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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范文第1篇

唐宋变革论这一领域研究的展开,尽管是以对宋代社会的研究进展为基础,但是,与中国史的其它时代研究的深化、相关领域的日本史研究的动向、研究者立足的历史理论的研究进展等不无关系,而且,同研究者周围的世界局势,特别是中国的政治动向有着密切关系,自成中心的课题和研究方法自然改变。

战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框架转变很大。由于战败,反省战前的中国史研究和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日本学者拟定了克服中国停滞论这一最重要的课题。由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兴起,把中国史纳入世界史普遍发展的一个环节,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社会向社会主义相继而起的发展这一所谓世界史的基本法则适用于中国史,宋史研究这一领域也不例外,拟定出围绕封建制的问题。为了论证中国史也和西方世界一样发展,检验封建制被视为占有关键位置的论证。这不仅仅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立场的学者,而且也是站在文化史观立场的学者共有认识。当然,不可能同战前的研究彻底地断裂开。在充分继承内藤湖南(1922)提出的唐宋变革的意义的同时,如前所述,加藤繁的庄园研究(1928)成为战后宋代地主制研究的基础。

战后,唐宋变革论战的开端者是前田直典。他设想东亚的中国、朝鲜、日本的历史具有平行法,以这一基本构想为基础,前田反对由内藤提倡而被其门下继承的唐中期为中世、宋代以后为近世社会的说法。根据加藤的大土地所有论,即唐代中期前的大土地主要由奴仆耕种,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由佃农使用甚为流行(加藤1944)。前田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唐代末年古代终结说”(前田1948)。这一学说并不是倡导“宋代中世说”,但开了“宋代中世说”的先河,具有重大意义。前田之后,立足于“唐末古代终结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唐宋变革论。

首先,石母田正依据加藤1928、周藤1933年的实证成果,认定中唐以前的大土地所有为古罗马的奴隶制大土地所有制(colonatus),把此后形成的庄园制视为隶属性的佃户制(1ati— hundium latihundium)。在这一见解中,佃户尽管在身份上是自由民(公民),但在现实阶级关系中,尚未成为农奴,而是接近奴隶形态,以这样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宋代处于从古代奴隶制向中世农奴制过渡期的位置(石母田1949)。堀敏一注意到,与佃户制发达的同时,国家的集权制进一步强化,均田制下的农民具有相当强的独立性,他进一步加以说明,以生产力的发展(二年三熟制的普及、水稻作物的地域性开发)、商业的发展(都市、草市、镇市的发展和行会的形成)为背景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新的生产关系(佃户制)在成长,另一方面,说明了由于每个农民的独立性和农民叛乱的压力,地主并不是要求典型的封建制,而是要求集权制的国家机构(堀1950)。仁井田陞同石母田一样,依据加藤、周藤的研究成果求证中国中世封建制为农奴制,把农奴制作为地主佃户关系,确定唐宋变革为从唐代奴隶社会(奴婢作为直接生产者,豪门大族的大土地所有)转变为宋代农奴制社会(佃户作为直接生产者的新官僚阶层的大土地所有)(仁井田1951)。

与这些以历史学研究会为核心的提倡新的时代区分相对,继承内藤学说的京都学派也出、现了新的动向。宫崎市定从战前继承了内藤倡导的唐中期前为中世、宋以后为近世的学说,但战后,适应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兴起的情况,也从社会经济史这个侧面论证了社会变革的过程(宫崎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此后继续进行,在此决定综合其70年代之前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体系)。宫崎认为,中唐以前的社会以采用不自由劳动形态的庄园制(部曲相当于农奴)为特征。这一中世社会向近世社会转变的契机是个人所有权的发达,因此,在私有庄园被细分开的同时,均田制中受田者的耕作权转化为所有权,同时,衰败的自由民大多同有实力者结成租佃关系,取代部曲劳动阶层,即形成佃户,两税法不外乎是在这种土地私有权和借贷关系扩大的背景下公开承认人民的土地私有而已。这样形成的宋代地主制,采取分散的土地所有形态,劳动者成.为被解放的自由民。宮崎论述了唐宋变革为中世农奴制解体、近世自由社会(也可以说是一种贤本主义)形成这一过程(宫崎1950、1952、1954、1971)。

池田诚尽管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立场,但受到宫崎学说的影响,他观察到均田制是以土地为媒介分配生产物的关系,认为本质上不是奴隶制,因此,唐宋变革是由于均田农民的解放而形成地主佃户关系的过程。但与宫崎不同,他把宋代地主制视为封建制(池田1954、1955).池田探求封建制的证据,即自给自足经济、拥有土地以外的生产工具而独立经营的小农民以及经济外强制的存在(池田1951).从这样的观点来看,宋代仍为封建社会。池田认为,唐宋变革是封建制的再组成。

以上诸学说就确定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来看,在唐代,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奴隶(前田、石母田、仁井田)或部曲(宫崎)这样的个人关系,或者是均田农民这个国家关系(堀、池田),以重视哪种关系而出现意见分岐。另一方面,在宋代,重视个人关系的佃户,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是,浜口重国提出了与上述学说完全不同的观点,按照浜口的意见,基本的生产关系是国家和一般农民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唐宋没有变化,次要的生产关系是从奴隶制向农奴制转变(浜口1953)。

50年代的各种学说对此后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仁井田和宫崎的学说.一般认为,仁井田“佃户制一农奴制说”为周藤有关佃户的巨大实证成果所证实。宫崎学说是自成体系的学说,也为他自己的佃户论所证实。两者的学说互不相容,出现了对立局面。虽然时期的设定不一致,但把中国史上存在封建制作为前提,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浜口重视国家关系的见解是非常有特色的。

总之,在50年代前半期,关于唐宋变革,可以归纳为宋代“中世农奴制成立说”(仁井田、堀)、“过渡期说”(石母田)、“自由社会成立说”(宮崎)、“封建制再组成说”(池田),几种观点并存,也出现了浜口的基本上不承认变革的说法。

(二)六十年代

此后,仁井田、周藤和宫崎的变革论并存的局面确定下来,进入60年代,出现了反省封建社会论、国家论的登场以及小经营论的登台这些新的倾向,产生这些新倾向的主要原因,其一是适用世界史的基本法则未必可靠。50年代的论争强调作为主要生产关系的大土地所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宋代建立君主独裁体制,本质上仅仅将国家视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即地主国家论,并没有成为被独自研究的对象。在西方中世纪,政治性概念的封建制和经济基础的农奴制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与此相对,在中国史中,仁井田的论述方式被视为具有典型性,仅仅论证了农奴制便要确定中世,这一倾向相当强烈,农奴制和专制国家相结合这一观念并未被充分探讨。

其二,梅棹忠夫的生态史观(梅棹1957)和赖肖尔(E.O。Reischauer)的近代化论(赖肖尔1965)登场了。他们的观点把世界史分成经历丁封建社会的地域和未经历封建社会的地域,经历了封建制的地区具有产生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能力,中国很显然属于非封建社会。尤其是近代化论,相对于非封建社会,说明封建社会具有优越性。

第三,西嵨定生的中国古代个别人身支配体制论登场(西嵨1961)。50年代,唐宋变革论的前提,如前田、石母田、仁井田、宫崎等人所认为的,在唐代是私人大土地所有制,当然,也有堀、池田所注意的均田农民和国家关系的见解,一般而言,作为主要的生产关系,可以假定为私人关系。个别人身支配论的特点在于把中国古代国家和一般农民之间的直接的支配隶属关系放在头等位置。

作为第四个原因,50年代以后,日本中世领主制、农奴制成立史研究中必须提到马克思王义历史理论的发展。在区别所有和经营的概念的同时,前近代社会中赋予小经营生产方式以葸义成为焦点(渡辺、宫泽、足立1987)。这些论点成为测定宋代地主制历史阶段的标志。

堀敏一自50年代已经很重视作为农民核心的一般农民(均田农民),60—70年代进一步系统地进行了论证(堀1964、1975),堀认为,以均田农民的分化为起点形成了中国中世社会。个别人身支配的完成形态是均田制,是以比较同等规模的小经营农民的大量存在为前提的,本来内涵着阶层性。由于这种阶层性的扩大而分化成两个极端,导致了均田制的破坏,形成了地主佃户关系。其路线被假定为两条,一是奴隶被授予土地,从事独立经营,被解放成良民;二是具有阶层性的均田农民通过相互的租佃关系而分化,没落流亡农民同新兴地主之间形成新的支配隶属关系。第一条道路是来自主人和奴婢之间的关系,第二条来自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在均田制下,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是主要的,而且,第一条道路导致均田制的再生产,只有第二条道路是形成地主佃户关系的主要渠道(堀1975)。堀敏一主张,从唐代古代国家和均田农民的生产关系向宋代个人的生产关系(地主佃户关系)转化,而且,他不把地主佃户关系作为前封建制的关系,所以承认其为封建制(堀1964)。

柳田节子也是洞察到从均田农民的分化而形成地主佃户关系之一人。柳田将地主佃户关系置于宋代基本生产关系的位置,另一方面,也重视这样的事实,作为宋代专制权力的独自基础,小农民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宋代,地主和佃户、国家和农民两种关系并存。这两种关系对应于均田农民分化的两条道路,一条是均田制下的农民流亡成为客户,被纳入庄园内成为佃户(地主佃户关系)。二是均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由国家直接掌握(国家主户关系)。把主户阶层作为支配基础的中心,形成了宋朝专制权力,把人民编成户等制加以支配,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支配对象由丁转变成了户。地主阶层也成了国家支配的对象,地主支配佃户在内部并未完成(柳田1964)。柳田的见解不仅在唐代,而且在宋代都承认国家和一般农民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同50年代前半期浜口的学说相通。地主佃户关系为生产关系,与此相对,国家和主户的关系没有结成生产手段的所有关系(柳田1986),所以,确定宋代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始终应抓住地主佃户关系。

