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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范文第2篇

1.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宗旨意识树得不牢

党性修养有所放松

纪律观念有所松懈

2.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

为民服务意识时紧时松

工作能力还需提档升级

3.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二是纪律观念有所弱化

三是宗旨意识不够牢固

四是个人修养不够纯粹

4.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改造主观世界不够主动

精神状态表现不够积极

群众意识树立不够牢固

5.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大局意识不够强

二是奉献意识不够强

三是学习意识不够强

6.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政治敏感性还不够强

三是政治洞察力还不够强

二是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

7.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学习覆盖广度不够

二是理解领悟深度不够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

8.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不够

二是工作重形式轻实效

三是机械落实上级精神

9.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好

二是改革创新意识不够强

三是部署推进工作不够细

10.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为民服务的意识还需增强

二是为民服务的能力还需提升

三是为民服务的举措还需完善

11.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工作方式创新不够

二是考核指标较为单一

三是存在放松懈怠心态

四是抓落实的力度不够

12.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落实“一岗双责”还不够到位

二是落实廉政主体责任不够主动

三是廉政教育形式内容比较单一

13.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深度、广度不够

二是政治敏锐性不高,洞察力不强

三是创新意识不足、热情不够

14.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二是自律意识有所减弱

三是创新意识比较欠缺

四是思路办法比较缺乏

五是关心干部不够到位

15.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在落实“一岗双责”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二是对党员教育管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三是从深层面反腐倡廉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16.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系统

二是组织生活抓得不够严格

三是执行上级指示不够全面

四是助手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五是工作创新意识不够强烈

六是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扎实

17.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思想上,没有找准角色

工作上,不够干脆利落

学习上,理论知识不够

生活上,不够勤俭节约

18.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理想信念淡化,“总开关”拧得不紧

宗旨观念弱化,“鱼水情”感触不深

进取精神退化,“领头雁”意识不强

实干作风虚化,“钉钉子”力度不够

自律要求软化,“铁笼子”扎得不牢

19.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宗旨意识不够牢靠

担当精神不够强烈

艰苦奋斗意识不强

20.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一是理论学习抓得不紧

二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三是主观世界改造有所放松

四是纪律观念有所减弱

21.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放松了理论武装

党性锻炼有所松懈

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做人缺乏“钉钉子”的精神

22.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强化党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强化务实担当,促进改革发展

恪守为民之责,全力服务群众

夯实清廉之基,争当纪律表率

23.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敢于担当、开拓创新

服务人民、甘于奉献

勤俭节约、廉洁从政

24.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抓学习、提素质,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抓调研、摸实情,全力服务人民群众

抓班子、带队伍,不断增强班子合力

25.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

二是进一步践行宗旨,在密切联系群众上下功夫

三是进一步履职尽责,在提升业务水平上下功夫

四是进一步改进作风,在带头廉洁自律上下功夫

26.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理论学习

树牢“四个意识”,做到对党忠诚

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

27.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强化政治建设,在深化学习上严要求

严守党的纪律,在整顿作风上出实招

坚持民本情怀,在保障民生上见成效

注重树好形象,在严格自律上促提升

28.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一是学习深度仍然不够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放松

三是担当意识有待提高

29.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坚守理想信念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坚守纪律规矩

三是加强担当精神,坚守务实作风

30.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强化理论武装,加强作风建设

严格锤炼党性,增强党性修养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范文第3篇

一、时间安排

根据省委、市、县活动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拟于8月5日上午9:00召开,会期安排一天时间。

二、主题和内容

根据省、市、县委部署,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以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辈先进为镜,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对照“三严三实”要求,组织召开1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摆“四风”突出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重点,切实找准对策,不断改进作风,提升群众工作本领。

三、参会对象

县林业局班子成员,联系县领导,县委第12督导组。

四、会议议程

会议由林业局***同志主持。

第一议程为***同志领读入党誓言。第二议程为***同志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重点是讲问题、讲根源。讲完后,每位班子成员发表意见,认领责任。第三议程为每位班子成员逐个作对照检查,重点讲对照检查材料的第二、第三部分,自我批评,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第四议程为第12督导组组长***对本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评价。第五议程为联系县领导***同志讲话。

五、会前准备工作

1.切实加强学习教育。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在认真开展“三问三思、三破三立”、“三思三观”、“反四风、树正气”、“当代**林业人共同价值观”“‘三严三实’弘扬焦裕禄精神”、“三对照三查摆”等专题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思考。

2.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深化争当“三员”活动为载体,认真落实基层“走亲连心”要求,开展多次征求意见活动,通过背靠背、面对面、沉下去、请上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界群众意见。

