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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范文第1篇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摘要: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本文从税制结构类型比较入手,分析一国税制结构构成的因素,提出我国目前应适合的税制结构及税制改革。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结构现状税收征管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三)税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三、当前阶段我国税制结构调整和选择(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3、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人也明显不足。另外,地方税制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农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多是五十年代出台。(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分析在短期内,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飞速发展;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些限度。税制模式只有与国情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国外税制改革的一般经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及税负水平的调整,达到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的不断调和。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不断增加,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使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过程通常也是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过程,不断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三)按照原则选择合适税制结构,进行税制改革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税制相对稳定,不宜做较大变动。只能对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进行调整。1、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2、内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所得税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人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5、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6、清理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为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清理,对绝大多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废止,对部分暂难以取消的政策允许保留一段时间,对少数应作为长期保留的政策,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加以明确。作为远期的目标,未来的税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会更广泛,在所得税方面比重将会加大,在财产税方面会更加引人注目;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大国家应当有几个大的税种,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透明度的税种,也就是国家的主体税种。*作者简介:孙婷,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参考文献:杨若召、张利英,2001:《优化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5樊明丽,1999:《税制优化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贺海涛,1999:《论税制与征管的协调》,《财政研究》第5期李大明,1999:《论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财政研究》第6期苑新丽,2002:《不同类型税制结构的比较及我国税制结构的选择》,《税务与经济》第5期许善达,1999:《国家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姜秀杰、曹淑杰,2002:《关于税制结构及具体税种改革的探讨》,《山东经济战略研究》第5期

税制结构范文第2篇

一、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多,在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后,能有更多的剩余,为税收提供更充裕的来源。

经济结构。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从而决定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无法摆脱经济结构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经济结构之上,受既定的经济结构的影响。从产业结构来看,税收取自于社会财富,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如何,直接决定着税收的来源,从而影响着税种的设置和不同税种的地位。有什么样的产业才有什么样的税源,有了什么样的税源,才能根据这样的税源开征相应的税种。

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的税收对经济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税制结构是不同的。当政府有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环境等需要时,便开始征收具有该类调节功能的税收,税制结构趋于复杂。

税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税制结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水平,因为税制结构的预期目标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反过来,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会制约税制结构的选择。

历史原因。一个国家之所以采取这种而不是那种税制结构,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约外,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较典型的历史原因是战争。战争的爆发会产生巨大的财政需求,从而严重影响当事国的税制结构。为了应付战争需要,战时往往开征许多新税,一些旧有税种也会得到调整,从而造成税制结构的改变。

国际影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经济不仅仅受本国税制的调节,还往往受到别国税制的影响。当别国调整税收制度,大肆减税时,本国若不采取相应行动则很可能导致投资外流,使本国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本国经济的繁荣。

二、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

1.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按其改变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改变,如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国际影响等;另一类在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则较小,如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等。各个因素综合作用构成了一国既定的税制结构。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素基本上决定了税制结构,也就是税制模式的类型;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税制结构,但无法改变税制模式。

税制结构范文第3篇

税收按其课税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由此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而税制结构模式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一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另一种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主体”。我国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课税比重超过了税收总额的70%.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亿元,在许多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第二大税源。可以预计,个人所得税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而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一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

然而,我们不能仅凭这种情况就得出判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了。从真正意义上讲,我国不仅现在没有建成“双主体”模式,而且距离该模式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其原因在于:

1.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诸多因素决定了税制结构模式,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规律来看,世界上最先出现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些税按外部标志直接课征,简单粗糙,收入少,无弹性,常引起人民的不满。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税制逐渐取代了简单的直接税。19世纪以来,税制结构模式在发达国家出现了分化,一些国家由间接税体系改革成为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体系,如美国,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模式。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而且地区差别较大,总体上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切都决定了我们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模式,而不是什么“双主体”模式。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许多可取之处。首先,它伴随商品的流通行为而及时课征,不易受企业成本变动的影响,又不必象所得税那样有一定的征收期,因此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并能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增长;其次,它更有利于政府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进行广泛而又有针对性的调节,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再次,与所得税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简便、易操作,更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现状;最后,它具有隐蔽性,在发展中国家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的情况下不至引起纳税人更大的反感。可见,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只能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确保经济的发展。

