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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

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

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征求意见梳理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印刷方面:一是多下基层单位和印刷企业调研,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多组织培训、业务交流、座谈会、技能比赛及其他活动,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切实提高印刷行业的整体素质。三是组织有愿望、有能力的印刷企业外出参观考察,开阔眼界。四是充分挖掘、利用印刷协会平台,为广大印刷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五是讨论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印刷指导工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六是出台行业优惠政策。七是加快印刷产业园筹建步伐,为面临拆迁的印刷企业解决厂址用地问题。

发行方面:一是各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需要培训提高。二是提高图书市场的繁荣程度。三是希望市局加大宣传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并落实到位,对基层工作多加指导。四是建议加强对图书批发交易市场秩序尤其是市场北边停车场的环境治理。五是加强今后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落实到位。七是建议加大石家庄市各街道、路边盗版书摊的管理力度(早市、夜市),还有南三条图书市场内有个别特价书店盗版书较多。八是建议图书市场货梯中午不要停。九是建议建立“意见箱”。十是加强市场忧患意识、安全意识、消防意识。十一是加强对图书发行业发展方向的指导,促进市场良好发展。

版权方面:一是版权工作涉及面广、行业多、涉及主管部门多,管理起来相对较散,出现管理体制不顺现象。二是站位不高,缺乏大局意识,表现在协调其他部门能力差,综合执法能力差问题。三是拓展执法领域能力差,很多方面还存在版权监管缺位、执法空白,对与其他部门交叉管理对象监管缺位。四是指导、督导县(市)区版权执法人员提高版权执法能力方面差,版权保护工作开展存在不均衡现象。五是版权工作开展存在不系统、随意性、头绪乱、工作重点不明确现象。六是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够、不明确。七是今后解决问题的点子出了不少,措施落实很少,下一步需要扎实开展工作。八是管理意识不强、跟不上、宣传教育不到位。九是对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培训抓得不紧,不到位、不经常。十是检查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十一是抓工作以点带面意识不强,对守信经营先进单位宣传表彰不够,对违规经营者处罚不到位。

出版方面:一是多下基层单位调研,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多组织培训、业务交流、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增强针对性,比如组织培训班,邀请公开报社的专家为编辑部讲解摄影、排版、参考文献引用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提高编辑人员编辑和写作水平。三是组织举办联谊活动或对口单位座谈活动等。四是组织有时间、有能力的单位外出参观考察,开阔眼界。五是建立起相近内刊之间交换刊物的平台,举办“双十佳”优秀刊物观摩交流等活动,互相促进工作。六是促进省会各内刊之间的交流,比如根据刊物性质分组交流、开辟网络交流平台等方式,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资源共享,开扩思路。七是针对“科学发展观”、“干部作风建设年”等热点的宣传,能组织更多具体、专门的讲座。八是对法律法规及时宣传。九是加大省会内资报刊横向交流的同时推广外省内资、报刊编辑工作的先进经验,学习借鉴,博采众长。十是增加《出版在线》期数,发挥阵地作用。十一是多设立省会“双十佳”、“优秀内资”名额,鼓励先进。

扫黄打非和市场监管方面:一是加大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力度。二是对扫黄打非工作要常抓不懈,保障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对出版物市场监管和扫黄打非工作的意识还不够强,主要表现在思想重视程度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四是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执法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协调能力、办事能力、执法能力、工作作风等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五是对出版物市场监管的力度和密度还不够,有些出版物经营单位还没有检查到位。六是组织安排市场检查还缺乏科学性,各项工作对县(市)区部署得多,督导检查不够全面。七是没有充分发挥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与上级对口部门(国家、省和市)联系、汇报、请示不积极,不主动。八是与扫黄打非成员单位之间联系行动比较单一,没有发挥各成员单位在扫黄打非和市场监管中的集体作用。九是与各县(市)区联系不够紧密,只是转发上级密电、文件,深入基层进行联络督导检查不够。

