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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救助低保通知

分类救助低保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我市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通过分类救助,提高城市低保对象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原则

按照对象的劳动能力不同及种类不同制定相应救助标准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实施鼓励就业政策,提高救助水平;对“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老人、儿童及重残人本人,实施提高救助标准政策,改善其生活状况。

二、救助标准的设定

(一)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区分有无劳动能力,实施鼓励就业政策

1.家中现有相对固定工作岗位的就业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后可享受就业奖励,即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本人不再享受粮油帮困救助。

2.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扣除就业奖励,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实行救助渐退政策,即对其家庭原享受的低保金进行逐月抵扣,在2个月内抵扣完毕(即第一个月发放100%,第二个月发放50%)。

3.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未就业期间,本人只享受低保金待遇;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粮油帮困等其它专项救助待遇。

(二)提高特殊群体的救助水平

下列人员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救助:

1.“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三、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方案。实施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二)现城市低保对象中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按本通知重新核定,及时调整待遇;新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按本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分类救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