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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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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真实范文第1篇

一、书证真实性规则的必要

书证的形式上的证据力与事实上的证据力明确分开,这是书证的一大特点。书证的证据力判断须经两个阶段。首先,应认定文书不是伪造,而是真正成立。其次,应当认定该人的思想在何种程度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有所作用 .即第一是形式上的证据力问题,第二是事实上的证据力问题。形式上的证据力与事实上的证据力在其他证据方法中很少加以分开区别。

书证的证据意义取决于其真实性。因而,通常需要针对真实性的问题提出证据,供法官考虑。换句话说,书证只有当其真实性被确定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关于书证真实性规则必要性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意大利《民事诉讼法》215条216条219条220条221条 ;意大利《民法典》2716条 ;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296条310条312条 313条314条315条 ; 日本《民事诉讼法》229条230条 ; 韩国《民事诉讼法》330条331条332条334条; 巴西《民事诉讼法》372条386条 ; 法国《民事诉讼法》287条288条290条291条292条295条 ;  德国《民事诉讼法》419条441条442条  ;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359条471条  ;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359条360条;美国《加州证据法典》1415条1416条1417条1418条  ;加拿大《证据法》8条 ; 菲律宾《证据规则》132第23条。 从本文以上归纳的条文数量可以看出,各国多比较重视书证真实性规则。各国用如此多的条文来规定书证真实性规则原因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采取陪审团制度,首先要向法官证明书证的真实性,这是初始步骤,然后再由法官予以考虑提交评审团加以认定。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误导陪审团的情况。大陆法系虽然没有上述情况,但是书证的形式上的证据力与事实上的证据力明确分开的特点使得各国没有理由不对书证真实性作出规定。我国在大多数法官的素质比较低下的情况,更应对书证真实性作出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革,但在长期以来 “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法官的强职权以及擅断仍是一个严重的大问题。书证真实性规则的立法阙如,书证的识别以及运用规则全部委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不乏存在自由擅断的一面。况且由于实务中很多法官素质低下,忽视书证的形式证明力,而片面的考虑书证的实质证明力。因此对书证的真实性规则单独研究加以规定完全有必要。

二、书证真实性基本原则

书证真实规则与书证的勘验不同,在此仅指原作者的证明。书证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首先必须证明书证的原作者就是此人。例如,一份原始书面合同在形式要件上体现在合同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系双方当事人所签注、遗留的原始痕迹。这种原始的签注或痕迹是法律上对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真实性的一种要求。书证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于证据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人们往往按照逻辑习惯和日常情理从合同在形式上具有真实性上据以推定合同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产生足以反证的效力时为止。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里所涉及的“质证”,就是证据辩论主义的一种庭审方式,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既涉及到对书证的形式要件提出质疑,也涉及到对书证的实质要件提出质疑。在审判实务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许多情形下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生最为了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发生的,而都提供了一些书证的复制件,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这些书证复制件在形式要件:并不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上就应该视其为真实,而不得采取依职权干预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书证的原始件。反之,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经法院核对无异的书证复制件,那么在质证过程中,相对一方当事人亦可以该书证上的签名或者印章有瑕疵为由,要求提供书证复制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原始件,以便通过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来确定其形式要件上真实性。可见,在审判上,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以提供书证的复制件来达到其证明的目的,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就这种书证在形式要件上的质证态度,而不能够、也不应当取决于法院对该种证据在形式要件上的态度,这是由证据的辩论主义所决定的。另外,证据辩沦主义是法官产生自由心证以便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与基础。

三、真实性与事实的区别

真实性与事实是有本质区别的。必须明确,书证真实性的显示并不一定是其中包含的事实显示。比如一封信可能确是某个特定的当事人所写,但其内容可能都是假的。从反面讲,书证真实性与刑法上的伪造证据是不同的。也就是,该证据即使是伪造的,如被认定为是原作者所作时,也应认定为书证真实成立。

四、真实性证明的方法

书证真实性的证明是一种辅助事实。书证真实性的证明,可以使用证人,也可以对该书证的笔迹加以勘验核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列举了十项鉴识或辨认的实例,包括:(1)知情人的证言;(2)关于笔迹的非专家意见;(3)审理者或专家证人所作的对比;(4)独特的特征以及诸如此类;(5)声音辨认;(6)电话交谈;(7)公共记录或者报告;(8)陈旧文件或者资料汇编;(9)程序或者系统;(10)规则规定的方法。当然规则同时也指出,并非是说鉴识或辨认的方法仅局限于此。对以上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类:用直接证据证明,如上述的第一款;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如上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依据法律规则的规定,一些文书本身可分出真伪,或设定出真实性的先决条件,如上述的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法国《民事诉讼法》287条到292条,德国《民事诉讼法》441条442条,日本《民事诉讼法》229条主要规定了对照笔迹或印迹的方法。当然其他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使用。

