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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CHIPS是目前衡量全国家庭住户收入情况最好的指标之一。本文最终选择6065个样本量。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共有4869个,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有1196个。参保率高达80%。本文估计收入的经典模型为明瑟工资方程,将此方程作如下变换:yj=Aj+αDj+βXj+Ej(1)式(1)中y是第j个城镇职工的月工资,D是本文关注的主要变量,即养老保险。X是影响城镇职工工资的其他控制变量,α和β是待估计参数,E是随机误差项。我们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来控制个体的人力资本等特征变量,选择性偏差问题将会得到解决。首先,我们根据将城镇职工分为两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为参与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为控制组。ATT的计算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使用Probit或者Logit模型得到倾向指数,其次,在匹配的基础上计算ATT值,公式如式(2)所示:ATT=E[Y1i-Y0i|Di=1]={E[Y1i|Di=1]-E[Y0i|Di=1]}=E[{E[Y1i|Xi,Di=1]-E[Y0i|Xi,Di=0]}|Di=1](2)

二、实证结果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匹配前与匹配后,养老保险的参与组和控制组的平均月工资,以及两组之间的差异。表1中匹配前的参与组平均工资是2387元,控制组平均工资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显然,匹配前的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是溢价效应。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组工资上升为2553元,而且控制组工资高于参与组工资,城镇职工工资和参加养老保险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对工资影响效果的准确性,接下来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计,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表2是分别使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计算的ATT值,结果都具有统计学意义。

三、总结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6-0050-08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014年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社保“七不管”“九没有”①,引发网友的热议,有偏激的网友更是发表评论说“社保是国家的骗局”。探究原因,网上流传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强调保基本,而不是无限保障。同时,“月薪1万元,养老金交满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网友观点也吓退了许多准备参保的人。为了让公众清楚地看到社会保险是不是国家的骗局,参加社会保险到底划不划算,有必要对民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收益情况做出测算。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来测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当前,国内学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情况也曾做出过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观数据,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金方案下城镇职工终身养老金的纯受益状况,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的改革进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过微观个体假设,测算不同收入参保者在退休时点的缴费现值与未来养老金的收益现值差异,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保险调整方案对不同收入者的收益变动[2];王晓军 等(2009)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回报率两个指标进行测算,比较不同性别、缴费年限、寿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导致的参保后养老金收益差异[3];许志涛(2014)基于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模型,测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不过其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4]。纵观国内已有文献,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收益率指标,但其重点都在研究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测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情况,并且大都没有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素。基于此,本文考虑养老金调整因素,对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鉴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全一致,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状况做出测算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指标选取与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个人8%,企业20%),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由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同,这直接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的净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选取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三个指标,来分别测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两类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养老金净转入额”是指测算时点参保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现值与养老保险缴费现值的差额[5]。养老金净转入额可以反映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养老金净收益情况。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正,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带来净收益,参保是有利可图的;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负,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会带来净收益,甚至会造成亏损,参保是不划算的。

“投入产出比”作为衡量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对收益指标,是影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向制度缴费供款的总额,产出是指参保人在生存余命内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投入产出比=产出/投入。投入产出比大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保是值得的;投入产出比小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损失,参保是不划算的。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保人,倾向于选择投入少而产出多的项目进行投资,因此,投入产出比越大,就越能够吸引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投资回收期”是指参保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偿还最初的缴费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它反映了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多长时间能够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参保人总是希望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因为投资回收期越短,则意味着参保人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在构建模型之前,基于国发〔2005〕38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假设:

第一,假定参保人员为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其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假定个人缴费工资与社平工资的增长率相同。

第二,假定缴费在期初且缴费不中断(不考虑转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缴费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测算期间国家在每年年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不进行待遇调整,从退休的第二年进行待遇调整。

第四,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虑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测算模型

1. 净转入额测算模型。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月标准×(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方法同T2。

四、参数假设、测算结果及分析

(一)参数假O

1. 参保年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新人”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即a-b≥15。假定职工2006年开始参保时的年龄a为25岁,考虑到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退休年龄b分别取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对应的退休年份分别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缴费年限b-a的取值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个人缴费基数、社平工资和社平工资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可知,2005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年标准为18 364元,计算得到社平工资月标准Z0=1530.33元。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以及各地的实际推行情况,假设其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60%、40%,即d=1,0.6,0.4。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而言,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这里假定d=3,1,0.6,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有关数据,可以计算出2005―2013年我国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14.0%,同时考虑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和趋势,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5%,即g=5%。

