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税制国际化论文

税制国际化论文

税制国际化论文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教学资源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32-03

《国际税收》是财税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上海金融学院近几年对该课程实施中英双语教学,取得一定经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我国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上海金融学院的双语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了《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设想。

一、《国际税收》实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今的时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亦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可见,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项广泛、深入而艰巨的任务[1]。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该项意见使得在我国大规模展开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可能和必需。《国际税收》因其产生背景的国际化、理论体系的国际化、规则案例的国际化而成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教育对外开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培养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为目标,其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学生跨境流动、教师学者跨境流动、学术思想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之间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双语教学因能贯穿于上述路径始终而成为一个有效的国际化载体。

对于上海而言,推动教育国际化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选择。《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上海国际化水平”[3]。这就尤其要通过加强双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培养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来理解。从个体的视角,是看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就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能不能在国门内外适应市场创造价值;而从学校来看,就是能不能构建一个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环境[4]。这就需要学校设计出符合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体系,《国际税收》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首选双语课程。

《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开设,并非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的简单组合。语言作为知识的载体,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语言已经从一种工具变为一种思想,一种知识库。财税专业学生通过英语这个媒介,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阅读国外原版的书籍、论文和研究报告,可以掌握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拓展国际视野拥有世界人文情怀。

二、《国际税收》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无法较好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以及留学生培养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一)双语教学的质量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

双语教学要求双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有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教学能力。但当下制约双语教师的瓶颈是外语专业教师缺乏的是专业知识,专业教师缺乏的外语口头表达和思维。各高校教授《国际税收》双语教师虽然一般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并有一定英语基础,但这些教师绝大多数没有一年以上国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英语能力并不全面,阅读能力强而听说能力弱,对国际经济、西方社会的了解仅来自于媒体或有限的阅读,很难在教学中将《国际税收》中所依托的国际背景、所伴随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讲解透彻。同时,《国际税收》课程中有大量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案例,各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在实务部门、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经验或挂职经历,对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纸上谈兵,难以案例的来龙去脉讲解清楚。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质量。

(二)双语教学的效果受制于学生的专业基础和英语水平

学生作为双语教学的主体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国际税收》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需要学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从理论基础来看,《国际税收》需要有相关的先导课程,如财政学、税收学、外国税制、经济法等。学生掌握上述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税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现实情况来看,各高校针对财税本学生的教学效果可能因学生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无法保证,而对非本专业的如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学生开设,其效果更是无法保障。同时,该课程还要求学生熟悉相关术语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较强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英文理解和表达能力。但我国虽然一直重视英语教学,长期形成了注重读写能力,忽视听说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在接受英文的专业知识时困难重重。另外,因各地区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异很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课程设计凸显得相当困难。而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为他们阅读和理解的障碍,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极大地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内容受到教学资料的制约

双语教材是双语教学的核心教学资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相关《国际税收》的教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文版教材,这类教材自成体系,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教材,诸如葛惟喜、朱青、杨斌、方卫平等编著的各类《国际税收》教材,其编著的体系脉络相近,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较好地满足教学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但是该类教材尽管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英语标注,但毕竟是中文教材,难以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另一类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编写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较为零散,编排系统性不足,且价格昂贵,篇幅巨大,与我国开设的课程衔接不紧密,内容不一定与教学计划相符等缺点。从参考资料来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两个组织的网站都有丰富的国际税收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受学生阅读能力的限制,这些参考资料难以发挥预期的果效。

三、《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实践

上海金融学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除面向财税本专业之外,授课对象还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社会保障、会计学、国际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十多个专业的国内学生和海外留学生。三年多来,通过教学团队的努力和学生的积极配合,开展了以下创新实践。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

我校的《国际税收》教学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以“应用型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特色。以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托,《国际税收》课程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兼顾英文学习目标,使学生熟练掌握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了解国际税收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强化对第二语言的学习和实际运用,进而拓宽学生专业学习和交流的界面,同时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两种语言的学习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是对两种社会文化、语言、思维习惯差异的熟悉与了解。

