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范文第1篇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称评定自我鉴定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1我在大学里学习的是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因此在我毕业之后,我就投身到了相关的工程建设监理中去了。时光飞逝,从毕业后参加工作到现在有三年多的时间了。在这将近四年的工作过程中我不仅加深了对原来学习的知识理解,而且对以前书本中没有接触或接触不深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回顾近几年的监理工作,让我体会最深的是做好监理工作,就必须严格认真,有较强的责任心,不管多么复杂的工程只要我们能够一丝不苟地按照施工规范、规程履行职责,就能全面的掌握整个工程动态,控制整个工程质量,同时我们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就能对每一工序,每一环节,做到事前提示,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可能造成质量隐患的环节事先防范,这两点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大有帮助,必将有力推动我们的工作。

思想上,坚持认真学习,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学习上,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自身很好的为自己定位。工作中我时刻牢记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将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在工作中不断地改变自我,适时地对自己提出不同的要求,在工作中不断鉴定经验,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同时,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也在工作中逐渐的成长。在过去工作中,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经过不断的努力,我适应工作节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克服缺点,力争自己专业技术水平能够不断提高,同时我清楚地认识到社会较快发展的形势下,今后还需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尤其是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求实创新,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成长,积累工作经验,培养工作能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2时光荏苒,自20__年7月从事工程造价工作至今已将近一年多时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过程中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原来学习的知识理解,而且对以前书本中没有接触或接触不深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上,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把领导交代的任务按质按量完成,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

工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方面,我们主要从事的是工程造价工作,负责项目开始到完成施工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工程算量的每个细节,都需要足够的耐心,还需要把各方沟通协调好。在领导和同事们的相互学习,热心帮助,详细讲解下,也了解和参与了一些具体工作,收获很大。

在工作期间,我们不错过,不浪费每一次锻炼的机会,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利用闲余时间向领导及同事请教有关造价工作的各种知识。曾先后参加内蒙古包头希望铝业工程、渭南市体育中心工程、青海拉西瓦水电站工程等十几个大中型项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个人工作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这和领导的关心以及身边同事的相互帮助是分不开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努力,再接再厉,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求实创新,不断磨炼自己,尽我们所能把工作做好,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大事、小事压在身上,往往重视了这头,却忽视了那头,顾此失彼,今后我要不断的完善自己努力做到更好。

通过鉴定这段时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对有些领域的工程造价工作不是十分了解,个别工作做得还不够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同时还需要多看书,认真学习好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资料,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个人的各项工作。不断的鉴定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公司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3自任现职以来,本人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思想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锐意进取,奋发向上,服从领导,听从安排,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按时出勤,早出晚归,注重品德修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履行一级教师职责,辅导、培养年轻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指导进行教学研究。

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工作,举止行为要更加规范,为人师表,言行规范,对学生负责。在工作中,把热爱学生放在第一位,师生关系和谐,工作得心应手,许多事情迎刃而解,热爱、尊重、信任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不论论成绩好坏,一视同仁。对性格孤僻的学生,更多给以热情帮助,关心爱护。因此,教学成绩突出,学生品德优良,很好的完成了教育教学工作。所以,赢得了领导和老师的信任和尊重。

在教育教学上,敬业爱岗,严谨治教。我在课堂教学中,坚持做到认真钻研大纲,仔细分析教材的编写意图,认真备课,注意设计好每堂课的教学方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注重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在工作中,虚心学习,不耻下问,及时消化,吸取别人的精华,在自己的教学中为断实践,不断鉴定,不断提高。

在辅导学生方面,我积极努力,抓住每一次机会,辅导的学生多次获奖。__年寿光市电脑小报评选两人获一、二等奖,__年电子报刊获寿光市二、三等奖各一人,潍坊市三等奖一人;__年电子报刊寿光市三等奖一人。

个人在__年获得寿光市个人网页二等奖;__年获得潍坊市优秀教学设计二等奖,论文《巧用媒体强化美育》获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计算机教育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年会优秀奖,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设计一等奖;__年制作的《人有两件宝》网课获寿光市二等奖。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4四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四年里,我在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自身素质、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现对这段时间工作作如下鉴定:

1、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我是__年来到公司工作,生产制造部调度员。组织、协调、平衡氧化铝生产运行工作。调度工作琐碎,但为了搞好生产,我不怕麻烦。不懂的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四年的时间内从理论到实践,从一无所知到熟悉氧化铝生产。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在这四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一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本职工作。