3. 缴费率、个人账户收益率、贴现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率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率为20%,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因此,个人账户缴费率c1=8%,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率c2=20%(企业)、12%(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趋于成熟和未来基金投资运营,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1=4%,假定贴现率与个人账户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退休时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A分别为195个月、170个月、139个月、117个月、101个月。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在2005―2015年,随着国家对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调[8],该调整比例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于此,本文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均调整系数为5%,即f=5%。

5. 城镇居民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利用生命表编制技术,可以生成城镇男女混合国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为32.13岁、27.59岁、23.18岁、20.65岁和19.01岁。

(二)测算结果及分析

1. 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0)、(12)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净转入额,见表1。

观察表1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都为正数,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如果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净转入额就越多。这体现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例如,当缴费年限为35年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d=3)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基数只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d=0.6)的企业职工的3.0倍;当d=1时,缴费年限为40年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基本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但个别年份其激励性被冲淡。例如,当d=3时,缴费35年、60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却低于缴费30年、55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因为退休年龄越低的职工,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导致其净转入额高于晚退休的参保职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被“提前退休+养老金调整”的双重作用冲淡。

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5)、(17)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见表2。

观察表2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后的养老金产出均大于其养老保险缴费投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越小。这暴露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年限短、退休早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少,且能够较早享受到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其投入产出比较大;另外,缴费基数小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小(分母较小),受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影响,其产出(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投入而言较大,进而导致相对比例投入产出比较大,这也反映出不同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职工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另外,将“个人缴费为投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两种情况作比较,发现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缴费部分(分母变大),进而导致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很多。

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8)、(19)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见表3。

由表3可知,若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最短20个月、最长46个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若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最短62个月、最长133个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在收回参保投入后,此后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是净收益。由于各年龄段退休职工的平均预期余命均高于投资回收期,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赚钱受益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退休越晚、缴费年限越长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短;缴费基数越大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长。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因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时由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而计发月数小,使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要高很多,进而其具有较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较快地收回参保投入。第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缴费基数与基础养老金虽然呈正相关的关系,但随着缴费基数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幅度却越来越小,另外,缴费基数虽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成正比,但不会影响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因此,缴费基数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不像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那么大,这使得缴费基数较大的企业职工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收回其参保投入。

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要比“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长。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缴费视为投入后使得总投入增加,个人在收回自己的缴费后,还要多花费较长的时间来收回相应的企业缴费部分,投资回收期也就相应地拉长。

4.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分别代入(12)、(17)、(19)式中,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见表4。

观察表4可以发现: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均大于0,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投资回收期均小于相应年龄的平均预期余命,这说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划算的。

第二,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缴费基数呈负相关的关系,也反映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与企业职工“以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小,投资回收期要长;与企业职工“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大,投资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20%)介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率(8%)与企业和个人总和缴费率(28%)之间,进而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总投入介于二者之间,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间。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测算模型,在对相关参数合理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发现:第一,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从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非常划算的选择。第二,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第三,受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连年上调的影响,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

(二)政策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当前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误解的原因在于,其对制度本身不了解。复杂晦涩的各种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不方便人们理解,更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确认识。参保人在参保时只是知道自己缴费多少,而对自己将来能够获得的养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养老金的去处更是知之甚少。对此,建议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收益的宣传,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将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资等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开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热线,以便于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查询和了解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利用网络、新闻、报纸等媒介进行养老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使公众对其逐渐形成正确认知而不是以讹传讹。例如,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内张贴关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净转入额的关系对比图,以使参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体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被人误导。

2. 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的现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对此,建议:第一,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累进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具体可参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实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的职工,其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越高,以体现个人账户的激励性。第三,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前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60%、100%三档,建议在以上三档的基础上,再增加若干档缴费基数,如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3.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11连涨”,这种行政命令式的调整方式弱化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亟需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此,建议:第一,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相对水平不降低,同时又能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基本养老金调整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两个指标。第二,当实际工资增长率或物价上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养老金就应该自动调整;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几年都不应调整[9]。第三,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现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年内启动应急调整机制。第四,设t-1年的物价上涨率为-1>0),t-1年的实际工资增长率为gt-1(gt-1>0),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比例为x(0

