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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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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医疗卫生服务政策范文第1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045)

内容提要:源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多重特殊性,我国长期以来对其采取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增值税扩围的推进必然会对这种优势产生影响,利用改革契机对其进行合理的税制设计有助于推进医改进程。本文在从理论上分析医疗卫生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在医疗卫生行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尝试利用投入产出数据验证这一判断,测算了增值税扩围给医疗卫生行业带来的税负变化,以及实行不同增值税率时的实际税负。结果表明,改征增值税确实能够大幅降低医疗卫生行业的税负水平。最后,文章提出了医疗卫生行业增值税设计的建议。

关键词 :医疗卫生营改增税负变化投入产出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15)06-0057-07

一、引言

作为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服务产业,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的改革和调整在各国发展和转型中都极具标志性。在我国,除了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外,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也使医疗卫生行业的改革表现出更为突出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一方面,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逐渐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和集体所有制保护中走出来,不得不开始谨慎面对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竞争。另一方面,整个社会正处于深刻的改革进程中,来自于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变革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政策选择,在其内部形成了各类利益群体错综复杂的局面,推行改革必须通盘考虑,具备长远视野。也正是受这些问题的牵绊,我国的医疗改革自2009年启动以来进展缓慢,公立医院改革迟迟未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举步维艰,药价虚高问题未得到有效缓解,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就当前局势看,单靠卫生体系自身完成医改使命比较困难,需要借助外力的推动来实现。

在具备调节功能的各类工具中,财税体制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的特点,财税政策能够藉由政府部门的收支活动渗透到所有的个人、家庭和企业,体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在各项改革中一直担任着重要角色。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加速推进,各行业都将面临深刻的蜕变,医疗卫生行业也不例外。利用财税改革契机,以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变革推进医改进程,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依托以上背景,本文尝试从营改增的角度切人,考察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政策选择问题。在分析医疗卫生行业税制设计的理论基础后,文章分析并评价了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税收政策的变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了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利用投入产出表对不同政策效果的模拟为相关结论提供了实证依据。最后,文章提出了在医疗卫生部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二、卫生行业税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卫生服务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已经出现的各类疾病进行治疗,使人体恢复健康的临床医疗服务;另一类是提升人群整体健康水平、改善公共卫生环境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监督、传染病免疫和检测、健康教育、水质检测等。后一类服务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有限的非竞争性,将其纳入准公共产品范畴,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是无可争议的。对于前一类服务,就其经济性质而言,具有私人性,但由于医疗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若任由私人市场供应,势必会造成供给不足,必须要求政府介入。

其一,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正如Arrow(1963)所指出的,医疗市场中存在着“医患信息不对等”问题,相对于医生来讲,病人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无法判断医疗质量的好坏以及与价格是否相符,必须面对不确定的治疗结果,若医疗机构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就会藉此对病人收取高价格,实际上却提供低质量的服务,导致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契约失效。这种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其二,医疗服务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对外部性的讨论开始只局限于一些传染性疾病的防疫(Lees,D.S.,1962),这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讨论后来逐渐扩展到了基本医疗服务(M.V.Pauly,1970),甚至只有小规模人群购买的卫生保健服务。这是由于,人们对急救、住院服务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人们能从他人得到适切的治疗从而获得健康这件事中获得极大的心理效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需要有公共补助。

其三,卫生服务供给的水平和质量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人力资本是推动社会物质和文化发展的根本,而身体素质是人力资本极为重要的衡量要素。如果因病致贫在一社会中成为普遍现象,将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更难以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对于这样对社会发展有基础性作用的服务,政府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医疗卫生资源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达到最优配置,需要由政府介入。但根据Rose-Ackerman(1996)的主张,政府在直接提供公共财政支持的商品时,很难同时满足各方的特殊偏好。如果交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可以更大程度上符合人民的偏好及期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做的是通过税收减免或直接进行补贴,刺激供给,满足社会需求(周其仁,2007;张军民,2008)。

三、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选择

(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变迁

正是出于对医疗卫生行业特殊性的考虑,我国一直对其采取比较特殊的税收政策并经历了几次较大调整。

1950年,中央财经委发出《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规定公私立医院诊所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免缴工商业税①。1955年,《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扩大了受惠面,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扩展至门诊部、卫生院、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而且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的三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此阶段,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都是免工商统一税的。

1994年我国进行税收体制改革,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代替了工商统一税,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营业税的应税对象②。虽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改变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税收处理方式,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依然能够享受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乃至之前的工商统一税都有较大差异,医疗卫生行业的外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好在增值税征收初期征收范围较窄,对医疗卫生行业税负的影响较小。

引来最大争议的一次变动是2000年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开始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分类文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采用不同的营业税政策,并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价格是否符合政府指导价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这一未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先期试点的政策,遭到来自各方的反对声音。

