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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范文第1篇

一、 什么是私有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食品贸易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私有标准涌现出来并在国际食品贸易实践中得以广泛使用。OECD总结了近年来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监管标准由政府制定的标准向私人自愿标准,越来越多的私人标准在国际商务领域得以适用。据SPS(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统计,涉及食品安全的私人标准达400项之多,而且数量还在增长。

而什么是私人标准,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中都未明确其定义,在中国还没有确定的划分归类。综合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初步定义为: 私有标准是指由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发起和制定的,规范本组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以满足其自身品质需求的被行业和社会广泛接受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

根据Gretchen(2008)的分类,私有标准按照其制定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私营企业为所售产品制定的标准,如Tesco超市设立的特有的综合农场管理计划体系TNC认证。二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如英国零售商公会于1998年制定的BRC食品标准。三是国际性集团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方案, 例如ISO22000、GlobalGAP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的私有标准划分归纳为如下三类:(1)个体企业制订的标准,包括各企业制订并在政府机构备案的企业标准;(2)国家框架下的私有标准,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此外还有针对酒类产品的食品质量认证,针对乳品的乳品GMP、乳品HACCP;(3)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包括GA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HACCP认证、BRC认证等。需要指出的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虽然由国家政府组织制订,但并不具有普通公用标准的强制性,作为自愿认证它们事实上相当于行业标准,且其要求高于公有标准,因此这里将其归纳为私有标准。

二、 我国私有标准现状与特点

我国现有的企业标准主要由生产企业制订,多用于对企业个体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这与发达国家企业标准主要由零售商制订不同,如乐购的TNC标准是大型零售商制订,用以约束所有供应商,而我国的企业标准大部分为企业针对单个产品制定,范围很小。

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由政府推动建设并实施监管,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GAP认证达492张,有机认证达7 688张,ISO22000认证达7 630张。

1. 我国私有标准近年来发展较快,已达一定规模,但总体来看数量仍较少,覆盖面较小,影响力有限。 截至2010年6月,全国食品企业数40 367家,获GAP认证的有410家,仅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1.02%;获得有机认证的有3 939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9.76%;获得HACCP认证的有3 363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8.33%;获得ISO22000认证的有4 819家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1.94%。

2. 我国私有标准多由政府制定或推进,且大部分是以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私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于国外,大部分由国家主导建立推动。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模式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ISO22000认证已经纳入国家认可管理,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实施,是目前食品企业选择最多的认证标准之一。GAP、ISO等国际标准在中国都有对应“国家标准”,如GAP对应GB/T 20014.1~11-2005,ISO2200对应GB/T 22000-2006,HACCP对应国家认可委员会的CNAB-SI52∶2004。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体现了当前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已基本完善,而我国正处于农产品安全体系的全面建设期,国家层面的主导推进有利于快速完成标准体系建设,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此外,由于我国市场中企业规模有限,产业集中度不足,未能出现市场影响力强的企业来引领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因而客观上要求了政府主导的方式。

在标准制订上,我国不少私有标准是在整合借鉴国外先进通用私有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是由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及其认可的机构来完成,与国际接轨。ISO22000整合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ChinaGAP是基于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点和遵循标准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实践检验的先进标准,有利于加快标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本土化”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生产加工背景有利于实际执行,此外还能减少企业直接使用国外标准的中间成本,如语言障碍、交通费用等。

3. 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严重不均衡,呈现显著的行业、地理结构性分布。由于采用私有标准对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获取都有较高要求,而我国自身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也存在严重不平衡,从地理和行业上都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分别。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国私有标准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或沿海省份。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取得有机认证7 153份,前三位为浙江1 443份,北京766份,江苏521份分别占20.2%,10.7%和7.3%,前三甲占总数的约40%;全国GAP认证598份,福建81份,占13.5%,浙江和山东均为68份各占11.4%。可见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企业多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外商投资更多,相应的信息获取更为充分,因此取得的私有标准更多,相反,其他内陆欠发达地区的私有标准的发展也相对缓慢。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09年7月13日,我国已通过认证并有效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单位共计313家,涉及谷物、豆类、蔬菜、水果、茶叶、水产等多种农产品。由图1可见我国GAP认证农产品行业格局相对集中,蔬菜、水果和水产分别占总认证企业或单位的32. 3%、23. 9%和11. 5%;这三个行业的GAP认证高达全部认证的67.7%,这种格局与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结构类似,表明我国GAP认证与农产品出口有较强的相关性。

