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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设计经济倾向
1、民族形式的设计不是新生事物。它是历史上传统复兴思想的延续,由于建造的不经济性和施工的不合理性,以及新建筑规模的扩大,建筑体量的巨增等因素,“民族形式”的设计显现出不适应性。
2、改革开放,打开国门,“现代主义”设计像开闸的洪水,迅猛发展,遍地生根。许多建筑几乎都按“形式服从功能”的思想设计,这一实用经济的设计思想仍将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大量建筑设计的基础。
3、受西方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以及建筑符号学、建筑类型学、建筑心理行为科学等交叉科学理论的影响。建筑设计表现一种“前卫设计”倾向。这一倾向的特点表现为形式构成模仿西方设计,追求奇特与动感,具有广告性及标志性,建筑类型集中于娱乐、商业及服务业建筑,具有商业化表现。
4、新西洋建筑开始出现,运用西洋古典建筑片段形式作为建筑的造型手段。这些局部西洋古典形式就像商品包装,或是一种商业标志,若去掉这些附着物,完全是一副现代建筑的面目,出现这一设计倾向的社会根源或许在于人们的崇洋心理。
5、“乡土设计”指在中国特定的地域文化圈中,运用自然生长的乡土建筑的形式、空间。建造满足现代生活功能的新建筑,这一倾向试图留住地域文化的根,但在追寻地方性的同时逐渐失去地方性。
6、智能化设计己有萌芽。随着高科技成果的不断出现,人们将完全进入全信息社会,高科技智能化设计将成为21世纪建筑的主流。
20世纪末的建筑界表现出浓重的怀旧情绪,被普遍认为影响美国设计领域的四大设计思潮,包括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过程设计及智能化设计,其中前三者都带有不同程度的怀旧倾向。中国建筑尽管处在方兴未艾向成熟阶段发展时期,但20世纪末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建筑设计同样较大程度表现出对历史传统情有独钟。
CDIO工程教育改革所产生的结果主要是为了解决将来未知的技术方面的挑战,为工程提供严谨的科学的工程教育转化方法,进一步的减少了工程技术技能和素质的教学,CDIO教育过程主要是以产品生产的过程为周期,与所工作的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CDIO关注的是科学的知识基础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力求找到科学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平衡点,创造的是现代工程师的工作环境,注重的是团队的合作能力,强调的是社会的责任感,最终面向的是全球化的发展趋势。CDIO工程教育模式主要培养的是学生在真是的工作环境中怎样更好的进行构思、操作相对复杂的工程产品。CDIO工程的教育模式强调的是技术上的进步以及科学基础的把握。我们通过对CDIO工程教育模式的培养,能够将学生逐渐培养成为可直接与岗位对接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十二五”期间我国高等工科教育的迫切任务是尽快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创新人才,近年来我国教育虽然做了一些改革,但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人才培养方案各学科之间相互支撑一体化不到位,基本个人能力、人际能力和对产品、过程和系统构建能力的培养融入度不够。据统计,2006年我国所毕业的78万工程技术人才中,适合在国际化大公司工作的人才不足百分之7,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学生在实际的训练中缺乏实际动手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在欧洲等国家就做的非常好,国外积累的经验告诉我们,CDIO的教育模式是可行的,而且成果也是非常显著的。根据古建筑木作修建岗位工作需求梳理课程内容,归纳岗位需要的核心知识点、岗位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木作知识。借鉴CDIO工程教育模式,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程项目为教学载体,学生自主选择完成由构思、设计木构架,到制作、检验木构架的产品全过程。依据岗位工作过程构建识别古建筑木构架和木构件任务、构思设计古建筑木构架和木构件设计项目、实施制作安装木构架与木构件项目、评价检验木构件与木构架项目成果质量的四个关键核心课程体系,知识传授由浅到深,能力培养由简单到综合。创造木作岗位情景教学,设计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平台。培养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发现问题、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正确分析实际工程中常见的木作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勇于创新,能与他人合作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达到毕业既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培养目标。
二、我国古建筑木作CDIO模式在企业的发展前景
(1)我国的古建筑行业发展是在古建筑群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古建筑行业岗位的需求情况,对古建筑木作工程的修复状况也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要调查一下我国目前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情况,各大高校是否真正的落实了培养古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任务;
(2)根据之前调查所得的结果,能够准确的整理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的岗位核心,不断的找寻出岗位的真实竞争情况;
(3)对CDIO工程培养模式在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修复中的开况,基于此种情况设置全新的课程培养标准;
(4)着重分析了我国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标准,进一步的构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修复课程体系的评价标准,这一评价标准对古建筑木作CDIO模式在企业中的应用是非常有好处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古建筑企业正常的发展规律,使得古建筑课程与企业的真实发展状况相吻合;
(5)通过对CDIO工程教学模式的研究,我们可以成功的构建一个一中国的古建筑木作工程为载体的,以行动导向为基准的教学情境,这样学生就能够在教学情境中体会到CDIO工程教学模式的创新之处;
(6)要让学生主动的积极的参与到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的修缮当中,这也是为今后我们的古建筑设计和古建筑的课程之间的一体化衔接奠定基础;
(7)要逐渐的培养学生正确识别我国估计拿著木构件的能力,要时刻以团队为中心,设计制造出来的古建筑构件和木构件都能为我国的古建筑设计木作工程提供有力的参考;
(8)CDIO工程教学模式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要求学生在实际的木作工程修缮中能够准确的构思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设计修缮的相关解决方法,设计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的修缮方案,为今后的古建筑木作工程施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总结
