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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化解情况汇报

债务化解情况汇报

债务化解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一、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与审核总体说明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揭示外汇资金流动,本质是外汇现金流量表,反映外汇货币资金的形成过程。它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之初到联合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并不仅仅是当前发生额,所有的交易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记录,不考虑交易标的真实价值以及折旧和摊销情况。计量单位为美元,非美元计价交易按照参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进行折算。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 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 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 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 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外汇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 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 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外汇局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8 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外汇局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 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 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 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 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 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 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 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 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 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外汇局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 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 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 “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 “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 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外汇局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时,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因为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了解,难于准确出具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是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级别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条例中第七章法律责任来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同时要结合当年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形势。如,当国内经济过热时,通常对热钱流入处罚较严重,要重点审核热钱可能流入的渠道,在经济疲软时,通常对资本外逃处罚严重,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套汇和逃汇行为。

债务化解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一、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影响其当期损益和现金流量的外汇融资业务。我国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主要是担保类业务,即通过银行担保将表内外汇资产负债转化为表外代收、代付业务,主要业务品种包括:对外担保、远期信用证、内保外贷和海外代付。统计显示,近三年来,山东省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年均增速在30%以上。其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谋求收益最大化。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以其成本低、收益高,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等特点为现代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利益。除了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信用证开证、承兑手续费及其他结算手续费外,还通过提供担保等非资金服务,获得融资管理费等收入。二是规避有关监管要求。表外外汇融资所筹集到的资金无须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从而使得银行在融入资金的同时,又符合会计法规所要求的资产负债率,使银行不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和信贷规模的考核限制。据了解,进入2010年第四季度以来,受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企业结汇意愿持续高企、留存外汇明显下降、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另外,随着进口融资需求持续增长,银行外汇头寸普遍吃紧。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只有更多利用海外代付等境外融资方式。三是人民币持续升值预期下的套利需求。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和加息背景下,贸易融资套利操作导致境外融资快速增长。

二、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者及时作出判断。但是,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除对结算类的中间业务有规定外,对大部分表外外汇业务未做规范,各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账务记载不直观,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在统计报表管理上,也没有专门编制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报表,更没有详细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一)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在会计确认、计量上存在制度软约束现象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定义的基本要求是以“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对预计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形成或有事项的表外外汇业务的基本特征就是交易要在未来履行或完成。因此,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涵盖表外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未能全面反映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品种及各品种所获得的收入,表外外汇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计量上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基础,辅以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而表外外汇业务大多是金融创新产品,无论是选择历史成本,还是市场公允价格,都无法满足计量的要求。

(二)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制度性缺陷

一是我国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大部分银行的中间业务归结为表外项目,在如何进行反映与披露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化尺度。会计记录必须以信息资料的可量化或可货币化为基础,表外外汇业务中许多对于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量化或非数据化的会计信息,无法在商业银行的会计财务报告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削弱了其充分性和可用性。二是或有资产、负债业务在金融市场动荡的情况下,随时都可能转化为表内业务,增加银行经营的难度和负担。而按现行银行制度规定,除一部分表外业务要以附注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外,大多数表外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三是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反映差异较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规对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要求,但均过于笼统,对核算范围、记账方法、统计口径等事项无具体规定。各商业银行内部规章中对表外外汇业务的界定、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式不尽一致。

(三)表外外汇业务核算透明度低,导致贷款规模控制和外汇管理弱化

近年银行表内融资表外化发展趋势明显,在外汇业务领域突出表现为名目繁多的各种代付类贸易融资。但在外汇监管中,仅有部分信用证及部分承兑形式的表外融资纳入外债管理,其他各种形式内保外贷融资未纳入外债规模控制。汇发[2009]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做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但是,目前商业银行表外外汇科目记载的融资业务,不能揭示物流变化与资金变化的方向,不能提供统一明确的检测分析数据,造成银行总体外汇融资规模底数不清、结构不明。同时,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是以金融创新的方式规避规模管理和金融监管,表现在:一是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不纳入短债规模控制,不占用银行短债头寸,因此银行、企业更倾向于使用90天以下的短期限表外外汇业务。二是大量组合型和创新型表外产品未纳入外债管理。银行表外产品种类繁多,特别是各种组合型表外外汇融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部分表外外汇产品并未被纳入短债指标或担保指标管理框架中。