(二)肯定方面

一是工作作风严谨、指导思想明确,对市局科级以上干部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二是工作认真负责,对基层提出的问题能及时详细的给予答复,帮助很大。三是在思想作风扎实、工作作风严谨,是一个很负责任的领导团体。四是开展的石家庄市新闻出版行业诚信体系创建活动,调动了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的积极性,使经营者深深体会到守法经营,诚信于消费者是经营之道,必将带来社会、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五是行政审批办事效率高,服务热情,审批步骤快,没有吃、拿、卡、要现象,要继续保持这种方式和作风。六是网上办公自动化实行了与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印刷企业无纸化办公,工作方便、快捷。七是行政审批工作雷厉风行,如能保持这种工作作风,我们就非常满意。把你们的工作作风、方法应向上级领导通报,向其它行政审批部门推广。八是印刷管理规范、执法公正、服务到位、平易近人、素质高、作风好、办事效率高、工作扎实,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种业务,简化年检手续,一切为企业着想,耐心解答群众问题,真正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九是通过治理购书环境,使图书市场内外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在日常管理、消防、卫生等方面制定了措施,为我市广大的读者创造了一个整洁、舒适的购书氛围;对图书市场发行管理很到位,平时工作细致、要求严格、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受到了广大商户及客户的好评;注重对市场的规范管理,经常到图书市场现场办公倾听各书店的意见,帮助解决经营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十是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出版监管力度,依法行政效果好。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对编辑部工作指导有力,编辑部遇到的其问题都能在第一时间内帮助解决。他们待人热情,服务周到,从未出现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每年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都非常切合需要,很受欢迎。

二、整改措施

(一)切实解决科学发展观念不牢,创新意识、发展意识不强的问题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创新意识,加快产业发展,努力实现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市关于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建设的各类农家书屋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农家书屋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农家书屋建设标准;编制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目录;组织农家书屋工程验收;履行监督检查、考核、表彰职责。

第五条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农家书屋的选址、申报、建设、管理;配备、管理、培训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细则》、《农家书屋读者须知》等管理制度;负责农家书屋配置的出版物的采购;组织开展各类农民读书活动;报告社会捐赠情况。

第三章区域、选址与建设标准

第六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区域为浦东新区、松江、奉贤、南汇、金山、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等区(县)的行政村及类似行政村的农民集聚小区。

第七条农家书屋统一设在村综合文化活动室内,书屋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与东方农村信息苑、农民科技书屋等农村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共建共享,一般不另辟地方单独设置。

第八条根据农民文化需求的特点,农家书屋配置的出版物,以报刊为重点,保证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每个书屋配置图书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其中农科类读物不少于200册,新书年更新率达到10%,并配置满足出版物陈列、借阅、阅读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农家书屋要充分利用村综合文化活动室中已有的宽带上网设施和电视电影播放设备等,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现有公共文化配送服务内容的各类文化信息。

第四章实施计划申报与编制

第十条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村委会填写《农家书屋建设申报表》,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

第十一条市新闻出版局对区(县)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编制本市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作为验收依据。

第五章出版物采购与配送

第十二条根据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目录,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农家书屋出版物的采购和报纸期刊的订阅。

农家书屋配置的图书由图书馆统一分类、编目、加工、配送。

第十三条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在确保采购目录配置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农民需求增添其他出版物。增添的出版物应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严禁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制品进入农家书屋。

第六章社会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农家书屋工程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资金、出版物和相关设备等。捐赠人指定捐赠财物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第十五条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可受理向本行政区域农家书屋工程捐赠的出版物和相关设备,并登记备案,向捐赠人开具相关证明。捐赠的出版物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后配送到农家书屋,捐赠的设备可直接配送到农家书屋。捐赠人指定对象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向本市农家书屋工程捐赠资金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机构受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鼓励捐赠人认建农家书屋。捐赠2万元以上的,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在统一标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单位名称;捐赠10万元以上的,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由捐赠人冠名。

