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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约翰·密尔是19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他的思想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其社会自由思想主要体现于《论自由》中。主要讨论了三点,即言论和讨论自由,个性发展,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这些思想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认为在追求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社会利益,而后者利益优于前者利益。其思想博大精深,被称为“19世纪最令人心悦诚服的自由主义者”,他的思想也成为传统自由主义相新自由主义过度的桥梁。他的思想总体是有益于社会进步,但也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
约翰·密尔(又译穆勒。JohnStuart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他的思想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表现出折衷主义色彩。对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19世纪最令人心悦诚服的自由主义者”。[①]同时,由于他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成为“沟通传统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重要桥梁”。[②]
一、密尔的生平
密尔1806年出生于英国。是著名思想家詹姆斯·密尔的长子。他的童年伴随着父亲和书籍度过,并没有进入学校学习。在其父亲的严格教育下,打下了丰富的知识基础。密尔的思想早熟,远远超出了同龄人。在思想内容上也深受其父功利主义的影响。14岁时在法国攻读法律,17岁回国,组织了“功利主义社”,[③]传播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同年到东印度公司的通讯检查公署任起草公文的文书,到1858年该公司解散时,他已升任印度通讯检查部的检查官。他在东印度公司任职长达35年之久。1866—1868年曾任英国下议院议员。是下议院中渐进派的代表。其主要著作包括:《逻辑学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5);《功利主义》(1863);《妇女的屈从地位》(1869);《论社会主义》(未完稿)(1878)等。
二、密尔社会自由思想分析
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开头就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④]关于自由的定义,根据它的说法,也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⑤]与以往不同的是,他不仅提出个人自由,同时也探讨了自由的限度问题。《论自由》一书也译作《群己权界论》,这其中的“界”实际上就是自由的限度。在《论自由》的最后,他总结了全书的要义,即著名的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厉害,个人就不必向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人进行忠告、指教、劝说以致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社会要对它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和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自己的话。总之,密尔关于个人自由问题,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的权力界限,强调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关于个人自由,或者说社会自由思想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言论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的第二章探讨了“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他提出,人类的知识原则上不可能完美,每个人都可能是错误的。自由讨论也就提供了纠正这些错误的机会。若不允许自由讨论,则会犯错误。尤其是不应该轻易否定其他人的观点。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窒息的意见是一个谬误”,假如我们确信其谬误性,要窒息它也也仍然是一个错误。“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他们的意见是失掉了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⑥]
他认为,无论是用人民的名义,还是用政府的名义来压制这种自由,这种权力本身都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较有资格来运用它”[⑦]
密尔认为,人们必须学会使自己的思想少犯错误,而纠正自己错误的最好办法是在自由讨论中,允许别人批评自己。他强调,一个意见因为在各种机会的竟斗中未被驳倒而假定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反驳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任何人,即使人类当中最聪明的,也即最有资格相信自己判断的人,也还应当提到少数智者和多数愚人这个会和集体,即所谓公众面前去审查。他反对对一些目前是真理的东西反复重复,而不加思考和辩论,如果这样下去,所谓的真理将成为谬误。
密尔在讨论言论自由时,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主要强调要注意方式问题。“一切意见是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必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⑧]即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对待对方的意见。反对谩骂、讥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辩论。另外,在对待过激言论上,他强调,那些产生直接煽动社会祸害结果的言论应受到处罚。如: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人,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这种意见若仅仅在报纸上流传,那也不应遭到妨害,但如果是对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或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应加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
(二)个性发展
密尔的社会自由思想十分强调个性的发展,强调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强调个人的“首创性”,而极力反对社会趋同的“大众的平庸”。他强调,人们要自己选择生活方案,不能仅靠猿猴般的模仿力。他讲到“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而凡系习俗就照着办事的人则不做任何选择。因而他无论在辨别或者要求最好的东西方面就得不到实习。智力的和道德的能力也和肌肉一样,是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的。而一个人做一件事若只因为别人做了那件事,那正和相信一个东西只因他人相信了那个东西一样,他的官能便不会被运用。”因此,他认为全社会的人都重视个性的发展,才能使个方面的“官能”得到锻炼,从而使社会不断发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一个人只要暴雨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⑨]