3.聚焦“四风”找准问题。 县林业局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情况,对照党章、廉政准则和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和先进典型,对照省市县督导组的要求,针对征求到的意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和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聚焦“四风”开展“六查”,书面条目式列出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并送***局长逐一审阅,报县督导组审定。

4.认真开展“回头看”。在县委督导组的指导、督导下,对第一环节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全面总结第一环节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深挖细找薄弱环节。对照不足问题开展“回头看”活动,以认真态度进行“补课”,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按照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县督导组审定、评估。

5. 深入开展谈心交心。6月下旬开始,县林业局班子按照“四必谈+约谈”要求,逐一开展谈心活动,做到“两个到位”。沟通交流到位,说自己,讲对方;肯定成绩,指出问题、点出不足;谈工作,谈思想、谈认识、谈意见;交换意见到位,凡是准备在会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会前都跟对方谈透谈通,让对方接受,不在会上搞突然袭击,确保把问题谈开谈透、把思想谈深谈通,把谈心交心的过程作为消除隔阂、增进团结,相互启发、解剖自我的过程。

6.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局班子成员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要求,在书面列出条目式“四风”问题的基础上,由本人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局长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局班子会议先后3次进行集体专题研究。班子成员由本人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并反复进行认真修改。

7.审议审阅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坚持审阅次数服从质量,局班子会议认真审阅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反复修改充实材料内容。***局长逐一审阅局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同时,督导组先后2次审阅局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各班子成员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认真修改。

8.坚持两不误、两促进。坚持把为民办实事与转作风相结合,积极响应全县统一部署,着力推进“五水共治” 、“三改一拆”、“美丽县城”创建等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

9.检查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严格对照落实省委“八不开”底线要求,坚持把工作做在会前,重点检查会前征求意见、相互谈心交心、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等情况,邀请督导组严格把关,符合条件后召开。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方案经督导组审定通过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监督

一、引言

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关于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这两项工作的监察系统,对于这两项工作,每个单位执行的标准都不一样,每个检查机构都有自己的检查体系,检查完毕后形成的检查报告也都基本上是按照同样的模式制作的,虽然有些检查机构制定了一些检查报告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不全面,不够系统和完善。检查机构应该对现有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在对这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中需要完整的反应这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只是把重点放在反映使用方式和检点上。目前,许多生产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设备出现问题。压力容器的改造与维修是十分重要的两项工作,对于安全平稳的运行压力容器有着重要的作用。下文将介绍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管理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程序

(一)改造和维修前期。首先,进行压力容器的改造和重大维修这两项工作之前需要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得到规范的制造许可证,还要取得安装许可证。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单位,在进行这两项工作之前,需要向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市级安全监督部门上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书写,还要向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且接受监督检验,给监督检验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具体告知书,进行这两项工作的承担单位的专业资格证明,和施工方签订的合同证明,设计资料和施工方案,压力容器的出厂相关资料和维修改造的具体资料。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重大维修承担单位及压力容器改造的告知书;2、重大维修承担单位及对压力容器改造所具有的资格证明;3、施工具体合同证明;4、重大维修承担单位及压力容器改造的施工方案及设计资料;5、压力容器出场时的相关资料及以往维修和改造的相关资料。

(二)提交申请后。监检机构收到相关单位的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申请之后,要制定监检档案,监检档案的制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材料准备完毕,对需要监检的压力容器进行了解之后,就要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一定是具有检验资格的,这些人员将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向承担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相关单位提供监检方案,将监检项目告知相关单位。

(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压力容器的改造和重大维修工作进行时,在现场施工的相关单位需要向监检机构提供工作的资料,这些资料首先是质量体系相关文件。质量体系相关文件中包括质量手册,施工管理制度手册,工作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名单以及设计资料,包括具体的设计方案,施工中相关的工艺资料,焊接工艺的评定报告。还有相关人员的资料,从事压力容器改造和维修的相关人员需要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比如焊接人员需要具有焊工证,并且要将证件内的相关内容制作成表格。无损检测相关人员需要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明,制成具体的人员名单,名单中要包含证件项目和有效期。还有就是需要提供受压元件的具体资料,尤其是重要的受压元件,还有焊接材料的具体资料,包括质量证明书等。最后是整个改造和维修的具体流程的记录,还有进行这两项工作的质量证明等。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的程序大致为以上几步,主要就是工程进行前的申请和资料准备环节,提交申请后的受理环节还有工程施工中的具体监检环节,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相互间严密配合,是做好压力容器改造和维修工作的必经之路。

