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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全文及解释

三字经全文及解释

三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陆德明;经典释文;著录情况;分类;目录书

中图分类号:H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209-02

一、概述

《经典释文》是一部注解群经的著作,它是一部以释解专书词语为特点的专书词典。据陆德明《经典释文》自序称:“癸卯之岁,承乏上庠,循省旧音,苦其太简,微言久绝,大义愈乖……遂因暇景,救其不逮。研精六籍,采摭九流,搜访异同,校之苍雅。辄撰集五典、《孝经》、《论语》及老、庄、《尔雅》等音,合为三三十卷,号曰《经典释文》。”经钱大昕等人推算和考证,《经典释文》应作于陈时。今本署“唐陆德明撰”,实际上并非撰于唐初,而是到唐初《经典释文》已开始流行。

《经典释文》在清代有徐乾学《通志堂经解》刻本、清乾隆五十六年卢文刊《抱经堂丛书》本、清同治十三尊经书院本等多种刊本。商务印书馆的《四部丛刊》和《丛书集成》也均收录了此书。

《经典释文》成书约一千四百余年,历来备受重视。该书的问世,使得之前各家的音注之书纷纷亡佚。由于其在中国经学界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它做整理、介绍、研究、评述的著述历代都有,引其中的资料用于其他研究的就更多。目前,学界对《经典释文》的研究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献学方面的研究,另一类为对《经典释文》所录材料及其自身的语言本体方面的研究。但总体来看,缺乏对它的体例、所用术语的含义、所注音切的内容、类别和特点、它本身和它所注音切的性质等的基础研究。

二、《经典释文》在目录书中的归类情况

《经典释文》是一部语言学的重要著作,是汉魏六朝以来群经音义的总集。在古代各类目录书中都归入经部,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于其在经部下小类的归类划分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经解类

《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直斋书录解题》将其归到经解类中,《钦定校正补刻通志堂经解目录》亦将其归入经部的总经解类。

(二)小学类

《崇文总目》《崇文总目辑疑补正》《中兴馆阁书目辑考》《衢州本郡斋读书志》《昭德先生本郡斋读书志》《遂初唐书目》将《经典释文》归到经部小学类中,《旧山楼书目》也将其归到小学函类。

(三)五经总义类

《四库全书总目》《四库全书简明目录》《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和《爱日精庐藏书志》将其归入五经总义类。

(四)诸经目录・文字音义之属

《书目答问》和《书目答问补正》将其归到诸经目录下的文字音义之属。

(五)其他

另有一些目录书并未将《经典释文》列入上述几类,比如:《旧唐书・经籍志》将其列入经杂解类;《虞山钱遵王藏书目汇编》将其归入经部经总类;《藏园群书经眼录》将其归入群经总义类。另外还有一些目录书,如《读书敏求记》,则仅将《释文》列在经部总目下,并未再加细分。

三、《经典释文》在目录书中的具体著录情况

中国古代的目录编撰极其发达,自汉代到清代,产生了大量的目录著作。从体例上来说,有的只著录了古籍的书名、著者,如宋代尤袤所撰《遂初唐书目》里有关《经典释文》的著录信息就只有作者和书名;有的著录了书名、著者、卷数等基本信息,如钱曾的《虞山钱遵王藏书目汇编》中就著录有:“陆德明《经典释文》三十卷”的信息;还有一些目录书除了著录书名、著者等基本信息外,还对所著录古籍的著者生平、著书缘由、版本信息、流传情况等详细著录,甚至为所录古籍做解题或加小序。此类目录书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傅增湘编著的《藏园群书经眼录》和清代瞿镛所撰《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

下面就将《经典释文》在古代目录书中的著录情况分为书名、著者、卷数类;版本信息类;解题、小序类;其他类等四部分,以列表形式考查其在各目录书中的著录情况。

1.《崇文总目》为宋王尧臣编撰,清嘉庆人钱东垣等辑释,收入《中国历代书目丛刊》第一辑中。有书名、卷数、著者,还有提要。如《丛刊》第31页《经典释文》著录为:“经典释文三十卷,原释唐陆德明撰;德明为国子博士,以先儒作经典音训,不列注传,全录文颇乖详略,又南北异区音读罕同,乃集诸家之读九经《论语》、《老》、《庄》、《尔雅》皆注其翻语,以增益之。”①(标点为笔者所加)。《崇文总目辑疑补正》补正了钱东垣等辑释的《崇文总目》中对于《释文》的分类情况。补曰:“书录解题(三卷)前世艺文志列于经解类,中兴书目始入之小学类,非也。据此则崇文总目是书尚未入之小学类,与前世志同。”

2.《中兴馆阁书目辑考》在书名通检中著录了撰者和书名,但在正文中未注撰者名。

3.《郡斋读书志》按照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每部有大序,45小类中,25类有小序,附在小序类第一部的解题之后。介绍成书背原委、说明书籍的体例、内容;考订真伪;介绍版本情况,概述一书大旨,介绍编撰者生平事迹,补充轶闻逸事、品题是非等。王先谦校勘《郡斋读书志》时对照了《衢州本郡斋读书志》(二十卷)和《袁州本郡斋读书志》(五卷),对两者都进行了查看、比对,并对有歧义的地方做了进一步考证,如《衢州本郡斋读书志》中就著有:“先谦案袁本六,顾氏云当居第十三。德明盖博及群书者也(先谦案旧钞无者字)。”

4.《四库全书总目》是中国封建社会规模最大的一部官修目录,是目录著作的集大成者。全书为著录各书包括存目都撰写了提要。每书“先列作者爵里,以论世知人;次考本书之得失,权众说之异同,以及文字增删、篇轶分合,皆详为订辨,巨细不遗;而人品学术之醇疵,国纪朝章之法戒,亦未尝不各昭彰瘅,用著劝惩。”如《总目》著录有:“德明生于陈季犹浴六代之余波也。其例,诸经皆摘字为音。唯《孝经》以童篆始学、《老子》以众本多乖、各摘全句原本。音经者用墨书,音注者用朱疏,以示分别。今本则经注通为一例。盖刊版不能备朱墨,又分句繁多,不能如本草之作阴阳字,自宋以来已混而■之矣。”

5.《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记载各书版式比较详细,各书的版本、存亡情况也有记载。比如收录《经典释文》宋刊残本,记录为:“经典释文一卷 (宋刊残本) 此春秋左氏音义之六,即《爱日精庐藏书志》所称元崇文阁官书也。起昭七年,经讫后序其第三第九,板心皆有重刊字,不知何时修板。臧君在东跋云林宗影写绛云楼藏本,此卷皆与印合,然以阮氏勘记所载抄本核之,颇有不同……”

6.《爱日精庐藏书志》对所收书间或记载不同的版本,列举不同版本所记内容进行比照。“标题依原书形式,所曾时代及撰者等字,以阴文别之。一书而两本俱胜者,仿《遂初唐书目》例,并存之。”如《经典释文》下著录有:“《释文》自宋本氏影宋椠本外有通志堂、徐氏报经堂、庐氏两本,宋本谬误触目皆是,徐庐两家诚有扑尘,归之功。然亦有宋本不识而今本妄改者。”

7.《藏园群书经眼录》对所收各书皆记录行牌记序跋摘要。先标明书名卷数,其下以小字记作者和存卷;正文首时代、版本、版式、本书序跋、刻工牌记,次后人题识,次收藏印记,最后是作者的鉴定意见或评论,都各自为段。收录《经典释文》七个版本,分别记录为“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存《礼记释文》四卷,内钞配四十九,宋淳熙四年抚州公使库刊本;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宋刊递修本;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 存卷三至十,十五、十六、二十一至三十,计二十二卷,影宋本(右影宋椠钞本唐陆元朗经典释文三十卷);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存卷二十一、二十二两卷《公羊》、《梁》音义, 通志堂刊本;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通志堂刊本,臧在东镛堂手校影宋本;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清通志堂经解本,顾之达校,并临惠栋、段玉裁、臧庸堂校及考证语;经典释文三十卷,唐陆德明撰,通志堂刊本,吴江袁清贺传校宋本。”

四、结语

《经典释文》是一部体系严密的关于诸经音义的著作,揭示了汉魏六朝声音的变迁情况,它的出现对经典的传播及中国经学史的形成都具有重大意义。黄焯在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的《经典释文》的前言中说:“《释文》对于我们研究古代文字音韵及词义的变迁,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对于我们阅读古代文献很有帮助。”如此,对今天研究经学、汉语言学史、辞书史和编纂汉语辞书者来说,《经典释文》仍是一部不容忽视的重要参考书。笔者经过对以上目录学著作的分析得出,历代目录书对于《经典释文》著录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其的归类,以及由于目录书本身的编撰体例不同而造成的差异。此中差异经笔者梳理、分类,一可明其归属,二可供研究者查阅之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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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陆德明.经典释文校[M].黄延祖,重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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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瞿镛.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M].北京:中华书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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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清]张之洞.书目答问[M].台北:新文体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4.

