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执行:孙尚如 苟德培

一、调查指标与方法

1.影响力(包括关注程度、信赖程度等)

2.考察框架

本次调查主要考察都市报纸汽车周刊的新闻版面及广告版面的读者关注信赖度、信息的有效度、读者反馈度、对报纸的贡献、版面经营思路等五个方面,以期反映出汽车周刊的整体发展趋势及对成都地区都市报纸公信力的影响程度。

如图(1―1):

3.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区域覆盖为成都地区汽车销售集中地以及政府机关、学校、商业机构等50余个与汽车行业联系高度紧密以及汽车主要消费群体所在地等单位,总调查样本数500个,其中有效样本数473个,采取了走访调查、深度访谈、问卷调查、个别了解等调查手段,获得了大量较为翔实有效的调查数据。

如图(1―2):

4.样本采集情况

调查执行时间是2010年1月1日~2月1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和内容分析法之方式。对于问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先确定了重点区域,然后采取电话访谈、问卷调查、深度访谈以及个别了解的形式进行样本采集,对象主要是成都地区汽车营销人员、车主、公务人员、教师、公司白领等群体。我们将汽车销售经理以上高管、高级汽车营销人员、汽车售后服务人员统称为汽车营销人员,将机关工作者、教师和科研机构人员统称为机关/教师/科研人员,将自由职业者、个体/私营企业主统称为商业服务人员,将其他公司职员等行业人员统称为白领阶层。对于深度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将成都地区占主导地位的两家都市报――《华西都市报》和《成都商报・汽车版》2009年8~12月的内容进行分类汇总,结合深度采访得来的资料进行深度分析。

如图(1―3):

5.指标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以及问卷数据的汇总可以看出,在调查区域覆盖层面上,基本上调查样本总体中汽车销售公司、4S店、机关学校和科研机构、商业机构,分别占了调查总体的18.5%、55.6%、31.7%和9.7%、7.4%,占调查单位总体的96.3%,这部分调查样本总体所涵盖的受众对象也正是与汽车行业密切相关、收入水平较高、文化水平较高的社会阶层,其中商业机构及机关学校和科研机构占了41.4%,调查对象占了39.8%,这部分调查对象是汽车消费的重点对象之一,这充分说明本次调查的样本总体选择基本上涵盖了都市报纸汽车周刊的核心受众群,从而保证了此次调查依据的充分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二、调查结果及深度分析

1.读者关注与信赖程度

如图(2―1):

调查结果显示,成都地区最受读者关注和信赖的汽车周刊为《华西都市报・汽车版》,但是我们注意到《成都商报・汽车版》关注度和信赖度与《华西都报・汽车版》分别仅相差5和5.5个百分点。因为《天府早报》和《成都晚报》汽车版面少,尚不能与《华西都市报》和《成都商报》相抗衡,所以成都地区汽车周刊竞争的格局为:《华西都市报》和《成都商报》两强相争,而《华西都市报》略胜一筹。

2.信息覆盖的有效度和读者的反馈度

如图(2―2):

根据上图调查数据显示,在都市报纸汽车版、新闻版块内容方面,消费者最关注的是新车及车市介绍与自身利益关联最密切的内容,同时希望都市报纸汽车版能够提供更多的消费信息,以引导其消费行为,消费者也希望都市报纸汽车版块中得到汽车文化知识与娱乐,对汽车产业政策的解释和业界的深度评论,而车企业和经销商展示以及都市报单独或联合汽车厂商所搞的各类活动与策划这些都市报汽车版强力推出的内容,并没有得到期待中的消费者更高程度的认可,某种程度上仍然是报纸与广告商――车企和汽车经销商之间的一种默契,一种自娱自乐。

在都市报汽车版广告内容方面,消费者对大幅广告有一定程度的反感,但更期待汽车版广告能够更引人注目、引人品味,同时也能更经典,给消费者提供一种视觉上的享受。更值得都市报汽车版编采人员注意的是,消费者厌恶那种没有贴近消费者的任何见解的广告和软广告式的新闻内容,对大幅广告持“可以理解,但很烦”意见的消费者并不占多数,这足以说明消费者已经充分认可广告是汽车版赖以生存的支柱这一现实。从这一点出发,汽车版块的经营应更加注重广告内容的编采,不论是图片广告还是软广告应首先为读者提供一种可量化、可吸收、可欣赏的“物超所值”的模式,而不仅仅是报纸与广告商之间的一种交易。

3.成都地区两大都市报汽车版8―12月份内容分类汇总

如图(2―3):

根据图2―2、图2―3的内容汇总分析,《华西都市报》和《成都商报》在版面数量、新闻版面数量、广告版面数量上相差无几,《华西都市报》略多一些,但在半版以上的大幅广告数量、专栏个数及出现频度、专栏涵盖面上却有较大差距。其中,《成都商报》半版以上大幅广告数量上比《华西都市报》多出29.5个,两报比例约为2:3;专栏数量上《华西都市报》比《成都商报》多出33个,两报比例约为3:1;在专栏覆盖面上,《华西都市报》更为全面,栏目设置更为灵活多变。

4.成都地区两大都市汽车版专栏汇总

如图(2―4):