另外,密尔还特别强调天才需要一种宽松的环境,让其天性得到张扬。他说“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因此,对于这些人,就应顺其自然地发展,而不应受到习俗等的制约,让他充分打碎身上的枷锁,去进行“首创”。并且为了首创性,我们应当容忍怪癖。“在今天这个时代里,只要是仅仅不屑苟同的一个例子,只要仅仅是拒绝向习俗屈膝,这本身就是一个贡献。”首创性这个东西是无首创性的心灵所不能感到其用处的,凡性格力丰足的时候和地方也就丰足。一个社会中的怪癖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的。[⑩]
他对德意志思想家罕波尔特十分推崇,罕含波尔特的话来说,人类发展所必须的两个条件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或许是对密尔思想精义的高度概括。
(三)自由的限度
密尔的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进行了修正,不仅强调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思想,也强调自由的边界。即自由不是绝对的,社会整体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自由危及社会或他人时,便不再拥有这种自由。这种行为也将受到道德或者法律的惩罚。为此,他明确规定了几个限制条件:第一,个人彼此互不损害利益。互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成员在默契中认作权力的确切利益;第二,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的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的一份责任;第三,如果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或对其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但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着应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法律的惩罚。[11]
至于个人性格、表现、行为上的一些缺点,如鲁莽、刚愎、自大、嫉妒、放纵等等。这些只能引起别人对他观感上的不佳,但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就无权加以制裁。但是若有些行动,其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因而不应说哦到法律的制裁,但若公之于众则破坏社会良好风气,因而可以划入犯及他人利益的范畴,予以禁止是不失为正当的。
另外,为了“伟大的善”(GreatGood)也是可以限制个人自由的。为了保证其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某些方面必须进行进行适度必要的干预,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如国家为了提升国民素质,而推行义务教育等。
综上所述,密尔的思想充斥着“个人自由”、“首创性”、“个性”、“多样化”、“有限干预”等词语,表现出新旧自由主义的结合体特征。
三、密尔社会自由思想析评
一切思想都与其所处时代有密切联系,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密尔所处的时代,英国正处于资本主义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工业生产迅速发展,逐渐跃居世界第一位。对外贸易扩大,在世界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被称为“世界工场”。同时为了获取原料供应地和商品市场,发动对外侵略战争,拥有大量的殖民地,被称作“日不落帝国”。在政治上,到了19世纪,资本主义已从早期的社会理想发展为普遍的社会现实。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阶级矛盾开始突出。英国经过1832年和1867年两次议会改革,[12]工业资产阶级实际掌握了国家的领导权。英国也掀起了运动,要求扩大选举权等。这些政治经济的现实,正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产生的基础。
(一)修正了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曾提出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所以快乐主义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基石。[13]由趋乐避苦发进而认为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和事物是善的,反之是恶的。周辅成曾讲到“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了当事者的幸福。”[14]因此快乐幸福目的构成功利主义的核心。密尔在其父詹姆斯·密尔的影响下,全面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对其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第一,快乐有质与量的差别。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快乐作为人们对苦乐的感觉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的差异。正是因为这种这种庸俗的快乐观,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被称为“猪的哲学”。与边沁不同,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也存在质的不同。按照质的不同,密尔把快乐分为两类:即肉体的或物质的快乐和精神的快乐,后者比前者高尚得多。[15]他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作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个失意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好”。[16]第二,功利主义的利他主义特征,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现出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他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其认作成员的个体组成,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单个成员的利益之和”。而密尔则与之不同,密尔的侧重点在社会利益。他认为,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不可避免需要一些人做出自我牺牲,而且密尔对自我牺牲倍加推崇和赞赏。他说“只是在社会的组织很不完善状况的期间,我完全承认甘心做这种自我牺牲是人类的最高美德。”[17]体现了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原则,显示出明显的社会功利思想。以上这些构成了密尔思想大树根基。
(二)密尔思想评述
关于言论自由的思想表现出对言论自由的最大宽容。他不仅支持看似正确的言论,也支持看似不正确的言论的发表,主张人们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以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目的。他的言论自由思想有利于现实政治发展的需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些与密尔思想密不可分。总之,言论的自由将推动政治的公开性和民主化。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也离不开言论的自由。在古代社会,由于言论的不自由而导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滞后。如我国清朝的“文字狱”等,以及欧洲中世纪的的黑暗统治,都阻碍了社会的言论自由,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他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思想,也体现着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强调了作为人应有的尊严。
