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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工作报告

质检员工作报告

质检员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年工作完成情况:

1、在工作期间,顺利完成厂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写,完成施工期间各时段进度控制分析报告,还完成了施工方案变更的技术文件编写及结构设计任务,根据施工局要求,编写了《科技发展工作管理办法》及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

2、同年6月调入西龙池施工局,在施工一队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其中上支洞混凝土回填工程,完成混凝土浇筑量多立方米。

在上支洞工作期间,由于刚参加现场施工工作,现场经验不足和洞室浇筑的施工特点,给混凝土施工进度带来这样那样的影响。回填浇筑的施工特点限制了混凝土入仓方式的不同,加之输送距离过大,导致混凝土泵送时多次出现堵管问题。混凝土出现堵管问题原因很多,大体可由以下几点造成:现场施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泵送混凝土浇筑要求打料;拌合站对混凝土的和易性控制不够;混凝土输送距离过大;混凝土配合设计中材料配比不妥等。在此期间,一方面多次和外协对现场施工人员沟通,督导他们严格按照泵送混凝土浇筑方法施工;另一方面,与实验室主人协商,就针对混凝土和易性问题做了较好的解决方法。对于钢管回填混凝土出现空腔问题,也做过多次浇筑试验,要求外协队施工人员按照浇筑工艺及浇筑顺序进行振捣,但效果也微乎其微。究其原因,也许因为施工队疏于振捣所致,也许因为施工工艺不妥而致。但对于斜井浇筑,在此期间,已加大了对施工队施工人员督促力度,要求勤于振捣,并改变施工工艺,来避免空腔现象再次发生。

3、从8月底开始负责闸门井及其他工程土建工作,主要完成闸门井上部结构工程和交通工程,混凝土浇筑5156立方米,钢筋制安133t,石方开挖300多立方米,1闸门井已浇筑至el1488.0m,2已浇筑高程1482.5m,交通桥4、5桥墩已浇筑至el1496.4m。

闸门井工程属施工局在西龙池项目的形象工程,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局对外声誉的好坏。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法规办事,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对于不合标准的混凝土及钢筋坚决不予使用,从而避免了因工程材料使用不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可能。今年10月份,就甲供材料水泥重量不足问题的及时发现,给工程质量保证创造条件,也给施工局挽回一定经济损失。对于闸门井混凝土外观质量问题,上级领导也很重视,当时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其结果还是能够保证外观质量要求的。

二、存在问题及经验教训

质检员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履职情况;监督现状;可行性;设计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1]监督学概述, http://。

质检员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据 检验 管理 标准 规范

要保证质检机构“产品”的数据准确性,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技术人员科学的抽取样品及制样

样品的抽取是检验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工序,也是关键的一步。技术人员是实验室检验的主体,检验数据的正确与否,与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息息相关。因此,应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人是质检机构进行各项活动的主体,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工作的质量,也影响其“产品”质量。对人员除要进行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外,还应进行思想道德、政策和法制观念的教育,以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抽取样品必须抽成品库里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样品的代表性。

2、要加强实践环境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检验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有一定精度的仪器设备进行,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是检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条件。因此,在检验工作中,必须按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其时常处于完好状态。为了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应对影响检验过程的人、机、料、法、环、测等要素进行控制,

3、要注意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现行有效性。

必须选择正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标准以保证检验工作和检验报告的质量。

正确选择标准的一般原则是: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时,应选择被检产品采用的现行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若上述两种情况都没有,则应选择被检产品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型产品的其他企业的标准不能做为检验依据。

4、完善质量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制度。

有效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详审,不断排除影响检验结果的异常因素,改进检验过程质量。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全过程制定相应配备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科学、严格的制度,是提高报告质量的基本保证。

我们可以在一定周期内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及其有关的原始记录、抽样单、审批手续等进行评审,及时发现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数据错误或结论错误的信息通知委托方,以减少对委托方的损失,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检验报告质量和检验工作质量。

5、检验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时,注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

原始记录:包括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应保证真实可靠,原始记录不应是重新抄正的“原始”记录。

检验结果与检验结论:当检验结果中的实测值与标准值相当接近,但按全数值的比较法或修约值比较法均判为不合格时,为慎重起见,应按同一条件重测几次,取其平均值;或使用其他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查其复现性程度。根据检验结果,依据采用的有关标准准确地为受检样品下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标志与用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检验报告封面上应使用CAL标志,这是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检验报告中有关人员应签字,或用其印鉴盖章,不得使用代号或代码章,以证实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6、建立数据比对制度。