4. 部分私有标准管理混乱,伤害了市场信任度和公信力。由于食品安全信用特性决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建立方便透明的追溯体系和管理体系。私有标准的生命力也在于具有更高的质量安全保障,因此公信力对于私有标准至关重要。而当前我国市场上,绿色食品市场管理出现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认证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将“绿色食品”标志直接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使用;有的超过许可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批准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011年爆发的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重庆沃尔玛门店用普通冷鲜肉假冒有“绿色食品”认证的“绿色猪肉”销售,引起民众对绿色食品的可信度产生担忧,严重伤害消费者信心,对绿色食品也造成很大影响。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对绿色食品的正确认识,也为一些厂商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相对混乱。各类标准制订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六七个部门,造成相互冲突和多头管理,从而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

三、 各主体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1. 企业角度。从企业角度来看,是否采用私有标准可以归结为能力和动力两个方面。

(1)企业是否有能力采纳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的要求较公共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在技术、资本、人员方面都有更高的门槛。而受大环境影响,我国食品生产的基础条件不够理想,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都属于小农经营。特别是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环节较为复杂,受多项条件限制,要达到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难度大。在不少地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大都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不大,受规模和资金制约,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成本更高。

(2)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动力采用私有标准。Tomas(2002)研究了巴西主要农产品供应链出现的私有标准,把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的动机归纳为产品差异化、信息交流和保证质量情况下降低成本。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已出现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但规模尚小,对企业的经济激励还不够。例如有机食品,由于产业发展尚处探索阶段,很多企业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较为缓慢,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有机食品企业退市的报道屡见报端。而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收入群体的壮大,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已达一定规模,并且必然会不断增长。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 达到2 000 美元,消费水平将得到一定提升。2008 年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3 000 美元,开始步入消费的加速转型期,居民消费由原来简单的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行。因此优质优价的食品农产品需求将持续增加,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发展私有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2. 消费者角度。

(1)支付能力。私有标准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优势出口产品—农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已被广泛研究。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私有标准的采用却发展缓慢。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对于高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支付能力不够,从而导致生产商或零售商采用高级别私有标准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因而减低了有能力的生产商提供更高质量安全水平产品给国内市场的意愿。

(2)标准认知。除支付能力之外,对于高级别私有标准的认知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进而影响私有标准认证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民众总体文化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支付意愿可能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整体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方法、内容及效果认知程度不够,宣传较少,消费者对于具体标准的实际等级、功效了解不足,因此严重影响高端私有标准的识别度和美誉度,从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私有标准的产品,降低了私有标准产品的市场需求。

(3)信息与信心。此外,由于食品农产品的产业链较长,生产、加工、销售涉及的环节多,消费者难以真实、充分的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建立方便、透明的溯源体系,充分批露相关产品信息,从而树立认证产品的安全形象,建立消费者对认证食品的信心。但遗憾的是,我国也出现了“沃尔玛绿色猪肉门”等认证造假事件,严重影响相关认证的公信力,降低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信任度。

3. 政府角度。

(1)法律和监管。严格的法律监管、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是西方国家生产者和零售商采用远高于公共标准的私有标准的重要外因。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动物饲养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序言部分也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最为适合制定安全系统已保证其所供应的食品安全, 因此应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对生产者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企业安全事故的成本过高,因此普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因而纷纷制定或采用严格要求的私有标准。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相关法律严重缺位,惩罚不力,安全事故成本很低,因此国内产品生产者采用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的意愿要低得多。执法部门对一些冒牌的认证食品进入市场打击不力,使得认证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导致私有标准的品牌含金量不够高。