第十七条市新闻出版局对捐赠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农家书屋管理

第十八条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纳入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农家书屋的管理员,原则上由当地村民担任,并由村民民主推荐产生,报所在地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公益事业。

农家书屋的管理员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出版物的接收、登记、上架、借阅、归还、保管等;

(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三)台帐的纪录与管理;

(四)防止出版物与设备被挪用、私分、毁坏、丢失等;

(五)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农家书屋应当悬挂统一标牌,在书屋内醒目位置张贴《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细则》、《农家书屋读者须知》等管理制度。开放时间固定,免费借阅。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家书屋拓展服务项目,组织读书活动,组织农业技术、文化知识、医疗保健等农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讲座;培养农民阅读兴趣与习惯,保持农家书屋长久活力。

第八章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农家书屋建成后,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为农家书屋房舍、配备的出版物和基本设备情况、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情况、管理员人选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验收结果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验收达标的书屋,建设工程结案,相关资料纳入农家书屋工程信息库;验收不达标的书屋,应由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按标准继续建设,完工后重新进行验收。

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外国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同—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中—个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指定适宜的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有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五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或者交办的、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立案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项目,由执法人员、当事签字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和接收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毁坏。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上款规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

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第三十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某些事项代为调查取证,受委托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办理,及时将调查取证结果回复委托的机关。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可以指示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第五章听证

第三十一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指对公民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由调查取证部门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从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相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书记员。调查取证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三十四条新闻出版年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至二人。委托人申请和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退出听证的,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终止听证;

(五)决定听证延期举行;

(六)根据听证情况向机关负责人写出报告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听证书记员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待人工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三)核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人、本案调查人员、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证人的身份;

(四)本案调查人员说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五)询问当事人或者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或者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申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或者其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当事人或者其人应当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双方人员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双方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双方人员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笔录上记明。

第四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证据,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加以复核,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

第六章决定

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及立案、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应当将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送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复核。

经过听证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法制工作部门对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书面材料就以下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三)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建议;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受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经过听证的和其他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应当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意见书。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

本条各款所列法律文书,由调查部门负责制作并送达。

第四十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停业的时限和整顿的事项。

第五十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第七章执行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有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者在报纸、期刊等媒介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罚款的收缴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化浆,其他出版物应当以适宜的方式销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销毁事宜,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防止应销毁的出版物流失。

没收的出版物不需要销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处理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对没收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于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符合要求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业务。

第五十七条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指示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执行。

第五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二)责令停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处理,。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当事人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韬奋精神;市场化;民主集中制;人才?

1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经营方针?

“韬奋精神”是什么?邹韬奋先生自己做了归纳,即“三条工作原则”、“八种传统精神”。“‘三条工作原则’是:第一,促进大众文化;第二,供应抗战需要;第三,发展服务精神。‘八种传统精神’是:坚定、虚心、公正、负责、刻苦、耐劳、服务精神、同志爱。归根到底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 ?

邹韬奋把服务精神看作生活书店的生命。他说:“‘生活’的生命,就是完全大公无我的对社会服务的精神组成的。”在具体的报刊实践中,这种服务精神表现为:满足受众需求为立足点的经营特色。?

受众是任何媒介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邹韬奋作为一个优秀的媒介企业管理者,在办报刊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读者需求为立足点的媒介经营思想,这种思想直接来源于他“以读者的利益为中心,以社会的改造为目的”的独具特色的办报思想。他认为办报刊“要用敏锐的目光、深切地注意和诚挚的同情研究当前一般大众读者所需要的是怎样的‘精神食粮’。这是主持大众刊物的编者所必需负起的责任。”?