(四)表外外汇业务会计核算不体现资产负债匹配原则,风险向银行转移

一是资金来源与运用不匹配。如海外代付既是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外外汇业务,也是银行外汇资金来源运用的表外外汇业务。即资金来源为表内,资金运用为表外。在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业务中,银行失去了对单据和物权的控制,完全依赖企业自身信用及未来偿付能力,一旦风险出现,将由银行进行垫款而蒙受损失。二是资金期限不匹配。银行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企业挪用短期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或项目建设,由此引发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三是物流与资金流背离。2009年以来,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增强,境内企业较多选择海外代付和远期信用证业务。从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进口延迟付汇的行为,当期资金流出减少导致物流与资金流背离程度加大。另外,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大多使用金融创新工具,它们的市场发育并不成熟,当交投不活跃时,银行和企业要承受市场流动性的考验。同样,在信用证业务中,商业银行也面临债务人违约、或有负债变成现实负债的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会计管理的建议

(一)科学设置表外科目

应结合会计准则国际化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加大表外科目设置研究,尤其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会计科目设置研究。一是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是用以反映未涉及资金的实际增减变化、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但又必须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重要会计事项,因此表外科目的设置应按照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核算要求及业务特点来设置。二是从表外科目的框架结构上看,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反映和控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为主的科目,另一类是与或有业务及承诺事项相关的,控制和反映表外业务的科目。三是根据具体情况和业务需要,表外科目也可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以改变目前科目设置单一笼统的现象,细化或有资产、负债业务核算。

(二)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会计核算体系

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账簿设置、记账方法、账务组织及编制会计报表等基本核算方法和各项业务的处理手续。账簿设置应结合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发展变化,在设置有关登记簿的同时,相应设置有关的分户账、总账,以不断完善其账户体系,尤其是对或有资产、负债业务相应建立起一套明细分户账和总分类账相匹配的账户体系;记账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发展实际,对表外业务的会计记账方法进行规范,以全面及时反映表外业务状况。信息披露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标准、建立表外业务报告制度。根据各科目发生及节余情况、表外风险资产转换系数等编制表外业务状况报告表、表外损益明细表、表外风险资产折算表。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对主要的业务事项进行真实、完整、系统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监管者提供透明、可靠、可比的信息资料。

(三)建立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机制

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产品,技术要求较高、操作环节较为复杂,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对其风险评估和监测处于较为薄弱阶段。因此,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和会计准则结构体系,加快会计准则制定的速度。当前,尤其是要针对会计准则的盲区和灰色地带,指导商业银行建立严密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机制,揭示物流与资金流的变化方向,控制国际收支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

债务化解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一)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五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三)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一)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十五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二)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三)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四)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五)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七)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八)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三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二)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帐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帐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二)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三)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两次以上迟报反馈表

(三)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四)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四章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涉及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外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及结售汇等信息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对外贸易中产生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信息。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贸易信贷的,无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 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

债务化解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销售退回事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间发生的,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理解掌握:

第一种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等。这种情况下,不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的处理是一致的。

第二种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作为本年度(报告年度下一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处理。若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则该调整事项处理时不用调整所得税、应交税金科目,应是在报告年度次年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若企业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日后期间处理时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调整所得税和递延税款,待报告年度次年年末转回该项时间性差异。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中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上述“报告年度”是指上年度。例如,某上市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3年3月25日报出,则这里的报告年度为2002年度,下同;上述“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的下一个年度,如本例中是指2003年度。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价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到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1)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依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2)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

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3年4月5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2003年度的其他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但在对外提供2002年度财务报告时,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该部分销售退回应当调整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利润等。

对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是否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

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不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原因如下:

(1)假设企业原来不存在优先股,预计筹资后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增加债务筹资方式的每股利润=(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增发优先股筹资方式的每股利润=[(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一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2。二者的每股利润相等时,(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普通股股数1=[(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2,由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的普通股股数是相同的,即普通股股数1=普通股股数2,所以,(EBIT-利息1)×(1-所得税税率)=(EBIT-利息2)×(1-所得税税率)-优先股股利,由于该方程无解,因此对于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这两种筹资方式不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

(2)也可以这样理解,增加债务和增发优先股两种筹资方式下息税前利润与每股利润形成的直线斜率是相同的,即两条直线是平行的,因为两条平行线不可能相交,所以两种方式不存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

