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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

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

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文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领导干部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整体水平。

二、述职述廉原则

(一)立足教育原则。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述职述廉评议活动,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增强述职述廉评议活动的针对性。

(三)群众路线原则。相信和依靠群众,诚心诚意地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四)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述职述廉评议活动,实实在在地解决领导干部在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督查,整改纠正,务求取得实效。

三、述职述廉对象和时间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各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述职述廉的时间分别在届中(即第二年)和换届前一年(即第四年)在规定范围各开展一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20*年述职述廉按照浙纪[20*]46号文件要求继续进行。以后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时间开展述职述廉。

(三)各县(市、区)和市直党政机关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应事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派员参加。

四、述职述廉内容

述职述廉的内容包括述职和述廉两个方面。述职重点报告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述廉重点报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述廉主要应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规定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述职述廉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工作程序

述职述廉制度是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执行该制度时,要按照以下五个步骤扎实进行。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二)召开会议。会议由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由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结合自身的情况作出规定。原则上按照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确定,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三)廉情公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党内事务的民主和公开程度,使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执政活动、从政行为有比较详细、具体的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专题报告由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周,并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收集和反馈意见。各地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收集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述职述廉以后,上一级党组织要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统计汇总工作由上级纪委和组织部负责,并及时与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反馈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

(五)报告工作情况。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应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结束后15天内,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统一报上级党委,并抄送纪委和组织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贯彻执行该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与上级纪委、组织部的联系和沟通。

(二)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对述职述廉中涉及班子的问题,由党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争取群众的理解。对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上级纪委和组织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综合分析,运用成果。各地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述职述廉的成果运用到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中。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地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同时,又要注意与已有的监督制度相衔接,形成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1994年,省委下发[94]9号《中共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开展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和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后,我县人大常委会开始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到目前止,已先后对20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开展重点述职评议。2004年,又实行了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制度。随着述职评议工作方式的不断完善,述职评议工作任务也不断加重,提高述职评议实效成了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县述职评议工作实际,对如何提高述职评议实效进行探讨。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述职评议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要紧紧地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要自始至终把述职评议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在评议工作开始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将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报告县委批准;在评议过程中,及时向县委汇报述职评议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评议结束后,要将评议结果向县委全面汇报。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好政策,述职评议工作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依法评议。

坚持依法办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人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就是运用宪法和法律去评判是、非、曲、直。开展述职评议必须坚持依法评议的原则。

1、述职评议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的监督职权。至于在实施监督中采取的各种形式,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述职评议制度正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形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

2、依法评议必须贯穿述职评议全过程。述职评议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评议的过程,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法规来评价、衡量和检查的过程。离开了法,述职评议工作就会失去应有的尺度和标准。因此依法评议的原则必须贯穿评议活动的始终。一是要评前学法。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和各被评议对象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法律规定,学习有关评议法规,使大家从思想上确立起评议活动的法律地位,明确述职评议的目的是加强和改善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监督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目标的完成,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县。二是评议的重点应放在执法上,着重评议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评议的发言要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法论事。四是述职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应严格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及法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越权,也不失职。

三、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人大常委会提高述职评议实效的基础和前提。从本质上说,述职评议是人大为了对自己的人事决定行为负责而采取的一种人事监督行为。通过了解被评议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要求被评议对象加以勉诫,责成整改,促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说,开展述职评议不是与“一府两院”唱对台戏,拆评议对象的台,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它是加强干部监督的一种好形式,也是关心、爱护和支持干部工作的一种好方法。所以,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肯定成绩,也要坦诚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公正客观地评议。必须把好“三关”:

1、把好调查报告的质量关。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述职干部履职情况的调查研究。这项工作做得好坏,对提高评议质量和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常委会及其述职评议工作小组或有关工委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可采用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无记名问卷等。必要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通过深入、广泛地调研,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述职干部履职中的功过得失,写出与述职干部本人“象”、“真”、“实”的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参考。