三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三字金》 翻译策略 英译本

一、引言

《三字经》成书于宋代,流传至今已经有七百多年的历史,是我国三大国学启蒙经典之一,在诗学、蒙童教育、文化传播学等诸多领域具有深远影响,鉴于其丰富的文化负载和广泛影响,这本小册子于16世纪便有了拉丁文译本,并从此开始外播的步伐。在《三字经》的诸个译本中,英国外交官、汉学家翟里斯(Herbert Allan Giles)的译本影响较大。本文以翟译本为基础,主要采取历时、共时和对比的研究方法,综合文化学、历史学、对比语言学、翻译理论等学科的相关方法,试图在新的历史文化语境下对《三字经》翟译本翻译策略选择进行多维考察,特别是其历史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该译本在21世纪新的历史文化语境下对我国典籍外译主体和籍重译方面的启示,以使不这部经典小册子的意义不断得到开掘和阐释。

二、翟译本的译文体例

翟里斯于1873年第一次重新翻译了《三字经》,收录在他出版的第一部汉英译作《两首中国诗》(Two Chinese Poems)中,因其译本备受各方苛责加上他本人也不很满意,于1899年重译了《三字经》。这个译本在原来版本的基础之上,附上了原文并且做了大幅的注释,使原本28页的原译本增加到了178页。这个译本有着非常深远的跨文化影响,甚至直至今天依然是英语世界汉学的常用教材和研究汉文化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

在探讨翟译本的翻译策略之前,有必要回顾译文的基本体例。如 “人之初”的译文如下:

人 之 初

Jen chih chu Men at their birth

Man arrive beginning

Jen is a picture of the object, - Shakespeare’s forked radish. Like all Chinese characters, it is the expression of a root idea, humanity, collectively and individually; and its grammatical functions vary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osition in a sentence and the exigencies of logic. The context, lines 3 and 4, here calls for a plural.

Chih originally meant to issue forth as grass from the ground; and by the extension, to meet, to arrive at. It has come to be used conventionally as a sign of the possessive case, a particle of a subtle influence, and a demonstrative pronoun also, from its shape, =zigzag.

Ch’u is composed of 刀 tao knife as a radical, and 衣 I clothes (衣 in combination), and is said to derive its mean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a knife or scissors to a piece of new cloth.

考察翟译本,其翻译体例都如上所列,按汉语自然小句结构每三字译出对应的英文。译文由汉字拼音音调标注体系(威妥玛-翟里斯拼音,拼音右上角的数字标注是该汉字的声调),汉字逐字对译系统,小句翻译以及附注构成。附注部分是篇幅冗长,大致分为三类:汉字偏旁、形、义及相关词组典故的注解、前译本误译及不充分翻译译标注、文化现象阐释等。

三、翟译本字本位翻译策略

翟里斯按照许慎《说文解字》,在附注部分对每个汉字的结构逐一进行解释,试图把字形字义结合起来,然后才在此基础上,以句为单位,逐句译出原文。如在“性本善”的译注中,对“性”的解释先从偏旁“心”说起,而“生”是形旁。接着阐释“性”:人天赋的道德品质、性情、脾气。随后说明“心”在汉语指心智中心。最后在译文部分给每个汉字标示出该字英文字面翻译。

因此,翟里斯深刻认识到汉语字本位的特点,注意到汉语行文的字词句篇是由小到大逐步聚合的过程,因此首先采用了字本位翻译策略,即他注意到了汉字是形、音、义结合体。首先对汉字注音标调,然后从偏旁部首出发一一阐释,注意到了汉字字形字义的相关性,由形及义,通过逐步解析诗歌隽永凝练的语言,使意义逐步得到呈现。可以说译者翻译策略的选择使译语受众能够充分领悟原语的特点并在阅读译文的同时深刻领会到译文背后深厚的文化负载,因此在我国经典文化外传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一下三方面:

(一)译语文本增殖。

首先,增译使得原语文本意义发生增殖,影响目的语受众全面把握原语文本原貌。译本使一部精悍短小的童蒙教材变成一部冗长的汉语教材,大篇幅地阐释字形、字体构成及相关文化负载,使附注部分远超过译文的比重。从译语受众接受的角度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域读者从整体把握上全面把握这本小册子。译文读者自然落入译者视野,更多地关注汉字音形义及其相关的文化负载,相应减少了对译文文本整体性的注意力。

基于跨文化交际目的,我们立志于优秀的汉文化外传,应该努力使译语受众从形式到内容整体感知这本小册子的文化特色,至少要做到使译文读者“感受到原文读者是怎样欣赏原语文本的”,即做到最低限度的功能对等(奈达,1993:118)。具体到《三字经》,从形式讲,译文应反映出原文整齐悦耳的音律美,三字成句,两句一组,译文应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再现这种形式和格律美。翟里斯作为出色的译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注意到了译文音韵和谐,但附注部分割裂了两句一组的完整性,从而影响了译文读者窥探原文全貌,整体把握其精髓。

(二)音调标注不甚合理。

尽管翟里斯立足于字本位,注意到汉语音形义三位一体,但音调标注部分也不尽合理。正如郭著章(2000:414)所说:威—翟拼音和用数字1—4表明声调的做法有失科学性。因为此拼音系统保留了接近英文拼法的某些特点,在异化翻译某些文化专有项方面主要依据这个拼音系统,如“连山”译为Lien shan (Line 139),“归藏”异化音译为Kuei tsang (Line 140)。威—翟拼音系统是西方人对汉字进行罗马字母标音的有益尝试,为现代汉语拼音的诞生奏响历史前奏,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在中国综合国力,文化影响力不断加强的今天,在汉语拼音推行已经半个多世纪,已经完善成熟的新的文化历史语境下,异化翻译策略应充分尊重原语的编码体系以及受众广为接受的通行汉字拼音标示体系。

(三)逐字英译割裂译文完整性。

最后,汉字字面意义逐字英文标示的做法也有待商榷。我们认为单字英文含义标示增加了译本接受的难度。翟里斯尽可能按许慎的《说文解字》,把每个汉字的字面意义翻译出来并于音调下方标注。如对“教之道,贵以专”分别标示为“teach, arrive, road”和“valuable, take, single”。两句译文如下:The right way in teaching is to attach the utmost importance to thoroughness。且不论对每个字的翻译得当与否,考察每个汉字的字面翻译与翻译小句之间的关系后发现,逐字英文标示与最终的译文之间并非总是存在对应关系,因为翟氏主要采用意译。如上例所述,如果说“教”能以“teach”代之,剩下的五个字的翻译与译句之间未见得直接相关。对于译本受众来说,增加的逐字翻译并未对他们理解原文本有所裨益,反而因为字面翻译与最终译文之间的差距而使他们陷入考据或训诂的漩涡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跨文化交流的目的实现。另外,译者在附注部分对每个字的详解也使这种标示显得重复多余。如上例对“贵”在附注中详解之后解释为“precious, honorable”,与 “valuable”属同义重复,从而让这种标示显得意义不大。