五、推定在证明真实性中的应用

有关书证的形式上证据力的认定,或多或少都存在推定。而推定的分类 “形形色色”。在英国,律师界一般把推定分为三类: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通过证据加以反驳的法律推定、仅仅是推断的事实推定, 而英国有的学者则认为推定可分为两类:一是依据法律必须进行的推定,直到被反证推翻;二是从其他已被证实或承认的事实中得出推定事实。 很多学者习惯根据推定的效力把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其中不可反驳的推定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推定关于这种分类,理论界存有不同意见,现在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不可反驳的推定”不是推定。美国学者认为这种推定经常被称为结论性推定,实际上它并非推定,因为它确立了一项实体性规则,这种推定的决定性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所谓法律上的决定性推定,“成为法律拟制的推定,实无推定的性质”。 其实笔者认为只要是推定都应是可以反驳的,可反驳性是推定的固有特性之一,所谓的不可反驳的推定本质上并不是推定,而是一种法律拟制。这一点对于研究推定至关重要。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在此所指的是事实推定,可反驳的推定。

一般来讲,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成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规则902中共列举了10款(1)加盖公章的国内公文;(2)未加盖公章的国内公文;(3)外国公文;(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5)官方出版物;(6)报纸和期刊;(7)商品标志以及诸如此类;(8)确认的文件;(9)商业票据与相关文件;(10)依据国会立法所作的推定。如果对该认定有争议时相对方必须提出反证。法院也可依职权向有关机关核实。 19世纪上半叶,英国人斯蒂芬起草的《印度证据法》,在书证一章就各种文书的推定作了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437条438条分别对本国和外国的公文书的真实性的推定作了规定,同样奥地利《民事诉讼法》310条、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事诉讼法》22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合同书真实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

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

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础上为调整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最终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证活动不能证明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行为或者体现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目前,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既有立遗嘱、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也有订立各类合同、协议的双方法律行为,还有如股东会决议这类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为。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公证主要证明两类事实,一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种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另一类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此某些虽然能在平等主体之间引起民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排除在公证的证明范围之外,如同居行为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类文书涵盖了书面法律行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文书、证书、文字材料。公证在这方面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二)公证内容符合公证基本原则

公证基本原则既体现着公证的意旨,又指导着公证实践活动,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准则。

1.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公证的证明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事实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对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不真实的事实,或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事实,都是不能加以公证证明的,否则就是对真实原则的违背。真实性是公证的灵魂,失去真实性的公证书只能是废纸一张。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在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于公证员要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证书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须是审查后确认真实的结果。

2.合法性

公证内容方面的合法性应理解为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由于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因此审查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就成为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能。公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公证书格式规范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直观体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公证书必须满足公证法律、法规对形式的要求,如要贯彻一事一证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域外和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要用带有防伪措施的公证专用纸。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对公证书的格式作了概括性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5)出具日期。”根据公证证词的不同,公证书格式可以大致地分成定式格式和要素式格式两种。我国正进行着从定式化公证书格式向定式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结合的公证文书改革,公证书格式日趋规范。对仍施行定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只有严格按照司法部要求的固定格式和语言制作的公证书才是合格的公证书。

合同书真实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图书馆;服务模式;创新

服务是图书馆管理的核心理念,不同的服务模式所能够创造的价值也不相同。图书馆作为高校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高校的教学水平有重要的影响。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图书馆的服务模式应该不断的创新,力求向多元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能够为高校师生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服务模式的创新需要结合当下社会发展的形势,以及学校师生的实际状况,最大程度的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以达到图书馆服务高校发展的目的。由于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开展服务创新模式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从而才能够真正的提升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一、高校图书馆的现状分析

高校图书馆在服务模式方面的创新是其存在的重要价值,而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受到理念、资金、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原因而对图书馆的服务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降低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只有对高校图书馆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够为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有利的依据。