(二)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设计上,《国际税收》突出“四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与前沿相结合、教师传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个体教学与团队合作相结合。为了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重点选择了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竞争四个项目,作为实践教学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如下流程设计,即课堂确定教学主题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小组讨论写出项目论文进行课堂交流小组修改并提交项目论文,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学方法上灵活运用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演示、专项研究、小组实践等。同时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应用,教学团队注重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制作了素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讲授型模式进行常规教学:播放课件创设情境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视频教学型模式: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视频引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学生网上浏览、分析其它相关案例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案例的遴选采取中外结合的办法,既有国外经典案例,又有中国国际税收实务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点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能力。而在进行专项研究时,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采用了主题探究型模式:确定研究主题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搜集网络资源网上协商研讨完成研究报告汇报研究成果师生评价总结。

(三)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和掌握相关知识,本课程选用了国内反响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时辅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结合使用。由于《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其研究领域既涉及到经济理论,又涉及到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实践,且该课程采用双语授课,目的是培养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针对实际教学需要,我们已着手英文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按照国内较为成熟的内容体系,采用全英文编写,既可以保证教材编写体系的完整,同时又可以保证英文教学的需要,且相较于购买原版教材,经济实用。我们已在近几年的教学中将部分在编教材内容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学生反响较好。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沿袭以往对基础理论的重视,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课程实务性较强的特点,增加案例教学,尤其对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教学团队正着手该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国外最新的文献资料,《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改革与创新探讨

申 燕 王 莹

(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1)

摘 要:《国际税收》课程实行双语教学很有必要。要提高《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编好英语配套教材;完善适应双语教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建设好从事双语教学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教学资源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32-03

《国际税收》是财税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上海金融学院近几年对该课程实施中英双语教学,取得一定经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我国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上海金融学院的双语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了《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设想。

一、《国际税收》实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今的时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亦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可见,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项广泛、深入而艰巨的任务[1]。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该项意见使得在我国大规模展开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可能和必需。《国际税收》因其产生背景的国际化、理论体系的国际化、规则案例的国际化而成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教育对外开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培养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为目标,其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学生跨境流动、教师学者跨境流动、学术思想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之间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双语教学因能贯穿于上述路径始终而成为一个有效的国际化载体。

对于上海而言,推动教育国际化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选择。《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上海国际化水平”[3]。这就尤其要通过加强双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培养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来理解。从个体的视角,是看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就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能不能在国门内外适应市场创造价值;而从学校来看,就是能不能构建一个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环境[4]。这就需要学校设计出符合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体系,《国际税收》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首选双语课程。

《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开设,并非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的简单组合。语言作为知识的载体,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语言已经从一种工具变为一种思想,一种知识库。财税专业学生通过英语这个媒介,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阅读国外原版的书籍、论文和研究报告,可以掌握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拓展国际视野拥有世界人文情怀。

二、《国际税收》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无法较好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以及留学生培养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一)双语教学的质量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

双语教学要求双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有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教学能力。但当下制约双语教师的瓶颈是外语专业教师缺乏的是专业知识,专业教师缺乏的外语口头表达和思维。各高校教授《国际税收》双语教师虽然一般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并有一定英语基础,但这些教师绝大多数没有一年以上国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英语能力并不全面,阅读能力强而听说能力弱,对国际经济、西方社会的了解仅来自于媒体或有限的阅读,很难在教学中将《国际税收》中所依托的国际背景、所伴随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讲解透彻。同时,《国际税收》课程中有大量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案例,各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在实务部门、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经验或挂职经历,对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纸上谈兵,难以案例的来龙去脉讲解清楚。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质量。

(二)双语教学的效果受制于学生的专业基础和英语水平

学生作为双语教学的主体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国际税收》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需要学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从理论基础来看,《国际税收》需要有相关的先导课程,如财政学、税收学、外国税制、经济法等。学生掌握上述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税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现实情况来看,各高校针对财税本学生的教学效果可能因学生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无法保证,而对非本专业的如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学生开设,其效果更是无法保障。同时,该课程还要求学生熟悉相关术语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较强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英文理解和表达能力。但我国虽然一直重视英语教学,长期形成了注重读写能力,忽视听说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在接受英文的专业知识时困难重重。另外,因各地区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异很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课程设计凸显得相当困难。而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为他们阅读和理解的障碍,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极大地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内容受到教学资料的制约

