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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范文第1篇

6月20日,来自广东省环保厅的消息称,该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广东将在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全面试行环境污染责任险,首先将在环境风险较高的五大行业开展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企业投保设置了多个级别,最低保障额将达100万元。《意见》还提出,广东省每年将抽取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建立理赔专项准备金,由省保监局监管,单独建账,滚存使用。

《意见》中所指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即绿色保险。在欧美国家,绿色保险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这一新险种步入中国,与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背景不无关联。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多属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治理成本巨大,往往是“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已无法支撑。为此,“引入商业保险治理环境污染、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的思路开始进入决策者视野。

早在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试点。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要求,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在当年内争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区试点企业力争2010年年底前全面投保。

全国首例绿色保险理赔案也发生在湖南。2008年7月,株洲一家生产农药的化工企业在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投保4.08万元。当年9月,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120多户村民找企业索赔。事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确定损失与责任,依据相关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10天内约50多万元的赔偿款支付到位。

对于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怪现状,绿色保险看似一条可行之道,但在湖南,却是步履艰难。从2008年启动试点到2011年10月,参保企业仅为393家,仅为同期启动试点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企业的1/10。分析人士认为,绿色保险的非强制性,缺乏相关的激励政策等,致使企业参保动力不足。

绿色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绿色保险 风险社会化

绿色保险是将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的创新型险种。在各国因应用的领域不同名称上也有所差别,美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英国被称为环境损害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尽管名称不同,但本质无区别,本文把绿色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与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十报告把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发展可再生能源、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等一系列事项统一为“生态文明”的概念,“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提法也首次出现在报告中。从十四大报告“加强环境保护”短短一句话,到十报告专门成为一个独立部分,国家对环保相关领域的重视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加强绿色保险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迫切性——环境污染及其后果越来越严重

目前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少则四、五百起,多则上千起,环境污染的后果严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见表1),仅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但由于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环境行政赔偿案件得到解决的十分有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数额巨大(见表2),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出资,排污费收入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间接经济损失巨大,面对高风险的环境状态和环境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发展绿色保险是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绿色保险的实践

1.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

2006年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指导各地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我国绿色保险的主要实践

1991年10月,大连开始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至1994年10月,累计投保企业15家,保费累计220万元。四年间,保险公司只有一次赔偿,金额为12. 5万元,赔付率为5. 7%。沈阳市从1993年9月—1995年9月开展该项保险业务,累计共有1家企业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95万元,在三年保险期间,该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率为零。长春市于1992年6月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有1家企业投保,保险费为0.5万元,在保险期内,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第二年发生了环境事故,但由于未续保,故没能获得经济补偿。吉林市从1995年10月起,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但到1996年上半年还无企业投保,此后进入停滞期。

2005年美亚保险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是国内第一家推出此类险种的保险公司。2007年华泰保险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大连和沈阳等一些城市也先后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状况并不乐观。

2008年以来,江苏省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市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2009年3月,上海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设想将上海化学工业区、黄浦江水域注册船舶和危险品码头、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及放射源相关单位等列入承保范围。

2012年浙江嘉兴制定了扶持绿色保险的政府支持政策,对参保的企业给与一定的保费补助,并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参保企业的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不出险的参保企业续保给与保费优惠。

二、我国绿色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保险推出的时间短,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成熟

环境责任风险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导致风险识别能力弱,进而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隐患,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绿色保险涉及的行业及其广泛、技术非常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较高

由于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此外,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缺失

欧美绿色保险发达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20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绿色保险的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的规定。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缺少投保积极性

绿色保险是通过众多的企业参保形成的保险基金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问题,但目前我国企业参保少,绿色保险规模还很小,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摊都比较困难。污染企业无足够的动力投保绿色保险。环保总局的调研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投保国内绿色保险还存在着疑问,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五)政府支持缺乏

由于绿色保险赔付金额巨大,承保范围又窄,经营管理方式又不是很成熟,导致此类保险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政府的扶持对绿色保险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另外,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理论上讲它的开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等行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大部分是要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的,这种按保费收入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成为绿色保险发展的障碍。

三、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几点设想

针对我国绿色保险实践中的问题,应从制度体系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加强绿色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增加绿色保险方面的条款;其次要尽快出台与绿色保险相关的实施细则;再次要抓制定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名录,指导绿色保险产品的研发。