对于个性的发展密尔强调多样性和自由选择,这种思想将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变革,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创新。毕竟社会由不同的人所组成,他们有着各自的生活习惯和思维习惯,思考方式。只有让个性充分张扬,才能使个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展现。从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若全社会都以一种固执的习俗或道德标准去衡量人,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出现“趋同化”现象,从而有“大众的平庸”的危险。它的关于天才的论述,也表现出精英主义色彩。但我认为,无论怎么说,天才毕竟有其独特之处,这是客观现象。因而需要一种自由的环境,才能达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另外他的精英主义也无可厚非。毕竟能够引领人类发展的仍然是天才。而人们也普遍期望政府是精英统治的政府。
关于自由的限度,主要体现出他的利他主义思想。众所周知,有权利就有义务。因而有自由,也就有限制。没有所谓无限的自由。他强调的自由的限度是,不能损害他人及社会之利益。而且社会利益原则上高于个人利益。这都体现着利他主义,也体现出他对社会福祉的关怀。这些思想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通用的道德。他的这一思想是对传统自由主义那种个人主义倾向的批判,也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鞭策。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密尔的社会自由思想博大精深,强调了社会自由的重要性,为功利主义奠定了新基调,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以及自由民主的实践,使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联系更加紧密而自然。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他的思想的理想主义成分。虽然他对自由进行了定界,但这个“界”毕竟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道德体系作为其保障。另外个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生活,个人既然生活在社会之中,便存在各种联系,所以“群集权界”便不易划分出来。
参考文献:
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
②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9。
③吴春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④朱建华《浅论密尔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内容及形成原因》。载《理论研究》2006年3月号中旬刊。
⑤童中平《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述评》。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⑥王连伟《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论析》。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⑦吴春华《密尔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特征及其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注释
[①]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②]吴春华《密尔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特征及其形成》。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③]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9
[④]【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p1
[⑤]同上p14
[⑥]【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p19-20
[⑦]同上p19
[⑧]顾肃著《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9p364
[⑨]【英】约翰·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p80
[⑩]同上p79
[11]同上p89-90
[12]童中平《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述评》。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3]王连伟《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论析》。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1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7.
[15]朱建华《浅论密尔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内容及形成原因》。载《理论研究》2006年3月号中旬刊。
【关键词】 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评价
英国工业化后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对于贫穷的责任归属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问题产生新的看法。费边社是1884年由英国伦敦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创立的一个以研究和宣传社会主义为目的的资产阶级改良社会主义团体。费边社会主义的思想首先在1884年萧伯纳撰写的《费边宣言》中反映出来,1889年出版的《费边社会主义论文集》系统地表述了费边社会主义的理论。他们一方面对英国工人中普遍存在的贫困感到震惊;另一方面,十九世纪80年代的各种罢工运动使他们意识到工人阶级正在崛起。于是,他们企图寻找新的“理想社会”来代替“自由主义”。费边社会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费边社研究宣传社会平等和福利思想,呼吁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解决社会问题。他们认为应自上而下实现“和平长入”道路。在费边社会主义等的影响下,英国逐渐走上了具有英国特色的“福利国家”道路。
一、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首先,19世纪的英国处于工业化后社会转型期,经济进入了衰退与不稳定期。1873年的经济危机使英国经济开始了波动与衰退,经济危机导致大量工人失业,“每种产业皆有成群的失业工人,载于工会薄籍上的失业工人比例有时高达25%,资本家利用此艰难时期,企图收回前几年允许工人的让步。”[1]面对贫困问题,英国仍采用传统的致力于惩罚的济贫模式。但随着贫困问题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人们逐渐意识到贫穷是由社会经济和体制不合理所致。因此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新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势在必行。
其次,19世纪以来,英国的民主制度有了较大完善。1832年中产阶级在选举法改革中获得了选举权。1867年,英国政府针对选举权进行了再一次的改革,通过降低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将选举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城市工人中,选举权的扩大意味着广大工人阶级的力量在逐渐成长壮大。[2]此后英国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基本上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体制。民主政治环境为费边社会主义提供了政治参照物,其理论中的市政社会主义、“和平长入”道路都带着英国民主政治的烙印。