尽管堀敏一和柳田节子运用的范围不同,但同时都重视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与此相对,佐竹靖彦吸收日本领主制研究理论展开的成果,即小经营生产方式论的展开,实证性地批判继承宫崎土地所有论。佐竹把唐宋间庄园制向地主佃户制转变理解为从大经营开始的小经营自立的过程。进而,他论述说,形成宋代乡村制度的过程是同地主土地所有相结合成立的封建性村落规范和由明确权力构成村落行政的过程。也就是说,佐竹以私人的生产关系为视点,把唐宋变革看成从封建制前期向封建制后期的转化过程(佐竹1966)。

如上所述,60年代的唐宋变革论没有运用以西方为模式的封建制论,而是以把国家纳入视野的倾向和小经营的登场为特征的.堀、柳田坚持以国家关系向私人关系的转变论(均田农民分化说、宋代中世成立说),佐竹坚持以私有关系的变化为基础的小经营自立论(封建制再组成说)。

(三)七十年代以后

60年代国家论的观点和小经营论的登场同70年代中期相连结,小山正明、岛居一康的学说便是如此。

小山认为,封建制成立的时代划分是以家族劳动能维持基本再生产的农民阶层(封建性的自耕农民)的形成期,与名义上的封建土地所有相对,靠自己劳动确保土地所有(保有权)的形成期,也就是农奴制的成立期。尽管农奴制在中国的形态是地主佃户关系,但这一体制的成立是在明末清初时期.因此,均田制破坏以后至明朝末年这一时期为过渡期,基本的对抗关系是在国家与小农之间。过渡期的宋代地主经营中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客户的小经营是不稳定的。同时,国家支配波及地主制内部,所以,尚未完成支配客户以及支配自耕农的过程。与其如此,毋宁说宋代标准的经营是雇佣奴婢雇工的农民阶层的经营,即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宋朝抓住了作为主户的这一农民阶层。因此,导致均田制崩溃的确定的主要原因不能探求经营主体不足的地主、作为小农经营尚未确立的佃户经营、非均田制国家基本支配对象的大家族经营等等,而要探讨使用奴仆雇工的直接经营,如宋代三等户的经营情况(小山1974、1975)。小山说以封建性的自耕农民的形成(小经营的确立)为标志,发现了明末清初时期为中世封建制的成立期。其结果,唐宋社会变革在国家和农民基本关系这一点上,是古代国家形态的延续,在社会内部是被视为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的成长过程。可以说,这一说法是始终坚持把普遍的世界史的发展纳入中国史研究的立场和宋代专制国家体制存在这一事实相结合的学说。

然而,现代中国文化大革命的破产直接打击了研究者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憧憬,这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相对化的契机.中国史与西方不同,具有独立发展的模式,60年代的这一方向性由于文革的破产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恰恰在此时,在马克思主义方面,回到原著的理论研究飞速进步,非封建制而又经历了专制体制的社会在理论上也是世界史发展的一种模式,这一学说登场了。中村哲把前近代社会理论理解成小经营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奴隶制方面,他区别了奴隶所有者自身亲自劳作从事小经营的家长制的奴隶制和奴隶自身从事小经营的土地占有奴隶制,而且,土地占有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仅仅占有生产手段而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后者是法律没有承认而事实上拥有生产手段。因此,在亚洲,发现了作为土地占有奴隶的典型形态的国家奴隶制及进一步发展的国家农奴制。于是,确定了小经营生产方式,社会发展的模型为:(1)农耕共同体一父家长制奴隶制一封建农奴制一资本主义一社会主义;(2)农耕共同体一国家奴隶制一国家农奴制一殖民地从属国一社会主义。他假定了走这两条道路的两种社会模型(中村1974、1975、1976)。

岛居一康论述了中村理论积极应用于中国史的有效性,并陈述了其简单的透视。根据他的意见,唐中期以前地主经营的主要劳动力是奴婢,以后至宋初为客户,宋代以后转变为下等主户,这样形成的宋代地主佃户关系被认为是从属于国家和主户阶层之间税役征收关系的生产关系。官田具有客户主户化的机能,即起到了创造出自由小农民的效果(岛居1976)。然而,岛居的见解就实证性的官田的数量、比重、分布等招致佐竹的批判(佐竹1978),作为唐宋转化论,尽管以说明宋代社会结构为着眼点,却并未被充分展开,而且,没有说明国家主户关系为生产关系。依据中村理论探求唐宋社会构成和变化逻辑的是渡边信一郎。

渡边的议论如下所述,从战国到唐代均田制崩溃时期,基本的农民阶级为分田农民,分田农民的社会实体为有40—50亩左右耕地、以小家族方式一年一收获的耕作方法经营的小经营农民。尽管他们大体上实现了个别经营,维持再生产,但有时甚至连直接的劳动过程都受到国家的经济干预,从这一事实可知,是非独立的小经营。这样的分田农民包含着同国家之间的政治臣属关系,同时,由于土地分配,被划出100亩的均等土地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这样的小经营农民被理想化了。相应于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被规定为编户百姓,负担向国家纳租纳赋的义务。也就是说,分田农民对上级土地所有者即国家而言,劳动过程、所有等方面不存在充分的独立性,可以被看作国家奴隶。然而,古代国家以这种国家同分田农民的关系为基本的生产关系,6世纪以后逐渐改观。农业结构的变化(小规模、大耕作技术的形成和小耕作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使在此以前的次要生产关系的家长制解体,另一方面促进了分田小经营农民在劳动过程中的独立性,使耕地实现了事实上的私人所有,伴随着这一过程,国家的上级土地所有权名义化了。两税法是把实现了事实上的私人土地所有,通过把主客户、五等户放在政治性的臣属关系之中征收地租的体制。宋代负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核心地位的农民是中户中产阶层,他们作为典型,编成的主户阶层被理解为典型的国家农奴(渡迈1986)。渡辺把唐宋社会变革视为从国家奴隶制向国家农奴制的转变。

社会变革范文第2篇

概而论之,推进社会变革的动力装置可以分为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例如十九世纪末的"公车上书"事件和二十世纪末的"乡镇海选"要求)以及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例如1980年代设立的"特区"和1990年代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这样两种很不同的机制。社会运动和社会改良往往都在不同程度上按照一定阶层和集团的主观意愿来策划和施行。但有时社会的结构性变动并不是有意规划而是发生的,既没有特定的企图,也没有预先设定的目标,被称为社会漂移(social drift)。随便举些身边的例子来说吧,比如通讯技术的发达自然而然地导致了信息社会以及电脑空间的诞生,人口的增加势必造成劳动成本的下降,等等,这些都不是事先决定好的,也很难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强调专业术语精确性的者们把社会变革与社会漂移结合在一起,通称为"社会变迁(social change)",并指出社会变迁在概念内涵上与非结构性的日常性的"社会变化(social variance)"截然不同。从避免概念混淆的观点来看,这样咬文嚼字还是很有必要的。这里讨论的重点当然是社会变迁,尤其是其中有目的、有计划的那一部分,即社会变革。但我却并不想拘泥于[目的-手段]这样简单的功利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公式,更不打算按照单维进化的决定论的思路来寻求总体性制度设计,而是要把微观层面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偶然性、文化蕴含以及宏观层面的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也都纳入考察社会变革的视野之中,以便始终保持法与社会在结构上的可选择性和反思性。

一 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持续性的社会变迁是化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的显著特征之一。

不言而喻,货币和权力的扩张、技术的日新月异的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达,信息的剧增和迅速传布,这一切都大大提高了社会变迁的规模、深度以及速率。这种动态化、多样化的趋势对法律体系也有很深刻的。正如M·戈兰特(Marc Galanter)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法律为了及时反映社会变迁并满足新的需求而加强了规范修改的可能性,这种应变能力就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1。因此,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有理由被认为是当代法学(包括宪政主义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1、作为社会变迁的反应装置的法

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教授曾经提出过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 2。上述命题是中肯的,不妨用作进一步研究的切入点。首先让我们来考察弗里德曼所提示的前一种功能。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理论采取唯物辨证法来把握社会的,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与法律的各种制度必须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构成相适应的社会史观。例如∶苏联早期最优秀的法学理论家E·帕舒卡尼斯(E. B. Paschukanis)认为法的形态是直接从交换关系产生出来的 3,奥地利著名社会民主主义者K·伦纳(Karl Renner)曾经对马克思的观念进行过实证和进一步阐述,指出法是经济的条件,但却不是经济变化和发展的原因,变化的动力是经济而不是法 4。另外,美国威斯康辛学派的法社会史学也很强调经济因素对法制、特别是地区性私法的影响 5。根据这些研究成果,法是反映经济结构的镜子,法的发展和变动都可以作为社会变迁的函数关系来描述和理解。

法制对社会变迁的反应主要从三个层面表现出来,即∶(1)制度和规范形态的层面。例如公害的扩散导致了环境保护法的发达和国际化。又例如制造业经济比较优势和大规模生产的机制所形成的后发者利益会压抑承担开发风险的动机,开发者要维护既得利益必然要竭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结果知识产权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度急剧上升。(2)法律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层面。事实上,正是机械文明带来社会风险的增大为涉及行为的归责原理从过失主义转变到无过失主义提供了前提条件,正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化和利益诉求导致了社会法观念的普及。(3)和研究法律现象的论的层面。具体的实例有∶政策型纠纷和团体争议的增加使得司法参与命题成为的制度设计的基本标准,国际交流的日常化提高了对法律制度与文化之间关系的认识水平,等等。其中有些反应是通过判例的积累表现出来,而另一些反应则通过法律家行为方式的变化表现出来,有的反应比较直接比较迅速,但多数反应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演变过程,具体的因果关系也未必都那么一清二楚。

2、社会变迁与法制变迁之间关系的类型化

另外一个也叫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著名学者认为,如果以变动的起源和结果为标准来考察对应于社会变迁的法制变迁,在理论上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以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第一、起源于围绕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社会变迁影响到法律系统,并且与此相应的法制变迁仅仅限于法律系统的内部;第二、起源于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变迁通过法律制度最终仍然作用于外部环境,即仅仅把法作为媒介的社会变迁;第三、不是由社会变迁引起的法制变迁,即变动的原因以及变动的影响都只发生在法律系统的内部,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第四、由于法制变迁而引起的社会变迁,即起因在法律系统内部,但影响却波及外部环境 6。