(二)实施“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目前,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通常是以制定名录的方式实现强制管理,这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如美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制度。但是鉴于我国绿色保险处于开展初期,不宜采取过激的做法,因此,目前宜采用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我国保监会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名录。在承保目录中,对于那些不可逆的或虽可逆但破坏性影响长远的污染风险,应明确规定其必须参加绿色保险;对于可逆的且破坏性影响短暂但污染损失严重的污染风险,也应规定必须参加;可逆的、破坏性影响短暂、污染损失不大且有污染处理措施保障的污染风险,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引导机制

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以及税收和贸易等政策与绿色保险的相关政策各自独立,还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难以发挥对污染企业参加绿色保险的引导作用。如把参加绿色保险作为污染企业贷款额度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等的前提条件,将会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四)政府应多方面加大对绿色保险的支持

为促进绿色保险的稳步发展,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机构,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我国绿色保险的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首先,对于积极开展绿色保险服务的保险企业,要在税收优惠、规费、政府服务、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以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办绿色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其次,对于参保企业,可以在保费方面提供一定的补贴,此外,对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允许其进行税收抵扣,以此鼓励更多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保。

(五)设立环境污染风险补偿基金

为解决污染损害超过保险赔偿上限且投保人无力赔付的问题,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例如,印度,其不但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而且从法律上对基金用途、基金的介入时间、基金的来源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是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在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绿色保险巨灾损失补偿基金势在必行,其资金来源应为污染企业出大头,政府从排污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

[1]冯庆水.加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11(05).

[2]任辉.循环经济与我国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J].保险与金融,2010(08).

[3]游春.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海南金融,2009(03).

[4]严湘桃.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究[J].保险研究, 2009(10).

[5]周云涛.我国绿色保险停滞的经济学研究[J].经济研究,2010(05).

[6]吴晓敬.发展绿色保险实现保险转型[J].理论研究,2011(07).

[7]何燕.绿色保险实施中的障碍与对策[J].环境经济,2010(10).

绿色保险范文第3篇

一、云南省绿色保险基本情况

狭义上的绿色保险主要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广义上的绿色保险应该包括与应对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促?M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以及绿色的保险发展方式。据此,本文讨论的绿色保险主要包括分散农林领域生产风险的农业保险(含林木保险)、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和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

(一)农业保险

云南是高原农业大省,烟叶、茶叶、花卉、咖啡、核桃等作物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一,甘蔗、蔬菜、马铃薯产量居全国前列。云南山地面积超过90%,地理气候复杂,农业生产面临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云南省农业保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以来,云南农业保险保持较好较快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农业保险业务年均增速达49.97%,农业保险深度从0.19%上升至0.35%,农险保险金额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从14.70%上升至51.28%,高于全国水平19个百分点,累计支付赔款27.72亿元,352.45万户次农户直接受益。2017年全省种养两业保险在单位保费和农户自缴保费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保额覆盖物化成本,平均保额上调了15.62%,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的保额同比提高72.12%、76.36%,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险保额物化成本覆盖率在临近省份处于较高水平。2017年农业保险为全省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了1280.35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赔款支出7.93亿元,157.99万户次农户受益,农险产品发展到40个,全省农险保费规模全国第15位、西部第5位。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已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投保企业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 “十二五”期间,云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095.19万元,累计为企业提供6.03亿元的风险保障,资金发大效应明显。2015年9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58号),标志着云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一轮试点工作拉开帷幕。2016年6月,云南保监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订印发了《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云环通〔2016〕105号)。方案确定了首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家企业名单,设置了赔偿限额在100万至3000万间的多档保额,企业可依据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自主选择,同时,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在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价的基础上,以事故防控为核心,建立风险评估系统、投保系统、政府查询系统“三位一体”的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网络服务平台,为参保企业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目前,省环保厅已完成承保公司招标工作,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三)野生动物肇事责任险

云南保险业紧贴“森林云南”建设需求,在全国率先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和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有效减轻了政府救助压力,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森林云南”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2010年,云南保险业在全国率先推出森林火灾保险试点,2012年实现全省3.66亿亩森林全覆盖,为森林防火提供风险管理和灾后经济补偿,有力支持灾后补植造林。自2010年试点森林火灾保险以来,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采取开展培训、入户宣导、提供防火设备等方式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2010~2015年,累计支付防灾防损费8850万元,召开培训宣导会1000余次,有力支持了森林防火工作,提高了林农防火意识。2010年以来,全省森林火灾次数逐年减少,火灾理赔案件从高峰期的近500件减少至2015年的100余件,2015年云南森林卫星监测热点处于历史最低水平,森林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期间,森林火灾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7325亿元,支付保险赔款1.10亿元,为灾后补植造林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直接支持全省累计完成造林3634万亩,推动实现了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三增长。2016年,森林火灾保险保费收入9685.59万元,赔款支出5495.61万元。

