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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救援

卫生救援

卫生救援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4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省、市120医疗急救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各级采供血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参与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或省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方案和省专项应急方案的响应,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方案的响应,设区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方案的响应,县(市、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4.4.1信息报告

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4.2信息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4.6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设区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120医疗急救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如120急救站)。各级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省急救中心承担全省急救工作的技术指导、急救信息的传递、急救医学科研和宣传普及急救知识,负责福州地区120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省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加强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部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省血液中心、省献血办具体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调用,按《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方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9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我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及药物研发开展科研攻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等优先通关验放。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区)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抄报省卫生厅。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卫生救援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灾害救援 卫生防病防疫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年来,地震、洪涝、冰雪、火灾等灾害频繁发生,加之,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日益猖獗,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危险依然存在,这些都可能诱发灾害事件,而部队参加灾害救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文就灾害救援中部队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特点做一探讨,并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1 灾害救援中部队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基本特点

1.1 事件发生突然,卫生防病防疫工作准备不足 一是灾害发生的突然性,让部队从接到命令到出发仅仅只有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时间十分紧迫,导致部队行动前卫生防病教育难以落实,加之医务人员对灾害现场情况不明,致使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缺乏针对性;二是药品器材难以准备周全,执行此类特殊任务,不能只带平时储备的战备药材,还必须准备一些特殊的药品器材,短时间内筹备这些药材十分困难;三是运输方式多,距离远,给部队保障带来不便,容易出现保障对象不明,对患者处理不及时的现象。

1.2 救援任务繁重,卫生防病防疫与完全任务的矛盾突出 部队到达灾区后,一方面要抓紧时间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另一方面要防止新的灾情的发生,救援任务十分繁重,劳动强度严重超负荷。而此时部队官兵为争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往往“轻装上阵”,所携带的物资器材非常有限,加之,工作环境和饮食卫生条件极差,导致官兵自身的卫生防病防疫工作与完成救援任务之间的矛盾突出。

1.3 宿营地条件差,基础设施缺乏,传染病防控难度大 部队由于是紧急出动参与灾害救援任务,早期往往露宿在野外。随着现场救援工作的推进,部队的救援任务也随之转入挖掘处理遇难者遗体、清理废墟的阶段,而此时由于救援现场基础设施破坏较为严重,官兵宿营选址面临较大困难,为缩短宿营地和任务地的距离,部队一般都在灾害现场周围的开阔地搭设帐篷居住,帐篷内地面阴冷潮湿,不利于官兵健康,况且野外蚊虫较多,加之野外水资源有限,官兵洗衣洗澡、饮食卫生安全等都难以充分保障,极易发生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

1.4 卫勤力量相对薄弱,指导部队卫生防病防疫难度大 部队执行灾害救援任务时,卫勤机构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担负部队自身的卫生防病、医疗保健及官兵的救治任务,还要对灾害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此外还要承担部队进村入户的随队保障任务、饮食饮水卫生检测任务、健康教育宣传任务、灾害现场废墟的洗消任务等,导致卫勤力量及卫勤资源分散,部队卫生防病防疫开展专业技术指导的工作难度增大。

2 灾害救援中部队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领导,建立制度,狠抓卫生防病防疫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成立临时的卫生防病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队灾害救援最高指挥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作训、军务、管理、组织、宣传、卫生、军需、营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二是建立制度。针对灾后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特点,建立疾病监测日报告制度、饮水饮食卫生检查登记制度、疫情零报告制度、“消,灭,杀”工作日记制度等,使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走上制度化,专业化,经常化的轨道。三是落实责任。建立主管领导责任制,主治医师负责制,卫生防疫责任制,确保官兵有病及时治疗,灾后无大疫,并对落实卫生制度好的单位颁发流动红旗,促进各项工作制度的真正落实。

2.2 加强教育,普及知识,广泛开展卫生防病防疫常识教育 部队进入灾害现场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加强官兵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一是有针对性的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结合灾情特点,制定疾病预防、食品卫生、卫生防疫等专题教育计划;二是开展卫生防病防疫知识宣传。发放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制作卫生防疫知识流动展板,制作“大灾之后无大疫”等卫生宣传标语,做到卫生防病防疫知识人人皆知;三是突出经常性卫生防病防疫知识宣传。救援卫勤分队可利用巡诊医疗的机会,对部队官兵及现场民众进行随机性的卫生防病防疫知识教育,还可以利用一些休息集合时间对官兵宣讲卫生防病防疫知识,提出卫生防护要求,提高官兵自学防病的意识。

