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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自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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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自然的资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文件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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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10] 例如,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第d、h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21条,第33条至35条;瑞典修正咨询法第8、10条。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范文第2篇

两大部类

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它的潜在假定之一是人类的经济活动没有超过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分析传统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环境资源的第0部类,从而构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三大部类生产理论。在社会总资本重新划分的基础上,对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以及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三大部类的生产状况进行了研究。

两大部类生产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通过研究社会再生产(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化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人上个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出现,不仅威胁到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威胁到后代人乃至当代人的生存。所有这些表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客观的社会现实要求发展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到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中,重新构建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再生产理论。

1两大部类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分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马克思按照经济用途将产品分为两大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们都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生产。两类产品对应着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第r部类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生产的消费;第n部类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它的产品用于个人生活的消费。现在以简单再生产为例,分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得以运行的外部条件。假定资本的有机构成为4:1(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剩余价值率为100 %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例),则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过程可以用图1中的上框图来进行描述【‘。通过第I部类生产所供给的生产资料价值(需求的生活资料价值),与第II部类生产所需求的生产资料价值(供给的生活资料价值)的等价值交换,同时实现相应的实物替换,从而保证两大部类的生产能够协调进行。从理论上讲,只要价值的流动满足这个条件,简单再生产就可以无限地维持下去,生产规模可以同比例地无限扩大。然而,由于价值自身与价值的物质载体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价值的循环流动并不能保证物质的循环流动,而人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流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因此,需要剖析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从图1可以看出,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只是考虑整个经济生产过程内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价值交换与实物替换,而没有分析外部自然环境对两大部类生产的影响。也就是说,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包括生活资料生产与生产资料生产)并不是独立地、封闭地进行,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通过自然的生产过程向人类供给自然资源的同时,消纳人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以图1中的社会生产为例,要保证相同生产规模的持续进行,需要不断从

外界输人形成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源与形成生活资料的生活资源。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潜在假定:人类经济系统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与排放的废物可以被自然环境系统所承受,这也意味着自然环境的客观存在不会影响到两大部类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人定胜天”伦理原则的指导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已经超过了它的承载能力,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因此,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将上述假定进行内生化处理。

2三大部类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为解决两大部类生产理论所存在的不足以及分析社会再生产的真实运行规律,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基础上,将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内生于社会的再生产系统中,这样整个世界系统就形成了三大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资料生产与环境资源的生产。从生产部类角度将它们分别称为:第I部类、第II部类与第0部类。

2.1整个社会生产系统的三大部类划分

2.1.1第0部类生产

此处的环境资源是指广义的资源定义,不仅包括自然环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种类与数量,而且还包括自然环境所能够消纳一定数量废物的能力。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自然的生产过程,如绿色植物利用光合作用及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合成有机物的自然过程,以及水体中的微生物将污染物消解为可以再生利用的物质的过程;二是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投人而促进或改善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生态环境建设,如植树造林等;三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而人为地将有害废物转变为无害废物的过程,如生产、生活废水与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显然,第0部类生产是人类劳动与自然过程直接结合的生产过程,它以自然环境的生产过程为基础,通过投人资本与劳动而直接增加了环境资源产量,或者降低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相当于间接地增加环境资源数量)。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第0部类包括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与固体废物)的处理部门、废物再资源化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或者说它的产业基础是第零产业与第四产业〔Z]0

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不同的情况下第。部类的生声状况也不相同。当人类对环境的负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资源生产的上限时,人类可以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此时经济活动可以单独地依赖于自然环境的生产能力。当人类经济活动的强度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时,为保证整个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人类主动地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否则,自然环境将影响到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0部类的生产不同于第I. II部类的生产。首先,它的生产组织主体不是资本家与工人,而是社会群体的代表,如政府组织;其次,它的生产目的并不是片面地追求环境资源数量的增加,而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稳定性与恢复力,以保证其它两大部类生产的可持续性;第三,进行第0部类生产的资本来源于生产资料资本家与生活资料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环境恶化最终将影响到包括资本家与工人在内的整个人群整体,并且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两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不能持续,所以,为保证第I,II部类生产的正常进行,资本家不得不将一部分剩余价值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当然,资本家不会主动地提供这部分资本,需要政府利用其权力通过征税、收费等形式来强制执行[[3]0