5.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并实行弹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发现,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退休早、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职工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养老金连年上调、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龄过低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建议:第一,严格审批、审核提前退休,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现象。因为提前退休属于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它不仅会增加未来养老金支出负担,还会加重在职者的缴费负担,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年g政策的宏观背景相违背。第二,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逐步将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与女干部相同的55岁,女工人与女干部在55―60岁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男职工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62岁,其在62―65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注释:

①“七不管”:异地就医不管;住院最高赔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不管;丙类药不管;住院费1 500元以内不管;60岁前身故只给4 000元丧葬费。“九没有”:没有生命保额(身故无保额理赔);没有投资功能(无预定利率和分红);没有贷款功能(急需要钱不能抵押贷款);没有灵活领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没有豁免保费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缴费);没有确定领取功能(无法确定退休时的领取额度);没有灵活缴费功能(按法定);没有提前给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领取);没有住院补贴功能(无法获得额外补贴)。

②当前,我国允许退保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出国定居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另一种是在缴费期间死亡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两种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实现保本。

③对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并且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到了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种情形在保本之外还可以获利。

④具体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参考文献:

[1]何立新.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07(3):70-80,91.

[2]彭浩然,申曙光.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7(2):33-37.

[3]王晓军,康博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75-81.

[4]许志涛.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J].财经论丛,2014(4):34-40.

[5]王翠琴,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8):140-146.

[6]薛惠元,仙蜜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制度选择――基于职保与城乡居保制度比较的视角[J].保险研究,2015(2):94-104.

[7]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意愿的可持续性分析[J].西北人口,2014(2):85-91,97.

[8]仙蜜花,薛惠元.缴费激励机制下的养老金连年上调:矛盾及其化解[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2):92-10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对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概述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政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论\文\网反映出投保者对新政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政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政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立法形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国家需完善相关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转续程序及待遇计算方法等明确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逐步取消限制养老保险转移的各种不合理障碍,杜绝拖延和拒绝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重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引导劳动者树立社保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为劳动者开通了解、参与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渠道,使他们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及与自身的利益关联,增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信心,以此来提高参保率、减少退保、不参保的现象。针对一些投机养老行为,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措施,与各地社保部门一起对其进行监督和惩处。

(三)逐步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能够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基本养老保险跨省顺利转续提供有力的支撑。要彻底打破各地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结算、全国结算等,推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层次的统筹,还需要建立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稳定运行的社会保险信息网,为更高层次的养老统筹提供技术支持。

(四)提升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社保服务系统,提高养老保险转续效率。新政策规定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一体化管理,有助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为保障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及劳动者退休后的权益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关机构还应该树立一切以劳动者权益为中心的社保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这样,既能做到节约参保者的转续成本,又能节约自身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农民工作为涉及到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工作的一类重要群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养老观念、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对未来安排的不确定性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转续工作的考虑之中,设计出现阶段切实可行、又符合农民工群体发展需要的转续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低准入”原则制定区别于一般的城镇企业职工的政策,如统筹账户转移比例、累计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等等,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还要十分注意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确保他们返乡后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养老待遇不受损失。同时,政府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是否到位,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车薇娜。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境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9.

[3]祁玉良,梁秀。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和接续问题透析[J].社会视窗,2009(4)。

[4]宋晓晨,赵佳颖。浅析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退保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8)。

[5]邱磊。我国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影响与对策[J].政经视点,2009(10)。

[6]陈仰东。保障合法权益兼顾各方利益--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J].中国社会保障,2009(3)。

[7]耿雁冰。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仍部分留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2-24(8)。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正处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转型期,做好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关乎社会稳定。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能力也将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发展,仅用延迟退休年龄这种单一的方式来缓解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很难迅速达到养老基金运转的良性循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升基金征缴能力也必将成为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状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征收和财政补助。表1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能力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养老基金收支总体上是平衡的,但从基金支付看,如果没有财政补助,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从征收构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应形成个人账户收入积累部分很难完全实现,社会统筹收入部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即期支付,个人激励机制弱化,社会公平体现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为反映养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缴率进行分析。基金的遵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标。表2是以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为例计算的近5年的遵缴率。表2显示,陕西近5年来遵缴率呈下降趋势,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实际收入与理论收入相差越来越大,说明征缴基数较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缩小,企业出于生存竞争等原因,逃缴、欠缴保险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参保职工人数虽然不断增加,但实际基金收入却没有相应幅度增加,说明实际缴费人数增加不足。由于个人账户信息不透明,个人缴费后却对个人账户没有实质所有权,加之存在地区制度差别和制度本身设计缺陷造成的养老待遇反差,导致参保者心理不平衡,缴费积极性不高,实际缴费人数出现萎缩。