再次,19世纪后期工人运动重新高涨,工人阶级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人阶级的斗争方向转向工资工时和劳动保护方面,且更多的是经济斗争。一系列的现实使当时兴起的各种社会思潮质疑自由主义,强调国家的适度干预,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之,费边社会主义的福利思想是在英国经济、政治、社会思想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是英国转型期社会发展的产物。
二、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内容
费边社会主义福利思想受社会改革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工厂法和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关于教育福利的建议和失业问题的解决途径四个方面。
1、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费边社会主义者希望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因此必须要把工人身上的负担全部转嫁到地租与利息的收入者身上。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办法:废除关税和国产税(烈性酒除外);增加z产所得税,并把所得到的税款作为资本来应用,而不作为所得来消费;废除各种就业执照费;收取所得税时应对不劳而获的收入收取重税,并采取差额累进税制。
国家应将纳税收入用于公共事业。对儿童教育给予支持和资助,储备失业保证金;建设普遍社会保障制度,给工人提供医疗保险;给贫困公民提供住房补贴等,这样才能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的分配到群众身上去,才能减少贫困现象,才能逐步消除不平等现象,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2、《工厂法》保护工人健康,提高生活水平
随着工人阶级的发展壮大,工人阶级的社会福利健康也广泛地受到人们的关注。社会应该为给社会做出贡献的公民个人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应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消除贫困,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制定相关工厂法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工厂法内容主要有三方面(1)把工厂和工场条例的一般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所有使用劳动者的雇主在内;(2)大量增加工厂视察员的人数,其中应当包括妇女,而且这些视察员主要应从工资劳动阶级中去挑选;(3)立即在所有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所有的矿区以及所有的特许垄断组织中,把最高的工作时数减少到每天八小时,而且在其他任何一个行业中,只要大多数工人要求,也应照样办理。[3]费边社会主义者韦伯夫妇认为,国家必须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且保证公民的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存标准,这是维持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基本前提。
3、关于教育福利的建议
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教育属于公共事业,国家应拨出专款来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费边社会主义者格拉罕・瓦拉斯曾说:“假若我们这一代是聪明的,那么,我们这一代就应在教育方面不仅较以往任何一代人花更多的钱,而且也需要较将来任何一代人花更多的钱。”[4]他们认为教育福利事业是政府最需要关注的公共事业之一。他们认为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教育现状。如:废除一切学杂费,在公立初级学校中增加政府补助;登记并检查所有私人办理的教育机构等。以上种种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儿童教育的普及化,帮助他们顺利接受教育。费边社会主义关于教育福利的建议还有:建立公共图书馆、扩大教育范畴等。
4、失业问题的解决途径
失业不但使人们的生存受到威胁,而且无法体现个人的价值和社会地位。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是引起失业的主要原因,社会应采取措施解决失业问题。失业者养活自己的方式是自力更生,因此不应该单纯地通过社会救济来救助失业者,而应该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岗位。失业者必须自己积极地去创造社会财富,成为自己所需消费品的生产者。
针对虽已失业但却有一技之长的工人,政府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过培训后的工人根据市场的需要,分配到各地工作,政府给其提供就业机会。对于只有将有些失业者的才能聚集在一起才发挥才能的行业,政府应将这些失业者集中起来从事某一行业。当然他们所提出的对失业工人的解决途径并不是面向所有人的,他们认为,对于那些失业却又随意拒绝工作的失业者,政府就不应该对其给予任何救济。在给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的同时,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他们认为,提供就业机会和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样重要。良好的工作环境会保证就业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其工作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对费边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的评价
首先,费边社会主义社会福利思想其目标具有一定空想性。平等、自由、互助互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几乎难以实现。其次,费边社会主义思想本身缺乏创新性。即使是民主渐进的改革方式也不是其所特有的,工党等工人阶级团体也都持相同的政治态度。最后,福利思想自身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权利保障种类、受益群体、保障范围等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护的群体利益越来越多,保护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他们曾提出要建立普遍养老计划,但是却没有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其提出思想的可操作性降低。
其次,费边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在英国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它适应了工人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要求。另一方面,也对20世纪初连续三届执政的自由党执政纲领产生了重要影响。自由党在执政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的改革措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立法。而这一切正是费边社会主义者采取渗透政策取得的成果。费边社会主义最大的成功在于“以大量事实和依据为后盾,从而进行扎实的、持续不断的宣传,终于造成了一种形势,使得很少有人能够抗拒他们。”[5]
最后,就社会福利问题而言,费边社会主义者改变了英国社会的观念。使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成为一个必然趋势。“通过实施社会最低标准和资源的社会管理,当然还包括累进税制以消灭贫穷――构成了费边社对于20世纪英国‘舆’的主要贡献”。[6]
【参考文献】
[1] 韦伯夫妇.英国工会运动史[M].商务印书馆,1959.247.