在2009年新医改后,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政策再一次转回到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内。即在现行制度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均免缴营业税。

(二)对医疗卫生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

依托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税收政策经历了统一免缴工商统一税到统一免缴营业税,到分类征收营业税,再到统一免缴营业税的转变过程。在最初,对医疗卫生服务统一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有其可取之处。但是,随着增值税扩围试点的展开,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由(1+6)行业增加为(1+7)行业,并于2014年8月1日在全国铺开,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范围正在迅速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患者还是对政府来讲,对医疗卫生行业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都具有明显的负面作用。

对医疗机构来讲,在购买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时,要缴纳销售方隐含在价格里的增值税销项税,成为医疗卫生机构的进项税,但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对其进行抵扣,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机构当成医疗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了本应该由患者承担的税负。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的价值是在医疗行为中持续实现的,对医院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医疗器械转移价值的再次征税,即便营业税在实际征缴中已经予以免除。如此看来,增值税的扩围使得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大打折扣。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医疗卫生机构为购买中间投入而支付的进项税会增加医疗服务成本,进而表现为价格的一部分,实现向消费者的转嫁。卫生机构转嫁税收成本的能力取决于医疗服务的供求弹性。在医疗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卫生资源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供需矛盾紧张的问题非常显著,供给方定价在多数情况下还难以避免,患者不得不接受税收成本转嫁。

对于政府来讲,一方面,将卫生机构隔离于增值税之外,无法在全社会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在增值税广泛扩围的背景下,对卫生行业的特殊政策显得尤为不合时宜。另一方面,政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基本服务中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承担大部分筹资责任,如此看来,政府才是医疗服务的最终支付者。在医院将增值税税负通过医药价格转嫁于患者的情况下,这部分税款实际上是由政府来负担的,出现了政府向政府“缴税”的问题,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

(三)医疗卫生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有诸多必要性。

首先,从增值税的概念上说,只要是生产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的是以医疗卫生服务为生产对象的生产活动,这一行为本就该包括在增值税的税基当中。

其次,从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的角度看,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和要求。我们针对增值税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的目的是尽可能扩大增值税税基,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性障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调整经济结构。若对包括卫生行业在内的部分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税基的极大侵蚀,不利于总体的减税效果,直接违背了改革的本意。

再次,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看,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能避免对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实现对卫生部门减轻税负,实现对医疗卫生部门发展的扶持,还能恢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中性作用,矫正由于中间投入代价过高而导致的卫生部门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行为,减少低效率的生产扩张,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最后,从各国的实践经验看一些主要国家也都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内,同时采取了较为特殊的税收政策,借公共财政之力扶持其发展。欧盟对医疗卫生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采取豁免的处理方式①;加拿大征收增值税并对部分服务免税,但对免税交易采用的是退还进项税的方法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实行的是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只允许极少数的豁免,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体系③。因此,从实践层面来看,对医疗卫生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是完全可行的。

四、对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税收政策的效果模拟

为了验证以上基本判断,本部分利用全国卫生行业投入产出数据,对不同税收政策的效果进行模拟,为有关结论提供证据。模拟过程分成以下两个情景进行。

(一)情景1:现有制度下增值税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影响

在这种情景下,医疗卫生行业继续实行营业税免缴政策。基于2007年全国135部门投入产出数据可以看出(见表1),医疗卫生行业的产出结构中,整个增加值的比例是33.1%。这其中,我们通常认为可能会占绝大比重的劳动者报酬只占22%,资本报酬率更小,仅占9 9%(固定资本折旧与营业盈余的和)。中间投入的贡献达到66.9%,作为目前涉及面最广的税种,增值税的扩围将会对这部分投入中的相关行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到卫生部门的成本。

为了更具体地展现增值税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影响,我们尝试将这一影响量化。扩围后,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承担有关行业中间投入的增值税销项税,体现为卫生行业的中间投入成本变化。为了与营改增之前形成对比,我们假设这些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也能实现税负的完全向下转嫁。那么,相关行业中原营业税税额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即为卫生行业税负的变化额。

如果用2007年的数据来描述这一政策效果,从表2中可以发现,试点行业占整个中间投入的比例为4.26%。其中,投入相对较多的行业为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1 78%)、商务服务业(1.18%)。营改增的持续推进不仅没有减轻卫生行业的负担,反而使其承受的“隐形税负”增加了91074.78万元,占原来税负的1.1%。

(二)情景2:医疗卫生行业改征增值税的效果模拟

在这种情境下,假设医疗卫生行业也进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能够进入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链条。我们通过投入产出表看医疗卫生行业税收负担的变动情况。

