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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申请书

民政救助申请书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不重复,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或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别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补充调查。

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小额临时救济金。小额临时救济金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实施对象及原则

1、实施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救助原则。(l)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2)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残疾人须填写《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委会和镇并告知原因。

三、救助对象管理

1、属地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动态管理。所有救助对象每年年初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随着低保调整而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3、建立县、镇两级档案。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镇残联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报县残联。

四、救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救助标准为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

县财政部门设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救助资金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一律采取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形式打卡发放到户,并注明“残补”。

镇政府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实施要求及措施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对象中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或因常年患病,未享受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救济救灾措施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四)因意外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火灾等意外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经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凡闲置房屋、附属房屋(指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损坏或倒塌的;

(四)有能力自救而故意放弃的、已享受或列入其它专项赔偿或救助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向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在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在《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社区)上报的申请表,在3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经过调查核实,对认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六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根据我市群众生活水平给予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所辖人口和省定标准1:1:1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

第八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节余资金,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统一管理。

第九条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实施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民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自行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章认定机关

第八条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市民政局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可以满足实际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市民政局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人同意授予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区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核查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核查中心复核。市民政局核查中心接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取得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可以自收到或知道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本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房产总公司、统计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以及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市民政局以及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市民政局、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市民政局、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区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市民政局予以追回,同时废止已出具的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