严格地说,作为纯粹的法制内在运动的第三类型应该除外,因此实际上社会变迁与法制变迁之间只存在三种关系。其中由社会变迁而引起的法制变迁最为常见。近年来在中国出现了结构性腐败的蔓延,要求加强利用司法手段反腐败的力度,进而要求通过宪政主义的法制安排来制约权力,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在日本拥挤的大城市里,高层公寓群立之后出现了日照权的主张,这也是起源于法的外部而停留在法的内部的一种变迁。关于由法制变迁而引起的社会变迁,A·托克威尔曾经在他的经典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提供了很好的事实,这就是美国继承法的改革摧毁了妨碍民主政治的地方豪族,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平等化。关于以法制变迁为媒介的社会变迁,可以举出美国的自由放任主义体制在经历大恐慌之后向"罗斯福新政"体制的过渡作为实例。在这一过程中,联邦立法权的扩张、为避免保守的法官阻挠新政而刷新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以及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激增等,最终都只是社会变迁的一个中间环节。其实女权主义的法律学说也具有同样的特征,由此引起的变化与其说是在法律层面,毋宁说是在社会层面。

在考虑社会变迁与法制变迁的关系时,必须重视承担法律系统运作任务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按照现代化的制度设计,职业法律家不仅仅是国家规范的宣示者、解释者以及执行者,而且也是社会有序化机制的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该是向国家和社会反映公民个人的愿望和诉求的传导装置。一般认为职业法律家是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当中比较保守的那一部分。因为规范本来就必须对事实上的变化发挥抑制作用,而法对社会变迁的反应也要依法进行,新的法律措施都得与现行制度协调一致,所以职业法律家对于变动和革新会显得十分慎重,法制变迁总会比社会变迁慢几拍――有时甚至让人发出诸如"急惊风偏遇郎中慢"之类的叹息声。但是,法律家的保守性并非绝对的。特别是律师,其日常工作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并与民众的不满和要求息息相关,其活动方式具有很强的党派性和斗争性,因此律师有时会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例如,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大革命中,律师曾经对腐败了的法官们以及专制统治集团整体进行过坚决的抵制和反抗,在十九世纪的德国三月革命中,连被揶揄为"政治意识受到阉割"的律师们也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7。在美国独立革命中,职业法律家更成为主角和领导力量,使得这场巨变与其他的社会大转换相比较副作用更少、制度化的意识更强 8。

3、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

当然,法对社会的反应并不是单向性的,也不一定是线型的。在许多场合,法的反应都体现在法与社会的某种互动过程之中,并导致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这里所说的进化,与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普遍主义进化观有根本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周围环境和既往路径,带有或多或少的偶然性。这里所说的相互进化,是指通过法与社会的互动来形成创造性的发展机制,包括法与社会之间现有关系模式的扩大再生产、促进变异(新的可能性)的出现、对变异进行选择性淘汰、对已经选定的变异加以维持并使之成为法与社会之间关系模式中的新的结构性因素等几个基本阶段。在上述过程中,法试图控制社会变迁,而社会要求对法进行重新评价和选择,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将使法与社会都实现一种螺旋型的演进(例如从身分到契约再到角色体系 9、或者从封建法到个人权利法再到社会保障法这样的正反合过程),有时也会出现所谓"法制先行"或者"法制滞后(legal lag)"的现象。

关于相互进化的趋势,在理论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展望∶一种是同一化的范式,另一种是差异化的范式。

前者认为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复杂化程度的差距,法是要化约复杂性的,而法的进化则由复杂性向法律系统内部的渗透或者对法与社会之间的复杂性差距进行操作所引起的 10。虽然复杂性的化约并不以形式或者概念计算为目标,但是却承认存在着某种动态的形式,这些形式可以通过反馈来把握。换言之,尽管不采取在封闭的法律系统中进行从形式到形式、从概念到概念那样简单的计算方式来化约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但却主张通过法律系统对社会环境的有选择性的反应以及使这种外部影响内部化的方式也可以化约外部的复杂性。

与此不同,后者(即差异化的范式)认为法的进化只是充满了偶然性、暂时性、可变性的自发过程的多元化展开,因此特别强调选择的分歧以及在法与社会的网状结构当中呈现出来的个人行为方式的发展 11。在这里,实际上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可以解释为以主观性评价为特征的涵义世界与以客观性规范为特征的规范世界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也可以理解为通过个人行为层面的交涉或博弈而实现的法与社会的多种多样的、非对称性的进化。

4、作为变迁的推动装置的法

对于能否利用法制手段来积极地组织或者促进社会变革的,学者当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认为以法制手段推动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是化的基本机制和主要特征 12,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在多数场合只能有助于形成社会变迁的条件,并不能直接组织这种变迁,因此必须在法与社会的各种条件的相互关联之中理解法的功能 13。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在欧美社会由于自由放任主义受到挫折,对国家以及计划理性的期待随之抬头,工具论以及技术官僚与职业法律家的合作也随之得到强调。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的法学思想主流是进步的理念加关于社会工程的论。虽然从1980年代开始重新出现对自由放任主义的呼唤,各国都在缓和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但是在按照"世界法治秩序"以及"财富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社会结构改造的背后,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目的-手段]的逻辑继续支配着主流话语。

在讨论以法制来变革社会时,首先有必要涉及法律工具论。可以说,法国的法学派(Ecole scientifique)、德国的利益法学派(Interessenjurisprudenz)、奥地利的"法律家社会主义"(Juristen-Sozialismus)学派以及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和社会学的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都具有法律工具论的倾向。从这些不同的表述当中能够发现以下两点共同特征∶第一、的重点不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而是在实践中的活生生的规范及其社会效果,特别致力于采取各种社会科学的成果和技术来进行法律现象的经验性考察和。第二、强调通过法制手段来调整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害关系和对立,试图更积极、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正义等公共目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法律工具论的媒介而把科学与规范、认识与变革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系统工程的概念以及合理成本和收益的实用主义观点实际上已经渗透到现代法学以及伦理体系当中,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法制日益被理解为能够甚至决定社会变迁的自变量而不仅仅是个因变量。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分析法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而构筑一个初步的框架显然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般而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推行社会变革,不能不考虑三方面的问题∶(A)怎样激发社会的动态?(B)怎样操纵社会的动态?(C)怎样使社会动态达到预期的目标?

关于(A)问题,可以发现最常用的方法有两种,即拒否和规划 14。所谓拒否,是指通过立法的指挥棒、甚至霹雳手段来破坏或者变更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预期。法的拒否走到极端就是革命的法。关于革命的法,非常著名的实例是1947年10月公布的《土地法大纲》和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规定以及1949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在社会大革命时期制定大多数法律也都具有同样的性质。所谓规划,是指通过制度设计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使集体活动定向或者转向,从而实现社会变迁。规划还可以进一步从社划(例如中国立法的长期计划、五年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与自我组织(例如中国存在的法律试行、乡规民约等"立法竞争"、"立法领域的联邦化"的机制)等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前者的理论基础是关于信息的输入、输出以及反馈调节的控制论,后者的理论基础是天人合一式的主体创生论。

关于(B)问题,可以指出操纵社会动态的四项一般性功能要件∶①促使法律关系流动化,包括功能分化、价值判断的相对化、扩大对违背行为和任意性的宽容度,等等。尤其重要的减轻现有秩序以及等级性权威的压力,扩大选择的自由和范围,按照功绩原理来改组社会结构。②维持功能自律与功能关联之间的平衡。因为变革的法律措施往往是按照一定目的设计的,又不能毕其攻与一役,所以必然具有功能单一的特征。为了发挥应有的功能,这些措施还需要排除来自外部环境的干扰,不断维持和加强本身的自律性。然而,现存的制度环环相扣形成某种功能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变迁必须有通盘考虑,功能单一的改革措施很难满足现实中的多功能需要,也很难完全做到功能自律。怎么办?只有根据具体的条件,在两种状态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③加强实用主义的工具理性。通过把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转化为现实利益方面的问题、把情感因素转化为技术因素,可以使社会变迁较少受到价值取向的妨碍,使改革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接受。正如N·卢曼所说∶"工具性行为本身就承认了其变更的可能性,容许按照不同的观点来进行自我操作和他人操作。它不能抵制变更,顶多只能从变更的目的来质疑变更的结果"15。④争取变革措施的内在化。采取利益驱动和说服等方式,在个人精神结构中发现与社会变迁相洽的心理因素,使改革的措施更容易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关于(C)问题,最重要的实效性的经验分析和合法性的论证处理。就法律措施的效果而言,可以从变化的表象、期间、类型以及思考等不同的维度,对有关的人员或集团的反应、直接影响、间接效应、最终结果等四个阶段分别进行考察 16。就法律措施的合法性论证而言,关键是能否与一定社会的公平感觉相吻合,能否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方面来充分正当化。

在考虑法在推动社会变迁方面的作用时,还有必要涉及直接用法与间接用法的问题。在社会变迁中直接运用法制手段的场合包括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而执行规范,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通过对国家职能的调整而刷新基本制度,实现结构性关系的重新组合;通过法院的裁量来形成新的政策、创造新的规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法的间接影响表现为形成和改善有利于改革的条件、通过指标以及其他媒介物来显现波及性效果、通过一般条款和程序为重新解释事物的涵义提供余地,等等。

二 依法变革的两种基本方式∶辨证与震荡治疗

与1960年代"法与运动"不同,1990年代"新的法与发展运动(NLDM)"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就、旧苏联体制土崩瓦解、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显著以及发展权宣言已经问世的背景下出现的,具有许多令人兴趣盎然的特征 17。有关的讨论往往收敛到对中国与俄罗斯、东欧的不同变革模式(渐进的与激进的)究竟应该如何评价的问题上。这也正好体现了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变迁的两种最基本的路径选择,因此有必要在此进行一番探讨。

