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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需外聘劳务人员完成临时性劳务工作,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鉴于乙方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条件,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劳务合同: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的期限暂定为 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次日起计算。

二、乙方岗位:为甲方单位的 ,如甲方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岗位。

三、乙方劳务报酬的计付:按元/天的标准计算乙方的劳务报酬,每月结发一次,发放时间为次月的15号以前。

四、工作规范及要求: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本岗位工作。

五、合同解除: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方均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六、因甲、乙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故甲方除依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之外,无需为乙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在双方劳务关系解除时,甲方应据实结算乙方未结的劳务报酬,并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七、考虑到乙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意外伤害风险,故由甲方为乙方统一投保职工工伤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务合同范文第2篇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王全兴:《劳动法》,第14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3.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84--186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4.梁慧星:《从近代民法道现代民法》 第12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   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0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6.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关怀主编:《劳动法》,第1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9.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异同》,工农天地网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劳务合同范文第3篇

服务劳务合同范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劳务服务合同

甲 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 方: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派遣人员提供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统一安排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甲方负责提出任务名称、数量、技术标准、提供原材料等事宜,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劳务费用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乙方管理费用、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劳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退回服务人员或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

2、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告知服务人员工作要求;

4、 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5、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

2、 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派出服务人员;

3、依法与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送甲方备案;

4、 管理服务人员档案,并允许甲方随时查阅;

5、 将本协议有关内容告知服务人员;

6、 督促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

7、 按照乙方与服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管理费用,履行相关义务;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调换服务人员,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或终止与服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9、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使用劳务用工的条件及数量,劳务工具体人数,乙方派出服务人员,以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为准。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甲方的管理下开展工作。所需进行的相关培训及劳动保护条件与用品由甲方负责。甲方出资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和服务人员应与甲方订立三方协议,约定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的服务期等相关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服务期限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相应变更服务期限,并相应变更与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服务人员的退回、更换

一、服务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服务人员退回

乙方:

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不再继续使用;

2、服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

3、服务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服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5、服务人员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6、服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7、服务人员提供虚假的健康状况、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或情况;

8、服务人员与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回、更换的其它事项

1、甲方退回乙方服务人员的,从退回之日起停止发放相应的服务费用。

2、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退回服务人员 10 个工作日内更换。

3、因退回、更换服务人员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服务人员有过错的,乙方可向服务人员追偿。

第八条 服务期限届满,甲方继续使用服务人员的,应在服务限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与服务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并送甲方备案。

第九条 检验验收

质量的检验验收按甲方提出的有关标准、要求实施。

第十条 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法

1、合同服务费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指派的服务人员管理费每人每月350元,服务费用双方在附件中予以约定,费用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根据核定的工作量通知乙方开具劳务发票后,甲方于 25日 前付清上月劳务费用,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收取的劳务费用中涉税部分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税率计算,按月和劳务费一并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派出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乙方按焦作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基数、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内,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手续。不能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或不属于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保密

乙方及其派遣人员获知的甲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或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制作的软件、文档及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归属甲方。

第十五条 监督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本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需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1、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在索赔后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违反甲方相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或其他规定。

2.如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在索赔后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随意变更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岗位。

(2)、未经乙方同意而拖欠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服务人员损害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服务人员追偿。

3、 乙方和服务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负责人、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任务、数量、技术标准、提供的

原材料等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服务劳务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工程施工任务,甲方与乙方就以下劳务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务服务工程的内容、工程量及工期要求

工期: 月年月日

结束,工期为 天(乙方进场的人员名单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报甲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质量要求

三、劳务价款结算与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月结算劳务价款。甲方月计量款到位后 天内支付乙方,特殊情况下,乙方承诺不因甲方计量款不到位而停止工程施工及提出索赔要求。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

1、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机械、材料及大型工属具等,由乙方签收后保管使用,待工程完工后,经维修完好后移交给甲方。包括:

2.负责对乙方技术交底、技术指导及资料的填报工作。

3.负责下达施工进度计划,并指导、监督乙方按计划实施。

4.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

1.乙方应提供足够的劳务人员并自备生产工具,按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乙方应配备足额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能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负责乙方人员的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按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机械、材料等,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机密,不泄密,在劳务服务期间及本合同履行结束后,不做有损甲方利益的事。

6、尊重乡规民俗,保护环境,处理好与施工所在地民众的关系,由此发生的各种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确定的劳务服务项目工期每拖延一天,甲方扣罚乙方人民币 元。甲方从支付乙方当月劳务价款中扣除。

2、非经甲方允许,乙方施工中途撤场,支付甲方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直接从劳务价款中扣除。

3、乙方进度缓慢影响甲方工期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剩余工程,另行组织施工,甲方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以下 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在所选项后面的括号内打“√”符号):

1.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务服务项目完工结清价款后失效。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劳务合同范文三甲方: 公司

法定地址:

乙方:

国籍:

住址:

护照/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是下列中的第 类人员,甲方拟聘用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劳务服务,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专项劳务服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信守:

A、已办理退休手续;

B、已办理内退手续;

C、已办理协议离岗手续,并且协议尚未到期;

D、有学籍的在校学生;

E、与第三人已经签署合法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以下名词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解释和约定外具有以下定义和释义:

1.1 本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于上述时间和地点达成的本《劳务服务合同》;