双语教材是双语教学的核心教学资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相关《国际税收》的教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文版教材,这类教材自成体系,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教材,诸如葛惟喜、朱青、杨斌、方卫平等编著的各类《国际税收》教材,其编著的体系脉络相近,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较好地满足教学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但是该类教材尽管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英语标注,但毕竟是中文教材,难以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另一类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编写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较为零散,编排系统性不足,且价格昂贵,篇幅巨大,与我国开设的课程衔接不紧密,内容不一定与教学计划相符等缺点。从参考资料来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两个组织的网站都有丰富的国际税收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受学生阅读能力的限制,这些参考资料难以发挥预期的果效。

三、《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实践

上海金融学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除面向财税本专业之外,授课对象还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社会保障、会计学、国际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十多个专业的国内学生和海外留学生。三年多来,通过教学团队的努力和学生的积极配合,开展了以下创新实践。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

我校的《国际税收》教学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以“应用型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特色。以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托,《国际税收》课程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兼顾英文学习目标,使学生熟练掌握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了解国际税收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强化对第二语言的学习和实际运用,进而拓宽学生专业学习和交流的界面,同时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两种语言的学习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是对两种社会文化、语言、思维习惯差异的熟悉与了解。

(二)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设计上,《国际税收》突出“四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与前沿相结合、教师传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个体教学与团队合作相结合。为了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重点选择了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竞争四个项目,作为实践教学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如下流程设计,即课堂确定教学主题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小组讨论写出项目论文进行课堂交流小组修改并提交项目论文,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学方法上灵活运用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演示、专项研究、小组实践等。同时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应用,教学团队注重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制作了素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讲授型模式进行常规教学:播放课件创设情境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视频教学型模式: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视频引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学生网上浏览、分析其它相关案例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案例的遴选采取中外结合的办法,既有国外经典案例,又有中国国际税收实务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点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能力。而在进行专项研究时,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采用了主题探究型模式:确定研究主题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搜集网络资源网上协商研讨完成研究报告汇报研究成果师生评价总结。

(三)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和掌握相关知识,本课程选用了国内反响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时辅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结合使用。由于《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其研究领域既涉及到经济理论,又涉及到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实践,且该课程采用双语授课,目的是培养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针对实际教学需要,我们已着手英文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按照国内较为成熟的内容体系,采用全英文编写,既可以保证教材编写体系的完整,同时又可以保证英文教学的需要,且相较于购买原版教材,经济实用。我们已在近几年的教学中将部分在编教材内容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学生反响较好。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沿袭以往对基础理论的重视,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课程实务性较强的特点,增加案例教学,尤其对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教学团队正着手该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国外最新的文献资料,保证学生可以了解到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收集视频素材以及动画素材等动态教学资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已经收集了包括各类避税地、各国海外逃税案以及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等相关内容的视频资料供教学使用。

(四)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推进考核方法的改革

虽然我校的《国际税收》课程的教学对象主要以国内学生为主,但还包括部分相关专业的留学生,而且随着来华外国留学生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了这门课程,而教学效果则直接关系到高校对于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因此建立一套可以全面考核双语教学的指标体系成为了当前保证双语教学质量的首要任务和制度保证,因此本课程正尝试在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采用对教、学和课堂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指标设计,合理地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从而达到全面客观的评价结果。

该课程在考核方式的选择上,采用多元评价,不再拘泥于期末考试,而是将平时的考核与期末成绩结合考虑,通过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布置作业、小组论文、随堂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及时对学生的平时学习状态进行评价。

此外,课程教研组还积极推进试题库的建设,正在筹建中的试题库包括中英文两种,通过分类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推进《国际税收》的课程建设,有效地实现对该学科课程知识点的分布、覆盖面的宽窄、难易程度的掌握和分数比例的合理搭配;而且规范了《国际税收》课程的考试工作,使试题符合统一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有益于引导学生认真、全面地学习课程内容,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外语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鉴于目前双语教师师资偏少、英语水平及运用能力仍然不高的现状,学校制定了全面的双语教师引进和培养计划。对于财税专业来说,目前正在努力引进高水平海外师资,并且通过聘请外教来加强国际化的师资力量。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现有师资中英语基础较好并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老师给予英语进修、国外短期学习、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专业和英语水平。为了激发双语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学校还建立起了相应的激励制度。如示范性双语教学(即全英文授课)的课时系数为2,普通双语教学(每堂课英语的授课比重在50%以上)的课时系数为1.5。我们则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模式,如对国际金融、国际商务、国际贸易的学生采用示范性双语教学,而对其他专业则为普通双语教学。