[2] 徐孝明.英国费边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思想渊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7.5.
[3][4] 萧伯纳主编,袁绩藩译.费边论丛[M].三联书店,1958.111.212.
[5][6] 玛格丽特・柯尔著,杜安夏、杜小敬等译.费边社史[M].商务印书馆,1984.344.344.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从纯粹的事实角度看,自然法思想的历史给了人们一个极为清楚的教诲:“自然法是人心灵中永不磨灭的遗产。”“自然法”的概念被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着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的形式不断翻新,但自然法这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却经久不衰。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从初生、繁荣、衰落然后复兴的过程。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和自然法思想有着许多的解释和概括,但是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自然法思想及其学术上和政治上的意义,最重要的不是记住这些解释和概括,而是沿着自然法思想的长河进行一番历史的考究。通过考究可以清楚自然法的真谛、历史作用及其演化规律,也可避免把不同时代、不同形态的自然法理论混为一谈,许多深刻研究自然法理论的古圣先贤,他们在不同的年代提出了许多具有对社会需求建立和谐公平适用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自然法思想和理论依据。
二、古罗马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他认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具有最高的理性,他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就要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在西塞罗看来,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符合的正当性,具有普遍适用性,人类制定的法律必须是依照自然法制定出的,并且必须是出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制定的,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是代表着最高智慧的法。西塞罗提出的这些思想是非常具有?F实意义的,对后世很多国家的法律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
三、意大利 托马斯?阿奎那(纳)的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认为国家乃是起源于人的本性,是上帝的创造,他理想中的最好的国家政体是君主制,他这是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继承和神化改造。
在于法律的分类,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人法具有管理社会、安排公共幸福事项的作用,是从自然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进行推理所得到的对人类公共幸福的特殊安排,它来源于自然法,且受到理性的约束。神法是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只不过是需要通过《圣经》这个媒介,对人们的思想、信仰进行调节和引导,也就是说《圣经》就是上帝或所谓的神的法律意识在世俗的体现,在人类依靠世俗实体法或者人定法无法定纷止争的时候、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接受神法的指导,因为人们单纯地认为神法确实不会产生错误的。
四、西塞罗自然法思想与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比较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传统文化;理念;思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中蕴含着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探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与优秀传统文化的契合之处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而现实,本文将在此方面做出努力。
一、具体含义:儒家思想文化中的大同世界
从具体含义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个人、社会、国家与自然等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状态都纳入到了它自身的范畴之内。换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自身的身心和谐,接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此基础上是社会各系统、阶层之间的和谐,最终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以及国际社会国与国之间的和谐状态。这一具体含义所包含的逻辑思维、思想观点和价值取向正是优秀传统文化中儒家大同思想的鲜明体现。《礼记•大学》云:“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也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坚持由小及大、由里到外的人才培养模式与道德修养方式,即首先从自我个人的点滴实践做起,在加强自身德行的基础上逐步惠及家庭邻里,再进一步拓展到社会、国家乃至天下,当人类社会实现了以个人身心和谐为基础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时,就是步入到了儒家思想中的大同世界。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正是遵循了儒家思想文化中大同世界建立的基本思路方法,深刻体现了儒家大同思想的思想原则与价值追求。
二、原则特征:古代中国对道德和礼仪的价值追求
整体来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现代性与传统性的相结合,现代性主要体现为诸如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等特征,传统性则主要表现为诚信友爱、和平正义、稳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又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加以实现,这些原则既有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指导性原则,也有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这些根本性原则。《资治通鉴•周纪》载:“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以德为本、为先的价值取向,即便是现代性特征也是在充分借鉴以道德礼仪为核心的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而其基本原则既是党革命与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优秀传统文化中道德礼仪内涵在新时期党治国理政之中的深刻体现。主席曾指出:“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蕴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是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更离不开以道德原则为核心根基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支撑,而反过来,正如中国传统价值观所坚持的那样,这又使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理念深刻体现出对道德和礼仪的一贯追求。
