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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个人鉴定

单位对个人鉴定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第1篇

关于同意***同志调入我单位的鉴定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年部分县级部门公开考调工作人员的公告》的要求,我单位对考调人员**同志在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观察、考核同意**同志调入我单位工作。现将鉴定意见汇报如下:

***同志于**年**月**日通过招考调进入我单位,任***一职,其身份为事业人员。在试用期间,该同志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单位纪律,认真负责对待本职工作,按时要求完成了安排的各项任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经过局班子成员讨论商议,同意**同志调入我单位工作。

一是在“德”方面。该同志始终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思想始终保持与我局党委高度一致,分清是非,保持高度政治觉悟。该同志做为一名党员,能够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在工作中不懈怠,始终把事业和工作摆在首位,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能摆正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能自觉地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激发政治责任感和奋发进取的精神。

二是在“能”方面。该同志不断加强对岗位知识的学习力度,提升对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通过学习,已具备了处理岗位日常事务的能力,并积极思考创新工作办法,当好了领导的助手。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增强,现已具备了单独处理所在岗位各项事务的能力。

三是在“勤”方面。该通同志做到了勤于工作,勤于学习。能够积极主动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实干精神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时的一致认可。面对新的工作岗位,该同志能够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请教,尽快让自己熟悉本职工作,通过三个月学习,该同志已经能够处理岗位的日常事务。

四是在“绩”方面。该同志在我单位试用期间,服从局领导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了***等几个重要文件的起草;在领导的安排下,承担了**处置、**保障、**管理、监督、考核方面的重要工作,并保障保量的按时完成了2015年*考核任务及各项工作任务。

五是在“廉”方面。该同志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的精神要求,不断加强对“四风”问题的自省力度,严格按照“治懒治庸升级版”的整治要求,努力增强自身防腐拒变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该同志能够以一名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艰苦朴素,清白做人。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第2篇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签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B、在签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合、应用报合。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合、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份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签定委员会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拦签字。不同意签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审稿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签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末通过的,签定委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签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签定委员会指出,责成签定委员会改正。

G.签定意见形成后,组织签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虽会主任或副主任在签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签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单位支付。

(3)颁发《签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签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有关程序向成果完成单位颁发《鉴定证书》。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签定单位存档。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和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给病员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的,为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的,为一般差错。两种情况均不属医疗事故。

第四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医疗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进行救治,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第五条  医疗单位主管科室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报告后,除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封存病历、有关资料及药械实物,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尽快组织调查鉴定,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发生在省、地(市)级医院的都应进行尸检;发生在县(市)级以下医疗单位的应争取进行尸检。

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和病员家属,均有权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提出一方填写《尸检协议书》,并交对方签署意见。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因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由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负责本地(市)的尸检工作,并指定若干名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必要时可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费用(含运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第九条  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单位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对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判定。

医疗单位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无争议,双方签字即为结案;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当事医务人员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即为自行结案。

上级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尽快作出答复,可指示原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接到申请到作出鉴定结论,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负责处理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正式立案审理该事故或事件的司法机关和正式受该事故或事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都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或病员家属提出的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技术鉴定的申请或委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资料、证据进行搜集、调查,并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办事公道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委员会吸收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的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会以外的省属医疗单位应参加当地鉴定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时,出席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视情况,邀请一至三名有关专科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不参加下级医疗事故的鉴定。

省会以外省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需鉴定的,应由所在地、市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先由要求鉴定的一方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或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鉴定费标准为:省级一百二十元,地(市)级一百元,县级六十元。鉴定费用于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委托所在的地(市)、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善后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人)应向鉴定委员会递交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申请书(委托书),陈述意见。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递交全部原始病案及其摘要、综合调查报告和尸检报告书等。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详细审阅分析有关资料,听取当事各方陈述,查明事实真相,慎重做出科学结论。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并应协助鉴定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不应匆忙作出结论,应进一步核查后再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各成员的鉴定意见不得泄露。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改变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接受和答复手续。

第十九条  对医疗事故,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十五周岁的儿童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不超过七百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至二千元。

补偿金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家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另由所在单位比照国家有关因工死亡、伤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农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室(所)和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事故责任者也应负担一部分。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联合诊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负担;在职医务人员业余时间行医发生的医疗事故,有邀请单位的主要由邀请单位负担,无邀请单位的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

