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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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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管理制度

水厂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贸市场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相对集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经营各类商品、货物的开放市场、封闭市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有形市场以及以自购、租赁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商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集贸市场的开办主体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集贸市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人员有依法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地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集贸市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排除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各种干扰,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第九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十条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和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必须在市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内拥有分支机构,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或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以各摊点为单位,分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换验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季节性集贸市场和定期经营的集贸市场内固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预计持续经营超过30天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固定经营地点的或有固定经营地点,持续经营达不到以上天数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并且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的,可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停业。地方税务机关在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后,应当予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相应调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封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歇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凡在集贸市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应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可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定期定额纳税人购买、使用发票的应与其核定税收定额相结合;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的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对集贸市场中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或应税收入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纳入正常管理,继续提供各项纳税服务。

第二十条对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纳税。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简易申报方式按期缴清核定税款的,即视为已申报缴纳;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纳税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

第二十一条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纳税定额、办理停歇业、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款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集贸市场内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和税源情况确定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征管形式。对规模较大的市场可实行设专门机构征收管理,实行划片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对规模较小的市场可实行设组或双人上岗征收管理;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市场可实行巡回征收管理;对农村偏远的、较小的市场可实行专人征收管理或委托代征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市场税收征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具体确定对各类集贸市场征管的作息时间和对市场纳税人税收控管征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控管方式的不同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建账核算的实行查账征收;对经批准设置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核算的实行查账定率征收;对经批准不建账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经批准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核卡征收;对临时经营纳税人实行查实或查验征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对集贸市场内月应纳税额较少、收入相对稳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税源大小和业户控管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行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合并缴纳税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采取下列征管措施:

对建账不实,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当期应缴税款。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市场主体签定经营房屋、摊位买卖合同的或长期租赁合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有效控制的,可在合同期限内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应分别实行按天或按次征收管理。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商品、货物进场登记、评估预征、质押担保,提供押金或担保人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严格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各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积压、占用、转借、挪用税款。

第二十八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届满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货、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三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电脑核定纳税人定额方法,推广多元化申报和税控收款机刷卡等申报方式,采取使用银行支票、电子卡、电子结算、银税一体等方式缴纳税款,尽可能减少现金收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检查通知书;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等调查手段获取检查资料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包括为纳税人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妨碍税务征收、管理、检查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种、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擅自在集贸市场征收地方税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集贸市场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人员按简易程序当场直接处罚;对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上*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上*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所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对纳税人*0元以上的罚款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集贸市场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集贸市场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在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具体补充规定。

水厂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型建设项目 场外排水工程 施工进度 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在加快,城市的人口在急剧增加,大型建设项目也是层出不穷。而在排水工程中,由于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本身就具有一些特殊性,加上受管理制度、方法、模式以及技术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影响,加之其管理与控制措施也不够完善甚至缺失,导致其普遍存在问题,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与控制中,这些存在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一)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的特殊性

大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本就众多,建设周期比较长,排水系统也复杂,而在整个排水系统中,场外排水工程因为处于排水施工的下游段,其更具有一些自己的主要特点。其主要表现为:工程量大、线路长、沿线地势地貌复杂。除此之外,下游段的排水工程施工还常常在施工期间需兼顾上游段的临时排水。这样一来,其工程进度会更受施工队伍、土地征用、沿线居民、开挖土方堆放、交叉管线及构筑物迁改、施工道路、临时排水、天气变化以及周边环境等的影响。

(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和建设单位内部管理欠缺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土地等纠纷处理不及时;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线路长、施工用地呈带状,用地边线外涉及到周边很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线、建筑物和农作物等。由于施工作业面较窄,队伍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无意的损坏到周边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等,在赔偿谈判过程中由于赔偿数额谈不拢、或遇到恶意刁难但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不力而致使的工程施工中断,会严重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建设单位缺乏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部门分工不明确、责权不统一、施工图设计质量不高、招标缺项漏项和报建手续不完善等也都会对推进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管控能力不足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管控能力不足也是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施工出现的普遍现象。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第一,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具有较强的整体性、系统性。然而国内大部分建筑公司规模小,技术不成熟、资金不雄厚。这些建筑公司的大量涌入,导致在大部分的工程施工中,对施工进度的管控存在不足。第二,有的施工单位不具有承包其整个工程的技术及资金,他们就通过“挂靠”资质等方式中标工程;或者有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就将中标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和转包。这些现象的出现无形中增加了对施工进度管控的难度,导致工程进度减慢,且容易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四)工程监理不到位