质检员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分析后阶段又称检验后阶段,根据ISO15189的要求指的是检验后所有的过程,包括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进行系统性的评审,评价其与可利用的患者有关临床信息的符合程度,对最终结果的确认及审核报告的发出登记。需要保存备用的标本及其实验室质控品标准品等的保存。临床检验结果准确,具有跨时空的可比性,是防病治病的需要,也一直是临床检验领域的工作目标。明确不再检测的标本进行安全有效,安全符合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措施,仪器及器材的清洗保养、试剂的存放等。为确保分析后检验室质量提高,就分析后的质量控制工作体会如下。

加强实验室基本制度建设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检验报告能否发出制度:首先对检测系统进行评审,检查仪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否进行。检测使用试剂是否正确无误;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校准品的使用及校准程序以及质控品的使用是否正确;操作人员有无更换,蒸馏水使用纯度是否达标;实验室的温度及湿度是否在正常范围,只有对仪器检测系统及检测条件进行严格评价,才能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进行正确的评价。执行严格的校准及室内质控制度的建立。

建立健全报告单的签发审核制度:①检验报告的签发除操作人员外还应有另一资格专业人员审核并签发,实行双签字制度,最好由部门负责人或高年资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审查签名(危极情况及夜间值班除外)。进修及实习人员不得单独签发报告,不得单独值夜班,对于审核内容应包括:申请单检验项目是否全部检验,有无漏项;检验结果是否清楚、正确、清晰;检验报告(包括打印报告)单所有内容是否全部填写完整;有无异常及疑难解释的结果加以提示;有无书写错误,是否需复查的结果。②特殊项目的检验结果及关系重大的检验结果,如艾滋病、梅毒等阳性结果,恶性肿瘤、白血病、可疑高致病性微生物等结果签发,须经科室主任复核无误并签名后报告方可发出。③对危重患者、疑难患者、异常结果的检验结果复核及复查制度:对于异常偏高式偏低,与临床诊断不符或以往回顾结果相差过大的检验结果;与申请试验结果不符的检验结果;科室内有争议的检验结果等情况下,及时联系临床医生,对患者进行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重取标本进行测定,同时进行当天检测系统可靠性的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次确定结果可否发出,对于还未解决尚存在争议结果,可采取送外院检测和(或)会诊。

建立健全危急值报告制度:危急值是指某些检测结果出现异常过高或过低时,可能危急患者生命的检验结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迅速电话告知主管医生,避免对患者诊治的延误。再对标本进行重复测定,确定结果,同时检验室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急诊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检验报告回报时间,保护患者隐私及报告的登记及查询制度:①对于日常工作的平诊及急诊项目报告应规定明确时限,并告知临床科室,对门诊进行公示。对于不能按时发送的报告应及时联系临床及门诊患者,说明原因,以免产生误会及纠纷。对于报告的发放实行交接签字,避免丢失、错拿。②保护患者隐私是每个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对于住院患者应将报告发至临床科室主管医护人员,门诊患者可由患者或陪同人员取走(必要时留下联系方式)。特别对于抗HIV阳性的结果,梅毒反应阳性,淋病双球菌阳性、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阳性的检验结果最好直接报送本人或(和)特定相关人员,杜绝扩大知情范围,确保患者隐私。③检验报告的签发,必须要有完整的登记,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检测项目、测定结果、送检日期及测定报告日期、住院号、科别标本种类等与患者有关信息。为确保因报告单的丢失,患者对结果进行回顾性的比较而进行必要的查询及报告的补发,服务患者,方便临床科室。

建立健全标本处置制度及咨询服务制度

临床检测标本是有或潜在具有生物性危害因素,对于明确结果需丢弃的标本、容器及接触过这些标本的材料应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咨询服务是实验室分析后质量控制的要素之一,是向临床医护人员、患者提供诊断、治疗等信息。科室开展检查项目的种类,参考区间、临床意义、科室诊断工作需要而要求开展新的检测项目及检验科向临床医护人员、患者对科室介绍及要求的书面文件。帮助临床选择检测项目及结果解释,根据患者病情及检验结果向临床提供进一步检查建议。应做到:①积极参加临床科室的会诊、病例讨论;②设立门诊咨询台;③召开与临床科室座谈会;④举办科室间学术交流会;⑤发放门诊住院问卷调查表;⑥建立信息反馈档案。

