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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接待工作总结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小企业办公事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小企业在管理事务、搞好服务及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水平等方面都显得尤为重要,但用高标准来衡量办公室的工作,普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疏于管理、责任淡化。工作流程不够精细,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少数人的责任心不够强,办文、办会、办事还不够干练、不够圆满,有时出一些低级差错,影响工作质量和企业形象。

二是疏于服务、忙于应付。主要是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差,成天忙于应付性的工作,“沉”得不够。

三是疏于学习、安于现状。一些办公室人员认为自己的素质还过得去,不愿意花时间、动脑筋搞学习,对本职工作得过且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势必出现工作分不清轻重缓急,丢三落四,效率低下,疲于应付的情况。只有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才能有效解决目前办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公室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小企业办公精细化的研究内容

针对现状,研究小企业办公室精细化管理方案,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小企业办公室内部业务精细化及管理方案进行定位,分析销售市场对办公室内部要求,作为较为精确地判断,做到效益相对最大化,达到了合同书的指标要求;二是对小企业办公室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三是对小企业办公室办公设备、软件使用及管理提供支持。

三、小企业精细化的具体措施

(一)管理性费用控制

1.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和办公费等主要管理性费用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总额控制在预算内。办公费、会议费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工作人员可申报需求,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办公用品的收发、领用台帐。

2.各类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前必须填写呈批件,并做好《费用预算明细表》,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参会人员、会议天数,会议场地,尽量使用公司内部会议室,节约费用支出。

3.差旅费控制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出差前在报销平台递交出差申请,明确单次出差人数、交通工具、住宿标准,严格执行标准,超标部分不予核销。提高出差期间的工作效率,减少因同一事件在外停留的时间,降低出差成本。

4.业务招待开支做好事前审批,分解全年招待费预算。接待人员在接待前必须填写《接待申请表》,由办公室确定接待地点和接待标准,禁止随意接待和超范围接待,杜绝豪华接待。

5.常办公费用控制措施,主要通过进一步询价、竞价,选择物美价廉的办公用品供应商;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台帐等,避免其他部门重复申请;规范印刷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超过500元以上的要请示,要秉承简朴作风,印刷质量以满足工作需求为准;建立车辆维修费、保养费、油耗台帐。

(二)生产经营费用控制

1.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控制

(1)健全公司用工管理办法,销量定编,控制员工总数。

(2)完善薪酬管理办法,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节约用工,合理降低人工成本总额。

(3)做好员工后续培训教育,合并培训班次,优化培训课程,既能提高员工技能又能较好的控制培训费用支出。

(4)规范各项人工费用的列支渠道,总体上把握费用进度。

2.修理车间的修理费控制

(1)大型修理费控制。对小维修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对超额部分不予核销。

(2)办公设备责任到部门,要自行管理维护好本责任区的办公设备、电话设施等,非正常损坏自行维修责任,以降低维修频率。

(3)办公车辆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控制维修费用总额。

3.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控制

房屋租赁费控制:严格公司相关规定,租赁机办公场所时要争取最低价格。

水电费控制:从点滴做起,从每个人做起,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要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尽可能地减少用电量,人走灯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设备省电模式或关闭状态。

加强日常用水、用电的监督抽查,对于浪费现象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进行处罚,促进管理。

(三)电话及通讯费控制

(1)固定电话申请加入套餐服务,减少每月的电话费支出。

(2)加大网上办公的力度,以电子商务办公为主。

(四)行政收费及地方税费控制

(1)加强与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力度,降低检测、排污等行政收费标准。

(2)加强与地方税务的协调, 特别是防洪保安资金和工会经费方面,力争将税费降到最低。

四、小企业办公精细化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明确精细化工作目标。精细化管理是小企业实施低成本运营战略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公司整体利益与品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要以省公司精细化管理工作思路为指导,明确全年任务指标,要结合实际,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一工作岗位上并上报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彻底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发挥集体合力,形成精细管理、科学发展、量效齐增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措施,确保精细化管理顺利实施。

