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转正考核鉴定表

转正考核鉴定表

转正考核鉴定表

转正考核鉴定表范文第1篇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各级党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本次申报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业务条件

宁波党校系统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业务条件详见甬党校〔2013〕34号文件附件。

(二)学历要求

市委党校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硕士研究生4——6门主干课程;县(市)区党校教研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仍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语要求

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要求

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者,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或年度考核中有一年为优秀。

(七)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但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浙党校职改办〔1992〕4号、5号文件规定从严执行,不得越级破格申报和学历、年限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能超过1年。

(八)转岗人员申报要求

因人才流动或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一年后应及时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前后专业技术聘任年限可以累加,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九)公示要求

学校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以一定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曰,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公示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其他

1.对下基层锻炼、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等一年以上的教师,其当年的教学工作量可放宽要求。

2.上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未获通过者,本年度需有新的研究成果,否则不得申报晋升。

3.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成果。

4.年、年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根据浙党校职改办[]2号文件的规定,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今年不得申报。

三、材料报送要求和送审时间安排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和电子版照片。

(二)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一份。

(三)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表》一式三份,市委党校教师填写《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正反面复印装订整齐,缩印至16K纸);县级党校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正反面复印装订整齐,缩印至16K纸)。各种相关证书复印件必须按表中对应栏尺寸缩印,并粘贴在《评审表》中规定的位置,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受理。

申报人必须将所、著作的刊物名称、刊号(书号)、刊物期号、出版社及出版时间填写清楚,所有科研课题项目需注明立项号。各党校对申报者的教学、科研情况要进行核实,由各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专家鉴定意见、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和研究生主干课程成绩等复印件都需粘贴在《评审表》内。

(五)《评审综合考核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县级党校教师填写)用计算机打印,所填写的内容要与《评审表》内容相一致。与《专家鉴定意见》一并装订(《专家鉴定意见》附后),一式30份,统一用A3纸复印。

(六)送专家鉴定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必须是申报者任现职以来至2013年8月31日前在公开期刊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送专家鉴定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独著或第一作者,并已经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用稿通知的论文和著作清样一律不予送审)。送专家鉴定的代表作可以用复印件,要求封面、目录、版权页、文章内容复印齐全。评审时报送的科研代表作必须是原件,著作必须是已正式出版的。其他表中所填论文,须送复印件,论著送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复印件由各党校审核并盖章。

(七)代表作送专家鉴定时复印3份,并填写《专家鉴定表》和能反映申报者业绩的材料(可自行设计表格或依《评审综合考核表》中一、二项内容填写)3份。代表作送审阶段填写的《专家鉴定意见》要用8K纸打印(专家鉴定意见返回后评审时再上报的《专家鉴定意见》要用A3纸复印30份上交),上述材料分3份独立装袋,并填写好《评审论文、著作送审清单》粘贴于每份文件袋正面,于6月19日前报送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

(八)现任职务《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课题立项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由各党校审核并盖章。

(九)“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册”应分学科填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

(十)破格申报者须报“破格事迹材料”及“破格推荐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份,并注明符合哪几项破格条件。

上述材料中,原职务《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聘书复印件装订一册;各类获奖证书、课题立项材料、代表作复印件装订一册。

(十一)各县级党校对报送材料、相关表格中有关教学工作、论文著作、教学科研项目以及各类奖项荣誉等内容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提供审核结果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

转正考核鉴定表范文第2篇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对我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

1、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性能状况。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其性能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能力验证情况。是否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

4、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参训率多少。

5、认证认可工作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开展认证认可,是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6、延续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按时上报延续登记材料,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执业活动情况。

1、鉴定受理情况。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统一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鉴定实施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正确。

3、文书档案情况。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采信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采信率多少。

5、投诉和处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内部管理规定,年内收到投诉数量,有效投诉件数,对投诉案件是否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对转办的投诉案件是否认真配合调查,并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三)管理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2、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活动,采取了哪些措施,鉴定人是否写出学习体会,在执业理念上有什么提高,做了哪些实事。

4、表彰奖励、文章发表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司法鉴定理论文章、经验做法。

二、工作安排:

根据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对本次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11月7日至11月13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同时对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分类梳理,认真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立即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一并报区局。

(二)区局考核阶段(11月14日至11月20日)。

区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内容及《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做出考核评定。评定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区局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会计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司法鉴定所

11月17日(星期四)上午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三)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厅、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所要按照《省司法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转正考核鉴定表范文第3篇

关键词:鸭防御素;真核表达;HEK293细胞

中图分类号:Q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4-6597-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4.068

由于抗生素易导致药物残留、病原耐药性等问题,人们希望研发出安全有效的抗菌肽类药物,替代部分抗生素的使用。禽类防御素(Avian beta defensin,AvBD)作为一类重要的内源性抗菌肽,具有广谱的抗菌活性和免疫调节功能[1],在禽类先天性免疫和获得性免疫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禽类防御素极具新药开发价值,有望用于畜禽疾病的防控。

