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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申请书

低收入申请书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1篇

低保只是保你的买米钱,不保你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你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3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怎么申请?

1、个人先写申请,再到居委会填表,居委会调查、评审、公示,再上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审核后,再报民政局审批。

2、个人申请,语言一定要简练明确,逻辑清晰,不要拖泥带水。

二、个人申请格式:

1、题目。xxx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正文:

申请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姓名、年龄、相互关系,就业情况(即工作单位、失业时间、目前状况)。

家庭年总收入、收入来源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数。

如果有疾病或者残疾,要予以说明并附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病历以及残疾证等。

3、结尾。明确自己的要求,联系人及其电话,年月日。

城市低保申请书格式及范文写作格式

1、开头居中写“低保申请书或申请书”

2、靠左顶格写称呼,如“尊敬的**领导/**团体”

3、介绍自己及家庭成员情况。

4、重点写清楚家庭成员情况、收入状况、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主要劳动者残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xx市城镇低保线等情况。

5、态度诚恳的请求批准。

6、落款:申请人,申请时间等。

写作范文*****民政局:

我叫***,家中**口人。现住**县***街。住房面积不到50平方米。我家月平均收入低微,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城乡居民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69年生,XX年患重度胃出血曾在响水镇医院留医15天,如今胃病经常复发,需常年服药。由于病痛致使我无法劳作。

丈夫,***,1968年生,靠外出打工养家糊口。

女儿,**,1997年生,就读响水镇鸣凤中心小学六年级。

家中还有年迈多病的两位老人需要赡养,面对如此艰巨的重担,我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因为治病和生活我已经向亲戚朋友借了5000多元的债务。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我市城镇双困家庭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房管局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负责双困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各镇(办、区)及市建设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租金核减是指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第六条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

㈡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㈢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㈣申请租金核减的,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办、区)或居委会(以下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㈡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㈢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㈣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㈤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受理单位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十条接到受理单位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管局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扶对象因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市房管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所在社区或单位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㈣没收违法建筑拍卖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㈤直管公房处置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㈥社会捐赠的资金;

㈦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退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适当兴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经过论证,充分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人居环境、入住者的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

第十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管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新的承租人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廉租住房提供单位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发放租金核减:

㈠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8平方米的;

㈢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房管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弄虚作假予以批租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二种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社会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规定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房(全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请人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乡、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房改办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三)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最后的批准。

(四)批准

经公示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填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现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租赁证)或有关产权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1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否则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五)签约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按补贴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六)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后,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对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签订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补贴。

第八条轮候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以下顺序轮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记条件的老、弱、病、残的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从低到高确定顺序。同等条件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3、对在农村或城区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户主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复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自发生变化当月开始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相关部门复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通知。

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当月开始停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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