根据图2―2调查数据显示,汽车版新闻版块中消费者最关注新车及车市介绍,有62.4%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关注该版块内容。在此版块中,通过对报纸内容进行分析汇总分析,《华西都市报》共开设专栏17个,占用版面114个,在数量上《华西都市报》占有绝对优势,远远超出成都地区其他报纸。(加注)

5.成都地区都市报纸中汽车周刊对报纸贡献效果

如图(2―5):

汽车周刊对都市报纸的贡献,消费者更认同其为信息供应者和社会影响者,汽车版举办的评选与颁奖活动应更紧密联系消费者的观点。

消费者对于汽车版举办的各类评选与颁奖的评价中,排在调查结果前两位的指标是沟通商家与客户关系的良好平台和促进商家改进工作的有效武器,分别有60.9%和36.4%的消费者选择这两项指标,说明消费者对成都地区都市汽车版的高度认可和信赖,还有32.1%的消费者选择了扩大报纸与厂商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汽车版在提高自身和汽车业界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的良好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高达19.5%的消费者认为汽车版举办的各类评选与颁奖是报纸与厂商的自娱自乐,这不能不引起都市报纸汽车版编采人员和汽车厂商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普通消费者对于这些活动的了解和参与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报纸没有完全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这些评选与颁奖活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看广告商的脸色”行事。

6.《华西都市报》8-12月份举办的各类评选和颁奖等重要活动汇总

如图(2-6):

7.《成都商报》8―12月份举办的各类评选和颁奖等重要活动汇总

如图(2―7):

根据图2―6、图2―7对比,我们发现,《华西都市报・汽车版》和《成都商报・汽车版》均高度重视各类评选和颁奖以及车展等活动的开展,原因之一毋庸讳言是出于经济利益,每届车展均能带来大量的广告投放。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两家都市报纸都想借这些评选、颁奖等活动来提高报纸的影响力,这正是《华西都市报》举办的中国车市传媒大奖、中国汽车时尚流行趋势大调查以及《成都商报》举办的中国(成都)车市总评榜和中国西部车市总评榜等评选活动均冠以“中国”字样的原因。

8.成都地区汽车周刊经营思路的读者期待

数据显示,图文并茂、引领时尚是消费者对汽车版的最大两项期待与要求,根据图2―3中关于两家都市报配图数量的数字可知,新闻版面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华西都市报》的配图数量为2166幅,大大高于《成都商报》的1863幅。另外,在配图设计水平上,通过报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华西都市报》经常采用大幅的、时尚的、色彩炫目的、寓意深刻的大幅图片甚至是漫画作为配文图,特别是在像广州车展报道专版、中国汽车时尚流行趋势大调查专版等重大活动报道上以及汽车娱乐版块上经常出现,常常让人眼前一亮。

成都地区是中国都市报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目前成都报业两营对垒、捉对厮杀的总体格局而言,《华西都市报》可谓略胜一筹:中国西部唯一一家连续4年挺进世界日报发行量百强。然而,异军突起的《成都商报》在地域特色、本埠发行量、房产版块等方面强势的冲击也是清晰可见。两强相争,究竟谁家胜出?2010,谁又将引领辉煌?各祭宝器、各显神通的成都报业正让我们拭目以待。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报告数量持续增长

就总体趋势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自20 世纪90年代初以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在2001、2003两个年度增长特别迅速。1992年,全球范围内的报告只有26份,2001年的报告达到1781份,而2006年的报告共计2387份。从1992年开始到2001年,历经10年才实现年度报告数量突破千份,而第二个千份突破只用了5年时间,可见报告数量增长呈现加速趋势。

报告类型日趋集中

30余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类型是不断演变的。20世纪90年代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的早期,基本上以环境报告为主;后来,逐渐有企业在年度财报中增加专门的环境或社会报告;随着2001、2002年商业丑闻的不断曝光,企业更进一步意识到必须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负责,有必要系统地针对企业的环境、社会、经济绩效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以此来提高透明度、赢得公众的信任。因此,报告类型的演变,从1999年前以单项环境报告为主,到1999~2003年期间表现出多元化的类型,2003年之后则是明显地以综合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为主流。

报告地域分布日益广泛,增长速度存在差异

在国别发展趋势方面,根据毕马威的调查,过去10年中,大部分被调查国家报告企业的比例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各国发展趋势仍存在差别。其中,日本从2002 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趋势,分别以72%、80%的比例排名第一;英国则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一直也处于较领先的地位;而德国、挪威和美国却有所起伏,排名出现下滑;总体上,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瑞典、荷兰、挪威、芬兰、加拿大和法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方面都是领先者。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亚洲的发展是缓慢而集中的,但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有关调查显示,1990~2003年间的报告中,来自东亚和东南亚企业的占56%,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占43%,南亚占1%,且一半以上是环境报告,这种趋势的形成与各国政策是分不开的。就最新趋势而言,日本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领先国家,韩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迅速,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和泰国正在起步。

在美洲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发展迅速,但主要来自北美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拉丁美洲和南美洲还处于发展初期。2001~2003年间的报告中,美国占63%,加拿大31%,南美洲占6%。2005年,南美洲地区共20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80%来自巴西、智利、阿根廷和墨西哥的大型企业,并且主要集中于烟草、采矿、建筑与林业几大行业。

