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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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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经营情况报告

食堂经营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职工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食堂指设于企业内部,供应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企业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承担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企业开展传染病的防控。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申办企业食堂应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企业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企业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企业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企业食堂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二条 5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第十三条 企业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企业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企业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企业食堂,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五条 企业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日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等情况管理控制。

企业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和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企业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企业或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企业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在存放、运输、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食堂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 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企业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当专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食堂餐饮具消毒应当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食堂应当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企业食堂采购食品应做好食品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

鼓励企业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五)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二十八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当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二十九条 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条 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一条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企业食堂应当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当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企业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三条 企业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的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三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三十七条 餐具、饮具等工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条 企业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条 企业食堂供餐需分送厂区就餐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送餐车辆、容器和工用具,应保证送餐过程中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车辆、工用具和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一条 企业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企业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交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企业食堂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 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包括企业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企业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企业应在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就餐人员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企业(包括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企业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建立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指导并督促企业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监督抽查考核列为工作重点,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企业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第五十三条 企业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和食堂经营者的约谈。

第五十五条 企业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开展对企业和食堂经营者的约谈。

第五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企业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五十七条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做好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五十九条 企业和企业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计生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企业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企业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企业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企业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企业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六)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员工食堂参照本规定执行。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食堂可不列入本规定的管理对象。

食堂经营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养改善计划保障措施营养卫生安全热乎存在问题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普九”水平、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我校于2012年2月23日开始实施学生营养午餐以来,全体教师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以外,把学生的营养午餐工作也真正地纳入了自己每天的常态工作中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作,把之纳入学校的工作之首,列入各班主任、各位老师的常规考核之中,为了使这一好事办实、办好,真正让学生吃上“营养、卫生、安全、热乎”的营养餐,我校开始实施“学生营养午餐工程”以来,做了大量细仔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方面,切实保障了学生营养午餐的营养和卫生安全;另一方面,改善了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的生活条件,促进了每一个农村贫困学生健康成长,为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和谐发展正在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对“学生营养午餐工程”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以便以后更好的实施这一工程,这段时间,我对“学生营养午餐工程” 实施的基本情况等作了调查与分析,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生营养午餐”工程保障措施和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我校成立了“学生营养午餐”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学生营养五餐工程”的具体工作,为保质保量实施好“学生营养餐”工程提供了组织保障。

2、因地制宜,严格管理。为了使学生能真正享受到“营养午餐”,我校要求统一确定每天营养餐的开设时间,并将时间表及菜单,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家长公布。学校将营养餐开设情况及时汇总备查。

3、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学校对就餐建立档案库,每学期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营养餐学生的名单在学校予以公示。学校还建立了教师、学生家长、村委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并实行采购员、工勤人员、食堂监督员多方签字审核,建立考核责任制度。

学校对营养餐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学校营养餐的财务实行一月一清算、一学期一公布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要把“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学校、校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开展营养餐开展不力,虚报寄宿生数,克扣、挪用营养餐经费的学校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4、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为保证“营养午餐的卫生安全,我校针对“学生营养午餐”工程实施后学生就餐人数的大量增加、食堂卫生安全显得更为突出的新情况,于2012年3月制订了《新缘小学学生营养餐安全目标责任告家长通知书书》及《学生营养餐安全目标责任对班主任通知书》并要求各班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日常管理中,确定一名学校领导联系学生家长,加强对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指导及平时的督查工作。并要求学生家长、社会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督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进行反馈,较重大的安全隐患一般以卫生监督笔录的形式反馈并限期整改。我校对食品卫生安全倾注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如我校有600多名师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为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六项举措:一是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管理工作机构;二是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和食品安全工作应急机制;三是严格把好食品采购的卫生安全关(学校消费的盐、酱、醋实行定点采购,做到采购记录齐全,严禁学校小店出售“三无食品”);四是积极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有针对性的做好防范工作(加强食堂内部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品库存、操作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等);五是加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六是邀请家长、村委人员和家长代表等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与管理,常采用明查与暗访、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办法,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学生营养餐”工程运行存在的问题与努力方向

1、学校对“学生营养餐”工程的管理仍有不规范之处。如在开学初的一周,有时学生上学迟到,学校没有按规定及时供应给学生,有些班级还把学生营养餐作为学生学习的奖罚。

2、学校给学生提供的营养午餐过于单调,只是大米为主食。

3、学校对食堂的管理监督仍有不到位之处,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重视不够。

4、学校的食堂面积小拥挤,学生每天的打饭很拥挤,直接影响食堂的规范管理与卫生安全。要彻底改变食堂硬件设施、设备的落后面貌光靠我校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5、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有新招工,管理工作的态度还有待提高和管理经验不足,还需进一步学习和培训。

食堂经营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院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b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上报后保处和学院院长,立即与区卫生局联系,派遣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协助学院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市教委。后保处应在事件发生90分钟内向院部呈书面报告。处理过程

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c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d目前状况、事情的经过和紧急处理措施。

e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a事件发生后,学院后保处应立即启动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后保处领导、学生处领导、医卫保健教师、后勤及其他骨干教师力量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安抚工作、家长工作,并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b学院应安排好必要的车辆,以备运送患病学生至医院及时救治。

