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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及意见

工作建议及意见

工作建议及意见范文第1篇

一、了解的基本情况

通过摸查统计,发现各区县按照国家和省市各级要求,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处置工作,当作一项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担当,迅速行动,落实各项责任,狠抓联防联控,防控工作全面铺开,取得积极成效。

1、责任落实到位。各区县认真组织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从武汉返济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按要求组织人员深入乡村、社区、宾馆、酒店等开展排查,切实查找和确定传染源,最大程度控制和减少传染源。对已在XX的重点地区来济人员,加强社区排摸,动员引导来济人员主动报告。加强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来济人员管理,严格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

2、管控措施到位。各区县公安配合卫健委、交通等部门严格做好道口监测,在全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所有进入XX的公路道口,对重点地区来XX航班、车次及过往社会车辆所载人员开展体温测量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各村委会普遍在出入口设立岗哨,24小时派人值班。对发热人员采取临时隔离、转送定点医院等措施。各区县发通知要求全部取消春节期间集体性活动,暂停畜禽交易、屠宰活动。

3、宣传动员到位。深入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利用流动宣传车、电视台、广播、网络公众号、村委大喇叭等各种形式,加大对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科学防控。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处置不良舆情,防止不良炒作。普遍印发《致武汉返乡人员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及时疫情现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科学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开展疫情监测、病例排查等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措施,防止疫情流入扩散。随访察看的XX街道院后村有两名武汉返乡人员,在村口和该村民家门口均悬挂醒目横幅进行提示,并有专业人员在该村街道上进行喷雾消毒,XX的检查员也对未佩戴口罩的居民进行提醒和劝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防护物资严重不足。各区县均反映工作人员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液、测温仪等防疫物资短缺,而且买不到。尤其是担负重要防控职责的卡口的工作人员缺少专业防护,一般只有一个口罩,存在感染风险。

2、人员摸查工作可能存在漏洞。对从湖北(武汉)地区进入人员信息摸查的渠道,现在主要是依靠公安系统查询身份证和村居上报的情况,有的区反映,摸查的xxx人中,公安渠道提供的仅为xxx人,其余都是村居上报,准确性和全面性难以保证。有的对全省防疫工作会议召开之前的返乡人员及密切接触者排查不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管控上,有的对非湖北籍外来车辆没有实行严格管制。

3、专业知识和专业力量不足。部分区县反映专业疾控力量不足,社区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疾控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市民自我防护意识和防疫措施不到位,虽然一些地区已采取防疫措施,但居民戴口罩的比例并不高。公共场所医疗废物收集箱和收集袋较少,处置各种医疗废物不规范。

4、基层防控工作不平衡。农村与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不平衡,普遍农村工作比较到位,有的社区工作不够到位。个别村镇因没有近期从武汉返回的人员,防疫措施不严格。在村居出入口管理上,有的比较严格,有的宽松,有的配备了温度计,有的则没有。

5、有的区反映警力不足。XX区反映高速路口和市际间交通路口较多,警力不够。巡防发现个别高速公路下口由于检查人员不足,检查相对缓慢,导致车辆积压严重。

6、部分市民存在心理恐慌。具体表现为囤积生活和医用物资。

7、专业指导上需要加强。如,对超过14天潜伏期的人员该如何管控,暂没有指导意见。

三、几点工作建议

1、加强物资供应,除做好防疫物资保障以外,加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力度,加强市场管控,对囤积居奇、造谣生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迅速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就诊医疗处置规范流程,立即下发各单位执行,组织专业力量指导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发热人员做好规范处理。

3、充分利用大数据功能与人工落实网格化管理和入户排查、登记等防控措施相结合,在防疫各环节实现大数据共享。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丰富疫情举报手段,更好发挥群众对疫情监督的主观能动作用,发起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4、做好返城高峰的准备。制定企业、机关、单位、写字楼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预案。

工作建议及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转交人民群众来信或者申诉材料的;

(三)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第六条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一般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在代表身份得到电子认证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提出。

第九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就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十条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可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通过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向代表及时告知交办结果。代表对交办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告知交办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中心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督办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当面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量多或者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分别答复其他附议代表。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

代表应当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可以通过其所在代表中心组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转告承办单位。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需要重新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对重新办理答复代表仍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代表。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交办机构和选举该代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还应当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结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跟踪督办。