为了达到这样目的,邹韬奋和他的战友们从四个方面付诸实施:其一,在办企业的目标与宗旨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其二,在内容上,他注重短小精悍的评论和“有趣味、有价值”的材料。从接办《生活》周刊开始,邹韬奋就改变刊物以前停留在“职业教育和修养”的思路上,强调以一种趣味性来吸引读者,1939年在上海出版的《大众生活》周刊更注重以短小精干的评论来满足消费者需求。其三,在刊物形式上满足消费者需求。由于邹韬奋对《生活》周刊由单张到16开本的改版,发行量增加到8万份,同时它对于编制方式的新颖和图片插图的创新也很注意,极力“独出心裁,不落俗套”,比如《大众生活》周刊以漫画形式反映世界动态,引起读者极大兴趣,发行量骤升。其四,从服务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他重视读者,从《生活》周刊设置“信箱”栏目并作为重点栏目、重要方面,就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了。正如他在《事业经营与职业修养》一书中所说,其余未在“信箱”刊登的大部分读者来信,“都直接答复”,“接近我们所知,分别提出意见”,而“答复的热情不逊于写情书,一点不肯马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2 市场化的运作手段?

1932年,邹韬奋在筹办《生活日报》时就宣布:“本报注重为大多数民众谋福利,不以营利为最后目的。”1940年,他在《事业性与商业性的问题》一文中强调:办出版,要把供应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不能以赚钱为目的。在强调事业性重要的同时,他也充分肯定了商业性。他认为“我们的事业性与商业性是要兼顾而不应该是对立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机构消灭,事业又何从支持,发展更谈不到了。”在那个缺乏“市场元素”的年代,邹韬奋却用他独特的市场化运作手段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商业神话。?

2.1 产权的独立性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

邹韬奋认为,“精神自由”与“经济独立”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互为表里的关系,正如1928年11月18日他在《生活》周刊上回答读者来信时说:“个人要经济独立,才配讲自由,刊物也是如此。本刊蒙社会不弃,销数激增,广告涌进,不但出入能相抵,且可有盈余以为改进本刊之用,是一个经济独立的刊物,有自由精神的刊物。”要实现韬奋先生所说的“经济独立”, 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刊物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参与市场活动,也即实现自身的产权独立性。?

目前,我们国家大多数刊物市场化程度不高,自身的生存问题都不能解决,往往依赖其主办单位,束缚了刊物的健康发展,更不要说它“精神自由”这一层面的追求,以及以独立的市场主体来参与市场竞争。从我们国家出版生态环境来看,政企不分依然存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它必须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即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严格界限。出版单位的集团化建设过程,以及出版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产权的独立性是我们必须关注的核心问题。?

2.2 多种营销手段的运用?

1930年11月,邹韬奋在谈到《生活》时指出:“我们的正当收入在目前约有三途:一是广告,二是发行,三是丛书。”增加发行量的关键在于不断提高质量,奉献精品。邹韬奋在《经历》中所说:“发行的技术和计划也是刊物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方面也应加以相当的主意,但是根本还是在刊物的内容。”这番道理,今天仍值得一些只在推销上下功夫,而不知从根本上下功夫来扩大市场的杂志编辑回环吟诵。?

生活书店的出版物能在全国各地迅速传播并产生广泛的影响,固然与其进步的出版物内容有关,但在经营上采用多渠道发行方式,无疑也是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

生活书店的发行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设门市部,直接向读者销售生活书店出版的书刊。鼎盛时期,生活书店在全国各地设立了50余处门市部。这些门市部都采用开架售书的管理模式,以其良好的服务有力地吸引了读者对“生活”书刊的关注。生活书店门市工作做得生气勃勃,还因为它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曾在生活书店长沙分店和香港分店工作过的王仿子,后来把它们加以总结概括为《门市工作七十二条》,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熟悉业务;二是对待读者认真负责;三是搞好环境整洁;四是门市人员要注意仪表。”?

(2)设立批发部,向各类型的代销单位批发销售生活书店的书刊。批发部除了向300多家专门销售生活书店书刊的代销店批销图书之外,还通过对等的办法,与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出版同行建立批销关系,以利用这些出版同行的销售网络来提高生活书店的书刊市场覆盖率。?

(3)设立邮购科向刊物订户和图书邮购户邮寄销售书刊。曾经一度与生活书店邮购科保持联系的全国各地书刊邮购户达7万余户,其购书存款余款近10万元。邮购已成为生活书店的一条重要发行渠道。?