为了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2、工作态度

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3、工作质量成绩

在工作前能做好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

鉴定四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今后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进入一个新水平。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5本人热衷于教育事业,两年来,我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业务能力。新的时代,新的教育理念,教育也提出新的改革,新课程的实施,对我们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知识面,结合本校实际条件和学生实际情况,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使教学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展开。

在工作中,坚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教育也提出新的改革,新课程的实施,对我们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知识面,结合本校的实际条件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使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立足现在,放眼未来,为使今后的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不断努力,现对近年来教学工作作出鉴定,希望能发扬优点,克服不足,鉴定检验教训,继往开来,以促进教学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坚持认真备课,备课中我不仅备学生而且备教材备教法,根据教材内容及学生的实际,设计课的类型,拟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并对教学过程的程序及时间安排都作了详细的记录,认真写好教案。每一课都做到“有备而来”,每堂课都在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制作各种利于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有趣教具,课后及时对该课作出鉴定,写好教学后记,并认真按搜集每课书的知识要点,归纳成集。

二、努力增强我的上课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使讲解清晰化,条理化,准确化,条理化,准确化,情感化,生动化,做到线索清晰,层次分明,言简意赅,深入浅出。在课堂上特别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加强师生交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作用,让学生学得容易,学得轻松,学得愉快;注意精讲精练,在课堂上老师讲得尽量少,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尽量多;同时在每一堂课上都充分考虑每一个层次的学生学习需求和学习能力,让各个层次的学生都得到提高。现在学生普遍反映喜欢上语文课,就连以前极讨厌语文的学生都乐于上课了。

三、与同事交流,虚心请教其他老师。在教学上,有疑必问。在各个章节的学习上都积极征求其他老师的意见,学习他们的方法,同时,多听老师的课,做到边听边讲,学习别人的优点,克服自己的不足,并常常邀请其他老师来听课,征求他们的意见,改进工作。

四、完善批改作业:布置作业做到精读精练。有针对性,有层次性。为了做到这点,我常常到各大书店去搜集资料,对各种辅助资料进行筛选,力求每一次练习都起到的效果。同时对学生的作业批改及时、认真,分析并记录学生的作业情况,将他们在作业过程出现的问题作出分类鉴定,进行透切的评讲,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做到有的放矢。

五、做好课后辅导工作,注意分层教学。在课后,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辅导,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的需求,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端,同时加大了后进生的辅导力度。对后进生的辅导,并不限于学习知识性的辅导,更重要的是学习思想的辅导,要提高后进生的成绩,首先要解决他们心结,让他们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之对学习萌发兴趣。要通过各种途径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上进心,让他们意识到学习并不是一项任务,也不是一件痛苦的事情。而是充满乐趣的。从而自觉的把身心投放到学习中去。这样,后进生的转化,就由原来的简单粗暴、强制学习转化到自觉的求知上来。使学习成为他们自我意识力度一部分。在此基础上,再教给他们学习的方法,提高他们的技能。并认真细致地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后进生通常存在很多知识断层,这些都是后进生转化过程中的拌脚石,在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时,要特别注意给他们补课,把他们以前学习的知识断层补充完整,这样,他们就会学得轻松,进步也快,兴趣和求知欲也会随之增加。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范文第2篇

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去,除了做好学科辅导外,还细致地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与学生建立了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工作中谦虚谨慎、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

精心备课,教学内容充实、丰富,能吸收学科新知识、新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根据课程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形式、方法和手段,实行启发式教学,做到因材施教,讲授清晰、表达准确,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处理恰当,课堂设计合理,节奏适度。

培养了学学习的兴趣,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有明显改善,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

自工作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兢兢业业,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良好,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较好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尽到了一个优秀教师应有的职责,受到上级、同行和学生的认可和好评。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 本人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我修养,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热爱学生,真诚对待学生,受到学生的好评。特别是在此期间,我努力地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系列政治活动,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在此期间,我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最近党组织正对我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二、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真正做到“学高为师”。 这四年,既是我工作成绩突出的四年,更是我不断提高,不断进步的四年。在这四年间,我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参加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能力提高很快,已经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胜任本职工作。在此期间,我一是在教学基本功上了有了较大的提升,先后参加了一系列教育教学技术和基本功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二是在专业技术上提高了一个层次。我先后参加了中科院计算机所组织的“红旗linu”应用课程培训、省教育厅组织的“四新培训”等专业技术培训。三是自学了有关专业技术、教科研等方面知识。特别是积极钻研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有了一定的心得,在我所主要担任的电大教学课程《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与汇编语言》在每次的考试中,均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同时,我运用自学的一些专业知识自主开发了一些应用软件,包括《中小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乡镇卫生院药库进销存》和《黄河-管理信息系统》等。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范文第3篇