代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中心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跨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调研视察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条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督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和督办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工作建议及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严肃认真、高度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 规范办理、注重实效。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交办。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 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由该部门答复。但需经分管区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 审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 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分别寄送每位建议人或提案人,但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

(四)建议、提案答复之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六),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二条 反馈和再办理。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反馈意见,并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

(二)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重新办理后应再次作出书面答复(见格式七)。

(三)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部门牵头协调。

(四)承办单位的重新办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需经交办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总结。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办理期限截止后一个月内,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八),连同书面总结一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建议提案原件、办复件以及相关的图片、资料、音像等有价值材料的归类、立卷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度。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单位正常工作议程,每年接到交办任务后,单位领导班子应作专题研究,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并及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应认真批办和督办并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

第十六条 跟踪办理制度。对区领导作出批示的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尽快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会办制度。对所提内容本文来源:文秘站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件的两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主办单位作出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意见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

第十八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制度,认真分析研究办理工作中的情况,协商工作安排,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立健全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的变更情况报交办部门;建立并完善承办单位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制度。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制度。交办部门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 办结分类

第二十一条 建议提案办理一般有以下四种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时应在其答复件上分类标明办理结果。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l. 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已被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实施。

(二)b类,即被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已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

2. 建议提案所提出建议和意见,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或已拟定解决方案;

3.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即不能解决、应给予解释的。主要包括:

l.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难以解决的。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虽然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能解决的。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交办部门每年应对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四)超过办理规定的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的方法。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a类件所占比例)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收到通报批评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第七章 附则

工作建议及意见范文第4篇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办、通报、表彰、绩效考核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以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要配备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把有较强协调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统、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较高职级的人员,从事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建议提案的办理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和职责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让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创造条件,按时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作出说明解释。

第八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

(二)按照交办程序,及时将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组织办理上级或市本级建议提案,并负责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四)组织办理市本级人大主任会议和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负责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综合协调。

(六)对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全面提高办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交办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建议提案的交办部门,全面负责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一)市本级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依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办理。

(三)省、市重点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根据建议提案的核心内容,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五)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接收单位要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或积压。

第十一条承办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部门报告,由交办部门予以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

(四)办理工作要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答复

(一)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议提案办理后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批,不得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单,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办复后,要根据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并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单一式3份报送交办部门,由交办部门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对于由多位人大代表附议的同一建议,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人大代表;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答复函面送第一提案者。

(六)对于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在未形成一致意见之前,主办、协办部门均不得答复。

(七)对于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将拟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并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复函,同时将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八)对于省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签,报省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九)对于市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十)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并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在工作中如有调整,导致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并向交办部门报告。

(十一)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第十三条检查

(一)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要主动开展自检自查,确保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完成“二次办理”工作。凡是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

(二)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经常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答复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总结

每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编辑《建言施政集》,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交办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校正稿。

第十五条存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当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责任制度。一是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办理责任制。市长对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市领导分口负责,部门“一把手”为本单位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是实行最终办结制。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当自行办理解决;部门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报分管市领导研究解决;分管市领导无法解决的,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三是实行市长领办制。对一些影响力强、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建议提案,由市长责成分管市领导协调,集中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四是实行分管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对重点建议提案和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本着“谁牵头、谁主办”原则,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副秘书长协调督办。

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定职责、定时限、定要求,确保各项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跟踪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已经办复的建议提案,在“二次办理”期间要进行全面复查,切实做到“四看”,即对答复解决的建议提案,看是否已落实到位;对答复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看是否按计划落实;对年初答复中没有解决的建议提案,看年中、年末是否能够解决;对一些建议提案虽然已经解决,但容易产生反弹问题的,看办理结果是否持续稳定。

对重点建议提案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全程跟踪办理。

(三)通报制度。交办部门要定期检查、通报办理工作情况,适时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

(四)例会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组织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办理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并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交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调度会,全面掌握建议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问题。各承办单位要适时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任务,落实办理责任,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培训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六)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要严格执行办前走访、办中询访、办后回访的“三访”制度,做到“提”“办”“答”“落”相结合。

(七)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同时,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办复标准

第十七条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的;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建议提案工作不重视,工作机构、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对建议提案不按规定时限办复或搪塞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答复报告质量较差且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受客观条件限制,两年内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解释清楚的;

工作建议及意见范文第5篇

一、突出监督重点,精心确定监督议题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思路,坚持议大事、促发展的原则,突出监督重点,精心确定监督议题,使监督工作体现了时代性、广泛性、针对性和民主性。