(四)字本位策略局限性启示。

1.译者主体问题

《三字经》翟译本翻译策略选择的局限性使其存在种种遗憾。正是基于此,我们看到典籍外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即翻译主体问题。翟里斯翻译《三字经》时,任驻宁波领事,是以外国人身份自主选择原语文本主动将中国典籍“译出”。时隔一百多年,今非昔比。翟里斯时代的中国积贫积弱,政治、经济、甚至文化领域的事务处于外国列强干预之下,包括文化在内的各项交流均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当时汉英兼通的人才极度匮乏,所以翻译的主要群体为在极短时间内以惊人速度掌握汉语的传教士、汉学家、外交官等。步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经济、政治、外交、文化教育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系统的‘译出’工程主要还得靠中国学者来承担”(潘文国,2007),也有学者认为译出或外播工程应以中国译者为主力,然后让母语为英语的外国人做一些辅助的“润饰”工作,来“锦上添花”(霍跃红,2005)。总之,在文化全球化时代,中国译者要肩负我国优秀典籍文化外播的重任,克服外国译者因对汉语认识的局限性,原语文本阐释不全不细甚至错误的缺点,主动选择经典作品译介,改变中外文化交流外播远大于内传的不利局面。

2.对重译的启示

根据伽达默尔的阐释学理论,由于理解具有历史性,文本的意义永远处于向未来生成的无限可能性之中。特定时代的译作只能是对原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和扩展,是特定历史和特定文化条件下的临时性产物,因此从文本历史局限性来讲,重译是必要的。《三字经》翟译本带着深深的字本位翻译烙印,从一本童蒙小册子增殖为一部汉语教材是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国外播文化弱势,帝国主义国家急需精通汉语的人才。在今天新的历史文化语境下,势必要改变翟译本的汉语教材主导的翻译目的,以及此目的指导下的字本位翻译策略。以中国译者为主体的译者应以成功实现跨文化交流,促进中国典籍外播,扩大我国文化影响力为目的,更应立足于再现原语文本的全貌以及其深厚的文化负载。具体来说,首先注音体系应以通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大陆拼音方案为标准,改变欠合理的威-翟拼音体系,按字注音标调。其次,翻译应以注重再现原语文本的结构对称性及音韵美,再现原文的三字成句,两句一组。最后,单个汉字注释、典故及各种文化负载项可作为附文,以附录形式附在书后供读者自主阅读。

五、 结语

本文以《三字经》翟译本为个案,通过回顾该译本产生的历史文化语境,探讨了翟里斯所采取的字本位翻译策略的局限性及其在新的历史文化语境下对我国典籍外译的启示。以期对我们开展汉籍外译的翻译策略研究、典籍重译等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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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绍祥.西方汉学界的“公敌”——英国汉学家翟理斯(1845-1935)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04.

三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第3篇

一、 “叙”为序次之“序”的本字

“叙”本义为序次。《说文・攴部》:“(叙),次弟(第)也。从攴,余声。”段玉裁注:“咎繇谟曰:‘天叙有典。’《释诂》曰:‘舒、业、顺、叙,绪也。’古或假‘序’为之。”《尚书・舜典》:“纳于百揆,百揆时叙。”孔颖达疏:“于是皆得次序,无废事也……于是得其次叙,皆无废事业。”《周礼・地官・乡师》:“凡邦事,令作秩叙。”郑玄注:“秩,常也。⒂檀我病J掠谐4危则不控选!薄豆语・楚语下》“重、黎氏世叙天地”“能道训典,以叙百物”,韦昭皆注曰:“叙,次也。”可见“叙”是次序之“序”的本字。

“叙”的次序义见于许多复音词中,如“次叙、叙次、秩叙、时叙、伦叙、九叙、代叙、叙齿”;由次序义又引申指按等级次第拔擢人才,相关复音词如“叙才、叙阶、叙擢、叙爵、铨叙”。因上述二义后多作“序”,故上述诸词又作“次序”“秩序”等,兹不赘列。《尔雅・释诂》:“舒、业、顺,叙也。”郭璞注:“皆谓次叙。”《书・皋陶谟上》:“叙九族,庶明励翼。”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注:“史迁……‘叙’作‘序’,‘庶’作‘众’,‘励’作‘厉’。郑康成曰:‘,厚也。庶,众也。励,作也。叙,序也。次序九族而亲之,以众明作羽翼之臣,此政由近可以及远也。’”又《书・皋陶谟上》“天叙有典”,孙疏将郭注“次叙”引作“次序”。《汉书・王莽传中》“《书》不云乎?‘序九族’”亦将“叙”引作“序”。凡此均可证明,次序之意本作“叙”,后作“序”。

序,本义为东西墙。《尔雅・释宫》:“东西墙谓之序。”《说文・广部》:“序,东西墙也。从广,予声。”段注:“攵部曰: 次弟谓之。经传多假序为。《周礼》《仪礼》‘序’字注多释为次弟是也。”今以“序”为次序字,“叙”之本义次序反而不为人所知了。

二、 “庀”是“匕”“比”的同源分化字

匕,《说文・匕部》:“匕,相与比叙也。从反人。匕,亦所以用比取饭,一名啤!倍巫:“比者,密也。叙者,次弟也。以妣籀作、或作、秕或作等求之,则比亦可作匕也。此制字之本义。今则取饭器之义行而本义废矣。”《说文解字句读》:“此言‘匕’与‘比’通。比叙者,比校而次叙之也。”可见“匕”义有二: 一为比并、次第之意;二为“取饭器”,近似汤匙。前者同“比”;后者亦作“a”“枇”,又称“啤薄

比,本义为“密也”(《说文・比部》),引申指“比次”“校也,并也”(分别见《广韵》质韵和旨韵)。《说文通训定声》谓“比”字“从二匕,会意,匕亦声……两两相并,故为合并、叙次之谊”。

庀,此字不见于《说文》。《汉语大字典》所录《集韵》“庀,治也”、《玉篇》“庀,具也”,所释当非本义,本义应为《六书故》所释之“比叙也”,亦即《正字通》所谓“叙也”。“叙”即“比叙”“叙次”,即“比校而次叙(序)之”之意。《文选・张衡〈南都赋〉》:“周召之俦,据鼎足焉,以庀王职。”李善注:“贾逵《国语注》曰:‘庀,由理也。’”[1]“叙”“理”“治”“具”之所以能够共同训释“庀”字,盖因四者语义相通,各自的意义及相互联系大致是: 次序―按次序整理―整治而使之有条理―按一定条理备置。

从语音方面来看,匕、比、庀三字准双声、叠韵,古音皆属脂部,声纽分属帮纽、K纽和滂纽。从形体上看,“匕”为初文,后二者为孳乳分化之字。从意义上看,均有比并叙次之意。据此可知三者为同源词。刘钧杰(1999: 125)以“匕、比”为同源词,说“匕是比的古文”,惜乎未能涉及“庀”字。

“匕”“比”“庀”诸词同源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它们相互同训的情况予以证明。如“匕”“比”“庀”同训“(相与)比叙也”,分别见于《说文・匕部》、慧琳《一切经音义》和《六书故・广部》;“比”“庀”同训“治也,具也”,分别见于《类篇》和《集韵・纸韵》。[2]

另外,从异文角度也可窥知其同源关系。如上所述,段玉裁认为《说文》“匕”条中的“用比取饭”之“比”可作“匕”。此外,《周礼・夏官・大司马》:“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郑玄注:“比或作庀。郑司农云:‘致,谓聚众也。庀,具也。’玄谓致,乡师致民于司马。比,校次之也。”《庄子・徐无鬼》:“农夫无草莱之事则不比,商贾无市井之事则不比。”《诸子平议・庄子三》认为“比,通作庀”。

三、 “比叙”连文可证“庀”“叙”同义

“比”与“叙”为同义词。《说文・攴部》:“叙,次弟也。”《庄子・徐无鬼》:“此皆顺比于岁。”成玄英疏:“比,次第也。”二者同训,其义自然相同。颜师古《匡谬正俗》卷五“桓”字条:“东京赋云:‘迄于上林,结徒为营,叙和树表,司铎授钲。’叙,比也。军之正门为和,树表设牙形以表之。”这里释“叙”为“比”更足证明二者同义。正因为如此,古书中多有“比叙”连文之例。除上引《说文・匕部》“匕,相与比叙也”及《六书故・广部》“庀,比叙也”等例之外,再如《周礼注疏・遂师》“军旅、田猎,平野民,掌其禁令,比叙其事而赏罚”,《文献通考・韩柳文章谱》“取韩愈、柳宗元文章为三谱。……其一,悉取其诗文比叙之”等,其中的“比叙”均为依次排比之意。《汉语大词典》失收“比叙”一词,建议今后予以增补。