表3反映出的是卫生行业的各类中间投入的分布及销项税额,加总后得到总额为9072052万元。这部分税负直接隐藏在价格里面,成为卫生行业必须要承担的隐形税负。

在表4中,我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税率假设,并将各种假设下的税负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税负相对比,观察税负变化情况。我们依据增值税的现行税率,规定了5个税率。其中,在0%和6%的税率下,实际税负为负值。8.46%为税负由负转正的临界值,这表明,如果征收的税率小于此值,医疗卫生业实际上会通过改征增值税得到税收补贴。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当税率达到17%时,新税制下的增值税额会与现税制下的税负基本持平。

可以看出,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只要使其税率保持在现行税率范围内,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负担就会得到大幅降低。

五、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由于公共卫生服务的准公共品性质,以及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的特殊性,再加上医疗卫生服务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我国虽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对医疗卫生服务业采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随着整体税制的变革,增值税的开征、转型和持续扩围,导致医疗服务业的税收优势逐渐丧失,反而承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税负。我们的测算也显示,增值税扩围后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但不会缩减,反而将增加1.1%。相反,如果改征增值税,当税率在8.46%以下时,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税负为负值,只有征收17%0以上的税率时,才会与当前的税收水平持平。现有的税收制度的确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这一方面不利于医疗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和技术提升。另一方面,对医疗服务的刚性需求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将过高的成本负担向消费者转移,这是医患关系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政府向政府缴税的问题难以避免。在如此多的问题束缚下,我国对医疗卫生体系展开的改革难以取得实效。只有以财税改革为抓手和动力,才能改变新医改处处被动的局面,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基于这些考虑,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首先,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用增值税完全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度,让医疗卫生机构成为增值税征收的一个环节,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中间投入增值税的应抵尽抵,使税制进一步统一。这能够减轻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理顺其与上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关系,从而能够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运作模式。

其次,在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实行差别化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享受财政补贴、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基础性医疗卫生服务,可以采取较低税率,或者适用零税率,用这样的税收优惠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服务,保持此类服务的公益性,这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定价提供的服务,按照服务类行业的增值税率正税,以此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对医疗卫生部门的发展也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医疗卫生服务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村医疗卫生; 公共财政; 政策建议

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建设,是我国全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内容。发改委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目标是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具有较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正是一个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此时,仅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利。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财政作为支持政府行使其职能的主要手段,需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反思当前公共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支持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公共财政如何在农村医疗卫生领域更公平、更有效率地发挥其作用十分必要。

一、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环境下,常常存在公共产品、外部性和信息失灵等市场失灵的情况。公共财政的基本出发点是“市场失灵”的现实,其理论核心是“公共产品”理论,其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确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和活动空间。从公共财政来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以市场失灵为存在前提和范围的,即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范围和领域,政府不必介入,而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领域,才是政府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

公共财政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如果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干预、调控和其他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等无形产品都看作是政府部门提供、生产的“公共产品”,那么“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理论实质上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同一问题的。卫生领域正是存在市场缺陷,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主要表现在卫生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市场的缺陷以及卫生服务的外部性。许多卫生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是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同时,对卫生领域的投入能提高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不致于让部分人因为贫穷而不能享受基本的健康权,是公共财政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的要求。

二、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财政体制的变迁,1980年后我国的卫生体制也由计划经济医疗卫生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医疗卫生体制过渡。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下,政府将医疗卫生等众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推向了市场,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而最为重要的因素是政府公共财政的卫生筹资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农村医疗卫生方面问题尤为突出。

(一)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规模分析

卫生总费用是一定时期内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事业方面支出的总和,反映了一个国家医疗卫生的总体水平,由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卫生支出构成。这三者间构成比例的不断变化反映了各方在医疗卫生支出方面责任分摊的变化。而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则是衡量一国卫生投入的总体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整体对卫生领域投入的高低。表1反映了1980年以后我国卫生总费用的构成变化。从表1中可以看出,体制转型以来,我国卫生总费用支出数量急剧增长,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由1980年的143.23亿元,增长到2006年9843.3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3.15%上升到2007年的4.52%。但是,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不低于5%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要求,而发达国家如英国为8%、德国为11%、美国则超过了15%。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卫生投入在总量上严重不足。而且,从卫生总费用的构成看,不难发现,政府的卫生预算支出比重由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0年的最低点15.5%,再到2007年的20.3%;个人的卫生支出在1980年仅是21.2%,而到2001年却高达60%,之后逐步下降到2007年的45.2%。可见,体制转型以来,卫生总费用虽在快速增长,但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比例基本是逐年下降,个人的卫生支出比例不断增长,表明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责任在减少,而个人的卫生责任却越来越大。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各国的实践来看,都是很不合理的。一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会不断增长,政府的卫生支出也应不断提高。