(2)宣传和信息公开。目前私有标准发展规模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认识,没有树立私有标准食品的消费观念,所以,政府要大力宣传私有标准,让民众了解什么是私有标准,私有标准对健康以及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急需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发展在保证供给总量的同时,重点将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应担负应有的责任,推动农产品食品私有标准发展。

四、 政策建议

1. 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有公信力的认证体系。首先,要强化监管力度,政府要建立健全对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食品农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优质产品的高收益高回报。其次,要严格把好私有标准的认证、生产和检测,确保私有标准食品市场的纯净,树立良好的私有标准品牌形象,增进消费者信心,扩大私有食品市场份额。

2. 在政策、资金上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认证和采用需要的资金较大,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私有标准的扶持力度,如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实行补贴等,提供投融资解决方案,并且对农产品私有标准采用进行政策性引导。同时,大力协助农户、企业打开销路,积极开展渠道创新,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促进渠道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升私有标准农产品食品的竞争力。

3. 加强对私有标准食品的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私有标准的认知。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私有标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快优质优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私有标准食品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动力。

4. 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培育市场,扩大认证产品的市场份额。目前私有标准食品扩大市场份额的一个难点在于私有标准食品价格较高,因此,要做大做强私有标准食品的一个途径在于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和农户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同时,注意把握我国新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积极开发差异化的多层次产品,培育市场,建立品牌忠诚度,扩大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 G/SPS/GEN/763 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 s and Developing Country Market Access: Prelim inary Results, communication from OECD,2007.

2. Gretchen H. Stanton WTO在私有标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实施WTO /SPS协定研讨会论文,2008.

3. 周顺利,周丽丽等.良好农业规范( GAP)及其在中国作物安全生产中的应用现状与展望.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9,(5).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166-03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很不理想。抽样调查的资料显示: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其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长时间不更新。

2.食品监管多头进行,效果不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只是在既有框架内微调,这是一种立法缺憾。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一些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滞后,甚至有时不同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相互矛盾。一些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检查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缺失,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反应能力偏慢,一些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失控。

3.企业违规成本低。违法成本过低、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些食品企业和监管人员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和商家来说,这些只是伤及皮毛。而现有体制针对监督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也极低,与食品问题有关的监管人员即使存在、故意放行甚至暗中保驾的行为,也往往不被处理或仅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很少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4.食品安全标准立法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打击力度不够。比如,法律规定乳制品生产环节委托检验由企业自行送样检测,这给了不法企业在送检样品上动手脚以骗取合格报告的机会。《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少食品安全标准目前仍尚未出台。在对无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监管时,某些食品即使被认定不合格,也无法认定是否全部违反标准,从而无法进行处罚,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同时。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税收、人情、社会影响等种种考虑,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还为企业隐瞒食品安全隐患。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让被保护的违法企业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同时还让守法企业感到吃亏,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效仿。此外,有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只是热衷于搞突击整治的运动战,只是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严打严抓一下,没有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此介绍美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

二、美国食品安全法制度的六大创新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法主要在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1.在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了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该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中的不足。

2.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

3.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安全的权力。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此外,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FDA有权拒绝其产品进入美国国境。

4.问题食品及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仅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强制召回权力。

5.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的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

6.在食品安全法立法方面。为了尽快建立起预防为主的新的食品安全体系,该法中明确要求一些监管机构尽快行动起来,就新授予的权力准备更加详细的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文件。比如,该法对于如何实施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就有非常详细的要求,同时规定监管机构在实施这些新的要求时要广泛采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建议。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根据该法,食品企业必须落实FDA制定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并且要执行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在农产品安全领域,FDA将起草一套规则,就水果和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制定最低标准。与此同时,FDA还就涉及食品生产的土地改良、工人健康及卫生、食品包装、温度控制、水利用等其他问题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他们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性安全控制方案,该方案必须涉及对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同时还必须明确必要时该食品企业可以采取的整改行动。

三、完善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1.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和交流平台。整合现有各部门分散的监测网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联网信息点,将分布在各监管部门和地方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切实保证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可靠性、统一性。同时,还应建立支撑全过程控制、覆盖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食品安全处置和决策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