欧洲一直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先驱,目前全球的报告超过一半以上来自该地区。最新趋势表明,政治转轨以及融入全球经济的趋势,带来提升企业透明度的外在压力,新的转机正悄然在东欧和中欧出现。在俄罗斯,一些有前瞻性的公司开始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许多公司正在介入社会与环境领域的特定项目,公众和政府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兴趣也正在提高。

非洲在社会责任报告方面的发展要领先于中东,实际上,中东地区报告的企业非常少。而在非洲地区,南非在社会责任报告方面尤其引人瞩目,许多采矿、食品和饮料、零售业和保险行业的公司都过环境或企业公民报告。在报告质量方面,南非也没有落后。南非之所以有此表现,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因素,但重要的驱动因素是公司治理国王守则(King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的颁布。

行业分布越来越广,金融行业异军突起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进程显示,最早报告的企业是来自那些受到媒体和公众特别关注的、特别是对环境和消费者有着广泛影响的传统行业。调查发现,过去十几年来,几乎各个行业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最近三年的趋势表明,银行和保险企业所的报告数量出现大幅度增长,这一趋势改变了传统上金融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落后于其他行业的状况。在毕马威的G250样本中,金融企业报告的比例分别是:1999年为17%、2002年为25 %、2005年为57%;2001~2003年间,金融企业报告数量增长率居各行业之首。此外,其他如零售业、旅游业等服务行业所的报告数量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些趋势表明,履行社会责任已不再是在环境方面 “有问题”行业的特定议题。

报告关注的议题不断拓展

社会责任报告的传统议题主要包括环境、雇员关系和慈善捐赠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报告关注对以下几个议题内容的披露:

国际标准和守则:大部分报告都谈到支持或遵守联合国有关机构所设立的各类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国际劳工标准、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以及全球契约;其次是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还有其他机构制定的管理体系或标准,如SA8000或AA1000。毕马威最新调查显示:在现有报告中所提及的各类标准和守则中,全球契约占35%、ILO占19%、联合国人权宣言占16%、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占11%、赤道原则占7%、其他联合国宣言占5%、SA8000和AA1000都只各占4%、ICC商业占4%、全球苏利文原则占3%、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占4%,其余小于1%。

经济议题:就目前来看,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提供经济绩效的基本信息,如销售额和利润;但只有少数报告中涉及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所造成的更加广泛的经济绩效,即非股东利益相关方的经济收益或影响,或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公司财务绩效。最新进展表明,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能够带来价值创造的观点日益得到认可之后,越来越多的报告开始关注这一议题。

供应链议题:低成本经营的战略促进跨国公司产品与服务的外包,全球化的进程深化了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使供应链管理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几年,国际及地区机构、各国政府、NGO、媒体和公众逐渐向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要求企业不仅自身要承担社会责任,也有责任敦促其供应链上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供应链议题逐渐成为社会责任报告的新领域。当前,80%的报告中提到供应链议题,披露供应商在人权、童工和强制劳动、工作场所和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近70%的报告提到某种形式的供应商声明,例如,公司要求供应商遵守统一的行为守则;16%的报告宣称他们对供应商进行引导以便供应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但就目前报告内容分析,对供应链议题的披露仍缺乏深度、缺乏针对性,很少报告能提供关于对供应商审核与管理的信息,这或许可以说明实际上企业对此仍缺乏有力措施来实施,依然面临诸多困难。

气候变化:随着1992年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签署,尤其是2005年1月《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的出台,说明了气候变暖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表现出政府与公众正努力寻求更加有效的国际合作与行动,因此也促使企业更加关注这一全球性议题。根据毕马威2005年度的调查,大约85%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到气候变化,67%的报告披露有关企业经营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信息,但针对如何改善气候变化,报告中较少有相应对策的披露。

价值创造日益成为社会责任报告关注点

依据报告的目的,可持续发展咨询公司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报告主要是为了回应法规的要求,第二阶段是为了履行企业作为社会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三个阶段则将报告看作是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的一种新理念和新方式。譬如,可持续发展咨询公司、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标准普尔公司共同合作的调查报告,2004年以“风险与机会”、2006年以“明日的价值”为标题,说明报告的目的,已经从风险规避转变为获得市场机会,再到价值创造,即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报告能够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并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如飞利浦公司2005年的报告便以“创造价值”为标题。

报告审验比例有所提高

加拿大Stratos公司2005年的调查显示:CorporateRegister. com上所收集的于1990~2003年期间的报告中,提供第三方审验、纸制版本的报告共有1485份,其中1995年不足50份, 1999年约170份,2003年约270份;而此期间,出现审验报告增加较快的两个时期分别是1996~1999年及2001~2003年期间。在毕马威的调查中,全球250强企业的报告中,有第三方审验声明的比例2002年为29%,2005年为30%;在N100样本中,2002年为27%,2005年为33%。

上述调查表明,有第三方审验的报告比例从20世纪 90年代中期的10%~20%,提高到目前30%~40%之间,与报告数量的增长速度相比,尽管报告审验比例逐年有所提高,但增长速度还是比较缓慢的,经过审验的报告比例总体水平仍比较低。

报告的读者群和影响面不断扩大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影响面逐步扩大,对报告感兴趣的人数逐渐增加,股东和投资者是报告最主要的读者群,其次是雇员、消费者和客户;此外,对报告感兴趣的群体还可能包括媒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管理部门、商业界、供应商、学术界等。