众所周知,所谓"震荡治疗(shock therapy)"或者"大爆炸(Big Bang)"由哈佛大学的J·萨克斯(Jeffery Sachs)首倡,成为1980年代末以来旧苏联、东欧各国采取的社会变革的基本方式,主要体现在波兰关于全面加速紧缩化、自由化以及私有化的巴尔策罗维茨(Leszek Balcerowicz)计划(1990年1月开始实施)、俄罗斯关于500天实现非国有化的沙塔林(Stanislav Shatalin)过渡纲领(1990年6月提出)、关于价格闯关和大众私有化的盖达(Yegor Gaidar)计划(1992年1月开始实施)以及一举导入民主选举、宪法审判等制度的体制变更等一系列对策当中 18。从现状的突破以及改革彻底性的角度来看,震荡治疗是可以理解也是值得关注的,但在波兰以外的国家其负面效果(包括经济方面的混乱和萧条以及政治方面的"魏玛化"问题)也十分显著,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忽视了功能关联和制度配套,实际上只在价格改革或者所有制改革方面搞单刀直入,只满足于采取功能单一的改革措施,而没有对相关的结构进行必要的综合性调整。尽管如此,在现阶段就断言震荡治疗已经完全失败似乎还为时过早。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在二十年来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直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在注意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和整体平衡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它也很类似于中医的辨证治疗。例如,价格自由化是在"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并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后而然实现的,国营的民营化以及私营企业的承认也是借助了承包经营、企业自主、法人财产权、股份化、"抓大放小"、企业收购兼并等各种中间环节和过渡阶段才逐步完成的。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首先从远离权力中枢的基层选举开始做起,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层次。在法制改革方面,首先从涉外经济法领域开始做起,逐步改变民商事法规的,进而在司法部门导入程序公正的观念。采取渐进的辨证治疗的好处是能够减少社会阻力、降低社会变革的制度成本、并使每一具体步骤和措施的失败风险都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显然,这种做法在中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指出∶渐进主义存在着变革不彻底的问题,也可能导致制度内部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还会增加今后进一步推动社会变革的复杂性和难度 19。最根本的问题是当渐进的改革和局部的变动积累到一定程度而达到质变的临界点时,能否出现突破体制的飞跃和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非正式的讨价还价和放宽政策尺度能否自发地形成一套公平合理的公共选择机制?社会变迁之所以能称为社会变迁,其标志就是结构上出现了以新我否定旧我的超越,可以认为有没有朝更好方面发展的自我超越也是决定对渐进改革究竟如何评价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

为什么中国始终坚持渐进改革而拒绝接受任何类型的震荡治疗呢?如果我的记忆不错,据传闻有一个大名鼎鼎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曾经在1993年与香港大学的招牌教授张五常(Steven Cheung)结伴访问中国时,向四川省长当面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读者在本文碰到的第三位弗里得曼这老先生很有幽默感,他借助邓小平关于"猫"和"老鼠"的隐喻来挑起话头∶"省长,如果你逮住了老鼠,想剪掉老鼠的尾巴,为什么不在最初就一下子连根剪呢"?省长机智地回答道∶"教授,我们中国的老鼠太多,并且都挤成一团,尾巴和尾巴纵横交错,所以先剪哪根、从哪里下剪、剪多少才不至于惹得鼠窜闹乱子,都是很费斟酌的"。于是,本来极其雄辩的弗里德曼教授只好默不作声了,张五常教授也欲说还休。这段逸事是两年前在互联网上读到的,不知真假如何。确实,中国社会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复杂系统,对持续性人际关系的强调又使结构的特征变得非常显著,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极端不平衡,累积起来的历史问题更是盘根错节,这样复杂的前提条件和微妙的现状均衡使得大刀阔斧的变革的后果难以预测,而选择"综合配套、协调改革"作为基本战略的思路则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20。

使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期间倾向于渐进主义的另一个原因可以在化巨变的体验中找到。中国从十九世纪末叶开始面临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从此不断趋向激进 21∶从"国民革命"到"共产革命"乃至"文化大革命",其实都属于震荡的范畴。然而,过于激进化的变迁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反而留下了无数欲速不达的沉重教训。

于是乎,自1980年代以来,在实践中开始出现从激进到渐进的改革战略转变,到了1990年代又有历史学家余英时提出用文化保守主义来制衡社会变迁中过激化整体行动的主张 22,家李泽厚和文学家刘再复也发出了关于"告别革命"的呼吁 23。最近,潘维更在"安定团结"话语和"新秩序主义"话语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咨询型法治政体来取代从"法治到民主"这一政治体制改革思路的设想,认为只有在把强调纪律的法治与强调自由的民主割裂开甚至对立起来的前提下才能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适当的改造 24。

渐进主义大行其道还有一个原因被认为是中国具备可以这样做并取得成功的客观条件。例如有些学者指出中国与旧苏联、东欧虽然同属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但双方之间的经济管理组织和制度其实有很大的差异,导致双方采取不同的经济改革路线。前者自1958年以来按照"块块(地区)管理"的原则建立了多层多样化的M型经济,地区与地区之间互相依赖的程度不太高,在权力下放之后其弹性和可变性进一步增强;而后者主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条条(部门)管理"的原则建立了纵向统一的U型经济,各个地区缺乏独立性和能动性,很难通过局部试验和对不同改革方案的效果进行比较选择的方式来进行体制转型。因此,中国有可能通过权力层层下放的渐进过程来形成"分权的市场社会主义",但旧苏联、东欧却不得不采取震荡治疗的方式来突破僵化的体制对市场化改革的束缚 25。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并没有对震荡治疗作出一般性的否定,只是强调渐进主义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可以使改革获得成功,而在旧苏联、东欧却行不通。

其实在进行具体判断之际,究竟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别"渐进"与"激进"、"辨证治疗"与"震荡治疗",这是很难明确回答的。例如在英国,名誉革命虽然发端于强迫国王放弃实权的激进事件,但却一般被认为是妥协性较强的温和的社会变迁方式,而在普鲁士德国,即使对国立大学人事权的极其温和的挑战也曾经被认为是过激的造反行为;在帝制中国,鼓吹民本主义的孟子一直被统治者封为"亚圣",他的德治主张属于保守主义的范畴,但据上田秋成《雨月物语》的记载,在日本很长一段时期内孟子的著作都被贴上"危险思想"而禁止入境;而在接受西欧现代法制的方面,明治时期的日本政府认为这是废除治外法权、维持民族生存和的最稳妥的对策,但清末新政之前的中国政府却视之为动摇国本的过激举动,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因此,我们今天在评价渐进改革与震荡治疗之间的优劣得失时,有必要参照不同的社会背景、具体的状况以及实践的效果进行相对化的,不可一概而论。

渐进主义在通过局部改革的积累逐步达到目标的意义上也属于社会系统工程的范畴或者一种表现形态。即使像K·R·珀普尔(Karl R. Popper)那样把摈弃真理信仰而置信于试错性验证的思想家,在谈论"渐进的社会技术(piecemeal social technology)"时也并没有否定目的论以及合理性的意义 26。但是,渐进改革在广泛承认思考实验和试行实践的层面是可以或多或少脱离于目的之约束并且与非决定论的思维方式相通的。与此相反,震荡治疗更强调目的在改革过程中的功能以及目的本身的纯粹性,更接近决定论的思维方式,更多地反映了功能优先的现代化观念。然而现代化的结果导致社会的功能关联日益复杂化,决定实施效果的各种变量也日益增多以致无从把握。何况在"大爆炸"式的巨变之后势必出现一种创造性的混沌状态,向哪一方向、怎样展开的整个过程其实充满了不确定性。在许多情形下,渐进到某一个阶段应该出现从量变到质变的突破,而震荡治疗也需要进行善后性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来临机应变地执行甚至修正预定的计划。因此可以说,在渐进主义与震荡治疗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

三 全球化洪流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在人类跨入二十一世纪之际,社会变迁显然出现了本质性的改观。激烈的全球一体化导致传统生活方式和不同文化的动摇甚至解体,也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一方面可以看到民族国家的地盘下沉,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地域性民族主义的势头上升。旧的秩序已遭到严重破坏,新的秩序却还没有形成。无论在多么偏僻的天涯海角,人们都无法逃避上述这一系列根本性社会变迁或者统治范式大革命的深刻,整个世界正面临着既不可预测、也不可驾驭、更不可阻遏的风险和忧虑。1997年的亚洲危机、1998年大范围气候异常的环境危机、1999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的新战略和科索沃危机、2000年因美国总统大选的意外情节而导致的民主宪政危机以及2001年的9.11恐怖事件和宗教战争所引起的安全保障体系危机都最典型地反映了全球化带来的困境――看不到边际的混沌使许多变动都成倍放大从而形成完全非对称的"蝴蝶效应",对社会变迁的计划和控制并没有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合理主义的普及而增强,结果恰恰适得其反,借用A·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表述来说就是"世界失控"27。

全球化的社会巨变对法治秩序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具体影响?择其荦荦大端而言,首先应该指出∶原来被国界所区分的法域逐步淡化,出现了按照国际标准或者全球标准统一立法作业的趋势。最突出的表现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多国公约体制和强制性解决纠纷机制导致各成员国按照客观化的控制纪律来修改国内法规和采取制度性纠正措施。在缓和政府对市场的限制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各国司法改革的也非常近似。主权国家在经济管理以及政治支配等方面的作用都大大弱化,超国家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规范功能日益凸现出来,而不同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委托管理的程序和规则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律课题。在这个过程中,美国试图把自己的价值体系和法制模式作为全球性结构改则的样板或准绳,甚至可以说1991-2001这十年期间的全球化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世界范围内的美国主导的单极化。然而,由于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其他国家也可以利用本身的资源以及社会的不对称性来对美国进行反控制并推行多极化运动。

其次,正在逐步形成的全球性秩序的基础并非具备全球规模的民主程序,而是各种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种成分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时由力量对比关系决定、有时由妥协和礼让决定、有时由非常偶然性的因素决定。因此,现实中出现的新的规范秩序往往缺乏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单极化与多极化的趋势并存交错,制造出层出不穷的价值冲突和社会紧张,与此相应,国内民主与国际民主、理性民主与情感民主之间的平衡以及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民主深化也就成为新宪政主义的基本诉求。民主将比已往任何时候都更密切地与自由、自治以及自组织的各种各样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因而会出现更多的新形态,特别是把个人或者小规模团体的作为主体而从事的能动性行为与规划和建构一般秩序的整体性变革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 28。

