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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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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主要完成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建立第一批1宗污染地块名录,落实风险评估。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请县政府与3家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企业责任。二是开展粉煤灰、炉渣、电石渣、污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调查。编制上报我县禁塑方案,目前待县两办印发。排查非法加工利用洋垃圾企业,目前我县未发现该类企业。三是减少生活垃圾污染,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7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四是对大丰1处废油倾倒点应急处置,实施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继续协助公安部门办理3宗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五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系会议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开展年度土壤环境综合治理,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申报3宗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六是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对辖区内36家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全部达标。完成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备案113家,完成年度申报登记企业99家。七是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海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区内30个地块开展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另外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自行增加2个地块,有根据此项工作最新要求,对比二污普企业名单,筛查补全又增加了海南华塑石化有限公司、海南广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制胶厂、海南美亚实业有限公司马村中转油库、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村油库、洋浦中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5宗地块,增补地块的信息调查和系统录入工作已经全部通过国家系统的审核。

二、存在问题

一是我县土壤环境专业监测人员配备和监测仪器欠缺,无法自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基本项目监测,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二是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相对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基础信息数据几乎空白,无法为管理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急需开展大量的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和详查等工作,摸清家底。三是我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落实不到位。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 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 & Cole 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 Muraki Gottlieb 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在工业化过程中,由于发展模式粗放并缺乏有效环境监管,导致工业污染场地数量多、潜在环境风险高,管理形势十分严峻。相比于水、大气污染防治而言,工业场地污染防治面临着认识与能力不足、法规标准缺乏、责任难落实、资金无保障等诸多困境。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工业场地污染防治存在的困境,在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污染场地管理的历史经验和我国部分地方省市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基于“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长远、净开发”策略的综合污染场地风险防控体系的路线图构想,并设计提出具体实施且亟需开展的重点工作。

关键词 工业场地;污染防治;土壤修复;风险防控

工业污染场地是指经过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工业场地。工业污染场地主要是由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及三废排放的长期累积、废水废液偷排、漏排、固体废物的不规范堆存处置以及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相对于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场地污染防治在我国是一新兴领域,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法规、管理规则、责任、资金、技术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开展顶层设计,系统地开展场地污染防一控一治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我国工业场地污染现状

废弃工业场地数量巨大,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以及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大量工业场地被废弃或用于商业开发。据不完全统计,2001-2014年,全国有十多万家企业关停或搬迁,遗留下大量重污染的搬迁企业场地,相当一部分属于污染场地。2014年4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 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

工业污染场地环境危害突出,治理修复难度大

工业污染场地危害集中表现在危害人居安全、危害职业安全、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四个方面。工业污染场地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也影响了国家产业布局调整和城镇化建设,已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导火索。近年来陆续出现了关停搬迁企业场地再开发时施工工人中毒、兰州自来水污染、关停搬迁企业原址新开发小区业主集中抗议等一系列危害公众健康、饮用水安全及社会稳定性的事件。与此同时,一些污染物在土壤中不像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很难自行消除,且具有累积性和不可逆性。若不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行动,随着时间推移,存在场地污染范围扩大、变深的风险,将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未来的治理成本也将逐年增加。

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的困局

目前工业污染场地带来的看不见或潜藏的风险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污染场地管理势在必行。但是,我国工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面临诸多难题。

工作基础薄弱

我国政府、企业和公众对于污染场地问题的严重性、风险防范的紧迫性及任务的艰巨性普遍认识不足。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及日常环境监管中对场地风险防范考虑不足,缺乏场地环境监管体系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企业缺乏场地主体责任意识,日常生产中缺乏场地污染防范措施,存在超标排放、偷排漏排、固体废物堆存处置不规范等现象;公众对场地危害认识不足,难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我国污染场地还处于底数不清、状况不明阶段,管理部门对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类别、污染程度、扩散范围、治理状况、开发再利用情况等都缺乏了解,大体呈现开发一块管一块的被动应对状态,工作基础薄弱。耗时5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限于财力只能对大尺度的士壤污染状况有所反映,对于个案性很强的场地污染获取的信息有限。