2.1.2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

这里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分别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即生产资料的生产与生活资料的生产。第I部类中有采矿、冶金、动力、机器制造等重工业生产部门和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农业生产部门,而第II部类则包括纺织、食品等轻工业生产部门和最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农业生产部门等。

2. 2三大部类之间的关系

三大部类生产之间通过实物替换与价值交换发生

着关系(图2)。第0部类与第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源与生产资料,第0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活资源与生活资料,而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相互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且三大部类之间通过实物交换而实现价值的补偿。

3社会总资本的组成

在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理论的分析中,将社会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v)两部分,其中,不变资本是指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原有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可变资本是劳动力投人的价值。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它创造了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m),因此,社会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量可以用。十v+m来表示,其中v十m是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量。显然,劳动价值理论可以用来分析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并没有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纳人它的研究范畴中。

从物质角度看,任何物质产品都是人类劳动与环境资源相结合的产物,相应的产品价值量可以归结为由劳动力与自然环境所创造或转移的。只有将环境资源与人力资源相结合,才会生产出产品,从而也就形成了产品的价值。环境资源具有价值,是旨在协调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方面的重要表现。事实表明,自然环境经过数十亿年的演化而逐渐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当人类活动破坏了它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后,自然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将发生变化,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变化将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环境的价值主体性得到显现,它表示人类必须投人资本与劳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减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的价值必须在经济产品中得到体现,否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不可持续。

虽然,环境资源价值的物质载体形式可以是自然资源产品,但是,自然资源产品的经济价值并不等同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前者是人类为获取自然资源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体现的价值,它们只是在第I.II部类之间进行交换。然而,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则是由自然环境所产生的自然价值与为了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而投人的资本与劳动所组成,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资本角度看,社会总资本可以分为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与人力资本(v)等三部分〔4J。从价值方面看,在生产过程中环境资本是指使用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人造资本是指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人力资本则是指使用的社会劳动力的价值。自然界是人类的生命支持系统,在自然外力作用下自然环境每年都可以重新创造出人类生产与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的环境资源,也创造出环境资源价值。但是,由于经济活动最终由人类来实践并且彼此互相交换其生产的物质产品,因此,在三大部类的生产过程中假定环境资本只是转移其价值,而不会在生产中创造价值或增加价值量。同时,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人类资源通过劳动创造着其自身价值与剩余价值。因此,任何物质产品的价值量都是由环境资源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组成,社会总产品生产的价值量可以用n+k+v+m表示。由此可见,此处构造的价值理论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一种补充,是环境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理论的有机结合。

需要说明一点,在新的价值理论中,人造资本与不变资本的实物形式相同,但是两者的价值形成因素不同,前者由环境价值与劳动力价值所形成,后者则单独由劳动力所创造。并且,人力资本等同于马克思关于可变资本的论述。

4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

4.1三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价值构成

三大部类的简单再生产是指维持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原有生产规模不变的生产。与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不同,此时资本家并不能将其剩余价值完全用于消费,而可能需要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用于第0部类的生产。因此,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可以表示为mx与mn两部分并且满足二=m+m。其中,m是指剩x n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消费的部分,m是指剩余价值中资本家用于第0部类生产的部分。由于人类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是为了维持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它属于一种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因此,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并不产生剩余价值。由上可知,第0部类生产的价值构成由三部分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第I部类与第II部类的价值由五部分构成:环境资本(n)、人造资本(k)、人力资本(v)、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m)与用于第。部类生产的剩余价值}mn)等。

4. 2三大部类之间的实物替换

现在,建立一个三大部类生产的一般性模型,分析简单再生产可以持续进行的条件,即:

第I部类生产的产品是生产资料,生产过程需要投人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料,因此,它将用生产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第II部类的产品是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也需要投人生活资源与生产资料,它用生活资料与第0部类的生活资源、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进行交换。同理,第0部类的产出是环境资源,它的进行需要投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将用环境资源(生产资源与生活资源)与第I部类的生产资料、第II部类的生活资料进行交换。

