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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任职报告

监委任职报告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第1篇

自换届以来,在市纪委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本人认真学习,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纪挺法前,践行“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三转”,围绕案件监督管理、群众信访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纠正政风、行风等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履职尽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学为先,勤学善思强素质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对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行认真学习领会和思考,坚持以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中心工作安排。能够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注意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把从书本中学与在实践中学紧密结合起来,勤动脑、多思考,进一步扩展知识面,认识、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二、以干为要,履职尽责求实效

作为监察局长,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紧紧围绕全区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圆满完成上级和区委区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任届以来,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案件X起,给予党政纪处分X人,其中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一是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加大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和处置力度,按照五种处置方式分类处置、规范管理群众举报线索;制定规范市管区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双报告”;实行案件主办人对所查办案件的程序、质量、安全负总责;对历年信访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有力促进了纪检监察组织全面履行纪律审查责任。坚持惩前后、治病救人,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分类施策,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X人。

二是完善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协作区制度,将X个派驻机构和X个办事处纪工委划分为X个办案协作区,并建立案件集中研判、领导带头接访包案、办案谈话工作规定等制度,坚持“一案双报告”“一案双书”“一案双查”,不断提高纪律审查质量和水平。切实将“四种形态”贯彻执纪审理始终,快审快结案件,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并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充分发挥震慑教育作用。

三是强化反腐协调。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健全完善协作办案、沟通联系和跟踪督办机制,纪委、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共移交移送问题线索X件,立案查处X件。

(二)信访举报工作。近年来,以基层设害群众利益信访举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重点,突出抓好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督办和信访监督两个重点,以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为总抓手,全面履行工作职能,认真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截止目前,共受理上级信访转办件X件,受理本级信访举报X件(次),结案率均为100%。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制度建设。以“五统一”为基础,以“五项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信访案件管理、应急处置、矛盾排查等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形势,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难题。二是加大信访案件交办自办力度。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案件,加大查办交办力度,定期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自办案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要求,确保按期优质结案。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从制度上查找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信访举报突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切实把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

(三)效能工作。以优环境,提效能,促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企业服务、解决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检查为抓手,着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打造最佳环境。建立政务公开、“权力清单”等制度,对相关单位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优化,开展重点项目专项效能监察活动,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监督服务、项目信息运行处理、突出问题快速处置等机制,畅通效能投诉渠道,着力查处推诿扯皮、效能低下、“中梗阻”等问题等。积极开展作风效能及优化环境督查暗访,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抽查、集中暗访及受理举报等形式,对发现的“庸、懒、散、拖”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并坚持边查找问题、边专项治理、边完善制度,切实把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贯穿督查暗访工作始终,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四)纠风工作。紧紧围绕“招商引资、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三大举措,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突出抓好征地拆迁、公路“三乱”、医药购销等“七项”重点治理。紧贴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整改“四风”的具体要求,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认真开展涉及民生问题专项检查。对低保、新农合、涉农资金制度管理情况、资金发放、公示情况、信息审核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整改、督察,切实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和工作特点

界定主任会议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是加强和规范主任会议建设、依法有效发挥主任会议作用的前提。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弄清主任会议的性质,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弄清两个关系,即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要弄清这两个关系,很关键的则是要弄清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位和权力来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这两条规定表明,主任会议的地位和权力是法律直接赋予的,而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则是常委会依法赋予的。由此可知,主任会议并不等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但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赋予主任会议的职责来看,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又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执行的关系。wWW.133229.cOM主任会议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要严格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开展工作。这一点则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性质相同。但显然主任会议的权力高于、职责大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会议有权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对主任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同时也要为主任会议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因此,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又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执行的关系。

(二)关于主任会议的工作特点。主任会议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相比,主任会议工作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有较强的议决性。即研究处理重要事项必须进行民主审议和集体表决,不能靠“拍脑袋”、或像实体机构那样由“长官”决策。二是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要求高。如对会议的召集、主持、会议有效召开的法定到会人数、会议表决的有效性等,都必须有严肃的、规范的规定,否则就无法体现其议决性特点。三是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较强,执行范围也较广,可以涉及“一府两院”,从而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影响力和作用也较大。