我国职称制度发展的历经阶段

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1949~1966年:计划体制阶段;1977~1983年:停滞与恢复阶段;1986~1994年:改革阶段;1994年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建国初期,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的职称制度,对原有的学术等级予以保留,对已取得的学术职务进行考核认定。上世纪50年代中期,借鉴前苏联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把专业技术人员归为“国家干部”序列,其职务等同于行政级别,实行任命制:同时积极探索“学衔”制度,并把其明确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予以的学术职务称号”。

第二阶段:1977~1983年实行的是技术职称评定制度。1977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邓小平同志指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职称”的概念由此被明确提出。随后国家把职称评定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始启动。1978年国务院率先恢复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指出,“原已确定提升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恢复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随后又在保留原有五个学术、技术职称的同时,增加了业务职称,到1983年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前,正式批准的职称暂行条例共有22个。

第三阶段: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当时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同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至此,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展开。截止到1988年,经批准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达29个。198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再次出现停顿,1990年解冻,随即进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个阶段职称工作的特点是: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生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它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限制,与工资待遇挂钩,所聘职务只在单位内部有效,成为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的人事管理制度。这项制度通过资格评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以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水平的认可,同时通过岗位职务聘任,将岗位要求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待遇、责任等统一起来,并通过设置一定的任期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对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吸引和选拔了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阶段:自1994年开始,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称制度开始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同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有两类资格制度: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建立实施强制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对个人的资质要求;二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在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服务领域广阔、社会需求量大的领域,建立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其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有关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两个决定性文件,一是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其中明确指出:“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始。二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标志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开始建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例如: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据卫生部统计,到2009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由2001年的91个增加至114个,其中2010年新增了重症医学专业。军队人员参加全国卫生考试试点由2007年江苏、甘肃2个考区扩大到天津、吉林、江苏、河南、广西、贵州、甘肃7个考区。另有港、澳、台数百名考生自愿报名参加。2009年报考人数为122.8万人,达到历年最高值,其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58万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于1998年正式颁布,大典把我国的职业分为8大类,11中类,1180个细类,制定了《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流程》。“这些职业中,已颁布了650个国家职业标准。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国家职业标准将达到1200个左右。这些国家职业标准将覆盖第三大类到第六大类的技术含量较高和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8月建立新职业信息制度以来,已经了10批共106个新职业的信息,其中已完成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88个。新职业信息的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引导就业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20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对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主体的职称制度逐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一方面,在部分系列中试行评聘分开,探索试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强化资格管理;另一方面,在部分地方和单位试行以聘代评、评聘合一的评价方式。与此同时,还推行了考试、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完善评价标准,改进和丰富评价方式、手段,逐步提高评价质量。

截至2005年底,在全国4195.6万专业技术人员中,30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称,2756.7万人分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教育、卫生、工程、农业、科研系列占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有234.8万人,中级职称有976.9万人,初级职称1322.6万人。截至2006年8月底,我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27个,已建立职业准入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40项,职业水平评价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9项,取得证书人员共约100万人。

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50年来,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职称制度已基本涵盖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群体,成为不同行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并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影响职称制度发展和变化的几个方面

当然,职称制度还有许多不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地方,还有一些制约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地方,需要深入改革。职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社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一直都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任务之一。从系统思考和实践的角度看,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将会影响到职称制度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在我国,从历史上看是先有职称制度,后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两者的关系涉及专业技术职业的分类管理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职业是基础。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制度,这方面已经具备法律基础和实施基础,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职称可以是职务,也可以是执业资格的能力水平划分,这要看职业的性质。如:大学的“教授”。教授是职务,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也就存在A校聘某人为教授,而在B校其则可能被聘为副教授,甚至讲师的情况;在医院则不然,医师是准入性职业,主任医师就是主任医师,它具有职业行为的排他性,属于以国家信誉担保职业行为性质的职业,不应当用单位用人标准取代国家资格标准。因此,A医院不可以直接聘B医院的主治医师为A医院的主任医师。