4. 3三大部类之间的价值交换

第一条件第0部类生产所提供的环境资本价值必须不小于第I部类生产和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资本价值:0(n+ k+ v), I (n) + }[ (n) o

第二条件第I部类与第II部类之间通过等价值量交换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它表示第I部类生产中的人力资本价值与资本家用于消费的剩余价值之和必须等于第II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价值:I(}+m)=11(k)o x

第三条件由于在第0部类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只是充当价值转移的角色,因此,第I部类·第“部类中的剩余价值mn分另“等于第0部类生产所需要的人造资本与人力资本价值:I(mn)一0(k), II(m)=0(v)。

n

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看,经济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不等的价值量交换。第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产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产资源;第II部类给予第0部类价值量‘,(毋)的生活资料,而获得第0部类价值量为,I(n)的生活资源;根据第一与第三实现条件可以得到:0

通过交换,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实物上得到替换,社会总产品全部得到实现,从而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简单再生产能够正常运行。

4. 4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的社会再生产

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对上述价值模型进行数理分析,只是简要描述不同情况下三大部类再生产的状况。

(1)当生产规模没有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第0部类生产完全处于一种自然的生产过程,人类并不需要主动地投人到环境资源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忽略第0部类生产的存在,那么,三个实现条件可以归结为一个条件:I(v+m) = II(k),它也是传统的两大部类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由此可见,两大部类生产是三大部类生产的特例,前者的外部条件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没有超出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这也是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创立时的历史背景。

(2)当生产规模超过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界限时,此时的实现条件一两边的关系取‘一”,并且m >0,它n表明需要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这也意味着第I部类资本家与第II部类资本家必须将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人到第0部类的生产中,而不能完全用于消费。随着简单再生产规模的增加,在保证三大部类生产协调的情况下,第0部类的生产规模也将不断加大,资本家的消费剩余价值率逐渐降低。

如果此时不进行第0部类的生产活动,而是根据传统的两大部类生产的实现条件进行生产安排,那么人类向自然环境索取的价值量超过环境维持可持续性条件下的供给量,将导致自然环境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将受到破坏,资源再生的物质基础受到破坏,生产能力也将受到影响,从而将减少自然生产可以持续供给人类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价值量。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自然环境提供的价值量将会逐渐变小,满足不了第I,II部类生产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导致它们的生产规模逐渐减小,甚至生产根本不能正常进行。

由此可见,在环境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忽视第0部类的生产是人类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源,只有实现对自然的索取(第I部类生产与第II部类生产)与向自然的补偿(第。部类生产)相平衡fs7,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5结语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div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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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2] 邱建勋:《从电子商务之面向探讨网络隐私权》,我国台湾中正大学电讯传播研究所研究生毕业论文。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先分析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涵义和必要性,接着提出一套促进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的策略,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发展趋势;策略

作为各个单位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档案资料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起着考察利用、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领域的各个角落,传统的档案资料管理方式已经明显落后于时展的步伐。在当前形势背景下,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之势,这是档案资料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

一、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的涵义

档案资料能反映一个单位的历史全貌,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是时代赋予档案管理部门的新使命。顾名思义,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就是通过档案信息资源的电子化和档案信息管理过程的网络化,经过计算机系统加工和处理后,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应用,最后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帮助单位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很显然,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对单位发展大有裨益。一方面,这是适应时展的必然需要,21 世纪是信息技术时代,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是单位保持与时俱进的最好证明。另一方面,这是保护传统档案的必然要求。一些传统、珍贵的档案资料由于年代久远,发生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害的问题,实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和电子化,可以保护档案原件,使其寿命不断延长,降低原件受损的风险。同时,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还能节省单位的存储空间,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由此可见,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虽然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所限,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进程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信息资源建设存在“重开发、轻利用”的问题。一些档案部门为了所谓的“面子工程”,一味强调档案馆馆藏数字化的数量,没有对馆藏资源进行充分分析就盲目实施信息化工作。一方面,造成了档案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分散了工作人员的精力。另一方面,这些大量的信息数据产生了不必要的存储压力,导致基础设施建设的负担大为增加。