(一)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工作人员是图书馆开展服务的核心要素,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工作人员来完成,所以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在实际生活中,部分高校的图书馆由于对自身的功能性认识不足,所以在人员安排和投放上没有给予较高的重视,很多工作人员都是非图书馆专业,所以对图书馆的日常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就无从谈起服务的创新。有些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工作态度散漫,没有工作热情,所以会打消部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比较欠缺的情况下,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图书馆要想创新服务模式,就必须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够为其他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服务理念陈旧

服务理念是决定图书馆服务模式的重要因素,只有超前的、适宜的服务理念才能够促进图书馆服务模式的创新,如果服务理念比较落后,则图书馆的服务模式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有些高校的图书馆中,由于管理者的服务理念比较守旧,将较多的精力放在馆藏资源方面,而忽略了对图书资源的开发利用,没有认识到读者在地位上的重要性,读者只能够被动的接受服务,缺乏与读者之间的沟通,所以这种图书馆在服务水平上很难有所提升。服务理念的创新是改善图书馆服务模式的重要因素,也是从根本上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关键。从而高校图书馆的管理者以及工作人T,应该在思想意识方面有所进步,不断学习先进的图书馆管理经验,促进图书馆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

(三)文献资源利用率低

馆藏图书资源的合理布置是图书馆吸引读者的重要因素,所以图书馆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购置图书。但是有些高校的图书馆花费了很多资金用于购买纸质和电子版图书,但是图书的利用率却较低,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这说明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方面不够多元化,无法满足学生的阅读需求,所以导致图书的利用率较低,不仅造成图书馆的浪费,同时也会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服务环境较差

图书馆是高校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而在学习的过程中,所处的学习环境对学习质量会有一定的影响。部分高校的图书馆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在硬件设施以及环境布置、装饰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馆藏图书的布置不合理,指示设施缺失,学生要想找到一本书会耗费很多的时间。图书阅读环境乱写乱画现象严重,卫生不达标,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学生阅读的心情。所以硬件设施以及阅读环境的提高是图书馆创新服务模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要素。

二、高校图书馆创新服务发展模式的原则

(一)树立“人本”服务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高校图书馆要想在互联网环境下突围,并借助互联网的优势,来找寻新的发展路径,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服务观念和意识,树立“人本”服务意识,做到以服务对象为本,以图书馆管理人员为本。一方面,要站在读者的角度,从读者的实际需求入手,尽可能的为读者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信息资源和个性化服务,使读者愿意走进图书馆进行学习;另一方面,要从图书管理人员入手。一定程度上,图书馆服务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图书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

(二)创设多样化服务

过去,高校图书馆受网络环境的影响,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馆藏资源、信息检索、更新等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从而导致用户的流失。在此情况下,高校图书馆应当转变此局面,本着求实、求进的原则,加强在图书馆服务层面的创新,认真分析读者的需求,有序地整合馆藏资源,不断进行服务内容、形式、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变被动为主动,以多样化的服务来赢回“主动权”,提升高校图书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 打造“特色化”精品服务

传统“自给自足”思想是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服务创新的一大制约和“瓶颈”,为应对互联网的冲击与挑战,高校图书馆必须摒弃传统的服务理念和思想,重新做好图书馆自身的定位,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谋划,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结合高校的定位和特色专业的设置,打造“特色化”精品服务,积极结合多样化的文献信息资源,建立起富有特色的高校图书馆“拳头”服务,以吸引广大读者前来阅读的热情和兴趣。

(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高校图书馆在进行服务创新时,还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树立起市场化意识,建立起符合市场要求和适应网络化发展的高校图书馆服务体系。首先,高校图书馆要认真分析用户的需求和特点,树立市场化的服务意识,为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其次,强化品牌打造,依托于高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打造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品牌服务的产品;再次,着力提升图书馆的管理水平,以提升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抓手,切实提升高校图书馆整体的服务质量;最后,要改变高校图书馆传统“重馆藏轻运用”的思想,加强对高校图书馆现有资源的管理,充分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高校图书馆服务模式的创新途径

高校图书馆服务模式的创新是时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图书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更加广泛,图书馆只有提供更加全面而完善的服务,才能够更好的为学生读者服务,真正发挥图书馆的存在价值。

(一)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工作人员作为高校图书馆的主体,应该在综合素质方面有所提升,才能够为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首先,应该在专业技能方面有所提升。高校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图书馆管理工作,在人员配给上应该选择图书馆专业的人员优先聘用,只有专业的人才能干专业的事。具有图书馆专业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加清楚D书馆的服务流程,在服务理念方面也能够更加的灵活和变通。其次,在职业道德操守方面应该有所改进。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代表了图书馆的形象,所以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至关重要。良好的服务态度能够让学生读者感受到温暖,周到细心的服务也能够提高学生阅读的积极性,这是图书馆服务模式创新的基础保障。