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卫生费用构成时,发现问题更为严重。由图1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的比例在逐年下降,由1991年的12.54%下降到2002年的6.23%,而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由1991年的80.73%上升到2002年的89.11%,12年间上涨了8.38个百分点,年均上涨0.7个百分点;而同期农村卫生费用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的比重一直低于40%。可见,占我国总人数70%以上的农村人口享受到的公共财政卫生支出是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医疗卫生费用要自己承担,加之农村收入低、医疗价格不断上涨,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大量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二)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结构问题

1.政府间医疗卫生支出不均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的种类很多,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等,依据产品的竞争性、排他性和外部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属于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提供财政支持是财政的责任。通常,外部性越强的公共产品应由高端政府负责投入,地区内、外部性弱的公共产品由低端政府负责投入。我国政府间卫生投入责任划分,纵向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医疗卫生支出十分不均衡;横向上,各省级政府之间卫生投入差异性明显。以2006年数据为例,国家财政卫生总支出为1 320.2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支出1 296亿元,占国家卫生总支出的98.16%,中央财政支出24.23①亿元,仅占不到2%,这与体制转型以来,我国政府在卫生领域形成的分级管理、分级投入,本级财政只负责本级卫生机构,农村地区形成了以县为主的卫生财政投入体制等卫生政策相关。这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上的差异,加之分税制下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缺乏,造成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投入的严重不足。而且在这种以地方政府负责筹资的医疗卫生政策下,由于各省市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能力上的差异,进而导致各省市在卫生领域财政投入水平的差异明显。横向上,在现行卫生投入责任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下,因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差异,导致各省市人均卫生投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各省之间人均卫生经费差异比较大,以2007年为例,人均卫生经费财政投入,北京为728.43元,而湖南仅有93.15元,是北京的八分之一,这种巨大的差异在其他年份同样存在,且差异更大。可见,以地方政府负责卫生筹资的政策加剧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省市之间在卫生服务上的不公平性。2.城乡间卫生支出不均衡。在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卫生投入结构在城乡间呈现非均衡性,加剧了城乡间卫生服务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卫生总费用城乡分配不均衡以及政府卫生事业费分配的城乡不公平。以2004年为例,58.2%的农村人口卫生支出只占卫生总费用的34.9%,而41.8%的城镇人口卫生支出却占卫生总费用的65.1%。农村人均卫生经费只有301.6元,而城市卫生经费为1261.9元②,是农村人均费用的4倍多,如果考虑收入水平的话,农村人口的医疗卫生费用负担相对城市人口将更大。虽然随着城市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占据了城市的部分卫生资源,但短期内城乡间卫生总费用构成的非均衡性难以扭转。这种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加剧了卫生服务获得的不公平性。财政用于卫生的投入,更加侧重于城市,城乡间卫生资源分配很不公平。

(三)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效率分析

我国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总量本来就偏少,而且这些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入农村医疗卫生领域并未产生较优的效率,主要体现在:政府农村医疗卫生投入资金缺乏科学的运作机制。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投入资金运用效果缺乏科学的考核、监测指标体系,缺乏资金运用效果的信息机制和改善资金运用的决策机制,造成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支出资金的不足与浪费并存,农村卫生发展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房屋设备的更新、轻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重一次性投入、轻经常性维护,使农村稀缺的卫生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健康效益,政府有限的资金用于养人,而不能用于改善服务。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由于技术、服务和管理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不适应农村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服务质量下降,服务能力萎缩,大部分面临着生存危机,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卫生发展和农民健康目标的实现。

三、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费用的公共财政支持

要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目标,要求医疗卫生事业的目标应走向全民健康保障,目前只面向部分人的医疗保障体制不仅违背了公平性原则,而且成本很高。加强对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的公共医疗卫生投资不仅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也是最具有效率的。因此,加大财政农村公疗卫生支出的比例,增加公共医疗卫生支出规模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支出应主要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负担,但由中央政府决策支出将使得社会福利水平更高。因为中央政府考虑了每个决策对全国的影响而不仅仅是某个地区的影响,把所有的外部性都内部化了,再加上地方政府税收权力和财政收入的限制,难以支付公共卫生系统的建设,所以中央政府能够提供最优的公共卫生支出。除此而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农村卫生投入应纳入政府的总体预算,以防止地方在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上的随意变化和压缩,保证基本医疗和保防工作的正常经费。

(二)建立农村医疗卫生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农村医疗卫生公共投入不足的一个因素就是地方财政的困难,而地方财政尤其县乡财政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分税制,尤其是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不彻底造成的。因此,要在分税制的框架下,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使三者达到一个合理的配置,尤其要尽快把省以下的财政体制推进真正的分税制的轨道。但在各地方分税制体制的设计中,在合理配置财权之后,必须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以确保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的财力与其事权大体相一致。这是因为在我国,基层政府担负着直接向70%的居民提供大部分公共服务的任务,但由于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尤其是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缺口十分巨大,根本不能保证向本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依靠县、乡镇政府的力量建设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业,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实现各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均等化,要加强中央政府向农村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对农村医疗卫生的专项转移制度,通过加大农村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控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基层政府对医疗卫生转移支付资金的滥用和压缩。但是,由于中央专项拨款一般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这样恰恰给发达地区提供了便利,而对贫困地区来说,专项拨款越多,反而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对此,中央财政可以根据政策目标和某些特殊的因素,给予一些地区以非对称性专项拨款,比如对于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建设,每年可从中央财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非对称性专项拨款的形式予以扶持,使那里的农村居民尽早享受到一般标准的医疗卫生服务和达到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三)转变公共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补贴方式