2、把好述职报告的质量关。被评议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的质量要提出具体要求,如写作上,必须述职者本人撰写,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客观准确,区别于部门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上,主要围绕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的情况,勤政廉政、自身建设的情况等,既要写任职以来取得的工作成绩,又要深挖思想根源,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同时,被评议人员要广泛听取意见,对述职报告进行认真反复修改。

3、把好评议的质量关。人大常委会是述职评议的主体。评议要评出水平,评在点子上,关键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述职对象履职情况的建议和意见,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应当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评议调查人员应当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且由常委会审定通过,获得常委会的认可和授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参与到述职评议的全过程中去。在评议中,坚持“两点论”,要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充分肯定成绩、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又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性质、危害,提出其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评议有理有节,深入人心,力求讲成绩恰如其分,摆问题有根有据,提建议切实可行。避免只评议述职人的优点、长处,不评议其缺点、错误,或者仅用提建议来代替揭短,提缺点和谈问题轻描淡写等现象发生。

四、精心组织评议。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是搞好述职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愈严密,监督活动愈规范、愈统一,产生的评议效力就愈大。在具体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评议实施方案。年初在安排工作要点时,就要对评议对象的选择,先后顺序的安排,评议的程序和组织形式等进行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评议活动具体方案。重点要做好评议对象的选择,与群众关系密切、建制时间较长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先进行评议。

2、健全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评议的主体资格,评议的对象和内容,评议的程序和方式,规范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以保证评议自始至终依照法定程序公正有序地进行,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对重点评议对象,要坚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健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制度。对当年未参加重点述职评议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年底都必须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汇报自己一年来的工作以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组认真进行审阅,并形成反馈意见,逐一与述职者见面,从而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

3、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组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熟悉评议对象工作的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等组成,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呼声,从中掌握真实情况和第一手材料。

4、重视评议大会规模的确定和与会对象的选择。从提高评议透明度出发,适当扩大评议规模,邀请政府领导、政协领导、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各级人大代表、组织、纪委部门领导、被评议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人员等列席会议。这样安排,有利于使述职评议成为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意识的过程,成为进一步推进“一府两院”工作的过程,提高评议效果。

5、加强对评议会议的组织。通过听取述职报告、审计报告、调查报告、委员评议发言等形式,广开言路,让参加评议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重视对发言内容的把握,保证发言内容来自调查,来自群众,把群众反映的意见摆到会议上,做到评有事实,议有依据。

五、认真落实整改。

述职是形式,评议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述职评议的实际效果如何,说到底是整改工作是否动真格。整改工作做得好与否,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整改是述职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述职评议整改工作,把整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联述联评联考”对象:各村(居)党支部,办属各部门党组织。

二、“联述联评联考”时间:集中安排在9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领导

本次基层党组织“联述联评联考”活动由街道群教办统筹,督导组牵头共同成立考核组,由考核组具体负责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联述”,即各村(居)党支部,办属各部门党组织就2014年以来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员干部和党工委考核组进行专项述职。

(二)“联评”,即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及其他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议。

(三)“联考”,即考核组对所督导党组织2014年以来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一)开展调研分析(9月15日前)。街道各督导组围绕2014年以来党建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内容主要包括:本地、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队伍运行状况分析评价,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特别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措施,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以掌握党建工作实情。

(二)撰写述职报告(9月16日—9月18日)。各村(居)党支部,办属各部门党组织书记在前阶段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党建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结合实际、言简意赅,字数在1500字以内,切忌以工作总结代替党建专项述职。于9月22日前将党建述职报告送考核组备案。

(三)召开述职会议,接受评议测评(9月22日—9月28日)。各村(居)党支部,办属各部门党组织党组织召开本单位党员干部大会,党组织书记在会上进行口头述职。参会人员:街道考核组、单位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党员代表。单位党员干部人数少于50人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由考核组主持、监督。会上,考核组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测评,填写《市基层党建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表》(附件1)。

(四)组织专项考核(9月30日前)。专项考核由日常纪实考核、现场观摩考核、述职评议考核三部分组成。考核组对考核结果进行百分制量化,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好”(得分≥90)、“较好”(80≤得分<90)、“一般”(60≤得分<80)和“差”(得分<60)四个等次,并填写《市基层党组织“联述联评联考”综合考评表》》(见附件2、附件3)。