(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存在“表层化”之嫌。不少档案部门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时过于“表面化”,仅仅停留在目录录入和数字化扫描方面。很显然,如果开发工作只是满足于改变档案资料的存储方式,而不是探索信息利用方式的转变,那么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很可能就成了“摆设”,没有丝毫价值可言。

(三)信息资源开发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如今,很多档案部门已经开发了大量的目录信息资源,但是没有实现联网互通,没有将相关资源实现共享。由于各馆的信息资源无法满足跨平台、跨系统的信息化应用需求,所以导致信息资源出现各自为政、无法共享的现象,这不利于档案信息的价值发挥。再加上档案资料的机密性,更是加剧了这种现象的出现。

三、促进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基本工作:

(一)牢固树立信息化管理意识。思想影响行动。21 世纪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领域的各个角落。各行各业都要看到信息技术给自己带来的影响,档案部门亦要如此。诚然,在新时期背景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眼光,改变传统的管理思想,树立信息化管理意识,这样才会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落实信息化目标。

(二)配置专业、统一的软硬件设备。如今,不少单位各自为政,采用的信息化手段和设备没有协调性,从而导致很多数据不兼容,为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设置了人为障碍。由此一来,单位应该配置专业、统一的数字化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要实现字符自动识别、自动编目和检索、自动转化、自动上载、自动存储、自动标引等。只有使用专业统一的电脑设备,才能为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提供必要保证。

(三)规范信息化管理机制。在档案资料管理机构中,所有的档案信息都存在着统一的逻辑关系,将它们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后就会成为数据字段与运行程序之间、数据库与数据库之间彼此依赖的逻辑关系,以此构成计算机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管理机制、统一管理标准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样可以为应用档案信息提供方便。否则,要是各单位的档案部门没有遵循统一制度,不按照统一标准去处理档案信息,就会导致档案网络资料无法畅通,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的目的。

(四)拓宽档案资料信息化的服务对象。毫无疑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化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在确定档案信息服务对象时,比较重视为领导机关和决策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基层和大众的需求,另外,采取的服务方式稍显落后,服务理念相对保守。有鉴于此,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要努力拓展服务对象,为信息找到合适的使用者,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找到所需要的档案信息提供方便。

(五)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提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促使他们在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另一方面,要对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促使他们熟知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知识,了解电子文件的基本特征,掌握电子档案管理的全部流程,以此从容有余地开展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档案部门可以邀请专家为管理人员开设讲座,为他们介绍最前沿的档案业务知识,还要促使管理工作人员多交流、多沟通,查缺补漏,一起进步。也可以安排专职档案干部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接受他们的业务咨询,竭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结束语

在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实现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已是重要趋势。单位的档案部门要正视这股时代潮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信息化进程,这样才能让档案信息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同时,面对信息化进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档案部门要利用各种手段予以解决,这样才能让档案资料信息化进程走上正轨,紧跟时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l] 封晓玲.浅谈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J].科技创业家,2011(07).

[2] 王维娜.如何做好档案管理的信息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2013(18).

[3] 桂莲,关于档案管理的电子信息化发展分析[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03),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两种生产理论;人口问题;人口均衡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1)04-014-03

马克思主义两种生产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把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联系起来考察,揭示了人口问题和人口规律的社会历史性质,对现阶段我国人口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对立与和谐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制定人口政策的理论基础。

两种生产理论是马恩借助摩尔根等人提供的早期人类社会的材料,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做的新的阐释。在《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命活动所必需的,它的作用首先表现在解决人的基本需要上,然后才能成为工具供人使用,也就是说生产物质资料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各种需要,包括基本需要,也包括解决生存问题以后的生活。“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物质资料的生产决定整个社会生活的面貌和发展,也决定着人自身的生产发展速度和数量,以及人口的质量。“假如不扩大生活资料的基础,人类就不可能繁殖到那些不生产原有事物的外地去,更不可能能够最后繁殖遍于全球;归根到底,假如人类对事物的品种和数量不能绝对掌握,就不可能繁衍为许多人口稠密的民族。因此,人类进步过程中,每一个重要的新纪元大概多少都与生活资源的扩大有着相应一致的关系”。物质资料的决定作用还体现在生产者获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因为这一过程既是从自然环境提取生产资源的过程,同时也是产生废弃物返回环境的过程,“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