另外,鉴于应用型大学对“双师型”教师的渴求,学校出台了教师挂职锻炼的支持计划。《国际税收》实则也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为保证教学效果,我们已派出两位教师到税务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为期三月的挂职锻炼,并保持与上述单位与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使师资队伍保持实务的先进性。

参考文献:

\[1\]袁崇轶.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高等教育\[N\].光明日报(第5版),2001-12-6.

\[2\]课题组.扩大开放,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第2篇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其基本范畴与基本理论尚处在形成时期,关于国际税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体系与地位等等,学界尚未取得一致观点。我们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度,对国际税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评述与研究,以期能推动中国国际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形成与成熟。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税收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因此,探讨国际税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从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属于一国范围内的事,对于他国的人与事无权行使课税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投资、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使得税收关系也突破一国领域而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关于国际税收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大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国际税收是否包括涉外税收,在这一分歧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该观点严格区分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不论其涉及的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涉及的课税对象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是该国政府同其本国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应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排除在国际税收概念之外,即国际税收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第二个分歧是间接税是否应包在国际税收的概念之内,关于这一分歧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而不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除所得税和财产税外,还应当包括关税等间接税税种。

通过考察国际税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跨国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协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税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过税收协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3)对商品税的国际协调也是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4)国际税收协调最终是通过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国际税收的概念理应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不能脱离一国的涉外税收而单独存在,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

(二)学界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

理论界对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与上述国际税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对应的,即也存在两大分歧,而每种分歧中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关于国际税法是否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间接税,狭义说认为仅仅包括直接税,广义说认为涉外性质的关税等间接税也包括其中。

纵观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观点,主张纯粹狭义说的学者已经基本没有了,所谓纯粹狭义说,是指既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又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商品税法。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包括商品税法。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但所涉及的税收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商品税领域只要存在国际税收协调,同样属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2]

(三)界定国际税法概念的出发点

我们这里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学观点,认为国际税法既包括涉外税法也包括商品税法。之所以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国际税法学是研究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学科,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问题并推动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各国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离开了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同样,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也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领域也存在国际税收问题,一样需要解决。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主张把所有与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直接相关的法律都划入国际税法的领域。

(2)从部门法划分的观点出发,一般认为,国际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子部门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际税法也属于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而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其标准很不统一,学界也存在众多分歧,把这些分歧全部拿到国际税法领域中来看,一方面根本无法解决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际税法自身理论问题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在这一问题上暂时不争论,而是把这些问题留待国际税法发展的实践去解决。为了不束缚国际税法的发展,我们认为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更符合国际税法发展的自身利益。

(3)关于税法,我们一直主张把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3] 同样,我们也主张将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而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严格的、纯而又纯的部门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并不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最后解决的问题,即把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都研究清楚以后再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首先就给国际税法限定一个概念和范围。应当是概念符合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来限定实践的范围。

(四)国际税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税法的定义,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2)国际税法是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协调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和;[5] (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各国政府从本国的整体(综合)利益出发,为协调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商品)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6] (4)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7] (5)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

根据我们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能够体现出国际税法的两个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其次,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直接税,还包括间接税。上述定义有的没有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的没有体现商品税关系。因此,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应当是: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

(五)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很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11] 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

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这在于: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前者为逻辑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然而从关系的本质来看,尽管国家的涉外税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同时也是其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内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成了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本质特征。

二、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税法的性质,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关于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学界尚没有学者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性质是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直接相关的,国际税法的性质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渊源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研究国际税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事物的性质总是在一定的参照系中,在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研究国际税法的性质也要放在一定的参照系中。根据学界讨论法律规范性质所使用比较多的参照系,我们选取了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三个参照系,分别探讨国际税法在这三个参照系中的性质。

(一)公法兼私法性质

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后来广泛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12] 当时罗马法学家并没有对此问题予以系统阐述,只是企图把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与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区别。自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以私法为主,但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在当代,又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结合的趋势,即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应当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及划分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争论颇多,没有定论。[13] 纵观这些分类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利益论(目的论),认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2)主体论,认为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3)服从论(权力论),认为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14]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标准都不足以明确划分公法与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综合标准,即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5]