三、践行措施: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实践观
十六大以来,同志针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要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实现安全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大力建设和谐文化,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由此可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践行措施正是着眼于中国社会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以及最迫切的经济、文化等问题,立足当前中国的基本国情,通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的发展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尤其是其对建设和谐文化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做法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实践观十分契合。荀子云:“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这一说法从根本上体现出古代中国社会以道德为本、着眼生活实际的实践思想,即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还是平日工作学子中的言语思想,都应该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坚持文明礼仪、落实道德原则,从而在不断提高自身德行修养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幸福和谐。而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措施的提出也正是遵循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实践观的基本理念与思路方法。
四、结论与行动: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根基所在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离不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支撑,无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想,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践行措施,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都是重要的理论来源、精神支撑与思想智慧的源泉。从具体含义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含义的提出不仅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儒家大同思想的延伸拓展,更是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新应用。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原则特征的形成则是古代中国史传统思想价值体系在当下中国社会的新体现,意味着其以道德礼仪为根本的思想追求与价值观倾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被着重参考借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贯彻落实的具体实践措施也深刻蕴含着中国社会传统的“着眼现实、以德行修养为根本”的实践观。由此可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借鉴参考,也是其得以真正实现的内在精神根基。由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党和国家要在坚持以为根本指导的前提下,立足中国现实,大力弘扬和践行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着重借鉴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智慧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最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基础。
参考文献:
[1]线装国学馆编委会编著.四书五经第一卷[M].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2页
[2]张文治编:国学治要(经部史部)[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76页
[3](北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一册),卷第一周纪一[M].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1月1日第2版
[4]: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158页
[5]: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4月1日第1版
关键词:社会变革;法律思想
历史的发展总是呈现出“在曲折中上升”的规律,我们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往往在政局动荡、天下纷争之际,思想界却呈现出大放异彩的局面。为何会出现思想繁荣与政治稳定相背离的现象,时代变革与思想发展有着怎样的相互关系,那些伟大的灵魂和不朽的思想为什么常常“生逢乱世”?笔者截取春秋战国时期和明清之际两个横断面,试图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独特路径。
一、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和明清之际的思想繁荣都与社会动荡不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其表现虽然各有特色,但背景上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
(一)生产力对于社会变革的推动作用
无论是春秋战国还是明末清初,在这些时期生产力都出现了跨越性的发展,带动农业和其他行业进步,引发了生产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带动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思想的变革。