目前,人们已在家禽及某些野禽中发现了数十种禽类防御素,并且在大肠杆菌或酵母菌中成功表达了多种禽类防御素。然而,关于禽类防御素在动物细胞中表达的报道却很少。理论上,动物细胞能为表达蛋白提供更好地表达后加工和修饰,是表达具有天然活性蛋白的最佳宿主[2]。如果能用动物细胞表达禽类防御素,将为禽类防御素的研究和应用提供帮助。本研究根据GenBank中已的鸭防御素基因序列,人工合成了3种鸭防御素AvBD2、AvBD10和AvBD12基因,并构建其真核表达载体,在HEK293细胞中进行了表达研究,为鸭防御素在动物细胞中的表达提供了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细胞、菌株与质粒

HEK293细胞及真核表达质粒pDoubleEx-EGFP-flag-N由长沙赢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大肠杆菌DH5?琢感受态细胞购自北京全式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表达猪β防御素1(PBD1)的重组质粒pDoubleEx-EGFP-flag-N-PBD1由武汉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构建。

1.2 主要试剂

限制性内切酶、T4 DNA连接酶、DNA Marker和蛋白质Marker等分子生物学试剂购自宝生物工程(大连)有限公司;DNA凝胶回收试剂盒、RNA提取试剂盒购自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质粒小提试剂盒购自OMEGA公司;flag标签抗体购美国CMC公司;HRP标记羊抗小鼠IgG二抗购自武汉博士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转染试剂Lipofectamin 2000购自Invitrogen公司;PCR用试┕鹤阅暇┡滴ㄔ奚物科技有限公司;牛血清和细胞培养基为Gibco公司产品;其他常规试剂为分析纯。

1.3 方法

1.3.1 鸭防御素基因的人工合成 根据GenBank上公布的序列信息,人工合成鸭防御素AvBD2(登录号AY641439.1)、AvBD10(登录号XM_005028240.1)

和AvBD12(登录号KR018387.1)基因片段,并在基因片段两端引入BamHⅠ和EcoRⅠ酶切位点。基因合成后连接大肠杆菌克隆载体pUC57-Simple,测序验证合成的序列是否正确。

1.3.2 重组表达质粒的构建 根据设计的酶切位点将合成的基因片段进行双酶切,用DNA凝胶回收试剂盒回收酶切后的基因片段。同法回收酶切后的真核表达质粒,按如下反应体系和条件进行连接反应:10×T4 DNA Ligase Buffer 1.0 μL,T4 DNA Ligase 1.0 μL,回收的pDoubleEx-EGFP-flag-N质粒0.7 μL,回收的AvBD基因片段7.3 μL,总反应体积10.0 μL,16 ℃恒温水浴中连接过夜。

1.3.3 重组表达质粒的提取与酶切鉴定 取大肠杆菌DH5?琢感受态细胞100 μL,加入连接产物5 μL并混匀,置冰上10 min后,42 ℃水浴热激90 s,随即冰浴2 min;加入500 μL LB培养基,恒温摇床振荡培养30 min使其复苏;复苏后的菌液10 000 r/min离心2 min,弃去500 μL上清液,用剩余的100 μL重悬菌体,涂布于含有25 μg/mL卡那霉素的LB琼脂平板上;37 ℃倒置培养12~16 h,直至长出单菌落;挑取平板上长出的单菌落,接种到含卡那霉素的LB培养基中,恒温摇床振荡培养约8 h。取培养后的菌液,用质粒小提试剂盒提取重组表达质粒,进行双酶切鉴定。酶切鉴定的反应体系:10×K Buffer 2.0 μL,NheⅠ 1.0 μL,EcoRⅠ 1.0 μL,重组表达质粒12.0 μL,加ddH2O至20.0 μL。37 ℃酶切4 h后,用琼脂糖凝胶电泳检测酶切结果。

1.3.4 细胞培养与重组表达质粒的转染 将生长状态良好的HEK293细胞用胰酶消化,稀释到1×105个/mL,接种于24孔细胞培养板,每孔2 mL。置37 ℃恒温培养箱(含5%的CO2)中培养18~24 h至80%细胞汇合。转染前弃去培养液,用OPTI-MEM洗涤一次。按转染试剂Lipofectamin 2000说明书中的步骤,将重组表达质粒、Lipofectamin 2000试剂分别用OPTI-MEM稀释,然后混合,转染HEK293细胞。转染6 h后,更换含10%胎牛血清的DMEM培养基(不含双抗),置37 ℃恒温培养箱中继续培养24 h。

1.3.5 转染细胞中目的基因mRNA的检测 离心收集转染后的细胞,用RNA提取试剂盒抽提细胞总RNA。用DU640型核酸/蛋白测定仪测定核酸浓度,稀释RNA浓度至100 μg/mL。用一步法RT-PCR试剂检测目的基因mRNA,反应体系:2×One step Mix 12.5 μL,one step Enzyme Mix 1.25 μL,上游引物(10 μmol/L)1 μL,下游引物(10 μmol/L) 1 μL,RNA模板1 μL,ddH2O补足至25 μL。反应条件:50 ℃反转录30 min;94 ℃预变性3 min;94 ℃变性30 s,56 ℃退火30 s,72 ℃延伸30 s,共35个循环;72 ℃延伸7 min。取PCR产物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并照像。PCR检测所用引物及扩增片段见表1。

