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基层检察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抓教育整顿,抓执法观念转变,抓内部监督制约,抓案件质量考核等等,有效地促进了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取得不错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树得不牢。少数干警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差,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的监督的宪法意识不够,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多,主动争取人大监督的少,对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

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监督的活动少。由于代表所处单位、交通等方面的原因,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参与检察机关接待、观摩庭审活动的次数少,每年也就5次左右。

三是平时工作汇报不多。除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工作报告外,平时很少向人大及其常委汇报专项工作。

四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联系人大代表、走访省人大代表等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未建立起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

二、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一要加强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全体干警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其实质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权依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运作。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更好的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道德素养和法律修养;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提高认识使干警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牢固树立起“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使广大干警进一步了解和明确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建章立制。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如工作报告制度、人大交办案件事项办理制度、督办制度、联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同时,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范围,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理念。

三、基层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除了一年一度的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外,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把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查办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特别是需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检察工作时,每年年初就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沟通,磋商报告专题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将其列入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二)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一要认真学习决议、决定内容。组织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会议的形成,传达人大常委会议精神,领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二要明确责任。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三要按时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均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三)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一是每年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登门走访人大代表,深入乡镇、机关单位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联系方式,征询对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聘人大代表为特约检察员,保持同他们密切的联系,以便对检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积极推荐和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书面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四是通报工作。建立短信平台和开通微博,坚持每季度向代表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编发检察信息,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寄送。为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订阅《检察日报》、《方圆》等杂志报刊,使他们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关心、支持检察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正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采取措施落实会议要求和审议意见,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经常性监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为了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与不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主要业务工作规程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执法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上一环节工作没有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下一环节的办案人员要对上一环节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增强流程管理的刚性和实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对办案流程进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对执法工作实行网上动态考评,把案件监控、执法监督和队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流程管理,强化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依法履行好这项职能,检察机关始终把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为保证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录音录像时必须对讯问起止时间和现场的环境、设备等情况进行记录,讯问活动与录音录像工作必须由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分别承担,以全面、真实地录制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对于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更好地固定证据,排除对办案的干扰,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为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机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实行这一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立案、撤案不规范等问题,促进了严格执法。二是建立健全办案考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办理批捕、、抗诉案件等工作的考评制度,统筹兼顾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对办案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定期通报,引导和督促各地依法公正办案。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制定了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对下级检察院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评,加强了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三是规范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度。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重点规范和健全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各项监督制度,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派员旁听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下级检察院请示事项和案件进行审查批准,直接指令纠正错误案件和撤销错误决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

检察机关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的同时,探索建立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专项监督机制。根据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反映,梳理出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开展专项监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解决。2005年以来,开展了以下专项活动:

(一)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适用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从2005年办理的逮捕案件中抽查了10万多件,通过自查、交叉检查、上级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认真查找侦查机关提请和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从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程序等方面建立健全规范逮捕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了逮捕的依法正确适用。

(二)开展公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为严把公诉案件质量关,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公诉案件质量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对不案件和后判无罪的案件开展办案质量专项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责任,对不负责任、违法违规办案的人员严肃追究,并从规范办案程序、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了公诉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3‰,职务犯罪案件的不率下降了7.8个百分点。

(三)开展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处理等工作。为确保这一规定的落实,解决少数地方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对涉财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进行逐案清理,共纠正违法扣押款物案件598件,返还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款物折合人民币6100多万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了严肃处理。

(四)开展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赔偿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监督。2006年,针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执行不及时、赔偿不到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2002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1件案件,明确责任单位,限定结案时间,使这些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金额2674万多元。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组织开展了对刑事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和不赔偿决定等案件的专项检查活动,目前正在进行中。

(五)集中处理涉检案件。检察机关把认真办理涉检案件作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实际措施,以涉检进京访案件、长期上访的积案和疑难案件,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案件为重点,先后开展了集中清理解决涉检问题和涉检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查案件,逐案制定方案,逐案落实责任,逐案息诉罢访,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2005年以来,共清查涉检案件14989件,目前已办结13842件,息诉12416件。同时,注意发现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的发生。2006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比上一年下降5.8%,今年1至9月比去年同期下降6.4%。

