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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职称制度论文

职称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工程的监理工作有很多方面要进行有效的控制,比如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其中工程的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熟悉技术指标

监理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不仅要懂得工程的规划建设以及施工过程的一些细节,而且要对工程的技术指标了然于胸,监理过程中,要对工程的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研究,明白设计的意图,对各种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深入探讨,然后据此制定监理实施细则,以便在监理工作中能够很好地进行施工指导。

2加强管理在项目的具体实施

监理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管理,监理部首先要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然后再明确各现场监理的职责,都要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这样才能形成层级管理。便于监理的全面掌控。在现场施工监理时,要实行“三检制”,现场监理要做好“三检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工序“三检”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理不签字验收,不允许进行下一工序。对于操作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现场监理要进行及时纠正,发出警告,责令其整改,严控施工质量关。

3严格把控材料质量

人饮工程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大工程,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及健康息息相关,工程的材料必须按照设计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进行管理控制。监理人员要对进场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进行严格地检查,如有不符,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直到达到合同中的设计要求标准为止。特别是对于工程的材料,一定要进行检验,达不到标准的材料,杜绝进入施工场地,进场的材料如有不符标准的,应立即清出现场,确保施工质量。

4加强现场的检测

现场监理人员要勤于现场检测,不断对现场进行巡视,适当进行旁站,关注施工的每个细节,根据经验结合施工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先判断,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错误及违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在监理过程中,监理部门要协同设计、质监、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密切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彻底清除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进度控制工程的规划

施工都有一定的工期,工期的制定基本上是基于多方因素综合而定的,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可能会影响到工期的提前或延后,如果为赶工期而不按规划的步骤进行,提前完工有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延后工期则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施工成本。如不能如期完成,对工程质量和建筑各方都是不利的,所以监理部门对于工程进度控制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1开工前要认真审查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门要对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方案进行详细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再确定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然后在开工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避免延误工期的情况发生,但也要避免为了赶进度而粗糙施工的行为,要严控细节,保质保量,监理部门要对施工计划进行控制,保证施工能按部就班的如期完成。

2施工中的进度控制

在施工阶段,监理部门要同设计、建筑方、技术人员、施工方等部门共同研究,协同合作,在现场通力解决发现的设计、施工及一些技术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加快施工进度,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同时监理部门要对工程施工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工程的进度及实际情况要详细的了解和掌控,在现场进行跟踪,避免施工方的单方汇报。要对工程施工的一些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通过数据结合实际进行检查对比,分析施工中的进度影响因素,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三结语

职称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发现交通工程具备如下特点:

(1)交通工程的建设通常具体这些特征,即它的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大、部分工程跨行政区域、涉及范围广、材料用量大、结构复杂、工艺较多、交叉施工频繁、地质条件多复杂、建设难度大等等。

(2)一般而言,交通工程自然具备垄断特性以及公共属性,这是它最基本的特征。它的天然垄断性主要表现为:对于相关的交通工程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它的公共属性则表现为:潜在的使用者为本地的所有居民,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使用者的个体并不是固定的。

(3)就本质上而言,交通工程是作为一种产品。它的卖方是由五大责任主体组成的,这是由我国的法律所决定的。这五大责任主体分别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工程的质量负责。而买方,则是当地使用交通工程产品的人民群众。现在,支付交通工程产品存在以下方式:第一,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年限许可;第二,则是收取车辆的费用,再进行转移;第三,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等,它们的价格都是一定的。因为买方的个体没有固定下来,所以买方实际上没有产品的议价能力以及交通工程质量的产品验收所需的专业判断能力。另外,对交通工程产品的天然垄断性和公共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挥了双重作用。其既是“买方代表”,又扮演着“裁判员”的角色。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问题

1、由于质量好导致利润低,现有激励机制负面影响过大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已经把交通工程生产方的利润定义为产品的价格与生总成本之间的差值。从整体进行分析,可以明显地得出一个结论:一旦工程质量得到提高,生产总成本必然会增加,尤其是管理、研发、机械设备方面;一旦交通工程的产品价格被固定下来,那么利润将会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利润与工程质量之间将会存在某种关系,即单调减函数关系。为争取更多的利润,参加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将会达成共识,为追求最大利益进行结盟。在保证交通工程能够满足竣(交)工验收要求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使得工程质量下降。如此一来,在交通工程建设的具体过程中,将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比如许多工程乱象、工程安全隐患的产生,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面对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将会组成卖方体系,相互分享资料进行造假。在已经被处理的案例中,使用真公章对数据做假、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等已经成为质量监督检查付桂喜南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南宁530022工作中的常见现象。

