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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审计报告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摘要新《医院会计制度》与以往制度相比其变化主要有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基础、改变了对“固定资产”核算、取消了“修购基金”科目、明确了医院财务报告属性和引入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关键词医院 会计 制度 变化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22-02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11年1月18日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出台了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及《医院财务制度》,将于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城市执行,2012年1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更加全面地体现了公立医院的特点,为加强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推行绩效考核,更好的规范医疗机构运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我们发现新制度与以往的制度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最根本的变化是明确了医院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要素

在原制度中“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原制度虽然也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对医院会计要素进行核算,但同时又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收付实现制,全部会计处理既存在权责发生制,又有收付实现制,这种会计核算基础成为了医院会计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即强调了医院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而这次新制度是完整地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到医院会计核算中,彻底取消了收付实现制,使医院会计核算几乎基本近似于企业会计核算。

实行权责发生制是正确反映医院权利和义务、资产和负债的需要。所谓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则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采用这种核算方法,会计核算不能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负债状况、也不能反映出跨年度会计业务所引发的风险、更不能有效分析资金运用情况和效果。

新《医院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实现了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避免了收付实现制核算方法带来的不足,可以更好地推动医院正确地进行成本核算,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为内部各部门以及整体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推行绩效考评,加强医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提供更可靠的会计核算资料,也更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中谨慎性和配比性原则的要求。是新医院会计制度向企业会计制度趋近的一个标志,也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二、改变了对“固定资产”核算,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新设了“累计折旧科目”

原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在除有融资租购入固定资产外,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等于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相对应,购置资产的资金支出和固定资产没有对应关系。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固定资产相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区别于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下,固定资产自购置直至核销一直都以原值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只是反映购置时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形成了固定资产原值与现实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差距。因为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也在不断的磨损,形成固定资产的实体在磨损,即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而且还随着技术进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所以,用原值反映的固定资产已不能体现其本身真实价值,不正确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会计核算要求。正因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不能体现出来,也就不能正确地反映出收入中所包含的成本和费用,而固定资产在医院运行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这部分资产损耗不反映出来,正确地核算成本费用就是一句空话,同时也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要求。

新制度改变了固定资产的核算,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值。新制度还规定了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新制度增加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按照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具体规定为: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顺应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改变,新制度对无形资产核算也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用以核算无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摊销额,准确地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也增加了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具体是: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科目

原制度规定,医院在提取修购费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修购费”,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这样也会造成净资产的虚增。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着对某项固定资产的一般修购费累计多提和少提,致使其不能正确反映医院的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结余的实际问题,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财务状况;同时,虚增了医院净资产,和会计核算中的稳健原则不符,影响医院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新制度取消了提取修购基金的会计处理,增设了累计折旧科目,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损耗以及相应应摊销的成本费用。

四、新医院会计制度明确了医院财务报告是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与原制度仅为“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也有明显的不同

新制度所指财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而会计报表也不再是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基金变动情况表、和有关附表组成,而相应改变为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部分中最大的改变在于新增了现金流量表,它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现金流量表趋同。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医院在某一会计年度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现金流量表是综合反映医院一定期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途径的动态财务报表。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医院管理者可以了解医院各部分现金是否合理,判断财务状况好坏,预测医院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从而为合理调度现金,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筹资决策提供有力保证。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资金管理又是医院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医院现金的来路和出路,为医院管理层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推进,医保病人也会不断增加,医保后付制的范围越来越大,因为医保病人看病是只支付自付的部分,其他的大部分将由医保中心支付,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应收款。应收款也将会占医院总收入的大部分比例,这样势必影响医院资金周转。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必须要对应收款加强管理。通过提高对资金流量的管理以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率。正因为现金流量表则可以出反映医院资金变化情况,可以为医院管理者提供资金管理所需要的数据,因而对于现金流量表,医院管理者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五、新医院会计制度引入了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告审计制度

新医院会计制度第五条规定:医院财务报告是反映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医院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同时在第六条中规定动作了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又在第八条中说明医院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告的审计也就主要是对会计报表的审计,通过对医院会计报表的审计正确地反映出医院资产负债信息、资金结构、收入支出,以及现金流入流出等情况。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建设、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六)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七)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节能评估费用,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咨询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能源消耗总量10%(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同时进行审查,不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已批复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或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节能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 年报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75-02

015年3月26日,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博元投资上市的决定。博元投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将要被暂停上市时,机构投资者如长安国际信托、信托等纷纷将其持有的博元投资股票卖出,而个人投资者成了最终的接盘人,截至2016年3月31日,博元投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股票的市值也是“跌跌不休”。毫无疑问,个人投资者成了博元投资违法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如果个人投资者能够从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甄别公司业绩的真假,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或许就不会成为最后的接棒者。笔者以博元投资为例,总结了识别公司年报造假的几条线索,以期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帮助。