卫生救援范文第3篇

Xx月Xx日,卫生局召开卫生系统抗旱救灾工作紧急动员会后,我院接着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局党委书记、局长Xx的讲话精神和州委、州政府抗旱救灾会议精神,安排布署我院参与州卫生系统的抗旱救灾工作,成立了Xx医院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州抗灾救灾卫生服务队第十队”奔赴Xx县各乡镇指导、帮助抗旱救灾工作,与灾区人民一起战斗在抗旱第一线,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接到局党委的抗灾救灾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兵强将共10人组成抗灾救灾卫生服务队,同时要求全院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把当前的抗旱救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二、深入开展调查,全面掌握当前农村旱情。动员会结束后,第十队就赶赴Xx县各乡镇,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角和中小学校、农户家中,通过“问、察、访、听”全面了解乡情、校情、村情、旱情和学校师生、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传达各级党委政府当前的抗旱救灾政策措施,为当地群众加油鼓劲,增强民众抗灾救灾信心。

三、积极开展工作,大力宣传生产生活自救。每到一处,服务队最关心的就是当地群众有没有饮用水、饮用水是否安全的问题。进校舍、走村入户宣传有关饮用水安全知识、疾病预防控制特别是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并对一些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的学校、群众发放了饮用水消毒剂,要求当地学校师生和老百姓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喝生水,杜绝食用不干净食物,严格饮用水、餐具消毒措施。在一些人员集中的集镇,服务队不顾路途劳累,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紧张的义诊、宣传工作中,在集镇开展健康咨询、送医送药的医疗救助活动,吸引了前来赶场的众多农民朋友,许多老人前来咨询,服务队重点向群众宣传了天气干燥容易引发的上呼吸道疾病和肠道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并耐心解答就诊群众关于防病治病的各种咨询。卫生服务队热情周到的服务,专家们耐心细致的解答,让当地老百姓眉头舒展,心情舒畅,尤其是老年人、妇女们和儿童们对这次活动的开展连连叫好。

四、工作成果。截止3月15日,卫生服务队走遍了Xx县所有8个乡(镇),为400多名老百姓义诊和开展疾病预防知识咨询、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11000份,展出展板12块次,免费为老百姓发放价值19764.00元的药品和消毒剂。医院还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抗旱救灾捐款5590.00元。

卫生救援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应急医学救援;人员结构分析;优化配置;玉树地震

[中图分类号] R129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0(a)-0132-03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地区发生7.1级强烈地震。震后,卫生部第一时间启动了卫生部抗震救灾应急响应Ⅰ级机制[1]。同时,青海省迅速组织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前往灾区开展应急医学救援。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对应急医学救援医疗队的结构进行分析,为应急医学救援队伍优化配置提供有力的基线数据,为建设一支技术水平、作风素质、适应能力全面过硬的应急医学救援队伍提供可靠参考,促进灾难应急医学救援的经验交流。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调查组于2010年12月赴青海,通过简单抽样,以电子表格和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参与玉树地震紧急医学救援的来自44个卫生单位的911名医疗队员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及部分访谈。在911名医学救援队员中,行政后勤人员占28.2%,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占71.8%。根据卫生力量原本保障区域的不同,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省内力量占46.0%,省外力量占54.0%;在行政后勤人员中,省内力量占38.1%,省外力量占61.9%(表1)。在省内卫生行政后勤力量中,卫生管理专业人员占28.6%,其余均为车辆或救护车驾驶员。在省外卫生行政后勤力量中,卫生管理专业人员所占的比例高于省内力量,为40.9%。本文研究对象主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描述分析省内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科专业抽组、年龄、性别、学历、职称的结构差异,为应急医学救援的研究,提供基线的实证数据。

表1 研究对象的构成与结构(名)

1.2 研究方法

1.2.1 基本要素筛选 本研究在查阅有关应急医学救援文件和报告的基础上,主要运用专家咨询、头脑风暴两种方法,筛选出5项关于应急医学救援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素,即学科专业抽组、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均与相关领导、应急医学救援队队长在这5个要素的优选上进行深度的讨论和交流。