(二)改进服务理念

先进的服务理念是高校图书馆服务的指导思想,高校图书馆一线服务工作人员是服务创新的主力军,要有超前意识、开放意识,全面了解读者的信息需求,为读者提供主动服务,深入研究读者,强化“以读者为本”的服务理念,想方设法地完成读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充分认识到高校图书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强烈的事业心,意识到图书馆工作的价值。提高馆员对岗位要求的适应性,完善馆员的工作职责,开发馆员的潜能。

(三)提高馆藏资源利用率

为读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可使其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顺应读者的需求,服务方式的改变是高校图书馆实现“以人为本,读者至上”服务宗旨的必要手段。现今的信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人们每天都要处理很多资讯。高校图书馆现有的藏书已无法满足读者的需求,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急需扩大数据库,利用多媒体技术开展网上虚拟咨询服务、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定题服务、科技查新服务。要从被动式服务转向开放式服务,从查阅式服务转向咨询式服务,从提供式服务转向跟踪式服务,从现实馆藏转向虚拟馆藏。

(四)改善图书馆的阅读环境

良好的阅读环境是吸引学生读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舒适的环境中阅读,能够让学生得到放松,并且提高阅读效率。所以高校图书馆应该在硬件设施的布置以及环境装饰方面有所改善,根据学生读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在空间布置上,应该考虑到不同内容的藏书有合理的规划,并且设置导引牌,便于学生寻找。在图书信息的检索查阅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设施的设置,让学生能够快速的检索到自己所需的图书位置。在环境装饰方面,干净整洁是首要因素,保证图书放置架的清洁,严禁杜绝脏、乱、差的现象,室内多布置一些绿植,让学生在长时间的阅读过后能够使眼睛得到放松。在每层都设置休息区,提供热水,让学生在长时间的阅读后,能够有休闲的场所,应该做好隔音处理。色调应该柔和,避免因为明暗过于强烈而刺激眼睛。阅读环境的改善也是服务模式创新的核心要素,只有良好的阅读环境,才能够让学生对阅读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真正提高图书馆的价值。

(五)开展真人图书馆

真人图书馆是近些年在国内外兴起的一种图书馆服务模式,所谓的真人图书馆就是将真人作为图书,能够与真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将真人作为“书”来阅读,这种方式比较灵活,不会拘泥于书本上的文字,可最大程度的丰富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开展真人图书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图书馆可以根据学校学生的实际需求,邀请知名的专家学者以及各个行业的优秀人才到图书馆充当真人图书,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每个真人图书都有一段丰富的人生经历,对于学生而言都是宝贵的财富。通过面对面的交流,真人图书演讲过程中的语速、表情,所流露的情感以及自身的人格魅力都会对学生有极大的感染力,这要比学生自己去读文字更容易渗透,且容易与学生之间产生共鸣,激发学生想要深入阅读的兴趣,从而拉近学生与真人图书之间的距离,能够有进一步想要探索的欲望,对知识的获取也更加迫切。高校图书馆开展真人图书存在一定的优势,因为每个高校都有知名的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的人才,这些都是作为真人图书的资源,可有效的降低成本。还可以与兄弟院校进行资源交换,形成馆际互借,从而丰富真人图书的资源库。为了能够满足更多学生的需求,还可以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从社会上聘请各个行业的精英到图书馆中充当真人图书,弥补课堂上的不足。此外,邀请往届优秀毕业生回校也是真人图书的重要资源,这些真人图书更加具有说服力,能够为学弟学妹将来走入社会提供重要的指导,同时也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也正是图书馆服务学生读者的目的。

(六)开设创客空间

近些年来,创客空间在高校图书馆开展的较多,图书馆本身就是将学习、讨论、创意和实施融合在一起的综合性空间,将一群拥有共同爱好的学生聚集到一起,为其提供交流的平台和空间。在创客空间,这些志趣相投的学生能够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形成思维的碰撞,能够深深的激发每个学生潜在的价值。在创客空间中需要根据创客们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设施,让创客们能够得到自由的发挥。通过创客空间,能够将学生们的思维转化为现实产品,一方面能够创造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又能够体现创客们的劳动成果,激发学生们更好的展现自己。因为图书馆本身的环境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所以可以在图书馆中开辟出一定的空间,同时联系外界的企业与学校合作,将学生创作出的作品向企业展示,与企业合作,可以在企业和学校之间达成共赢的目的。