1.3.6 表达蛋白的镜检和Western-blot鉴定 转染24 h后,将细胞培养板置于倒置荧光显微镜下,观察细胞是否有绿色荧光。收集转染后的细胞和培养液,进行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SDS-PAGE),并转移至硝酸纤维素膜上;封闭液封闭1 h后,与1∶1 000稀释的抗flag标签单抗37 ℃温育1 h;TBST室温洗膜3次后,与1∶1 000稀释的羊抗鼠IgG(HRP标记)37 ℃孵育45 min;洗膜4次后,加入底物液显色;用滤纸吸去多余的底物液,覆上保鲜膜,X光胶片压片后依次放入显影液显影、定影液定影、照相。试验中设置转染pDoubleEx-EGFP-flag-N-PBD1质粒的细胞作为阳性对照,设置β-actin抗体组作为内参。

2 结果与分析

2.1 重组表达质粒的构建

通过限制性内切酶酶切并回收人工合成优化后的鸭防御素基因片段,将其插入到pDoubleEx-EGFP-flag-N质粒中构建重组表达质粒。将重组质粒分别用NheⅠ和EcoRⅠ进行酶切鉴定,均可得到约6 400 bp和800 bp两条DN段,片段均与预期片段大小相符(图1),表明基因片段已插入到真核表达质粒中。

2.2 鸭防御素mRNA检测

一步法RT-PCR结果表明,以转染重组质粒的细胞总RNA为模板,能扩增出大小约200 bp的特异性片段,未转染的细胞不能扩增到特异性片段(图2),表明插入的鸭防御素基因在细胞中得到转录。

2.3 转染细胞的镜检

转染重组质粒36 h后,转染组细胞长势良好,基本铺满孔底。在荧光显微镜下,转染细胞发出绿色荧光(图3)。未转染组细胞在荧光显微镜下无荧光。表明重组质粒被成功转入HEK293细胞,报告基因EGFP(增强型绿荧光蛋白)已表达。

2.4 重组蛋白的Western-blot鉴定

转染重组表达质粒的293细胞经Western-blot鉴定,结果表明,3种鸭AvBDs重组质粒转染细胞均无明显的表达带,PBD1表达带和β-actin表达带明显,结果见图4,这表明3种鸭防御素未能在293细胞中表达或其表达量极低。

3 讨论

禽类防御素是禽类天然免疫系统的一部分,在抵御病原微生物的侵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研究表明,禽类防御素对大肠杆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某些病毒具有抑制作用[4]。人们对禽类防御素的分子结构、生物学特性、抗微生物机理和应用正进行着越来越深入的研究。由于禽类防御素天然产量低,从机体中提取天然产物的过程复杂且产量低,这使得从人工表达及转基因植物表达等方面对禽类防御素进行研究成为重点。目前,已报道有鸡防御素[5]、鸭防御素[6]、鹅防御素[7]、鹌鹑防御素[8]等禽类防御素获得了表达。然而,这些研究多是利用大肠杆菌或酵母菌等为表达系统。关于禽类防御素在动物细胞中的表达很少报道。动物细胞是否适合表达禽类防御素还有待研究。2010年,侯淑倩[9]报道了鸡β-防御素-5在COS7细胞中的表达,但仅从mRNA水平检测了防御素的表达情况;2011年,单艳菊等[10]利用Flp-In-293细胞表达鸡β-防御素-1,也未从蛋白质水平对表达蛋白进行验证。本研究构建了表达鸭防御素AvBD2、AvBD10和AvBD12的真核表达载体,并在动物细胞HEK293中对这3种防御素进行了表达。通过检测这3种防御素的mRNA,证实外源防御素基因成功转录,然而用Western-blot并没有检测到相应的蛋白质。这可能暗示用动物细胞大量表达禽类防御素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研究中的禽类防御素未能大量表达的原因可能有3方面:①禽类防御素分子为碱性小肽,易被蛋白酶降解[11]。目前,大部分研究采用融合表达或串联表达的方法来表达防御素。这些表达方法可以人为增大表达蛋白的分子质量,并使其更容易形成包涵体,从而达到保护表达蛋白不被蛋白酶降解的目的。本研究为了保证防御素分子的高仿真性,只在目的蛋白的末端融合了flag标签(共8个氨基酸),对分子量的改变较小。②外源基因在转录后可能发生基因沉默[12],这是外源基因在表达过程中时常发生的现象。由于本研究中检测到了3种禽类防御素的mRNA,但未检出目的蛋白,因此推测可能发生了转录后基因沉默。宿主细胞中的一些RNA分子,比如细胞自身转录的某些防御素mRNA,可能对鸭防御素的mRNA造成了干扰,导致无法正常翻译。③外源的禽防御素可能对宿主细胞HEK293产生毒性作用,导致无法正常表达。已证实防御素对某些动物细胞具有一定的毒性作用,例如人β-防御素2对口腔癌KB细胞具有抑制作用[13]。

本研究构建了3种鸭防御素的真核表达载体,将其转染HEK293细胞行表达,并从RNA水平和蛋白质水平对目的基因的表达情况进行了检测。虽然表达未能成功,但为今后禽类防御素的表达研究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 VAN DIJK A,VELDHUIZEN E J,HAAGSMAN H P.Avian defensins[J].Vet Immunol Immunopathol,2008,124(1-2):1-18.

[2] 王 登,刘 煜.用于重组蛋白表达的哺乳动物细胞系的研究进展[J].药物生物技术,2014,21(5):478-482.

[3] CUPERUS T,COORENS M,VAN DIJK A,et al.Avian host defense peptides[J].Dev Comp Immunol,2013,41(3):352-369.