二、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但该通知的工资总额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而2006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存在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现实中,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使得企业以种种名义缩小“工资总额”内容,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征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陕西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地税部门,征缴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部门利益化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三)缴费基数核定不实

全国统筹的实施已经提上日程,但各地业务经办仍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对业务经办岗位没有基础财务素质要求,导致核定缴费基数的经办人员缺乏读懂会计报表的能力,加之企业架构复杂,业务核定人员能力存在差异,很难在简单的业务报审过程中将企业的缴费基数核定精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数字的来源是企业的财务部门,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却很难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内涵一致。企业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数据,这无形中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设定了障碍,为少缴基金留下了空间。

(四)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承担的五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以上(养老28%,医疗6%,失业1%-2%,工伤0.2%-1.9%,生育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缓,企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减少竞争压力现象不断加剧。个人缴费率过高,造成年轻职工做出逆向选择,断保、弃保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下限进行申报,企业与个人同时降低参保成本现象使得基金征缴流失变得更加隐蔽。

(五)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监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缴的流程,是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或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对于养老基金征收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监督检查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查,这种模糊的多头管理最终在执行时导致缺乏监管。

三、完善养老基金征缴机制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避免制度冲突

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对工资总额的基础缴费基数进行明细规定。避免出现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明确扣除限额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漏洞。

(二)降低缴费比率,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上涨,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同时配以灵活的转移政策,将能强化社会缴费激励效用,缓解由于较高的缴费比率导致的个人停保、断保,利于全民参保,杜绝个人空账户的运行。从长期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企业逃缴、少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建立养老保险应缴费基数调整方法的内容,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增加“应付养老保险费”科目核算明细,从财务数据源头保证企业如实申报,简化经办机构核定手续。根据统一的缴费基数构成说明,以会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建立调整公式,即:应缴养老保险缴费=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x缴费率(20%),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应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可抵扣缴费工资项目。

(四)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统一流程,对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和企业财务数据来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过规范征缴业务流程,打破认为核定基数的不确定性,避免因提供资料差异而导致缴费结果的差异。此外,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也可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五)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财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缴费基数核定的准确性。因此对经办机构业务岗位标准中应增加财务技能素养的要求,同时建立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引入管理会计人才应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切实发挥经办机构业务审核效能,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基金健康运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证。

(六)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要求,设立独立的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机构,加大对逃缴、欠缴和少报缴费基数的监督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法制监督。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激发个人对缴费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蔡向东.统账结合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孔媛.我国养老保险标准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步入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全县参保人数达到27**人,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578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数达到100%;进入社区管理人数达96%;新增扩面人数较上年末提高5%。

三、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基金征缴、管理

凡在本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职工、从农村招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参保范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按8%纳缴;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等缴费基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300%的,以此为基数进行缴纳。参保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对上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并纳入个人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作为今后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帐户基金不得提前支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四、退休审批、待遇计算及退休人员管理

(一)退休基本条件

参保职工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调节金(20**年按130元发放,从20**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放调节金)。

(三)其他规定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部支付本人;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批准后,可继续缴费到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五、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继续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坚持“三不原则”,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稳步推进企业和原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的属地化管理,建立职责明确、标准规范、措施到位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核心,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基础,积极协调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对象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原行业企业临时雇用工为主,逐步把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宾馆、饭店、医院、学校、非营利性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雇用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今年养老保险扩面人数较去年年末增长5%。同时,要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城镇失地农民、个体工商户、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识,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养老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切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水平。按照“三不承诺”标准,进一步规范养老基金发放程序,不断提高发放质量。对特殊困难职工要主动上门服务,积极排忧解难。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坚决杜绝和打击虚报冒领现象,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同时,要加强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的沟通与衔接,做好基金的调剂工作,确保养老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险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各参保企业要在每月的10日前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花名册,25日前如数缴纳本月应缴数额,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在每月15日前将企业缴费清单报县地税局,由地税局督促企业按时缴费。劳动监察大队要把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工作纳入劳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应收尽收。基本养老保险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基金安全。

(五)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管理。要继续搞好已参保职工的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用工形式、个体身份等基本情况的核对工作,对参保职工基本档案信息实行数字信息化管理,实现与全省养老保险数据联网。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在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发放等方面实行政府责任分担,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