为有效缓解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肇事的矛盾,2010年保险业全国首创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实现野生动物肇事由政府补偿转向保险赔偿,减轻了政府补偿压力、提高了补偿标准和补偿时效。开展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后,野生动物肇事损失赔偿由原先单一的政府赔偿转变为商业保险赔付的模式,探索出保险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新途径。一是大大减轻了政府救灾压力。“十二五”期间,保险公司累计提供风险保障5.36亿元,支付野生动物肇事赔款1.39亿元,8.34万余农户从中直接获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放大3倍多,大大地减轻了政府财政补偿的压力。2016年该险种提供风险保障2.18亿元,支付赔款3297.79万元,2.2万户次农户受益。二是受灾群众赔偿金额大幅度提高。保险介入后,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每死亡1人从过去的补偿3万至5万元,提高到购买保险后的20万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财产损失案件则由过去20%~30%的补偿提高到购买保险后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三是通过分析赔案数据,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新的解决途径。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野生动物肇事类型及事发位置的统计数据,林业部门有针对性的建立动物保护区或种植玉米等粮食作物缓冲区,有效减少了野生动物肇事损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险配套制度不完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受制于历史发展因素,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企业多集中在与化学品相关的企业、易发生环境污染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各类重工业生产企业中,这些行业的公司企业又多是国有企业,在污染发生时,常常出现“靠政府买单”的现象。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不强,对于绿色保险认识存在缺陷的问题导致了企业只追求自身的发展而忽略了环境保护,很少有企业能够通过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和进行技术革新来减少环境风险。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企业对保险知之甚少,不了解如何运用保险工具防范化解风险,加上当前宏观经济持续下行,各银行开始收紧放贷,企业资金紧张、经营困难,投保积极性下降。由于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事故之后的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认定难度,无法合理地给予赔偿。绿色保险往往涉及面较广,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错综复杂,对于相关责任的认定和评估就需要极强的专业人才进行专业的评估,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并不充足,没有丰富的人才储备,那么在事故发生之后就无法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事故责任无法准确认定,保险赔偿无法合理实施。

(二)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不足

1.覆盖面不高。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0大重点农业产业中,还有花卉、核桃、食用菌等3个产业没有保险保障,一些地方特色产业如茶叶、中药材等保险试点范围较小。列入中央财政补贴保费范围的15类农业保险,云南还有育肥猪、马铃薯等2个险种未开办。同时,现有保险品种的覆盖面不高,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的承保面积约4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保障程度不高。2017年,我省农业保险保额虽大幅提高,并覆盖了直接物化成本,但随着物价持续上涨、新型农业主体的不断涌现,农险保障程度已不能满足农户在保价格、保产量、保收入的风险管理需求。

(三)绿色保险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不足

1.产品供给不足。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与小规模、分散性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相比,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设施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投入、生产工具、人身保障等方面有更高的保险需求,而目前融资增信的贷款保证保险、涉农财产+人身保险发展较慢,范围较小,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等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保险产品还未开办。

2.服务能力跟不上。目前,云南保险机构县区覆盖率100%、乡镇覆盖率87.4%,但云南山地占比高,道路交通设施滞后,加之少数民族较多,保险机构的自身力量难以及时完成保费收取、承保理赔资料收集和查勘定损等工作,需要依靠村委会、基层农林部门协助,客观上导致保险理赔周期特别是种植业理赔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因委托关系中利益诉求不一致,存在服务和管控不到位的风险。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实行严格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达国家对企业损害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十分明确和严格,建立了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倒逼企业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和化解环境风险。当前,我国应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企业损害生态环境的成本。二是注重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发达国家的政府普遍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予以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如支持成立专门化的保险公司、牵头制定保险单、监督执行情况等。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二)发挥政府引导,提供政策支持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绿色保险的认识仍然不足,绿色保险正处于起步的阶段。为营造良好的绿色保险发展环境,各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增加对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试点期间希望能够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企业投保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借助财政保费补贴的杠杆效用,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促使企业积极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污染事故造成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减轻各级政府开展后续污染治理工作的经济压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云南的青山绿水,推动我省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绿色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保险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环境;运作模式;条款设定