1、日常纪实考核。①日常材料报送:平时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和有关表格的按时、准确上报。②基层党建信息:市级及以上基层组织建设情况通报、简报及组工通讯、信息刊发有关基层党建工作的稿件。③基层党建工作创新:被命名表彰为市级党建示范点和市级党建示范点;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成果;市级及以上基层党建工作会议作典型发言或提供现场。

2、现场观摩考核。考核组认真检查各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的软件资料、工作台账的规范建立和党建阵地、活动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党建示范点建设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

3、述职评议考核。考核组对各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

工作述职情况进行考核。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确定为“好”或“较好”:①因基层党建不力,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③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排名靠后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研分析,撰写述职报告,召开述职会议。各考核组要抓好组织实施,要将各基层党组织的述职报告、评议结果统一汇总上报街道群教办存档。

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人大评议产生和发展情况及其特点、法律意义

评议的形成和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下到上、逐步扩大、逐级推进的过程。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等地人大就开始组织代表对政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的乡镇人大普遍开展了评议乡镇“七所八站”工作的活动,并逐步向县级延伸,9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评议的层次由乡、县向地市、省级推进。我省建省以后,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从1994年初起在海口、琼海、澄迈等市县先行试点,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省人大于1995年起先后进行的评议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检察分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监督活动,是当时效果最为明显、社会影响最大的监督活动。

随着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深入发展,组织“一府两院”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进行评议的活动应运而生。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述职评议在各地逐步铺开,发展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运用频率较高的“重头戏”。20多年来,人大评议工作不断发展,评议的主体、对象、内容、层次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评议的主体,由主要以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开展评议,发展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的对象,由乡镇“七所八站”,发展到县和县以上“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副省级干部);评议的形式,由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发展到在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评议的依据,由模仿借鉴,发展到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评议的内容,由对“一府两院”常规性工作的评议,发展到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专项评议;评议的组织,由个别地方不定期开展评议,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多方配合、上下联动式的评议。

评议这种监督形式之所以能够自发地呈现出上述强劲扩延之势,根源在于它体现人民的原则,顺应民主的根本要求。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实行的直接的监控,落实了权力授予者对权力接受者的监督权,实现了对权力行使情况的评判、督促改进。第二,这种监督是有力的。第三,这种监督是规范有序的。第四,监督的层级分明。其法律意义深远在于评议有利于增强监督对象的民主法制意识;它是具体的法治实践,是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干部的职务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保证其职权的行使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防止其权力膨胀和滥用;它是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措施,通过评议加强对各个执法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能较好地消除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依权压法、以言代法的问题,从而有力地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创造。

关于评议的主体

评议主体的确定,直接涉及到评议的性质和评议的法律效力。究竟怎样确认工作评议的主体?

从性质上看,工作评议作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有别于代表的一般监督活动,评议具备了了解(广泛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处理(形成整改意见,交被评单位落实)、制裁(对违法违纪人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同志有权罢免)等监督权必备的三大要素,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特征;从效力上看,代表进行的调查、所提的意见,只是一种个人的行为,必须经过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才能变为集体的意见,才能使评议意见具有强制力,达到督促被评单位必须完成整改要求的目的。因此,工作评议的主体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与此相适应,目前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中的一些做法应作较大的改进。如面对面的工作评议就应当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若以评议领导小组名义召集举行专门的评议大会,应经常委会授权;根据委员、代表发言而形成的整改意见,必须经常委会表决方可提交被评单位整改,而不是由评议领导小组汇总交办等等,这样才能使人大的评议工作更具权威、更为有效。

述职评议的主体比较明确,主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但对不同的述职评议对象,评议主体应有所不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代会选举的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选举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评议是由法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定的主体(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定的场合(评议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对法定的对象(“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因此,它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评议者和被评议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其严肃性。