二、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综合归纳监督法涉及主任会议工作的规定,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六种职权:

(一)监督议题的确定权。具体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确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二是确定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监督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职权的运作是这样,首先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原始议题,主任会议通过对原始议题进行研究、审议,最后形成正式监督议题。

(二)实施监督的提请权。这一职权与监督议题的确定权有微小差别,主要是监督议题的提出主体不同,这一方面的监督议题是由主任会议直接研究提出。具体主要有四项职责: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三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四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特定调查委员组成人员名单。

(三)提请监督的裁决权。具体主要有六项职责:一是决定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决定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书面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四是决定将有关方面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答复的要求交由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五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六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撤职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上述监督议题的提请主体有五个,即:执法检查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监督形式的选择权。这一权力实际上是由提请监督的裁决权衍生而来。特别是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种不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赋予主任会议提请监督的裁决权的同时,也就赋予了其选择监督形式的权力,即完全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实施某种形式的监督。因而,主任会议对于监督形式的选择权具体也主要是指三种监督形式的选择,即“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五)监督公开的主导权。从监督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均是在主任会议通过后才能予以公布,这实质上是将这两项监督工作公开的主导权赋予了主任会议。至于其他监督工作公开的实施,虽然监督法没有明确提出,但根据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法定职权,原则上也应交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才能操作。

(六)视察和专题调研权。对于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虽然地方人大已实践、探索多年,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开展视察活动。监督法赋予主任会议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的职权,可以说是从法律上对视察和专题调研作为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给予了肯定。

三、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主任会议的性质决定和体现的。主任会议通过依法履行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责,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任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个法定程序环节。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工作,从字面上看,除第二个方面“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个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没有明确提到主任会议的职责外,其他六个方面均有明确标识主任会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总共涉及九条十四处。其实,关于第二个方面和第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亦不可能脱离主任会议这个环节。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普遍做法是,先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上述报告进行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然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般的做法也都是要经过主任会议的研究处理。否则,就无法体现和落实地方组织法所赋予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原则和权力。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就明确规定主任会议有权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将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此可见,主任会议实际上贯穿了监督法所规定的全部方面的监督工作。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无论开展哪一方面的监督,都不可能越过主任会议这一环节。

(二)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担负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责任。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作用是由法律赋予的主任会议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文所述,主任会议实际上是介于人大常委会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中间组织,在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链条中发挥着一定程度的中枢作用。主任会议所处的位置,要求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负有两大职责:一是对重要日常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责任,也就是凡重要日常监督事项,主任会议都应予研究处理,精心组织安排。这也是一个法定程序要求。二是在常委会与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发挥协调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分工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部署;一方面,听取、汇总、分析、研究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对于监督工作的提议、意见和工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具有参谋助手作用。主任会议的这一作用是由法律赋予主任会议的职权衍生出来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发挥监督议题的确定权作用,确保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实施执法检查的议题紧紧围绕本地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针对性;二是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进一步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增进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效果。三是通过发挥提请监督的裁决权和监督形式的选择权作用,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提议或工作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进行过滤、把关和提供参考,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依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授权,直接处理特定事情。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有这种做法。实践证明,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处理特定监督事务,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效率。

综上所述,发挥主任会议职能作用,既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动力追求和效率追求。

四、当前主任会议运作中需要加强的有关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大工作者的努力实践和探索,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主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出席和列席及表决原则等工作程序方面,都已达成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共识与做法。但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主任会议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方面尤其是后者,仍然还很不够。在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方面,主要问题表现是:有的让主任会议形同虚设,一年难得开几次会,更无从谈起紧紧围绕常委会重要监督议题开展工作;有的则发挥过了头,事无巨细均纳入主任会议研究处理,没有真正摆正主任会议负责处理重要日常监督工作的位置。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方面,主要问题表现是重程序轻审议,会议议题计划性不强,会议审议准备不充分,导致会议质量不高,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履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职责提不出真正有价值、建设性强的参考建议。