(2)在具体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建设单位对于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审查大多是注重形式,事实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其招投标文件资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一旦他们进入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便出现了一系列的麻烦,像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等都是违法乱纪的混乱现象。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在一些地区市场格局已经演变为劣的施工单位驱逐好的施工单位,这对于交通工程质量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3)为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施工单位往往会偷工减料,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在其采用的原材料中,绝大部分是以次充好,这种现象屡屡产生,危害着交通工程的质量。

(4)在进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时,监理单位采取漠视的态度来对待一些不利行为。一些监理单位即使作出整改指令,但是并未真正去执行。遇到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状况,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任由情况恶化。“监理不作为”已经成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监理单位也面对着社会的质疑。

2、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的罚则金额过大从某种意义上分析,法律或法规中过和罚是对应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法律不适合将将骂人者判处极刑,因为这会因为不能实施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或者是引起民愤。如今,在交通建设工程的相关条例中,对于一些质量较差的工程的处理,罚金过大。这些惩罚对于一些大工程是比较合理的,能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然而,对于由地市级监督机构在监的概算额较小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而言,处以如此重的罚金是不合理的。实际过程中,在一些机构中,对于农村公路交通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使得质量监督工作和相关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三、对策与建议

(1)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为加大日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提高工作的实效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面对的最为紧迫的一个问题是,解决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行政执法证问题。

(2)因为地域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地级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总结自身的发展状况,参考有关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使得实际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更为科学。

(3)在继续大力推行以政府为主导、带有奖励色彩的“优质优价、优监优酬”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可以试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按质付费”的动态挂钩办法。

职称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1对原材料的控制

整个建筑所需的原材料质量的控制实质上关乎到工程的后期施工中质量的保证问题,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在进行质量把控的时候对于检测出的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和设计要求的材料,不论是在质量还是在参考数值方面,都不能运输到施工现场中。我们知道材料的质量的好坏对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的整体把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比方说防护栏或者标志牌等出现质量问题,在进场进行构件的时候就很难把握,但是对于在安装过程中这种质量问题的出现还是比较容易及时处理的。有些材料存在细节上问题,在检查的时候也不容易及时被发现,通常在运进现场之后,在使用的时候才能将问题发现。所以说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监控是十分重要和非常有必要的。为了避免出现经常材料有些鱼目混珠,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就要专门到合作工程进行实际考察,核实相关设备和所需材料的详细信息,然后进行分析看到底符不符合施工中和设计方案的具体要求。然后在进行运输的时候也要定期检查,避免制造商投机取巧。等到所有材料进场之后,技术人员任然要按照标准要求对材料再进行检查核实,一旦发现有问题就要立即要供应商更换材料或者赔偿等。

2对施工流程的控制

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有效控制,除了把好材料进场关,同时也需要对施工的流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波形粱钢护栏施工工序为:放样-打桩-护栏安装-护栏线形调整。隔离栅及防抛网的施工工序为:放样-挖坑-浇基础、立柱安装-挂网。标志的施工工序为:基础定位放样-基坑开挖-基础混凝上浇筑-标志立柱安装-标志板安装。

3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控制,需要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作为基础和依据,而在施工项目的管理层中,项目的总工程师是该项目的负责人,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执行施工工程质量的总体方针和政策,以及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由工程师和实验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需要及时的进行处理。

二、进度控制

1在施工之前进行必要的考察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之前,就对施工现场的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工期对施工过程进行一个详细的计划,并且对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进行科学的规划,只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才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

2有效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要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制定年进度计划,按时向建设单位上报月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形象进度和季形象进度。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要及时准确地向业主单位报告,以解决实际困难。

3建设单位主要通过合同措施来实现

对进度的控制。一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工期,要求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对于工程延期的给予经济处罚;二是工程款支付与进度挂钩,根据工程量和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三是设立奖惩机制,激发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加快工程进度。