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时,由医疗单位、病员或其家属及其所在单位、乡村、街道共同签订协议书,以此结案。

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可归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确属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村民由村、乡接回安置;城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无理要求。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规定可火化,一切费用均由家属或其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导师或上级医生负责。如事故系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个人因素造成的,由造成事故者本人负责;接受进修、实习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原单位处理。一次性补偿金及增加的医疗费用等,由接收进修、实习的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医疗事故的总结报告。一级医疗事故定性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第4篇

2013年,国家海洋局开启了第二次档案进馆工作,要求局属单位将1983年至2000年产生和形成的档案移交至中国海洋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拟进馆的海洋类机关档案中包含了部分定密不准备和保密期限已满却未解密的涉密档案。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档案移交之前,应做好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工作,从而方便今后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2 组织与开展

2.1 查阅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查阅保密法律法规时,可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四部全国性和海洋界保密法律和规定,通过逐条分析和学习,熟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依据等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规定。

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且对于“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1] 《保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2]由此可以确定,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及时解密,且密级鉴定工作应由定密责任人牵头并负责。

2.2 成立密级鉴定的工作小组。对于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及调整事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要严密论证、谨慎处理,不能仅由个人或某部门决定。因此,在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之前,应先成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小组,这样既可收集和吸取集体意见,又能保证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及审核批准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作为鉴定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将保密部门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人员及对机关情况比较了解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列为小组成员, 负责进行具体的密级鉴定工作。由此,便明确了进馆档案密级鉴定的组织机构。

2.3 明确需鉴定的档案范围。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和最根本的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属,确定需由本单位鉴定的涉密档案范围。档案室可以根据档案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两类: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档案;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本单位仅接收或承办的档案。

按照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的原则[3],对于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档案,由本单位自行开展降解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文件,因本单位无权解密,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汇总文件基本信息后,交由上级部门进行降解密审核。[4]由此,可以明确需本单位进行密级鉴定的档案范围――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涉密档案。

2.4 确定密级鉴定的原则方案。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可确定密级鉴定原则:基于涉密档案本身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档案中符合降密、解密条件的,进行降解密处理;对保密期限未满的涉密档案,则在对其内容进行筛查后,进行降解密处理或维持原密级不变。

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机关档案形成于不同部门,且来源相对分散,因而可以通过“部门初步建议―小组会议讨论―所务会议确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降解密工作,即:在汇总完全部涉密档案信息后,首先由各档案形成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进行密级鉴定,给出初步建议;然后报进馆档案密级鉴定小组讨论得出进一步的意见;最后交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的调整结果。

2.5 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具体的鉴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并将相应资料发放至各形成部门,由其给出对本部门涉密档案的初步密级调整意见;二是汇总各部门的初步意见,交档案密级鉴定小组再行讨论,并提供小组意见和建议;三是将鉴定小组的意见交由所务会进行讨论确认,经所领导集体通过后,形成本单位档案密级鉴定的最终意见。

在鉴定工作的开展中,除汇总各部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如涉密档案的文号、文件题名、责任者、文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等)之外,档案室还应为各涉密档案的形成部门和密级鉴定小组成员准备降密、解密参考材料,包括之前查阅的四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5]等。这样既有理论要求,又有实例参考,有助于使鉴定者结合法律依据和行业做法,审慎地鉴定涉密档案。

2.6 做好解密档案的后续处理。在鉴定工作完成后,档案室应及时总结降解密结果,形成红头文件或会议记录下发至单位各部门,并对降解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各阶段降解密讨论意见、汇总材料等。将这些文件作为随同进馆材料,与拟进馆档案一起移交至档案馆。

当鉴定小组最终形成有效的密级鉴定意见后,档案室便可以对拟降、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在拟降、解密文件上加盖“已解密”印章、删除或遮盖国家秘密标志等,并在文件所在案卷的备考表中对降、解密情况做出说明,确保文件中不再保留原国家秘密标志。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完成脱密处理的档案才可在数字化、保管和借阅等方面实现与非涉密档案相同标准的管理。