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传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着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时同时进行。②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扣留措施。①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⑤海关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保护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权利人的私权,还破坏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我国对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行为,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名和商标法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相一致。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建筑电气 安装 问题 措施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扩大与发展,建筑电气安装也逐渐向数字化、综合化方向发展。人们在追求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对建筑电气的安装也提出高质量、高效率的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筑电气系统的技术和产品也不断更新换代、日新月异,但是随之而引发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这其中有设计图纸方面的原因,也有选购材料和安装过程中的问题,当然电气施工人员在安装各阶段中专业知识的缺少和责任心的欠缺也是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详细的分析这类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并且找到可行的方案来处理这些问题,才能达到保证施工质量和保障用户用电安全的目的。
1建筑电气安装常见问题
总结当前现代建筑电气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电缆、母线安装不符合规定;电线管预埋和敷设不符合规定;导线接、连线质量和色标不符合规定;配电箱的配线、安装不符合规定;开关、插座盒和面板方面的问题;灯具、吊扇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电缆、母线安装不符合要求;电话、电视系统的敷线、面板接线不符合规定等等。出现这类问题也主要由以下一个方面的原因。
2.设计图纸表意不明问题和相应措施
在整个的建筑工程中,每一步都会根据设计师的图纸一步一步进行,图纸是施工、安装阶段的前提和依据,电气安装也毫无例外。电气工程系统设备先进、管线繁锁,图纸设计者在设计中难免会出现错误亦或是漏洞,这些错误在电气安装过程中都会被放大,更多的时候,设计者不够专业或是对现场的情况并不是很了解都会造成这种问题。再者就是图纸设计者在图纸的表述中的偏差,现场的安装工作人员不能通过其简略描述而正确安装,这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对于电气安装人员,必须详细消化图纸,对工程中的系统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现场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3 材料质量问题和相应措施
材料是建筑电气安装中必不可少的,也是影响安装质量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高品质的安装材料既可以节省资源和能源,又可以保证舒适、安全。例如,导线电阻率大、熔点低、性能差、绝缘差、温度系数较大;电缆耐压、耐温偏低、绝缘和抗腐蚀性差;开关、插座导电值与铭牌值有出入;塑料产品硬度和强度低、耐温、耐压低、安全性能差;导电金属片弹性不够强,接触不好,易磨损等等,都属于常见的材料问题。但是,由于材料设备的采购受多方面的限制,比如工程造价、材料属性、施工难度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在选择的过程中需各方面权衡,达到质量和效益的最优。
4 电线管预埋和敷设出现问题和措施
工程中电线管道错综复杂,所涉及的管道数目也有成千上万根,在电线管敷设工序上,施工企业对线路安装质量不够重视,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通常“重主体、轻安装”,忽视安装环节。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电气质检员,管理失控,并且施工人员缺少专业技术训练,甚至无证上岗,对规范、标准不熟悉,就盲目施工,以上这些问题很容易引发故障。这种故障一旦出现解决就很麻烦,通常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在电线管预埋和敷设过程中要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规范行事。不能出现电线死结、凹痕、多层重叠等现象;在电线管和配电装置相连接时应考虑管口和箱体的固定,管线不应露出太长,不能出现管口不平、管线长短层次不齐等现象;预埋电线管时不应因为方便而仅用钳夹打结弯管口,而是用正规的塞头处理管口薄壁管不应代替厚壁管,黑铁管不应代替镀锌管。电线管预埋和敷设中的问题大都为细节问题,但往往可以从这些细节上看到工程的质量,细节上的漏洞和疏忽很可能就会为以后的安全埋下隐患,所以应足够重视这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给排水 问题措施
1、当前建筑给排水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给排水分部工程在建筑产品的质量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虽然这些质量问题没有直接发生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可是许多问题的产生与建筑主体施工阶段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给排水工程的施工量较小,主要工程就是预留和预埋,因为施工量较小的原因,承包方从领导至项目负责人对此普遍不够重视,甚至有些项目部在此阶段根本不配备基本的给排水专业人员。因此,出现大量的预留洞位置不准,预留套管位置不准,甚至出现漏留洞口、漏埋套管等问题,给工程留下了严重的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这些问题出现后,在管道及设备安装时,随意到楼板、剪力墙上凿洞,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面目全非,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降低了卫生间楼板等结构的承载能力。有些承包方因预留错误,在不能凿打梁柱时勉强使用原来的预留洞,勉强安装,致建筑外观留下永远的遗憾,有的还留下漏水的隐患。实际上,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给排水工程的施工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给排水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但直接影响到整个给排水分部工程的质量,而且影响到住宅整体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的质量。
