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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级配套、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县直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县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视县级财力情况而定,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三)跟踪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为本”意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筛选机制,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

(四)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管理原则。按照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按类管理原则。不断优化专项资金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对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类管理,不得重复设立、申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审批程序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县政府审批后确定;

(四)会同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计划;

(三)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建立项目储备库;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的专项资金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条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须经县政府批准。新设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或者由县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组织论证,提出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上级文件在申报项目方面有具体要求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对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五)其他需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编排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每年初,县业务主管部门从本部门主管的行业范围内梳理本年度要实施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按单位、分产业建立全县集中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增强项目实施的计划性。

县业务主管部门梳理选择项目,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依据项目对地方税收贡献程度、综合社会效益等进行确定,必要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县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二)项目立项。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会同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对多个实施主体符合项目条件的,实行竞争立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材料准备。项目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后两月内,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项目评审。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项目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由牵头的县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可以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省和市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县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督促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加快实施,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变更,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县财政局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前,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县财政局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用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对经考核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可以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实行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规定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予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按照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结果实行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水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对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抽查情况由县财政局作为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县财政局限期改正,并报经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和事查处办度,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五)对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未履行改正要求的;

(六)未执行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监理资料;内容;要求;移交存档

1 监理资料管理一般性规定

(1)监理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应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合同的规定。(2)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收集整理及时、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分类有序,具有可追溯性。(3)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资料的总负责人,并指定副总监或办公室主任主管,资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资料员具体管理。(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的监理资料,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接受经涂改过的报审资料,并于每月编制月报之后次月10日前将审核整理过的资料交与资料员存放保管(也可每季度末进行一次)。(5)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形式;要长期保存的应采用针式或喷墨打印,不能用激光打印,纸张采用70g的A4或A3纸。(6)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文件资料的收文、传阅及发放制度。(7)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监理资料分类建立案卷盒,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目录,以便于跟踪检查。(8)对于已归资料员保管的监理资料,如本项目监理机构或其他人员借用,须按一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资料员负责收回。(9)利用计算机建立监理资料管理的系统文件,长期保存的文件应及时形成电子文档形式,归档时刻录成光盘上交。

2 监理资料目录、格式(见表1)

3 内容及其要求

3.1施工准备阶段

3.1.1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以监理单位进驻现场报告给建设、施工单位;监理站标准化建设,图表、制度上墙;

3.1.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1.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审核中有关问题的报告;

3.1.4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1.5工程开(复)工审查报告;

3.1.6建立健全各类监理工作台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台帐、工程进度台帐、验工计价台帐、安全监理台帐、环水保工程监理台帐、设计变更台帐、监理见证及平行检测试验台帐、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及主要人员资质审核台帐、监理指令台帐(停、复工令;质量问题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台帐、工序检查及质量验收台帐等;

3.1.7监理站文件收发文登记、转阅记录。

3.2施工阶段

3.2.1签报承包人月、季、年验工计价表;编报监理月报、季报、年报;

3.2.2承包人编制的年、季度计划和控制工程进度计划或计划变更的审查报告;

3.2.3工程项目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的报告;

3.2.4监理日志、施工工序检查及质量验收记录登记资料;

3.2.5有关监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水保等问题的专题报告及重要工程例会纪要;

3.2.6工程质量严重问题停工、复工报告;监理各类指令资料;

3.2.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3.2.8由建设单位规定或授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报告审核;

3.2.9承包单位要求费用索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有关资料或报告;

3.2.10承包单位申请工程延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3.2.11项目监理机构受奖文件原件资料及时寄回监理公司办公室,由公司经营部统一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只保留扫描的电子文档。

3.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3.3.1监理管段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初验报审表,同时提交竣工报验单及验收记录;

3.3.2在工程初验前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初步意见;

3.3.3按建设单位要求督促承包单位上报工程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上报监理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

3.3.4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审批表,签署有关工程验交证书;

3.3.5监理工作总结、环保、水保工作总结;

3.3.6总监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会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4工程质量保修期

3.4.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审核质量缺陷返修工程的数量和费用,签署返修工程验工计价表报建设单位审定。

3.4.2检查督促完成竣工文件,完成其中监理文件的编制(含移交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的监理资料)。

3.4.3经审查合格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总监会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共同签发“工程质量保修终止书”。

4 监理资料移交存档

4.1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的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建设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 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 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 (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 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 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 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 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 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 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 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 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石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石庄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公用广场、公共设施、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路灯绿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按照石庄镇人民政府及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石庄镇工程建设年度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设想;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项目年度建议书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编制完成,由财政所牵头会审后,上报政府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对零星工程、特殊急办的新增项目,由条线主管领导牵头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概算总价在三万元以下的急办零星工程,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立项工程应包括实施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内容,其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不再另行立项。需要报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特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章规划设计与评审

第十条根据已经立项项目的建设内容,由建设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设计要点、技术参数、时间节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或时间紧迫下,经招投标管理工作组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信誉审核,采取跟标等方式比选商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的设计应采用最优方案,对特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含量高、影响外观形象的项目应采用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分别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1.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邀请主要领导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石庄镇的整体形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还要邀请市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2.对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无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邀请条线主管领导参加评审,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及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一般工程设计应在2个星期内完成,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工程预算及招标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确定后,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按照相关定额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在镇纪委指导监督下,编制标底,然后由镇招标工作组按程序进行招标落实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按照市场询价或指导信息编制预算,工程最高限价(标底)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镇招标工作组应根据工程造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单座桥梁改造估算投资额在20万以上、装修工程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开招标。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可由镇招标工作组组织公开招标。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别紧的镇政府急办工程,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最高限价、评标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正式对外。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镇招标管理工作组起草,经镇主要领导、纪检领导同时审阅修改定稿,在市级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由招标管理工作组邀请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到会人员均在工程招投标确认表上签字备案,并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履行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并报镇纪检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商方式落实的投资(实施)主体,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招商办法的主要精神,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进入招标程序,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负责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实行会签制,由纪检、财政、招投标及相关责任人共同审阅会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工程类别经纪检、财政、招投标共同会签后,由主要领导代表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议标确定的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

第二十六条各类合同文本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上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除给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备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财务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凡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相关部门应对合同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新开项目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现场代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记录情况及执行意见。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协调的责任主体部门。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确定。不足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的方式,或根据同时期、同类型项目择优选择信誉好、价格低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标。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派员常驻工地,并经常监督、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由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实施主体参加。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验收阶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建设服务中心、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应联合参加。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在招标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确需要认质认价的,由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参加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此类变更可由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收到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材料后,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报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建设服务中心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设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履行变更手续,同类变更数额在叁万元以下的,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牵头,建设服务中心和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审查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调整金额在叁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的10%范围时,必须在三家会审一致的基础上报镇主要领导批准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代表业主审查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所有变更都必须手续齐全,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或未获得批准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时不予验收,结算时不予承认,同时对擅自变更的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成部门及人员包括:镇分管领导、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纪检部门及市级相关质量监督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建设服务中心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服务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十五天内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八章项目预审、终审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进行结算预审;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应按原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编制。对预审核减率超过10%的结算书,将发回原单位重新编制,并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应在施工单位结算书送达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在通过初审后,施工结算书将送至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终审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以终审结算价格为支付依据,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编制工程付款支付计划。

第九章工程的档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凡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接管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运行、养护、管理等费用的,由接管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费用预算申请报告,但不影响接收工作的进行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存档,对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竣工图部分报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造成影响的,由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及一定的罚款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出扣款凭证从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服务中心及接管部门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确认。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