3 总结

3.1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档案解密工作并非个人行为,需要单位保密部门、行政部门、档案部门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及配合。各方应在密级鉴定过程中,从各自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并适当参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当年具体参与过文件的拟稿、审批或办理等事项的老同志,以实现风险承担集体化,增加密级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解释降密、解密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作出解释[6]。

3.2 恪守定密者解密的原则。在解密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文件――由本单位形成,但内容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有关,且上级部门与其他单位并未对文件涉及内容进行降密、解密处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7]由此,在征得原定密机关和单位的同意前,这些文件仍应作为内部资料保管,并且在原定密单位正式公开前,不得擅自公开。

3.3 区分解密与公开的关系。一般来说,由本单位产生的涉密档案,在经本单位自行解密后,可默认为无密状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密文件而言,即使在履行完全部解密程序后,其密级状态也仅相当于降至内部或公开,而非主动公开,文件保管单位无需向外界主动公开这些已解密档案的信息。尽管无需主动公开,但当档案利用者想要查询或借阅已解密的原涉密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不能刻意隐瞒该档案的存在及密级状态,并且应按照与无密档案相同的管理方式进行处理。

3.4 加强保密相关知识的学习。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常存在重保密、轻解密的现象,这种错误的定密、解密尺度给实际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尤其是档案利用带来了很多不便。要想真正减少这种不便,归根结底还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档案产生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培训,明确定密和解密的标准、原则和程序步骤,定期筛查涉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且符合条件的涉密档案进行及时解密,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乱定密、难解密的问题。

1 概况

2013年,国家海洋局开启了第二次档案进馆工作,要求局属单位将1983年至2000年产生和形成的档案移交至中国海洋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拟进馆的海洋类机关档案中包含了部分定密不准备和保密期限已满却未解密的涉密档案。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档案移交之前,应做好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工作,从而方便今后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2 组织与开展

2.1 查阅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查阅保密法律法规时,可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四部全国性和海洋界保密法律和规定,通过逐条分析和学习,熟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依据等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规定。

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且对于“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1] 《保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2]由此可以确定,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及时解密,且密级鉴定工作应由定密责任人牵头并负责。

2.2 成立密级鉴定的工作小组。对于涉密档案的密级鉴定及调整事宜,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要严密论证、谨慎处理,不能仅由个人或某部门决定。因此,在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之前,应先成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小组,这样既可收集和吸取集体意见,又能保证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及审核批准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作为鉴定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将保密部门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人员及对机关情况比较了解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列为小组成员, 负责进行具体的密级鉴定工作。由此,便明确了进馆档案密级鉴定的组织机构。

2.3 明确需鉴定的档案范围。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和最根本的联系。因此,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属,确定需由本单位鉴定的涉密档案范围。档案室可以根据档案的来源,将其划分为两类: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档案;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本单位仅接收或承办的档案。

按照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 的原则[3],对于本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档案,由本单位自行开展降解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其他单位形成和产生的涉密文件,因本单位无权解密,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汇总文件基本信息后,交由上级部门进行降解密审核。[4]由此,可以明确需本单位进行密级鉴定的档案范围――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涉密档案。

2.4 确定密级鉴定的原则方案。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可确定密级鉴定原则:基于涉密档案本身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涉密档案中符合降密、解密条件的,进行降解密处理;对保密期限未满的涉密档案,则在对其内容进行筛查后,进行降解密处理或维持原密级不变。

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机关档案形成于不同部门,且来源相对分散,因而可以通过“部门初步建议―小组会议讨论―所务会议确定”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进降解密工作,即:在汇总完全部涉密档案信息后,首先由各档案形成部门对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进行密级鉴定,给出初步建议;然后报进馆档案密级鉴定小组讨论得出进一步的意见;最后交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的调整结果。

2.5 开展涉密档案的具体鉴定。具体的鉴定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按照档案形成部门,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并将相应资料发放至各形成部门,由其给出对本部门涉密档案的初步密级调整意见;二是汇总各部门的初步意见,交档案密级鉴定小组再行讨论,并提供小组意见和建议;三是将鉴定小组的意见交由所务会进行讨论确认,经所领导集体通过后,形成本单位档案密级鉴定的最终意见。

