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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颁布实施,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义务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归,不再隔着教育的“义务”二字雾里看花,为我省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在《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
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二、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三、
关键词:自贸区伙伴;货物贸易;竞争性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一、引言
随着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建设进程的趋缓,新的区域经济合作体制逐渐兴起与发展,如自由贸易区等大量出现。21世纪初,在亚洲地区掀起兴建自由贸易区的潮流,我国也积极参与其中。我国与自贸区伙伴间货物贸易发展随着一系列自贸协定的签署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本文基于竞争性的研究视角,选取我国主要的自贸伙伴,即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秘鲁、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等7个国家或地区为代表进行研究。以2012年为例,与上述7个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当年我国与所有自由贸易伙伴贸易量的99.23%,因此这7个自由贸易伙伴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同时依据《标准国际贸易分类》SITC把国际贸易货物分为10类,其中SITC0-SITC4属于初级产品,其他分类为制成品。制成品中SITC5、SITC7属于资本密集型产品,SITC6、SITC8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此外,本文选取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进行货物贸易竞争性研究。
二、我国与自贸区伙伴的竞争力指数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简称RCA指数)是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于1965年提出。它是衡量一国产品或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最具说服力的指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商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RCA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RCAij=(Xij/Xi)/(Xwj/Xw) (1)
式(1)中RCAij表示i国在产品j上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Xij表示i国在产品j上的出口值,Xi表示i国所有产品的出口总值,Xwj表示全世界产品j的出口值,Xw表示全世界所有商品的出口总值。如果 RCAij>1,说明i国j产业产品出口比率高于全世界j产品出口比率,表明i国j产业产品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如果 RCAij
我国2002-2012年间商品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数据。从整体上看,我国6类(主要以材料分类的制成品),7类(机械和运输设备)和8类(杂项制品)产品的RCA指数大于1,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和比较优势。其中,6类产品的RCA指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潜力。7类产品的RCA指数在2003年时大于1,表现为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并且指数仍在增加。8类产品的RCA指数一直处于大于2的状态,表现为很强的出口竞争力和比较优势,说明我国一直在该类产品上保持绝对的贸易优势条件。
但是,我国其它几类产品的状况却有待提高。0类(食品和活畜)、1类(饮料和烟草)、2类(除燃料外的非食用未加工材料)、3类(矿物燃料,剂和相关材料)、4类(动物和植物油,油脂和蜡)、5类(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和9类(未分类的其他商品)产品的RCA指数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并且一直都是小于1。其中0~4类的指数下降幅度很大,说明相关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正在大幅度的减弱。5类产品的RCA指数一直处于波动的状态,但在整体上指数小于1,出口竞争力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自贸区伙伴2002-2012年商品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数据。从中可以看出,自贸区伙伴的2类、4类、7类和8类产品的RCA指数一直大于1,表现为良好的出口竞争力。其中2类和7类产品的RCA指数处于平稳状态,没有较大的波动,表现出稳定与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和比较优势。4类产品的RCA指数增加明显,增长幅度很大,说明自贸区伙伴在该种类的产品上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强的比较优势。但是8类产品RCA指数虽然一直都处于大于1的状态,表现出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却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较大,说明竞争力正在逐步降低,未来面临着较大挑战。
同时,自贸区伙伴其他几类商品的RCA指数却表现良好。尽管0类、1类、3类、5类、6类和9类产品的RCA指数在整体趋势上都小于1,但这六类产品却表现出很好的发展潜力。其中0类、1类和5类产品的RCA指数都表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慢慢趋近于1,说明这三类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和比较优势正在逐步显现。3类、6类和9类产品的RCA指数处于平稳状态,没有较大波动,其中6类和9类的RCA指数都很接近1,表现出良好的出口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结果分析,可以看出我国0类、1类、3类、4类和9类产品的竞争力逐渐降低,自贸区伙伴的竞争力明显提高。我国2类产品的竞争力下降,自贸区伙伴的竞争力表现平稳,说明我国在该类产品上的竞争优势降低。我国5类产品的竞争力指数波动较小,而自贸区伙伴的指数增加明显,说明双方在该类产品上的贸易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我国6类和7类产品的竞争力有较大提升,并且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自贸区伙伴的竞争力表现平稳,说明我国在这两类产品上的贸易还有较大优势。我国和自贸区伙伴在8类产品上都呈现出竞争力下降的趋势,但是都处于较高的水平,说明双方在该类产品上的贸易竞争激烈,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向其他市场。
从结论中可以看出我国货物贸易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应对严峻的形势,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1)我国与大部分自贸区伙伴的产业结构相似,并且我国初级产品的竞争力逐渐下降,因此需要开辟新的市场,转向其他贸易伙伴,同时建立新的自由贸易区;(2)我国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竞争力增强,要不断提高研发投资,提高创新率,同时着力研发更高层次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高效益出口产业;(3)紧密结合我国城镇化趋势等有利形势,积极发挥丰富劳动力资源优势,努力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质量,扩大该类型产品的出口。
参考文献:
[1]潘青友.中国与东盟贸易互补和贸易竞争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7:73-75.