2.所得税的规模与其本身的缺陷决定它目前无力承担“主体”一职

我国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尽管发展较快,然而,就规模而言,还远远达不到“主体”税种的要求,以1998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338.65亿元,而企业所得税也不过1038.75亿元。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迅速,2000年达到了660亿元,但尽管如此,它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不过占5%,企业所得税的这一比重也不到15%.与之相比,美国在1994年联邦所得税就已达到543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见,单从规模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所得税距“主体”一职还差之甚远。

当然,我们判断主体税种的标准不仅仅在于看它的收入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还要看主体税种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如何。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1)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第一,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这种模式的后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其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不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此乃横向不公平;另外,不同类型(项目)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会出现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此乃纵向不公平。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而且也给避税者可乘之机,使其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成功避税,使税款大量流失。

第二,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自从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时隔20年,尽管物价已上升了许多倍,人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提高,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800元却从未修订过,这个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使许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纳税的队伍,有失公允。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中也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以及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是否下岗失业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它必将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会造成相同的个人会因在不同的地区而税负不同,甚至产生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税负反而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随着纳税人流动性的加大使应税收入来源复杂交错,地方部门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难以掌握纳税人全部信息,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税款白白流失。

(2)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平。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而造成的实际税负差异问题已在理论界取得了共识,这种差异不仅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与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大相径庭,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我国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给予了一系列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量集中于这些地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由于缺少这些政策而难以形成对外资的吸引,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不利于全国各地的均衡发展。与地区性优惠措施相比,产业性优惠措施却廖廖无几,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转换。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仍未摆脱行政隶属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的;凡中央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财政收入,而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划分非常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企业合理的兼并重组所涉及的企业产权划分由于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障碍,阻碍了资产的正常流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3.税收征管水平滞后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对所得税的有效征管,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当前“双主体”模式的真正建立。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及其现有规模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模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模式。

二、“双主体”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

前文述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国民收入的较大增长,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所得税体系的完善(包括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然会与间接税一起承担起双主体的职能。从世界税制结构改革的趋势也可以得出结论:“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从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的水平时,税制结构的转变会相对平稳,是一个我们应把握的经验性时机。如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所得税上升为主体税种时就大致处于这个时期;日本和亚洲的“四小龙”在近30年里实现了经济的较高速增长和税制结构的转换,其经济基础也大致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我们向“双主体”转换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

此外,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做到:

(1)尽快实现课税模式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转换,将纳税人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加总求和,扣除法定的宽免额和费用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以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确保征收的明确简便,降低征收成本。

(2)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宜定为1200元,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应考虑纳税人抚养的子女多少、赡养的老人情况,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情况,以便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3)个人所得税应适时地划归中央税。为了更好地加大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同时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应适时调整为中央税,可采用先作为共享税再完全过渡为中央税的办法。

2.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现阶段应做到:

(1)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两税税负从名义上与实际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两种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展开竞争。

(2)税收优惠应更能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向。为实现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驾护航。同时也应在税收优惠上更多地照顾中西部地区,带动整体经济共同发展。

(3)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归属问题,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所得税税源涵养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2] 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税制结构范文第4篇