评聘关系。评聘合一还是评聘分离,一直是有不同意见的地方。不同的观点角度不同但都有一些合理之处,但“资格社会化、使用单位化、待遇贡献化、保障公平化”是比较合理的发展方向。评聘合一会受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约束,给需要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带来一些麻烦,评聘分离会产生评了为什么不聘的麻烦,有些让人左右为难。笔者的观点是:不能简单地将评聘分离还是评聘合一“一刀切”,分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此,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的性质,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适合评聘分离,如:律师、会计师等,而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低,同时对于职业资格获取的社会需求量较小的职业,则适合评聘合一,除了国家财政权全额拨付且不容许也不能从事市场盈利行为的组织,国家应当进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控制,其他类型的单位则应当把用人权交给用人单位。对于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应当实行评聘分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是从业的准入性要求,但是否聘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需求;职称是在此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及专业水准的评价,应当本着“行业认可”的精神,进行社会化评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应当有严格的国家与行业资格标准,属于依法准入性职业,不应当存在“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问题。目前,职称评定受单位影响很大,今后应当逐步向行业协会管理方向发展,现在是不得不由政府或政府委托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有些事情不能都由政府包办,这些应当依照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逐步加以规范和放权。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客观、公正、合理、真实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水平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取执业资格的考试和职称评审的考评,二是对获取执业资格和职称后,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对于前者,目前的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总体上看是被认可的,但也存在考试与评价标准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问题。许多单位在职称评审之外还要再设置首席专家、院级专家、学科带头人等等,就说明职称不能完全满足事业发展要求,不能充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以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于后者,主要是考核评价需要分类分级、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有些则更需要进行服务对象的评价和跟踪调查,还要加强监督环节,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不仅仅是等事实发生后再去考核评价。

资格管理。资格管理是关键环节,应当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例如:现在医患纠纷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在对从业资格的管理上。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资格管理经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

职称制度改革任重道远。“我国将加快职称制度改革,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体系。”大部制的建立使得职称、职业资格管理得以统筹进行。以职业为基础,建立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是发展方向。(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汽修专业;“双证书”;现状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239-03

1“双证书”制度的内涵简述

“双证书”是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简称。“双证书”制度,简单地说是指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实行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的制度。

学历文凭证书是指一个人在国民教育系列中所接受的某一层次教育的证明,表明持有者的受教育程度,在职业教育中,它是文化程度和职业能力水平的标志,即“学”过什么。[1]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职业规格和标准,对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作出考核和评价后的认定,是一种工作能力的证明,表明持有者能“做”什么。它是国家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保证从业者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职业标准化和产品标准化的基础条件。[1]

学历文凭证书强调的是专业理论,职业资格证书的关键是实践能力。两者都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实行“双证书”制度是国家职业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实施“双证书”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院是由职工大学改革而成立的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开展得比较早,也比较成熟。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象其他高职院校一样,我院于2003年开始试行“双证书”制度,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双证书”制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二是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专业课程教学与考证内容相衔接,缩减了公共课程的总学时,增加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三是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强化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四是加强校职业资格培训中心与各专业的联系。

据调研可知,我院“双证书”制度的实施已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但是,由于实施“双证书”制度的时间不长,受社会化鉴定环境的影响大,“双证书”制度的普遍而有效实施还需不断努力、不断推进。

2.1 社会化鉴定存在的问题我国汽修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对于其它专业来说,是开展得比较早、比较成熟、项目比较齐全的专业之一。至今,已有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电工和汽车营销师三个工种和国家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级别的职业资格鉴定。此外,还开设了汽车发动机、汽车变速器、汽车空调等相当于国家三级的单项鉴定,中级和高级汽车维修质检员鉴定,以及旧动车评估师鉴定。但是在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阻碍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的问题。

2.1.1 考核大纲和国家题库的问题

①部分考核内容过时,考核重点缺乏调整。20世纪80年代以来,柴油机和电子控制设备在货车及大客车上的应用日益广泛;发动机电控系统(EFI)、电控自动变速器(ECT)、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安全气囊(ASR)、汽车稳定控制装置(ESP)、自动空调(A/C)等新技术在汽车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化油器式汽油机在汽车上已被全面禁止使用。而以东风、解放货车,北京吉普和桑塔纳轿车等汽油车维修技术为主的“考核大纲和国家题库”(下称“大纲和题库”)的内容没有能够很好地体现汽车新技术应用的现实,偏离了汽车维修行业的实际需要。