二、应对措施
1、我国建筑给水排水发展历程日趋规范是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质量控制基础。
1986年以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给排水专业迅速发展,成为给排水中不可缺少而又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在此阶段,专业队伍已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设计、施工、安装、管理人员;技术上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外的新技术,专业技术有了明显的突破和发展,组织上成立了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和中国土木学会、给排水学会、建筑给水排水委员会。
2、技术控制
(1)针对地漏水封的设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规定地漏的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5-10mm。此规定目的就是防止水封被破坏后污水管道内的有害气体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但是在给排水设计说明中很少有人提及。
(2)适当增设单体建筑户外控制阀门。传统的住宅给水设计是在每一根立管的底层出地面处设切断阀门,而户外小区内则是一个建筑楼群组共用一个地下控制阀门。笔者认为立管底部的给水阀门不可少,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底层住户发现下水管堵塞引起地面冒水时,可以及时关闭给水总阀,减少排污量,从而有效地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而小区内多设阀门的目的则是为了物业管理部门在对楼上某住户的管道进行维修时,能方便地从楼下户外将水源关闭,从而减少对一楼住户的干扰。事实上,下水道堵塞和管道维修均在所地免。笔者认为以停水范围不超过100户时设室外总控制阀为好。
(3)管道噪音问题。
①给水管道压力超过0.3~0.4MPa且管径≤20mm及管路较长时,管道会产生啸叫和振动,这主要由高速水流动力与管道系统产生共振所致。综合防治措施有适当加大管径、采用曲挠橡胶接头、支架与管道接触处加橡胶垫以及加装减压阀等。但注意减压阀本身也有噪音,要经反复调试,使噪音减至最小。
②排水管道噪音问题。排水管的水流呈不充盈和重力流状态,噪音难免,且受管道材质影响。试验资料表明,DN100管当流量为2.7L/s时铸铁管噪音值为46.5dB,PVC―U管噪音值为58dB,故在要求安静的高档房间(睡房除外),宜选用柔性连接铸铁管。新产品芯层发泡隔音PSP管,隔音效果好,价格略贵,也可选用。
3、管理控制
(1)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会审是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是建设的基本要求。目的是减少施工图的差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降低建设资金。有关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到施工图以后。应认真学习图纸。熟悉图纸的内容、要点和特点,弄清设计意图。掌握工程情况。了解建筑结构。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在审核图纸时。尽量全面地发现图纸中的问题。以便设计人员对审图时所提出问题做出修改和补充。
(2)抓好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程序贯彻ISO9000标准,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程序。①明确建筑企业各级安全管理的方式及控制的重点,保证对安全生产运行起作用的各个场所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文件及相应的落实措施。②认真的搞好施工前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承发包施工合同条款中的安全保证措施与安全目标的制订,对施工现场勘察和施工队伍营地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批,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③建立并保持施工生产过程中控制安全生产的安装,生产过程的程序,使施工现场布置规范,为安装生产设备与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作业行为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安全防护措施、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变化进行控制,并对其运行能力进行鉴定,以防止事故隐患的发生、发展。④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事故上报、调查和结案的管理程序。
(3)加强原材料的质量的控制。为保证工程质量,每批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材料员、质检员必须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要求包装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整根管的外观应光滑,无色泽不均现象,检查管道的壁厚和圆度。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验收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
(4)实行跟踪监理,加强过程控制。
①要求管理人员对每道工序均进行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进行跟踪监控督促承包商坚持实行工序施工活动前的操作技术交底制度,向所有参与者明确施工质量要求,由全员自觉维护工程质量,提高质量水平;密切注意承包方在施工准备前各阶段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各方面的因素和是否发生了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变化,以及工艺与操作情况是否始终符合要求等。
②总监和总监代表要督促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认真执行质量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质量控制部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大型巡查活动,要求专业工程师每天至少有6O%以上的工作时问用于现场巡查,发现和纠正承包商的错误做法,对使用不当材质、使用有缺陷的机械,要责令及时纠正,以免殃及工程质量。
③若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合同、施工规范的行为,如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工艺或操作不符合要求,现场上岗的操作工人、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等,监理人员有权且应该予以处理。确保制定的各种制度得到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得到落实。同时由于环境也对质量产生影响,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理力度。
4、严格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