精细化管理工作涉及公司经营和管理各个方面,要摸清现状,明确目标,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因素,如:节约意识不强、经费使用效率低等诸多问题。一是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细化公司精细化管理的工作目标、做到工作责任到人。二是要完善公司及业务流程,规范和指导基层人员的日常工作,推进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三是要做到全过程参与,全过程控制,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到“节约型管理”转变。对经费使用坚决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2011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为推进“世界田园城市建设”工作,为机关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进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按照区委“两查两提升”作风集中教育活动要求,全面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发放作风建设活动征求意见表,就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保障、廉洁自律六方面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并设置了“民情收集意见箱”,公开民情热线电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市和区委有关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对全局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分阶段开展好改进工作作风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能够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干部队伍。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逐步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完善制度体系。积极推进依法采购进程,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操作程序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廉洁从业制度》、《采购中心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发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财务运行行为。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一)抓好日常管理,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一是积极做好接待工作。圆满完成了元宵焰火晚会、杏花节、

2011年文化节等活动以及国家部委联合调研组、副主席及市政协港澳委员一行等中央、省市领导及各地来宾41批次,3370余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接待任务。

三是加强食堂管理。派专人深入食堂,加强管理,丰富菜品品种,提高菜肴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严把食品安全关,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认真做好区领导的早、中餐服务工作。

五提升环境服务水平。一是保秩序。加强大院秩序管理,对进出车辆实行刷卡管理,定点定车号停车。二是保净化。对机关大院实行全天候卫生保洁,实

行动态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四季洁净、卫生。三是保绿化。提高植物档次,增加养护次数和盆花数量,共租摆植物1000余盆。

六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和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素质。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院内巡查清场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等工作。二是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三是做好上访和重大活动及大假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无事故。

(二)打造低碳机关,全面推进机关节约。

我局围绕我区《低碳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完善节能减排机制,打造低碳机关。一是做好全区机关单位水、电、气、油统计工作。二是抓好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内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三是3月31日,市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工作交流会在我区顺利召开。会议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题,对推进加快建设低碳机关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严格管理减少能耗支出,抓好节能改造,倡导无纸化办公,推进我区低碳经济试验区建设。

(三)推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

区政府采购中心一季度采购预算为5788.02万元,实际采购金额5436.15万元,节约金额351.87万元,节约率为6.08%。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与历年同期相比呈现大幅增长,樱花节系列工程等重大项目采购优质高效完成,没有出现一次工作失误,没有发生一起投诉事件。

(四)全力保障文化节。

按照文化节筹备组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一是召开了专题工作会,制定了接待工作方案,并落实责任人。成立了以局长黎欣为组长的工作小组,下设车辆停放保障组、现场接待组、休息厅保障组、餐厅协调组、酒店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安保组、礼仪服务组,全力做好活动期间各项保障工作。二是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90余名工作人员组成接待队,并邀请专业礼仪老师和武装部教官对接待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礼仪、队列培训,提高了接待人员礼仪引导、接待服务的基本素质。三是对机关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机关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保障樱花节期间行车安全。四是合理调配人员和物资,确保了国际樱花节开幕式及活动期间的各项接待任务圆满完成。五是积极做好欢乐中国行活动各项接待服务准备工作。

(五)积极准备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

一是为做好2011年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接待工作,我局负责运动员村的后勤保障工作,制定了运动员村工作方案,工作小组下设前台服务组、客房服务组、餐饮服务组、接待服务组、赛车管理服务组、设备保障组、食品卫生监督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服务组。二是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完成了运动员村配套改造、餐厅客房服务外包、车辆保障、酒店联系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了运动员村服务人员及食堂人员投入使用前的培训工作,并做好运动员村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冠军赛后勤保障工作。

三、存在问题

我局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

,在区委、区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任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越来越大的采购规模与采购中心的机构编制、人员数量、队伍建设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二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压力大、责任重,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统一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把机关事务工作推向新的台阶,为全面建设“生态优美之城、创业宜居之城、品质生活之城”积极作为。

一、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

细化机关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使工作更高效有序。加强精细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重点提高大型活动的保障能力。

二、精益求精,保障重大活动

文化节、欢乐中国行、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三大活动是我区举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活动,我局负责接待服务工作,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理清思路、求真务实,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接待服务任务,展示青白江的良好形象。