基本制度缺失

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场地管理相关规定文件多为意见、通知,且条文多为原则性、粗线条式的描述,法律强制力不够。环境管理部门缺乏管理依据和管理手段,监管受限。

污染场地管理的基本制度缺乏上位法支撑,场地污染的责任判定体系未细化,责任追究缺乏操作性;污染场地底数不清,缺乏污染场地档案备案及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缺乏可持续的资金筹集机制,无法保障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开展。

监管不明,产业发展无序

在污染场地管理方面,监管主体、监管层级和各自监管责任不明确,污染场地流转、再开发缺乏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地方污染场地再开发管理实践中,环保、规划或国土部门是污染场地监管主体的情况均存在,管理部门多元但缺乏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在管理层级上,省级、市级甚至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场地治理修复监管的情况也都存在,监管水平差异明显。场地管理与环评、环保验收等现有制度缺乏有效衔接,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在场地修复行业管理方面,缺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和信用的管理,缺乏适用的技术、设备、药剂,加之起步阶段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不健全,行业呈现大企业恶性竞争,小企业能力不足,从业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乱象,治理修复变身污染搬家工程,严重影响了环境修复战略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技术支撑薄弱

20 14年7月起5项场地系列环保标准开始实施,调查、评估、监测和修复方案编制等过程有了原则性指导,仍然缺乏风险筛选值、修复验收、修复环境监理、长期管理、修复技术筛选与评估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导则等技术文件,污染场地技术标准还未形成体系,尚不足以支撑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实际工作的开展。

场地调查评估技术力量薄弱,行业从业人员经验少,专业素质有待加强:缺乏技术、经济可行、成熟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现有科研成果与管理、应用脱节,治理修复设施和药剂国产化率低,修复技术筛选体系未建立,缺乏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现有的技术支撑难以满足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工作全面开展需求。

责任难落实,修复资金无保障

责任难以界定,尤其难以追溯历史污染者,是污染场地风险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最大困境。现有的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中,对于界定场地污染者尤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场地污染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修复过程和结果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均无明确规定,再加上我国企业多经历产权变更或改制重组,“谁污染,谁治理”在污染场地管理中很难落地。

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需要全面考虑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治理,耗资巨大。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尚不能保障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经费筹措,缺乏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对于一些高地价的城市,高昂的场地修复费用被消化在土地流转的费用中,由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埋单。对于低地价、历史遗留的无主场地,这种方式将难以适用。

场地污染综合防治的路线图构建

场地污染防治总体思路设想

工业场地污染防治核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新建、在产和退出角度严防工业企业新增场地污染;二是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三是控制已有且暂不开发的污染场地环境风险,优先开展位于环境敏感区场地的污染阻隔和治理修复。

基于以上考虑,提出以下工业场地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总体设想(图1):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以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城镇布局为契机,坚持一个核心,用好两个抓手,围绕三条主线,强化四重保障,落实五项策略。即:以构建一个综合的污染场地风险防控体系为核心,以落实责任体系和社会监督为两个抓手,以在产场地、闲置场地和再开发场地环境管理为三条主线,以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创新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大信息公开为四重保障,以“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长远、净开发”为策略,逐步实现工业企业场地污染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历史遗留的高风险污染场地和环境敏感地区场地污染得到初步控制,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防一管一治统筹,扭转我国场地污染被动应对的局面。

具体实施建议

加强场地污染防治工作需标本兼治,分轻重缓急推进。立足于“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长远、净开发”的基本策略,建议从以下五方面逐步推进工作,落实场地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一是建章立制,推进管理体系构建。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编制,实现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上的突破,加快责任界定及终身追究、资金筹集、场地流转强制调查评估、多部门联合监管、污染场地档案、修复环境监理、第三方验收、修复场地后期管理、场地信息备案及信息公开等基本制度建设,初步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和基本法规制度。