②不能适应汽车机电一体化维修的要求。汽车EFI、ECT、ABS、ASR、ESP、A/C等电子控制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汽车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机电一体化的高新技术结合体。单纯的汽车机修工或单纯的汽车维修电工已远远不能适应汽车维修的需要。“大纲和题库”虽然有一部分汽车电控方面的内容,但仍然没有能够很好地体现汽车机电一体化维修的特点,不能满足汽车维修业发展的需要。

③不能适应汽车维修新模式的需要。随着汽车配件价格的下降和维修工时费的提高,许多汽车零部件的修理成本反而高于换件成本,再加上修理费时长、质量可靠性低,带来了汽车维修模式的革命,以“修理”为主已被以“诊断-换件”为主所取代。在以“诊断-换件”为主的汽车维修过程中,对故障诊断能力和快速拆装技能的要求提高,而对传统的机械维修技能的要求下降。“大纲和题库”的内容也没有体现汽车维修的这一特点,不能满足汽车维修新模式的需要。

④技术等级分级与汽车维修行业的实际不相符。在“大纲和题库”中,不尽汽车EFI、ECT、ABS、ASR、ESP、A/C等新技术内容过少,而且在技术等级的分级上也不合理,在“大纲和题库”中只有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才有“汽车新技术”方面技能考核要求,初、中级工则没有。这与汽车维修企业的实际需求不相符。

⑤证书考试只考核知识点和技能点。在“大纲和题库”中,汽修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只有零散的专业知识、单项的实操技能的考题,缺乏综合应用能力检验的考题。通过鉴定考生虽然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但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还是没有真正掌握。

21.2 企业对“双证书”的支持程度不高目前我国的高职“产学研”结合中,普遍存在“学校爱企业,企业不爱学校”的现象。“双证书”制度的实施必须由政府、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虽然学生想尽办法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拿到学历证书。由此可见,企业对学历证书的认可程度远远高于职业资格证书,这就必然导致“双证书”制度口号很响亮,但执行后其效用并没有得到最大发挥。[2]

2.1.3 考评过程管理的问题

职称评定自我鉴定范文第5篇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下简称考核鉴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考核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考核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考核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三)对全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五)组织拟定国家考核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国家试题库)以外的考核鉴定试题;

(六)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市考核鉴定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二)对本市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本市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四)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三)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考核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考核鉴定机构,不得从事考核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每种考核鉴定的职业有与拟考核鉴定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必要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国家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考核鉴定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确考核鉴定的职业、等级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家选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评审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变化,更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考评人员应当更新知识,满足考核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该考核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取得许可的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十九条 从事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考核鉴定对象所具备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分,并对所作出的评分结果承担责任。

考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评分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核鉴定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考核鉴定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中聘请质量督导员,对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对考核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五章 申请考核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应当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向考核鉴定机构申请考核鉴定,并依法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考核鉴定,申领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可以跨区域申请考核鉴定,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领1个至多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初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中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考核鉴定:

(一)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技师考核鉴定:

(一)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的。

第三十条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者累计受聘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相应职业的高级技师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劳动者努力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职业技能。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考核鉴定。

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申请考核鉴定,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考核鉴定的职业、条件、时间等信息,并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及时组织考核鉴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劳动者经考核鉴定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考核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考核鉴定机构收取考核鉴定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参加考核鉴定的人数和职业、等级,确定考评人员,并于考核鉴定的7个工作日前,将考核鉴定时间及考评人员、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情况报许可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质量督导员到考核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五条 考核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应当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级、中级考核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鉴定试题由考核鉴定机构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拟定。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考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核鉴定或者宣布成绩无效,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三十八条 考核鉴定结束后,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向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出具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并妥善保存参加考核鉴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考场记录等材料。考评人员应当在有关评分材料上签名。

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考核鉴定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鉴定机构提出。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2年。2年内劳动者再次申请考核鉴定的,免除该合格科目的考核鉴定。

第四十条 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有相应核发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与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向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考核鉴定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保存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的决定。对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考核鉴定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考核鉴定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劳动者所交考核鉴定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质量督导员在考核鉴定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职业,其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前景21世纪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更加残酷,

职业技能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延迟就业、缓减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