报告形式变化

首先,以独立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尽管仍有些企业只是在年度报告中以专门一部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这种非独立报告形式的数量日趋减少。

其次,报告的篇幅尽管长短不一、详略不同,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报告的时候,通常会一份概要的纸制版本,同时,详尽而完整的电子版本。因为,一份包罗万象的、详尽的报告可能有利于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却可能使报告缺乏可读性;而一份过于简单的报告则可能无法提供利益相关方所需要的信息,从而无法实现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总体变化趋势是:完整报告的平均篇幅仍在增加,优秀报告的篇幅一般较长。据统计,所收集报告的篇幅平均为45页,而在SustainAbility等机构联合评选出的全球50份优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2004年的平均篇幅为72页,而2006年则超过90页。

再次,在报告的载体方面,电子版本的报告已占据主流。Stratos公司根据对上1990~2003年间所的4528份纸制版本以及4295份 PDF或HTML版本的报告进行分析发现:电子版本的报告于1995年开始出现,此后,数量持续增长;但在2001 年之前,纸制版本的报告仍超过电子版本,此后,纸制版本报告的数量基本持平或小幅增长,但电子版本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当前,较典型的做法是,以电子版本详细报告,但同时提供一个概括性的纸制版本,且纸制版本的篇幅大约只有20世纪90年代的一半,但那时的纸制版本没有电子文本为补充;此外,通常可以在企业网站、专门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上获取这些报告的电子版本。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选题

1.选取社会中存在的好现象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强调应用性;

2.与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相结合,强调政策性;

3.要求新颖、适时,是当今社会的一些热点、难点,强调时效性;

4.参考选题只是列出一个参考范围,本身不是调查题目。

二、调查

(一)问卷调查

调查问卷的开头要简要写出调查的目的、意图、与被调查者是否有利害关系、谢词、调查者的身份等信息。

问卷字体、间距、排版等要规范、整齐、美观。

问题设计要精要、通俗、明确,总数量一般不超过20个。 问题选项要合理区分层次,如果是判断调查对象的满意度,从肯定到否定要依次推进;如果是调查事件的真相,则明确肯定与否定、知道与不知道。调查选项的设计一般是4个。需要被调查者发表个人意见的,则列出第五个选项,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

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条件给调查对象一些象征性礼物(笔、纸、毛巾、灌装可乐、小袋洗衣粉和清洁剂等,也可以给钱,多少自行确定,但不给烟、酒、化妆品)。

(二)访谈

可以采取集体访谈和个人访谈。集体访谈就是开调查会。个人访谈就是专访,为获取对某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可以采取个人访谈的方式。如果是要求获得共识的,则采取座谈会的方式。

(三)网络调查

将调查问卷通过互联网,网民自愿填写,然后统计调查结果。网络调查的效果、真实性不如实地调查。

(四)注意事项

调查一般三个人左右,一个发问卷,一个说明问卷填写方式,一个解答临时问题,做好现场控制。

访谈的题目要事先定好,也可以临时变动,访谈一般也要三个人,切忌单独由女同志组成调查组,对女同志调查时,一般要女同志在场。调查一个提问,两个记录,以防遗漏。

在少数民族地区调查和访谈,最好有一名熟悉民族语言的人员在场。调查的过程中要带齐介绍信、身份证、调查材料,事先和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并征得同意。

对调查对象要进行选择,在年龄、男女、文化程度、生活区域、家庭成员、职业等方面要有选择性,尽可能做到有代表性。

调查过程中要谦虚谨慎,每次调查完成后及时进行整理、统计。一般而言,问卷和访谈应该交互进行、相互补充。

对一些敏感性的问题不要直接和调查对象说出来,要讲究艺术。调查是一种理论,一种方法,也是一门科学,一门艺术。

结果统计一般以百分比的方式进行,统计方法有SPSS电脑统计方法,也有手工统计方法。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

(一)内容

l.题目;2.摘要(中文、英文);3.关键词(中文、英文);4.正文;5.注释;6.参考文献;7致谢;7附录(问卷表、访谈题目等)

(二)撰写要求

1.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如有特殊要求,可加注副标题。

2.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全文的内容,中文摘为300-500字。

3.关键词:是表述调查报告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数量一般为5个。每一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4.正文:正文一般包括序言、正文主体两部分。序言说明调查报告的意义、目的、内容、范围及应解决的问题。正文主体是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详细表述,一般由标题、文字、图、表格和公式等部分组成。注意插入图、表时要和文字材料的大小、格式相匹配。

5.注释:正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及原话、主要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有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加注说明,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标出。

6.参考文献:标注参考文献时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全,附于文末,在文章中间用相应的符号进行上标。

7.附录:是对调查问卷和访谈题目的说明性文字、图、表,或调查结果统计,不宜放在正文中。

四、撰写规范

1.题目、摘要、关键词

题目为3号黑体字,可以分为1或2行居中打印。例: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调查报告 ——副标题(四号楷体)

题目下空一行左起空二格打印“摘要”二字(小四号黑体,字间空一格)。“摘要”二字后打印中文摘要内容(小四号楷体)。例:

摘 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综合运用企业内外部的经营和竞争资源而形成的……

中文关键词置于中文摘要文后,另起一行,中文关键词前应冠以“关键词:”(小四号黑体),后接关键词内容(小四号楷体)。例:

关键词: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集群 一级标题以三号字黑体居中打印;二级标题以四号黑体左起空二格打印;三级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左起空二格打印。

2.正文

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中文关键词下空二行为正文。

3.图

为五号楷体。引用图应在图题正下方标出文献来源;图号按顺序编号,如“图l”为第一图。如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将分图号标注在分图的正下方,并在图题下列出各部分内容。

4.表格

按顺序编号,如“表1”为第一表。表应有标题,表内必须按规定的符号注明单位。

5.公式

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公式后应注明该公式序号。

6.标点符号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7.数字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8.注释

注释一般用页末注,即将注文放于加注页下端,不夹在正文中注释。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注释格式见下例(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相同)。

例如:文中“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80422亿元①。” 页下端:

①国家统计局:《2019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9月版,第53页。

9.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按在社会调查报告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文后,以“参考文献” 居中排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示例

(1)连续出版物(期刊)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年第×期。 „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2)著作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出版社,版次,起止页码。 „3‟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第1版,第15-18页。

(3)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第×版。 „1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人民日报》,1998年12月25日第10版。

10.致谢

对协助和参加调查的单位、个人、指导老师表达感谢之词。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量刑调查;刑罚个别化;量刑程序

一、正当性根基: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量刑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2]量刑调查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刑事政策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被学者誉为“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3]。量刑调查制度之所以获此殊荣,是因为其奠基于深厚的理论之上:人格刑法学的滥觞、教育刑主义的盛行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提倡为人格调查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根基。

(一)人格刑法学的滥觞

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刑事法领域长期存在两种制度,即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与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行为人刑法的博弈。“二战”以后,出现了二者整合的趋势。但是,时至今日,从总体上说,行为刑法制度仍然在世界上占据着主导地位。[4]

滥觞于19世纪的行为刑法制度,是对中世纪任意刑法制度的反动,对于防止罪刑擅断、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行为刑法对犯罪人的认识是肤浅的、片面的,充其量只拥有半个真理”。[5]这是因为其在理论上有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犯罪人是千人一面的没有灵与肉差异的抽象的“理性人”,而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同时其在实践中是有害的,行为刑法语境下的刑事司法必然导致机械化,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仅仅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这种司法制度中,“犯罪人不过是一个由人摆布的‘活的模特’,法官先将刑法典的某一条款的号码贴在其背上,然后再由监狱管理部门为其贴上‘牢房的门号’。”[6]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应对西方社会的犯罪攀升态势,行为人刑法应运而生。近代学派重视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他们看来,客观危害行为只是行为人性的征表,应受刑事责任制裁者系行为人,而非行为。但行为人刑法也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病,这就是作为其理论核心的人身危险性缺乏一个客观的鉴定标准,容易被人滥用而侵犯人权。因此,要解决行为人刑法的危机,就必须找到能够鉴定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标准。于是,这种需要推动刑法理论继续向前演进,导致人格刑法学的产生。

人格刑法学是日本刑法学者大家仁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强调“既重视客观行为,也考虑主观的人格,以此两者为核心对整个刑法学理论的重新思考,即为人格刑法学之精义”。[7]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整合的结晶,代表了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人格的刑法化受到了中外学者的高度赞誉:“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8]我国学者预言,从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缺陷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今后思潮来看,人格刑法无疑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路径。[9]正是刑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作为了解犯罪人“个性”的人格调查制度才获得其滥觞的理论土壤与正当性根据。可以预见的是,人格刑法学占据刑法史主导地位之日,便是量刑调查制度的兴盛之时。

(二)教育刑主义的兴盛

自刑罚产生以来,围绕着刑罚目的的争论中,先后产生了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阵营的分庭抗礼。19世纪中叶以前,报应主义一直是主宰人类历史的刑罚目的学说。报应主义刑罚观的核心思想是: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而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它目的。在报应主义成为主流的刑罚哲学时代,难有人格调查制度生成的理论土壤和环境。

19世纪中叶开始,目的主义的兴起为刑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目的主义把刑罚的目的表述为预防犯罪,其实现路径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通过刑罚的适用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不敢实施犯罪;后者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改过迁善而不愿实施犯罪。特殊预防论比较重视犯罪人内心性格的转化,希望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改善犯罪人的性格。在特殊预防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教育刑论则进一步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在此理念下,刑罚关注的重点应当是犯罪人的“个性”与复归可能性。由对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以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唯有调查了解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

(三)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

刑罚个别化理念是近代实证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主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并非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理、心理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应以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客观危害来量定刑罚,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性格,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人的性格和心理状况不同,科处的刑罚也应当有所差异。这种以犯罪人的个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的理论,是谓刑罚个别化。

由于早期的刑罚个别化理论过于倚重人身危险性理论,而人身危险性又难以捉摸,因而受到了报应刑论者的激烈批评。为了回应这种批评,刑事新派不断完善刑罚个别化理论,提出刑罚个别化应当是刑罚与罪犯的犯罪人格相一致。因此,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为人人格与行为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人格调查制度的发展。随后,新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调和旧派与新派的观点,认 为人格可以将道义责任论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机融合起来,犯罪人格理论遂为多数人所接受。安塞尔从寻求与不同种类的罪犯作斗争的新方法的需要出发,对罪犯人格问题采取了新的立场,主张在定罪与量刑中间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同时行刑阶段也应与罪犯的人格调查相配合。[10]在安塞尔的诠释下,刑罚个别化从刑罚的量定阶段引申至刑罚的执行阶段,拓展为行刑个别化和处遇个别化。可见,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使人格调查制度得以诞生并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他山之石:量刑调查制度的域外视角