息平台应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内部的信息平台,使监管食品安全不同环节的管理部门实现信息“无缝对接”;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和平台,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的信息。

2.保持快速、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则消费者获得消息的时间往往滞后,内容往往不够清楚明确,容易引发大范围的恐慌,甚至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有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政务、新闻会、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

3.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多头进行、效率不高的局面。目前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三种:一是单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部门承担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所有职责。二是多部门监管模式,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一般由若干政府部门如卫生部、农业部、商业部、环境部、贸易及产业部、旅游部等共同负责。三是综合监管模式,是指在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同家食品控制机构。从目前我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来看,实行综合监管体制更符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整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不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加强国家层面各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符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打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的协调权。

4.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察过程中,应严肃纪律,管好自己的人,严防少数监管人员与不法商贩内外勾结。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像查酒驾一样搞异地执法。在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和纵容了“养鱼执法”的存在,监管人员与违法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必须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的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坐收坐支,形成收支两条线。同时,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原因;对策

一.食品安全的定义及现状分析

1.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以下几类:一类是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等违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另一类是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而过量地施用化肥会造成蔬菜中硝酸盐积累增加,对人体造成危害。农药残留超标,兽药、生物激素和生长促进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都造成大量含有危害物质的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产品充斥着市场。此外还有一类是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例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1.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政府监管缺失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现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没有严格统一的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法律机制在这方面存在缺陷及漏洞。市场上的食品种类繁多,难以加以辨别,比较混乱。这就造成了食品管理机构不能统一管理,更甚至管理机构相互推脱排斥现象等。同时政府部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及监督惩罚力度存在漏洞,也就给了违法分子猖獗的机会。

(2)社会个体食品安全理念缺失意识淡薄

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还是薄弱的。在当今物欲横流的潮流下,生产者重生产轻质量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的了。生产者与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润,很多都选择忽略食品质量问题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而消费者往往贪图价格便宜也助长了这些违法分子的气焰。很多生产者与经营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他们的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就衍生了这一现象。同样消费者也不知道要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某种程度上包庇了这种违法行为,也令他们更肆无忌惮。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危害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有直接危害,还造成了间接危害。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危害,就是直接威胁到了我国国民的健康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危机感。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导致了婴幼儿患结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诸多家庭在选择奶粉时纷纷放弃了国产品牌,致使国产乳品市场的低迷。对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打击。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人民群众的心理压力,由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品中毒、死亡及其他事件,也会激发受害者与国家政府机关、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措施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2011年5月,韩国质检部门通报,在韩国市面45种抽检的乳制品中均发现微量甲醛。在日本,核泄漏事故后,出口食品多次被检出放射性物质超标。今年8月美再现甜瓜染菌致病致死事件。正如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彼得·本·安巴瑞克在近日举办的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活动上所说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它能够影响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所有的人,不管你是生活在比较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都是一样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跨国旅游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发展,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也都很容易演变为国际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无国界的话题,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2.国外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安宁和国家形象等均构成了重要影响,各国政府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世界主要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法律完善。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较为严密、完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二,重罚措施。例如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第三,监管完善。日本的内阁府有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随时向民众提供食品安全情报。美国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具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完善对策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的法制化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在发达国家,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我国也应该加强处罚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即使罚款,也要让违者得不偿失,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

2.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存在多样化的管理部门是正常的,但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滩则是异常的。因此,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前提下,消除部门之间的人为分割,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也是食品安全规制中的重要课题。

3.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安全保障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作者单位: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大学第11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项目编号:11C171;指导教师:周荣)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朱坚,张晓岚,张东平.食品安全与控制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3]张志健.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信息披露; 体制效率; 策略