既然“比”“叙”同义,而“庀”又通“比”,“叙”实即“序”,那么“庀,(比)叙也”之训也便怡然理顺了。

四、 《正字通》“庀”字释义亿

《汉语大字典》“庀”下关于“叙”的义项源自《正字通》,那么我们有必要对《正字通》中的释义做一番检视和疏解。该书“广部”“庀”字释义为:“叙也,治也。《周礼》:‘庀其委积。’《左传》:‘子木使庀赋。’又,具也。《左传》:‘官庀其司。’又‘季文子卒,宰庀家器为葬备。’庀、比义通。《周礼・大胥》:‘比乐名。’郑司农读‘比’为‘庀’,谓录具乐官。”这一释义,实分三层意思:

(一) 庀,叙也,治也

该义项中,“叙”“治”同义。究其原因,乃因“叙”与“序”同,亦即按次校比,故与“治”字义近。《正字通》在这一义项下所举书证,一是《周礼・遂师》“庀其委积”,全句为:“凡国祭祀,审其誓戒,共其野牲,入野职、野赋于玉府。宾客,则巡其道修,庀其委积。”郑玄注:“巡其道修,行治道路也。故书‘庀’为‘比’。郑司农云:‘比读为庀。庀,具也。’”原句是在讲“遂师”(周代官职,地官之属,佐遂人掌管政令戒禁)的职责。委积,指储备的粮草。庀,有依序列置之意,故与“治”相近,这里可释为备办、料理。

第二个书证为《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子木使庀赋”,全句为:“楚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杜A注:“庀,治。”孔颖达疏:“庀训为具,而言治者,以下说治赋之事,治之使具,故以庀为治也。”“庀赋”即治理赋税之事。孔颖达疏以“治之使具”解释了“庀”为何既训“具”又释为“治”的原因。由此可见“庀”的“治”“具”之意归根到底来自于“叙”。“叙”指比叙、列置,是具体做法,“治”是抽象目的,“具”是最终结果,实质都是按一定的要求和次序整理备办的意思,用语虽殊,其实则一。《b梁传・哀公元年》:“系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然后左右之。”范宁注:“庀,具也。”杨士勋疏:“庀,具,犹简择。”《玉篇残卷》引刘兆曰:“庀,简核也。”“简择”及“简核”均为校比措置之意。

“庀,治也”或亦训为“理也”。《国语・鲁语下》:“夫外朝,子将业君之官职焉;内朝,子将庀季氏之政焉。”韦昭注:“庀,治也。”《玉篇残卷》引贾逵注:“庀,犹理也。”[3]《篆隶万象名义》也解释“庀”为“具,理”。“理”“治”同义,皆得与“具”比并为训。

(二) 庀,具也

“具”本指备办、供置之意。《说文・廾部》:“具,共置也。从廾,从贝省。古以贝为货。”段注:“共、供古今字,当从人部作供。”《广韵・遇韵》:“具,备也,办也。”备办之中自有治择之意,因此《类篇》《集韵》俱释“庀”为“治也,具也”。

《正字通》“庀,具也”义项下的书证为《左传》“官庀其司”及“季文子卒,宰庀家器为葬备”。此二例分别出自《左传》襄公九年和襄公五年,杜预均注为“具也”。“官庀其司”意为“督促其官属,各尽其责”;“宰庀家器为葬备”是说季文子的家臣收集整理家里的器物作为安葬的准备。可见“具”“治”之意仍然出自表示比并列置的“叙也”。

(三) “庀”“比”义通

关于这一点,《正字通》所引书证出自《周礼・大胥》:“秋颁学,合声,以六乐之会正舞位,以序出入舞者,比乐官,展乐器。”“比乐官”,《正字通》误引为“比乐名”。关于此“比”字,郑玄注:“比,犹校也。杜子春云:‘次比乐官也。’郑大夫读‘比’为‘庀’,庀,具也,录具乐官。展谓陈数之。”贾公彦疏:“杜子春云‘次比乐官也’,与后郑同。郑大夫以‘比’为‘庀’,录具乐官者,虽与后郑不同,得为一义,故引之在下也。”以上诸家训释中,郑玄及杜子春释为比校、次比;郑众读“比”为“庀”,释为录具;贾公彦则认为二者相通。王引之《经义述闻・周官・九比》引江慎修《周礼疑义举要》:“比者,简阅校计之意。”释义更为具体。

通过对《正字通》诸义项及其书证的解疏,可知“庀”的“叙”“治”“具”诸义是相互联系、相互发明的。《汉语大字典》将“治”“具”二义项分别诠释为“治理;办理”和“准备;聚集”,这无疑是准确的;但把“叙也”照录为“叙”,未加解释,很可能是因为未能弄清“叙”的真实含义。从方便读者、避免误解的角度考虑,建议将来修订时做相应改订。现试将这一义项改订为:“通‘比’。依序列置。《六书故・广部》:‘庀,比叙也。’《正字通・广部》:‘庀,叙也。’颜师古《匡谬正俗》:‘叙,比也。’按:‘叙’为顺序之‘序’的本字。《说文・攴部》:‘(叙),次弟也。’”

附注

[1]李善所引贾逵《国语注》“庀,由理也”,“由”通“犹”。《玉篇残卷》引贾逵注作“庀,犹理也”,可以证之。详参下文。

[2]另请详参《故训汇纂》“匕”“比”“庀”及“庇”字条。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编《故训汇纂》,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3]《国语・鲁语下》“将庀季氏之政”,《玉篇残卷》误引作“将庀季氏元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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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朱骏声(清).说文通训定声.武汉: 武汉古籍出版社,1983.

三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第4篇

《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中有关虚词的部分,继承了《释词》以及其他诸如袁仁林《虚字说》、刘淇《助字辨略》等的学术成就,但在同时,对前人一些不尽妥当或者至少马建忠本人认为是不妥当的虚词解释直接予以批评。其中《文通》对《释词》的批评据笔者统计,涉及到的古汉语虚词有二十一个,如“之”、“所”、“焉”、“也”等,这种批评在《文通》全书中共约二十五处之多。书中“高邮王氏”、“王氏”等所指不言自喻,而那些“经生家”、“经学家”等字样也多是指王念孙父子或《释词》而言。

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观察分析《文通》对《释词》的批评,那么可以看到,“在大多数情况,他(马建忠)的批驳是有说服力的”[1],是言之成理的、正确的;而有些是批错了的;有些则属王、马皆有所申说,但我们却都不敢苟从的。

举例如下:

一、《文通》正确的:

(1)……又僖公二十三年云:“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惠而免之,三年,将拜君赐。”经生家皆谓所引传语各节,首句皆间“之”字,而下以“若”字对之,故“之”与“若”互文耳。不知凡起词坐动有“之”字为间者,皆读也。而凡读挺接上文者,时有假设之意,不必以“之”字泥解为“若”字也[2]。

《释词》卷九:之,犹“若”也。

我们今天一般看法是:“之”助词,插在主谓之间,使这个主谓词组不构成句子而构成分句,表示语义未完。这一认识同于《文通》,不同于《释词》。

(2)“与”字于助动后,无司词者常也。

论子罕: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与共学”者,言“可与之共学”也。“之”者,以指“可与共学”之人,下同。“可”,助动也。此等句法,动字往往解为受动。……有谓礼中庸云:“可与入德矣。”论语阳货云:“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易系辞云:“是故可与酬酢,可与祐神矣。”史记袁盎列传云:“妾主岂可与同坐哉!”诸“与”字作“以”字解,而引史记货殖传云:“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与汉书杨雄传云:“建道德以为师,友仁义与为朋”诸句,以“与”、“以”两字互文为证。不知古人用字不苟,其异用者正各有其义耳。况助动后“与”实有本解。如汉书陆贾传云:“越中无足与语。”若云“无足以语”,则不词矣。书籍中“与”字往往有不可解之处,释词所拟之解,颇可释疑,然不敢据为定论也[3]。

《释词》卷一:与,犹“以”也。

很明显,《文通》的说解优于《释词》。

(3)古人用字,各有其义,不可牵混。且假设之词,有不必书明而辞气已隐寓者。如释词引吕氏春秋知士篇剂貌辩答宣王曰:“王方为太子之时,辨谓静郭君曰:‘太子之不仁,过删涿视,不若革太子,更立卫姬婴儿校师。’静郭君泫而曰:‘不可,吾弗忍为也。’且静郭君听辨而为之也,必无今日之患也。”又去尤篇曰:“邾之故法,为甲裳以帛,公息忌谓邾君曰:‘不若以组。凡甲之所以为固者,以满窍也。今窍满矣,而任力者半耳。且组则不然,窍满则尽任力矣。’”两节,谓“且静郭君”云者,齐策“且”作“若”,而“且组则不然”者,亦与“若”同义。不知“且静郭君”一句,原是假设之事,而“且组则不然”者,申明事理,并无假设之意,何以强解为哉[4]!