二是排查摸底,锁定优先管控对象。筛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高风险行业类别,以其为重点排查对象,针对在产及拟搬迁企业场地和已关停、搬迁、破产企业场地,分类、分步开展场地环境污染状况排查;形成潜在污染场地清单,构建污染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基于场地环境风险初步评估建立污染场地优先管理名录,对环境风险较大的场地集中资源优先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三是着眼预防,加强在产企业监管。严格对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高风险行业在产企业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包含污染预防、事故应急和风险评估的场地污染预防预警体系。监督落实已有环保政策要求,排查环境风险源,加强在产企业监管,防范新增场地污染。

四是试点示范,促进行业能力建设。选择有基础、有意愿、有成效的地区,开展污染场地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和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建立相关体制机制、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提升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能力;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修复监理、修复验收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从业单位及从业者专业素质,推动社会主导的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有利于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相关金融、税费、价格等经济政策,促进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和国产化技术、设备、药剂的研发推广,推动场地修复行业发展。

五是重点启动铬渣、POPs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场地风险防控工作。针对环境隐患大,影响群众健康的历史遗留铬渣场地、POPs场地和位于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场地优先启动风险管控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从源头减少铬渣、POPs等环境隐患大场地的产生和加重;针对当前不同规划用途、不同风险程度的场地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用于最迫切需要风险管理和修复的场地;土壤、地下水统筹考虑,开展治理修复示范工程,以试点先行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环境隐患大的污染场地的风险防控工作;实施铬渣、POPs等环境隐患大的场地治理修复后的后期风险管理,有效保障环境安全。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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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剑,李发生,中国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J].环境保护.2012 (2-3):15-20.[3]骆永明,中国污染场地修复的研究进展、问题与展望[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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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勤飞,侯红,白中科,等.中国污染场地国家分类体系框架构建[J].农业工程学报,2013 (12):228-234.

[7]李发生,张俊丽,姜林,等,新型城镇化应高度关注污染场地再利用风险管控[J].环境保护,2013 (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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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立风,丁琼,程天金,等.发达国家如何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J].环境保护,2012 (2-3):28-30.

[10]王佳,张亚平,戴喆秦,等.污染场地风险等级评估体系研究[J].环境保护2013 (7):55-56.

[11]陈梦舫,我国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重金属修复技术综述[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 (5):327-333。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我国农业现状与具体国情

1.1我国农业现状

自古以来,我国便是一个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国家,无论是耕种或播种早在几千年前我国便有非常成熟的种植技术。中国是一个有着960万km2国土的国家,在我国的每个地区都有着自己独有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在较为干旱的西北地区,以发展耐旱农作物为主,如高粱、小麦、玉米等,这也是由当地的土壤状况来决定的。而在较为湿润的南方地区,由于雨水较为充沛而且土壤以湿润为主,一般以种植水稻为主。我国农业发展提倡适度遵循自然规律、精耕细作、合理布局,以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主要实施计划经济,使我国农业生产当时无论在生产状况、分配还是管理体制上都获得了很大的突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生产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不再像以前那样片面追求产量,而是在保证产量的前提下发展一专多能,以农业经营、农业服务、农业销售、农业生产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主。

1.2我国基本国情

我国是个人口基数非常大的国家,人口多而耕地少,也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要重点关注农业生产发展,以较好地解决广大群众的温饱问题。但在现实中,我国还是面临着部分地区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的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出现了极端的现象。

2土壤在自然生态和环境中的位置

土壤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链中实现循环的一个重要参与因素。它不仅仅能够种植农作物,与生态中的一切产物都息息相关。土壤作为农业生产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是实现物质循环和流量流动的主要环节,无论从参与物质的分解过程,还是为生物提供食物来看,它都是重要的参与者。