第三,全球性的网络经济使人们有可能分别从世界各地的不同终端同时在一瞬间完成一场规模庞大的资本国际转移,其结果将导致一部分人的财富突然缩水而另一部分人的财富暴发,导致某些国民经济的实体部分遭受重创而另一些国民经济则全面繁荣昌盛。另外,虽然资本可以自由转移,但人员的流动却不可以,这就带来了包括行为与责任严重分离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不能自由流动的人们只能在现存的民族国家及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他们的命运却受到境外的势力和变动的左右,这样的事态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为了防止这种失控的社会变迁不得不进行如下选择∶要么彻底冲破国家的藩篱,容许人员自由移动,要么坚决抵制全球化的社会变迁,继续用主权的框架来作为社会变迁的单位以维护不同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文化差异。换言之,在没有实现社会保障的国际化之前,全球化的市场主义必然要与现有的主权国家发生冲突。这种状况也很有可能会促成某种更加积极的福利国家体制。

第四,即使世界在很大程度上继续维持民族国家并立的格局,由于事实上的国际化、全球化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国的宪法、法律也还是必须以更多的篇幅来处理跨国度的陌生人问题和文化多样性(cultural persity)问题,具体表现为怎样对应要求民族自决权的群众运动、怎样回答在实现性与生殖相分离之后妇女所提出的特殊的权利要求、怎样防止公共传播媒介成为另一种压抑少数者的权力并合理安排广播电视的不同节目内容的时间分配、怎样保障在、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达到人与人之间实际上平等、怎样处理不同价值体系和正义观之间的冲突,等等 29。

在考虑全球化的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时,当然还应该承认国家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只要绝大多数法律规范的效力外延、司法的管辖领域以及资源的分配仍然是以国家疆界为尺度,那么国家机关仍将继续发挥秩序造型者的作用。但是,由于国际组织、民间团体、市民社会以及个人登上国内外的政治舞台并且扮演起越来越活跃的角色,因此法与社会变迁的具体内容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多种多样的主体通过反复的相互作用而共同决定的,国家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在基本决策方面操办一切,其他任何单一的主体也无力推动合乎自己意图的改革举措。这意味着国家需要加强向社会的活动以及反思理性,主权将从至高无上的实体变成一种群众参加的建构过程,这也意味着即使组织不起来一个世界政府,国际秩序也可以从复数主体的相互作用当中产生出来,国内外的政治将出现某种自我驱动、自我维新的机制。换言之,甚至连政府的职能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民营化!这种趋势让人不能不联想起K·马克思(Karl H. Marx)关于国家消亡的预言,只不过前提条件完全相反,私有制不仅没有被废除,反而倒支配了整个世界。如果再从上述复数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角度来考察法与社会变革,并把相互关系理解为社会结构的本质的话,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图景与过去存在的关于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的性描述之间显然也存在着霄壤之别。

与此相应,我们也可以得出有必要更新法与社会变革的的结论。实际上,在宏观层面,自组织论(也不妨理解为一种反思性功能主义 reflective functionalism 30)的分析框架已经取代了T·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式的结构-功能主义以及R·达伦道尔夫(Ralf Dahrendorf)式的社会强制论。而在微观层面,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也正在逐步取代个人行为科学以及社会组织论。尤其要指出的是博弈论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可以成为关于法与社会变革的研究的微观性理论基础∶(1)用以说明复数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怎样达成交换平衡以及个别的合约如何导出一般性规范,(2)为有关公共选择的制度条件的发现和设计提供一种能把决定论和概率论结合在一起的合理性指针 31。

让我们试举一例来说明新旧论的不同以及改变视角的意义。众所周知,作为处理种族歧视和种族对立的一种方法,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曾经采取过种族隔离或者少数者族群自治的政策。其本意或许是基于"眼不见则心不烦"的心理或者"井水不犯河水"的实践经验来回避白人与黑人之间的纠纷,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适得其反∶在差别可视化的空间布置下,不仅未能缓解双方的敌意,反而刺激了各自的情绪化行为。为了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激化,只好撤消种族隔离的政策。从依法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的立场上来看,当然是要废除有关种族隔离的法令、采取容许黑人与白人混居、同校、共享各种服务设施的行政措施。但是,才进行如上改革之后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换一个角度来看,即使法令和行政措施能够在形式上改变种族隔离的状态,但却无法阻止个人按照邻居的人种特征来选择住所的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自发的种族分离趋势。只要存在这种相互作用,光靠依法进行形式上的社会变革并不能彻底解决与种族歧视有关的各种综合性问题,必须辅以其他各种措施(例如"积极的纠正行动 affirmative action"、"优先对待 preferential treatment")来打断在边缘化与歧视之间形成的恶性循环,进而对个人之间的互动进行因势利导,并适当调整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 32。为此,国家的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和反思,需要通过试错过程来找到社会系统整合以及各种组成部分互相衔接的最适当的构成形态。这正是自组织论和博弈论的思维方式。在全球化,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交往的机会和磨擦的机会都大大增加,解决各种综合性问题的原理也有类似之处。

这里可以看到的形式性手段在有意识组织社会变迁方面所能发挥的直接作用的局限,并不是任何场合都能在一定的权力行使与一定的变迁结果之间确立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讨论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和态度的控制乃至对社会整体的操纵时,迄今为止的法学往往不把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的相互作用――其中存在立法者和执法者所预想不到的许多偶然性因素、复杂的反馈和连锁反应以及意外的结果――也纳入视野,因而难以正确把握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面临全球化的混沌现象,这样的观察盲点就更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仅就国内的问题来说,在社会范式大转换之际,国家既是变革的动力又是变革的对象,打破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自我革命。这样的状况意味着变革的成功不可能过分依赖国家的反思理性作为担保,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压力和支援,尤其是个人之间的交涉、抗衡以及达成合意的各种相互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强调个人之间的互动对社会变迁的摄动,那么就有必要更进一步法的间接作用以及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心象效果(主要指一定价值体系内部印象的心理投射及其正当化功能),注意各种制度措施的暂定性和试行性以及法律改革的路径依赖性。

适应全球化这样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需要,法律秩序的存在方式以及本质也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不同文明或文化的相遇、对话以及冲突使社会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动态化,按照某种外部的客观的实体标准来决定价值的等级序列以及合法性统治体系的设想也越来越不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方向的是不同势力、不同主张、不同利益之间展开的激烈竞争。在这种竞争中能够经受辩论和审议的洗礼以及淘汰机制的考验而留下来的选择也许未必就是"最正确的选择",但肯定是最有说服力和吸引力的选择,这也就是公共性的选择。今后社会变迁的方向将主要为这种"当选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法的作用就是保证"当选的主观意志"尽可能都是"最正确的选择",为此法制建设的重点必然越来越转移到围绕公共选择的各种论证规则和程序安排上去。

所谓选择,是指从多种多样的对象和变异当中逐步减少不适用部分的过程,包括增大选择范围和减少待选对象这两个侧面。从这样的观点来认识法与社会变革,首先要承认任何社会及其法律秩序中都保存着大量的自我发展的余地、按照特定目的进行社会变革的机遇以及多样化选择的关节点,但是它们并非一目了然;在大规模的单维进化、简单替代的社会变革和法制改革之际,这些本来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极有可能被人为地、并且往往是无意识地破坏殆尽;因此在采取果断的措施之前必须进行慎重地观察和思考、以便从现有的条件中发现可以移植、嫁接以及孕育新的制度和规范的契机。同时也要看到,选择是以改善现状为目的、是一个从多到少的淘汰过程,因此对现有的秩序不能采取苟同的态度,否则就会阻碍社会变迁的进程。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跳出决定论的窠臼,采取多元主义的、关系可变的、功能等价的观点来研究法与社会变迁的有关课题并在这样思想基础上推动改革的事业。如果说在二十世纪法与社会变革的思想立足点是因果关系和普遍法则,那么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必须对过去的社会系统工程论进行修正和补充,把从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中形成新秩序的机制也作为重要的前提。这意味着在必须把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与包括市场原理、利益集团的协商以及文化多样性在内的民主化结合在一起才能建立起适应全球化时代要求的管理体制。

注释:

1 M. Galanter, " Modernization of Law", in Myron Meiner (ed.) Modernization: The Dynamics of Growth (Basic Books, Inc., 1966) p.170.

2 W. Friedman, Law in a Changing Society (2nd e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2) p.11.

3 参阅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复刊版)》(稻子恒夫日译本,日本评论社,1986年)。

4 见卡尔·伦纳《私法制度的社会功能(改订版)》(加藤正男日译本,法律文化社,1977年)156-157页。

5 E.g., J. W. Hurst, The Growth of American Law: The Lawmakers (Little Brown & Co., 1950), L.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Simon and Schuster, 1973).

6 See L. M. Friedman, The Legal System; 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75) pp.269-270.

7 参阅上山安敏《法社会史》(米斯兹书房,1966年)414-418页。

8 Cf. Erwin C. Surrency, "The Lawyer and the Revolution", in Sara Robbins (ed.) Law: A Treasury of Art and Literature (Hugh Lauter Levin Associates, Inc., 1990) pp.166-171.

9 这个公式是M·瑞宾达(Manfred Rehbinder)教授在综合梅因(Henry S. Maine)的"从身分到契约"命题以及斯通(Julius Stone)的"从归属指向的身分到功绩指向的身分"命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详见M·瑞宾达《法社会学》(吉野正三郎监译,晃洋书房,1990年)88-104页。

10 N·卢曼《法社会学》(村上淳一、六本佳平日译本,岩波书店,1986年)153页。

11 Cf. Alan Watson, The Evolution of Law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5) p.4.

12 E.g., Yehezkel Dror, "Law and Social Change", Tulane Law Review Vol.33 (1959) pp.787-802, Joel B. Grossman & Mary H. Grossman (eds.)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Modern America (Goodyear, 1971).

13 E.g., David M. Trubek, "Toward a Social Theory of Law: An Essay on the Study of Law and Development"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82 No.1 (1972) pp.1-50, Frank Munger, "Law, Change, and Litigation: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an Empirical Research Tradition" Law & Society Review Vol.22 No.1 (1988) pp.57-101.