三、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

促进公正执法,队伍是根本,也是保证。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以领导干部和一线办案人员为重点,不断建立健全队伍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

(一)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各级检察机关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监督制度的同时,着眼于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建立和推行巡视、上级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检察院负责人谈话、检察长异地任职和重要执法岗位定期交流等制度,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个省级检察院开展了巡视,21个省级检察院共对206个市级检察院开展了巡视,对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和公正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健全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大多是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我们把对检察队伍的监督与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一是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卡”;首次接触当事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办案纪律及监督电话,并让当事人在“办案告知卡”上签字确认;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回访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并填写“回访监督卡”,把办案工作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二是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作风的转变,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2006年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了31%,因违法违规办案被追究责任的检察人员下降了37.8%。

(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并成立督察机构,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和办案一线,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办案区、办案现场和枪支、警械、警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不立案、不批捕、不、撤销案件以及后判无罪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察;对上级重大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着力预防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促进公正执法。

(四)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来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修订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把处理结果没有错误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究责任范围。新条例规定,凡是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责任部门,健全了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完善了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各地检察机关把追究执法责任与严明检察纪律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四、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健全接受监督的机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人民监督员共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7件,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纠正。四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了这一制度。通过实践,检察机关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作用,完善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建议:一是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就深化检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将职务回避、执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12个方面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对具体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公开的尽量向他们公开,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针对申诉人对不、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存在的疑问,对这些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既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又接受群众的监督。五是完善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为保证检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还建立健全了相关保障机制,规定检察人员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上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复核。2005年以来,共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7989件,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680件。依法做好刑事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严格把握抗诉标准,定期分析抗诉案件改判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改进抗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自觉坚持和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查找问题,认真、全面地报告工作情况。对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检察职权中依法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专题报告或汇报。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以及实施检察官法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或书面汇报。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就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执法办案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二)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制度,根据人大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律师法执法检查中,检察机关如实报告执法情况,并根据检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对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在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下,检察官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了检察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人大代表联络、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等制度,形成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及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后,我们都根据会议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专门召开检委会、全国检察系统会议,认真查找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后明确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拓宽联络渠道,改进联络方式,健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走访人大代表、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几年来,检察机关紧密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改革,初步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了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健康发展。但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项长期任务,已经取得的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对检察机关监督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还不健全、不严密,一些案件管理监督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二是一些监督制度执行不力,有的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执法办案活动中去;三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总体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这些原因,执法办案中的一些问题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有的执法作风较差、办案质量不高,有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贪赃枉法,造成恶劣影响。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上不懈努力。

第一,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坚持把抓好法律规定的落实作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重要目标,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促使各项执法活动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细化执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力求使法律规定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改和案件清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办案。

第二,进一步健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坚持把强化对自身监督制约作为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的监督。针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影响执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构建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扎实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对执法办案活动和执法办案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这一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巩固和扩大教育成果,夯实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积极预防和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感情的行为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由此三个“进一步”,人们知道了如今法院大幅度增加的工作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比前五年上升了46%,地方各级法院则上升了22%。

审结如此多的案件自然不易,但是法院并没有因此降低办案的质量。肖扬说,五年来,各级法院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从而确保了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已经不是相差一字之游戏,它是每个刑事被告人的人生“分水岭”。而人民法院只有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才能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和无罪不罚。在这方面,法院交出的答卷合格。

不仅如此,法院在这五年中,还办理了113**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赔偿4013件,占这类案件总数的35%,使受冤屈的公民获得了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这五年来,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人民群众对此是认可的———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一些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使一大批刑事案件得以严肃查处。仅在近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中,检察机关就查办了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并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554人,还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

曾几何时,广大群众对该查办而不予查办的刑事案件一直意见较大。如今,检察机关已强化了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据韩杼滨在工作报告中透露,五年来,对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已依法监督立案达36955件;对应逮捕、而未逮捕的,已依法决定追加逮捕达50863人,追加25297人。此举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说,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韩杼滨则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从而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肖扬宣布,五年来,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464683件,比前五年上升了65%,而案件种类已基本覆盖了行政管理领域。这无疑是对“民告官”类型案件不断进展的最好诠释,既显示了支持“依法行政”,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意识。