3东西方国家农业土壤质量管理成功个案

3.1美国

美国是一个农业超级大国,其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都处于世界最发达之列,但它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走着一条与中国截然不同的发展路线。美国对农耕用地有着明确的规定,规范农业生产用地行为,对污染者实行需要支付整治污染物费用的管理政策,即污染者付费原则。虽然这项政策在颁布后,美国国内真正实行起来还存在着部分难以逾越的鸿沟,但却为美国政府在整治土壤污染以及管理土壤的问题上提供了依据[1]。在面对大范围被污染的农耕用地问题上,美国政府建立国家和地区污染土壤信息。建立完善的采集数据系统,有利于使土壤污染程度和污染源以统计回馈的形式作为可追索的信息以供追踪,同时可以及时对这些潜伏环境健康风险的土壤实施行之有效的治理,从源头上对污染物实行野一刀切冶管理。而且美国政府在整治土壤污染的同时也明确制定国家优先治理的污染土壤和场地名录,这部分主要针对的是已经遭受重大污染需及时治理的土壤。对遭受污染的土壤场地实行分区分级管理,使已受污染地区的土壤在一个有着明确区分与界定的范围内实行针对性管理,这样有利于人力、物力相对集中高效地专注于限定范围内的土壤进行治理。野抓大放小、先重后轻冶是美国政府实行土壤治理的手段之一,对于场地环境复杂和污染程度不等的土壤,过度单一的治理技术已难以满足多层次、深度的土壤污染,同时传统的填埋和焚烧已经与如今世界提倡的环保绿色处理土地污染物的现状不适宜。因此,美国政府由传统单一的治理工艺过渡到多样原位和异位物理化学生物多元的综合修复技术。

3.2英国

英国在对土壤管理上更倾向于使用高科技。英国是早期老牌的工业国家,工业革命最先在英国境内开展再延伸到世界各地。由于工业革命前期的生产动力主要来源于煤炭、铁矿,而且在当时人的环保意识觉醒度还不高,导致对这些工业废料处理不够重视,造成严重的土地污染。因为煤炭、铁矿带来的污染持续深远,周期性非常长,对土壤的损害非常大,所以自20世纪以来,英国在大力发展工业与农业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土壤整治[2]。在土壤整治方面,英国不仅在高科技上大力投入,而且还有非常成熟完善的管理法律法规,在治理技术上主要有生物、化学、生物3大类修复技术。

3.3日本

相较于英、美两国,日本走采取针对性的立法防治土壤污染的路线。早期的日本由于实行工业化较早,而且日本国内可用于农业用地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因此日本政府非常关注在农业用地中的土壤整治问题。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日本境内出现大量六价铬污染土壤的事件,严重到演化为社会性事件,日本政府因此出台了土壤污染对策法。这项法律主要针对有害物质的规范使用以及合理修复整治已遭受破坏的土壤。日本政府立法的最主要目的在于严格规范农业生产用地,防止由于农业用地生产的不规范导致土壤遭受严重污染这一现象再现。日本政府在针对土壤污染治理颁布了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制定了一些具有辅助功能的法规,这些立法都是在专门立法以外实施的,如叶水质污浊防制法曳叶废弃物处理法曳叶化审法曳等,以对直接触及土壤方面的废弃物品处理做指导。

4对我国农田土壤质量管理的启示

4.1应该加快土壤整治方面的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非常完善的立法文件对土壤或者土地污染给予支持,因此要加快立法以此来约束我国用地方面的环保意识。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用地人的意识才能有效地对土壤污染实行整治。这点我们可以参照美国方面,实行收费制度,对于用地人实行收费管理,相关费用的收取用于对日后用地所产生的污染进行维护与整治。对于所用地区的土壤所受污染程度按级计算,污染越重征收的相关费用也按等级划分收取。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用地人意识到他们的行为是受到约束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地减轻国家对土壤治理方面的财政支出,从而减小国家的财政赤字[3-4]。

4.2强化国民意识

国民意识是最根本的问题,要使国民意识到土壤是非常难得的再生资源,受污染以后需要在一个漫长的周期内才能透过外力与内在的自我修复功能来完成修复。因此,要非常注重用地方面的个人行为,强化国民意识。

4.3实现用地土壤管理制度,提高产业升值

有西方国家的前车之鉴和他们优秀的管理方案,我们大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现实情况,逐步完善土壤管理制度,细化到每个有可能的角落里,攻陷死角,提高产业升值重点是指投入高科技产品辅助土壤改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结语