4交通工程与其它工程相比

具有线长面广、分部分项工程繁多、气候影响大、制约客观因素多的特点。因此,建设单位必须积极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搞好征地拆迁和协调工作,为施工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这是进度控制的前提。

5工程款的到位情况是影响进度控制的又一重要因素

大多数工程资金的落实都比较困难,这将严重影响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的积极性,以至于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作为业主单位,必须设法落实好资金。

职称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继续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于继续遗产显得不够重视。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1985年继续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预备、制度构建。自1985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治理.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使一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性质上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改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同时,国家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答应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老实劳动先富起来,答应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使得绝大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相应的,由于财产的增加,成分的构成日趋复杂,人们将更加重视继续问题。“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要求继续法加以反映并为之服务。但是我们的继续法始终十几年如一,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正是基于这样的熟悉,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续制度予以增补、完善。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现行继续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继续法采用的是限定继续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续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续人对被继续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续人只需在继续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续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续人的债务负责。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续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续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续法未给予继续人和被继续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续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续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续法第二条规定:继续从被继续人死亡是开始。这意味着被继续人死亡时,被继续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续人,被继续人的债权由继续人享有,被继续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续人行使;债务由继续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续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续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续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续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续开始后,继续人放弃继续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续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续。也就是说,继续人的确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续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续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外继续法没有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在的可能(现实中这种无限期状态不乏事例)。这种不稳定状态对继续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很不利。有的继续人对遗产长期不闻不问,也不配合其他继续人的治理或析产活动,使得遗产的治理或处分受到级大的影响。几十年后,由于经济变化等原因,遗产升值了,才出面主张继续析产,遗产贬值了又纠缠其他继续人。按照现行继续法,他(她)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实际占有、治理的继续人则认为继续人长期对遗产不闻不问,应视为放弃继续。因此这样规定的弊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看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治理和利用,有碍财产的利用和改良;二是,继续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也难以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三是;埋下继续纠纷的隐患。

2、死者的债权人缺乏救济手段,其利益难以的到保护

一个人死后,有两个方面的财产关系需要处理,一是什么样的人有权取得财产,以及在他们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二是死者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现行继续法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规定的较为清楚、完备、合理,对第二一个问题则只有一个原则的规定,即:第33条规定:继续遗产应当清偿被继续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但以继续遗产的价值为限。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缺乏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能得以顺利实现。同时也缺乏制度来约束继续人对债权人的欺诈。现实生活中,继续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而导致亏损,或者擅自将遗产由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等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出现,债权人经常遭受严重损失。但是债权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的因遗产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而享有的追夺权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利救济措施。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的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法律在这种时候已经不应当保持沉默了.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妨碍物质资料的流通

按现行制度,遗产可以长期不予以分割。这样,必定会产生两个人、三个人甚至于许多人对同一个财产共有所有权,按共有制度的原则,在处分这些财产时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势必影响财产的流通速度;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前列的共有经常处于产权登记长期维持于被继续人死亡时的状态,即只是法律上、事实上的共有,却没有予以登记公示(不动产及需要予以登记的其他财产),这必然会十分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

4、模糊了继续关系和共有关系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续开始以后,继续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续的,视为接受继续,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不仅进一步暴露了现行继续法存在的前面1、3个缺陷,而且模糊了继续法律关系和共有法律关系的界限。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同一项财产。共有人对作为客体的财产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有的内容包含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人无论对内或对外行使权利时,并非完全独立,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须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继续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续法》第3条)。按我国现行《继续法》的立法精神,《继续法》是采用的概括继续原则,即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全面承受,接受遗产的继续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被继续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对比两者的客体,可以明确看出其区别:共有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不包括义务,而我国的继续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续人放弃继续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续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第51条规定:“放弃继续的效力,追溯到继续开始的时间。”即,在遗产分割前,继续人放弃继续可以不受其他继续人的限制,是继续人享有的一种单方权利,不须承担义务。这以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有着巨大的不同。这种模糊带来的不仅是理论的混乱,而且使继续纠纷人为地增加。

二完善我国的继续法律制度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采别国之长,补自己之短,即在我国国民已经习惯现行直接继续制度的情况下,大胆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重新构建我国的一些继续法律制度。以使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