关于评议的对象

各地普遍将工作评议的对象确定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述职评议的对象规定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关于述职评议的对象,细分起来,各地大体上有四种不同的做法。一是以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和法院、检察院副职为对象;二是以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和“两院”正副职负责人和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为对象;三是以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对象;四是有的地方述职对象还包括政府各部门的副职领导人。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规范:一是对人大选举产生的干部可否评议。我们认为人大选举的政府和“两院”的领导人是同级“一府两院”的重要组成人员,属法定监督范围。如果把他们置于述职评议范围之外,不利于全面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法律原则,会出现“评小不评大”的情况。但这不等于对每一位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都必须进行评议,应视需要和条件成熟与否而定;在对他们进行评议时,评议主体则应定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也可授权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二是关于政府各部门的副职领导人是否应进行评议。由于这部分人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应不在评议范围之内,对他们的评议使人大常委会有越权之嫌,也不利于集中力量搞好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三是从理论上看,述职评议的对象应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除上述第二种规定的对象之外,还应包括审判机关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这样做符合法律精神,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但过于宽泛,以目前地方人大的力量还难以做到。关于规范评议内容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评议不可能面面俱到,工作评议一般应突出如下重点:一是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被评议单位的主要问题,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述职评议的重点内容应有两方面:一是述职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二是述职人员的勤政廉政情况。

增强报告内容的针对性,是当前提高评议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许多述职干部将述职报告的内容混同于本单位的工作汇报,这种状况,是造成述职评议走过场的主要原因。为此,应明确规定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要明确要求述职人的角色由“我们”向“我”转变,不仅要报告本单位的工作,而且要报告个人在各项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述职报告的重点应是述职人员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等。特别是要突出向人大述职的特点,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围绕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和回顾自己的工作。

关于评议的运行程序

实现运行程序的规范化,是评议顺利、有效进行的保证。目前,各地存在着因开展评议的程序不同而导致评议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的现象。评议任务重、要求高,若时间掌握得不好,势必会影响到评议质量和效果。时间安排得太短,评不深评不透,时间太长,评议与被评议双方都易产生倦怠情绪。从各地开展评议的做法看,主要有三个必要程序。

1、准备程序。这一程序主要是做好思想、组织准备工作。由以下环节组成:一是人大常委会确定评议的单位和事项,制定评议方案,人大党组将评议方案报同级党委原则批准;二是被评议者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后,开展自查;三是人大常委会组织参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深入被评单位和基层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好评议的准备。也有的地方将其中的调查研究单独列为一个阶段。

2、评议程序。评议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一是召开评议大会,由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或被评个人作述职报告,然后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对象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到会听取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和申辩。评议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二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等级制或分数制测评被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状况;三是人大常委会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并对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整改程序。这一程序主要有如下几个环节:一是被评单位和被评议对象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个月内(有的地方规定两个月)向人大常委会及参评代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时交办的具体事项应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二是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的汇报。三是对重大问题组织参评代表和常委到被评单位视察,或者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被评议对象工作中存在的特别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四是人大常委会和被评单位、个人分别写出评议总结报告。

要处理好简化评议程序与确保评议质量的关系。整个评议过程应力求方式简化又不草率从事,减少环节又不降低标准。在确保评议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科学安排时间,从而提高效率。

关于党委对评议工作的领导

评议工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进行,这是评议工作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确保评议顺利开展的重要组织保证。评议前的实施方案报经党委审批;评议会议邀请党委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参加,使党委了解评议的目的、做法和过程,并帮助解决评议中遇到的问题;对评议中涉及到被评议对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汇报,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向党委报告,作为考核、任用的依据;跟踪监督落实和整改阶段也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要处理好述职评议与党委部门的年度考核、届中考核、换届考察以及公务员的考试考核的关系,避免干部管理、监督上的各行其是和工作重复。对干部的处理,按照党管干部同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对不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处理建议,不能代替党委组织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直接处理;对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在与党委取得一致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关于科学地确立评议质量的考核标准

