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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

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

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一、工作原则

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及时准确、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职责和任务

市政府值班室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日常值班、值守应急、有关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协助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收集、报告、跟踪、研判,及时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工作联系的其他相关单位联络畅通;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网络、传真、电报以及其他形式传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随时了解掌握、汇总分析市内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报告。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领导指示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批示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网络信息和舆情动态。

(四)负责《值班记录》、《值班工作日志》、《突发公共事件直报信息》等编报工作。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每件事做好值班记录,对负责接收处理的每件事处理过程做好值班日志。接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并汇总编写《突发公共事件直报信息》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和市委值班室,根据领导指示、批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统计和通报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厅领导召开的会议或安排的重要的通知、落实、反馈工作;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要求通知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有关会议、活动事宜的通知和反馈工作。

(七)负责了解掌握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厅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

(八)负责向市领导秘书和办公厅相关秘书科了解每周和次日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情况,汇总编写《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周安排表》、《市人民政府领导每日安排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周安排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每日安排表》,并将安排表提前报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九)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室使用的预约登记协调安排,协助通知会议室管理服务人员。

(十)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值班工作,检查通报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情况,协调指导规范政府系统值班体系建设,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提出法定节假日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各科室、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人员值班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并按照领导审定意见通知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在值班工作中,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规定,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市内外紧急重大情况及其舆情,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研判,及时核实并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经市政府值班室负责人或带班领导审核后,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县区和部门。同时,要保持与有关县区、部门和处置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对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内容相似的同一事件信息,一般只报送最早接报的信息,减少重复报送。

(四)需要立即报送的紧急重大情况,应按领导分工,迅速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五)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值班人员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六)在紧急重大情况处置过程中,要保持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负责催办、督办领导交办事项,并跟踪了解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也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值班室联系沟通,协同应对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七)接到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批示、指示,应按有关要求,立即向有关县区、部门及有关单位传达,并及时反馈有关领导,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转来的信息,市人民政府领导有批示和指示的,要及时向转文单位反馈。

(八)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要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值班室的沟通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有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经请示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十)认真做好领导汇总工作,由领导秘书于周五下午下班前分别将市长、副市长下一周安排计划表报送市政府值班室,由相关秘书科于周五下午下班前分别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下一周安排计划表报送市政府值班室;市长、副市长次日安排由领导秘书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政府值班室汇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次日安排由对应秘书科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政府值班室汇总。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将每日市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汇总成表后及时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十一)通过市政府值班室所发的各种通知,原则上应以文字为依据,并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上领导审批同意。

四、业务管理

(一)实行带班和轮值制度。工作日和公休日带班工作,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同志负责;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带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其他领导轮流负责。工作日、公休日白天、夜间值班工作由市政府值班室的值班人员轮值,实行值班人员岗位负责制,当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具体值班事项,不能擅离工作岗位或干与值班无关的工作,不得请非值班室工作人员代班、陪班。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必须事先报告值班室负责人,并商值班室其他工作人员顶班。每年国庆、春节假日各7天,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等假日各一天,按滚动排班办法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科室、各议事协调机构人员到值班室轮流值班,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轮流在家值班。节假日值班安排由值班室事先作出计划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按照批准计划安排,并及时通知参与值班的领导及值班人员。节假日安排的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尽可能熟悉值班工作。节假日值班人员如确有特殊原因或离开*不能值班的,需自行与他人协商,请他人代班,不得空岗,并及时将换班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二)实行交接班制度。工作日、公众休假日交班时间为上午8:00和下午下班时间。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交班时讲清已办和待班事项。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不经请示核实,不能随意透露。

(四)值班信息报送。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要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由值班室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外汇资本验证的一般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资本验证,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进行的,验资报告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需根据有关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办理资本业务核准件。注册会计师应先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评估验资风险,再决定是否接受验资委托。在确定接受委托后,一般需取得相关资料(不限于):(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2)营业执照;(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修正案);(4)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若为个人投资者的,应取得护照或返乡证等;若为机构的,应取得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它国家(地区)政府核发的登记证照;(5)企业的住所证明,(6)外汇登记证信息;(7)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8)企业收到的开户银行提供的外汇资本金入账通知书及对账单、企业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记录;(9)银行询证函;(10)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上述程序,收到外汇管理局证明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后,即可出具验资报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外汇资本投入超过注册资本的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设的外汇资本金账户,作为外方外汇投入的专用账户,并由外汇局核准该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限额,该账户的外汇金额经结汇用完后即予以撤销。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汇局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因企业资本增值,外国投资者向该企业参股投资时所支付的超过其参股比例与企业注册资本的乘积的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仍按前述原则办理。一般对投入金额未超过上述限度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投资者确认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也可办理多投入部分的退回,注册会计师办理向外汇局询证及验资报告中应分别体现实际投入金额、转为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的金额或退回金额。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投资的,其作价若超过注册资本限额的,由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也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先办理超过注册资本限额部分的现汇付出并由受理银行在相关报关单上注明已付现汇金额后,注册会计师再向外汇局询证,出具验资报告,并在验资事项中说明实际投入实物的报关单号、报关日期及金额、商检价值鉴定金额、已付现汇金额、实际作为注册资本的金额。