与此同时,韩杼滨也在工作报告中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这也说明,抗诉不是刑事诉讼的“专利”,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仍在不断地得到强化。

加快司法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这五年来,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中还有一个共同的亮点———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达到公正执法与讲求效率的统一。

从肖扬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法院改革的步伐已在明显加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法院的改革目标和任务。而令人欣喜的是,“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

法院改革完善了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全面推行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往我们只能在影视节目中看到法官身穿法袍、手拿法槌的情景,如今已在全国的法院中开始实行。

法院改革完善了诉讼制度———推行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法院改革完善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监与审执的三个分立制度,推行了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并强化合议庭职责。

引人注目的是,这五年来,人民检察院也在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勃勃生机与活力。

早在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作出了全面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察工作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

具体地说,就是建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等等。这样,就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了公正执法。

如今,已有2960个检察院选任了9000多名“主诉检察官”,从而明确了办案责任,提高了公诉质量和效率。许多地市以上的检察院还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增强突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同时改革了侦查监督方式,实行“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的全新工作机制,并实施了科技强检规划,以提高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此外,检察机关还推行了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并完善了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还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如今,人民法院正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职业准入,树立职业形象,以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而人民检察院则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检察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素质工程”,并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面对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在强调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深化司法改革,讲求公正和效率,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来自)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每人与10名人大代表建立了直接联系,聘请了名人大代表为执法监督员,及时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今年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们向驻寿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封,召开座谈会次,登门走访人次,征求意见建议余条,对于我们切实找准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健全反馈和备案制度,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制定了《关于办理交办案件的暂行规定》,实行专人登记、呈报、移送、协调、催办、督办和反馈。凡人大交办、转办案件,都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交办案件的期限要求,确保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不能按期查结的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及原因。去年以来,市检察院共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案件件,已办结件,都及时作了反馈。

二、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事业的关心与厚爱;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期望。近年来,我们坚持把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作为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动力,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履行检察职责。一是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市检察院紧跟市委关于抓住新机遇,实现新发展、建设“平安菜乡”、构建“和谐**”等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围绕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服务经济建设40条》,并用心用力抓好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二是加大办案力度。积极投入“平安菜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集中开展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妥善解决了一批久诉不息的上访问题;突出查办了一批严重破坏党群关系、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切实强化诉讼监督,依法监督办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努力增强执法办案的效果。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组织开展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和破环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专项行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立案监督的马成抢劫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立案监督案件。

(二)以提高素质能力为核心,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主题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树立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大局意识和公正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强化教育培训,通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大搞岗位练兵、加强实战锻炼等,努力提升队伍的整体执法素质,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省院制定的四个绝不允许、六条禁令、执法作风投诉处理办法等纪律规定,实行检察长廉洁从检公开承诺,干警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三)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4月以来,我们按照上级院部署,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吸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民监督员的推荐、选任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有力监督支持。共选任5名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以及干警的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实施监督,增强了对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

回顾这些年的实践,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根本性、方向性的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以一贯之地贯彻落实。

三、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市委召开这次会议,对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回去后一定传达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市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进步服务。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市检察院一定会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结合起来,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坚持打击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一致性,更好地为全市加快发展、建设“平安菜乡”、构建“和谐寿光”服务。

(二)以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水平。一要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经常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情况、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做好“严打”维护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二要努力提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交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自觉完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各类交办事项落到实处。三要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要进一步拓展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为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创造条件,诚心诚意地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三)以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为动力,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经常性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队伍建设的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检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绝不护短。把院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点,坚决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治检,长抓不懈。

法院年度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从情感上亲近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依据法定程序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的杰出者。该院把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不仅仅看做是出于工作的需要,而且必须是出于全院干警内心的真情实感。只有用真心诚意对待代表人民群众的人大代表,与人大代表进行思想上的深入沟通、心灵的摆渡、情感的投入,才能最终赢得人大代表的信任,听到他们的真话,了解他们的心声。

