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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范文第1篇

一、二00四年工作回顾

2005年是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进入实质性运转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全面实施“十五”计划、着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一年。一年来,建司遵循“服务经济大局、实现跨越发展”的工作思路,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办)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以加快阜阳城市发展为己任,紧紧围绕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申贷这一主题,拓展思路、抓住机遇、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全面完成了2005年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为阜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回顾今年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思路

1、明确建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司是阜阳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微观(建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司明确了2005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行贷款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完成承贷建设和还贷职责,建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2005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重新组建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按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形成了决策机构(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实施机构 (经理层)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 ,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1、规范2005年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投资委领导的意见,在市投资办的悉心指导下,建司本着把握政策,摸清情况,认真编制,规范操作,逐级上报的原则,精心组织编制了2005年投资计划,并在第一次投资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完备的投资计划,增强了工作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建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

20%;二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司相应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1、向开行申贷取得重大成果。2004年12月上旬,开行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了我市的信用评审,确定了1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2005年初我市申贷进入了最关键的贷款评审阶段,而开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基本停止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审批,致使申贷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刘庆强市长的有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建司有关人员不辞辛苦,七上合肥,八下北京,采取“死看硬守”的方式,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于2005年4月1日正式通过开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落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为8亿元人民币,至此,申贷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阜阳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3、融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借款协议,8亿元开行项目贷款资金将分四年逐步到位。考虑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资金需要,经过公司努力,开行在2005年用款安排一个亿的基础上,又给我市增加了2亿元用款额度;同时在开行的协调、支持下,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又从工商银行争取到3亿元贷款额度。一系列融资成果,有力保证了我市今、明两年的建设资金需求,超额完成了投资委下达给建司2005年的融资任务。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老城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5、做好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此次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试点是我市继8个亿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之后,与开行展开的新一轮金融合作,在整个贷款试点过程中,建司精心搭建平台,建立偿债机制,增强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首批300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到开发区园内7家中小企业手里,并于2005年12月8日在建司举行了贷款签约仪式。

(五)搞好协调

1、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保证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公司分别于今年4月20日、5月28日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开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4日,市人大柴修连副主任、市政府王改林副市长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 11月3日,根据领导安排,公司就开行贷款项目情况和已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向市人大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各位领导同志对公司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偿债机制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2月11日,公司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2006年工作思路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了汇报。通过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对建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存在问题

2005年建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二)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三)项目资本金没有完全到位。按照我市2006年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和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年将到位贷款资金3.9亿元。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我市需按比例配套项目资本金约1.95亿元,而现在项目资本金尚有很大资金缺口,如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开行贷款及时提取使用,加大财务成本。

(四)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完善、落实。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中长期发展战略尚未制定,公司经营运作尚未开始,这些问题将影响和制约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范文第2篇

摘要:公司治理问题是困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资本市场的开放,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迈入上市公司的行列,为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2]谭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紧紧围绕民生搞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土地资源与城市资源,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按照“借、管、用、还”一体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生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为以民生为主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公司组建、职能及组织架构

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城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土地整理职能。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整理。

(三)建设职能。负责城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四)经营职能。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五)其他职能。

市城司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三)经理层。经理层由3人组成。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四)财务总监1人。

三、资产注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优良资产;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

(三)财政性货币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公司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融资、偿债机制。

1.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夯实公司融资平台。将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缴外,其余收益拨入公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

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纯收益等。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由公司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建立土地储备经营运作机制。公司通过建立融资、偿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市城司土地整理后,由市国土局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公司土地整理成本从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范文第4篇

——任职以来工作情况的总结

根据市委安排,本人于2015年11月12日担任**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将任职以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本人主持集团公司党委及董事会全面工作,重点负责集团党建、战略发展规划、“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作为集团党委书记,本人坚决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党委“三会两课”、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多次小班化党员教育活动,赴延安、井冈山、瑞金学习革命先烈的光荣事迹,根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二是加强组织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明确党委班子分工,调整支部划分,选优配齐支部班子,建立并落实党委班子联系支部制度。成立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建、纪检工作,力推集团党建工作水平上台阶。三是加强制度建设。牵头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履行党委意识形态责任清单》《党支部管理考核办法》《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各项党建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压实各项工作职责。四是抓“三重一大”落实。牵头制定完善《“三重一大”实施暂行办法》,逐步完善三重一大业务决策程序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三年共召开党委会69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600多项,充分发挥党委在企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坚持党管干部,遵循“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做实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操作程序上,严格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委研究决定、公示任职等规定流程;组织方式上,灵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不同方式进行。三年来,共提拔任用干部30人次,其中2016年提拔了10名干部;2017年提拔了6名干部;2018年提拔了14名干部。

3.明确集团战略发展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不超过三个的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科学制定了集团公司发展三年规划,明确了聚焦房地产开发、市政能源、城市物业“三大主业”发展方向。并在“三大主业”上精准施策,集团公司的发展业态和专业化水平得到了不断提升。

二、企业主要经营业绩

截止2018年底,集团注册资本32.4亿元,主体信用评级2A+。总资产290.43亿元,净资产约103.23亿元,负债率约64%,各类融资余额约150.47亿元。