三、围绕中心,建设低碳机关

我局作为低碳经济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加强低碳机关建设,加强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体系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加强交流学习,使机关大院节能降耗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推进我区低碳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经营方式

自主经营,自行采购,独立核算的经营方式。

二、定员、用工方式及薪酬

1、定员:

厨师3人、面点师2人、炊事员3人、领班1人、服务员8人、食堂会计1人、保管员1人。

用工人数可根据食堂运行情况调整。

2、用工及薪酬

职工食堂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全部为临时工,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实行月包干;厨师、面点师、领班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临时工的工资试用期期间由公司支付,进入职工食堂成本,试用期结束后,由职工食堂承担。

三、就餐管理

(一)员工就餐:

1、员工就餐实行刷卡结帐。

2、公司每月定期将员工生活费打入职工就餐卡中。

3、就餐卡余额不足时,可自行到财务科充值,就餐卡丢失可补办新卡,每张卡收取工本费15元。

4、公司内不享受生活费的员工和临时工,可自行到财务科购卡充值,严禁使用现金。

(二)非本公司员工在职工食堂一律凭就餐卡就餐。长期就餐者可根据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财务科办理购卡及充值,每张卡收取15元押金。

(三)对外接待:

1、接待办理

各部门接待来宾时,须提前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综合办公室根据来宾情况设定就餐标准,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开具《就餐结算单》,由职工食堂根据《就餐结算单》安排就餐和结算。

2、烟酒领用

烟、酒由综合办公室发放,随《就餐结算单》领出,做好使用登记。

3、接待权限

(1)大矿副总经理每月批准接待就餐费用为()元,副总工程师每月批准接待就餐费用为()元,批准就餐费用超出核定费用部分由签字负责人承担。接待费用超出如需对外接待时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小矿副总工程师每月批准接待就餐费用为()元,批准就餐费用超出核定费用部分由签字负责人承担。接待费用超出如需对外接待时必须由副总经理签字。

(3)各部门未经领导签字批准不得对外接待。

(4)职工食堂严禁私自安排接待,否则一律不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4、接待规格

(1)集团公司领导、市级及以上官员30-70元/人·餐

(2)能化公司领导、县级及以上官员、特殊关系人员

20-50元/人·餐

(3)地方一般干部、兄弟单位10-30元/人·餐

(4)一般人员工作餐2-10元/人·餐(含早餐)

四、食堂管理

1、成立职工食堂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后勤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纪委、工会、财务科、人资科、计划科组成。负责对职工食堂制度建设、卫生、日常用品、水电使用、饭菜份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每周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2、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3、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公司安排,遇事要请(销)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遵守财经纪律。食堂财务须服从服务于公司财务,员工就餐一律刷卡,禁止收取现金,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允许出现设“小金库”、帐外物资、贪污挪用公款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5、坚持实物验收制度。职工食堂要搞好成本核算,物资要有专人管理,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每月上旬公布上月的收支明细表,接受员工的监督;食堂收支帐目要求清晰、准确,日清月结,每月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6、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放置的所有物品(公家或个人),不得随便搬动、私自带走或挪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7、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凡长时间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

8、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到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物美价廉的蔬菜、米、油等;购买的米、面、油、肉类等必须注明来源。

9、安排好员工就餐排队问题,缩短排队时间,按时开膳。制定一周菜谱,于每周一上午公布,菜价明码标价,写在黑板上;早、午、晚餐品种要多式样,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

10、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11、食堂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一次罚款10元,罚款交给财务科统一管理。

12、食堂设立意见箱,由职工食堂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应与工作小组经常沟通,并主动、积极地听取员工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

五、经营管理

1、职工食堂实行核定经费收支,定额补助的内部核算办法。食堂每月底进行一次成本核算工作,结算食堂盈亏。若有亏损,公司将根据食堂经营情况考核,按亏损数额给予补助;若有盈利,可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给食堂员工奖励或给职工加餐,节余部分转入下月。

2、水电费由公司无偿提供,如使用燃气,费用进入食堂成本。如使用煤炭做燃料,公司无偿提供。

3、职工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设置设备台帐和清册,责任管理,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和正常使用。低值易耗品由公司一次性配齐后损坏维修、丢失,进入食堂成本;对新增的低值易耗品经公司审核,进入公司费用。