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较晚,监理制度还不够成熟;受中国人情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影响,目前监理单位还远不能达到独立监理的要求,这些都会导致工程监理不到位普遍存在。另外,由于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涉及里程较长,施工工作面也很多,施工单位利用工程项目的这些特殊性,而不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甚至打起“游击战”,也都会造成工程施工进度的管控困难。

二、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施工进度管控的策略

(一)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方案设计,注重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并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优良的施工图设计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科学有效的设计方案又是优良施工图设计的保证。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施工进度管控有直接影响。场外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纠纷的高效处理,是施工进度把控的重要环节,而纠纷的高效处理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首选,在项目的前期阶段,设计方案的选定一定要深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例如在主要材料的选择时,要考虑施工现场场地运输条件和周边市场的目标材料供应能力,因为良好的运输条件和充足的材料供应能力是施工进度管理和控制重要保障。一般的建设单位不会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对于涉及众多专业、工艺流程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更是匮乏。所以要保证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建设单位要学会借外单位的力。在设计方案比选时,不能给方案评审的专家任何压力,要让一定要专家充分发挥其专长,让行家说出心里话,绝不能让方案评审流于形式。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严格要求设计单位依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设计规范完成施工图设计,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杜绝未经合法审查甚至不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直接用于施工。另外需注重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其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总组织者和管理者,要有主人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具有主人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服务意识的建设单位更有利于施工进度的推进。建设单位管理者作为甲方,是很多工作组织者和推动者,例如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工作,及时处理这些工作能让施工单位将精力集中在施工现场,有利于施工现场工作推进。而一些工作则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者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例如隐蔽工程的验收、现场工程量的签认等。另外,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的及时拨付也是施工进度管控的重要保障。

再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特别是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程中可能引起的纠纷做好预案,最好能联合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矛盾纠纷造成的停工。

(二)选择综合实力强并有类似场外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的目标考核,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

首先,施工单位的选择是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完成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制定评标标准时,要倾向于有类似场外排水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的投标人,例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有类似项目的实际管理业绩,而且在工程竣工之前不得变更项目经理,这样也可以有效防止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公司中标。

其次,按照工期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单位要编制科学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制定节点目标,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节点目标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并实现节点目标奖罚制度。为保证节点目标是顺利实现,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例如每天关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投入,特别是人工、机械和材料的投入情况,保证现场施工力量足够。当出现某项工作滞后于目标计划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加大该工作力量投入,将落后的工作追赶上来。

再次,独立、公平是提高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的两大关键。独立,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公平,是指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支持监理的工作,以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在施工中,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和控制,有利于场外排水工程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顺利竣工。要针对在大型建设项目场外排水工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保障排水工程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笛.浅谈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与控制.城市建筑.2013.16期

水厂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镇 供水 水处理技术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兴化市乡镇自来水企业也得到迅速地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市34个乡镇已建成自来水厂,不少村庄也拥有自己的村办水厂,乡镇供水事业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居民的吃水难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管理上的一些弊端。现就乡镇水厂的水质管理谈谈一些看法及对策。

一、源水水质现状

兴化市地处里下河地区,河网密布,相互贯通,水量充沛,这给乡镇自来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水源,但伴随乡镇经济的发展,水源水质的污染程度正日益加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

随着乡镇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造纸、制药、电镀以及农药等其它有污染行业的上马,由于环保意识薄弱和资金的制约,大量的工业废液往往未曾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就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对水源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

2、农业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

一是农药和化肥的污染:由于兴化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农药和化肥来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农药和化肥的大量使用必然带来一部分流失,它们常常通过地表经流或土壤渗透至水体中,水体中有机物含量增高,严重影响了供水水源;二是麦秸稻草污染:每逢收获季节,大量的麦秸和稻草被直接抛至河流里,长期浸泡在水中,滋生大量有机物,使水体富营养化,气温升高时,水体就开始发黄、变臭。