《释词》卷八:且,犹“若”也。

在此,《文通》的驳正是有理有力的。

(4)又孟子万章下云:“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一节,经生家以“而”字作“如”字解。左传襄公三十年云:“子产而死”一句,则以“而”字解作“若”字,又杂引他句,“而”字解作“乃”字。不知“而”字之解“若”、“如”等字者,非其本字,乃上下截之辞气使然耳[5]。

对于这个问题,《文通》还有论述:

(5)夫“而”字解如“若”字之义亦通,然将两上截重读,接以“而”字,其虚神仍在。

……论语述而云:“富而可求也”句,必将“富”字重顿,而云“富之为富而可求也”,则下句“虽”字已跃然矣。左传宣公十二年云:“且君而逃臣,若社稷何。”犹云“且为一国之君而逃臣”云,如是上截顿足,则下截跌进更有力。若惟云“君若逃臣”云云者,则无余音矣[6]。

《释词》卷七:而,犹“如”也。而,犹“若”也。

《文通》或从“辞气”角度,或从修辞角度来说明问题,胜于《释词》之泥解。

二、《文通》批错了的:

(6)经生家皆以“何则”二字连读,愚谓“何则”二字,亦犹“然而”两字,当析读,则“则”字方有着落。且“则”字所以直接上文,必置句读之首,何独于此而变其例哉[7]?

《释词》卷八:何则,“何也”也。《墨子·尚贤》篇曰:“故虽昔者三代暴王桀、纣、幽、厉之所以失损其国家,倾覆其社稷者,巳此故也。何则?皆以明小物而不明大物也”。《荀子·宥坐》篇曰:“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

上下比较,《释词》所解更为文通字顺,而《文通》则有点胶柱鼓瑟。

(7)惟史籍中有时“唯”字与“即”字同解,而经生家以“唯”、“虽”两字同韵,往往以“虽”字解“唯”字,拘矣[8]。

《释词》卷三:惟,独也,常语也。或作“唯”、“维”。家大人曰:亦作“虽”。

古汉语中表示让步假设,用“唯”、“虽”或“即”,意义相同,《释词》所解无误。杨伯峻《古汉语虚词》同《释词》。王力评价《释词》此解“确不可拔”[9]。

三、王、马所解都不能令人满意的:

(8)经生家谓经籍内有“也”、“矣”两字互相代用者。论语先进云:“从我于陈蔡者,皆不及门也。”以为“也”代“矣”字。论语里仁云:“其为仁矣。”又以为“矣”代“也”字之证。蒙谓“皆不及门也”者,决言同时之事,“也”字为宜。至“其为仁矣”之读,夫子自叹未见好仁者之真恶不仁者,故追忆真恶不仁者之曾已为仁之时,直使不仁者不得加乎其身云。此似追记已事,助“矣”字为宜。夫“矣”“也”两字皆决辞,有时所别甚微。若非细玩上下文义,徒以一时读之顺口,即据为定论,此经生家未曾梦见文通者,亦何怪其尔也[10]。

《释词》卷四:矣,犹“也”也。“也”“矣”一声之转,故“也”可训为“矣”,“矣”亦可训为“也”。

《文通》的说解虽然费力不少,但大多只是臆测之辞,不能说服人,而言辞上还有点盛气凌人;《释词》只从语音上推敲,也有缺漏。其实,就一般情况而论,“也”用于判断句,“矣”用于叙述句,它们各有适用范围;这两个字有时混用,但这是少数情况(参看王力《古代汉语》第一册和杨伯峻《古汉语虚词》)。此种混用情况,笔者以为,是由于古书传写时不同的人用字规范与否的原因造成的,或许也是上古语法发展演变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一种反映(它们均不见于甲骨文和西周金文,而是在这之后才出现并使用起来的)。

(9)列子力命:“仲父之病疾矣,不可讳,云至于大病,则寡人恶乎属国而可?”“云至于大病”者,谓或至于大病也。“云”者谓也。此句有“则”字为承,有假设之辞,不必以“云”字强解“如”字也,盖假设辞气,可不言而喻。而释词注引礼檀弓:“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则如之何”之句,以证“云”作“如”字之解,究属牵合[11]。

《释词》卷三,家大人曰:云,犹“如”也。

《文通》与《释词》各言其是,各有所据,然孰是孰非,一时难以确定。

杨伯峻《古汉语虚词》有解“云”为“如”,同意《释词》,但同时又说:“‘云’作假设连词,极罕见”。可见这亦非通例。

《文通》对《释词》的批评,多数颇有道理,起码是可以自圆其说的,其中也不乏精采之处。如:

(10)礼中庸:“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云云,“能尽其性”者,犹云“设如能尽其性”也,经生家即以“能”字有假设之意。不知凡挺接之句,或重叠其文,如“能尽其性”之类,皆寓有假设之语气,不必以用“能”字为然也[12]。

 《释词》卷六:“能,犹‘而’也。……《韩诗外传》:‘贵而下贱,则众弗恶也;富能分贫,则穷士弗恶也;智而教愚,则童蒙者弗恶也。’”

在实际语言环境中,表示假设关系等语义关系,可用关联词语,也可采用“意合法”,现代汉语如此,古代汉语亦如此。《文通》的作者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王引之《释词》颇可破解古文之疑惑,然在此却忽视了汉语语义连接方式的多样性特征。

诸如例(10)这样的论述,我们还可找到一些。

《马氏文通》之所以可以在前人虚字训释的基础上有很大的开拓和进展,从而廓清《经传释词》虚词解说在客观上所造成的一些迷惑,原因在于:

第一、马氏具有更具科学性的头脑,他在先进的语言理论的指导下,把对虚词的认识纳入语言的整个系统中来进行。

首先,他分析研究古汉语虚词,注意从系统的角度来观察,即不但从语音方面,从词汇方面,而且还能从语法的组合和聚合两方面来考虑问题,认识虚词——当然这yì①不等于说彼时的马建忠已经具备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观点——这样较之单纯地从语音,或者仅从语音、词汇角度去认识分析虚词,其视野会更加开阔,其结论也会更加准确。

郭绍虞先生曾对《释词》作过一个概括而中肯的评论:“《经传释词》虽则是研究重在配置意义的虚字的书,但是称之曰‘释’,可见只是训诂学方面的著作,称之曰‘经传’,更可见得此书是重在解释经传之词,为读古书服务,亦不是为写作服务的。所以对虚字的解释也只是求它的个别意义,亦不重在求它的配置意义。尽管他的方法,是归纳了很多同类的句型再去推求它的意义,但是目标所在,只是这个虚字在语句的组织配置中的个别意义,亦不重在配置关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分别[13]。”

从体系的角度说,《马氏文通》是我国汉语虚词研究进入现代语言学阶段的一个标志,而在它之前的有关虚词研究的著作,包括《经传释词》都仍属于传统训诂学的范围(某些词,《释词》归之于“词”〔虚词〕,而《文通》则归之于实词,其原因也在此)。在这方面,《文通》表现出迥异于前人著作的风格,表现出一种时代的高度。今天的人们评论《文通》,说它模仿拉丁语法也好,说它尚有许多自相矛盾、不严密的地方,因而不够成熟也好,却都无法否定《文通》的时代意义与开创之功。