目前评议质量的考核尚存在较笼统而不够明确、较宽泛而不够具体、较随意而不够规范等现象。因此,科学地确立代表评议质量考核标准,是提高代表评议质量的重要举措。

我们认为考核标准应体现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评议活动的代表大多数对评议工作表示满意。(2)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既肯定了被评议单位的成绩,又找到了存在的主要问题。(3)被评议单位态度积极,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有力,并按规定时间的要求,严格落实。(4)被评议单位被指出的、属于被评议单位职权范围或自身的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使人民群众满意。(5)“一府两院”执法工作中反映较突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了执法水平。(6)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提高。被评议单位在廉洁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有明显改进。

关于评议成果的推广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搞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评议成果必须珍惜,评议成果必须推广。过去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评议成果的推广重视不够,往往认为搞评议只涉及被评议人(单位),在社会上也造成人大评议只不过是一个(单位)或某几人(单位)的事情的印象,认为事不关己,评议的社会效果十分有限,这是评议工作中的一大缺憾。应当把推广评议成果同抓整改一样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加以落实。要通过对一个人(单位)或某几个人(单位)的评议,使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执法人(单位)都启动监督机制,自敲警钟,自查自纠,自加压力,使人大评议产生“敲山震虎”、“牵一动百”的效应,带动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建立评议的奖惩机制

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要保证其权威性、有效性,就要解决评好评差一个样、评与不评一个样的问题。在工作评议中,这主要体现在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对整改情况进行奖惩。对认真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肯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分别情况,要求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或者提出质询,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在述职评议中,这主要是体现在对评议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据此对评议对象作出基本评价和奖惩决定。各地在述职评议中都对述职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但各地测评票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测评票要求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有的是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有的则是在测评票上划分数。我们认为,基本称职的提法不够科学,划分数有评比的倾向,故测评票以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为宜。

对测评结果和意见,常委会应通报其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核部门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代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部门和干部要进行表彰、予以重用;对评议中虽然达到称职格次,但有重要反映意见的要严肃指出,晓以利害,并对述职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而对个别评议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被评定为不称职(优秀票与称职票之和未超过实际参加评议人数半数的)或有重大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述职人员,可结合使用询问、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其限期整改,还可以依法提出罢免和案。

关于评议中依靠各有关方面的配合和参与

评议要顺利进行,必须赢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在整个述职评议的过程中,要争取被评议对象和部门对评议工作的重视和密切配合,统一对评议工作的认识,被评议部门应制定接受人大评议的实施方案,对接受评议的各个阶段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配合评议组开展评议调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具体联络工作。

在评议中推行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原则。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保证评议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为此,应在进行评议对象情况调查时多方了解情况和意见。可在评议前将评议的对象向社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作为评议的依据之一。评议的过程、结果应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并请群众代表参与旁听,现场提出建议和意见。使评议成为一项透明的“阳光”活动,置于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监督之下。

运行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地税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多年来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从新形势、新要求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廉政监督不到位

目前,地税部门的廉政监督基本以上级主管机关为主,客观上造成班子的权力使用在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上级主管机关虽有监督权,但由于时空距离尤其是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事实上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二)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地税部门廉政预警的一般做法是在领导干部被选拔任用前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形式较为单一。而近年来出现的反面典型,又恰恰表明了这样一种现实情况:对于一个单位的“一把手”,上级监督不到,群众监督不了,同级又不敢监督,从而导致贪腐现象的产生。其实,每个岗位都有其特点,都可能存在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各种诱惑,完全的自律不可能是永远有效的,必须靠制度进行约束。

(三)监督渠道不畅

一是干部职工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不畅。目前仍然缺少一种能让群众畅所欲言的情况反映机制,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另外,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以及一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打击了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积极性。二是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虽然当前在开辟民主监督渠道上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主监督渠道还是显得不够充足,即使已有的渠道,如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也由于评议方法、评议机制不健全以及评议结果没有很好地与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民主监督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在舆论监督上,同样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使得监督主体的职能和权利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监督制度不全

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制度只管眼前,不管长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三是在制度执行落实上,有的制度执行起来弹性比较大,刚性不够;有的制度执行得不力,“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抓落实、动真格不够。