3、生活污染

取水口上下游随意停泊船只、随意排放污水,给水源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所有以上这些污染,带来水体有机物含量增高、氨氮磷、重金属等离子含量的增高,致使水体富营养化,藻类大量繁殖,水中溶解氧下降,色度增高,某些乡镇的饮水水源已达不到国家地面饮水水源标准,水质的恶化同时给乡镇提出了严峻的问题,加强水质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二、水质管理的现状

水质管理是乡镇水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环节,管理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业产品的质量,我市乡镇水厂一般规模在1000吨/日―2000吨/日,处理工艺流程一般是:源水(取水口)加矾泵房反应沉淀池(水力循环澄清池)无阀滤池清水库二泵房管网(用户)。从工艺流程看,水质管理应包括对源水、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及管网水的管理。

1、源水管理

对源水的管理,首先表现在对取水口的管理上,由于认识及设计上的原因,我市大多数水厂对取水口源水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一是未按要求设置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二是取水口的设计往往过于简单,一般采取1―2根吸水管延伸至河中近岸的地方,在喇叭口附近几个桩以固定取水头部,在桩的周围再裹一层铁网,但由于长期浸泡在水中,水的锈蚀作用及水浪的冲击作用,铁网很快就丧失保护作用,由于水泵的抽吸作用,喇叭口附近就聚集着大量的水草、藻类及其它漂浮物,从而影响水源水质;三是目前大多数乡镇水厂没有混凝搅拌器设备,不能做小样试验,因源水受风向和气温的影响水质波动较大,只凭肉眼来判断往往不能达到反应沉淀的最佳效果。

2、沉淀水管理

由于许多乡镇水厂领导技术素质不够,质量意识不够强,过多注重经济效益,常少加矾甚至不加矾,制水人员又缺乏专业知识,致使沉淀水严重超标,达不到规定的沉淀池处理水的质量要求。

3、滤水后水管理

现在大多数乡镇水厂使用人工石英砂,虽然价格低廉,但处理效果很不理想,且翻砂周期短,加上对滤池的运行管理不正常,常造成滤后水浊度过高。

4、出水厂管理

乡镇水厂由于缺乏自动加氯设备,对出厂水余氯的控制一般采用漂白粉来消毒,加氯方式常常是一只装满漂白粉溶液的塑料桶置于清水池通气孔或人孔口上,通过桶边的水孔自流加氯,一是造成氯的挥费,二是常造成加氯不足,有的乡镇水厂自来水甚至根本不消毒,自来水卫生状况令人担优。

5、管网水管理

由于不少乡镇水厂未设置测压点和采样点,管网水压和水质变化得不到及时控制,形成低压区和死水点。

三、对策

水质管理的目的在于供好水、供足水,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要使乡镇水厂水质管理走上正常轨道,必须加强基础管理

为了保证和提高水质,首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基础工作

A、质量教育

思想教育:水是生命的源泉,从事供水工作尤其是从事净水工作的人员更应认识到水质是关系到国民生计的大事,必须牢牢树立水质第一的思想,发扬“辛苦我一人,好水送万家”的奉献精神。

业务技术教育:走上净水岗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在通过严格考试的前题下才能持证上岗。在生产过程中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考核,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

B、技术标准

国家标准:要严格执行自来水水质内控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净水原材料验收标准等。

工艺标准:指导净水工作运行的主要依据、涉及面较广、包括水源、水样、混凝剂、混合、沉淀、过滤、消毒、泵房等方面的主要操作规程。

水厂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黄坛水厂工程

2009年完成情况:

1、完成综合池(平流沉淀池、清水池、网络絮凝池)主体施工;

2、完成管廊、滤池、反冲洗泵房、总出水堰主体约80%施工;

3、完成加药间主体施工;

4、完成净水工程设备采购;

2009年计划:

2、3-5月份进行各种设备安装及厂区厂貌环境施工;

3、5-7月份进行设备调试;

4、7月份,水厂试运行;

5、完成出厂水管前期准备工作。

二、长街水厂工程

2009年完成情况:

1、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包括:排水排泥池、污泥浓缩池、气水反冲洗滤池、清水池、絮凝沉淀池五个单体项目。

2、完成净水工程设备采购

2009年计划:

2、3月份进行长街水厂局部设备安装调试;

3、3-5月份开始长街水厂出厂管网建设;

4、7-8月份开始长街水厂设备调试;