[4] ZHANG G,SUNKARA L T. Avian antimicrobial host defense peptides:From biology to therapeutic applications[J].Pharmaceuticals,2014,7(3):220-247.

[5] 张绪勇,马 辉,赵 丽,等.鸡β-防御素-3在毕赤酵母中的分泌表达及其生物活性测定[J].中国预防兽医学报,2009,31(1):24-27.

[6] MA D,ZHANG K,ZHANG M,et al. Identification,expression and activity analyses of five novel duck beta-defensins[J].PLoS One,2012,7(10):e47743.

[7] 周财源,张名岳,韩宗玺,等.鹅β-防御素10基因的分离、鉴定与表达[J].中国农业科学,2012,45(5):999-1009.

[8] 蔺利娟,王瑞琴,韩宗玺,等.鹌鹑β-防御素10基因的克隆与表达及其体内分布的检测[J].中国预防兽医学报,2011,33(7):552-555.

[9] 侯淑倩.鸡β-防御素AvBD-5真核载体构建及免疫活性的研究[D].广州:华南农业大学,2010.

[10] 单艳菊,胡 艳,朱春红,等.鸡β-防御素-1真核表达载体构建及其在Flp-In-293细胞中的表达[J].基因组学与应用生物学,2011,30(5):539-543.

[11] 王艾平,王军平,粟永萍.防御素基因工程制备研究进展[J].微生物学通报,2008,35(3):436-442.

转正考核鉴定表范文第4篇

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为核心,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试或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予以从事特殊行业的资格。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2】3号)的精神,历经五年的筹备工作,各省市依托省市内文化艺术研究机构,文化人才艺术服务中心和艺术高职院校建立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长期以来,文化行业并没有严格限制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进入到该行业。在不少社会组织中采取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手段的推行,建立持证上岗,优胜劣汰,规范混乱的文化市场,规范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在某些文化单位内,存在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进人随意性很大,部分进入人员技能水平下滑的现象,一些素质不高、水平不够的人也进入了各类文化机构、艺术团体。社会上不乏出现乱象,一些文化组织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节目质量低劣,一些商业选秀活动,歌手连五线谱都不认识,随便搭个草台班子就敢开演唱会,这些现象都是不正常的。《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可以避免和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文化行业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将会成为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证书。

一、文化行业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介绍:

1、等级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

2、报考专业:一、文学艺术工作人员如:剧作家、作曲家、曲艺演员、乐器演奏员、画家、篆刻家等。二、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如:图书资料业务人员、考古工作者、文物鉴定和保管人员。三、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如:装裱工等。共计三大类,32个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3、考试内容和形式: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4、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一)文化类职业学校或培训班毕(结)业生。(二)列入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三)改变工种(职业)、调换新岗位的人员。(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考生通过相关考核之后,由人社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发等级证书,证书全国通用,权威性高,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注册,对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的客观评价,是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二、以我市为例:

重庆市文化行业职业资格鉴定站设立在重庆市文化艺术研究院,是全国首获批准的15个试点鉴定机构。开展民族乐器演奏员、艺术化妆师、书法师、音响调音员、讲解员、录音师、计算机乐谱制作师等专业28个鉴定考核工种。考试人群以从事文化行业的社会自由职业者(占百分之六十),艺术类大专院校学生(占百分之四十)为主,通过文件传达、报刊阅读和重庆市文化行业人才信息网公布信息来获得考试信息,来进行报名考试。以近年来我站组织开展6次文化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文化行业职业资格考试正在努力向国外先进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1、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

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定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依据《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文化类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拜师学艺、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可以看出考评机构对考生是否接受过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并无硬性要求,考核评定主要依据被评定者胜任实际工作的能力。一些从未进过职业教育机构,从未受过正规培训的人,也照样可以通过评定,获得职业资格从事文化行业。

2、资格评定的开放性。

在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定中,评定者和被评定者都知道评定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如果受培训者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他们可以继续学习,一直到最终符合要求。因此,在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定中,一次性考试中使用的“不合格”一词由“尚未达到标准”一词取代。这意味着,资格评定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以我市鉴定站工作为例,在组织考试之前两三个月时间,就将各专业考试要求和评分要求以网络方式公布于各个考试报名网站供考生知晓,以便考生提前准备和熟悉。在考核中,如前一次考核中有“尚未达到标准”的科目,可以提供机会继续参加次年补考机会,只要受培训者愿意,他们可以继续接受资格评定直到最终取得某种职业资格。

3、对以往学习成果的认可。

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定除了依据被评定者当前的学习成果、工作能力和表现外,还依据被评定者以往的学习成果。以我市鉴定站为例:2014年进行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艺术化妆师专业的考试中得以具体表现:从报名开始,在职业资格登记鉴定申请书中要求学校和相关工作证明机构对该考生的平时业务成绩给出以往学习考核的一个评价分数,此成绩在技能考核中具有参考作用。考核内容的设定也考虑了艺术化妆师的就业方向主要是面向于影楼或影视剧化妆师身份的职业特点,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和条件完成两个特定妆面的造型,在考核过程中,先由考生自我阐述对妆面的理解和设计想法,最后由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和点评,打出相应分数。考核办法让职业教育内容和实际工作取得联系,而专家评委的点评和建议使考生受益良多。从艺术化妆师的考核方法可以看出,职业技能考核方法也在发生转变,在注重理论测试的同时,也强化对实践能力的考察,强化全面考察应试者的职业能力。