规范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发出

规范化的检验报告是分析后质量保证的前提,正确报告的发出是分析后质量保证的结果,应加强:①检验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以中文形式出具报告;②严格实行检验结果的审核标准;③严格执行了报告签发的复审程序;④严格采用国际标准单位或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并有参考区间及异常结果提示;⑤能够全面反应审请单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检测项目要求的结果;⑥报告者及结果审核者的签名以及报告日期和时间(打印报告)。⑦报告实验室的名称;⑧诊断性的报告应有必要的描述及有“印象”“初步诊确”或“诊断意见”。

总之,分析后的质量控制保证不仅具有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问题。这项工作应要求全体检验及临床医务人员在科室医院医疗机构领导下纳入全体医务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特别是检验人员业务水平,基础知识,工作态度等方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素质提高,使大家对这些问题有明确的认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注意,才能保证分析后质量安全,促进科室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应妩,王毓三,申子瑜.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2 刘辉.临床医学检验与技术.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质检员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一、依法规范医学检验的必要性

 

曾有媒体报道一医患纠纷案例:张某(化名)身体不适,前后数月多次前往某医院就诊,医院有关科室依接诊医生要求对张某进行检查,报告单显示患者检验项目没有异常,无奈之下张某前往广州某医院检查,诊断报告显示为白血病,因之前医院误诊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不幸辞世,张某父母一怒之下要求最初接诊的医生承担误诊责任,医生提出检验报告未显示异常的异议。

 

案中接诊医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主张——医检报告未显示异常。那么,又何为医检报告呢?所谓医检报告即医学检验的结果,是医院运用现代物理化学等方法、手段进行医学诊断得出的结论,是医生进行治疗活动的重要依据。因此,医学检验直接关系着患者的治疗效果,甚至影响着患者的生命。

 

近年来,医患纠纷的问题愈演愈烈,伤医、杀医[1]报道也走进了民众视野,该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治安问题,更折射出我国医疗机构或医疗队伍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在众多引发医患纠纷的因素中,医学检验行为失准是引发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治背景下如何促进医学检验的规范化

 

正如学者所说“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对检验行为的规范性重视不够,许多检验工作者因不十分清楚检验工作的法律意义而导致检验工作的随意性,招致‘医患’纠纷”[2]。故此,笔者拟从以下法学视角来分析医学检验行为规范化问题:

 

(一)医学检验资质的规范化

 

医学属于自然科学,而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最大的区别之一即是精准,因此医学检验也脱离不了精准的标尺,资质是信息精准的重要保障,把好资质关在某种程度上等于为行为规范提供基础。医学检验资质问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从业人员需要具有职业资格,二是检验机构需要具备法定资格,三是检验主体需要具有设备和技术支撑。故此,应当在严格医学检验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完善各种资质的年度审核制度,取消不符合医学检验条件主体的检验资格,为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把好“法律制度关”。

 

(二)检验人员观念的规范化

 

检验资质是规范医学检验行为的首要条件,但医学检验人员的法律观念亦是保障医学检验结果的重要途径。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患者自从成功挂号之时起即与医院签订了就诊合同,患者有义务按照医生要求缴纳适额的费用、配合正当的检查、接受必要的治疗,医院及相关医护人员亦有义务认真地诊断、负责地检验、恰当地治疗,如果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到此类工作是自己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则可能在不良行为或观念的影响下导致治疗或检验工作失范。

 

(三)医学检验行为的规范化

 

检验行为规范化在本质上是检验程序合法化。通常来说,一个医学检验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受理申请——受检者识别——样本采集、运送、保存、处理和检验——结果确认与解释、报告及建议,这一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是否规范都会对检验质量有着致命的影响。为了保障检验结果这个“最终产品”的质量,以私法的形式对检验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比如,在标本采集和运送过程中尽量避免完全由患者完成,减少非专业性给检验质量带了的不必要风险;在检验操作中,应当注意操作环境,拒绝实习人员在无监督指导下独立完成检验活动。

 

(四)医学检验报告的规范化

 

医学检验报告是检验人员向主治医生传达检验信息的最重要途径,规范的检验报告是医生获取真实检验信息的形式保障。从法律层面来说,检验报告是证明检验结果的“书证”[3]。此外,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医学检验报告必须严格恪守上述两文件之规定,任何潦草填写、非专业性简写、漏写检验信息的行为都严重违背了文件之规定,也不符合职业道德之规定。故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报告制作人的监督,强化检验报告审核工作,推动检验报告朝着规范化道路迈进。

 

(五)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化

 

任何工作都需要肩负着责任,失责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医学检验工作同样不例外。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业规范对检验人员责任追究问题的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建议进一步依法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为明确造成检验结果失准责任的归属提供具有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对于因工作态度等因素造成检验结果失准的人员,即便消极影响较小也不能听之任之,只有严格责任,才能更好地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