加强主任会议建设,目的是要真正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提供有效服务——按照主任会议的职能,即是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而不仅仅是把主任会议作为一种法定程序来完成。因此,加强主任会议建设,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尤其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组织质询等方面,更要努力发挥好作用。为此,有五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会议召开的有效性。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是一种为数较少的集体,尤其是对基层人大常委会而言。因此,强调和科学设置主任会议有效召开的法定到会成员非常重要。否则,就无异于一般意义上的主任办公会。这也是强化主任会议法定地位、严肃主任会议形象的重要体现。

(二)会议议题的计划性和规范性。要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同时制订主任会议的年度工作计划或召开会议的议题方案。确定会议议题的范畴,既要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来把握。只有强化主任会议议题的计划性和规范性,才能做到精心准备会期,确保会议质量。

(三)会议主体知情权的保证。特别是对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需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向主任会议报告的内容,如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意见、财经工委的财经初审意见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初审意见的情况等,在实际操作中或制定具体工作程序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纳入主任会议工作范畴。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服务职能,特别是要积极协助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做好会前调研。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第3篇

国资委当日宣布,新设三大监督局,并建立监督工作三大平台,旨在改革现行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这既是国资委自身改革的一小步,也是履行国家对央企监督职能的监事会改革的一大步。

国资委新设三大监督局

国资委官方披露,此次加强监事会监督主要祭出了三条举措:第一,在原有一名国资委副主任分管监事会工作外,增加一位委领导,专门协助分管监事会工作;第二,设立监督一局、监督二局、监督三局,与监事会形成“一前一后”互相配合的关系;第三,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等“三个平台”,推动监督成果综合运用。

截至记者发稿时,国资委网站并未更新机构设置,但据国资委内部人士介绍,原来的监事会工作局已撤销,新设立的三个监督局已开始运转:具体负责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深入核查、分类处置、整改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此外,国资委党委委员、秘书长阎晓峰将协助国资委副主任王文斌分管监事会工作。

“三个平台”是此次改革的新意所在,具体情况为:一是领导决策平台,以国资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为主体,听取监事会主席对有关企业监督检大情况的报告以及监督局专项工作汇报,实现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统一。

二是协调处置平台,由国资委分管领导负责,三个监督局承担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推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综合运用。

三是监督报告平台,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任务是发现和报告问题,督促落实应由企业自行整改的事项。

在中国企业研究会研究员李锦看来:国资委新设三个监督局,新机构侧重于在发现问题后处理问题,这将使监事会职权由虚向实。

观察人士认为,新设三个监督局是国资监管机构自身改革的重要一步,接下来国资委在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上还将有所动作。“根据从管经营向管资本转变的要求,国资委机关肯定要精简,这个趋势已很明朗。”李锦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国资委内部和企业经营有关的部门将会压缩、合并,数量可观。”

监事会干什么?怎么干?

根据现行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副部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民主选举产生。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至今已历6届。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据介绍,目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下设29个监事会办事处,每个监事会主席分管一至两个监事会办事处,每个监事会办事处负责监督若干家中央企业。也正因为此,拥有20余名副部级监事会主席的国资委,也成了在职部级领导最多的国家部委。

记者梳理后发现,多数监事会主席通常负责三至五家央企的监督工作,也有监事会主席负责监督央企数量多达8家,比如监事会主席郜风涛曾负责联系中国航空、中储粮、中储棉、中国医药、中国华电、中广核、中国中材、中国建材8家央企(后两家央企已重组)。

此外,监事会每年会提交一份所联系央企的监督报告,这份体现监事会年度工作成果的报告一般包括: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及奖惩任免建议三个部分。

《中国经济周刊》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在监督报告中,“建议采取措施挽回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调整岗位”等等描述都是央企监督报告中常见的措辞。另据该人士介绍,对央企的年度监督报告经监事会工作局核稿后要报国资委党委会通过,53家副部级以上央企的监督报告还要报国务院。

公开资料显示,十以来,监事会累计实地检查中央企业及重要子企业5684户,列席企业会议10157次,谈话20679人次,对13家企业开展集中重点检查,对53家企业的部分项目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检查,揭示企业各类问题和风险12226项,向国务院和国资委报送各类报告1362份。

如何才能使监事会“从虚到实”?