三、思考和建议: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目前仅有1994年劳动部和人事部联合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95年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暂行办法》中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给出了一般性表述,明确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两类。关于从业资格考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有相关表述,而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只是以一些法规政策为依据。相比之下,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职业资格制度出现较早,例如,在医疗方面,1948年出台了《医师法》《保健师助产师护士法》和《牙科医师法》,随后又于1951年、1960年分别颁布《诊疗射线技师法》和《药剂师法》,逐渐形成了系统的医疗资格制度体系;日本职业资格考试法律制定之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后,常需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技能检定方面,1958年《职业训练法》最早出台,随后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969年又颁布新的《职业训练法》,并于1985年正式更名为《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随着法律的修订,其内容也不断丰富完善。借鉴日本职业资格制度的做法,应加快立法进程,使文化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真正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成为行业就业规范性法律条文。

2、强化政府宏观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文化行业内职业资格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证出多门、证书过多”的现象,众多证书模糊了文化行业从业者的视线,从而导致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认可度的丧失。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做法,尽快出整的职业资格考试分类目录,根据社会职业的变化,及时对认证职位进行调整和增补,以增强本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的适用性。例如,在评价体系制定的过程中,虽然民间组织有所参与,但评审标准的制定权仍主要由政府部门掌握,他们往往只从自身利益出发考量标准体系的合理性,并没有将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要纳入其中。

3、考试内容科学化,考试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大多聚焦于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对于法律和行业规范的涉猎较少。我国很多资格考试科目范围较窄,考试内容仅限于本专业,如执业药剂师考试只涉及药学知识。我国应改革现行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在考试内容中增加法律和道德相关试题,并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知识;对于难度较高的考试分次进行,并提供可选的考试科目;笔试中加大主观题成分,并增加口试等实践考核方式。建议以经常性考查为主,把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定大多在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场所评定中运用得最多的是经常性考查。在被评定者运用和展示自己能力的时候对他进行考查,这是最经济、也是最自然的。与单凭一次考试得出的结论相比,根据长期经常性考查积累的材料作出的评定结论要客观得多。经常性考查要求把在不同地点、由不同的评定者考查的材料累积起来,以便反映不同学习背景下的学习成果。

参考文献:

1、《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赵峰珂.关于高职艺术类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浪潮的思考[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1,(第8期).

3、吴雪萍.英国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定方法[J].比较教育研究,1995,(第5期)

4、刘程程,邢占军.日本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探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3,(第1期).

转正考核鉴定表范文第5篇

——由3例错误鉴定所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s2-06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如

杀人、抢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

患纠纷等)涉及大量的医学、法医学鉴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生效之前,对于医学、法医学鉴定,基本上

都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复核,去伪存真,纠正了大量的错误鉴定,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而如今,随着《决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权”被取消,法院不能再依靠

自身的技术力量对案件中的特殊证据—— 医学与法

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如何对待公安、检察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是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还是坚持“审核质证”的

原则。作者认为,不但必须坚持“审核质证”的原则,

而且还应该切实加强。应当用科学的眼光,实事求是

地对待公安、检察和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慎

重行使采信权、裁判权,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中遇到的3例社会鉴定机构

鉴定的法医学案例存在的问题,谈一谈人民法院开

展法医学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介绍

下述3件案例,是我院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办案

法官委托,对所送卷宗材料中有关医学、法医学资料

进行审核,并邀请临床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会

诊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委托法官出具了正式的“司

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事后进行了反馈调查。现

结合反馈意见作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1】伤者王××,男,38岁。20__年2月21

日,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推倒在地,并被脚踢腰

部而受伤。20__年2月22日~2月27日住盐城市

中医院治疗,人、出院诊断为“腰1,3椎体压缩性骨

折”。20__年5月23日,王××到××市第×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x线摄片(06—

157),报告: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

缩近1/2,该所法医阅片认为:“l1、l3椎体压缩性骨

折,前缘压缩均达1/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45条评

定为10级残疾,并依照该标准总则1.6条,晋升为9

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__

年第××号)。本院法医审核时,对x线负片进行测

量计算.其第1腰椎前缘压缩约1/3,第2腰椎前缘

压缩≤45%,均不足1/2,结合社会鉴定机构所在医

院的x线摄片医师认为王××第1、第3腰椎体前

缘高度压缩均不到1/2(明确报告为近1/2),达不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评定为10级

残疾,更不能晋升为9级残疾。

该案的“9级残疾”是明显的“无中生有”。该鉴

定存在3方面的错误;(1)对伤者的第1、3腰椎骨折

是否为新鲜骨折,没有做出判别;(2)对没有达到有

关等级的损伤,做出不切实际的残疾等级评定;(3)

对未达最低等级的残疾做出评定,并在错误的等级

评定上再予晋升残疾等级,更是其错。办案法官参考

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未予采信,委托了另一社会鉴

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其不构成残疾。法

官根据本院法医的审核意见,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

做出了裁判。

【案例2】伤者申××,男,53岁。20__年1月26

[作者简介]周从禹(1957一),男,汉族,江苏盐都人,大学本科。现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审判员;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tel:+86—515-8236075;e-mail:zhoucy1956@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当即昏迷约1分钟,