1、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续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续制度

这里的无条件是指在现行继续制度中除去对继续人的条件和继续的条件之外的无条件。有条件是指继续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经过的法定程序。因此可以这样定义有条件有限责任继续,即继续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利益,反言之,继续人假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不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丧失选择有限继续和放弃继续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续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续制度,就是承认继续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续、有限责任继续和放弃继续的权利,就是在现行有限责任继续制度答应继续人有选择有限责任继续或放弃继续的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选择——无限责任继续。

1、设立遗产清册制度

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续制度要起到在保护继续人的自己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续人的债务的同时,又要保证被继续人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很明显,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其核心是确定遗产之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要遗产之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之目的,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借鉴大多数大陆国家的做法——-设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续人应当进行以下几项活动:

(一)、向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登记;

(二)、在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遗产清理;

(三)、制作遗产清册;

继续人在进行遗产清理、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当作到老实信用、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欺诈债权人的行为。如继续人不进行前列活动或者不遵守其老实信用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继续人的有限责任继续的资格,而按照无限责任继续处理。

对债权人行使取消权的期间,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为五年的除斥期间为宜。

继续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继续人死亡后三个月内开开始进行遗产清理,遗产清册应当在遗产清理开始起六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始进行遗产清理或六个月内不能完成遗产清册的,视为同意按无限责任继续。遗产清册完成后,继续人对遗产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有权作出理智的选择——无限责任继续、有限责任继续、放弃继续。

规定时限是为了保证遗产清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假如不加以限制,可能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假如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碰到不可抗力、具体负责清理的清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包括重病久治不熨)需要另行确定具体遗产清理人等情况,三个月内难以完成遗产清册的制作任务,继续人应予期限届满前说明理由,请求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决定。

开始制作遗产清册时,继续人为三个以上的,应当推选遗产清理人或者聘请遗产清理人。遗产清理人代表()全体继续人进行活动,对全体继续人负责,接受全体继续人监督。因清理人自己的重大过失、过错给其他继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继续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法律规定推选、聘请遗产清理人或自行担任遗产清理人,并监督、敦促遗产清理人按法律规定制作遗产清册,或隐匿、侵吞遗产,对被继续人的债权人进行欺诈,或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前违法处分、消费遗产,即丧失有限责任继续的权利转为必须为被继续人清偿全部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被继续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不损害老实继续人的利益。让隐匿、侵吞遗产、欺诈债权人的继续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令其用自己的固有财产为被继续人清偿债务,这是对欺诈行为的制裁,也是老实信用原则在继续法中的体现。继续人不能就清理人的确定达成一致的,由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必要时,由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自己担任清理人。

“必要时”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继续人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继续人之间矛盾较大,互相不信任的;

(三)、全体继续人在遗产清理前,均书面表示放弃继续的;

(四)、遗产清理可能对当地经济、文化、稳定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应当由自己担任遗产清理人的。

由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自己担任清理人的,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过错给继续人、被继续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始制作遗产清册时,遗产清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按清产还债程序进行公告,催告被继续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该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与此同时,遗产清理人应对已知的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予以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报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继续人已知权利人,而未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书面告之遗产清理人的,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实继续人已知的,由该继续人在权利人本可以获得的清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清偿全部遗产债务之前,继续人、遗产清理人原则上不得处分和消费遗产,也就是说应保持遗产的独立性、完整性。但因治理遗产和为债权人、继续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不在此限。这些费用一般是指如下几项:

(1)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及相关费用,如为治病所欠的交通费、护理费等;

(2)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3)遗产清理人治理遗产的费用;

(4)遗产清理人为债权人、继续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5)遗产清理人向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申请进行遗产清理而支出的费用;

(6)遗产清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所支出的有关费用;

(7)遗产清理人为被继续人的债权人分配遗产所支出底费用;

(8)遗产清理人为继续人分配遗产所支出的费用;