三、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

(一)施工时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操作。压力容器的施工和重大维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这样能够保证整体的施工质量,施工方的法人代表需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包括在施工中出现的相应问题,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能够随时出示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的自身形式和规格参数、改造后的运行参数、项目使用的材料质量证明等。在施工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这样对项目整体的质量会起到稳定的作用。

(二)监督检验的相关要求。在整个改造和维修的过程中,所有的单位都应该严格要求自身,对自身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自检合格之后还要接受监检单位的监督抽检。维修工具的安全性,对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关于监督检验工作,不光是监检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监察,同时施工单位还要进行相应的自检,对监督检验工作的严格执行也对工程的质量有了保证。

(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压力容器的施工和重大维修工作的操作有具体的要求,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的设计,执行具体的施工操作,在具体的执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现场检验。现场要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修理,而且改造部位要委派持证焊工进行焊接,焊接完成之后还需要对焊缝外观和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对于改造、修理部位还需要对其进行X底片抽查,主要查看是否存在焊接损伤。修理、改造完成之后,还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而且委派专业的监检员到现场进行对整个试验过程进行检查。对于有气密性标准要求的压力容器,对其改造完成之后,还需要根据设计图纸对其其气密性好坏进行检查。修理、改造部门要对其修理、改造资料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将最终结果提交给监检员审查。监检员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之后,还需要填写监检报告,从而避免维修监督检验出现差错。

(五)监督检查记录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记录,记录的内容要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书写。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结合问题本身的性质发送建议通知书,进行完善和整改工作。

(六)监检结束后。在监检结束后,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项目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制定相关的验证书,对于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颁发合格证书,这样的项目是不能够投入使用的。

四、常见问题分析

(一)质量体系问题。质量体系的责任人员流动较大,会对质量体系的运行造成影响。有些责任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经常无故缺岗。有关责任人员的变动手续不完整,没有向监检机构备案。还有就是相关的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指导书不符合实际的操作环境。还有运行记录不完善等问题。

(二)材料问题。首先,材料的堆放不符合要求,受压元件和非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堆放在一起,十分混乱;其次,对材料也没有进行标识,造成管理不方便,在取用材料时也会造成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材料的情况;第三,材料的标记模糊,对于有些材料要进行特殊的标记,比如碳钢材料,不能在材料上用粉笔进行标记,很容易变得模糊,可以采用钢印的形式进行标记;第四,材料在使用后剩余的边角料没有及时清理,材料在使用时,如果标记处被使用,没有进行标识的及时移植,就又会导致标识问题;第五,对于元件的质量控制不严格,主要是外购件,这些元件也没有入库记录,也没有相应的检验。

(三)制造问题。首先是在进行施工前,监检资料没有及时送检,所以也没有得到签名认证。然后是对图纸的审查不严格,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图纸中有些地方没有标注清楚,材料选用等方面会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四)产品档案问题。首先是产品档案的相关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修改后没有经过签名确认。还有就是产品文档不能反映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

五、结束语

不同的压力容器有着不同的特性,对于压力容器进行改造和重大维修是压力容器进行升级维护的重要途径。在进行相关的操作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的设计。做好项目进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提交申请、提交资料等。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自检,同时也要接受监检机构的随机检查。严格检查项目中的每一处细节,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压力容器能够平稳的运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郑慧仙.浅谈压力容器的修理与改造[J].科技创新导报,2013,(4):59.

[2]陈一刚.压力容器使用维修检验与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J].能源与节能,2013,(12):175-176.

[3]李皓.压力容器使用维修检验与安全管理措施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2):71-72.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 材料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TV523 文献标识码: A

材料质量控制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如何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降低费用,控制好工程成本。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一、影响公路常用材料质量的因素

在公路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国家建设的速度和公路的使用效益,甚至返工重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路工程质量的优劣,工程材料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1、 取样没有代表性,在料场同批来料取样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取样,而是随意取出试样就走。材料抽检不及时,没有及时出具试验报告单,或出具虚假报告单。就开始材料的验收入库。

2、材料供应无计划、堆放不规范、标识牌不全、混堆、混用、乱用、错用,加上管理不善,使水泥、钢材等材料产生受潮、变质、锈蚀,降低或失去原有的性质。

3、材料检测不及时、漏检、错检,把不合格的材料当作合格材料使用,造成不应有的质量隐患。

4、对填筑路基的土质材料、土壤调查不充分,判断失误,极易产生路基质量隐患,如软土地基处理、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地质的处理,应特别加强事前监理。

5、在路基施工中,没有进行严格的土质试验检验,导致土壤没有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