登记注册资本币种变更的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币种一般不能更改。早期投资者有来源于为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等欧元区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原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本可能为该国货币币种的,由于欧元现钞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进入流通,欧元区的各成员国原流通货币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流通,欧元区的国家货币币种形式统一为欧元,现企业由于生产规模扩大等需要,经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其增加注册资本的货币为欧元,注册资本的货币币种形式也变更为欧元。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该类外汇资本的验证时,首先应对该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部分,根据其确定固定不变的兑换率,按原该货币与欧元的对价确认转换为欧元的金额,再对新增外汇资本投入部分进行验证。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事项说明中,应披露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原注册资本折算为现注册资本(欧元)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人民币形式的资本投入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投入,系投资者自境外汇入外币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汇入的外汇形式,外方涉及以人民币形式投资的,一般有以下情形:(1)以外商投资企业累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2)以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转增注册资本。即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利润分配方案给外方出资者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及其孳生的利息;(3)以在中国境内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4)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前述情形的人民币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此类资本投入时,应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并审查上述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经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应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同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资本核准件等,以询证有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上述以人民币形式投资的汇率确定问题,若是前述(3)、(4)情形的,系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款项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注册资本。对前述(1)、(2)情形的,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外汇局在办理询证函回函审核时,一般参考其受理的前一工作日汇率或根据企业自行确定的汇率确定。由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应付股利等系以人民币形式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的,转为注册资本的时间不同,因汇率的变动,将影响到注册资本的验证金额,若是汇率变动及该项拟转增的人民币金额较大时,影响金额则更明显。建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有权批准的机构决定转增注册资本时,按其决定的前一个工作日的汇率确定转增注册资本的金额,并写明在会议决定中,以便于明确拟转增的人民币金额及转增的注册资本的金额,将汇率产生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外汇局在办理询证函回函审核时,则根据企业确定的汇率予以核准。当然,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则无汇率产生的差异影响。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问题

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缴款人与经批准章程确定的投资者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查明原因,在取证时,属于主管部门对以投资者的中文名称作为设立或变更批复的,存在投资者的中外文翻译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取得投资者身份证(护照)或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核实投资者身份。若确属于前

述以外情况的,则应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将该投入的款项退回处理,重新由经批准章程确定的投资者实际缴纳,否则应拒绝出具报告。

投资者的实际缴资时间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验证时,应认真核实企业章程,注意出资期限的影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对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注册会计师在验证外汇资本投入时,应考虑章程规定的缴款时间与投资者实际缴款的时间影响,在验资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章程规定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主管部门审批(变更)事项、实际出资的验证情况。

验资报告签发与使用时效

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31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达市委办发[2006]37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渠府发[*]14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确保统计工作在扩权强县新形势下,更加充分发挥服务、监督和调控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计工作应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单位统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明确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明确自身的统计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1、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专(兼)职统计员,其主要职责是承担乡镇综合统计,完成县统计局布置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农业、农村经济统计、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农村住户调查、乡镇信息年报、规模以下工商企业、社会事业等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

2、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及专(兼)职统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其具体分工为:

⑴人口年报由县公安局收集、汇总后于元月20日前分乡(镇)报送。

⑵农业生产情况统计、自然灾害情况由县农业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报送。

⑶畜牧业生产情况由县畜牧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2日前报送。

⑷林业生产情况由县林业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4日前报送。

⑸渔业生产情况由县水利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4日前报送。

⑹工业技改投入月报、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月报、效益月报、能源报表、乡镇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由县经委收集、审核、汇总,分别于每月28日前、月后1日前、10日前、5日前、6日前、8日前报送。

⑺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月报由县商务局收集、审核、汇总于每月30日前报送。

⑻旅游业监测统计由县旅游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于季末22日前报送。

⑼公路、水运等运输统计报表由县交通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5日前报送。

⑽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收集、审核,于每月28日前分项目报送。

⑾建筑企业统计季报和房地产投资月报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季报于季后2日前、月报于每月28日前报送。