1.2.2 资料收集及数据库建立 资料数据主要采用现场调研、电子邮件、信函以及随访的方式,通过自制的封闭式调查问卷收集获得。考虑到基线数据主要反映的是救援队客观情况,而非涉及过多的价值判断,并且在预调查中,笔者发现医学救援队员并不排斥对这类信息进行实名制填写。因此,在整个调查中,所属医疗队以及参与调查的救援队员都是明确的,以确保调查能反映应急医学救援人员结构的真实情况,提高数据的质量。同时,笔者对调查数据中含有缺失值的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并通过与被调查医学救援队员积极地沟通,纠正逻辑错误。两人同时使用Microsoft Excel录入数据,建立数据库,以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主要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有关要素的频率、集中趋势、离散趋势以及分布等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性别结构

在总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男性占70.8%,女性占29.2%,男女比例为1∶0.4,其中,省内男女比例为1∶0.57,省外男女比例为1∶0.31。医生和护理人员性别结构呈现明显不同的两个性别趋势。在医疗人员中,男性占86.51%;在护理人员中,女性占98.51%。其他人员基数较小,不做性别结构分析。

2.2 学科专业抽组情况

总体上看,外科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最多,覆盖了普通外科、脑外科、心胸外科、泌尿外科、骨科、腔镜外科、神经外科、肝胆外科等专业,其次为相关护理专业,内科专业占第3位,覆盖呼吸内科、心内科、肾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肿瘤科等。省内外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抽组基本上做到“重点加强,普及需要”。

省内在心理卫生、感染科、全科、急救、外科等专业上人数具有相对优势,抽组重点在外科、内科、护理、急救、全科、心理卫生等专业,具体来讲,没有覆盖到腔镜外科、神经内科、肿瘤科、高原病、传染病;省外在高原病、传染病、五官科、药学、妇产科、辅诊、儿科、藏医、麻醉、内科、护理专业上具有相对优势,抽组重点在外科、内科、护理、儿科、妇产科,没有覆盖到神经外科、肝胆外科、肾内科、精神及心理、放射辅诊(图1)。

在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护比为1∶0.4,辅助诊疗人员占2.1%,药剂人员占1.1%;在省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护比为1∶0.6,辅助诊疗人员占2.1%,药剂人员占1.8%。

2.3 年龄结构

整体上省内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分布基本趋同。省外人员年龄中值为38岁,省内人员年龄中值为41岁,25、50、75、90百分位数相同,分别为32、38、43、48岁。省内医疗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36~45岁,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56.8%;护理人员年龄则集中在23~32岁,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50.4%。省外医疗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32~42岁,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57.9%;护理人员年龄则集中在21~30岁,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55.0%。见图2。

2.4 学历结构

本次调查的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占总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6.4%,本科学历者占53.6%。具体地说,省内外医疗人员中,本科学历者占大多数,分别占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62.4%和57.9%。而省内外护理人员则以大专学历为主,占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71.4%和65.3%。见图3。另外,辅诊人员和药剂人员均以本科学历为主,分别占57.1%和50.0%。

2.5 职称结构

省内外医疗人员职称结构大致相同,以中级职称为主,分别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35.1%和40.2%,副高级职称以上者分别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67.0%和68.4%;省内外护理人员则以初级职称为主,分别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45.5%和68.3%,中级职称以下者分别占同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7.1%和96.2%。见图4。

3 讨论

3.1 深化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制订和完善救援队内部结构配置标准

在紧急医学救援中,一个完善的救援队内部结构十分重要,良好的内部结构有利于提高应急医学救援队伍的救援效率和效果。以单个医疗队,根据人员专业、年龄、性别、学历和职称等各方面的因素,通过协调的组织结构,形成一组有生命力的应急医学救援队。一般来说,根据灾区环境特点,按照“两不两优先”原则配备精兵强将,即年龄不超过45岁、身体不能有慢性疾病,优先抽组参加过卫勤演习和救援任务的人员、优先抽组灾区急需的专科人员[2],从强化行动力和执行力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宜的男女比例、医护比例以及学历和职称结构,以确保有令则行,有行则通,保证医学救援队伍内部的执行效率。组织结构方面,灾难应急救援常设医疗队应由业务院长担任队长,下设由后勤院长、医务处及急诊科、护理部牵头,包含急诊、骨科、手术、麻醉、后勤、供应、ICU、血透、药房、院感、宣传等部门人员的应急救援体系。如此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有利于缩短信息传递的距离,减少中转环节信息传递错误,避免多头领导带来的信息不统一[3]。从本次调查的数据来看,玉树地震抽调的卫生人员中,具有较好的年龄结构,合适的医护比,较为平衡的支撑和学历结构,但是缺少心理方面专业的医师。