国际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学界尚没有学者讨论,[16] 我们认为这与学界对于国际税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只能是纯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法规范的综合领域,那么,国际税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质。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体现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纯粹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就转化为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内税法学界讨论的也比较少,但一般认为由于税法在主体上涉及到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在保护的利益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权利服从关系色彩。因此,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税法也体现出较多的私法色彩,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制度规范私化法等等。[18] 综上所述,广义国际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订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19]

关于国际税法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性质与学者对国际税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把国际税法严格界定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认为国际税法就是包含财政内容的国际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纯粹的国际法。如果认为国际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基本持后一种观点,即国际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国际法规范源于用以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协定;其国内法规范源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为实体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为程序法。[21]

关于国际税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只能采用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只包含冲突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既可以采用间接调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22] 目前,后一种观点为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通说,即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实体法规范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程序法规范是指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用以确定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将征税权划归某一方,而不象国际私法那样采用反致或转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两个类别。[23]

「注释

[1]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2]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3]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7]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8]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9]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而并不是强调最正确或最科学的国际税法定义,也不强调是唯一正确的定义,主张其他国际税法概念的学者,也有最适合于他们的定义。

[1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

[12]参见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严格来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但我们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并不仅仅包括国际法,而且包括国内法,因此,我们对于国际税法性质的讨论准用国内法的讨论模式,并把国际法在整体上归入公法,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法不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

[17]其实,国际法也有私法的性质,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凯尔森所言,国际法通常归入公法领域,但它几乎毫无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则,而自治的原则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8]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0]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2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经济国际税收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2000年1月27日,33个国家的领导人和1020位世界一流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会聚瑞士小城达沃斯,出席在那里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本次年会以“新开端,新思路(newbeginning,makediffer ence)”为主题,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以及由此推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令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研讨,再一次显示了网络化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网络经济时代的特征是企业成为“网上实体”,企业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制作销售方式和实施方式、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竞争的动态关系以及企业的财务处理模式等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网络空间的无国界特征,使得跨国贸易避开了海关的监督和检查,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则为商品和服务从有形转为无形提供了条件和途径。微观经济领域的这些变化,足以动摇与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宏观国际税收结构的基础,使基于以往经济结构和信息结构的传统国际税收理论和制度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各国都在努力进行着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创新,其结果是促使传统的国际税收理念发生了若干具有根本性的变化。

一、税基的可移动性与税收收入国际分享机制的建立

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主要判定依据是纳税人在一国有无住所,其中对居民自然人的界定是以永久性住所和居留达一定时限的居所为标准,对居民公司的界定也是依据“住所”原理,以成立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或者经营地、供应地为标准。

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跨国经营动摇了“住所”的基础概念。因为网上交易不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现,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也无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于本国的交易进行征税的基础。网上交易的高度流动性和隐匿性,严重阻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性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更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显然,网络经济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第一大冲击就是动摇了各国的税基,使税基具有了高度的可移动性。各国政府如若继续固守传统的税收管辖属地原则,沿着传统征税思路,不惜代价地跟踪纳税人行迹,以达到保住原有税基、维持原有税收模式的企图显然是无法实现的。现在,一些网络经济的先发国家如美国、oecd成员国等,凭借自己的先发优势,力求在新一轮国际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上占据主动,对网络贸易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比0票的全票通过因特网免税法案(简称itfa),决定对网上交易实行三年免税。同年10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命令,把该法案上升为法律,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美国还制定了若干网上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课税须保持中性,不致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2)课税应简单、透明、易于执行;(3)尽量减少繁杂的帐簿记载要求;(4)能够运用于美国及其国际伙伴;(5)产品及劳务如经因特网传送者,应予以豁免关税。这些原则体现了美国的全球经济战略,对于推动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扩大其在这一领域的优势,进一步增强美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与美欧等网络贸易的净出口国相比,其他国家的网络贸易尚不发达或正在起步,他们属于网络贸易的净进口国。美国等国家对网上贸易的免税举措,实际上是在借大多数国家面对网络贸易对本国税收管辖权的冲击束手无策之机,极力扩张自己在网上的地盘,先发制人。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网络经济将会使全球的财富以更快的速度向少数国家手中集中,从而进一步拉大富国与贫国之间的收入差距。出席今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的1000多位世界知名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中有50%对此表示认同。