债务化解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 表外融资 外汇

一 A市银行外汇表外融资业务主要特点

1.规模相对较小

目前,A市银行外汇表外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表外业务”)规模相对较小,调查期内(1.5年)仅发生2.33亿美元,其中海外代付0.9亿美元,远期信用证1.1亿美元,期限结构搭配的组合套利融资产品0.33亿美元。原因主要是A市经济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外向型经济相对滞后,辖内涉汇企业整体规模较小。

2.行业相对集中

A市银行表外业务主要集中于粮油加工、化工、汽车制造业等方面,其中,海外代付业务主要集中在粮油加工,远期信用证主要集中在化工和汽车制造业,期限结构搭配的组合套利融资产品主要集中在汽车制造业,整体行业集中度较高。

3.产品相对单一

A市银行表外业务只有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和期限结构搭配的组合套利融资产品,其他产品如备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贷款承诺、内保外贷及外境外贷款提供隐性或变相担保的离岸融资产品方面均未涉足。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国际业务人员短缺,没有设置产品经理这一专项进行国际业务营销的岗位,因此上述业务并没有能有效拓展。

二 情况分析

1.外汇头寸紧张制约银行表外融资业务的发展

据了解,由于国内居民外汇存款的意愿相对较低,A市银行的外汇头寸较为紧缺,在此情况下A市银行开办表外业务需要向省级分行进行外汇拆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盈利空间,制约了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的发展。

2.银行授信管理制度相对较严制约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开展

目前,A市银行对远期信用证的开立控制相对较为严格,一般会要求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达到3A级资质,或提供100%的人民币质押或担保,而质押或担保的前提是要能保证本金、利息和汇差的全额风险。

3.企业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使得组合套利融资产品增长较快

目前,传统的国际结算工具和贸易融资品种已远远不能满足各进出口企业套期保值的需求。为满足客户的需求,各商业银行纷纷进行产品创新。主要是根据结售汇即期、远期的价差、DF和NDF的价差以及各币种的利差(主要是其他币种和人民币之间的利差),各银行相继推出各类组合套利融资产品如中行汇利达、农行的利付通以及交行的付汇宝产品等。这类产品的实质为:将用于付汇的人民币做质押,并同时办理一笔DF(或NDF)和一笔远期售汇,到期后由银行进行远期售汇交割后的外币资金通过发报划拨境外银行(包括本金和利息),企业获得人民币质押期间的利息和相应的折扣收入,银行则获得即期和远期间的汇差以及大量的结算业务量。

三 银行对表外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

1.规范业务操作,建立内部控制流程

一是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的标准化。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优化,梳理内部人员岗位、职能,将风险控制机制渗透到每项业务活动和每个产品中间。二是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文化建设。通过下发有关员工交易行为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要求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通过约束每一位员工的行为来达到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目的。三是总行层面牵头构建风险评估和预警模型,定期下发行业风险提示,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支撑,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精确程度。

2.强化内部审计,促进内控制机制完善

内部审计是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银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审功能,以全面风险管理为重心,以风险导向审计法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力度强,覆盖面广。同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引入国外先进的审计理念和审计技术,从而促进全行内部控制机制日臻完善。

3.了解客户动向,加强业务背景审查

根据开证或代付环节涉及的进口商品本身特点结合国际市场行情对业务定期进行重检。如对于从事大宗商品进口贸易的客户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高价进口低价套现挪用资金的情况;对于大额远期信用证进口重点审查是否有实际货物到港或通关,贸易背景是否真实等。严格禁止虚假利用贸易背景进行非法融资的情况发生。

4.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加强保证金比例执行和管理工作

银行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等级要求缴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对于非本行信贷客户则必需全额保证金,并且做到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而且,无论是对于全额保证金的低风险业务还是对非全额保证金的非低风险业务,都需要信贷部门逐级审核,直到有权审批行的最终审批后才能进行该笔表外业务。对于非全额保证金有专门的客户部门负责调查,落实有效的抵押担保。

四 表外融资对外汇收支的影响

一方面,延迟了外汇资金的流向(境外),减少了外汇储备的时点支出,扩大了即期结售汇顺差规模;另一方面,推迟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时间(融资主体在还款时进行申报),从而造成监管当局申报数据与实际贸易数据的脱节,并在事实上增加了我国短期外债规模,进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五 政策建议

1.加强外债管理

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外债管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增长;另一方面,加快改进对企业的外债管理,重点是完善对贸易融资方式外债的统计和监管。

2.严格财务报表揭示

表外融资作为企业重要的理财活动,所引起的资产和负债虽然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但根据充分揭示原则,融资活动所引起的约定义务和或有负债应该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