“在国资委的正确领导和监事会的指导支持下……”在任何一家央企的工作报告中,这都是一句常见的总结语言。

然而多位受访央企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相对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而言,监事会运作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监事会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一位通信行业央企中层干部说,“基本上只有每年开年会时才能看到监事会主席,讲话也是泛泛而谈,平时基本感受不到。”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面对体量庞大、事务繁杂的央企,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出现一个监事监督一家甚至几家央企的情况,这对监事的精力和能力提出了重大的挑战。“监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目前监事会的作用确实有点虚。” 一位能源行业央企高管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如是说。

决策层对国企监督工作也有“微词”。2016年6月1日,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向国资委党委反馈的巡视情况显示:“实施监管有欠缺,存在越位、错位、不到位等问题,追责问责制度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对央企存在的一些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严格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无论如何,决策层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让监事会“从虚到实”。

国资委副主任王文斌介绍,监事会将按照企业功能分类、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布局结构、内控建设等情况,一企一策突出监督重点,并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开展差异化检查。

与监事会的“权力”呼应的则是责任。王文斌表示,监事会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风险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还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第5篇

县按照市委、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撤销了县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40个,维持乡镇纪委9个,保留公检法纪委、纪检组3个和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8个。秉着“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和“毗邻相近、方便工作”的原则,组建了3个面向乡镇(场)、4个面向县直单位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于2010年11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由县纪委两位副书记分管。县纪委监察局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科室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面向单位既是指导与被指导,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设行政编5个,工勤编1个,目前全县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均设有书记1名,副书记兼监察分局长1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两报告一巡查”制度开展工作,“两报告”指乡镇(场)、部门单位要每月定期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每月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一巡查”指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不定期地对所面向的乡镇(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巡查。

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职责,各项工作都处在“边摸索、边推进”阶段,没有更多的经验可借鉴,加之新的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和完善。

(一)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一是没有理顺与纪委监察局各科室的关系。纪工委是正科级机构,而各科室却是副科级机构,要“副科级”向“正科级”进行指导并安排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机关科室众多,比如各地的纪委监察局都普遍设有10余个科室,而每个纪工委只有2-3名干部,如果同时有几个科室向纪工委安排工作,纪工委根本无法应付。二是没有理顺与所面向单位的关系。每个纪工委所面向的单位比较多,一般都辖20余个单位,很难熟悉各单位的情况,做不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管。大多数纪工委的主要领导都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提拔的干部,担任领导岗位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威信不够,不敢主动监督。加上纪工委与所面向单位同属于正科级机构,在还没有形成具体监管制度的前提下,难以起到约束作用,有些单位在研究和实施“三重一大”问题上不会通知纪工委参加。

(二)监督检查实效不高。纪工委监察分局没有适合自身高效运转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只能以参加会议、走访座谈和上门督查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也不强,难以真正融入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知情权、参与权小,而且大多采取“派而不驻”的方式开展工作,没有真正的进驻单位,存在着裁判员远离比赛场地的窘境,监督的实效性不高。

(三)查办案件能力不强。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职能。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时间短,人员少、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很难独立查办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大都是从其它单位调入的,有的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既缺少党纪、政纪和法规等知识,又缺乏谈话技巧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缺乏查办大案要案的经验、技巧和敏感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不善于发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造成件成案率不高,导致大要案案源流失。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性、法规性、原则性都很强,要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在较短时间内精通业务不太现实,必须通过大量的党纪法规学习、办案理论培训、跟班学习和实践锻炼等方式才能真正提升办案能力。

三、县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主要做法

县主要针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了精干力量进行了专门攻坚,并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创新了一系列适合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方法和体制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以总结为“一一四六”模式。