有鉴于此,必须建立与税基的可移动性相适应的国际税收新理念,即建立税收收入的国际分享机制。随着网络贸易的不断普及,世界各国应协力探索网上贸易相关国依据交易收益的最终流向和流量分享税收收入的可行方法,协商制定税收分享的计算公式,以便在贯彻税收中性、不伤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各国政府能够充分享有自身的税收权利,切实保障本国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国在国际税收范围内的平等地位。二、税收凭证基础的削弱与国际税收信息系统的建立

长期以来,税收一直是以会计信息系统的核算、帐簿记录、凭证等作为征管、稽查的基础的,然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却呈现出无纸化特征。其一,税收征管、稽查所需的原始纸制凭证,如帐簿、发票等均不复存在,被数字化信息储存和处理介质所取代。其二,向计算机输入的数据与计算机输出的数据之间越来越缺少一一对应关系。在一些内部联网系统中,采用联机数据输入技术,输入数据时并不产生和留下原始凭证;在另一些系统中,由于采用实时文件更新技术,各原始数据在输入计算机后,立即就加以处理,数据文件随时都在更新,其打印结果极可能有滞后性。其三,保留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凭证可被轻易地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痕迹。会计信息的这种根本性变化,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征税无所依循,审计失去基础。

与此同时,在网络经济的无纸化贸易中,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简称em)的应用也为货币资金的逃税开辟了新的途径。电子货币是一种被数字化、电子化了的可转换货币,其类似于现金货币,交易成本低廉,可以迅速转移,且不易被监督。从税收的角度看,电子货币应用的普及极有可能对税收的稽征与核算产生重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导致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网上无纸贸易的发展,还使税务登记制度受到挑战。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体系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依此控制纳税户数和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监督。税务登记制度还规定了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的详细要求,以便保证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而在网络经济下,这些规定都变得毫无意义。网上公司的各种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发生,随时结束,或随时转变,其经营活动呈现出一种即时性或随意性,这就使得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在实施对网上实体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方面无计可施。

面对网络经济对税收凭证基础的侵蚀,各国政府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沿着维持原有税收征管制度不变的思路,设法建立以国别为单位的更加严密的税收实时监控系统,运用更为先进的电子化手段,跟踪随意性极强的网上潜在纳税人的经营的全过程。在建立这样一种高技术支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监控系统的前提下,制定适合网络贸易特点的纳税人登记制度、会计核算凭证保留制度和电子货币流通记录凭证留查制度,使得纳税人在确信无空可钻的情况下采取纳税依从的态度,主动保留并适时提供所有凭证资料,以使税收征管制度得以正常运行。事实上,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几乎是很难实现的,因为这样做无论是对作为征税主体的各国政府而言,还是对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而言,其实施成本都太高了。这样高额的税收征纳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会使网络化给全球经济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大打折扣。

另一种选择是改变思路,探讨建立全新的网络时代国际税收信息系统,即“在国际税收会计标准的方法方面谋求国际一致性———实行会计公司的全球化”。这一理念的重要创新意义在于,它全面提升了税收计算依据的信息源层次,使得汇集和传递税收相关信息的领域大大拓宽,时速明显提高。这既可以对网上跨国经营企业的构成税基的交易额和所得额提供国际一致的度量依据,也可以为各国税务当局提供税务审计合作与协调的基础。随着网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建立这样一种信息体系的要求势必愈来愈迫切,其最终出现将为时不远。

三、世界税基的形成与国际税收组织的建立

网络经济时代到来之前,国际税收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处理各国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对流动于国际间的资本和个人的所得进行重复征税方面的问题,在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化已使整个世界的经济活动日益呈现多层面的相互交织过程。在急速扩张的跨国交易中,国别概念已经日渐淡出,几乎每个国家的税收都紧随其贸易跨出了国门,与其他国家的税收交汇于一处,从而形成了税基的“世界性”,并由此构成了远远大于以往国际税收范围的新的国际税收范围。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即构建一种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更具一体化特征的国际税收制度新框架。

在这一新的制度框架中,处于基础层面的,应该是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的国际税收信息系统。它应当采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对与网上交易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经济实体)的涉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实时跟踪、汇总和处理,在网上公开,为各国提供税收的基础性信息服务。