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的卫生投入主要集中在服务供给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服务的需求方(农民)补贴很少。这种补贴机制是适应传统时期农村普遍缺医的现实情况而建立起来的。而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已经解决,主要的困扰是没钱看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政府原有的补贴模式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除对少数医疗机构缺乏的偏远地区,政府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外,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尽量交给市场来调节,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价格。政府转而补贴服务需求方,支持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民购买医疗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四)改进农村卫生服务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提高产出效率

公共卫生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在农村公共卫生领域负有责任,但并非一定要由政府来直接组织生产经营。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采取政府包办农村卫生机构的方式直接生产和组织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证明,这种政府直接提供农村公共卫生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要求,其弊端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监督机构缺乏,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经营者的自得不到真正落实;人员负担过重;缺乏竞争意识导致的低效率等。

若将财政支持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政府负责公共产品的提供,但并不需要完全由政府自身生产,政府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将公共服务交由市场上其他主体生产,政府向外包者购买这些服务,再提供给居民。对于生产公共服务的主体,只要其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较少的支出生产出更好的服务,就可以获得来自政府的购买支持,而不论生产机构的性质。具体到我国的卫生领域,现有研究倾向于依据市场规则,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外包出去,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服务。允许提供方获得正常的私人利益,引进竞争机制,按照市场原则为广大农民提供价廉质优的公共卫生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保障,同时,改革传统的财政卫生资金使用方式,从主要对供给方提供财政支持向供需双方提供财政资金调整,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赵郁馨,杜乐勋,等.农村卫生投入与费用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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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向云,杜元钰,金志训.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现状分析及改进思路[J].宏观经济管理,2004(11).

医疗卫生服务政策范文第3篇

一、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要求。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1.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7部门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新卫农卫发〔2006〕1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的要求,严格遵循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深入调研,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编制。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3.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其中,从年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将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提高门诊报销的比例。同时,提高参合农牧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2.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1.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政策精神,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基层工作特殊津贴制度,切实提高县以下卫生人员的待遇。

2.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落实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的地、县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合理安排。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由自治区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收费标准,并制定实施细则。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有条件地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落实补偿责任。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就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一)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继续执行乡村医生补助500元/人/月,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补助800元/人/月标准。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服务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其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三)各地要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的门诊服务纳入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在岗培训,定期选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至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和责任制度。各地要把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尽快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承担起相关职责,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抓好落实。

医疗卫生服务政策范文第4篇

一、长汀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

全县有乡镇卫生院1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其中中心卫生院3家。编制床位624张,实际开放床位593张。编制人员652人,实际在编人员506人,聘用卫技人员190人,总在岗人员696人,其中公共卫生人员109人(含兼职),占15.6%。2011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51.10万人次,医改后三年平均增长23.65%;住院人次1.85万人次,医改后三年平均增长37%;业务收入5516.95万元,医改后三年平均增长37.9%;全县住院病人流向比例为乡级47.2%、县级37.5%、县外15.3%,基本实际“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二、长汀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抓手,强化基层卫生服务对居民健康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长汀县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居民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特别是重点加强60岁以上老人、0~6岁儿童、孕产妇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重点人群的管理,进一步发现筛查慢性病患者,建立诊断、治疗、随访和健康教育“一条龙”的服务模式,从而有效地激活医疗需求。长汀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到“四个常态化”。一是政策宣传常态化,让广大居民知道免费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主动接受健康服务的自觉性;二是服务培训常态化,重点培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公共卫生科科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卫生单位培训专业服务团队,按专业、病种进行适宜技术推广,适时在有特色的乡镇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三是健康管理常态化,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重点人群跟踪随访、慢性病管理等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作为主动服务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各项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健康教育常态化,全县建立健全“县乡村一条龙”的健康教育网络,2011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488期、村级3496期,开展咨询活动242场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乡镇393场次、村4384场次,实现了诊前、诊中、诊后和乡、村、户健康教育全覆盖。

(二)充分发挥新农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1.开展门诊统筹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比提高到30%,次均补偿提高至15元/人;取消封顶线;同时,将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提高到90%,规定特殊门诊补偿比县级只报50%,乡级可报100%。

