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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1篇

执行担保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某项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换得暂缓执行的效果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担保书系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过程中,对所执行的有给付内容的标的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属于抵押性质。担保人既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延缓执行期限,给被执行人一个喘息的机会,以便既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使被执行人的生产、工作造成更大的损失。显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抵押财产的形式,对保证执行作出承诺,对本人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有实际意义。

担保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的形式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银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但银行或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但担保财产数额应大于被担保的债务;担保执行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受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文书样式】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

担保人: 。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担保书”或“担保书”。

二、正文

1.基本情况。本文书的这一项,可以分为两种写法:①由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这一部分可采取书信式的写法。即在标题下,顶格写为“ 人民法院:”。但递送机关名称在此处写的,尾部的“此致”、“ 人民法院”就不要写了。②由其他人出具财产担保的,在标题下应首先介绍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担保人与被执行人有某种关系的,则应注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机关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案由。首先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即“ 诉 (案由)一案。”

3.写清法律文书什么时间生效,对方当事人何时提出申请执行。即“经 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制作执行担保书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在执行前应传询被执行人,询问其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原因,并声称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执行。但在文书中,这些内容不必全写进去,只用何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执行的申请来概括即可。

4.提供担保延期执行的理由。在“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处写明被执行人目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确有困难。或者当前无钱归还;或者某种物当前无处购置;或者应当归还的物目前正在使用,立即归还会造成何种损失,等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可请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予以审查决定。

5.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

6.写明担保的具体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看法。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服从法院的审理决定;一种是有不同意见。不论哪种看法,都要表示坚决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②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有何证据证明。这一项是执行担保的实质性的内容。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作抵押的担保物,不能违法,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担保人对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有所有权。⑧提出要求延期执行的期间。即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时间必须明确,不能遥遥无期。④作出承诺。即如到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即以抵押物抵还。⑤因担保执行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所以,要求人民法院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期执行的目的。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2篇

担保人:

地址:

邮编: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与 (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本文件手写无效)

担保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3篇

被担保人:__________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_________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体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

xxxx年xx月xx日

担保人:xxxxx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

实际办公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被担保人:xxxxx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xxxxxxx公司合同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北京建行xx支行:xxxxxxxxxxxx)内xxxxxx元(xx万元)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4篇

仲裁保全担保书的制作要点

(1)注明文书名称;

(2)接受仲裁保全担保的仲裁机构名称;

(3)担保内容主要写清担保人为仲裁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4)担保人签名,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

(5)担保日期;

(6)附项:注明作为担保的财产情况

仲裁保全担保书的范文篇2

××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单位)已向你会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请求你会提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单位)采取冻结银行存款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单位愿意为××(单位)提供仲裁保全经济担保,总金额 万元,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1.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

2.担保财产情况

仲裁保全担保书的范文篇3

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28条之规定,我单位已向你会提出仲裁保全之申请,请求你会提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单位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____ 万元(或查封、扣押有关财物)的保全措施,以切实能够保护我单位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单位愿以银行存款_______ 万元(或其他财产)作为保证。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调解程序  民法  担保  异同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在诉讼实践中,尽管多数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当事人自觉地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少,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愿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例。而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债权人往往就会对自己在调解时所作出的让步感到后悔。正是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致使很多案件的债权人心存顾虑而不愿意进行调解,从而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消除当事人(主要是债权人)的这种顾虑,提高进行调解的积极性,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了调解程序中的担保制度,即:“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并在第19条中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这一担保制度的确立,对于激励当事人全面履行调解协议、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解纷功能,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要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调解程序中的担保制度,则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其与民法中的担保之关系。

1法院调解中的担保与民法中的担保之联系

1.1二者的基本原理相同

法院调解中的担保和民法中的担保,都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规定的,以提供第三人信用的方法或者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某种物权的方法来保障债的履行的制度,因而二者在基本原理上是相同的,民法中的担保之某些特征对于调解中的担保也是适用的,主要表现在:

(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对于担保的概念,虽然在民法理论上存在一般担保(指债的保全)和特别担保之分,[1]但在民事立法、民商事活动以及诉讼实践中,担保一般均是指特别担保而言,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无论何种特别担保,都不会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之实现提供保障,这是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在进行担保时,必须使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特定化。[2]调解中的担保同样具有这一特点,其所担保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担保债务人(主要是被告)履行调解协议中所承诺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2)担保的财产权性。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由于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故担保的财产权属性可分别表现为物权性、债权性两个方面。人的担保如保证,是通过缔结合同发生的,表现为债权性,故债权人的担保权实为债上请求权;而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其性质如何,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物权性、债权性、物权债权双重性三种主张,但不管是何种主张,其财产权性是不存在疑问的。[3]院调解中的担保,尽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担保,但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