建立在这一信息系统基础之上的,应该是若干由各国税务专家和税务官员组成的专题性政策研究与咨询机构,其任务是关注网络经济条件下税种结构、税率制定、税基流动、税收分配以及国际间税收利益协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现状、趋势和问题,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与改革方案,供各国政府讨论、协商,以便各国据以做出自己的调整。

位于这一新制度框架最上层的,应当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税收领域的国际组织,我们姑且称之为“国际税收组织”。同类国际组织中已为人们所普遍熟悉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其成功运作经验完全可以成为国际税收组织的参照系。实际上,建立国际税收组织的建议早在十年前就被现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员维托·坦兹先生提出,近年来他又再次重申这一观点,并具体归纳出国际税收组织所应具有的八项职能(详见:bulletinforinternationalfiscaldocumentation1998,8 9)。与此同时,我国国内的一些专业人士的同类呼声也时常出现于各类专业期刊的文章当中。这足以说明,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相应的国际税收世界性组织,以协调国际税收领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已成为国内外税收界人士的共识。

网络经济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冲击,势必会影响到我国。以上论及的国际税收新理念,是在网络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生成的,我国要在国际税收新制度的规则制定过程中拥有发言权,最根本的是要尽快地发展网上贸易,在新一轮国际经济增长进程中尽量争取主动。正如日前召开的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科技教育界代表们所呼吁的那样,对于网络时代,错过一段时间可以原谅,最可怕的是错过一个时代!只有我国经济跟上了网络时代的步伐,税收方面的国家权利和利益才能获得根本的保障,才能削弱发达国家的冲击,才能在国际税收的新格局中拥有与我国地位相称的位置。

参考文献

1 黄京华:《电子商务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

2 维托·坦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的影响》(王逸译),《税收译丛》,1999年1期。

3 陈卫东:《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税务》,1999年10期。

4 安德鲁·c李:《最后的新领域———对电子商务应怎样征税》(罗宁、杜毅辉译),《税收译丛》,1999年5期。

5 雷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和挑战》,《税务研究》,1999年11期。

6 朱炎生:《论网络经济中的国际税收问题》,《涉外税务》,2000年2期。

7 胡浩:《oecd渥太华会议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讨论》,《涉外税务》,1998年8期。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绿色税收 可持续发展 税收制度

如何使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这个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受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之一的税收自然被用到了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上,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统称为环保税收,或被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文章对“绿色税收”以及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析。

1 “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及其内涵

自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环境外部性理论后,西方经济学家、环境管理学家对绿色税制理论的的研究已有80余年,形成了一些经典性理论。我国环境税收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提出“绿色税收”概念是近几年的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来自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通过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文件,把发展与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响亮地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付诸全球行动。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之一,绿色税收被引入到许多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所谓“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是绿色理论。绿色理论是对绿色文明和文化的研究和总结,虽然目前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但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理论的研究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2 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在世界环保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环保立法、环保投资等等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协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方面,我国环境政策、环境税收措施仍然滞后,尚未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起到其应有的抑制作用。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量取胜、低价竞争,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彻底改变。由于环境成本在经济活动中往往被忽略不计,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出现了盲目开发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的开展使环境更加恶化。近年来,我国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我国石油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农田土壤质量普遍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引进外资中,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与速度,不注意或较少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一些地方把吸引外资作为解决资金不足和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不顾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有些地方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在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上,也缺乏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明确限制,甚至对其中一些行业还有所鼓励,致使一些省市至今还在大力发展皮革、印染、化工、塑料等领域的合资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疏漏。二是生态环境补偿费。目前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真正体现,其征收的标准只是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三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单一的浓度超标收费;排污收费的种类不全;对超标排放者征收超标排污费,与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规定不协调。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不包含或较少包含环境成本,因而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内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部分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也屡屡遭到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被征收进口附加税。环境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我国的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原优势产品的质与量也将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控制污染及生态破坏,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其影响将会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3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关系

3.1 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3.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是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三是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二是开征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3)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一是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二是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应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以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三是刺激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的税收支出。近几十年来,各国政府运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对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所谓合格资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可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

参考文献

1 曲如晓.国际环保大趋势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思考[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1)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第5篇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

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常设机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及相关主体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在电子商务中,人们往往通过网站、服务器、远程通讯设备直接进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26]而对于这类基础设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利益加以判断和确定。如美国、日本等技术出口强国就持否定态度,不主张由所得来源地征税,而一些技术进口国则坚决主张将这类设施视为常设机构,以保证自己拥有优先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分歧的存在使得传统的管辖权理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税收纠纷自然难以避免。