中图分类号: F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1-0089-04

一、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性

弊端的透视

食品安全信息的获知是百姓规避风险的关键。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①效率(E)是指由于食品安全信息采用了某种披露体制以后所增加的收益(即体制性社会收益R)与该体制运行主体所花费的交易成本(即体制成本C)之间的比率,如果比率大于1,说明体制有效率。用公式表示为:E=R/C,E>1。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体制性弊端引发体制效率的低下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缺位”。食品信息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信息一旦被传播,众多消费者可以几乎不花费任何代价再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获利,也就是说,利用该信息的成本接近于零,这使得食品信息领域存在严重“搭便车”现象,加之食品信息生产的高成本与专业化,使得食品消费者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披露相关信息。此外,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多源于企业内部,如果政府直接介入,不仅会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给社会造成资源浪费,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以政府作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不合适。相较于其他外部人来说,由食品私人生产方自己披露信息的成本较低,然而当涉及不利于企业获利情况的信息时,大多食品生产商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披露,而这些信息多是消费者需要的信息[1]。事实上,食品安全信息的诸多特性导致其披露主体的“缺位”,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的收益。

第二,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的政府“权力幻觉”。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食品企业只是对政府主体负责,久而久之,信息披露机制的政府“权力幻觉”逐渐形成。然而现代食品生产方式种类繁多,销售渠道五花八门,政府作为监管者已经防不胜防。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在其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但会产生经济与社会领域的正外部性,而且还会产生政治上的负外部性。当供给的食品安全信息被政府官员作为提高其政治福利的工具时,它的政治负外部性便大大显现出来。穆雷•霍恩在分析现代文官时作过这样的阐述:“现代文官制度是依法建立的,这些法律引入竞争性考试或‘功绩’作为人员选拔的基础。现代文官制度逐步取代了‘恩赐制’。”如同霍恩的分析一样,当今中国的官员选拔制度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正在趋向于从“恩赐制”向“功绩制”过渡[2]。在这一制度激励下,地方政府官员对所管辖区域内企业税收、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些关系个人升迁的“功绩”表现出极大的偏好,这种“偏好”模糊了地方官员的双眼,弱化了其判断力。功利主义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行业监管不力,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加入了浓厚的政绩色彩。

第三,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组织机构的“分散”。食品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食品企业自发成立的会员制,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食品行业为标志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组织”,掌握着比政府和公民更多的行业信息,通过对食品行业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研究食品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各种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政府、企业和社会,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等。但我国当前与食品行业协会形成配套的机构处于“分散”状态,缺乏食品行业协会、独立风险评估机构、政府机构、科学界、公众、媒体之间的系统化管理平台,食品行业协会即使发现问题,也很难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健康风险和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以科学性研究报告的形式将食品安全信息传递给政府,通过媒体高效地向公众披露,大大降低了信息披露的体制性社会收益[3]。

二、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交易成本分析

(一) 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的交易成本

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按照交易成本承受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消费者的信息交易成本、社会诉讼成本。

食品企业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包括所披露信息的保密成本、确认成本、传播成本、披露信息所带来损失的间接成本以及法律义务成本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保密成本较高,因为绝大多数的食品加工信息,特别是配方工艺信息是企业的内部信息,信息的披露将会造成保密成本的增加。食品企业为提高自己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通常会高薪聘请专业检验机构验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这就产生了确认成本。食品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本企业的食品;但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消费者对风险偏好以及对信息的理解不同,潜在的消费者可能会因所披露的信息而不购买本企业产品,这就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间接损失。在自愿披露信息模式下,食品企业信息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自愿披露的信息越多,出现错误的概率可能就越大,食品企业可能会因诉讼失败而承担更多的成本及经济损失。

消费者的信息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和分析成本,就单个食品消费者而言,搜寻和分析信息都是一个完整的信息成本。食品市场不是一个“一对一”的市场,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市场,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后会对各类食品进行比较、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会增加成本:由于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披露内容范围和专业的信息披露语言,导致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搜寻、分析和比较各类信息,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就整个社会而言,每个消费者都付出一个完整的信息成本以搜寻、分析信息,这些信息的大部分可能是相同的,这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披露、传递、分析及反映在价格的过程中,自愿披露模式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

在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社会诉讼成本也是巨大的,因为食品企业自主决定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对象,由于没有统一标准,法院在判断其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方面存在难度。同时,信息披露不是食品企业的法定义务,具体到个案,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等节约诉讼成本的方式就不具有适用性。