(4)设立电话购书服务部,采用接受读者电话送书上门方式销书。从1935年正式设立电话购书服务部起,到1937“八一三”日军侵占上海为止,越两年多时间,使用电话购书的个人读者发展到250多户,图书馆等集体读者50户,每月的营业额在1500-2000元左右。为读者,尤其是为图书馆等集团读者的购书提供了方便。?

书刊的宣传促销也是出版发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邹韬奋从办《生活》周刊开始,便对书刊的宣传促销非常重视,后来书店事业发展,还设立了推广科来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

生活书店的促销手段有以下几种:(1)广告促销,生活书店不仅通过自己所办的10余种刊不断的刊登书刊广告,而且还利用书籍与报纸做广告,尤其是生活书店首创的“全国出版物联合广告”,生活书店联合一些中小出版社在《申报》第一版刊登“生活书店出版及经受图书联合广告”,费用按参加出版社所占面积合理分担,这无疑对生活书店社会知名度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编发宣传资料,生活书店编印的宣传资料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介绍某种书刊内容及特色的宣传单;二是传播书刊信息的书目材料;三是宣传招贴画;四是指导读者读书的读书与出版、读书服务等刊物。(3)书刊连锁推广,由于生活书店所出之书内容与其所出周刊有关联性,如《世界知识》杂志带来“世界知识丛书”,《文学》杂志带来《创作文库》、《世界文库》,《妇女生活》杂志带来“妇女生活丛书”等,生活书店便利用这些特点将书刊结合起来连锁推广。?

3 民主集中的管理原则?

邹韬奋实行的民主集中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领导机构一律由选举制产生;领导机构须定期对整个组织做工作报告;严格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机构和全体人员,务必执行上级机构的决议和上级负责任的指示。“少数服从多数,是指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指领导性质机构的回忆中少数人须服从多数通过的决议。”依照邹韬奋的民主管理思想,书店的最高权力是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理事会、人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自治会,分别管理业务、人事、监察和生活等事情。发扬民主,就是让职工对书店事务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地方。书店的同仁间沟通意见的言论机关有每周一次的《店务通讯》、每月一次的《我们的生活》、每周一次的壁报。领导干部应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出决定是应以整个事业的利益为主要的标准,而不应该以个人的友谊或爱好为标准。?

邹韬奋认为:“寻常的管理,往往是指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管理,多数人是被管理者。如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于事业的管理,那么全体同事都是管理者,那么全体同事都是被管理者,说得简单些,可以说是集体的管理。”这种集体的管理的优点在于能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通过集思广益,达到群策群力的效果。?

鉴于生活分店散布各地的实际,生活书店进行管理上的改革,实行了“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原则。在人事方面,总管理处之规定原则,不顾及琐碎的事情;琐碎的事情,有个点负责人根据领导机构所定的原则负责执行,不必事事轻视。邹韬奋还设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领导干部巡回视察的办法。?

4 实行“人才主义”的用人标准?

“人才主义”的用人政策,首先必须是有服务社会的观念,在邹韬奋的思想中,成才与贡献社会、尽其所能联系起来。“一个人的真正价值,全在他一生对于社会能有多大贡献,这样一来,能多进一份才力替社会多做一件好事,便多一份快乐。”?

出版物管理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出版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所谓出版物,我国1997年2月1日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作了如下界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马克思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⑵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全部自由的基础和中心,凡是人们不能自由表述思想的地方,其他自由就没有保证。言论与出版自由在探索真理、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繁荣文化、完善人格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基础。美国传播业巨头赫斯特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言论自由是为了维护真理而设立,以作为延续民主命脉的血流。当言论自由被消除时,民主的脉管就立刻硬化,自由制度就变成了一个没生命的躯壳,共和国立即死亡。”⑶因此,世界各国宪法法律大多对此加以确认与保障。根据荷兰法学家亨克・范・马尔赛文等人的统计,在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24部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⑷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言论与出版自由也存在不少流弊,比如败坏风纪,歪曲真相,侵犯隐私,诽谤他人,泄露机密,蛊惑群众,煽动混乱等。因此,各国又均对言论与出版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出版自由的受限制性,可以说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