学者普遍认为,现代量刑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被后人称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都。最初的量刑调查是针对拟适用缓刑的未成人犯而展开的一项活动。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缓刑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1945年起草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正式规定了科刑前的调查制度。此时,量刑调查制度已经突破仅仅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供资料和评估的单一任务,发展为对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报告”。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缓刑监督官员完成,报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另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量刑前调查完成后,缓刑官负责制作量刑前报告。[11]几经改革,目前人格调查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调查报告亦已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格式。

由于量刑调查制度有助于法官量刑的个别化和科学化,因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会议就判决前的人格调查进行专门的讨论。经充分讨论后会议作出如下结论:在近代司法上,作为刑之宣告、矫正的处置及释放等的基础者,不但包括犯罪的情况,而且包括犯罪人的身体、性格等,社会极希望司法机关就犯罪人的身体、身份、性格及社会教育的背景等,在判决前具有报告。[12]在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推介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量刑调查制度。如新西兰的法律规定,判决前要对犯罪人的品行、个案历史以及其他事实调查。195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文规定,预审法官要对被告人的人格、物质状况、家庭、社会状况进行调查;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32-24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在德国,法官被要求在判决理由中对被告人的人格作叙述。韩国1988年颁布的《保护观察法》首次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该法规定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法官对少年犯犯罪动向和生活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2008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保护观察法》确立了成年人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法院由此将对所有被告人实施判决前调查制度,并依据调查资料作出判决。此外,为配合2009年4月施行的“量刑基准制度”,韩国还拟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量刑调查官制度”。[13]

量刑调查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犯罪人案件和缓刑案件

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原则,相继规定人格调查制度。如1899年美国芝加哥少年法院制度、1970年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日本《少年法》均规定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前,必须施行人格调查。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二是缓刑案件,人格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其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确认该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至今日,缓刑是一种被广泛适用的社区矫正措施,对罪犯无需关押而放在社区改造,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关涉社区的安全,因而人格调查报告对缓刑裁决意义更大。在美国,如果法官拟对某个犯罪人适用缓刑,必须由缓刑官进行人格调查。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在德国,法官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必须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人格、以前的生活经历、行为状况、行为后的举动、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以对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合理的预测,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14]

(二)量刑调查的主体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

从推行量刑调查制度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量刑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中立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如在英美,量刑调查是缓刑官职责之一。在欧洲,量刑调查则交由缓刑局负责。之所以把量刑调查交给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完成,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量刑调查的专业性,决定其应由掌握法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士来操作。在英美国家,缓刑官必须经过考试才能担当量刑调查的重任,二是刑罚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占有地利人和的优势,便于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易于获得第一手的真实资料。

(三)量刑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美国,缓刑官在完成调查之后,以科刑前的报告形式向量刑法官提供关于犯罪人的危险程度的资料,并提出适合于已经定罪的被告人的量刑的建议。通常情况下,只有缓刑官提出了缓刑的建议,并且提供了缓刑实施计划,量刑法官才可能作出缓刑判决。而在英国,缓刑官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唯一的例外是,对于缓刑判决和社区命令,法院当以缓刑官提出的该种具体的量刑建议为前提[15]。在我国香港地区,惩教署的职能之一就是向法庭提供判决前评估服务,即对有关犯罪人是否适合羁留在特定的行刑机构向法庭提出建议。

三、制度建构:量刑调查制 度的中国境遇

任何制度设计除却理念支撑外,均不能脱离现实的考量,基层司法智慧同样是司法改革的源泉,是量刑制度建构的动力。[16]1989年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设立“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开创了量刑调查风气之先。此后,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效仿,在少年司法审判中掀起了开展量刑调查的热潮。藉由基层司法机关的推动,大量运行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调查制度已然成为量刑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然“司法实践先行,刑事立法滞后”的现实境遇使得量刑调查制度在初显制度绩效的同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量刑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

1.实施主体不统一。我国已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层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配置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相关的不相关的部门都热衷于量刑调查制度的创设,有政法委牵头的、有公检法联合的、有团干部打头的、有志愿者奉献的、有检察官单打的、有法官独斗的、更有同区域检法分别调查的。有学者担忧,这种多部门插手、各有所图的操作模式,易流变为部门间争权夺誉的做秀大战,从而有损量刑调查制度的科学性。[17]

2.程序设置不规范。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未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的原则与制度,与量刑调查制度相关的程序规定只能“土法上马”、自行其是。首先,各地在庭审中对量刑调查员的角色定位不一。有的基层法院将社会调查员定位于证人和法官之间;而在另外的基层法院,社会调查员是不被视为证人的,可是在出庭方式以及在法庭上的停留时间却又等同于证人。[18]其次,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做法不一。有些法院规定至少一名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有些法院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且由于是法官亲自调查或者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调查,因此报告的中立性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一般不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而直接作为量刑的参考材料;还有一些法院则将社会调查报告交予控方或辩方,由该方宣读,并接受对方的质证。[19]程序设置的不规范,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调查报告的实体效果。