(二) 第三方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

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具有独立地位的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独立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它们不仅是食品企业聘用的信息验证和核实机构,而且是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向消费者提供需要的相关信息。第三方中介机构凭借其知识、人才、专业等各方面的优势,对食品企业的原始信息进行归纳、概括、分析和提炼,并以统一的内容、格式、固定时间、方式向普通消费者进行传播,可以大大降低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原始信息的获取上有两种途径:一是食品企业为提高自身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主动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它们将信息加工后传递给消费者;二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主动收集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制作成信息产品后进行传播。第一种信息获取途径类似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验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交易成本大致等同或者略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的运行成本;第二种信息获取途径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搜寻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付出不菲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的大小取决于食品企业是积极配合还是阻挠第三方中介机构获取信息的行动。

(三) 政府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

政府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学者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抨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得到维持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政府的监管部门、独立风险评估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机构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施行中获得了各自的利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这些利益集团的手段。他们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只能通过市场决定哪些信息更为消费者所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只能增加企业的信息交易成本与消费者信息交易成本。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是从成本效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由政府强制食品企业披露相关信息,节省了由其他任何第三方传递信息所需要的信息生产成本,改善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下食品企业“静观其变,引而不发”的局面。笔者认为当前施行政府强制性食品信息披露制度弊大于利,交易成本较高,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中国食品行业协会及独立风险评估机构等组织分散且发育不成熟,加之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机构运行经费、相关关系的疏通都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二是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还不能提供一个完善的框架以实现强制性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其结果只能再次回归于对政府的“权力幻觉”,依赖政府力量“催生”大规模中介机构的同时,产生较高的政治负外部交易成本。

三、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效率提升的策略选择

(一) 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合作策略

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合作策略可分为横向合作策略与纵向合作策略。横向合作策略表现为“俱乐部”成员处于食品供应链同一环节,生产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各成员企业均是信息的提供方,各企业之间不存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易。横向合作策略可通过本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且发展水平较高的龙头企业组成,其原料使用与工艺使用对本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导向性作用,有利于“俱乐部”标准的制定,通过会员制形成多家食品企业长期性合作性行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会企业跨地区合作。通过“俱乐部”横向合作策略能降低单个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形成食品检测的技术资源共享平台,传统行会组织多表现为“俱乐部”式的横向合作。

纵向合作策略是笔者基于食品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食品可追溯的难易程度与供应链上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有关,交易信息越透明,追溯的难度越低,反之越高。食品供应链的复杂结构所带来的风险性和脆弱性会影响到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纵向合作策略是通过食品供应链中间介入者形成俱乐部,包括农户、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收购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零销商,实现食品原料信息、食品生产信息、食品包装信息、食品运输信息的可追溯,进而实现食品供应链信息全程性披露。

(二) 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化策略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应该是政府的独立性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评估,其本身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性,政府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强制性的法律及制度,迫使食品加工、销售者公布真实的卫生、质量、安全信息,能够大幅度降低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在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作为政府机构,主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并对具体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即评估报告。法律明确规定BFR作出独立的专家风险评估报告,该过程不受任何政府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4]。

政府职权合理界定将成为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独立于政治、社会和经济干预的、从事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结果的机构的关键,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科学的风险评估活动与制定政策的风险管理相分离,并将此写入法律之中,其原因在于风险管理者必须考虑措施的适宜性、相关利益者的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机构所要完成的是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与专业化评价,以通俗的语言披露给相关利益主体,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权力域合理界定使得风险评估机构的结果不受政策制定者和任何企业干扰,大大降低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生产信息的交易成本;二是给予食品风险评估机构一定的权力空间。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领域中,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作为企业、政府各机构、科学界、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风险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消费者与政府提供咨询服务[5]。因此不仅要给予风险评估机构原料样本、食品样本、工艺流程的调研权力,而且应允许区域间食品风险机构的合作,开展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科技交流,建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提高食品风险信息评估的预防性、透明性与可追溯性[6]。