一、关注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的异常事项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博元投资2014年年度报告开篇却是“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紧接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鉴于公司的现状。”;最后表述是:“公司负责人许佳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红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试想,如果公司决策领导、财务主管都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这样的公司还值得信赖吗?如果这家公司不值得信赖,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付诸于流水,所以个人投资者即便是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复杂数据,也应当看看年度报告首页的“重要提示段”是否有异常事项。

二、关注公司是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是比较稳定的。如果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那么投资者要关注更换的原因。以博元投资为例,2007―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之一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之二是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约到期。

如果投资者再仔细分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博元投资的关系就会发现:中兴华因在对博元投资2007年和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发现公司虚增银行存款等舞弊行为,于2011年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可是在被处罚之后,中兴华依然继续承担了博元投资的年报审计工作,直至2015年1月中兴华出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博元投资才不得不改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兴华担任博元投资审计机构的7年时间里,中兴华对博元投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之后改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一来就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许是不满意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或其他种种原因,博元投资并没有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次年又改聘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但依然拿到的是一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审计专业角度,我们知道,审计意见类型共有四大类,分别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其中无法表示意见性质最为严重。所以个人投资者如果能在翻阅公司年报时关注为公司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变更、为什么变更以及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就可以早一点发现博元投资糟糕的财务状况。

三、关注公司是否被立案调查

根据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公安机关,应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内若无例外情形发生,则强制退市。如果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所以投资者对于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谨慎投资。博元投资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2014年6月多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每一次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均会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中也会予以披露。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公告被立案调查的事项应予以高度重视。

四、对于扭亏为盈的公司关注其盈利的来源是否具有持续性

我国退市制度规定,连续四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终止上市。为了避免被退市,一些上市公司在连续三年亏损后会采用重组等方式,在第四年扭亏为盈。个人投资者往往会觉得这家公司有重组题材、股票可能会暴涨,于是不管重组会不会成功,也不管重组后公司是否真的有持续经营能力,就疯狂买进,结果往往被套牢。以博元投资为例。博元投资2004―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2007年通过重组、新股东无偿捐赠某公司的股权获得捐赠收入2.7亿元,一举扭亏为盈。投资者如果不仔细分析公司盈利的来源,就会误以为2007年的盈利是公司重组成功后交出的一份漂亮答卷。实际上这样的盈利只是昙花一现,大股东再有实力,也不能年年捐赠,于是2009―2011年公司陷入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窘境。所以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对重组题材的股票进行投资,需要充分分析公司重组后的经营能力,识别扭亏为盈中的“盈”是否是昙花一现。

五、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一项指标,即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100%,就说明这家公司已资不抵债了,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后的净额。如果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且金额较大时,表示公司可能处于开创期或衰退期。博元投资资产负债率近五年来一直处于接近甚至超过100%的状态。资产负债率2011年12月31日为88%、2012年12月31日为84%、2013年12月31日为189%、2014年12月31日为403%。2011―2014年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充分反映出公司已资不抵债、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为54%,主要是公司将股东无偿捐赠的某公司股权8.5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导致股东权益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而不是公司真正增强盈利能力偿还债务所致。博元投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除2013年和2015年为正数外,2011、2012年度、2014年度均为巨额负数。证监会在对博元投资立案检查时发现,公司应收票据涉嫌造假。因此对于此类资产负债率畸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不断靠捐赠等伎俩美化财务报表的公司,投资者一定要谨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需要投资者自己计算,公司在年度报告的“第二节主要财务指标”会有数据披露,也可以在股票交易软件中点击“公司财务分析”、输入公司代码,即可查找公司各年度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六、关注公司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畸低现象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由于自身价值较高,所以在资产总额中会占有相当的比率。2010年,博元投资重组、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直出现畸低的情况。2012―2013年固定资产略有增加是因为合并了一家子公司,相应把这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入博元投资报表所致,而这家子公司在2014年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博元投资账面的固定资产又跌至几万元。试想一下,一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只有几万元,连一间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房屋、一辆运输工具都没有,只有一点点办公设备,如何进行正常的经营?很明显,华信泰2010年入主博元投资,看中的只是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希望通过所谓的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分得资本市场的一杯羹,并不是从长远经营角度来扶持博元投资。于是乎,证监会检查发现,2011―2014年博元投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虚增资产、收入、利润。如果说投资者对于公司连环套的虚构交易很难识别的话,那么从公司披露的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就有“固定资产”这个报表项目,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金额。如果这个项目畸低,就应引起高度重视,很可能是一家皮包公司。对于这样的皮包公司,是否值得投资,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时,应高度重视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从公司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是否有异常事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变更以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公司是否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扭亏为盈的业绩来源是否具有持续性、资产负债率是否畸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否长年处于负值、固定资产是否畸低等角度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能力。Z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资金监管

(一)筹资,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资产监督

(一)损失的核销、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

企业损失的核销方法、外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须经特派员审批;财务管理制度的变更,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经监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担保,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借贷款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金额,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5%时,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时,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对外投资,全资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控股企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

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损失及固定资产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员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全资企业还需由主管财政机关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成本费用的监管

(一)业务招待费,监督企业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制定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递延资产,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企业应按月、季和年度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同时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