14 参阅L·弗里德曼《法与社会》(石村善助日译本,至诚堂,1980年)220-221页。

15 卢曼《法社会学》(注10已引)339页。

16 According to L. Berkson, The Supreme Courts and Its Publics (Lexington Books, 1978) pp.2-3.

17 Cf. Anthony Carty (ed.) Law and Development (Dartmouth, 1992), Carol G. Jones, "Capitalism, Glob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An Alternative Trajectory of Legal Change in China" Social & Legal Studies Vol.3 (1994) pp.195-221, David M. Trubek, et al., "Law and Development Then and Now" presented to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Washington, DC, April 9, 1996, Amy Chua, "Markets, Democracy, and Ethnicity: Toward a New Paradigm for Law and Development" Yale Law Journal Vol.108 (1998) pp.1-107, Michael C. Davis, "The Price of Rights: Constitutionalism and East As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20 (1998) pp.303-337, Carol Rose, "The 'New' 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A Vietnam Case Study" Law & Society Review Vol.32 No.1 (1998) pp.93-140.

18 关于有关变革的梗概,不妨参阅吴玉山《俄罗斯转型 1992-1999;一个政治学的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芦田文夫《俄罗斯体制转换与经济学――文明史中的市场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智效和"俄罗斯的私有化――期望与现实"《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4期、K. Mizsei, "Privatization in Eastern Europ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oland and Hungry" Soviet Studies Vol.44 No.2 (1992) 、藤田勇、杉浦一孝(编著)《体制转型期俄罗斯的法制改革》(法律文化社,1998年)杉浦一孝"俄罗斯的体制转型与宪法法院"《法律时报》第69卷第3号(1997年)13-21页。

19 关于渐进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参阅何清涟《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

20 参阅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编)《中国改革大思路》(沈阳出版社,1988年)特别是8-11页、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20-27页。

21 参阅刘创楚、杨庆坊《中国社会――从不变到巨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陈永发《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上·下)》(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徐友渔《形形色色的造反――红卫兵精神素质的形成及演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9年)、高华《红太阳是怎样升起来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年)、邓元忠《国民党核心组织真相――力行社、复兴社暨所谓蓝衣社的演变与成长》(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

22 例如∶余英时《中国文化与现代变迁》(三民书局,1992年)17页以下。参阅姜羲华"激进与保守∶与余英时先生商榷"、余英时"再论中国现代思想中的激进与保守――答姜羲华先生",均载《二十一世纪》第10期(1992年)。

23 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回望二十世纪中国》(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5年)。参阅邹谠"读《告别革命》――致李泽厚、刘再复"、长江"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文化现象――评《告别革命》",均载《二十一世纪》第33期(1996年)。

24 见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民主迷信与咨询型法治政体"《中国社会季刊》2000年秋季号。对这一观点的批评,参阅任羽中、陈斌"民主与法治∶相辅而相成"《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25 See Yingyi Qian and Chenggang Xu, "Why China's Economic Reforms Differ: the M-form Hierarchy and Entry / Expansion of the Non-state Sector" Economics of Transition Vol.1 No.2 (1993) pp.135-170.

26 珀普尔一方面反对决定论,另一方面又认为仅有非决定论是不够的,世界的某些部分还是与决定论相符合的。有关的观点参阅K·R·珀普尔《开放的宇宙――拥护非决定论》(小河原诚、荫山泰之日译本,岩波书店,1999年),特别是第三章和附录1。

27 Cf. A. Giddens, Runaway World (Profile Books, Ltd., 1999).

28 关于这种新的文化主体观,见维勒穆·弗鲁萨(Vilem Flusser)《从主体到规划》(村上淳一日译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关于世界统治与国际民主,Cf. David Held, Democracy and the Global Order; From the Modern State to Cosmopolitan Governance (Polity Press, 1995).

29 E.g., J. Tully,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30 例如今田高俊《自己组织性――社会理论的复活》(创文社,1986年)175页就提示了这种理解。但是,今田教授把社会变迁与自组织对立起来把握的观点是可以商榷的,当然关键的问题在于对社会变迁如何定义。

社会变革范文第3篇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处在剧变的前夜。中国封建主义史学,同样孕育着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无论是社会的巨变,还是史学的变革,从本质上说,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时代的呼唤。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掠夺和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实际危险。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特别是八国联军的入侵,表明帝国主义列强加紧瓜分中国的步伐,使中华民族危机空前加剧,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救亡图存”、“求强求富”,彻底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悲惨命运,成为当时先进知识分子的理想和追求。然而,封建主义的思想和文化已无法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这个尖锐的问题。为了实现“救亡图存”这个历史性的任务,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向西方学习,寻求救国的真理。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着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 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着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着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着《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 “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 ,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 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 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帝制,积极扞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 “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二

社会变革范文第4篇

21世纪被称为她世纪,女性参政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国家妇女参与政治的先例不少,从梅加瓦蒂、贝・布托到穆巴拉克总统夫人,都是穆斯林妇女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的典范。在阿拉伯地区,默默无闻的普通妇女历来在家庭内外辛勤劳作,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如今,那种认为伊斯兰妇女柔弱无能的偏见已经逐渐地被改变。然而,由于伊朗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在这次的选举中,其妇女问题一再引起人们的惊讶乃至困惑,媒体对伊朗妇女参政也关注颇多。

孤独国家的“完美面纱”

伊朗是一个孤独的国家。在以逊尼派为主的伊斯兰世界,作为什叶派的国度,它属于少数派;在中东,阿拉伯世界是一个整体,而伊朗、土耳其与其他阿拉伯国家相比,民族和语言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处于相对独立的状况。土耳其和美国关系很好,与以色列和谐相处,积极要求加入欧盟。伊朗恰好相反,在巴列维国王时期,与美国关系十分亲密,1979年后伊朗内政外交发生大转变,现在已经成为美国在中东的头号敌人。因此,伊朗被称为是“两个体系的矛盾者”,所谓两个体系,指的是美国为主导的国际体系和逊尼派为主导的伊斯兰体系。

伊朗妇女形象是伊朗社会变化的标志。在西方媒体眼里,如果说1979年以前伊朗妇女是中东妇女解放的楷模,那么1979年以后的伊朗妇女是中东妇女受压迫的代表。

那么,1979年以后伊朗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1979年以后,伊朗最高精神领袖霍梅尼提出了既不要东方,也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主张。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在伊朗国内执行严格的宗教政策。霍梅尼对妇女面纱十分重视,曾经说过:“伊斯兰革命最伟大的成就就是恢复了面纱――如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成就,对革命也就足够了。”20世纪80~90年代,伊朗政府对面纱的长度与颜色,以及身体必须被遮盖的部分都有明确规定,黑色之外或者过短的面纱被称为“不完美面纱”,穿戴“不完美面纱”者要遭受舆论攻击或者被处罚。在当今世界,像伊朗这样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对妇女面纱作严格规定的国家已属少数。因此,1979年以后的伊朗变得更加孤独。

面纱变化的深刻文化含义

在波斯湾地区,除了伊拉克以外,伊朗是最具有成为大国天赋的国家。它拥有优越的自然资源和人口配置,是最早开始工业他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内基础设施完善,科技比较先进。但是,伊朗一直处于发展的困境中。如何摆脱与“两个体系”的格格不入给伊朗造成的束缚,是摆在伊朗面前最艰巨的首要任务。

对话而非对抗,才有出路。只有变革,才能发展。1979年以来,伊朗社会政治并非铁板一块,倡导“文明对话”的哈塔米一度执政八年(1997年~2005年),改革派和女性主义者在面纱问题上发出不同的声音。西方希望有更多仿效现代西方文明的因素出现在伊朗社会,伊朗妇女服饰的细微变化难逃西方媒体的眼睛。面纱,本是妇女的服饰,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范畴,强迫妇女蒙而纱或者不允许妇女蒙面纱,皆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历史和现实赋予面纱深刻的文化含义,面纱的变化成为伊朗社会变化的重要标志。伊朗妇女,注定要和伊朗社会变革联结在一起。

当然,伊朗妇女参政自有其传统。伊斯兰教什叶派与逊尼派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只承认阿里为先知的合法继承人,而阿里的妻子法蒂玛就是先知的女儿,深受什叶派的尊重。伊朗现代知识分子阿里・沙里亚提(1933年~1977年)在他的演讲文集《法蒂玛就是法蒂玛》中,颂扬了法蒂玛追求公正,甘于清贫的宗教精神,成为年轻一代伊朗妇女积极参与1979年革命的动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以后,法蒂玛的生日代替了“国际三八妇女节”,成为伊朗妇女的节日。

1979年霍梅尼革命对伊朗妇女的影响是多重性的。一方面,它废除巴列维时期妇女已经获得的权利自由;另外一方面,它又在伊斯兰教的框架下,给予妇女各种权利。家庭法改革是伊斯兰国家的难题,埃及的改革派经过近百年的奋斗仍旧起色不大,伊朗1986年家庭法赋予妇女许多权利,改革步伐较大。伊朗议会政治具有悠久传统,1964年巴列维国王赋予妇女选举权。1979年革命后,伊朗共和政体未变,妇女仍保留选举权。伊朗妇女是议会政治的群众基础,她们积极参与选举,对伊朗政坛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相对而言,在一些海湾阿拉伯国家,妇女至今还没有选举权。

1979年革命后,伊朗妇女解放步伐在有些领域倒退或者停滞了,但是,在教育方面却发展很快。20世纪最后20年里,在伊朗大学生中,女性比例一直保持50%以上,在硕士和博上中,女性比例在20%~30%。伊朗上层社会的妇女,以获得博士学位为莱・伊朗,以它特有的方式在证明自己强于西方。

2003年伊朗妇女希林・伊巴迪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传递了两个信号。首先,是西方世界对伊朗妇女问题的高度重视,把诺贝尔和平奖颁发给一位普通的伊朗女律师。其次,是伊朗妇女具有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伊巴迪虽然很平凡,但是她一直孜孜不倦为妇女和儿童争取人权。她的坚韧不拔来自伊朗宗教文化的熏陶,她认为伊斯兰教与人权不矛盾。她主张通过对话,来消除不同宗教与文化之间的分歧。