(三)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社区化治理策略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社区化治理策略主要通过“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与“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来实现。“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中团队成员具有明确的、共同的行为目标,身份意识明确。“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中,团队成员范围没有明确的边界,其形成是以微观社会资本为基础,基于机构关联的区域社会资本实现资源的治理。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的“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通过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与产品“标签”信息传递模式来实现。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是针对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包装和运输、营销与回收等多个环节,通过信息的共享实现食品链透明化,为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新闻媒体、企业提供安全追溯预警平台。“标签”信息传递模式主要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与产品“标签”信息传递模式的结合是以现代物联网为基础,通过各类传感装置、射频识别技术(RFID)、EPC编码、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即通过技术与体制的互补,实现食品信息披露体制效率的提升。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应通过区域间信息披露的合作模式与校对模式实现。当前多数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治理主体“多元化”方面,这是对的,但不全面,笔者认为“动态化”治理主体将成为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关键。“链型”社区治理结构的特点是可扩展性,表现为:第一,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技术需要不断升级,区域间动态性合作是促进信息披露主体技术不断发展的关键,通过区域间政府的支持,实现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发新的检验技术、共享平台、传播途径等,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高效的传播,为消费者时时提供有价值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区域间校对模式是通过各区域间彼此检测,形成跨区域、非归属地性食品安全披露模式。该模式可有效防止由于食品企业利益区域性保护所形成的本地区政府与食品企业“勾结”现象的出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效率的整体性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若谷.制度适宜与经济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93-97.

[2] 吕振宇.公共物品供给与竞争嵌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06-307.

[3] 黎建飞,侯海军.构建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J].应用研究,2009(11):67-68.

[4] 许建军,高胜普.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分析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食品学报,2011(2):169-172.

[5] 魏益民,赵多勇,郭波莉,等.联邦德国食品安全控制战略和管理原则[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4):5-9.

[6] 崔卓兰,宋慧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1(2):151-157.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fficiency of China’s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Liu Xin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angchun130117, China)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311-01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重大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大社会问题。现阶段,人们已经到了谈“食”色变的程度,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发展代价。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提出的。

2010年,媒体披露了金浩茶油的致癌超标问题后,各大媒体纷纷追踪报道。9月,金浩通过其官方网站致歉信,承认其产品确实致癌物质超标。但当时中国还没有调和油的质量标准,因此也就无法对金浩茶油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但食品安全问题由此走进大众视野,开始成为人们餐桌上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再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也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对相关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除了上述食品安全事件外,还有大大小小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议和讨论。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晰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可从两个方面来讲,第一是由于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各个环节交叉,因此也就不容易界定相关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下,一个食品可涉及多个领域,部门间的权限模糊,就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第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利争着管,无礼无人管”的现象十分突出,各部门之间也没有相应的协调机构,中国虽然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的职责不明确。

2.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国的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完善,行政问责往往落不到实处。这与中国的权力运行不透明有着莫大的关系。从大环境来看,中国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例外。

问题的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包括:首先是监管责任不易落实;第二,执法保障力度不过;第三,责任追究无法有效落实。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一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第一,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第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矛盾、重叠;第三,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

三、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

安全重于泰山,尤其是食品安全。在上文中,笔者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在下文中,笔者将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所在。

1.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

分段监管食品安全,容易造成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笔者认为,为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首先应该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归属加以明确,裁撤作用小的监管部门;其次,要提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使其有效发挥协调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用具有权威性,要保证其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还不完善,要健全和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首先要确定问责的主体,强调异体问责主体。其次要拓宽问责的范围,最后要明确问责的对象。

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卫生部门、工商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存在失职状况,因此,都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事件发生之后,仅仅处理了宝山区质检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我们知道,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拓宽食品安全的问责范围,对相关的部门均需要问责。

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健全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其次,必须理论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各种关系,把矛盾的、重叠的标准加以细化;最后,要借鉴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为了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证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还必须发挥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拓宽消费者维权的渠道,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当前,中国的食品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杀手;食品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我们必须正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监管部门权责范围不明确等,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三管齐下,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国市场上食品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蒋慧.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