在鉴定工作的开展中,除汇总各部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如涉密档案的文号、文件题名、责任者、文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等)之外,档案室还应为各涉密档案的形成部门和密级鉴定小组成员准备降密、解密参考材料,包括之前查阅的四部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5]等。这样既有理论要求,又有实例参考,有助于使鉴定者结合法律依据和行业做法,审慎地鉴定涉密档案。

2.6 做好解密档案的后续处理。在鉴定工作完成后,档案室应及时总结降解密结果,形成红头文件或会议记录下发至单位各部门,并对降解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收集和整理,如各阶段降解密讨论意见、汇总材料等。将这些文件作为随同进馆材料,与拟进馆档案一起移交至档案馆。

当鉴定小组最终形成有效的密级鉴定意见后,档案室便可以对拟降、解密的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在拟降、解密文件上加盖“已解密”印章、删除或遮盖国家秘密标志等,并在文件所在案卷的备考表中对降、解密情况做出说明,确保文件中不再保留原国家秘密标志。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完成脱密处理的档案才可在数字化、保管和借阅等方面实现与非涉密档案相同标准的管理。

3 总结

3.1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档案解密工作并非个人行为,需要单位保密部门、行政部门、档案部门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及配合。各方应在密级鉴定过程中,从各自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沟通,并适当参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专家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当年具体参与过文件的拟稿、审批或办理等事项的老同志,以实现风险承担集体化,增加密级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同时,建立当事人申辩机制,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解释降密、解密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作出解释[6]。

3.2 恪守定密者解密的原则。在解密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这样的文件――由本单位形成,但内容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有关,且上级部门与其他单位并未对文件涉及内容进行降密、解密处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7]由此,在征得原定密机关和单位的同意前,这些文件仍应作为内部资料保管,并且在原定密单位正式公开前,不得擅自公开。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规则库;电子工单;责任鉴定

一、引言

电子工单是电信运营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其涉及计费、结算、营业和账务等电信敏感业务,因此,对电子工单进行责任鉴定是电子工单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目前电子工单责任鉴定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认为工单责任单位就在工单处理单位内,鉴定员从工单处理单位中指定责任单位。因为工单处理单位很可能是责任单位,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鉴定员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并非所有工单都是如此,易造成责任鉴定片面化。第二种鉴定方法是由鉴定员从所有单位中指定责任单位。该方法考虑的范围扩大,同时也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两种责任鉴定方法都是通过鉴定员个人的判断实现,存在一定的主观片面性,而且对鉴定员的技能要求很高,容易出错。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电信运营商需对客户反映问题快速响应,并责任定位、措施到位,以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因此,对电子工单责任鉴定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基于规则库的责任鉴定流程

基于规则库的电子工单责任鉴定流程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1、维护责任鉴定规则和单位属性信息,生成相应的数据记录;

2、接收到工单责任鉴定请求后,查找工单满足鉴定规则条件的工单属性;

3、根据满足鉴定规则条件的工单属性值匹配是否有单位包含该属性值,若匹配,则该单位列入疑似责任单位;

例如,责任鉴定匹配结果矩阵如表1所示:

4、统计输出所有疑似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量。

基于规则库的责任鉴定流程如图1所示。

三、责任鉴定规则定义

责任鉴定规则作为责任鉴定的基础,是各种鉴定需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平、准确鉴定责任的关键,需要根据责任鉴定需求定义、动态更新,并将规则存储于规则库中。责任鉴定规则包括规则条件和责任比重两部分。规则条件即单位具有工单的哪些属性才可判定为满足该鉴定规则,责任比重为满足该责任鉴定规则的单位应该负有多大比重的责任。规则条件和责任比重都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和业务特点定义。

例如,定义责任鉴定规则如下表2所示。

同时,需要相应维护电子工单涉及单位属性信息。比如单位所属区域、服务品牌、服务类型(营业厅、装移机或故障维护)等。

如果责任鉴定需求变化,则仅需相应增、删鉴定规则或调整责任比重;如果单位信息变更,则需更新相应单位属性。

四、结论

本文提出的电子工单责任鉴定的技术方案,以鉴定规则作为鉴定的基础,解决了对鉴定员技能要求高的困难;系统自动匹配工单属性和单位属性,避免了主观判断存在偏差的问题;单位属性动态管理维护,能满足单位涉及业务的变化需求;鉴定规则可以灵活的配置和扩展,从而使本方案便于移植、维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