妇女解放,将不再是梦想

看到这里,2009年伊朗大选前后出现与妇女有关的一系列社会现象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选举开始,主要候选人纷纷打出“妇女牌”,许诺当选后给予妇女权利。各种身份的女性出现在政治舞台上,从普通大学生到市民,从女候选人到男候选人的妻子。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深深地感染了人们,人们仿佛看到伊朗妇女解放的希望,仿佛看到伊朗社会的美好未来。

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伊朗妇女体现了既传统又现代的形象。穆萨维夫人拉赫纳瓦德在公众场合露面时,用黑色的头巾将头发和耳朵遮得严严实实。她那深黑色的头巾上耐,散落着红黄相间的花朵图案。这种色彩搭配一向为伊朗传统艺术所推崇,同时又带有国际流行时尚元素。她穿着从头垂到脚的黑色查朵尔,同时外罩一件各国妇女皆宜的紫灰色外套。她的服饰体现了端庄又不沉闷的风格,加上她自信与睿智的气质,使人感到伊朗妇女不同凡响。

拉赫纳瓦德长期从事女性主义运动,并且在历届政府中任职,填补了穆萨维20年没有从政的空白。她的演讲生动,年轻女性常常被她感动,从而支持改革派。电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一位站在丈夫身边为他呐喊的夫人,伊朗还没有出现一位真正意义上的女总统。但是,在这样一个男权色彩较重的国家,女性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选举还为时尚早。在这样一个不鼓励妇女在公共场合出现的国家,当一位妇女与丈夫手牵手出现在候选人舞台上,并且在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仿佛已经不仅仅是一场选举运动,还是一场波澜壮观的女性主义运动。它充分证明,女性,能够在家庭和社会领域都发挥积极作用。

选举,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尽管这场世人瞩目的总统大选以保守派执政而告终,但是三名女性被作为部长候选人提名这一件事表明,保守派在今后的执政道路上,可能要顺应民众的要求,吸纳很多改革派的政策主张。在伊朗,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不是界限分明的两个集团,而是相互影响,它们的治国方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前任总统哈塔米不仅是著名的改革派,而且是一位资深的宗教学者,宗教文化造诣颇深。

社会变革范文第5篇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5](P257)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6](P617-618)中国政府改革与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体制变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由经济体制变革引起的社会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国理论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突出表现在发展生产力代替“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总结20多年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科学发展观。二是经济体制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转型,这种转型对整个社会的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整个中国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变。四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五是政治体制的变化。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上述方面的变革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中国政府在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转型中,面临和承受着全方位的、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经济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等艰巨任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肩负着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艰巨任务。这就是说,政府既要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也要成为新经济体制的设计者、改革的推动者。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求政府扮演发展与改革推动者的角色。在政治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增强政治合法性,聚合和分配各种利益等艰巨任务。

在社会领域,政府也承担着创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确保13亿民众生活保障的艰巨任务,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压力。与此同时,民众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增大。凡此种种,均表明中国需要一个有能力、有效率的政府。

政府体制是连接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的,中国的问题多多少少与政治和政府体制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障碍,根本在于政府体制的不完善。1978年以来,中国虽然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势头,但始终存在着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投资盲目扩张与经济过热、重复建设严重、收入差距扩大与分配不公、就业压力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相关的体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角色,决定了政府改革在中国全面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制约作用,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体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进展和成效。如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就必须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要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减少政府的干预,减少政府对生产要素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管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有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强化公共服务,就必须改革财政体制;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实行政社分开,还权或者放权于民;要实现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

中国的政府改革,就其基本任务而言,就是要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建立确保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破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障碍,建立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要破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因素,建立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要破除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不相适应的东西,建立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政府体制。总之,政府改革就是依据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政府体制,这是政府改革的直接动因所在。

二、中国政府改革与创新30年的基本成就

1978年以来,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变化,中国政府在价值理念、职能调整、理顺关系、机构优化、完善机制、活化人力、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改革与创新,实现了向现代化的政府治理体系的初步转变。

(一)政府管理价值的再确认与公共性的回归

政府治理的过程,既是社会目的的执行过程,也是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创新过程。中国政府改革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趋于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的合理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的有机结合。政府价值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形式的合理性具有优先性。因为政府管理的价值不仅影响着政府的合法性,也影响着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是政府对其自身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到科学发展观,从物化的思考和选择到以人为本观点的确立,从强调政府是一个权力中心到强调政府是一个公共服务中心,从强调强势国家的治理到强调社会的参与与协同治理,从政府行为的秘密性到公开性,从依靠人治到重视法治,等等,都体现出对政府管理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在我看来,最大的变化在于中国政府的“公共性”的回归和立国价值(regimvalue)的捍卫和落实。概括起来,对立国价值的捍卫和“公共性”的回归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到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的重要性,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和改善公民的权益。(2)认识到政府管理不仅是追求秩序、经济和效率,更重要的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3)认识到政府不仅是一个管理的中心,更是一个服务的中心,政府的核心职能和职责在于提供公共的产品和服务。(4)认识到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建立在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治理的基础之上。(5)认识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委托人,理应承担更大的公共责任。诚然,公共价值的实现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重要的是公共性的价值得到了重新的确认、选择,并在具体的公共行动和公共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政府职能渐趋理性化

政府职能涉及一个国家的政府在整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体系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职能一直都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影响政府职能变化与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政治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历史文化的传统、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战争、突发事件以及许多不确定因素。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超越时代、超越国情、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理想的政府职能典范。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职能的最明显特征不仅在于泛政治化的政治统治职能占主导地位,还在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充当“慈父”的角色,包揽一切。政府既担负着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职能,又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重任;既掌握着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的权力,又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政府职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它不仅导致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经济的恶性循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和效率低下,寻租和政治腐败,也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1)政府职能的重心从泛政治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初步确立,政府职能朝着亲市场化的途径转变。(3)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的重点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政府日益重视并不断强化其职能的社会性,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政府职能实现的方式发生了转变,对经济活动的调节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运用经济手段为主,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者逐步转变为宏观的调控者,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向提供者的角色转变。

(三)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网络

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并不是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互动的过程。一个社会的良好经营与治理,是建立在负责任的政府、有活力的市场和企业、具有生机的公民社会的相互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稳定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合作。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成就在于,通过不断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一个协同治理的基本格局。具体而言:(1)通过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自;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调整了政府管理企业的范围;通过推动政企分开,实现了政府部门同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脱钩;通过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改革,实现了政资分开。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使国有企业的效率得到提高,展现了活力。(2)调整和改变了政事关系,初步改变了政事不分的局面,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事业单位的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和实现。(3)随着传统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政府对民间组织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民间组织得到发展和壮大,其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展现。(4)基层民主自治不仅在法律制度上得到确立,而且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职能日益得到展现。(5)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断调整,特别是80年代以后的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大的自和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也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6)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调整,特别是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的权力下放、强县扩权的改革,使县市具有更大的自和更大的发展空间。(7)区域以及跨区域之间的政府协作,正在成为一种有活力的治理方式。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缺乏活力的局面。正是社会不同部门之间正当权力归位,各自角色的逐步厘清和功能化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政府组织结构日趋优化

政府组织结构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政府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政府运转的效率,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未能充分体现机能一致的原则,未能真正实现性质相同的工作或活动交由一个机关来办理,系统不够分明、工作不够确定,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政府机构类型多,机构庞杂;三是政府组织体系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有些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不清,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四是权责脱节,监督缺位的现象仍然严重,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履行职能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五是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不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六是政府机构编制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预算约束。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许多不良行政的出现,也制约和影响了政府职能和施政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82年以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总体原则,我国相继进行了六次力度不同的机构改革和调整。总的看来,成绩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1)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膨胀的趋势得到遏制,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数量趋于精简。(2)政府负责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得到了强化。(3)调整了政府工作的性质和类型,正在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雏形的政府机构序列。(4)针对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问题,从地方到中央均在探索大部门体制。(5)强化了对机构编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推进了机构编制法定化。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机构改革问题并非简单的机构的分分合合、裁减合并,在深层次上涉及政府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也是机构改革与调整陷入困境的原因。

(五)政府运行机制建立并逐渐完善

如果说政府职能是政府的核心,政府组织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的话,那么,政府的运行机制则是政府履行职能,实现对社会事务有效管理的一套程序和方法。30年政府改革,不仅重视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优化,更为显著的一个变化在于不断完善政府内部的运行机制。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在于:(1)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权限的划分趋于合理、清晰;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得到初步确立;重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达成共识并逐步发展。(2)政府绩效管理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并在各级政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广。(3)行政问责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强化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近几年中国行政改革的核心,政府正在实现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初步形成了党的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如审计等)、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随着政府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强化和提升。

(六)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新的服务典范显现

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国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政府服务方式的改变。最近十余年,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创新政府的服务方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政府服务方式以及政府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民本位、服务本位而非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得到认同和体现。(2)公共服务从封闭走向开放和透明,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加公开和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开放政府时代的到来。(3)跨机关的整合的服务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服务大厅的普遍建立,政府对民众提供的服务朝着跨机关、整合化、便民、高效的方向发展。(4)从政府提供服务到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探索透过市场机制,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合作,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可以从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环境污染的治理、城市的管理和开发、森林资源的保护等诸多具体的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5)各种柔性管理和服务方式出现。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的强权高压行政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信息引导等,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受到普遍重视并得到应用。总的来看,中国政府的行为和服务方式向着一种以民众为中心的、公开透明的、富于弹性的、整合的、便民的方向发展。

(七)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初步确立

无论是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政策,还是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有效政府和负责任政府的生命力在于公职人员的精明强干。可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政府的能力和施政水平。干部人事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素质及能力的提升,良好的人事制度可以选拔优秀人才,激励潜能,活化人力,从而成为国家发展的推动力。30年中国政府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核心内容之一。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固然归功于全体国民的努力,其中优秀的公务人员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贡献也是功不可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的功效。经过3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个以普遍主义为基本特征,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确立。具体而言,干部人事制度最基本的变化在于:(1)普遍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选人用人标准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以特殊主义为取向的选用标准。(2)以功绩为导向的基本制度层面的构建,如基本分类制度,公开平等竞争考试制度,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以功绩为基础的晋升制度、考评制度,正常的退出机制等。(3)建立了规范的教育、学习和培训制度,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各级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升。总的看来,人事制度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八)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以及法治政府基石的奠定