其次,在具体批评《释词》过程中,马建忠非常注意从虚词的语法特征角度来阐述自己的意见。他所选取的角度与我们分析研究虚词的角度基本一致,他批评《释词》往往是从虚词的语法位置、句法功能以及语法类别等方面入手,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举其中的“焉”字为例。

《文通》曾在五个地方对高邮王氏父子有关“焉”字的解说进行了批评:

(11)—ⅰ:礼月令:“天子焉始乘舟。”犹云“天子于是始乘舟也。”……惟高邮王氏必以“焉始”两字连续,似牵合耳[14]。

(11)—ⅱ:古书多有叠用两字同意者,高邮以“焉虑”连续,解作“亡虑”者,未免牵合。……而“大抵”“大要”“大归”亦寝用矣[15]。

(11)—ⅲ:高邮王氏引吕氏春秋季春篇云:……不亦固哉![16]

(11)—ⅳ:“焉”字助字,与助读同。……而始有其意存焉也[17]。

(11)—ⅴ:统考所引,无论为读……故统谓之助字者近是[18]。

在这里,例ⅰ、ⅱ是从虚词的位置与组合角度来讨论问题,例ⅲ是从虚词的作用、位置方面阐发己见,批评《文通》的错误,例ⅳ、ⅴ则是对虚词语法功能或语法意义进行总结,同时指出《释词》的错误及其根源。经过这番阐述,人们对于虚词及其语法特征便会有一个相当全面的理解。

《文通》特别注意结合句法功能来审订前人对虚词的解释,而不单单局限于语义的贯通。如:

(12)“不”字有代“无”字者。汉武五子传赞:“不一日而无兵”。又枚皋传:“凡可读者不二十篇”。诗王风:“不日不月。”周官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诸“不”皆可解作“无”字,以其先乎名字故也。故释词谓论语先进“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句,“不间”当作“非间”者,失之矣。以“间”字为动字故也[19]。

《文通》注意抓住每一类虚词的句法特征来说明问题。这是其对《释词》之批评本身的特点之一。濮之珍《中国语言学史》指出:“从马氏对助字的解释来看,他提出助字有‘济夫动字不变之穷’的作用,这是前人没有说到的,是他的创新。”[20]“马氏能指出汉文介字这种济实字之穷的重要作用,是他比较汉文西文,亦能联系汉语实际的结果。”[21]在《文通》中,马建忠对虚词的语法意义作了相当精确的概括,这种概括构成了其虚词说解的基础,同时也成为马氏批评《释词》的根本依据。

从细小的方面来说,比如对某些助字,马氏很注意从语用角度来分析,如上面对“也”、“矣”的解释,这种解释本身正误暂且不提,至少他的研究方向是值得借鉴的。对某些连字,他又能不囿于句子或词组的范围,从句群的角度来研究,如前述对“且”的说解。

所以,《文通》把虚词纳入整个语法乃至整个语言系统之中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语法功能角度对虚词进行分类,而后在虚词“类意义”的统摄下,再对各个虚词进行横向的比较,寻找甄别其异同,这就避免了以往虚词说解上存在的头绪不清、几呈散沙一盘情况的再现,同时使自己对《释词》的批评更具有理论高度,更能切中要害,更富于条理性,也更为有力。我们今天分析虚词,其依据最主要还是虚词的组合功能与虚词在语句中所表现出的一定的语法意义,这一点与《文通》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两相比较,假如我们再考虑到马建忠当时尚处在封闭落后的封建社会,考虑到在他之前尚没有谁对汉语虚词进行过真正意义的语法研究,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佩服马建忠的远见卓识了。

其三、马氏有一个信念,他认为,“古人用字不苟”,“古人用字,各有其义,不可牵混”(见例(2)、(3)),因此,只要从字面上可以讲通,就不向通假或其他方向去理解。在具体说解时,他非常坚定甚至有时近乎固执地抓住虚词各个不同用法之间在意义上的联系不放,对各个虚词的或复杂或简单的不同用法,他都试图从字面上寻求最为合理的解释。他用这个作武器来反对王引之等在语音上随意穿凿联缀,这是他的优点,然而也是造成其某些错误的根源。反过来看,王引之精通音韵,触类旁通,能依声破字,不过这一乾嘉学派的法宝用于古汉语的虚词研究,其效用远远比不上对实词的研究,因为虚词问题主要还是语法问题,而非词汇问题。

第二,《文通》在阐述虚词意义时,还注意从修辞角度来考虑问题,为我们研究虚词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如上例(5)即如此。再如:

(13)礼文王世子:“故父在斯为子,君在斯谓之臣。”释词谓两句内“为”与“谓”互文同解。照注内云,“为”下当有“之”字脱去。愚以为两句内“为”、“谓”两字当作原解,于意更顺。盖爷子天纲,凡父在不能不得其子,故“为”字作断词解。至君臣之伦,不若父子之重,故云君在而后称之曰臣,则词义稍缓。“谓”字仍作“称谓”之意,而“为”后“之”字非脱落明矣[22]。

类似的说解,《文通》中还有不少。虚词既是语法学所要关注的对象,同时又是修辞学所应该涉及的问题。马建忠注意结合修辞来讨论问题亦批评《释词》,表现出其过人的识见,显示出其开阔的视野与活跃的思维,而这一点恰也是王引之等人所忽视了的,并且是导致其错误说解的原因之一。

第三,《马氏文通》超越前人的地方还在于,它能广罗例证,以丰富的材料为基础来说明道理。其所罗列的例句多达七八千个,其中有关虚词的例句约占一半,在其前后几乎没有哪本语法学著作能够收集亦分析如此之多的例子。《文通》一方面广泛占有材料,另一方面,它既注重一般意义的归纳,又注重特殊意义的分析,因而得出的结论更为全面,更有说服力。较之《文通》,《释词》更多地注重难解词语的训释,对于虚词的一般语法意义,则常常以“常语也”而一笔带过。这固然与其书体例有关,但也给人一种各个义项互不关联的印象,客观上影响我们对各个虚词语法意义的全面认识。

对于《文通》的其他方面,前人之述备矣,故不赘言。王力先生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马建忠的著作算是杰出的。”[23]这个评价一点也不算过分。《马氏文通》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它在中国语法学说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注释:

(1)《吕叔湘文集》第三卷456页,商务印书馆92年7月版。

(2)《马氏文通》249页,商务印书馆83年9月新一版(以下只标书名和页码)。

(3)《马氏文通》271页。

(4)《马氏文通》279页。

(5)《马氏文通》295页。

(6)《马氏文通》289页。

(7)《马氏文通》74页。

(8)《马氏文通》317页。

(9)王力《中国语言学史》164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8月第1版。

(10)《马氏文通》347页。

(11)《马氏文通》156页。

(12)《马氏文通》184页。

(13)郭绍虞《从〈马氏文通〉所想起的一些问题》,见《复旦学报》1959年3期。

(14)《马氏文通》55页。由于篇幅所限,此处及以下4例只作略引。请详参原文。

(15)《马氏文通》87页。

(16)《马氏文通》357页。

(17)《马氏文通》358页。

(18)《马氏文通》360页。

(19)《马氏文通》239页。

(20)濮之珍《中国语言学史》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10月第一版466页。

(21)濮之珍《中国语言学史》466页。

三字经全文及解释范文第5篇

一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为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释字第三七二号解释理由书谓:「人格尊严之维护与人身安全之确保,乃世界人权宣告所揭示,并为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足见大法官不仅将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此等普世原则定位在基本权的上位概念,并将世界人权宣言融入我国宪法的基本权体系之中,此将使宪法的基本权体系更具包容性与时代性。此外,法务部于民国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完成「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并陈报行政院在案,即系将包含「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三项公约的「国际人权法典加以国内法化。此除了有助于使我国人权保障能跟得上世界潮流外,更有助于因应全球化所带来世界局势的密切互动。在「国际人权法典尚未国内法化之际,大法官基于人权捍卫者的角色功能,实可透过司法释宪对宪法的基本权体系予以补充,使宪法得以与时俱进。