突出一个重点,量化重大事项,破解监督难题。县以监督“三重一大”事项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重点,要求各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必须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参加。为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县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和量化,明确了凡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中层以上干部的任用、新进机关干部的选调、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都属于“三重一大”范畴。各面向单位在召开“三重一大”会议时,必须提前向纪工委监察分局发出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在列席会议时,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对不符合党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列席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不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会的单位,按回避监督论处。

设立一个机构,加强沟通联系,提升工作效率。在纪委设立协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干部管理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任主任,干部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协管办是密切县纪委监察局与各纪工委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负责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和分流,做到科学安排工作,避免了科室与纪工委职能交叉重叠或因科室下达纪工委任务过多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形成了纪委与纪工委,各纪工委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工作合力。二是代表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监督管理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监督纪工委领导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勤政廉政、机关作风和环境卫生状况等,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机关。

建立四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促进规范运行。一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性质、工作任务、管理体制,与县纪委监察局、所面向单位以及各纪工委之间的关系。二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调查核实、督促指导等具体职责。三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权限》,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的职权范围。四是《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制度》,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报告制度和重点检查制度。将四项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并以图片展板的形式悬挂在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醒目位置,做到了制度上墙入心。

创建六本台帐,形成全面监督,强化监督效果。实行“两报告一巡查”制度的同时,在全县各单位指导建立了6本台帐,把日常监督与外部监督融为一体,涵盖了监督检查的各个方面。据统计,全县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共接受“三重一大”事项报告83次,列席所面向单位“三重一大”会议63次,建立干部廉政档案658份,监督“三公”经费支出1291万元,接受工程项目备案57件,受理举报24次,参与查办案件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一)紧扣“准”字,建立重大事项台账,在明确监督重点上求突破。明确了各地各单位凡中层以上干部的任用、新进机关干部的选调、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各地各单位凡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时,应提前向纪工委监察分局发出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按需要派员参会。列席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于未提交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进行专项检查。对于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不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会的单位,按回避监督论处。各地各单位在每月25日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表》,要求详细填报本月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和落实等情况。

(二)突出“细”字,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在防治工程腐败上做文章。要求各地各单位每月25日向纪工委监察分局上报《工程项目报告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招投标情况;工程项目的准备情况;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情况;工程面积、造价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工时间;工程进展情况等,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各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有效禁止了干部插手工程分包,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发生。

(三)强化“责”字,建立举报台账,在化解矛盾纠纷上促和谐。各地各单位在受理举报过程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于本单位难以化解的纠纷及时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理,并将举报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举报情况报告表》上,在每月25日报纪工委监察分局。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较突出的举报事项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努力从中发现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避免大要案案源流失。

(四)立足“严”字,建立“三公”经费台账,在控制财务支出上出新招。各地各单位每季度向纪工委监察分局上报一次《“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报告表》,着重监督本季度各项“三公”经费较去年同期的增减幅度、新购车金额、公款接待干部数及客商数、出国事由及回国日期等情况。对“三公”经费增长明显的单位,要求其说明原因。认为存在问题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立即审查票据等资料。

(五)注重“防”字,建立干部廉政台账,在加强干部廉洁自律上敲警钟。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最大限度防止干部违纪违法,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面向乡镇(场)、部门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建立了《干部廉政档案》,要求干部填报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干部收入情况、干部住房和车辆购置情况、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上缴情况和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廉政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存档、查询、移送和更新。

(六)着眼“广”字,建立工作报告台账,在规范纪工委管理上下功夫。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两报告一巡查”制度的要求,每月28日向县纪委干部室上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报告表》,内容涉及其所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事项;受理对所联系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案件检查以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理的申诉;对所联系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巡查;本月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几点启示

(一)要继续健全政治保障。要继续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将纪委机关科室由副科级升格为正科级,强化机关科室对纪工委的指导效果,充分发挥业务科室的指导作用,努力破解下级不敢监督上级的难题,促进县纪委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维护政令畅通,促进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