醒后头痛头昏,双上肢疼痛,活动受限,双手麻木。检

查:左头顶部2 cm×3 cm头皮下血肿,面部肿胀,

双前臂运动受限,肌力ⅲ级。mri检查:颈5-6椎间

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颈3.4节段高信

号改变,中央部明显。诊断: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

头皮血肿,脊髓损伤,c, 椎间盘突出。住院保守治

疗。20__年3月1日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两上

肢肌力ⅲ级,两下肢肌力正常。20__年×月××日,

××市公安局鉴定为4级伤残。法医学审核中发现:

(1)申××于20__年9月20日鉴定之前,其四肢肌

力即基本恢复正常(上海长征医院0022731号门诊

病历20__年8月23日记载:右上肢肌力v一级,左

上肢v级);(2)20__ 年9月14日(盐城市第×人民

医院会诊)检查记录有多处改动— — 双(注:此处

“双”字为“左”字改成)上肢肌力3 (注:“3”为“5”所

改而成)级,左下肢肌力3一(注:“3”亦为“5”所改而

成)级,右下肢肌力3锻,病理征(一)。200~年×月×

日检查,其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仅遗有双上肢

轻度瘫痪(左上肢肌力v一级,右上肢肌力ⅳ级),与

被告人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的情况相符,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

20__)4.7.1.e条之规定,只应评定为7级伤残。

该例鉴定存在明显的“拔高”。伤者申××于鉴

定时的实际情况(右上肢肌力v-级,左上肢v级)只

应评为7级残疾.但原鉴定人却评定其为4级伤残,

该鉴定人显然没有“看到”上海长征医院20o4年8

月23日0022731号门诊病历中的有关记录,同时也

没有“注意”到××市第×人民医院会诊检查记录于

关键之处的多处改动,而将申××的残疾评定为4

级,是明显的“拔高”。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重新启

动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法官再次向法

院法医咨询后,采信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此

进行调解结案。

【案例3】伤者徐××,男,55岁。20__年8月15

日被他人故意用菜刀砍伤左肘部.伤后4小时临床

检查:左肘部10 cm横形伤口,左手感觉减退、运动

障碍⋯⋯诊断为:左肱骨双骨折。左桡骨小头骨缺

损,伸肌断裂,神经损伤待排,20__年12月2日××

市公安局法医检查:左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左

手小指活动功能稍受限,鉴定为“轻伤”(××市公安

局20__年第××号物证鉴定书)。20__年×月×日,

盐城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其

· s3 ·

左肘关节活动度丧失75%以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40

条评定为8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20__第××号法医学鉴定书)。

该例在法医审核之前已有出自于两个鉴定部门

的鉴定。两份鉴定的内容不同,前一份是损伤程度,

由××市公安局于伤后两个半月做出,此时损伤恢

复时间短,鉴定时机不到;后一份是残疾程度,由×

×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伤后五个半月

做出,已到鉴定时机。两份鉴定相隔3个月,对伤者

的检查也是相差3个月,但两份鉴定对伤者左肘关

节活动障碍程度的检查数据差距较大,依据两份鉴

定所记载的数据,前者为轻度障碍,后者则为严重障

碍(功能丧失75%以上),这两份鉴定。可以肯定地

说有一份是错误的,不是前者低评了损伤程度,就是

后者高评了残疾等级。

基于上述审查分析,法院法医建议对伤者左肘

关节的功能障碍程度作医学鉴定后重启鉴定程序。

经医学会诊检查并鉴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在

55%左右。第三次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医学会诊鉴

定所确定的左肘关节活动障碍程度,依照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

关标准重新鉴定为9级残疾,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的最终鉴定结论表明该案的前两次鉴定结

论都是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上3个案例,提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人民法院

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

察)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必要性—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自《决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医的职能发生

转变,由鉴定转变为审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

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

进行审判,做出裁定、判决。公正的裁定、判决必须建

立在查清、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审

查,主要是对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和审查。

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明确规

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s4 ·

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医学鉴定作

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

应当由法官通过审核做出判断与决定。未经查证(审

核)的医学或法医学鉴定结论绝对不能作为证据采

信。法律赋予法院拥有审核职能,这也就决定了法院

有权不予采信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有权指

定或组织其他的鉴定机构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决

定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

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盲从,放弃对鉴定结论

进行必要的审核而直接采信,或是简单地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启鉴定程序。放弃了自己的审核权,实际上

相当于赋予了鉴定结论预定的证明力。在这些法官

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实际上不是待审证据而成

了最终结论。这样做实质上违反了司法程序,是对工

作的不负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过去的复

核鉴定转变为法医学文证审查,负责审核、审查社会

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采信,对

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

(二)必要性— — 历史提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官审核的关

键与重点。对普通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审核,法官

一般均可自己完成。而法医学是一门多学科知识相

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应用科学。法医学鉴定结论是鉴

定人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以及其他科学理论与知

识、技术进行检查、检测、综合分析的结果。对专业性

很强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除了要审核其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外,还有一个“科学性”的问题。科学