二、完善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

首先需要增强个人的监督意识。要在营造监督氛围、畅通监督渠道、保障监督权利上下功夫,不断强化广大党员的监督意识,调动党员开展监督的积极性。要营造主动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其次,要拓宽党内民主,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使党员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对党内事务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健全党内党员议事、倡议、批评、检举、控告的具体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相关信件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对党员提出的重大意见和建议,要实行跟踪督办,进行反馈,或其他形式公布督办结果。要普遍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坚持党内生活的党员学习培训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为党员实施监督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二)突出监督重点部位和领域,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切实树立“一把手”的监督意识,是实施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落实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的关键。二是突出重点部位和领域。虽然目前贪腐现象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贪腐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管理部门,实行无缝监管的运作模式。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互相制衡的权力格局。三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如基建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抓住关键环节,明确监督内容,确保对重点事项的有效监督。

一、地税部门党风政风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地税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多年来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从新形势、新要求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廉政监督不到位

目前,地税部门的廉政监督基本以上级主管机关为主,客观上造成班子的权力使用在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上级主管机关虽有监督权,但由于时空距离尤其是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事实上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二)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地税部门廉政预警的一般做法是在领导干部被选拔任用前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形式较为单一。而近年来出现的反面典型,又恰恰表明了这样一种现实情况:对于一个单位的“一把手”,上级监督不到,群众监督不了,同级又不敢监督,从而导致贪腐现象的产生。其实,每个岗位都有其特点,都可能存在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各种诱惑,完全的自律不可能是永远有效的,必须靠制度进行约束。

(三)监督渠道不畅

一是干部职工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不畅。目前仍然缺少一种能让群众畅所欲言的情况反映机制,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另外,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以及一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打击了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积极性。二是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虽然当前在开辟民主监督渠道上作了大量工作,但民主监督渠道还是显得不够充足,即使已有的渠道,如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也由于评议方法、评议机制不健全以及评议结果没有很好地与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自查报告民主监督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在舆论监督上,同样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使得监督主体的职能和权利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监督制度不全

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制度只管眼前,不管长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三是在制度执行落实上,有的制度执行起来弹性比较大,刚性不够;有的制度执行得不力,“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抓落实、动真格不够。

二、完善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

首先需要增强个人的监督意识。要在营造监督氛围、畅通监督渠道、保障监督权利上下功夫,不断强化广大党员的监督意识,调动党员开展监督的积极性。要营造主动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其次,要拓宽党内民主,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使党员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对党内事务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健全党内党员议事、倡议、批评、检举、控告的具体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相关信件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对党员提出的重大意见和建议,要实行跟踪督办,进行反馈,或其他形式公布督办结果。要普遍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认真坚持党内生活的党员学习培训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为党员实施监督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二)突出监督重点部位和领域,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切实树立“一把手”的监督意识,是实施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落实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的关键。二是突出重点部位和领域。虽然目前贪腐现象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贪腐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管理部门,实行无缝监管的运作模式。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互相制衡的权力格局。三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如基建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抓住关键环节,明确监督内容,确保对重点事项的有效监督。

(三)健全监督制度,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

1、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通过有效实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最大限度地防止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错误偏差。

2、健全集体议事制度。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职务变动、个人财产和收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地方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审核,对隐瞒不报的,除严肃批评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4、完善述职述廉制度。规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每年根据上级、同级纪委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群众反映的疑点问题、关心的焦点问题,确定具体的述职述廉内容。以请纳税人或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地税干部现场提问、质询的方法,要求地税干部现场答题、加强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的运用,扩大评廉结果的反馈范围,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促进述职述廉监督作用的发挥。

5、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凡是容易出现权为私用、滋生贪腐、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都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干部公开,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四)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1、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地税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的良好势头。

2、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在继续充分发挥特邀民主监督员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发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心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廉政预情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贪腐问题。

3、发挥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审计、财经等部门对地税干部的监督,实现内外监督结合,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地税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广大地税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内外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

(五)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

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完善现行的反贪腐领导体制,探索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系统上级管理的体制,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制约,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抓紧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的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限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发挥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接触多、信息灵的优势,取得监督效能的最大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则要从干部任免、人员编制、业务培训、工作考核考评、经费管理等各方面,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