住所是判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标[27]但是,跨国网络经营却动摇了传统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国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内国的活动通常不需要设立住所,因而很难对其行使管辖权。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点办理机构的设立登记,而地点本身是变动不居的,因而传统的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总机构所在地等确定居民的标准同样难以把握,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尖锐。

2.关于征税对象的发展

信息社会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征税对象的范围,同时也会使商品与服务的区别日趋模糊,从而增加征税的难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电脑软件改变传统的书籍、磁带或光盘的形式,而在数字化后直接通过网络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易于传输复制的特性更使征税机关很难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性质。一项所得究竟属于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还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对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无疑是一种冲击。

3.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网络贸易“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电子账簿、凭证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物化”的纸制凭证基础,难度急剧增加。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交易越来越隐秘,大大超出了现时征税机关的稽核能力。其次,网络的发展为厂商之间及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严重削弱商业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税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对税收征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最后,由于无法对一些无形的凭证贴花,因而很难对这些凭证采用贴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税,甚至应否对“无纸化”的交易凭证征收印花税都有人表示怀疑。

4.网络贸易征税问题

对于网络贸易应否征税,如何征税,这是当前争论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欧盟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主张不开征新税(如比特税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税种,对现行征税范围加以扩大。美国历来坚持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强调对网络贸易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主张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与因特网有关的商务活动广泛免税,特别是对网络贸易给予免税。我国学者对网络贸易的征税问题基本上持赞同意见,这里既有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更有国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网络贸易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一种数据化的交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行为的本质,征税理所应当。况且,如果对一般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征税,而对网络贸易免税,这明显是对传统贸易的税收歧视。从后者来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优势不强,如果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放弃对网络贸易征税,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利益。为此,有的学者特别强调,我国对网络贸易征税应兼顾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不分贸易的具体形式,一视同仁地征税;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至于阻碍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反对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坚持属地管辖权原则优先,居民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必须有效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29]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法挑战的著述非常多,对国外的各种学理和官方观点都有所了解,对税法面临的问题也深有体会,但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出应对之策的较少,特别是对中国在信息技术和产业落后、急需发展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如何确立电子商务课税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方案研究不足。

(四)国际避税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避税与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两大主题。对于国

际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学者们在大的方面也无明显分歧。但从理论界的论争中我们看到,人们对国际避税的概念,特别是国际避税是否合法还很难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国际避税概念的内涵上不确定,对国际反避税的方法、手段等就难以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尽管避税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税法,但它实际上是违反税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税法所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学者对转让定价这种重要的避税手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介绍,并认为我国在完善转让定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对无形资产交易单独实行税法规制;(2)应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引入新的“利润分割法”;(3)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事后调整,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方面;(4)由于我国境内非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同样还要注意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30]学者们倾向于通过划清其与国际逃税、国际节税的界限,实现对国际避税概念的准确定性。如有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用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与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际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3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应承担之纳税义务的行为。”[3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租税规避,依其适法性可分为合法节税行为、非违法之避税行为和违法之逃税行为,三种行为都属于避税,但法律性质不同。[33]

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了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为人利用经济往来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滥用法律事实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虚名,经济成果的享用归属于他人,是一种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税规避行为。转让定价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应能负担原则,但却是对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的维护。故出于对国家法安定性和预测可能性的肯定,应确认转让定价在“实然”意义上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规定的避税行为,但通过立法机关对税法的不断完善,将实现对其“应然”意义上为非法逃税行为的定位。[34]

我们认为,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或者是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差别,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质可分为合法避税与违法避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国际税收筹划,后者是指国际逃税,反国际避税实际上就是反国际逃税。而反国际逃税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对策税制、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三位一体的综合运用。[35]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涉外征纳关系。

[2]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3]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6]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7]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8]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9]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一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0]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11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12]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页。

[13]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4]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5]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16]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7]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8]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文。

[20]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风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

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21]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4]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5]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涉外税务》2000年第6、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恰:《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6]指导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7]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年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29]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0]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1]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32]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33]参见陈贵端:《国际租税规避与立法管制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页。

相关期刊更多

水产养殖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