2.改革新农合特殊门诊补偿管理办法。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持续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病人的急剧增多,新农合基金的支出压力增大,同时又要解决好这些特殊人群的长期治疗、服务问题。长汀县将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与门诊统筹补偿“打通”,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长期使用认为经济、有效的药品中筛选出高血压常用药7种、糖尿病常用药5种,新农合给予100%报销,其它药品纳入门诊统筹。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性精神病、先天性无丙种球蛋白症等六个病种与住院补偿“打通”:即这些病人不需住院,门诊也可享受住院补偿。通过上述措施,不仅方便了群众,减轻了病人的就医经济负担,而且也减轻了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压力,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

3.下放特殊门诊的确诊权。建立新农合特殊门诊确诊医师准入、培训、退出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和执业医师5年以上的医生进行全员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特殊门诊确诊权。改变了由原来的只有县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才有确诊权的做法,方便了群众就医;同时也调动了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欢迎。

4.启动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在部分卫生院启动诊次总额预付制,实行门诊和特殊门诊的总门诊人次和次均费用的总包干,补偿方案与医改任务中提高门诊人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管理应完成的指标挂钩,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院的管理能力,规范了诊疗行为,提高了服务水平。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

1.积极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重新核编,编制数由原来的411人核定为652人,增加241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25人增加至50人;完成18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首次设立岗位数652人;2009-2011年共招聘大中专毕业生208人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完成竞聘上岗聘用工作,清退临聘人员42人;强化培训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和招聘工作,2009-2011年送上级医院进修165人,接受全科医师培训47人,招聘专升本临床医师15人,同时,建立持续有效的上级医院对基层的帮扶机制。

2.建立保障有力、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县1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其差价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补偿政策,总体原则是:“政府主导,财政保障与市场元素相结合”。目前,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药品零差率销售差价补助等均由县财政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经济核算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在推行“双考核、双挂钩”制度的同时,引入市场经济的激励元素,建立“双核算”制度,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推行“院科二级核算”或“院、科、个人三级核算”的基础上,加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综合管理、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度评价为主要考核内容。也就是说,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基层机构对各科室或个人实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经济核算挂钩。在制订方案时,保证基层卫技人员工资不降低,对实行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给予保留,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建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医疗收入超收部分提取20%和经常性收支结余超过核定额度提取50%作为奖励性基金,由县卫生局统一调控分配使用。县卫生局以“做大规模,做强基层,规模上,待遇上”为绩效考核原则,在保增长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绩效工资改革,实行基层机构的人、财、物由县卫生局统一调配,增加调剂空间,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绩效运行机制,使职工形成了“岗位靠竞争、管理靠能力、工作靠勤奋、收入靠实绩”的意识。实践证明:职工积极性未减,机构活力更强。

(五)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1.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卫生经费全部投入业务用房建设,将卫生院产儿科、预防接种门诊、保健科、急诊科、注射室(含输液室)等标准化建设一并列入规划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效率,注意做到“四快”,即快报、快批、快动、快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实力得到增强,业务用房面积达5.2万平方米,比医改前增长60.24%,固定资产(含设备)价值4265.77万元,比医改前增长56.4%。

2.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投资300余万元,以“创新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加强监管,方便群众”为宗旨,建立新农合即时结报平台、医院管理数字化平台、县级妇幼卫生信息数字化平台、预防接种和传染病报告数字化平台等“四大信息平台”。目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按省、市安排,有序纳入全省健康信息平台。

三、启示

长汀县通过三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实力得到明显增强,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都得到同步提高;全县住院病人47.2%留在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缓解了县及县以上医院的住院病人收治压力,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长汀的改革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1.用足用好用活新农合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支持基层卫生健康可持续发展。长汀县注重新农合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一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向农民提供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病人。二是对筛查出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人直接纳入新农合特殊门诊,需住院的及时收治。三是积极开展门诊统筹补偿、特殊门诊补偿及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及试点,在实施中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政策。这些措施不仅方便了群众,而且减轻了病人负担,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量及业务收入。

医疗卫生服务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支出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8-0044-05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民生视角构建安徽实施民生工程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研究》(2009sk143)。

一、楔 子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今后3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可及性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明显缓解;突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设核心价值取向。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所导致的各地区明显的财力差距,基本上依赖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医疗卫生事业呈现较大水平的差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因而急需政府政策扶持、社会关注,更需要国家公共财政制度和财力的保障。

二、当前我国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约束条件

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在不损失效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标准,尽可能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向需求主体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多方面内容。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呈现城市与农村之间各异、城市之间各异、农村之间各异的非均等化、非均衡化状态。这些影响因素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的地区间财力差异明显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其财力基础较为雄厚,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因此相对健全和完善。进一步看,在财政支出水平较高的省份其医疗卫生支出规模较大,财力保障水平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医疗卫生费用同等条件下整体不足。这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支撑的各地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方面出现出不同的态势,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说明:“占比”指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平均”指全国平均水平,尾数经过四舍五入处理。