3.实施效果不理想。量刑调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准确全面地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依据。但实事求是地说,试点中的量刑调查制度,制度现实与制度预期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由于社会调查员缺乏专业素养,加上调查不深入、方法不科学,导致调查过场化、形式化的弊端非常明显,许多调查报告“重述普遍真理,难及问题实质”、“习惯于格式化结论,有违客观与中立本分”。[20]这样的调查结果,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已打了折扣,难以堪当量刑依据的大任。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未来建构

苏力教授指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1]各地试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亟需从制度和技术的层面进行回应。因此,解决实践中的困惑及其由此诱发的难题,就成为我国量刑调查制度建构中的紧迫任务。由于量刑调查制度建构涉及很多具体程序细节,本文只能举其要者而论之。

1.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调查制度依存的前提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在这种“量刑依附于定罪”的制度格局下,刑事审判的中心是法庭的定罪过程,裁判者所关心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所要审查的也主要是那些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信息,而对于那些与定罪无关却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却没有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法庭最终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式的决策过程,对量刑问题做出草率的认定。[22]因此,这种将定罪与量刑在裁判程序上合二为一的制度设计,使得量刑调查制度不仅难有用武之地,而且在实践中可能增大错误定罪的风险。因为“那些包含被告人前科和不良品行的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会导致法官的预断和偏见,最终可能使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23]其实,实践中一贯运行的“重定罪,轻量刑”的程序模式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是背道而驰的。多年来刑事司法的经验显示,中国刑事司法的核心问题恰恰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因此,为了强化量刑在刑事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有必要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加以分离,赋予量刑在程序上的独立性。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法官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全面审查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准确地对各种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调查,根据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前科劣迹等事实信息,来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刑罚,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理念。[24]而这些一定程度上关乎被告人命运的量刑信息,必须通过事先的全面调查才能获取,由此就必须设置一个独立的量刑调查环节,委托专门的机构开展量刑调查。可见,只有在独立的量刑阶段,开展以被告人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才有用武之地,才能凸显其程序意义。

2.中立的调查机构:量刑调查制度实施的主体

量刑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量刑调查主体的选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立性,域外经验表明,调查主体的利益无涉是确保量刑调查报告内容真实性、结论可靠性的前提。因此,调查主体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二是专业性,就国外法制先进国家的量刑调查制度而言,职业化和专业化是调查人员的显着特征。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基本特点就是职业化不够、专业化不足[25]。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量刑调查主体建构的方向和思路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量刑调查的任务。这种方案既符合国外通行的做法,也与我国正在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相契合。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其一,调查主体稳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基层司法所是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些人员大多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积累的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经验对量刑调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二,调查的相对独立性。较之公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容易陷入控诉化倾向,司法行政机构的地位相对独立,能够确保调查的公正性[26]。其三,调查的预后效应。由于调查报告主要涉及被告人的人格状况,而人格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准确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行刑机关科学设计矫正方案和处遇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对于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如果被调查对象被判处监禁刑,由于服刑人员最终要复归社会,量刑前的调查报告对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延伸帮教也有借鉴意义。[27]鉴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优势,由其担当人格调查工作是适宜的。因此,笔者建议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量刑调查的职能。

至于调查人员的配置,笔者建议条件具备时,每个基层司法所都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量刑调查,量刑调查员除从事社会调查外,还承担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员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熟练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能;与此同时,应当努力吸引高校和科研机构力量的加盟。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具有大量从事刑法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医学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他们最具理论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聘请专家学者成立量刑调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量刑调查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把关。

3.科学的调查量表:量刑调查报告 呈现的内容

量刑调查的核心内容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虽然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但犯罪倾向性人格的形成、具有犯罪倾向性人格的人是否犯罪、何时犯罪,以及这种倾向性人格将如何变化,都与其生活的环境密切相关。因此,量刑调查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调查,还需要对被告人再犯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可见,量刑调查根据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的不同,可分为社会危险性调查和人身危险性调查。前者是对来自环境的影响犯罪率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的调查,后者是对来自于个体的影响犯罪可能性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的调查。

社会危险性调查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居住环境。(1)家庭环境。主要涉及:①家庭结构。首先了解家庭成员构成,被调查人的家庭结构是否存在缺陷,缺损家庭要比完整家庭更容易使孩子造成人格障碍;其次还要了解被告人家庭的和睦情况,调查被告人父母关系与行为表现,家庭内氛围等。②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教育方式对子女的人格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关于人格障碍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研究中发现,父母的不当教育易使子女成为人格障碍的高危人群。而人格障碍与负责行为具有相关性已经为许多调查所证实。[28](2)教育环境。包括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学习成绩、老师及同学对其的评价、是否存在逃学、旷课、作弊等不良学习习惯、学校周边环境等因素。(3)居住环境。主要调查社区治安状况、邻里和睦情况、居住地基层组织对被告人的评价、帮教条件等。

人身危险性调查涉及被告人个体情况与犯罪情况两个方面:(1)个体情况。主要是反映被告人身心的诸多因素,如年龄、健康状况、智力状况、需要状况、气质和性格、兴趣爱好或不良嗜好、人际交往等。(2)犯罪情况。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根据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和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犯罪前的行为表现主要考察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是初犯还是累犯、是偶犯还是惯犯、有无受过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等;犯罪中的行为表现主要了解本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等;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主要考察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情况,是否退赃,对被害人有无赔偿等。