(七)发展微信公众号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学生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不断增加,所以图书馆要想创新服务模式,应该适应这种社会变化的需求,真正的走入学生群体中。高校图书馆可创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学生读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就能够及时获取图书馆的最新信息。这种服务模式顺应了时展的趋势,一方面能够快速的被学生所接受,另一方面图书馆也拓宽了公布信息的渠道,是人性化服务的一种体现。除了微信公众号,图书馆还可以通过微博、网站、QQ等各种渠道加强与学生读者群体之间的联系,强化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四、结束语

服务是图书馆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高校图书馆,其服务的群体主要是学生,所以服务模式的创新是提高学生阅读质量的重要基础。服务模式的创新应该遵从客观实际,从高校现有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才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从原则上讲,服务理念是服务模式创新的根本,只有从思想意识上具有创新的动力,才能够从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图书馆的服务模式创新应该符合时展的潮流,在对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详细了解后,再有针对性的改进和提升,从而完善图书馆的服务体系,为学生创造阅读的乐园,为促进高校教学管理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肖永英,孙晓凤.美国高校图书馆延伸服务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3-01-21.

合同书真实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实践;客观规律;唯物论

治学,当然要读书,要学习和研究前人的经验。陈云同志讲: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这就是唯物论。但是,真正的知识之“源”是实践,而书本只是知识之“流”。治学者不仅要读有字之书,还要会读无字之书。

读书是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从根本上说,“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像重视读书,更重视实践。树立实践第一的思想。读书过程中要实践,实践过程中还要读书。读书与实践的结合,读书、实践与思考的结合,才可能获得真正的知识和能力,这是治学的正确道路。

任何先进的理论只能是局部地、暂时地反映客观真理。书本的知识和权威的论述,一旦面世,也就凝固了。而生活有如奔腾的江河,永远不会停歇。书本上记载的理论和法则可能是正确的,但不一定全部正确,永远正确,更不可能永远完美,永远先进。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它们也应当发展、丰富和完善。

一个有责任心的学者,必然会关心生活的实际问题,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己任,善于从实际问题中寻找研究方向和突破口,不停留在书本上,不死抠文献。科学终极的使命即在于客观规律的探索。“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生活的逻辑比理论的逻辑更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生活并不按照理论家的设计和论断而发展。最高明的理论,也不过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生活的规律。最权威的是实践而不是理论,社会科学如此,自然科学也如此。

因此,某些理论的过时,某些教科书的落后,是常有的事,一点也不值得大惊小怪。谁也不能指望自己的讲话和论著是永恒的真理。研究学问,只能从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书本或权威出发。尊重书本,尊重权威,但是不迷信书本,不迷信权威。

唐代名医孙思邈说:“世有愚者,读书三年,便谓天下无病可治;及治病三年,乃知天下无方可用。”

东汉哲学家王充在《论衡》中讲到“知为力”。1500年后,英国哲学家培根才说“知识就是力量”。有人说王充是中国的培根,不对,应当说培根是英国的王充。

读书可以获得知识。知识当然重要,但是知识并不是能力。所谓“知为力”或“知识就是力量”,是以应用为前提的。知识就是知识,在没有同实践结合时,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知识只有与实践结合,才能成为真正的力量。培根说过,“知识并不给人以使用知识的本领,运用知识是一种知识以外的智能,是通过观察体会才能得到的。”不经过实践和思考,知识就不会转化为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拥有大量有用的知识,二是具有选择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读书和实践相比,不能不把实践放在首位,要始终把注意力放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

陆游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从书本上得到的知识,如果不同实践相结合,不在实践中反复验证,充实和发展,不用来解决实际问题,那就是表面上的知,肤浅的知,似是而非的知,人云亦云的知。这种知算不上是真知,本质上还是未知。

正确的思想来源于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发展。正确的思想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只有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荀子说:“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我们不是为读书而读书,为求知而求知。学习本身不是目的,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才是目的。如果有了正确思想,并不实行,不面向实际,不解决实际问题,这种正确思想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

李白在《嘲鲁儒》中写到:“鲁叟谈五经,白发死章句。问以经济策,茫如堕烟雾。”只会死读书,不会经世济民的人,对社会有什么用处呢?