[2]李静.中国与东盟的贸易结构互补性分析[J].特区经济,2005,7:137-138.
积极推行随班就读,能够使更多的残疾少年儿童与普通孩子一起接受教育,使其真正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以及相对均等的教育成功机会,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及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实践同样证明,随班就读能够促进特殊学生和普通学生共同发展。随班就读学生比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及自信心更强,更具备自立自助能力,对学校生活有较高满意度和归属感。同时,随班就读班级里普通学生的学业成绩、语言、行为、认知,不仅没有受到特殊学生的消极影响,反而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比一般学生更懂得关心、宽容、理解、欣赏、尊重、接纳、激励、合作、助人,更具有爱心、责任感等。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因此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真正实现了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实施办法》对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保障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新《实施办法》共9章65条,8000多字,内容丰富,亮点突出。除第九章附则外,每章都直接涉及特殊学生群体,为推行随班就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文本从政府职责、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经费投入、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保障了随班就读政策的落实。
一、明确各级政府是落实随班就读政策的主体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这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条明确了对特殊学生群体实施义务教育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二、义务教育学校规划与建设,要保证满足随班就读的需要
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这一条不仅明确了各地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更重要的是,还将“随班就读”明确单列出来,为随班就读的推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残疾少年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留住更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
对于特殊学生群体来说,更需要有相应专业的优秀教师。新《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地区学校教师的津贴、补贴标准,改善教师生活条件。这条规定提高了从事特殊教育教师的积极性,确保留住更专业的好老师,为随班就读的学校提供了专业的师资保障。
四、义务教育经费向特殊学生群体倾斜
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和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除正常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需要专门的辅助仪器和康复设备等,帮助孩子们矫正或康复训练。教育经费的倾斜能够更好地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配备到位,保障接收特殊学生的普通学校正常运转,更好地保障残疾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出现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等情形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能够更好地保障随班就读政策的落实与推行,更好地保障特殊学生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随着《台山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出台,我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已全面启动。从今年9月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中小学校就读的本省农业户口(含居住镇的农业户口、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都可以免交杂费,2006年秋季课本费收取标准暂按原“一费制”的标准核定,小学生每人每学期5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90元。学生作业本费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代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为此,在普通类农村小学就读的学生每学期可少交168元,初中生每学期比以前最少省308元,最多可达411元。据测算,这项政策将使台山超过9万名农村学生受益,我市将为此每年投入资金4900多万元。
根据最新出台的《台山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06年秋季起,我市将在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免除学费后,又免除了农村学生上学的杂费这个收费项目。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改革前的户籍分类情况或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来核定。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随同父母跨市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其中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据悉,免费学生人数将每学年核定一次,需要享受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进行登记注册。我市在今年8月18、19日就组织学生新学期注册,据初步核实,我市已经有9万多名学生符合条件。根据江门市的统一要求和我市现行“一费制”标准,确定农村小学免费补助资金标准是“一费制”标准减除课本费;城镇小学、初中免费补助资金标准是“一费制”标准减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另外,杂费以外费用不属于免费范围。符合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仍需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它费用,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享受原“两免”政策的学生继续免收课本费。
第一条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7年春季开学起,全市城乡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8年,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定要求另行制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9年,中央、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按照国发〔**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定要求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四条从**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学生学杂费。
第五条农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经费分担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8个县(市)全由中央和省财政按6:4负担,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40%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7:3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
第九条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及免费提供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条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省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按每生每天1元、全年每生不低于239元执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市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拔要全部通过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