1.2 专项劳务服务:是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专项劳务服务;

1.3 第三人:本合同签约双方之外的任何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组织。

第二条 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专项劳务服务的内容为: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的资质

3.1 乙方应受过良好的教育或专业培训具有提供甲方所需劳务的资质。

第四条 劳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1 甲方按照第 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

1、乙方的劳务报酬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收,甲方于每月 号前以现金形式向乙方依法支付上一个月的累积报酬。或者;

2、乙方的劳务报酬按批次计收,甲方于乙方完成该次劳务后的 日内以现金形式依法支付。

4.2 乙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3乙方提供专项劳务有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利直接在给乙方的报酬中抵扣。

第五条 合同期限

5.1 本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及附件如期向甲方提供劳务并交付成果。 因乙方提供劳务导致甲方面临第三人权利追索、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及产生任何纠纷的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处理上述事宜

第七条 甲方义务

7.1

7.2 甲方不得强令乙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劳务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及环境,并保证该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

7.3 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7.4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8.1 乙方没有任何传染性疾病且身体健康适宜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劳务。

8.2 乙方没有违反刑事法律的记录 乙方已经知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

8.3乙方提供的劳务没有侵犯他人法律权利且没有使用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技术、权利。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劳务协议的权限。

9.2 甲方所需劳务不具有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条 非合伙、雇佣关系

10.1 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而成为甲方的合伙人。

10.2 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而成为甲方员工。

10.3 乙方的人事档案由乙方或与乙方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第三人保管,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乙方或与乙方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第三人缴纳。乙方不具有且不能宣称具有甲方员工的身份。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甲乙双方都有互相保守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11.2 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受害方有权利要求泄密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合同到期日前经协商一致可提前变更、解除合同。

12.2 乙方提供的劳务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经预告而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2.3 如乙方面临刑事或治安的追诉、制裁及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而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2.4 乙方不能或预计不能提供劳务连续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和乙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12.5 乙方罹患疾病继续提供劳务将严重危及其自身健康或甲方员工身心健康

12.6 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乙方提出意见后拒

不消除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续签

13.1 本合同到期日前 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签劳务合同。

13.2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续签劳务合同的原劳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责任的承担及免除

14.1 甲方无故迟延支付乙方报酬的按迟延支付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2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约定的劳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4.3 因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及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 乙方提供的劳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5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向第三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有权向过错方进行追偿。

14.6 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在劳务的提供过程中非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事故、损害的补偿、赔偿责任。

14.7 由乙方自行承担劳务提供过程中发生的无过错责任。

14.8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证明导致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15.1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5.2 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时的仲裁规则。

15.3 仲裁为终局仲裁,一经生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自双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16.2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专项劳务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

附件2:乙方身份证明。

16.3 本合同使用中文和英文。如果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有任何出入,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所有为因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用英语或中文书写并妥为送达。若为书面通知,应由专人递送或寄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或保证邮件递送或传真至本款所列出的地址及/或传真号码;或寄至一方可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指定的其他地址、传真号码、通讯号码或其他联络人。以邮寄方式递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于投邮后的3个工作日后视为已被收件人收到。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或其他电子媒介递送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被视为第二天送达。任何一方欲改变其地址或传真号码应提前给予另一方一份有效的书面通知。

甲方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络人:

乙方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络人:

甲方: 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劳务合同范文第4篇

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务合同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决定派遣乙方赴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到日本工作期限

1、1 乙方到日本公司工作的期限为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回国并回甲方工作;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缩短、调整或结束工作期限的权利。

第二条:出国费用承担及出国履约保证金

2、1 乙方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费用人民币13500元;

(2)单程去日本机票约人民币3500元(按实结算);

(3)出国前三个月在国内的培训费用人民币1000元。

2、2 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应在出国前向甲方支付出国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除要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该出国履约保证金还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乙方不愿出国;

(2)因乙方的原因而无法出国、不能出国;

(3)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日本公司退工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三年工作时间 。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后,上述出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工作报酬及回国履约保证金

3、2 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日本公司每月从上述报酬中扣除2万日作为乙方的回国履约保证金,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回国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三年工作期满,乙方不愿回国或因乙方的原因无法回国、不能回国;

(2)乙方回国后拒绝和甲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或拒绝回甲方工作的;

(3)乙方回国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以个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或乙方严重失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而被甲方解雇。

如未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回国到甲方工作三年后,上述回国履约保证金即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在日本公司工作期间的义务

4、1 乙方在日本公司三年工作期间的食宿等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本人承担,国内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皆由乙方个人承担,先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回国后直接支付结算给甲方。

4、2 乙方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予他人,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 后继续有效三年。

4、3 乙方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出国期间不得有下列违约行为:

(1)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劳动或其他条例;

(2)参与或牵涉政治敏感性活动;

(3)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作出有损甲方和日本公司声誉的举动;

(4)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

(5)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

(6)抵触或违反日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

第五条:本合同经甲方的授权代表、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余余款的效力,合同双方应协商修改有关条款,使合同保持有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同意不在其他任何机构提起针对对方的诉讼、仲裁 或劳动仲裁 。

第九条: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对合同内容 理解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劳务输出合同(二)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劳务派遗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

2、甲方输出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标准收取输出劳务服务费。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内提供合适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

2、甲方每月日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以及要求和工资(劳务费用)标准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劳务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上岗协议,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