鉴于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表格,法官无需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获得对被告人所需的重要信息。[29]人格调查制度的域外走向,值得我国在构建该制度时借鉴和采纳。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14页。

[5]张文:《刑事司法人格化初论》,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7]张文、刘艳红:《刑法思潮变迁与未来发展的探索》,载《北京大学文存(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8]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9]张文等:《人格刑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10]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页。

[11]李玉萍:《量刑与社会调查报告》,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

[12]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13]杜向前:《韩国刑事“量刑基准制度”推进动向及“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考察》,载《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14]翟中东:《自由刑变革》,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15]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16]姜涛:《量刑听证制度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7]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8]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19]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20]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2]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3]Gerhard 0. W : 《Muller, Sentencing Process and Purpose》,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1997.

[24]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5]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6]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27]周国强:《人格调查制度的中国境遇》,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出版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选题的提出———广泛获取和科学处理各方面相关信息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纷呈、瞬息万变的时代,能否迅速把握和利用大量有用信息,关系甚大,信息是选题策划的基础。编辑在日常工作中要配备各种参考消息,包括编辑出版类专业期刊(如《中国出版》、《出版发行研究》等)和报纸(如《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图书商报》等);《全国新书目》、《全国在版图书出版周报》、《新华新书目》及某些地方性的预告书目、在版书目等图书目录;工具书(如《中国出版年鉴》、《中国新闻出版机构名录》、《图书出版管理手册》等);图书市场研究报告,如北京开卷图书市场研究所专门研究我国图书市场行情,连续跟踪和分析各类图书的销售情况,并分析预测其市场景气指数,提供各类畅销书排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这将有助于调整选题策划。编辑要经常光顾新华书店、图书城,参观大型书展、书市、图书订货会、博览会等。 除此以外,互联网也是搜索信息的重要手段,对编辑选题策划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作为策划选题的编辑,除了要善于收集信息和挖掘信息,还要长于处理信息。首先是善于选择,就是要“去伪存真”、“择优汰劣”、“取其精华,剔除糟粕”,从中发现对选题策划具有参考意义的内容;其次,编辑还要善于充分利用各类有效信息,在选题策划中,有很多很好的创意就是受来自各方的信息的触动而产生的。编辑不仅要善于获取和鉴别信息,还要善于将有价值的信息用于策划。 二、选题的论证———市场和读者调查 提出选题以后,并非立即开始运作。只有经过严格的论证,淘汰掉那些平庸的选题,才能获得真正出色的选题。选题论证主要论证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选题的出版价值;二是选题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选题论证不仅是对选题本身的出版价值作出判定,而且是在做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市场的角度来论证选题的价值,选题的论证在于对市场和读者的调查。 市场调查又称市场调研、买卖调查、市场研究等,市场调查有两个内容:一是一般性的调查,什么书好卖,读者需要怎样的书;二是对可替代产品的调查与分析。严格的论证与决策不仅需要将主要的竞争产品搜罗起来,还必须对产品、出版社、品牌、营销作深入的比较研究。目前,出版社的调查大致分为两种:一类是专业市场调查公司的报告,如开卷图书市场研究所的报告。开卷的报告是基于定量的数据分析,经研究人员撰写而成,它的意义在于为书业引进竞争环境的调查研究。另一类是本社内部的调查结果,大部分出版社的发行部门也或多或少地承担了调查和反馈的工作。编辑善于做市场调查和读者调查,乐于研究读者阅读的需求。成功的选题策划,往往来自于对图书市场和读者的正确分析。从更深远的角度讲,编辑了解图书市场不仅只是看看眼下市场上有什么好销的书,谁出了什么好销的书,印了几版,印数多少,更重要的是了解这些好销的书为什么好销,谁来读这些书,现在的销售动态怎样,今后的走向如何,使选题的确定建立在准确、可靠、科学的基础上。 三、选题的实现———组织作者、沟通作者 选题通过之后,编辑开始组稿,即组织作者、沟通作者。编辑与作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编辑原则应是忠诚于你的作者,激发他们潜在的才华,同时好好善待他们,包括在逆境中支持他们。首先,编辑要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作者队伍。根据开卷的调查结果,作者的品牌是读者在选择图书时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好的选题,没有好的作者,是难以成为好书的,作者可以说是出版社的“衣食父母”。其次,编辑要有“踏破铁鞋”和一视同仁的精神,尽自己的能力找到最理想、最满意的作者。团结、依靠老作者,支持、培养新作者是作者工作的一条重要方针,老作者知名度高,容易被重视,而在新作者的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处女作只有通过编辑的慧眼得到出版的机会,才有可能走上成功的道路。编辑选定作者后,必须要不断注意沟通,让作者在动笔前就对编辑的意图得以领会,从选题意向、总体设想、篇章结构乃至语言表达、读者对象的要求,均应让作者知晓。这样,作者了解和领会了编辑的意图后,将编辑的创造性意图融入到自己的创造性中去。再次,编辑与作者之间应该建立经常的交往和真诚的友谊。作者如果一直相信一个热情、富有理解力和乐于助人的编辑,那是大有益处的。换言之,编辑如果能与一个多产的作者合作,也能从中获得工作的乐趣,提高工作效率,出版更多的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