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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

0.前言

跟随科学的进展脚步的进一步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速度的增快,党和国家对水土保持工程愈来愈重视,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不同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国务院前总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增强十分的重视,他认为这是对经济结构的调理、转变经济递增的方法,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下寻求发展。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的条件之一就是水土保持方案,在对经济发展方向上做不调节,在按照方式上进行转变,这些活动发挥出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当下,审批方案在各级部门单位占据重要的行政职能,所以对方案技术审评工作的规范化要求越来越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对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做到保障,成立行政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保障系统是保证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条件。

1.对策和建议

1.1管理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宣传相关的工作要逐步的加强力度,使用多样的宣传方式来成立建设单位,以及社会各阶层对方案评审工作的了解。在多媒体渠道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制定一些专项的报道,将水土保持方案宣传工作加入到审评和现场活动中,真实的呈现方案评审的现状,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坚守水土保持方案的原则,并对这方面表现优秀的建设单位给用足够的宣传。

必须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业人士的举荐和社会认可,要覆盖广泛和专业熟练是对专家的标准,而且是必须达到。成立技术评审专家内部的交流学习会,可以使专家知识量随时随地的吸收新的知识,进而可以保持知识水平的新鲜性,将评审技术和质量加以提升,保证整体评审团队质量。对专家也要加以考核,使得专家团队可以保持较高的活力和素质,将不合格的专家清退出去。对进行过转借资格证书或是变卖方案编制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做严惩,对进行转借的证书要吊销资格,对转包编制任务要马上勒令停止。对可以有资格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更要做好培训和管理,对负责的工作要定时的考核以便及时的清除。

对组织审查会议的人员要对参审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提前审查,对技术性错误和编制深度都不符合标准的提前剔除。与会人员必须是参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其中还有方案的编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编制人,其中项目负责人要做一定的汇报,审查专家对水土保持、技术、工程管理等环节都清楚了解。对问题方案或是不符合规定的方案要限批,甚至是缓批或不批。

1.2提高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站在水土保持方面来讲,探讨主体工程设计的合格性和制衡原因,尤其是工程的选址、施工组织和工艺、料场选址等,都要有相关的水土保持分析建议和提议,并且需要和主体单位做交流和整改。

在实行所有的方案的时候都会有不可预测的事情出现,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中囊括水土保持工程,必须要依照相关设计变更管理条例来做,在对整体布局和投资变更很小的情况下,在最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时候可以让设计、监理、业主之间来明确下来,但是主题工程的规模和位置等因素出现了比较大的改动就要有相应的水土保持变动方案,并且是需要原来的部门加以审查和批准。

当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状况是相关单位要依据各种生产建设项目来展开水土保持方案探究、水土流失状况的探究,以及水土保持判断等工作。

工程建设生产水土流失发生现象最为严重的阶段是施工期间,对于这样的境况最重要的方式是临时防护。所以在对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要对临时防护措施格外的重视。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引发水土流失的防护举措和路径就是要增强管理意见实行临时防护措施。但是这种防护措施保持的时间不长,往往在工程结束后就没有了,在实际中虽然可以迅速的发挥作用,但是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在设计的时候还要考虑时间的可操作性,将临时防护做到拥有较高的时效性、长久性和实际耐用性。

2.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工作来说其实是一种比较繁琐的工程项目,这其中还需要对其做宣传,专家团队也要可以在第一时间来更新和管理,对资质证书要做到严格的控制,在进行审查会议的时候要求做到管理的规范化,与此同时方案报告书是在科学上建立起来的,它是经过主体制约因素、后续设计、实验研究、实行水保责任落实等环节。可以对这些进行做审批的主要部门要始终牢记廉洁从政,对自身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要时刻进行强化,在保证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的同时,一直将开发建设项目不同水土保持评审工作的发展速度保持在平稳上升阶段。 [科]

【参考文献】

[1]姜德文.强化和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J].中国水土保持,2013(6):1-3.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尚有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占县域总面积的%,而且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水土保持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推动全县水土保持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把好审批关。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改、扩)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发改、经贸、环保、国土、规划、水利、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部门不予供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把好监督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进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各相关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三)把好验收关。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的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环保、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把好监督和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保质保量建成。

对从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从根本上扭转水土保持工作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家治理多方破坏的被动局面。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城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自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千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范文第4篇

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到海宁就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9月22日至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杭州举行。会议通过《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初审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审查批准杭州市报批的1件法规;批准了2013年省级财政决算;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会议还听取和审议有关财政决算、审计工作的报告和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就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分别听取和审议省公检法司有关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此开展了专题询问。

10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主持会议,程渭山、袁荣祥、冯明、王永昌、厉志海等出席会议。

10月27日至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了反间谍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和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还通过了有关任免案。会议还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分别审议了“两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建成覆盖从水土到肥药全方位监测、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安全保障网络,并将放心农产品发展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办事处)、部门的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 程 明

拱墅区:“集体评议”建议办理

近日,为有效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在米市巷街道试点开展区人大代表“集体评议”建议办理工作。

据了解,评议采取查、看、听、评的方式进行。查,即调查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的有关痕迹、资料;看,即实地察看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实际成效;听,即听取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和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评,即组织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结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评议会上,被评议的3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就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作了汇报,评议调查小组则通报了查看情况,10位区人大代表也作了评议发言。最后,与会人大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宣布了评议结果。 韩 松

青田:一纸建议换回一方净水

在瓯江右岸最大支流下游的青田县大弈坑村附近, 5家涉污阀门企业的违法建筑已被拆除,3家生猪养殖场也已明确了搬迁时间表,周边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将更有保障。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细则范文第5篇

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房地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推动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参照物业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担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