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求不具备相应理论与知

识的法官对法医学鉴定书以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

审核,做出取舍,继而做出裁判,确实是“勉为其难”。

根据作者二十多年来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践来

看,法官对公安、检察与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

绝对不能有“拿来就用”的思维和做法。上世纪80年

代初,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法医,就

是为了审核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审核

公安、检察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后来渐渐转为鉴

定。无论是80年代初开始阶段的“审查”,还是80年

代后期以后的“鉴定”,对法官办案,对人民法院保证

公正司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非常明显。

从以往的内部统计分析来看,医院的诊疗资料尤其

是诊断证明,存在一定的“水分”,公安、检察的鉴定

也有15%左右的错误率。而现在的法医学社会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机构。都源出于医疗机构,其思维方式、工作习惯以

及医护人员之间的人情、招呼,势必影响其所作鉴定

的正确率(从目前法院法医于本职工作之外所遇到

的一些咨询,就明显地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有很多错

误的鉴定)。因此,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

有可能错误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加审核,不予甄别,

采取“拿来就用”的不作为做法,审判质量得不到保

证。

(三)重要性— — 现实要求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

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

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

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

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

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

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

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

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

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

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

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

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 病史

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

“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

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

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

定人员约束较少。出具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

的鉴定结论的概率较高;(5)根据侧面反映与直接接

触了解,社会鉴定机构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错误鉴

定。这些错误鉴定,有些是“技术”原因的失误,但也

有一些是非技术失误。

(四)重要性— — 公正司法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调研信息,社会鉴定机

构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一味迎合当事人需要,有的“买卖鉴

定”,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大了因“鉴

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

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手中握有一份法医学

鉴定书的当事人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于该份

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法官是否采信该份证据,主要看

对方当事人是否存有异议。而对方当事人不具备医

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举证方的诊疗就医情

况。不了解其诊疗资料的真实程度,相对于其他几类

证据的举证责任来说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鉴

定结论进行分析、判断。实践中,对于法医学鉴定结

论,有的当事人盲目相信;有的当事人半信半疑,但

又不能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证据;也有的当事人采取

全盘否定的态度。当事人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

案件.有的法官往往采取拿来就用的做法,使得原本

可能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合法化,有可能导致

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有些案件结案以后,当事人发现

法医学鉴定结论确有问题而导致错误裁判,采取申

诉或再审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后来

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是拖延、辗转,浪费了当事人

的精力、财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迟到的

公正就是不公正。人民法院的形象自然会因此不同

程度地受到影响。

对待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的鉴定,如果

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不问青红皂白,拿来就用,让错

误鉴定迷糊了法官的眼睛,就会因“鉴定”而导致裁

判不公,判决错误。如:案例1的被告方会因错误鉴

定多付两个级别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伤者,则会因

错误鉴定而多获得三个级别、5万多元的赔偿以及

终身护理费用。案例3的加害人则因公安的鉴定而

被重罪轻判。逃脱法律对他的刑事制裁。人民群众会

因这些个案的累积作用。加大对法官的偏见,增加对

人民法院的误解,进而怀疑法律,不满社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核、审查

工作十分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能够辅助

审判人员发现有瑕疵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建议补充

鉴定、重新质证或重新鉴定。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2)通过审核、审查,辅助审判人员解答案件当事人

的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通过开展法医

学文证审核、审查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的发生,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

会”.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法院不能为“人大”的决定完全束缚,应当

“有所作为”。应当建立健全如下规定与制度:但凡案

件审理过程中已在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及相关医疗

· s5 ·

病史材料,办案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送交人民

法院内设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要求审核,既可

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主办法官依职权提出。如

法官依据未经审核的鉴定书证进行裁决而形成冤、

假、错案的,承办法官及(或)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三、相关讨论

f一)由法医进行审核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有人认为.由法医进行审核,与《决定》相悖,没

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对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

及关联性进行审核。而这样的审核应该是由法官来

进行的。由法医进行审核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实不然,第一,《决定》只是规定法院没有鉴定

权。但未取消法院的审核权。第二,法官办案,需要对

所有证据(鉴定书证只是证据的一种)进行审核,这

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第三,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单纯是