数据来源: 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本表数据为预算执行数。

表1的数据说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其财政收入、支出规模较大,其医疗卫生支出总额较大,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整体上比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较高。以首都周围的五省市为例,北京市的财政支出总额是明显高于其他省市,所有它的医疗卫生支出总额也高于其他地区,其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投入方面也会超过其他周围的省份。就全国范围来看,全国31个省市区的平均医疗卫生支出为415,359.04万元,能超过此平均数的省份全国只有12个,即是说其他19省份的医疗卫生支出并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这19个省份中除了个别省市(天津和重庆,排除原因为区域面积较小或人口基数较少)之外,绝大多数省份总体经济实力或者财政支出水平与之前的12省份有明显差距。就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上看,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无疑是最高的,而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样的事实造就了东部沿海省市的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都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医疗卫生支出水平也基本上与此保持一致;西部大多数省份的经济实力和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处于全国的下游水平,因此其医疗卫生支出规模也较大多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由此可见,从横向看,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所导致的各省财力差异使得各地在安排医疗卫生支出项目上差距明显,这将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上出现不均衡;从纵向上看,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欠缺,我们不可能找出各地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具体数据,所以我们只能根据横向统计数据来推测纵向差距,即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且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使我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支出呈现纵向差别。两者的同时存在必然使各地的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水平、质量高低不等――直接引致了我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均等化状态。

(二)居民收入差距明显的既存事实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个体的生产、消费和收入水平。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这种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也呈现一种较大水平差异的非均衡状态,突出表现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扩大。

通过比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我们可以看出:从改革开放至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4倍,而同期农村居民增长26倍;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7∶1,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差距开始拉大,2000年的比值为2.78∶1,与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明显的差距;但在2006年,该数字变为3.27∶1。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不但在基数方面而且在增速方面都有相当差距,二者的差距类似于“剪刀口”的形态发展。城镇居民可能在一般情况下能支付或承担医疗卫生支出,但农村居民的境况却未必与他们保持一致。在2003年,我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2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943.3元,而当年平均一次住院成本为2,236元,一次住院成本高于年均消费支出但小于人均收入,说明当期农村居民还能承受住院负担。但到2006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一次住院成本分别为3,587.0、2,829.0和4,668.9元。即是说,如果发生住院事项,农村居民的全年可支配收入将不能支付一次住院费用!农村居民实则有“应住院,但不敢住院”的嫌疑。因此,农村居民在享受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上还有所欠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也因此凸现。这实际上收入差距明显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

(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引致的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引致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是我们经济发展水平横向比较的结果,从纵向上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则是我国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原因。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医疗卫生服务也出现了分化:城镇的优势医疗卫生资源处于“集约化”状态――集中在地理位置较好、经济较发达的城镇,而农村地区则呈现“空心化”状态――医疗人才流失严重、医疗卫生服务相对较差,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集约化”和“空心化”也实际上成为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的表现特征。对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的分析渠道可以通过比较城乡卫生费用和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来实现。就城乡卫生费用而言,2000年可以是一条分界线:之前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卫生费用差距不明显,但之后两者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2000年,城市卫生费用是农村卫生费用的1.33倍;到2006年,这个数字变为 2.01,具体数据见表3。城乡卫生费用差距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城乡在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质量、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差距逐渐显现出来,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越发明显。城镇对优势医疗卫生资源的集约程度越来越高,相比较而言,农村的空心化也就越严重。城乡这种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也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显性化。尽管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度效应的影响,我国城乡人均卫生费用在2003年之后的差距也基本上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改变,但这也改变不了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状态得不到根本改善的态势。

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凸显的另一个分析方法就是对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进行比较分析。表4的数据表明:从医疗保健支出占消费性支持的比例来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没有十分明显的差别;但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这个角度看,城镇居民在这方面的支出远远超过农村居民,前者是后者的3.33倍。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差距使得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时所能承担服务成本能力大小各异。

限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事实、居民收入差距明显以及城乡二元医疗卫生结构等方面的事实原因,我国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面临着诸多限制性条件。这亟需公共财政的支持,也亟待政府职能的归位,让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回归其本身的“公益性”。

三、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理由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也是它区别其他一切非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非竞争性”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相匹配,国家、社会、个人都能接受的成本低、效果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普通居民在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既不会影响也不能阻止他人消费此项服务,蕴含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将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视为公共产品是不容置疑的,符合经济学原理。将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视为公共产品说明公共财政在保障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方面有可能和需要,并不能说明公共财政就必然要承担这部分支出责任。众所周知,不管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是公共提供还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都应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两个理论问题:一是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效益并不能从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投资中得到直接体现,相反其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却能充分体现出来;二是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投资规模较大、收益不明确,个人投资的预期收益不明确。因此,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私人投资的目的性不明确、收益不能保障,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假设条件。所以,我国的公共财政在这项公共产品成本支出上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据此可以说明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必要性存在。