5、9月份长街水厂试运行。

三、岔路-前童水厂

2009年完成情况:

1、政策处理正在协调中;

2009年计划:

1、完成招标工作及签订施工合同;

2、施工单位进场动工;

3、净水工程设备采购;

四、污水处理厂工程

2009年完成情况:

1、完成大佳何污水处理泵站土建工程;

2、完成茶院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

3、完成长街污水处理厂围墙招标及砌筑;

4、长街污水处理厂土建招标信息;

5、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鼓风机、污泥切割机、螺杆泵、及离心脱水机的安装调试工作

6、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低压配电柜改造

7、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滗水器和水泵采购及其他设备上报政府采购审批工作;

8、完成城北污水总管二期工程。

2009年计划:

1、完成深甽污水处理厂招标工作、施工管理、设备采购,完成主体工程;

2、完成西店污水处理厂招标工作、施工管理、设备采购工作,完成主体工程;

3、完成长街污水处理厂施工管理、设备采购工作,完成主体工程;

4、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

五、管网工程建设

2009年完成情况:

1、制定《水务集团“一户一表”给水工程管理规定》;

2、完成创业路给水主管工程80%工程量;

3、完成胡陈港大桥——长街工业园区给水主管工程;

4、完成宁东出厂水管招标工作;

5、完成年度一户一表工程预算工作;

6、完成年度施工图会审及工程变更管理;

7、完成年度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审核工作;

8、完成年度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审批工作;

2009年计划:

1、完成桥头胡-大佳何给排水主干管招标、施工管理工作;

2、完成创业路给水工程;

3、做好工程预算工作;

4、做好施工图会审、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验收验收工作;

5、做好竣工资料审核及工程款结算、审批工作。

六、政策处理

1、完成白溪、黄坛水库连通管政策处理;

2、完成梅丹线顶管工程政策处理;

3、完成宁东出厂管政策处理;

水厂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R12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2)-01-271-01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博乐市辖区6个乡镇场国债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改水工程30个集中式供水厂,水源为地下水井水,均未消毒处理。

1.2 方法 2011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样1次。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结果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进行评价。

2 结果 见表1。

表1 2011年博乐市农村集中式供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

注:()内数字为合格率/%。

2011年博乐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样本合格率为92.46%。(1)感官性状指标中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全部合格。(2)一般化学指标中PH值、铁、锰、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氨氮全部合格。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部分水样不合格,总硬度合格率86.67%,溶解性总固体合格率93.33%。(3)毒理学指标中砷、氟化物、硝酸盐全部合格。(4)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合格率70.00%,大肠菌群合格率53.33%,耐热大肠菌群合格率53.33%。

3 讨论

3.1 存在问题 博乐市农村饮水安全改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厂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结果表明,连续两次共有18个水厂生活饮用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微生物学指标不合格的有14个,一般化学指标不合格的有4个。主要不合格指标依次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其中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最高检出值1.6×103个/L,检出值14个/L以上的8个,占总检测样品数的13.33%,菌落总数最高检出值1.2×104个/L,检出值1.4×102以上的8个,占总检测样品数的13.33%,总硬度最高检出值782mg/L,溶解性总固体最高检出值1537mg/L。

3.2 原因分析 (1)部分乡镇场村队集中式供水水厂建成已经16年,供水设施比较简陋,周围环境没有保护带,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物,均没有消毒及净水设施,这是导致水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2)组织和制度不健全,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水厂供水管理人员调换过频,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消毒技术,对供水设施的维护、清洗、消毒不及时、不规范。(3)个别村队受地理条件限制,水源选址有限,导致水质总硬度过高。

3.3 对策 (1)提高认识,加大硬件建设的力度,生活饮用水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大资金投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各乡镇场村队的具体情况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增添相关消毒及净水设施,水厂周围制作保护隔离墙、泵房、水塔顶部及水井盖予以封闭等。(2)建立机构,落实责任。个乡镇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由卫生部门实行上高前培训。(3)加大农村饮用水监督监测力度,确保水质质量。卫生监督监测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农村应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一是认真做好农村水厂卫生许可前的技术审核,严把发证关;二是加强水质检测,及时了解水源状况,并积极指导供水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农村水厂要追查并分析原因,限期改进,并加大监测密度,不断提高水质合格率,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