3、设立放弃继续明示制度

放弃继续、接受继续,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以明示方式予以表示。在本文的前面,笔者已经将现行继续法“自继续开始以后到遗产分割以前,继续人均可表示放弃继续,未表示放弃继续视为接受。”之规定的种种弊端进行了阐述,这里就不在重复。因此,为了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关系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定下来,不答应长时间悬而不决。放弃继续明示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有限责任继续和无限责任继续、放弃继续的选择期限、方式法定。在继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继续人选择有限责任继续和无限责任继续、放弃继续的选择期限,这个期限参照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做法可以确定为2—3个月,自继续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得继续遗产时起算。放弃继续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向实际占有、治理遗产的继续人或遗产清理人表示。超过期限没有表示放弃继续的即视为接受继续。继续人接受继续后,仍可以通过制作遗产清册来限制自己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但不能再放弃继续。在接受继续之后,继续人也可以选择有限责任继续和无限责任继续,在规定的期间内不作出选择的视为无限责任继续。

职称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现存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使得在监督时出现很多漏洞,保证不了监督的力度。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在建筑方面不断使用新的技术,变动比较大,使得监督不到位。监督机构对于自己的职能不能很好的定位,使得有些工作无人监管,工作混乱,不能很有序的进行,导致问题出现,同时也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使得部门有权不知如何使用。建筑质量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施以一定的处罚,但是如今的处罚制度太过单一,使得建筑企业依赖政府,缺乏质量意识,对待质量问题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建筑逐渐出现各类问题。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建筑业也不断蓬勃发展,所以建筑不断增多,这就增加了监督部门的工作,事务繁多就会出现纰漏,使得某些方面没有监管到,这就会引起质量问题的产生。我国问题建筑事件不断发生,人们对建筑企业不断产生怀疑,同样也会对政府监管部门产生怀疑,这不由得就会打压监管部门的信心和力度。现在的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足,缺乏经验,使得在监督时出现缺陷,或者监督力度不够,或者惩罚工作不落实,使得某些企业为所欲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最后就是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本身,为了自身的利益,偷工减料,质量意识较差,只顾眼前利益,却忘记长久的利益,使得其建筑不能被认可

2如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2.1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制度

我国在质量问题上应不断完善补充法律法规,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准绳,可以运用法律严加对质量的管理,使建筑更加规范标准,具体来说,从开始图纸设计到竣工,各方面都要严格进行质量把关,同时,要加强法律惩罚的力度,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有效的对有关企业进行严加惩罚,加大惩戒力度有助于其他企业再犯此类错误,如果太过放松的话,那些企业就会不把这些规章制度放在眼里,为了利益还是会使建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监管制度要切实可行,针对面要广泛,我国地方多,所以制度一定要全面。既然因质量问题让人民对监管部门产生怀疑,那就应该做出一些行动,向人民展示严抓质量的决心,向人们展示自身的诚意,让人民再一次信任监管部门。

2.2改进监管方式明确并做好自身工作

针对上述所说的监管制度单一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对监管制度作出改革,处罚方法多样而有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加强各企业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共同进步,同时也可以淘汰一些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让剩下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破坏了质量这个大准则,从根本上进行监督。对于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整治,明确各部门工作,不可杂乱无章,那样只会降低工作效率,具体工作具体安排,当面对事务较多的时候,可以不慌不乱,做到全面覆盖,无遗漏现象,各部门之间协作将监督工作做到最好,确保建筑质量,保证人民的利益,使国家更加平稳的发展。

2.3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的多少是评价一个部门优秀程度的唯一标准,只有为这个部门注入新的活力,这样才能让这部门运行的更好。而我国监督机构在招纳工作人员时也许会招纳一些专业不对口的人员,这就为以后的工作埋伏了一个隐患,这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工作不了解,会影响监督工作,技术上也达不到要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选取一些高质量的人才进入机构,让部门更加有实力,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素质。当明确好了自身的工作后,要做到在其位谋其职,不渎职,不懈怠,做好监督工作,从一开始的设计,到中间的施工,最后竣工时,尤其竣工时要仔细验收完毕合格后,要向备案机关提供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各种资料以及质量报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因一时利益而损害整个国家的利益,做到维护人民利益,并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及技术,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4提高科技化的监督管理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有先进的科技水平,数字时代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便捷高效,如果将计算机网络功能运用到质量监控上那也会大大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避免人类的监督错误,对于建筑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修改,使数据更加准确权威,增加了其可信度,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