3.2 提高医学救援队伍配置的统筹水平,在更大的范围实现专业优化配置

主观上,我们希望建立一支一专多能、体魄强健、自救经验丰富的灾难应急医学救援队员,而在客观上,这样团队的形成是十分困难。一方面,虽然灾难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4],但我国暂未建立灾难应急医学专业;另一方面,医学生培养最终都偏向专业化分工,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卫生服务,以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而这并不利于建立一支优秀的灾难应急队伍。从现实出发,我们应该提高医学救援队伍配置的统筹水平,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专业的优化配置。医疗队伍应以15~30人形成一个可独立行动的专科治疗单位,实现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高应急医学救援服务的效率与治疗效果。事实上,在玉树地震的高原病治疗上,我们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实践证明,专业化可独立运作的医疗队确实取得了让人满意的诊疗效果。因此,应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人力资源库,根据各区域不同情况(如环境、地方病等),制订不同紧急医学救援队的专业配置方案。

3.3 科学选拔、增强训练,全面提高灾难应急救援队员的综合素质

20世纪末“国际减灾十年”提出要将急救医学与预防医学有机融合打造院外急救与灾难应急救援的工作平台[5]。随着近年来灾难频发,对应急救援医疗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救援队伍,随时处于待命状态[6]。一个不满足救援条件的卫生人员前往灾区,很可能降低救援效率,并增加救灾的负担。因此,应该全面提高灾难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从科学选拔,到全方位训练,按照灾害现场救援搜索、营救、医疗,“三位一体”的需求,进行分层次、针对性训练。首先是通用技能训练,即每名队员都必须进行体能、心理、自救互救训练;其次是基本技能训练,医疗队员不仅要掌握5项战救技术及心肺复苏、检伤分类技术,还要掌握基本的搜索、营救技术;再次是专科技能训练,重点是野战外科、野战内科、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训练[7]。

3.4 规范应急医学救援队伍的救援记录

本次调查笔者发现,应急医学救援队的救援记录不规范。从调查得到的数据来看,虽然平均每5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配就有1名卫生行政后勤人员,但是各卫生行政后勤人员的记录各不相同,到达日期、开展救治时间、接诊量、手术量等概念界限不明确,对记录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科研价值产生极大影响。

综上所述,玉树地震应急医学救援人员结构相对合理,但是也要深化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在更大的范围实现专业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 姜洁,李幼平,李正懋,等.玉树地震卫生应急指挥绩效分析[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1,11(4):377-382.

[2] 钟道柱,余漩,欧阳伟,等.参加青海玉树地震医学救援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军医,2010,53(10):737-739.

[3] 王东.医院应急救援医疗队的建立与实践探讨[J].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0,5(12):1152-1154.

[4] 姚卫光,张树华,苏大为,等.灾难医学救援组织的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急危重病急救医学,2006,18(5):320-2.

[5] 陈锋,林才.经院前急救与灾难的紧急医疗救援[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6,15(5):479-480.

[6] 朱飒飒,康宁,周建丽,等.地震紧急医疗救援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8,24(11):721-725.

卫生救援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

(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

(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部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

(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

(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七)开展对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编制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场内医学应急方案,并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评的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专业机构,为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后援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必要时都有承担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抗放射性药物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十五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本底、周围公众健康情况的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其主要内容是:

(一)目的、基本任务;

(二)应急响应组织、职责、程序;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医学应急准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七)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组建应急专业组,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第十八条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时,应立即按规定的响应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卫生部核应急办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建立约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通讯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专用线路在事故期间绝对畅通无阻;

(二)各通讯联络点、联络人、替补人应定期进行通讯演习和检查,以保证事故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三)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械等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内医学应急组织和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人员到位,设备、仪器等应急物资准备就绪。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并通知场外有关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厂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核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源等防护措施。

控制通道、撤离、避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报告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处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核电厂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协助工作。

在核事故处于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直接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八条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受污染地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工作。并对受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根据病情确定观察时间。

第三十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向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定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近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组织不惊动公众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演习,每三至四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医学应急培训、演习后应当进行评估,并由卫生部核应急办做出书面总结,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国家核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不执行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工作中所必需的资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的部分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上报。

第四十条本规定也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供热站、固定式反应堆等其它民用核设施事故以及国外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