⑿金融部门存贷款余额由县人民银行收集、审核、汇总,于月后6日前报送。

⒀私营个体工商户情况由县工商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6日前报送。

⒁民营经济纳税情况统计报表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收集、审核、汇总,于季后6日前报送。

⒂中央及省、市驻渠各单位(包括保险、电信、邮政、移动、铁通、网通等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向县统计局报送季报、年报数据。

⒃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报送单位劳动情况统计报表。

3、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严格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解决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1、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确定一名政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富有高度责任感的专(兼)职统计员,并于12月20日前将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统计局。

2、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统计员上报名单经县统计局审核后予以确定。专(兼)职统计员确定后,未经县统计局同意,各单位不能随意变动。

3、乡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兼)职统计员经县统计局考核合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乡镇专(兼)职统计员补助费的通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镇专(兼)职统计员每月60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兼)职统计员每月80元。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县统计局统一发放。县级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统计员补助标准可参照乡镇统计员补助标准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4、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妥善解决好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提高统计质量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统计数据来源有根有据。要制定和完善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归档等方面的制度,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计新方法、新途径,加强统计调查工作,掌握可靠的一手资料,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要加大全面小康建设、和谐社会、城乡统筹、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监测力度,在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延伸统计服务领域,增强统计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帐、有资格、有网络)建设。要增加投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党政网和统计专网等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乡镇、部门和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统计报表的网上直报。要通过大力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建设全县高质量的综合统计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

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监督形式和重要监督手段。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遵程序

为民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一、普查目的

开展晋城镇城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是为了摸清全镇现有城镇、农村居民住房,特别是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全面掌握住房问题、结构、居住条件等信息,收集基础数据,为确定房地产业发展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二、普查内容

在全镇范围内,以幢(所)为对象,全面调查各类住房总量、分布、建造年代、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楼层等情况;以户为单位,查清我镇城乡常住人口状况和居住状况。

三、普查范围

全镇26个村(居)委会及驻镇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住房。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镇城乡住房普查工作由镇政府组织领导,镇城建办牵头,26个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驻镇各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

成立晋城镇城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略)

(二)职责分工

镇城建办:制定调查表格样式,培训普查工作人员,汇总全镇普查数据,搭建晋城镇住房普查数据信息工作平台,形成晋城镇住房普查综合报告上报县普查办。对26个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开展督促检查等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审核镇房屋普查经费预算,并督促各村(居)委会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镇农经站:审核房屋普查表格,提供城镇统计代码等信息,配合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做好家庭年收入的统计工作及人员培训工作。

晋城派出所:负责提供常住人口和户数。

镇民政办:负责提供晋城镇行政区划图、各村(居)委会的名称、最低收入家庭户数情况等,配合进行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等。

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制定本村、本单位住房普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时限完成住房普查任务和上报工作总结。

明细职责如下:

1.镇普查办统一制定表格样式,提供到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所需表格由各村、各单位印制;

2.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调查表格样式入户调查,采集全部“幢(所)表”或“户表”信息并填制表格上报;

3.已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载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或测量数据为准;

4.各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逐级填报调查表格、汇总上报(加盖公章);

5.镇城建办、农经站、党政办负责全镇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等工作,建立晋城镇房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

六、普查工作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步骤

房屋普查的时间为**年l月9日至2月15日。

按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入户调查进行逐级汇总后上报县普查办,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入户调查和住房普查资料阶段(**年l月9日至1月31日)。

由各村(居)委会、各单位组织村属小组、住户完成成如下工作任务:

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印制调查表等工作。组织入户调查、采集信息、填报表格、数据和汇总上报镇普查办。

第二阶段:住房普查资料汇总阶段(**年2月1日至2月15日)。

镇普查办对村(居)委会、单位完成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将住房普查资料录入计算机进行汇总,将汇总数据上报县普查办。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房屋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精力、抽调专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完成好全镇住房普查工作任务。镇属各部门、驻镇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镇普查办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情况上报镇普查办。对不重视该项工作,导致影响全镇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这次城乡住房普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单位负责制。各村(居)委会、单位辖区内的住房情况按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进行普查。

(三)加强监督、搞好指导

镇普查办要及时检查普查工作进度,及时指导和协调各村(居)委会和单位开展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落实经费、保障到位

按照上级普查办的要求,此次普查工作涉及经费按照市、县、乡(镇)三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因此,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村(居)委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具体见附表,其它企事业单位经费自行解决。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落实、用好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格把关、严肃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