物质资料的最终决定作用要求人口的生产必须要同物质资料的生产保持一致。从一个家庭来看,家庭的收入调节该家庭的人口生产,但是从整个社会看,由于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因此,人口生产得以实现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应是人类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资料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繁育。劳动年龄人口和生产资料,“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要素”,“凡是进行生产,就必须使他们结合起来”。而且必须要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使两者能够相互协调发展。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规模,必须足以使这个劳动量得到充分利用”,否则,“劳动就得不到利用”,进而存在过剩人口。可见,人口的生产必须考虑到作为生产者的劳动人口数量和构成,要与当时社会所拥有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相适应,满足“使劳动力人均产出达到最大化的劳动力需求总量”这一真实需求。

人口生产得以实现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就是人类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资料,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繁育。但是,人类自身生产反过来对物质资料生产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一方面,人通过他人生命的生产为社会创造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另一方面,人自己生命的生产所产生的需求又是推动物质资料生产的动力之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既是物质资料生产的承担者,又是生产工具的制造者、使用者和变革者,没有人的生产,就没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同时,人的需要和消费又是推动物质资料生产的动力之一,物质资料生产的规模、数量、质量和发展方向是与人的需要和消费分不开的。因此,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又将社会生产概括为“物质生产”和“消费生产”。在物质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劳动者通过消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创造物质财富,在消费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劳动者通过消费物质财富,生产出劳动力。生产和消费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如果人类自身生产不能得以实现,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质资料的生产,而如果人口的生产超过了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所能提供的物质产品,那么人口便不能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相反,它会使社会发展缓慢,甚至会停滞不前。

从这一认识出发,1881年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一封信里,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也有必要以及如何对人类自身的生产进行有计划调节的思想。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无论生产和消费都很容易估计。既然知道每一个人平均需要多少物品,那就容易算出一定数量的人需要多少物品”。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私有制,社会生产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不可能协调发展,可是,“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而“如果说共产主义社会在将来某个时候不得不象已经对物的生产进行调节那样,同样也对人的生产进行调节,那么正是那个社会,而且只有那个社会才能毫无困难地做到这一点”。共产主义社会对人口的调节,一方面要使“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规模,必须足以使这个劳动量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控制作为消费者的人口总量必须同社会所拥有的消费资料总量相适应,这样才有可能使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相互协调。  人口质量反映着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总体条件和能力。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人口不仅要在数量上与物质资料的生产相适应,其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都要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身体素质是人口质量发展的自然基础,而智力发展状况则是人类自身生产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同时也是生活资料生产的重要条件和指导因素。正是由于主观因素的参与,由于掌握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的高素质主体的形成,才日益做到将那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适合人类生存需要的或者满足不了人类生存需要的自然改造成为能适应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充分需要的自然,“使那些在原有形式上本来不能利用的物质,获得一种在新的生产中可以利用的形式”。于是,“人离开动物愈远,他们对自然界的作用就愈带有经过思考的、有计划的、向着一定的和事先知道的目标前进的特征。”人口的生产不仅包括参与生产的能力的生产,还包括调节自我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能力的生产,于是,人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文化道德修养的提高,就表现的极为重要。 三

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即生产关系的生产过程。特定历史时代和特定地区内的人们,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在人类文化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发展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人的活动空间范围非常有限,“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以及生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生产技术与人口数量。对劳动力数量和人口数量的追求“正象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形成以家庭、氏族、公社等人群共同体为主的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社会没有能力为社会非生产成员提供更多形式的赡养途径,年老体弱者一般由家庭成员进行照顾。社会风险的承担主要是以个人、家庭或氏族的方式为主,尤其是家庭,作为人类社会基本的组织细胞,始终承担着老弱病残群体的保护职能,因而是工业社会之前社会保障的基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