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一、出版单位设立的管理规定。二、出版物内容的法律界限。三、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四、违法出版的法律处分。限制出版自由是为了防止出版自由滥用之流弊,也是保障出版自由的重要条件。同志指出:“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正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一切企图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违法新闻活动,不但不能给予自由,而且要依法制裁。”⑸限制出版自由的出发点与目的正是为了更好保障出版自由的实现,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出版自由的限制正逐步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发展。

出版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出版自由的保障是目的,出版自由的限制是达到保障目的的手段。对出版自由的限制,不能随意、漫无边际,必须有合理界限。限制出版自由的立法应该确定合理的界限,使保障与限制达到相对的平衡。

出版单位设立的管理规定

限制出版自由,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出版业的干预,二是对出版物的干预。对出版业的干预,主要体现为出版单位设立的限制规定。

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六章有关条款对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申请、批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比较严格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例如,该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该条件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活动的行为应予取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许可的制度,对创办出版单位的主体实行主办主管单位制,不允许公民享有自行举办出版单位的权利,如条例第十条所设立的条件(二)。按照上述规定,我国报刊社等出版单位都是国家所有。这有利于确保党对出版社的领导,对出版社起到预防非法出版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现存的出版单位设立制度来看,存在着特许制(批准制)、保证金制、报告制(登记制)、完全自由制四种形式。完全自由制,即创办出版单位不需要国家机关批准,也不需要开业者登记注册。如德国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新闻法第2条规定,创办出版企业可不经任何形式的登记或认可。某些观点认为,除了完全自由制外,批准制、保证金制、登记制均有损于出版自由。其实,并不尽然。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均采用登记制(报告制),创办出版业者在开业前只须在有关机关登记注册,登记注册仅仅是一个程序性、手续性要件,目的是便于有关国家机关事后的管理和了解情况。实行保证金制的,如我国香港地区,其《管制刊物综合条例》规定,只要缴纳一万元保证金,再有两人担保,即可开业。特许制(批准制)目前也有相当部分国家实行。一般而言,完全自由制、登记制、保证金制下均不对开业者的资格加以限制,允许公民个人开办出版单位。

条例第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公民的出版活动,须通过出版单位实现,公民的出版自由的实现要靠出版单位的自由来保障。我国目前对出版单位实行比较严格的许可和批准制度。从理论上看,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应予尽可能少的限制,实行登记制及完全自由制,是理想的形式,有利于公民出版自由的保障。恩格斯指出:“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⑹这首先意味着出版单位设立的自由。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水平比较落后,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拜金主义、唯利是图的现象比较严重,以及由于长期实行许可制的惯性,因此出版单位设立制度的改革须循序渐进,切不可急功近利。

出版物内容的法律界限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传、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除了《出版管理条例》外,《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包含着一些以内容为基础对出版自由加以限制的规定。例如,按照《刑法》规定,在出版物内容上可能发生犯罪的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泄露国家私密罪、制作传播物品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事实上,各国宪法法律均对出版物内容加以严格的限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但是,在其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以内容为基础的对言论出版进行限制的法律,最高法院说:“有一些言论属于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之列,对这些言论予以禁止和惩罚从不认为会引起违宪问题。”⑺根据美国的法律和法院判例,出版物内容受到下列限制:(1)没有引发危害公共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2)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3)不得出版猥亵、诲淫、色情的黄色刊物;(4)不得恶意诽谤;(5)不得出版和分发侮辱和取笑任何种族、民族、信仰或宗教的刊物,等等。