1、春秋战国时期是新旧交替的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首先出现在生产力上,进而推进到生产关系上,随之渗透到思想文化领域。最初,以铁器的广泛使用为标志的生产力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随之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和其它各行各业的发展和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与变革,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这种新的生产力必然要打破旧的奴隶制生产关系,而随之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以土地私有为标志的封建制生产关系。礼崩乐坏,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现状,让思想家开始反思,先秦诸子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探寻济世救人的出路。而法律思想上的交锋主要集中在维护尊卑有序的奴隶制礼教,和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秩序。
2、明清之际,中国的经济领域出现了现代化因素。虽然在史学界对于明末清初中国是否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尚存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由于采用新的耕作方法,农作物产量增加。当时手工业内部机器的运用促使着人们的分工协作,因此改变了生产方式。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①浙江《太平县志》就有关于嘉靖年间:“富则为商,巧则为工,盖以山甚稠,田甚狭,以故食多不足,士与工商皆出四方以就利。其富家巨室,不至于巨万。”②的记载,万历二十九年,苏、杭等处提督织造兼理税务司礼监太监孙隆疏言:“乱民葛贤等造言聚众,焚劫杀,围逼织造衙门,要挟罢税,其词颇激。”③与此同时,而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明中后期形成了追求个人利益的风气,社会中因利争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切都促进了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明末的反传统的自由平等的思潮形成。
(二)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观
春秋战国和明清之际都处在世界文化跨越性发展的格局中,对后世思想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奠基性影响。
1、文化史上,把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称为人类文化发展的“轴心期”,当时人类文化同时并独立地在中国、印度、伊朗、巴雷斯坦、希腊开始奠基,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价值观和基本发展路向,时至今日,这些地区和民族的文化发展依然附着在这些“轴心”上。④春秋战国时期正是处在这个“轴心”上,其间涌现的儒、墨、道、法等先秦诸子及其煌煌巨著至今影响着中华文化的走向。从与其他地区文化的对比我们也可以得出我国这一时期的思想繁荣是符合“轴心期”文化发展的共性的,可以看做是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思想发展的普遍规律。
2、明清时期,是中国儒家传统法律思想向近代民主法治思想过渡的开端,有着内发性和民主性质。与之同期的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有着相似的地方,他们都肯定了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人的正当利益,认为正义的法律应当体现多元主体利益,但是在多元主体的利益出现冲突时,该如何保障天下人民的利益不受到专制权力的侵害,他们并没有设计出完备的制度。但是,他们的思想为近代思想家产生了奠基性的影响。
二、时代变革与思想繁荣的相互关系
(一)时代变革对于思想产生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如前所述,在春秋战国时期和明清之际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动荡形成的鲜明反差,为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内源型动力。
思想舆论环境相对其他时期较为自由宽松,为其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三皇五帝时期也就是卡尔·雅斯贝斯所称的“神话时代”遗留的文明已经一去不返,当时的思想家对自身和所处时代开始有了整体性认识,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有了系统性的理论。
明清之际,理学所宣扬的维护君主集权统治和家族伦理秩序的思想在明末清初的政权更迭中遭到了质疑,加之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权意识的萌动,人们思想开始冲破理学的羁绊,有所解放,使得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潮有了发展的空间。
(二)思想繁荣对于变革推进的助力作用。
制度的新旧更迭是诸多因素的合力,但思想对旧制度的灭亡,新制度的确立有了明显的促进性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正是由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被统治者采纳,才能促进新秩序的建立,而春秋战国的乱世也因最先进行改革的秦帝国的统一所终结。
明清之际,“天下公利”的批判君主专制集权和经世致用的法律思想虽然影响深远,但并未对君主专制集权有所撼动,两千余年君主专制思想的深厚根基不光要靠内部重构,还要经受外部刺激,才能破碎新生。
结语:
如果从宏观的世界文化发展格局观察,先秦儒法之争与古希腊人治与法治之争有着暗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专制制度的早熟,儒法思想在西汉融合成为专制的工具。而相对于洛克和孟德斯鸠已经构建出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框架来说,明末的启蒙思潮的反封建作用就更加迂阔。从秦王朝到清王朝,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它在维护王朝运转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得出论断称中国古代就是法治社会。中国社会对于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接受最初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殖民扩张,如果说百余年前世纪交替时中国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改变是被动接受的结果,那么今天,是我们主动选择改变自己的法律制度与思维方式以适应世界的模式。法律的现代化,不是我们能够选择的,因为资本与文化的冲击并不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发生。我们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在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文化传统之间的保持平衡⑤,在融合中探索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创造性作用。(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吴承明:《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② [清]查慎行:《西江志清刻本》,康熙五十九年版,第26卷。
③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明神宗实录》,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36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