古人不仅重视“读万卷书”,也重视“走万里路”。郦道元、沈括、李时珍、徐霞客等著名科学家,司马迁、李白、杜甫、坡、陆游等著名文学家,都不闭门读书。他们浪迹天涯,深入实际,寻找陌生,追求新奇,终究完成大业。

《题西林壁》是坡的著名哲理诗篇,广为人们乐道和传诵。诗曰: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然而,单从认识庐山来讲,不深入庐山,不参加变革庐山的实践,恐怕也是不行的;全面地、真切地认识庐山,既要在庐山之外,又要在庐山之中。作者曾和小诗一首:

“云环长岭水环峰,山下人家山上松。

欲识庐山真面目,无论山外与山中。”

世间诸事常常不可兼得。有人长于实践,但理性思维往往得不到开发,有人长于思辨,往往又缺乏实践能力。治学者需要探求实践和思辨结合的道路。

合同书真实范文第5篇

加强学习,提升工作能力

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大、任务重,既要正确传达上级文件,也要做好石油企业内部的工作。况且党支部工作内容较多,需要管理方方面面的工作。为此,党支部书记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首先,党支部书记要不断提升自己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也就是能够正确理解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并能够正确传到文件核心内容。同时,在工作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要及时分析、处理,使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其次,党支部书记要具备一定的思想工作能力和引导能力。在思想工作中能够先详细了解事情原委,而后讲事实摆道理,正确引导员工反省、调整,真正提高员工的自我认知。同时,党支部书记还应当重视积极深入到石油企业工作中,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以便开展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此过程中,党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辨别能力,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成效。最后,党支部书记要重视提高自身对事情的认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所谓事物认知能力,就是能够充分理解事物的形成原因、本质特征,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形成独特的认识观。而表达能力是党支部书记的基本工作能力之一。毕竟在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布置工作、总结经验、讲话、思想指导等工作中,都需要准确地表达才能够达到预期的工作成效。而且,在外出工作中,表述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他人对石油企业、党支书等的影响。另外,做好党基层的领导人,更要具备一定的言行才能够服众。总的来说,党支部书记要不断学习、实践,从而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促进党支部工作的顺利开展。

合理应对,提升工作成效

作为一名合格的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足够的工作经验。同时,还能够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也就是专事专项处理。

首先,要重视提高支部员工的思想素质。毕竟支部团队的思想水平高低决定了支部工作的质量。在新时期,党支部书记必须重视不断提升员工的思想素质,使其能够正确认识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思想。对此,党支部书记可以组织、开展集体教育活动,用马列主义、党的思想武装支部成员的头脑,确保其能够站在同一战线,协作、开展党支部工作。其次,要重视提高党支部组织的团结性。一盘散沙是无法致力于石油企业发展的。因而,党支部书记要做好引导工作,并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采用合理的解决方法提高党支部成员之间的协作性。比如党支部书记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真诚对待每个员工,并充分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动全员的积极性。最后,党支部书记应当重视协调好各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任何事情,党支部书记都要冷静、沉着地应对,并合理分配员工的工作任务,使其能够跟进其责,最终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质量。另外,党支部书记要重视从个人的特长入手,选择合适的岗位发挥出员工的潜力,最终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结合时代,不断武装自己

时代在发展,工作形势也在变化。为此,石油企业党支部书记应当重视不断紧跟时展,学习新的思想、理念,并将其应用在石油企业党支部工作中,从而真正确保党支部工作质量。

何况,在新时期石油企业党支部内部出现断层现象:整体年龄偏大,后备力量相对不足。面对这种情况,石油企业就要重视培养一批既懂党务、又会业务的年轻人才,从而改变党支部人才结构体系。那么作为新时代下的h支部书记,就要重视紧跟时代,积极改革党支部工作体系。比如在两学一做的基本政策引导下,党支部书记也要重视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列入工作要点,制订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精准化、差异化、具体化标准,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学习途径和办法。同时,党支部书记还要重视利用远程培训平台,开展网络学习,建立“两学一做”微信栏目、党支部微信群,开展“微党课”作品征集活动。党支部书记作为党基层工作的主要引导者,只有正确把握工作方向,积极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才能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的质量。另外,油田企业正面临着新的市场形势,党支部书记要正视石油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并结合实际落实党支部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出党支部的作用,最终促进石油企业的发展。总的来说,在新时期,党支部书记既要重视学习新的、思想,同时还要结合石油企业发展经营实际,积极采用先进的工作方法,真正提高党支部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