由于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各国对出版物内容限制的目的有很大差别,甚至截然对立。但从形式上看,不外乎两大类:一是为保障国家社会利益而设的限制,如对煽动性言论、猥亵性语言的限制;二是为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而设的限制,如对诽谤性言论的限制。我国对出版物内容的限制有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对于出版物禁止内容的判断标准及处理措施尚不完善。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从宪法对言论和出版自由保护的内涵来看,是一个至关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课题。

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

出版活动包括著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方面。出版活动管理也涉及到多方面内容,理论上通常着重分析事前审查制和事后追惩制。事前审查制最主要的特征是由政府委派官员实施书报检查,决定允许出版、或不许出版、或删改后方许出版。事后追惩制,是政府对出版物事前不予检查,出版后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从《出版管理条例》来看,我国基本上排除了对出版物内容的事前检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有人认为,这些规定具备事前审查机制。⑻其实,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印刷品复制品保留一份上交有关机关备查。条例规定的“备查”、“送交样本”、“提交证明”与审查完全是两回事。可以说,《出版管理条例》对国内出版物内容并不予事前审查。我国政府多次明确宣布,我国不存在书报检查制度,也没有设立专门对出版物内容作事先检查的官方机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这说明,出版物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依靠出版单位内部的编辑责任来保证。如果编辑失职,致使出版物刊载了非法内容,那么就要追究出版单位法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出版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书报检查制完全是两回事。由此可见,我国对出版物内容基本实行追惩制。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境外委托印刷或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这说明,我国只是对国外出版物在境内印刷与复制才规定了事先审查制度。

世界上民主法制较完备的国家,大多通过宪法、法律或司法解释宣布禁止事先审查制度。如日本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以及其他一切表现自由,不得进行检查。”瑞典出版自由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出版物在出版前不受检查、也不得禁止其印刷。”意大利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闻出版物,无需事前认可,也不得事前检查。”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与电视报道的自由,并不受检查。”美国联邦宪法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事前审查,但联邦法院通过判例,也大体确认这一原则。“事先限制原则应受违宪推定”,“尽管这种推定可”。⑼这说明美国一方面确认禁止事先限制的原则,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将所有事先限制制度宣布为违宪,只要政府能举出足够符合宪法的证据,这种推定也可。

禁止事前审查制度是民主国家的通例,也是出版自由的基本构成要件。英国学者布兰克・斯通认为:出版自由是“一个自由国家所不可缺少的特征”,“其意义是指政府对言论出版不作事前的限制”。列宁认为衡量实现出版自由的标准是取消书报检查制度,他指出:“出版自由争取到了,书报检查干脆就被取消了。”⑽我国法律基本上接受这样一个原则,但是,法律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保障制度。

违法出版的法律处分

《出版管理条例》对有关违反出版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件对违法出版的行政处罚作详细规定(第45条―第52条),同时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构成民事侵权,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第27条、第49条)。

按照条例规定,没收出版物,责令出版单位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均为行政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决定。”

世界上民主法制较完备国家一般都确认,“没收、停止、封闭等处分,在原则上惟依司法机关的命令始能实施”。⑾没收出版物、吊销许可证等处分,一般由法庭行使,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没收出版物,但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将案件交给法庭审查决定。意大利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对出版物的没收,必须根据出版法认为触犯诽谤罪或违反法律统治,才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律程序处理。”西班牙宪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物。”没收出版物、吊销营业执照等,由法院判决(或审查决定),显然有利于保障公民出版自由,为限制出版自由确定了合理界限。

我国未规定没收出版物由法院决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也起到防止行政机关任意处罚的作用。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增进司法处分的作用。列宁十月革命时就指出:“一旦新制度建立起来,对报刊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必须停止。而将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并在对法庭负责的范围内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⑿

注释: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573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4页

⑶转引自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第12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⑷参见(荷)亨克・范・马尔赛文等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⑸《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1989年11月28日)

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95页。

⑺转引自杰罗姆・巴伦等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第18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⑻许崇德主编《宪法》,第16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⑼杰罗姆・巴伦等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第18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⑽《列宁全集》,第23卷,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