6、钢筋焊接、搭接、焊缝不合格,未及时检测控制,易造成质量事故。

7、材料半成品构件,如涵管、盖板、预制大梁只看生产检测报告,未及时进行检测或抽检频率不够,就直接安装在构造物上,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易造成质量事故。

二、掌握公路常用材料性质、检测项目及方法

公路常用材料的基本性质可分为物理性质(如密度、堆积密度、孔隙率、密实度、吸收率、抗冻性、导热性等)、化学性质(化学稳定性等)和力学性质(如强度、硬度、弹性及塑性等)。

修建一条公路要把好材料关,合格优质的材料加上成熟的工艺和熟练的技能,就能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对公路建设常用的钢材、水泥、粉煤灰、砂、碎石或卵石、混凝土外加剂、石油沥青、回填土等,要明确并熟练掌握材料一般的检测项目、具体部位及关键工序必须检测的项目以及各项材料的具体检测方法,才能对材料合格与否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起到决策作用。

三、加强公路施工材料质量控制的措施

合理地使用质量好,数量多,品种齐全、费用低廉的材料是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检验原材料,把好质量关保证质量要从根本出发,从结构物的组成材料出发。因此必须选择合理的优质的料源。料源的选择应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协同监理工程师来进行。对公路沿线的砂石(碎石或卵石)场、水泥厂、钢材厂进行调查。一查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生产规模;二查厂方设备完善与先进程度;三查管理制度与生产能力;四查技术实力与产品质量。然后参观各生产车间,随机取样,一份由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对原材料性能验证试验。另一份由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做原材料验证试验。两者验证结果均合格,则可考虑使用该料源,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后,再报业主审批。对于沥青材料、矿粉、石灰、粉煤灰、外加剂、石材等建材料源选定以及对成品、半成品物件供方选定,监理仍然坚持到材源和成品、半成品供应地检查材料生产方和成品、半成品加工方,要求提供能证明质量的全部有关资料外,还要深入生产车间、现场查看生产设备、管理程序、生产工艺流程等等。监理应采取加强旁站监督生产工艺、控制正确流程,对材料进行随机取样试验。对产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样验收试验。巡视中检查生产记录是否真实,以生产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为重点目标加大监督监控力度。做好料源、成品进场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地方料源的质量控制

监理按承包人的开采计划中料场地点、材料名称、材质、规格、估计蕴藏量、拟采数量、开采加工机械设备型号与数量、加工工艺、生产流程、开采人员技术能力、自采与外购经济性对比可行性方案,开采人员技术能力、自采与外购经济性对比可行性方案,开采加工必需证件。若要爆破要有当地公安局批准的许可证件,爆破材料按公安局要求购买、存入、保管、使用中确保安全事项等,均应认真检查落实,等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才审批承包人的申报自采计划方案并报业主批审该方案后,承包人才开始执行自采计划中的试开采阶段计划。此时监理对承包人自采料场的生产阵地进行旁站、监督管理,并把试开采料加工成样品进行材质验证试验,验证结果合格才批准承包人的正式开采计划方案。监理始终控制着开采现场的生产动态,安全操作和确保质量,为高等级施工提供优质材料。若监理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材质变劣,经取样验证达不到规范要求,应立即下令停止在工程中使用。绝对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把好工地料场的质量、防护关

各种材料进场以后,监理应监督承包人、料场的工作人员和试验室人员要对材料进行验收、储存、堆放、保管与防护,并通知供料(货)方持材料(成品)合格证与出厂检验报告单,连同材料(成品)运入施工料场,在材料运入现场前三天,监理对承包人的现场材料库(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水泥库、钢材库、沥青棚、矿粉棚等是否按材料性能设防潮变质设施,料场是否已硬化处理,四周能否排水,是否有完善的料场、材料库的管理规则、制度与管理责任人在每个料场、料堆、材料库(棚)中设置标识牌,料堆码放整齐,呈几何形状,等工地试验室监理中心试验室随时取样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到工程中。

4、照规程试验,按频率抽检

在施工中,监理监督工地试验室对各种进场材料进行全频率自检试验,在此基础上,业主按大于5%频率再次复检。若承包人自检试验合格,而监理抽检不合格,就下指令整改,如加大抽检频率后仍不合格,监理下令把不合格材料清除场外,进行认真处理。同时把材料库(棚、场)清扫干净才准堆放新进材料。材料质量监控是工程质量监控的前提,只有认真把住企业自检关、社会严格监理关、政府监督关,才能把工程创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样板工程。

四、结束语

公路建设的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首要条件,所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方法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试验标准和规程进行工作。检测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确保工程材料质量,为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管理学》 梁世连、惠恩才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