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用于公共的目的而非私人的目的,与此同时又能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使用,始终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挑战。30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与转型,中国政府改革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为:(1)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基本的国家方略和政治共识。(2)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3)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基本法律体系的框架,涉及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方面。(4)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诸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府的行为日趋规范化。(5)建立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在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30年的政府改革,毋庸置疑,成绩是巨大的。在改革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在我看来,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启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的重要性

马克思早就讲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7](P207)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在于我们所取得的每一项重大的突破和重大的成就,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在于打破教条主义、本位主义、个人崇拜的约束和禁锢。思想的自由促进了社会行动的自由,并通过自由促进发展。中国政府改革30年,展现了政府历史的和现实的自觉,这种自觉恰恰是以思想的解放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为基础的。正是通过不断的思考和行动的实践,我们逐步明确了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职能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自身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内容。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改革努力,都是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结果。

(二)政府改革与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政府自觉推动政府功能、结构、过程、政策变革的过程。政府改革与发展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可能超越社会整体的发展进程。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表明,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既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也不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种适应性表现在:首先,政府改革的终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变化,经济发展促进着政府的发展;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以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为前提的,同时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次,政府改革与发展应积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其主要任务在于使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8](P526),否则就会导致经济发展的衰退。最后,经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并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国政府改革始终围绕着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与机制这一中心进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下一步政府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政府改革与发展应是一个理性和现实的过程

政府改革虽然取决于政府自觉的推动,是自觉的活动,但正如人们创造历史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历史因素所预先规定的条件下创造的一样,政府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也会受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受到历史文化传统、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决定着国家。国家并不是神秘叵测的宇宙精神或理念在现实世界的体现,而是由社会的性质来决定的。政府改革与发展,并不是构建一个超越社会之外的理想政府,而是一个适应经济、政治、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有效的治理形态。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改革始终遵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点、分步骤,从点到面逐步推进。实践证明,这样的改革方式选择是正确的和理性的。

(四)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政府改革本身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讲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在于改革内容很广泛,它绝不是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而是涉及许多政治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其次,即便是任何一个单项的改革,也会涉及改革的性质与范围、改革的推动者和各种利害关系人、改革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第三,任何一项改革,都会涉及许多利害关系人,虽然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与支持对改革是重要的,但若要推进,也要获得其他关系人的支持。只凭少数雄心勃勃的改革者,即便获取政治支持,在短时期内也不会完成改革。第四,任何一项改革,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有一个新旧观念的转换过程,有一个与其他存在的职能相互衔接和调适的时间。也就是说,改革在时间上需要获得在其先后各种改革的支持,在空间上则需要获得其他同时进行的改革的支持。

事实上,任何全面性的改革都是相对的,只是涉及政府事实(governmentreality)的少数层面而已,必须获得其他改革的支持。有人认为只要颁布一项计划或者法律,改革就会完成,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改革不是产出,而是一个过程。

(五)政府改革与发展既有普遍性,更具特殊性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情况来看,改革的目标、措施等既有共通的一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同的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很明显的特殊性,正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9](P894-895)从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中归纳出的理论,不能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上去。中国政府改革30年的一个基本经验在于,既重视学习国际的经验,又重视本土化的思考和行动,重要的是从基本国情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中国政府改革未来面临的挑战

中国政府改革在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再造运动,改革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涉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中国整体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意义,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西方意义上政府改革的范畴。国人对政府改革寄予了无限的期待和希望,国人期望一个更加透明开放、更具能力、更负责任、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府。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广泛的社会支持,过去30年政府改革所奠定的良好的基础等诸多因素,都使我们对未来政府的改革与发展充满了信心。同样,过去30年的政府改革,只是致力于建立善治努力的开始,未来的政府改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形塑与发展新的行政文化

任何社会和政治的发展,都需要先进的文化,这种文化会以自身所展现的新价值、新理想、新观念,对社会发展起引导作用。行政文化是政府的灵魂,也是驱动政府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基石。行政文化涉及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理念、价值观、行为、心态以及思考问题的模式。对于政府文化,人们可能有不同的了解和概括。在我看来,核心在于维护、执行与捍卫立国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的价值在于人性尊严、公共利益、社会正义、民主法治。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便是弘扬这些基本价值,并努力促进这些基本价值实现的过程。政府改革不仅是一个追求技术理性的过程,更是实现价值理性的过程。如果不思考基本的价值选择问题,政府管理可能会成为一种缺乏灵魂的盲动,甚至可能成为不良行政的工具。

(二)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

中国政府改革最大的成就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承认和确立,建立亲市场的政府是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离开这一点,政府改革本身便失去了基本目标。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样存在,而且有时候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为严重。经济发展固然有赖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但前提条件是政府要尊重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在推动市场化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体制的要求相比,任重而道远。例如,尚没有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比较慢;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而宏观协调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宏观调控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理论和实践经验证明,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合理的:建立保障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基础和维护产权;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保持宽松的政策环境;投资于基础设施和人民需要的领域;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因此,政府要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改进和完善宏观调控,强化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透过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调整与改革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协同治理结构

如前所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必须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一个好的政府并不是人民要求什么,就提供什么,而是让人民学会并积极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价值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与分化、社会结构多样化、高度社会流动的开放社会如何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其挑战性并不亚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就政府自身而言,如何真正成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者,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者、规范者等;其次,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使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如何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整合民间资源,形成国家建设的合作网络和发展的伙伴关系。

(四)如何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体系,搭建有效管理的平台

经过几次大的机构调整,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逐步趋于合理,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水平政府组织偏多。由于过度强调结构功能的组织设计观,整体而言,水平组织还是太多,这会超过有效控制幅度,增加协调的成本。二是政策整合机制薄弱。由于水平组织多,加之职能交叉,整合机制不足,政府领导机关往往难以有效扮演政策整合的角色,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功能性的短视和追求部门不同利益的倾向。三是组织未能适时地应对核心职能的转变,许多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四是政府组织的性质类型不清楚,部门功能不清,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分离,独立机构设计原理不合理等。针对上述问题,组织的再造仍是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实现政府规模的精简化,组织建制的合理化,强化政策的领导与整合协调,落实职能与组织的合理划分等,仍然是长期的改革任务。

(五)如何改革与调整府际关系,建立有效的府际管理体系

无论是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在单一制国家,都存在着府际关系问题,即各层级政府间的垂直互动关系。从各国的情况看,府际关系从来都是依据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和不断调整与重构的,并不存在一个理想的府际关系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府际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取得的成效不小,但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权责划分不清晰,权责划分依据不规范,权责划分方式不科学、随意性大,权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府际关系调整涉及很多问题,主要是:(1)调整和改变行政层级问题。现行的事实上的五级行政层级,弊病很多,因此,减少行政层级,促使组织结构走向扁平化实属必然。(2)在调整和改革行政层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在合理划分权责的基础上,调整和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以期实现责任与财力相匹配。(4)在调整和改革府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府际之间协力合作关系,通过信息交流,共同规划,联合行动,相互援助,共同生产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解决。

(六)如何透过制度创新不断提升政府能力

政府能力是指政府能够合理地制定、贯彻行之有效的决策,推动集体行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能力。只有政府的能力与政府的作用相一致,才能实现发展的目的。政府能力的提升涉及许多方面:一是合法化的能力,即通过公民可期待的行为和绩效获取公民更大的认同、合作和支持。二是适应能力,即应对环境的变化,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能力。三是合理性的能力,即合理制定明智而周密的政策,并加以有效执行的能力。四是资源吸收的能力,即吸引以及有效运用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达成政府目标的能力。五是经济调节能力,即保证经济调节的前瞻性、可预测性、有效性以及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六是社会规划以及一体化的能力,即对个人和集体的越轨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以保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能力。政府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于政府管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即一套有效的机制保证,如信息机制、决策机制、诱因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控制机制等。

(七)如何推进公共预算改革

财政乃行政之母。建立现代化的政府,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共预算和支出制度。欲实现国家治理之民主化,必先实现民主化的财政;欲建立服务型政府,必先实行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的改革是未来政府改革的头等大事之一。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其本质上并没有实现向公共财政的根本转变,问题主要在于:公共支出中生产建设和养人所占的缺,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在国家预算之内;中央与地方收入和支出关系不清;财政支出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等。所以,实现传统的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使公共财政成为实现宏观调控最有力的方式,合理划分和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政府财政预算和支出制度等,都将成为未来改革面临的挑战。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政府改革要取得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成就。其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不知道如何有效管理一个国家的钱,就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一国其他的公共事务。

(八)如何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从历史上看,政府权力是那种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力量。权力所具有的侵略性和扩张性特点,使得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边界的诱惑。不受制约和限制的公共权力,是一个社会中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而且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永远都是存在的。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政府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中国其他改革顺利进行、成果得以续存的强有力的保障。法治政府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制于法”,即政府及其官员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过去30年我们虽然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在法治政府建设长河中迈出的一小步。考虑到中国的政治传统,传统政治文化和公民社会的不发达等诸多因素,法治政府建设的确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和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

(九)如何实现政府改革自身管理

政府改革既然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再造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那么改革本身也需要科学的管理。成功的政府改革应有明确的目标,不可含糊不清;要有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导向;要考虑到改革所处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改革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要让改革的对象参与到改革的进程中去,以增进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必须从外界引进新的思想和观念以帮助改革者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改革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改革最大的阻力和敌人就是政府自己。政府部门,特别是掌握实际权力和利益的部门,往往会更多地考虑自己功能性的、地域性的需要,自己特殊利益的需要,而忽视整体的、全局的利益,甚至于争权夺利。权力利益化,利益部门化、地区化,利益法定化是中国政府改革可能遇到的最大障碍。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掌权者出于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的目的而坚持过时的制度和政策,改革的机会就可能被丧失,改革的进程就可能被延缓,这样有可能产生更多的问题,甚至引发更大的危机。政府改革,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是一场革命,是政府自己革自己的命,为此,各级政府需要革命的精神和勇气。

政府改革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未来政府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改革要真正以公民为核心,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皈依,超越利益集团的利益,超越部门利益的束缚,保持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均衡,体现弱势利益优先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尊重科学与理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