二平等权强调法律地位之实质平等性

宪法第七条之平等权,多半与其它基本权竞合使用,例如租税公平,即为财产权与平等权之竞合﹔又如考试公平,即为应考试权与平等权之竞合。惟倘从另一个角度观之,租税公平未尝不可解作租税的政策目的必须符合平等原则,考试公平亦未尝不可视为考试政策目的不可违反平等原则。足见平等权不但可定位为基本权,亦可将之视为违宪审查基准,以免公权力或第三人行为因违反平等原则而侵犯到平等权。按释字第四八五号解释文及释字第五二六号解释理由书谓:「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足见大法官将平等权定位在「法律地位之实质平等,而「实质平等之探究,则必须兼从宪法价值体系、立法目的、规范事实、规范事物本质等要素作考量,以做出「合理的区别对待,如此方可谓达到「实质平等之要求。

三人身自由为其它自由权利之前提宪法第八条之人身自由实为宪法上一切基本权之前提,基本权主体拥有人身自由,其它基本权方足以实现,否则将无由实现(释字第三八四、三九二、四三六号)。大法官历年来对人身自由所做的内涵建构,实乃包含「免受非法逮捕之自由、「免受非法拘禁之自由、「免受非法审问之自由、「免受非法处罚之自由。所谓的免受「非法,亦即必须经得起「法治国原则之检证,不但「形式上要符合宪法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具体明确授权原则,「实质上亦须符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如此方可谓具备「实质正当性(释字第五二三号)。自此亦可窥出「法治国原则所衍生的诸原则,除了可作为此等限制基本权案件的违宪审查基准外,尚可援引作为基本权内涵的外缘界限,以架构基本权核心概念。故人身自由的概念实乃蕴含「法治国原则的概念在其中。此外,有关「非军人免受军事审判之自由(宪法第九条),相关解释(例如释字第五0、五一、八0、二七二、四三六号解释)虽未将此作个明确的定位,但自逻辑推论及本质考量上,似可将之归类于人身自由(「免受非法审问之自由、「免受非法处罚之自由)的内涵中。惟基本权具复合性,此等人身自由本质上实亦涉及诉讼权。

四居住迁徙自由含设定住居所权、迁徙权及旅行权宪法第十条之居住迁徙自由乃包含「设定住居所权、「迁徙权、「旅行权,而「旅行权又包含「出境权与「入境权(释字第四五四号)。此之「设定住居所权,实即「选择住所自(释字第四五二号),亦即「选择其居住处所,营私人生活不受干预之自由(释字第四四三号)。此外,居住迁徙自由亦以「法治国原则架构其核心概念(释字第四四三号)。

五表现自由为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宪法第十一条之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与宪法第十四条之集会结社自由,同属表现自由之范畴。本于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讨论、充分表达意见之权利,方能探究事实,发见真理,并经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现自由为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实应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必待对他人之自由、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所造成之不利影响,已达到「明显而立即危险,国家公权力始得介入限制该基本权。国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项权利,乃以尊重个人独立存在之尊严及自由活动之自为目的。其中集会结社自由主要系人民以行动表现言论自由;至于讲学、著作、出版自由系以言论或文字表达其意见。对于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体言论管道之人,集会自由系保障其公开表达意见之重要途径(释字第四四五号)。兹分述如下:

(一)言论自由应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之言论自由,乃在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信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此实为民主之基础。鉴于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此亦反映在举证责任转换上(释字第五0九号)。此外,释字第三号亦自言论自由中,发展出「媒体编辑自由及「接近使用传播媒体权。惟言论自由之行使倘与公共利益或其它基本权发生冲突,国家自得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予以限制。至于如何限制方可谓合乎比例原则,自应依该言论之种类与性质,根据事物本质理论,为不同密度之限制,而非齐头式之限制,如此对各种不同言论自由之规制,方可谓达到实质平等与比例原则(释字第四一四、五0九号)。足见言论自由亦以「法治国原则架构其核心概念。

(二)讲学自由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之规定,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故学术自由可谓讲学自由之核心领域。就大学教育而言,学术自由应包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学术自由之保障,应自大学组织及其它建制方面加以确保,亦即为制度性之保障。为保障大学之学术自由,应承认大学自治之制度,对于研究、教学及学习等活动,担保其不受不当之干涉,使大学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基此,宪法上学术自由制度性保障之范围,实乃包括:第一,举凡与探讨学问,发现真理有关者,诸如研究动机之形成,计画之提出,研究人员之组成,预算之筹措分配,研究成果之发表,非但应受保障,并得分享社会资源之供应。第二,研究以外属于教学与学习范畴之事项,诸如课程设计、科目订定、讲授内容、学力评定

、考试规则、学生选择科系与课程之自由,以及学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第三,大学内部组织、教师聘任及资格评量,亦为大学之自治权限,尤应杜绝外来之不当干涉。教育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督权之际,在符合「法治国原则之前提下,应避免涉入前述受学术自由保障之事项(释字第三八0号)。

(三)著作出版自由为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介宪法第十一条之出版自由,亦为民主之基础。盖出版品系人民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介,故可藉以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足见出版自由可谓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之延伸,实可将之视之为下位概念。惟出版品无远弗届,对社会具有广大而深远之影响,故享有出版自由者,应基于自律观念,善尽其社会责任,不得有滥用自由情事,倘有藉出版品妨害善良风俗、破坏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情形者,国家自得依法律予以限制,并可根据「法治国原则架构出其核心领域(释字第四0七号)。至于著作自由方面,虽与出版自由息息相关,亦可谓为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之延伸,惟就此则尚未有相关解释案例可查,此则有待大法官日后受理相关案例再行建构。

(四)集会自由应兼及形式上外在自由及实质上内在自由

宪法第十四条之集会自由,系以集体方式表达意见,为人民与政府间沟通之一种方式。人民经由此方式,主动提供意见于政府,参与国家意思之形成或影响政策之制定。从而国家在消极方面应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预,此即其防御权功能;积极方面应提供适当集会场所,并保护集会、游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顺利进行,此亦可衍伸出其受益权功能、保护义务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制度保障功能。又集会自由之保障,不仅及于「形式上外在自由,亦应及于「实质上内在自由,俾使参与集会、游行者在毫无恐惧的情况下进行(释字第四四五号)。有关集会游行之「实质上内在自由,由于系属思想自由(内在精神自由)层面,纯属「内部性而不具「外部性,故应受绝对保障,不容任何限制与剥夺。

(五)结社自由在利用结社之形式以实现共同目标宪法第十四条之结社自由,则在使人民利用结社之形式,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进而实现共同目标。根据释字第四七九号解释,其内涵实可分从两方面观察:在人民方面,乃拥有「组成团体自由及「参与团体活动自由﹔在结社团体方面,则包含「团体形成自由、「团体存续自由、「团体活动推展自由、「团体理念表达自由及「团体事务自主决定权,而「团体命名自由(含「命名权与「更名权)即包含在「团体事务自主决定权之列。

由于集会自由及结社自由均系思想自由(内在精神自由)与言论自由之延伸,且与民主息息相关,故亦应予最大程度之保障。惟在保障密度上,仍应因其内部性与外部性的本质,依「法治国原则而有不同密度之规制,如以「宽严密度序列表示,即:「思想自由(内部性/绝对保障)言论自由(个人性)室内集会自由(集体性/具一时性)室外集会自由(集体性/具一时性)结社自由(集体性/「拟具永久性)。

六秘密通讯自由与自由宪法第十三条之自由,根据释字第四九0号解释,其保障范围乃包含「内在信仰自由、「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内在信仰自由因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故应受绝对之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由其派生之「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则因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故仅能受相对之保障,亦即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此亦足见同一基本权内,因其内部性与外部性的本质,而异其保障密度与审查密度。此外,释字第四九0号解释更针对服兵役义务与信仰宗教自由发生冲突时提出解决模式,并予兵役法合宪背书。惟如以人权保障作为利益衡量之基准,兵役法在经过比例原则三阶理论检证后,宜作利于基本权之解释,并谋最大之调和。因而立法目的以征兵制为手段,固属其立法自由形成范围,但却可能会产生限制自由之结果,故此时是否应改采替代役或募兵制作为保护人民及防卫国家安全之必要手段,实令人质疑。故大法官于本号解释仍不脱国家至上之迷思,故在利益衡量之际仍倾向团体主义,并援合宪解释原则为国家行为为合宪背书,此对人权保障之宪法核心价值实为一大倒退。至于在秘密通讯自由方面,其虽亦为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之延伸,并与隐私权及人格权攸关,惟尚无解释案例可查,此则有赖日后大法官于释宪实务受理相关案件时再行建构。