一是紧扣时政明确监督工作思路。今年中央确立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题,市人大常委会紧扣这一主题,将全年监督工作思路确定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中央提出的“三保”主题一脉相承,在思路上充分体现时代性,为全年开展有效监督确立了正确方向。

二是广纳民意征集监督议题。在征集监督议题时,注意吸收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采用函件和在人大网、网、电视台公告等形式,向“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征集监督议题,在议题来源上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民主性。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征集到监督建议议题125个,归纳整理为26条,将其中14条纳入了监督工作计划。

三是突出重点确定监督议题。坚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贯彻落实市委全年工作部署来确定监督议题,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上,使监督议题既把握时代脉搏,找准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结合点,保障人大监督与中心工作合拍同步,又努力体现关注民生、维护民利。在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监督议题的数量;通过审议政府议案和报告,批准政府贷款2.2亿元,对沿江大道、五柳公园、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等一批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进行了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的决定,对10处700公顷的规划绿地实施了永久性保护;要求政府关闭了绿源造纸厂等10家污染企业,为建设滨江宜居城市奠定了基础。通过落实内保条例、禁毒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政府投资300万元,建成了控制主要街面的“天眼工程”,督促65%的单位安装了监控设备,全市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在今年的监督计划中,常委会把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通村公路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等专项工作作为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纳入了审议议题;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殡葬改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了执法检查范围;把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院执行工作等13个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了主任会议视察内容;同时还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教育工作、医疗卫生等工作情况列入了专题调研课题。

二、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一是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各项决议决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前,都事先制订详细的调查、检查、视察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向社会进行公布。在调查、检查、视察活动中,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实地查实情,广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还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活动、代表挂牌履职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活动、走访代表月活动、在人大网上开辟社情民意信箱、组织代表与相关部门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如在“三农”视察中,了解到村级在职干部待遇偏低,部分退职干部生活困难的情况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解决村级干部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市委责成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后认真采纳,每年由市政府拿出100万元解决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在职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解除了村级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是完善民主审议机制,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为了使会议审议发言有充分准备,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议程预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议程先行调查研究,提前一周将会议材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阅,同时还建立了专项调查、检查前的学法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进行集中辅导培训,使其在审议发言时能抓住要害,依法有据。会议期间,安排充足的时间分组进行审议,要求常委会各位领导带头发言,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必须发言,参加调查人员重点发言,每组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集中发言,力求做到指出问题客观公正、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三是完善监督情况公开机制,延伸监督工作链条。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常委会监督议题、实施和落实情况的公开工作,及时将监督工作计划、半年及全年监督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及时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以寄送资料方式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在人大网上向社会进行公布,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落实。通过召开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将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和“一府两院”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促使“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履行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定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今年6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通报了上半年的监督工作情况,交办了常委会在开展监督、调查研究、走访代表、接待来信来访中收集整理的18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分解到各位副市长和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是完善民主测评机制,综合运用测评结果。从去年开始,正式开展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进行审议,提出评议意见,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今年共对“一府两院”7个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评议,市政府认真落实评议意见,推进了专项工作的开展。去年下半年,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评议结果及评议意见印发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后,引起了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及时成立了备用水源建设领导小组,开展了“城市备用水源”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实施了取水口和城区部分管网铺设工程。同时,常委会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评议,作为加强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来抓。每年人代会期间都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双管部门和垂管部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方面工作进行测评,有力促进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今年人代会上,常委会组织全体人大代表对市政府22个组成部门进行了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全体人大代表进行了通报。对测评满意度靠后的3个部门,常委会认真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不足,明确整改措施,促进其更好地科学履职、依法行政。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将测评结果运用于评先表优、干部管理使用等方面,支持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善制度建设机制,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先后修改和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10多项工作制度和办法,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先后两次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在今年4月常委会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对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时间、材料、程序以及登记、分送、初审及审查意见的交办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市政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三、加强跟踪督办,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的同时,加强了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跟踪督办,促进了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上下功夫。一方面注重通过报纸、电视台、网、人大网站以及专刊专栏、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展现人大工作成效,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和开展监督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人大意识,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人大的各项监督。人大监督的意识在社会各界得到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意见》,建立了分管市长直接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市直14个部门聘请人大代表为行风监督员。在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的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中,各位副市长都主动参加了人大代表建议专题督办会。今年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数比去年增加50%,代表建议落实率达到了60.1%。人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逐渐增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