法官的个人行为。法院的裁判 文书盖有法院印章,是

以法院的名义发出的。法院是一个整体,部门之间有

协同、有配合,专业之间有渗透、有互补;法官的知识

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方面必须有他人的配合、参谋

与指点;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甄别、

审核。去伪存真,防止办错案件,是对当事人、对法律

负责的积极行为,绝非“越俎代庖”。第四,法院若是

无条件的执行《决定》,但凡鉴定书证“拿来就用”,不

进行审核。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是对当事

人的不负责。是对司法的不负责,难以避免“负面作

用”。如案例1的鉴定不予否定,被告方则会因社会

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平白无故多付出两个级别(2万

多元)的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原鉴定如果不经审核

纠正.肇事方就会多赔偿3个伤残等级(5万元左

右)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受伤人的终身护理费用,

对肇事方来说.显然是不公的。案例3的情况比较复

杂.就伤者左肘关节活动障碍情况而言,按照公安的

检查记录,当定轻伤无疑,其残疾等级只能评定为

10级。而按社会鉴定机构的检查记录,残疾等级应

为8级。但损伤程度则相对应该重新鉴定为“重伤”。

如果我们不加审核。直接采信两份鉴定,那么就会出

现相悖的情况。

(二)当事人无异议时,法官是否有必要提起审核

也有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另一

方提交的鉴定如果存有怀疑,自会提出反驳,要求重

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说明他认可鉴定,

法官没必要提起审核。

· s6 ·

从“公平正义”角度来分析,此种想法是错误的。

大家应该知道,在专业性、保密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

面前,当事人是弱者。不像那些普通证据(如借条、欠

条、合同、协议),当事人只要没写、没签,自然会对另

一方的举证提出反驳,要求甄别真假。但不同的是,

对于法医学鉴定这类证据来说,由于伤者并不了解

有关鉴定标准,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就伤残是否符合

“标准”问题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而被告方除了

不了解鉴定标准之外,对伤者的身体状况、诊疗资料

真实性也不了解,因此,他(她)们很难对另一方举证

的法医学鉴定提出怀疑,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诸

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医

学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这些法医学鉴

定结论全都正确。事实上,在以往所审理过的案件

中.并不缺乏这样的案例。由于当事人没有对法医学

鉴定提出异议,导致许多伤害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糊涂僧断糊涂案”,稀里糊涂做出裁判。

(三)审核意见不能作证据,是否有必要“吃力不

讨好”

还有人认为: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法官采

纳,提起重新鉴定,不就行了,审核意见又不能作证

据采用,何必进行审核.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呢。

这种想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绝非完全正确。

也许当事人囿于知识、条件及材料的占有等等因素

影响,对一份鉴定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依据鉴定结论

做出裁判,被告人对裁判也未提出异议,服判了,法

官自己认为裁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个鉴定原本

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官没有提出进行审核.应当说法

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能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

纠正错误的鉴定,法官依据错误的鉴定做出了裁判,

实际上就是办了一个错案。

在既往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不乏有一种损伤结

果,引发多次鉴定(曾有报道为7—8次)的案例。这

类鉴定,对损伤程度的认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再

从重到轻、到无,反反复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面对多个鉴定结论.如

何选择。是不是当事人提出一次要求重新鉴定.就重

起一次鉴定程序。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一致.好

办,采信就是了。但两次(或多次)鉴定结论虽然一

致,然而都是错误的,法官贸然采信,岂不是办了错

案;如果鉴定相左,结论不一,怎么处理;倘若多次鉴

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又如何取舍、采信,这是无法

回避的现实。而法官真的这样去做,那就会导致无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无止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当事

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

重要的是会引起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能

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怀疑。

面对有怀疑的法医学鉴定.简单地答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起鉴定程序,是一个最省心、最省事的办

法。但是,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事,审核是人民法

院的“活”:鉴定是别人用他们的眼睛看待事物,用他

们的头脑思考问题:审核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用

自己的眼睛看待事物,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对待

某一事件,不同的人会有相同的看法,也会有不同的

看法,鉴定亦是如此。“鉴定”永远代替不了“审核”。

法律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是否采纳、采

信的权力,因此,在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自然拥有

采信权。对鉴定结论做到正确采信,就必须对案中的

鉴定结论心中有数,要做到心中有数,就必定要对鉴

定进行审核。如果放着法律赋予的审查审核权不用,

非要到外面的世界去鉴定,以社会机构的“鉴定”代

替法院内部的“审核”。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审核意见的地位、作用及其采用与表述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凭借医学、法医学以及相

关理论.依法对人身某些待证事实进行检查、检验、

鉴别、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当事人向法

庭提供的外来证据。

法医学审核是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应法官或

合议庭的要求。审查核实送审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

文书及其相关鉴定材料,就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客观

性、关联性以及正确性等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合法

性应当由法官进行审核,法医也可以就其是否合法

提出意见)。属于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思

考、甄别与判断的辅助程序。

既然法医学审核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内部

“思考判断”过程,因此,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审

核意见“也就是”法官对法医学鉴定进行甄别与判断

后的结论性认识,其地位与作用自然高于鉴定结论。

原则上讲,当审查意见对鉴定结论有明确的肯定或

否定意见时.法官则可以依据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

做出采信与否的抉择:如果审核意见明确肯定了鉴

定结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法官则可采信鉴定结论,

据此做出裁决:如果审核意见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明

确错误.法官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的

角度考虑.则可以裁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或者从“稳妥”的角度考量,也可以重启鉴定程序;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2期)

果审核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而无法做出

明确审核意见的,那么,法官则应当重启鉴定程序。

在《决定》生效之前,人民法院的法医拥有鉴定

权,因此,法官采信法医的鉴定结论时,通常在裁判

文书中表述为:××的(损伤),经我院(或××人民法

院)法医鉴定,××的损伤构成×伤(或×级残疾)。现

在.人民法院的 法医没有了鉴定权,法官对其审核意

见,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则应当将法医的审核意见

转换为法官(法院)的意见,可以这样表述:⋯⋯ 经审

理查明:⋯⋯ ,××的(损伤、或残疾、或因果关系,

等),经我院(注意,不要用“法医”两字)审查,(引用

法医的审核意见),⋯⋯(适用具体法律条款,做出裁

判)。如此表述,则不会给当事人以审核代替鉴定的

说辞。

结束语

· s7 ·

从目前“鉴定”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决定》成

就了某些利益“集团”谋财的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

经济负担,加大了因“鉴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

概率.也由此由此增加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其

利弊衡量值得探讨。为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

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对待当

事人提交的法医学鉴定,绝对不能“拿来就用”,应当

建立健全对社会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为案件侦

查所做)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的制度。对这些鉴定

的审核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社会

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的鉴定)的法医学鉴定结

论必须经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审核”,待审核确

认其正确后才能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从

技术层面上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因司法原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