1.“双主体税”论的观点在理论上的论证依据难以成立。持这一观点的同志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点出发,主要根据各税种特定的功能作用,如商品税的资源配置功能作用、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等,认为现阶段我国要有效地实现政府的财政目标、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应该选择构建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有些同志进一步提出选择构建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可以看得出,主张构建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同志是想通过综合两类主体税的功能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可是,笔者认为,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的理论,双主体税论观点的这一理论依据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双主体税论的观点陷入了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研究的误区。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是从本世纪20年代以来西方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流派——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中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这一理论从对税种之间相互影响的具体分析入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为目的,论证探求如何实现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最优化组合。它的结论是:税收制度总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实现程度,但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并不等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简单相加,各税种个体功能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任何一种税的征收都不仅影响自身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影响其他税种乃至整体经济的运行,因而需要在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的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税种之间通过价格、货币等中间机制发生着的相互影响具体表现在收入征集、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收入征集方面的相互影响集中表现为一种税的征收量会影响到其他税种的征收量。在既定时期内,既然可供政府参与分配的国民收入或剩余产品的总量是既定的,那么各种税在征收量上就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如商品税和所得税,虽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税,但对于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着相互消长的影响。这两种税一般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的,在价格受到行政限制而固定不变时,商品税是不能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的,纳税者亦即负税者,因此在性质上商品税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二者都直接减少企业利润。这种情况要求在征集收入方面二者要有适当的分工,即若高征商品税就不应高征企业所得税;高征企业所得税,就不宜高征商品税。其实,这种协调关系即使在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必要的。因为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时,除非某种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否则,商品税税负将始终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即使垄断厂商也难以在任何情况下将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这意味着商品税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会直接减少企业利润,因此,它同企业所得税在征集的收入量方面也存在着一种消长关系。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构建税制结构的过程中,如果人为地让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成为主体税显然是不妥当的,从理论上看,它有悖于税制结构优化原理,实践中这种“双主体”也很难并驾齐驱,只能是徒有虚名。

税制结构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发展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是国家根据当时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根据经济发展中的主次进行设置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种所组成的税制总体格局。税收制度是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税制结构中所占地位进行分析的基础,是构成税制的各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的决定因素。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因此,税收制度的选择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

一、税制结构及其特点分析

(一)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其所占比重较大,并起主导作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少数经济发达国家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首先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商品劳务税伴随着商品流转行为的发生而及时课征,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并随着经济的自然增长而增长,因此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提高。其次,商品劳务税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可以提高社会效率。再次,商品劳务税进行转嫁税负时,只有产品被社会所承认才能得以转嫁。此外,商品劳务税征管容易,易于管理,征收费用低。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指以所得税为主体税,起主导作用,其他类型的税收起辅助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和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该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第一,税收收入与国家的经济增长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税收的弹性大;第二,所得税一般不能进行转嫁,税收增减变动不会对物价产生直接的影响;第三,个人所得税的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入,从而影响消费、投资和储蓄,因此,所得税比其它税种更能发挥宏观经济调节的税收杠杆作用;第四,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清楚明了,比其他税种更能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五,所得税比较容易受经济发展水平中不确定因素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制约,不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此外所得税的稽查手续也复杂,对税收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三)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这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税制体系中,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类税制模式兼容上述两种模式的各自优势,更好的发挥整体功能。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一般采取此类税收模式。

二、我国税制结构选择的必然性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模式要与税制结构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实行以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必须采取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经济发展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了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模式的重要因素,通常以GDP的大小来反映。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制约着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总量,而且也制约着税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配置和协调以及税目、税率的确定。我国虽然今年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但是我国人口总量大,人口基数大,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人民能维持温饱,不可能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我国实行以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同的作用,实行双税收体制有利于税制结构多元化和税收公平效应的体现。

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存的双税收主体模式的税制结构,使得税收收入及时、稳定的同时,能够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效率原则,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此外,又有能够起调节所得税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实现社会公平。进而,更好地发挥税制结构的综合效应。所以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的有机结合实现效率、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均衡三者的结合。

(三)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也要求税制结构与其相适应

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保证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高度完善的水平,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应采取商品劳务税和流转税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我国的征管模式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的同时也关注小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劳务税以及部分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

(四)我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要求我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如何,直接决定着税收的来源,从而影响着税种的设置和不同税种的地位,进而影响着税制结构的选择。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决定一国的税源,税源又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税种。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正在高速发展中。在我国近年的产业结构变化来看,第一产业比重有所下降,第二产业在经济发展中仍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以服务业、金融业等为主的第三产业近年来发展也较快。因此我国的税制结构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相适应。

(五)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与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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