1.主业经营情况。三年来,城投集团地产开发、市政能源和城市物业业务不断扩展,资产经营和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相继开发建设了隆城世嘉、隆城丹郡等6个保障房小区(项目总投资64.8亿元,建筑面积约164万㎡)、隆城紫竹苑小区(总投资7.76亿元,总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517套);建成投运**至沭阳、**至泗洪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总投资约2.6亿元);还相继建成二手车市场、永阳城市之家、市区亮化先导工和公厕改造等城市功能配套项目。树牢效益意识,转变发展方式,企业经营实现了由“重建设轻管理”向“建管并重”转变,经营质效明显提升。三年来,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2016年实现业务收入6.85亿元,2017年业务收入7.23亿元,2018年业务收入7.89亿元。

2.项目融资情况。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夯实融资基础,集团融资能力不断提升。三年共计融资到账142亿元,其中2016年融资到账41.88亿元、2017年融资到账59.83亿元、2018年融资到账43亿元。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还本付息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方面夯实融资基础,拓宽融资渠道,将集团的主体信用评级由AA提升至AA+。信用评级提升后,成功注册15亿元永续债、10亿元债权融资计划等直接融资产品;另一方面加大棚改项目融资力度,保障棚改项目资金需求。根据棚改项目实施进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改贷款,近三年来,分别向国开行申请34亿元棚改贷款和建设银行27亿元棚改贷款,贷款期限为25年,向交通银行申请9亿元棚改贷款,期限为10年。

3.改革创新情况。主要以推动子公司实体化经营为突破口,对鼎城建设进行实体化市场化运营、对裕城物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动鼎城建设公司实体化运作,彻底摆脱国有施工企业“等、靠、要”的现状,鼎城建设实体化以来,完成建筑和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2018年完成建筑业产值约4000万元,实现利润745万元,同期分别增长17.5%、20%;2018年底实现物业混改,与深圳彩生活公司合资成立**城投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为提升集团物业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物业板块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

任职以来,本人牵头健全集团重大经济决策管理机制和程序,出台《“三重一大”实施暂行办法》《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使决策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避免盲目、擅自决策造成重大风险。根据发展要求,集团加大对外合作、投资理财,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加强PPP合作。2016年,集团出资630万元与光大集团合资成立**餐厨处理有限公司(城投占股20%);出资600万元与北京环卫集团合资成立京宿环卫有限公司(城投占股20%)。截止2018年底,城市环卫项目收益95万元。

2.加强产业投资。2018年,集团出资3700万元(占股37%)联合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5家企业,合资组建**城投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我市第一个规模生产的PC构件的工厂,目前已完成公司注册。

此外,2018年,集团对国泰广场债权和资产处置等系列问题进行研究,收购并处置其华夏银行债权,实现投资收益850万元,年化收益率达60%。为加强资金合理利用,形成有效投资,集团常态化利用短期闲置资金,开展逆回购、银行理财等投资,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000万元以上,大大提高了国有资金使用效率。

四、企业内部管理情况

1.规范企业管理。一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依法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机制,建立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决策内容、权责边界及程序。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完善监督机制。二是建立规范的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按照“依法合规、放活经营、有效监管”原则,充分激活子公司发展活力,提升经营质效,在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融)资管理、人事管理、绩效薪酬管理和物资采购等方面对实体化子公司充分放权,出台支持子公司实体化发展意见,放开放活子公司自主经营。

2.严格财务管理。集团研究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预算管理制度》等多项财务管理制度,在各项财务报销中,严格按照制度履行审批程序。2018年,集团研究出台了《内部审计制度》,制度对集团内审职责权限、资源保障、工作实施、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预算管理。集团推行以月保年的预算执行体系,预算涵盖工程款、还本付息、管理费用、收入额度等全部内容,并根据预算制定与之匹配的融资计划,经集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全程跟踪、及时纠偏,确保预算执行无偏差,对于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集团采用一事一议,制定专门的资金调拨计划,确保资金有序使用。

4.强化内部监管。一是加强纪检巡察。围绕抓好内部巡察工作,坚持高悬巡察利剑,打造不走的“巡察组”,集团制定两年内全覆盖巡察计划,2018年,先后完成了对隆城置业、鼎城建设、裕城物业3家公司内部巡察工作,并开展巡察反馈五方联谈。同时,根据市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查办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函询、谈话等工作,确保交办案件件件有落实,有力地提升内部监管水平。二是加强企业内审。按照内审工作要求,三年间,集团正常开展内审工作,已出具十余份内审报告,同时有针对性的对实体化子公司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五、遵守经济法律法规情况

任职以来,本人认真贯彻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城投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研究探索并逐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规范集团银行账户管理。三年来,集团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制度,建立融资理财比选制度,让融资和理财更加规范,融资比选制度累计为集团节省财务成本近亿元。

六、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一是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一直以来,本人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绝不触碰政治上的高压线、法纪上的警戒线,守好道德上的保底线,做到秉公办事、干净做事、廉洁干事,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干部。本人始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做到管得住自己,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自觉接受监督,光明正大干事,绝不为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绝不插手工程建设谋取私利,不经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项绝不轻举妄为。

二是加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本人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综合运用警示教育、案例剖析、文化专栏、网络微信、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完善廉政制度,牵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项目清单》《重点项目监督检查问责落实制度》等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加强廉政监督,根据市委第五巡察组反馈的三方面12个问题,制定整改措施33项,逐项进行整改。

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范文第5篇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 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

2 “三会四权”形同虚设。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 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 关于股权结构。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其他出资人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成分占有绝对多数。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 关于外资参股。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各外资人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 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 关于股权激励。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 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