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化学品在工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促进工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大量使用化学品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作为废物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也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是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的化学品污染。除了直接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造成危害外,有害的化学物质还会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对生物特别是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的农用化学品施用量也在逐年上升,以化肥施用量为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化肥施用量迅速增长,从总量来看,1980―2009年,中国化肥施用总量由1269.4万吨增加到5404.4万吨,增长了3.3倍,其中各种肥料的总体施用量都呈现增加趋势(图1)。 

2 有害化学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由于化学品在工农业发展中的大量使用已造成了多种污染,而其中有害化学品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最为重大。有害化学品是指任何已经被确认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危害性的化学品,既包括人为合成的有害化学物质,也包括在化学品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多环芳烃、二恶英等。它对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了污染并会通过环境污染进而影响到人体的健康。 

2.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工业粉尘、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是导致城市地区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在农村地区,农用化学品则是导致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我国大部分北方地区冬季的空气质量较差,其影响因素还包括燃烧煤炭取暖等释放出的危害气体。当污染物的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对人体和动植物造成危害,它们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将会影响或损害人体健康。同时,大气中的气态化学品会影响气候,并会使建筑物受到腐蚀和损害。 

2.2水体污染 

造成水体污染的液态化学品主要有工业有机产品、无机物、农用化学品及矿物质等,它们一般以工农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泄漏的途径进入水体,引起水质恶化。其中工业废水是破坏环境最大的污染源之一,农用化学品造成的水体污染也不容小觑。对人体的危害在于人饮用被污染的水或食用污水中的生物,将会导致患有各种各样的疾病,严重的甚至死亡。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我国每年癌症新发病人有150万人,死亡110万人,而造成人类癌症的原因10%~15%与化学因素有关。 

2.3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积累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对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或者残留在农作物中,有害成分通过食物链进入动植物体内,进而影响人体健康。在工业生产中,工厂大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仅导致江河湖海的水质被破坏,同时废水还能随灌溉用水进入农田造成土壤污染。在人类生活和生产中大量燃烧煤、石油等矿物资源,排放的废气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导致气体污染,造成酸雨降落、土壤酸化。可以说土壤污染是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综合结果。 

3 有害化学品污染的防治对策 

3.1普及科学使用化学品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环保意识 

针对当前人们缺乏科学使用化学品知识的现状,应利用电视、电影、书籍和报纸等宣传媒体在全社会大力普及有关化学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加强社会公众对有害化学品的危害认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环保意识及对防护措施的掌握程度。要强化相关企业及人员的社会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同时要积极鼓励人们参与监督有害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发展建设中要妥善处理好工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3.2加快新技术引进及推广,开展新型化学品研究 

农用化学品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可以减少各类农用物资的浪费及大量使用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全面推行清洁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处理工艺,提高污染物的处理水平,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减少“三废”的排放,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发展节能环保的无害工艺,以改变化工生产消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局面。同时,要加快开展对新型化学品的研究,研发出无毒无害的化学物质替代原有害材料发挥作用。以低毒、高效、绿色、安全的生产发展为前提,促进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3加强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有害化学物质排放 

当前,我国的工农业生产仍处于污染排放量大,有害化学物质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问题较多的阶段,同时对有害化学品的监测与管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要制定和加强各单位内部的化学用品安全管理措施,在污染的源头减少污染物和废物的产生量并加大回收利用废物的力度,争取最大限度削减有害污染物质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要建立相应登记管理制度,对那些已知或怀疑对人类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者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化学品采取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和淘汰、替代措施,以有效减少这些化学物质的污染危害。 

3.4制定和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对于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因此,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严格执法和有效地监督机制切实缓解有害化学品污染造成的环境安全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害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现有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度不够还存在着管理漏洞。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有害化学品控制的综合法律,建立相对集中、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高风险企业和重点监控的化学物质名单。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以确保系统的化学品管理体制及污染防治对策能逐步建立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