七生存权含生命权及生活权

释宪实务于解释文或解释理由书中,并未明白揭示生命权与生活权,而仅以生存权带过,故在区隔上则有赖自解释个案上下文进行推论。在生命权方面,释字第四七六号解释文谓:「人民身体之自由与生存权应予保障,固为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所明定……其中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法定刑规定……无违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宪法第十五条亦无抵触。此之生存权即属生命权范畴,盖死刑即系对生命权之限制。惟释宪实务倾向认定宪法所定之基本权乃受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制,换言之,宪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之基本权并不采绝对保障主义,而系采相对保障主义,仍可以比例原则架构其核心领域,而生命权既属宪法第十五条生存权之范畴,自亦在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制的范围内。在生活权方面,即国家对人民有「生存照顾之义务及「提升其生活水准之义务(释字第四二二、四二八号)。由于此项基本权属社会基本权范畴,系与国家资源分配息息相关,故国家对此等基本权之限制与实现,容有更宽广的自由形成范围。违宪审查在援引「法治国原则架构其核心领域时,尚可援引辅理论及实质平等原则,在尊重政治自由形成空间的前提下,确保国家最低限度以上之保障。

八工作权含从事工作之自由、选择职业之自由及营业自由有关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之内涵,根据大法官于释宪实务之建构,乃包含「从事工作之自由与「选择职业之自由(释字第五一0号),而后者又可衍生出「营业自由,亦即人民得自由选择从事一定之营业为其职业,而有开业、停业与否及从事营业之时间、地点、对象及方式之自由(释字第五一四号)。基此,「营业自由实乃又包含了「开业自由、「停业自由、「营业时间自由、「营业地点自由、「营业对象自由及「营业方式自由,惟此又与财产权发生竞合关系。此等工作权亦受「法治国原则所规制(例如释字第四0四、四一一、四一六号等)。

九财产权行使依法受社会责任及环境生态责任所限制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此一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释字第四00号)。有关大法官历年来受理与财产权攸关之标的,计有债权、物权、准物权、执业权、寺庙管理权、时效抗辩权、因时效取得之登记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权(商标专用权)、营业自由、药物广告、公法上之财产请求权、公共地役权、纳税义务、财产负担、公法上金钱给付、公债等,凡此均可视为大法官为捍卫财产权所建构之内涵,并受「法治国原则所规制。申言之,个人在行使财产权时,仍应依法受社会责任及环境生态责任之限制(释字第四00号)。人民倘若因此类责任使财产之利用有所限制,导致财产遭受损失,如逾其社会责任所应忍受之范围,而形成个人利益之「特别牺牲,社会公众并因而受益者,此时应于「相当期间内享有「合理(「相当)补偿之权利,国家亦有填补其财产权被剥夺或其权能受限制之损失的义务(释字第四00、四二五、四四0、五一六号),此即「征收补偿理论。惟究应如何补偿,始可谓「合理、「相当(即比例原则),不论是采行协议决定、土地公告现值加成或市价补偿,国家于宪法框架下容有其自由形成空间,大法官对此仅能以「法治国原则予以检证。

十诉讼权为权利救济之制度性保障宪法第十六条之诉讼权,不仅形式上应保障个人得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实质上亦须使个人之权利获得确实有效之保护(释字第四一八号),并不因其身分而受影响(释字第三八二号)。是则其核心领域,根据「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法理,系指「人民诉请法院救济之权利,此为诉讼权必备之基本内容,不容剥夺,如有欠缺,即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不符(释字第三九六号)。根据相关解释之建构,诉讼权之内涵主要包括「依法定程序提讼之权利及「受公平审判之权利二大项。有关「依法定程序提讼之权利,系指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就其权利义务之争议,请求法院救济之权利,此应包括对下级法院裁判不服时之上诉或抗告权(释字第二八八号)。其中所谓的「法院,固系指由法官所组成之审判机关而言,惟若因事件性质在司法机关之中设置由法官与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审理之法庭或类似组织,而其成员均属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且审理程序所适用之法则,亦与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者类同,则应认其与法院相当,故人民依法律之规定就其争议事项,接受此等法庭或类似组织之审理,即难谓宪法上之诉讼权遭受侵害(释字第三七八号)。有关「受公平审判之权利,实具双重意义。在人民方面,有向法院提起适时审判之请求权,且包含听审、公正程序、公开审判请求权及程序上之平等权等(释字第四八二号),换言之,不仅结构上应采法院之体制(包括组织与名称),程序上亦应本正当法律程序之原则,对诉讼权主体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及辩护制度,并予以诉讼主体最后陈述之机会等(释字第三九六号)﹔在法院方面,则具审判之职责与义务,换言之,法院针对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讼时乃不得拒绝审判。

此外,诉讼权亦系人民于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得诉请救济之制度性保障,是则其具体内容,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有关之法律,始得实现(释字第三九六号)。换言之,有关诉讼救济应循之审级、程序及相关要件,应由立法机关衡量诉讼案件之种类、性质、诉讼政策目的,以及诉讼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为正当合理之规定。而所谓「正当合理之规定,即指立法自由形成范围仍受「法治国原则之约束,换言之,虽然法律基于防止滥诉、避免虚耗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等原因,可对诉讼权之行使予以限制,但限制之条件仍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

在诉愿权方面,则指人民于其权益受侵害时,有提愿之权利,受理诉愿之机关亦有依法决定之义务(释字第二七三号)。诉愿权之目的,在于使为行政处分之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行矫正其违法或不当处分,以维护人民之权益,若法律规定之其它行政救济途径,已足达此目的者,则在实质上即与诉愿程序相当,自无须再践行诉愿程序,即得径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此方符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释字第二九五号)。惟于请愿权方面,由于尚无相关解释,故其内涵则有待日后有相关案例时,再行充实。

十一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

司法院大法官根据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更发展出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有关人格权,可观诸释字第三九九号解释文,其谓:「姓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人之姓名为其人格之表现,故如何命名为人民之自由,应为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有关隐私权,可观诸释字第二九三号解释文,谓:「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旨在保障银行之一般客户财产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户与银行往来资料之任意公开,以维护人民之隐私权……。有关名誉权,可观诸释字第五0九号解释文,谓:「……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足见大法官对于人格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并未深入剖析其内涵。此外,人格权、名誉权及隐私权三者之关系为何?人格权是否为名誉权与隐私权之上位概念?均未见阐述。凡此均有赖日后解释予以充实。

十二劳工基本权、社会安全权、文化教育权有关「劳工基本权、「社会安全权及「文化教育权,乃均属社会基本权之范畴。在「劳工基本权方面,乃可细分为「劳保给付请求权(释字第二七九、三一0、三八九、四五六号)、「薪资给付请求权(释字第三五一号)、「工会组织权(「劳动结社权,释字第三七三号)、「适当工作条件保障请求权(释字第一八九、四九四号)。在「社会安全权方面,约略可分为「社会保险权(释字第四七二、五二四号)及「社会扶助权(释字第四八五号)等。在「文化教育权方面,大法官则曾对「婚姻权、「学术自由(释字第三八0、四五0、四六二号)、「国民教育权(释字第三八二号)、「教科文预算保障请求权(释字第七七、二三一、二五八、四六三号)作出解释,其中「婚姻权方面,乃包含「夫妻权益(释字第一八、一四七、二一四、二四二、三六二、三七二号)、「子女权益(释字第一七一号)、「养子女权益(释字第一二、二八、三二、三四、五八、七0、八七、九一、五0二号)等。

此等社会基本权多半具复合性格,往往涉及其它基本权,并与其它基本权呈现竞合状态。例如「劳工基本权常与工作权、生存权、财产权、结社自由产生竞合﹔「社会安全权则多与生存权、财产权产生竞合﹔「教育文化权则多与讲学自由产生竞合。足见工作权、生存权、财产权、结社自由、讲学自由等基本权亦具有社会基本权之面向。至于其它社会基本权内涵之充实,则有待大法官日后受理相关案件再行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