在工作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形成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联系格局。该院班子认为,要在工作上有主动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意愿,要端正联系的动机,更要廓清检察院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目的。“主动联系当然是我们的故意,倾听民意自然是我们的动机,解除民怨才是我们的目的。”与人大代表联系必须“以心换心,只有精诚所至,才能金石为开”。绝不能沽名钓誉,更不应以联系人大代表作“政治秀”。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柴国立说。通过办案、下乡、调研等多角度,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干警多层面、全方位开展联系工作,养成习惯,形成格局,坚持经常。

坚持多种形式结合,形成彼此良性互动。报告工作与沟通情感相结合。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每年检察机关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要就某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院班子不仅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一规定,而且还把向人大报告工作看成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认真准备报告材料,事先多层面地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如实地报告工作。同时,该院把报告工作的过程当成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了解、提升友谊的良好时机。几年来,由于该院重视情感沟通和报告工作,了解代表民声,明白代表意向,融合代表情感,每年的人大报告和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都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人大代表的高票通过。除常规的报告工作外,该院坚持每年向人大代表发慰问信、贺年卡、征求意见函及登门走访,使检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检察干警与人大代表不仅仅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而且提升为联谊单位和挚爱朋友的关系,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了法律和情感基础。

自觉接受与主动争取相结合。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检查、视察,是依据宪法而行的,是人大的法定职权。几年来,在接受监督上,该院把自觉接受和主动争取结合起来,对于人大计划内的和临时安排的检查、视察等监督活动,他们都能够自觉地接受,积极认真地准备,如实坦诚地汇报。近几年县人大对该院民行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反贪污贿赂工作、服务重点企业工作等先后进行了检查、视察和听取了专题汇报。由于该院态度认真、行为自觉,得到了县人大领导的肯定和赞赏,有些工作通过县人大反映到县委,受到县委的表扬。对人大没有纳入对该院的检查监督内容的工作,院班子认为有必要向人大汇报并接受其监督的,也能积极主动争取,不等不拖。前两年柳河看守所超期羁押现象严重,该院主动向县人大汇报,争取列入县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县人大采纳了县检察院的意见,专门听取了汇报,并安排检察院与人大一同检查看守所,随后这一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2009年该院又主动争取县人大常委会听取该院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汇报,县人大已将此列入计划。为了让人大随时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该院及时将《检察动态》报送人大审阅。对此柴国立检察长说:“自觉接受与主动争取结合,有利于人大的监督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层级联络与分组联系相结合。在柳河境内的人大代表有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县本级人大代表。联络人大代表的工作不是检察长的一人职责,而是检察机关全员应尽的职责。为使联络工作有序有效,实行层级联络与分组联系相结合的办法,使联络工作普遍且重点突出。一是检察长负责联络区域内的3名省人大代表。每年检察长都利用适当的机会走访、看望3位省人大代表,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院班子其他成员负责联络区域内的通化市人大代表,共27名。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全体中层干部负责联络县本级人大代表。鉴于县本级代表有200多名,我们将代表按乡镇划分成若干小组,由本院各部门对应负责联络,通过分组对应联络,使该院各部门普遍增强了人大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各部门负责人既可以专程联络代表,也可以利用下乡办案的机会联络,保证了联络的及时性和普遍性。这种分层级和分组联络形成全方位的联络网,使联络工作和接受监督都落到了实处。

联络沟通与解决问题相结合。与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进行沟通联络仅仅是方式、程序,而真正的目的是通过联络了解代表的心声、呼声和意见、建议,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和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去年,该院班子成员在走访省人大代表时,了解到一省人大代表被敲诈勒索的情况,随后该院及时向政法委汇报了情况,并建议组成专案组立案侦查,得到了政法委领导的重视,随即立案查办了这一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依法维护和保护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今年初,在走访县人大代表柳河砬门敬老院院长时,得知该敬老院老人100多名,比较困难。3月8日,该院组织女干警带着全院干警捐赠的衣物和购买的米、面、油等,由检察长带队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同时向县有关部门呼吁为其解决经费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