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等医患矛盾,我国曾一度对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放权、让利、搞活,实行鼓励创收和自我发展的政策,以增加医疗服务供给。虽然尤其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政府投入不足、医药费用迅速上涨的负面效应,尤其是前者。如我国卫生总费用和财政支出总额分别由1980年的143.2亿元和1,122.09亿元增至2006年的9,843.3亿元和40,422.73亿元,增长了68倍和36倍;同期政府和社会投入比例由78.8%下降到50.7%,个人支出则由21.2%增加到49.3%。财政支出的大幅度增长按照社会发展规律会使社会性支出也因此而增长,但事实却相反,这说明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财政对于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实际上呈现出下降的状态,国家在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实为下降。这种态势既不符合我国当前建设公共财政和民生财政的理念,也不符合我国建设公平和谐社会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财政收入水平明显的提高,我国政府当前从某种程度上讲有实力实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这说明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充分性和可行性均存在。

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充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均存在,再结合当前我国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条件限制,我国的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的时机已经成熟。

四、公共财政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路径解释

(一)强化民生财政理念

民生财政是以提供与人民群众生存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为己任的财政理念,它要求一国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大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从财政理念发展角度看,民生财政是对公共财政理念的进一步拓展。近年来,我国的民生财政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最突出的事例就是关乎民生的财政支出增长规模和增长比例均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文化体育事业支出五年累计规模分别达到2.43万亿元、6,294亿元、1.95万亿元和3,104亿元,比前五年分别增长1.26倍、1.27、1.41和1.3倍。根据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情况,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支出规模分别达到1,561.76亿元、2,761.61亿元、831.58亿元和1,027.51亿元;增速分别达到45.1%、24.2%、 25.2%和31.4%。但由于我国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的继续存在,继续强化民生财政理念也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实施基本公共医疗卫生均等化的过程中。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支出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我国各地的医疗卫生支出规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还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中央财政应加强对医疗卫生的支出,同时加强作为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手段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以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地方政府在实施民生工程时也应与时俱进、因势利导,促进各级财政支出中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使各地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能够得到财力保障。

(二)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方向

调整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在保障基本财政开支项目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相关方面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将更多的有效财政资金投向老少边穷地区和社会各类弱势群体。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在现代化进程中处于边缘化境地;而社会各类弱势群体则是在市场经济竞争背景下、优胜劣汰所产生的特殊群体。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有着明显差距,所以不论是政府财政支出水平还是居民个人的消费支出水平都比较低。对此,在建设民生财政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在编制当年政府预算时也适时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中央财政而言,加大对财政较为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因为老少边穷地区大都处于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加大这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质上是增加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使其有基本的财政能力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提高民生类财政支出尤其是增加医疗卫生支出是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在我国正式确立之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规模较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弱势群体的构成也逐渐多样性。如城镇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的群体。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我国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家庭经济负担也相对较高。因此这部分人群在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方面与整个社会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增加弱势群体的医疗卫生支出,并对此实施专项财政资金补贴势在必行。

(三)强化医疗卫生支出的使用策略

强化医疗卫生支出的使用策略实质上就是我国医疗卫生资金的支出重点由“重治疗”转向“重预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使得部分医院的趋利性增强,对医院有着明显经济效益的临床医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资源中,有90%集中于疾病的临床治疗),而对能有效降低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提升居民健康水平的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则未予以高度重视,致使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难以有效实施。而现实生活中我国死亡人口里80%是死于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这促使中国的医药卫生体制从“重治疗”向“重预防”转变,医疗卫生支出的支出重点也由“重治疗”转向“重预防”。

医疗卫生支出的支出重点转向“重预防”,势必要求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重点支持公民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支持定期体检制度建设,支持参与疾病早期预防早期诊断的社区(基层)医疗制度建设,支持传统疾病控制。一改以前我国“重疾病治疗和传染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的医疗卫生支出模式。

(四)实施相关配套改革

一是适时改革相关税种。改革相关税种实则使税收政策配合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就个人而言,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扣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个体税后收入,缩小居民间收入水平差距,为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个体行为支持。就整个社会而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力来支持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来讲,对居民健康危害性较大,尤其是对能导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行业实施重税政策;对能提高居民健康体质、生活质量的行业实施轻税政策。二是适时改革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突出医疗卫生支出,压缩与基本财政支出项目无关的非民生财政支出项目规模。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马国强.中国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Restriction of Equalizing Basic Medical Care & Health Services and Public Finance Expenditure

Luo Mingling,Chu Deyin

(School of Public and Taxatio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Dalian 116025,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