4、职工食堂采购物资必须及时报账,对货到未付款的物资要及时挂帐处理,以保证食堂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六、考核与评比

职工食堂工作考核、成本考核结果与厨师、厨工的绩效奖金直接挂钩。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___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____*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属全额保障(城镇”三无人员”、老弱病残)的家庭收入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属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可每季度或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查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佥、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存款及利息,各种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孳息,集邮藏品及古玩、字画等各种收藏品;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八)偶然所得;

(九)种植业或养殖业收入;

(十)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由政府和社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劳模给予的奖金、特殊津贴、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等一次性奖励;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佥、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捐赠的补助金及实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异地安置安家费;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十二)独生子女费;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干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饲养名贵宠物、栽植名贵花草,购买并存有名贵书画、古玩等观赏品和收藏品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佥的总额)的;

(六)家有门面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私人住房人均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一般为21平方米);

(八)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

(九)3年内新建超标准住房的;

(十)家庭月电话费每月超过30元的;

(十一)家庭月用电超过42度的;

(十二)家庭月用水超过6吨的;

(十三)长期购买且每次投资较多的;

(十四)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五)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娱乐、餐饮等消费场所的;

(十六)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外出务工)、学习的;

(十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吸毒、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十二)购买或其它原因,户口“农转非”未满1年的;

(二十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

(二十四)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五)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正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

二十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二十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提供收入证明,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二十八)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家庭收入核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实地走访申请人的左邻右舍、单位,调查了解其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取。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协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行业评估。对无法核定收入标准的申请人,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其家庭收入;

(六)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提请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在评议过程中要做好评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二)赡、扶(抚)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或协议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不承担赡、扶(抚)养费;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市低保的标准一倍以上的即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抚)养费的能力,支付标准可按其支付能力的50%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费/人;(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本地城市低侏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费一般可按扶(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扶(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扶(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的计算: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佥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当年不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养老金比例(可参照20__年自治区养老金缴费比例的26%计算)×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买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低保待遇的,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或工会部门证明,确实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和具体标准: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王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可参照以下标准(因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工资标准不一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酌情下调或上浮一定标准)计算收入:

1、水果、蔬菜经营户按

每月400元计;2、家禽、肉类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3、烟酒、日杂经营户按每月400-500元计;

4、在餐饮、娱乐等行业从事服务的每月按300-400元计;

5、代开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按每月500元计;

6、针织、服装、鞋帽等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7、从事家政服务的每月按400-500元计;

8、在建筑行业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9,修鞋、修理自行车、蹬三轮车、收废品等行业流动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动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提供的情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同一家庭中有两类户籍时,由非农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农业户口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要根据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至少每季度刘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及时将核查情况答复申请人,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持有市辖六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提供的最低物质需要的帮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56元。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本办法月人均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按差额予以补助。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 收入、保障金的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结婚子女。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的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值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予;

(七)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

(一)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民政部门发放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条 下列人员收入计算标准:

(一)在职在岗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岗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人员,收入计算不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收入按应发养老金计算;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明知有收入而不申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赡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

(三)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时,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月人均数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数除以家庭人口数。

家庭月领取保障金额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数后乘以家庭人口数。

第三章 保障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后将各种材料存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审批表后,发给保障对象《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保障对象或其委托人持户口本、身份证、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保障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发放两榜公布。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所需的保障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共同负担,市(含省)、区财政分担比例为6:4.第十九条市、区两级保障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预算情况,每季拨到本级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用款情况,每季将市级保障金拨到区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区民政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款情况,每季将市拨保障金连同本级财政预算的保障金拨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上。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之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领取保障金满一年,其他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满三个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太原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逐级上报复核。对保障金额需要变更的,换发新的领取证,对停领的收回领取证。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取消其享受保障待遇,并收回其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管理实行常规档案和微机档案双重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版内容上网管理,建立数据库。上报内容报表格式按民政部编制的微机软件管理版上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之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精疗院、光荣院院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直接审批、发放,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 各农业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