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同时,由于在环境风险认识和管理上的相对滞后,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计,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嘉兴作为长三角地区的地理中心城市,随着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推进,一批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已然兴起。但是,传统产业中占较大比重的化工业、造纸业、电镀业等都属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行业,嘉兴相当多的企业存在一定环境风险。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针对环境事故的处理、赔偿和保障等机制尚不完善,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事故责任方往往将污染清理和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和政府,从而出现“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如何采取综合手段,加强环境事故防范和责任保障,已成为当前嘉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保险,被称作是“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具有分散风险于社会之功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由此应运而生。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如何在嘉兴有效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

一、嘉兴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社会环境分析

1 政府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2007年1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绿色保险制度建设。《意见》以来,许多地方环保和保监部门以及保险行业积极行动起来,各地结合控制污染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等省市的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首个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事件圆满完成,绿色保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在地方大胆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先后于2008年11月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2010年3月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邀请试点省市环保、保监部门以及各主要保险公司代表参会,总结了一些地区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对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达成共识。这都为嘉兴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

2 国家政策明确支持,开展工作依据较充分

目前,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自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建立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定物体和水方面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而国家环保总局、保监会于2007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进一步为各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阐明了意义、明确了原则和目标,并提出了工作指导意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又了第一号令,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附录”公布于世,这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系统的资料,为保险公司在承保和核保中提供了详尽而又可靠的法律依据,也为以后出险的勘查和理赔奠定了基础。国家诸多政策的支持,为嘉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

3 企业有转移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市场潜力较大

在目前嘉兴产业布局中,生物医药、化工业、造纸业、电镀业等都是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仅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为例,至2009年为止,全市共有各类规上化工企业约260家,全年工业总产值为275.29亿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的大型化工企业有5家,全年工业总产值共计90.33亿元;1-10亿元的有33家,全年工业总产值共计97.51亿元。2009年,卫星化工事件便是警示。可见,企业在工业化生产中,各种环境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就有转嫁环境风险的潜在需求。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完善、风险转嫁市场机制的形成,以及企业对环境风险意识的提高,这种潜在需求便会成为有效的市场需求,这为开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嘉兴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运作模式

1 确立以需求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推行思路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既缺乏完善的环境责任法体系和配套技术支撑体系,市场各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准备,因此,现阶段在嘉兴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机还不成熟。其次,除了海运、危险品道路运输等个别领域外,我国对其他一些重要的环境风险领域尚缺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因此,现阶段在重要环境风险领域全面开展强制保险制度时机还不完全成熟。同时,鉴于嘉兴市环境风险企业较多、环境事故责任保障机制欠缺的现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现实需求。因此,嘉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原则,选择重大环境风险行业和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对该险种的开发应力争做到符合市场需求,通过和政府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深入接触,和拟投保企业的多次深入沟通,逐步完善,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尺度,允许增加相应附加条款作适当补充。同时作为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推行归根到底是为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服务的,在市场运作以外政府推动同样义不容辞。相应职能部门应在组织上、政策上予以支持。

2 建立科学合理运作模式

在试点初期,根据嘉兴的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应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诚意的保险公司来牵头运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在进一步推广期,可将该险种以共保体方式运作。具体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下,以一家保险公司牵头,联合2―3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按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这样既可避免恶性竞争,又可有效分散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应紧密依靠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来推动此险种的发展。

3 强化承保风险管理工作

在试点初期,保险公司和政府环保等职能部门应联合加强

承保风险的管控,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承保前后过程中。

承保前,保险公司一要密切和环保部门合作,取得投保企业相关信息,特别是那些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状况。开展风险评估,建立企业档案。二是建立和实施严密规范的核保制度。根据采集的企业风险情况,确定各项风险调节因子和费率;对于高污染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实地风险查看。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敦促投保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样非常重要。首先要分门别类建好企业档案。其次要对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分类管理。对重点企业的设备装置、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等都要有所了解。三是聘请相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并通知企业改进。

三、嘉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设定的原则

按照保险行业传统“可保性”原理的要求,保险对象有一个理想模型,即风险行为之间彼此独立、损失明确、在一定的合理运营期内损失是可预期和可控制的。这类标的是保险公司最愿意承保的。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复杂性、渐进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常导致污染责任难以界定、损失不可估计,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性”原理。为了规避这些不确定因素,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产品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设计出合理、可行的条款。下面主要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 保险责任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意外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溢出,造成承保区域内(指保险地址内及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地址地区,以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为准)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且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清污费用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保险地址以外的承保区域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③核反应、核爆炸、核污染、核子辐射和光电、噪音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④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⑤自然灾害;

⑥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赁、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财产的损失,包括作业货物、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渗漏、污染损失及相关费用;

③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

④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

⑤任何间接损失;

⑥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3)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

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其中,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