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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收入低家庭消费性收费法规

减免收入低家庭消费性收费法规

第一条为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市属八区有常住居民户口,月人均收入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该标准以下的家庭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实施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费性开支的减免项目及减免后的收费标准按穗府[*]63号文执行。减免和免缴的消费性具体项目为: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的,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3年内不作调整。

(二)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卫生清洁费按每户每月2元标准缴纳。

(三)免缴由公安部门收取的居民楼房每户每月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户每月4元的治安联防费。

(四)每人每月用水量为7吨以下的,以先征后还的办法免缴由建设部门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返还的时间为次年1月;用水量7吨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

(五)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部门收取的改造(材料)费500元。

(六)使用管道煤气的,免缴由煤气公司收取的每户每月3元煤气管道维修费。

第五条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申请表》,经居委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提供证明材料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申请人是退休(职)人员,需出具退休证及原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情况的证明;

3、申请人是在职(下岗)职工,需提供《*市职工收入情况表》或《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表》;

4、申请人是失业人员,需出具本人的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岗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补偿费情况);

5、申报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是有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总收入。其内容有:(1)家庭成员的工资、补贴、津贴、退休金、奖金。(2)接受子女、亲属赡养金、抚养金。(3)劳务性收入。(4)其它财产性收入。

6、社会救济的困难户凭有效的《社会救济证》领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2、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3、家庭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移动电话、摩托车、高档组合音响等;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六条《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年审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每年12月份进行审核。低收入困难家庭需继续申领《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按照第5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减免收费的户数、人数、名单,由区民政局每年6月、12月统计造册,列表分别送本区环卫局、公安局、建委备案。

第八条申请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凡不如实申报者,一经发现,由区、街民政部门收回《低收入困难家庭证》,责成退还减免收费金额。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第九条享受减免消费性收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不得将《低收入困难家庭证》转借。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外,一年内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第十条享受减免部份消费收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当家庭收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街道民政部门,交回《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不得再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

第十一条负责减免审核工作的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由其所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