(4)救治病人

a学院应安排教师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到就近医院,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b学院应安排教师做好排摸调查工作,加强家校联系,派专人接听家长咨询电话,以免耽误救治时机。

c学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做好随访工作,继续排摸调查,安排专人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直至所有患病学生全部康复到校上课。

d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

e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f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i其他: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4、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d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许多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其设备应符合消防和劳动防护规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灶、电器设备及电源控制机房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垢,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禁止吸烟。

(4)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

(5)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

(6)未经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经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6、健康晨检制度

(1)专人负责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的晨检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日配合晨检人员做好工作,主动报告有无发热、腹泻、手外伤、呕吐等情况。

(3)凡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呕吐等现象的工作人员应暂离岗位并及时治疗,待身体恢复后上岗。

(4)做好晨检记录,并妥善保存—学期。

7、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日检制度

(1)专人负责每日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内外环境整洁,个人卫生达标,操作过程正确。

(3)确保无一人带菌参加工作。’。

(4)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8、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1)学校一切食品必须定点采购,每年初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对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要求。

(2)每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检查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

(3)索证时对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查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

(4)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5)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严禁“三无”产品进库。

(6)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并签字。

9、食品储存卫生制度

(1)存储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蚁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实,严禁直接土地,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发生虫子。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

(6)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和培训至少一次。

(2)上班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饭等均应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进入厕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食堂经营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一是扎实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细化创建标准,量化创建指标,确保顺利通过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评审验收。

二是丰富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内涵。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监管责任体系向街道、社区延伸。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网的前哨作用。引导规模企业主动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对网点布局、经营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食品配送比例达75%以上。

三是加强农村家宴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家宴服务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80%以上。建立基础档案。对辖区范围内从事家宴服务的厨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家宴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动态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础档案。开展知识培训。对家宴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学习,增强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法制意识。实行家宴申报。厨师、家宴举办家庭提前向所在地乡镇食药安办或村工作站申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员对家宴服务活动进行登记,协助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严格督查考核。将家宴备案登记、报告、现场督查情况纳入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目标考核,作为“以奖代补”的参考依据。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住重点时段,加强“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抓住重点环节,加大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地区小饮食店的监管力度,集中整治校园周边饮食环境;加大对农村家宴服务的管理力度,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抓住重点项目,以三鹿奶粉污染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着力预防,切实开展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整治活动。

二是继续保持食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核查,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大案件,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营造食品安全宣传氛围

一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宣传日,坚持以学校、农村为宣传阵地,以电视、报纸、网站和简报为宣传媒介,通过展板、横幅、标语等形式,继续开展“三贴近、五走进”等丰富多彩的宣传。

二是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成效。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激发群众关心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的热情,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

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效能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阶段性督查和综合考核工作,落实情况通报、督促整改等措施,抓好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工作。及时整理、记录重大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编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大事记。

三是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扩大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指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四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继续开展科室内部人员每周一次的法律法规等学习活动,不断强化知识储备,有效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的轮训,时刻保持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敏感和警惕性。

五是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和应急指挥体系。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五、主动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

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是机构改革后将要承担的新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相关行业调研。联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择学校食堂与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调研,掌握餐具消毒、切配、烹饪、贮藏等关键控制点情况。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调研,掌握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违法宣传及标签标识是否规范等动态情况,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二是抓好许可准入关口。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完善。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和相关制度,熟悉审批工作流程,细化各岗位责任人的审批权限,落实岗位责任。逐步提高餐饮业、食堂开办门槛,把好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发证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三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以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为重点,进一步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再评估。从规范入手,把住源头,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使《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规章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通过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原料关,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通过监督检查卫生规范的落实,严把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安全控制关,防范细菌性和化学性等食物中毒。

食堂经营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堂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建立并落实相关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加工、售卖等岗位责任。

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收费标准等涉及学校学生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公布投拆电话,听取师生及家长对食堂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要实行家长陪餐,由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共同制定陪餐办法。陪餐家长餐费与学生相同。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二、硬件设施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第六条充分利用“阳光厨房”设备设施,不得人为损坏丢失,不得擅自更改阳光厨房监控设备的位置,不得任意调整摄像机拍摄角度。保证设备正常供电、联网,监控设备需24小时正常运转。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充分利用“智慧食安”项目免费提供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采购食材必须每周进行一次以上抽样检测。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功能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三、财务管理

第八条食堂所有收支项目都要纳入学校账目管理。伙食费收支必须按财务要求入账管理,严禁超支、截留、虚开套取,结余按月返还学生。伙食费只能用于食材、人工费及食堂发生的水电、燃气、燃油等费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食堂账目每学期必须公示一次,自觉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伙食收费要在成本核算和保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根据大多数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合理确定伙食收费价格,按日收取,每月一收。并报教育局备案。

四、食材采购

第十条学校食堂所需一切食材,必须全品类通过平台进行采购,在平台上确定的米面油、蔬菜、肉蛋、调料等每类商品供货商不能少于3家,要建立购货平台选择和采购价格登记制度。应当建立所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五、原料储存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入库记录要能如实反应食堂所有的采购物品的一切信息。

第十三条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每学期结束要做到库房内食品全部清空。

六、食品加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且每日更换,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第十六条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七、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5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利用经培训的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食堂和小卖部经营方式

第二十五条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需经校领导班子及家长委员会同意,报教育局备案并依法取得许可后开设。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小卖部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如确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需经学校教代会决定,实行公开招(竞)标;合同服务期限以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3年。招标前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学生数量和在校上学天数变化,或是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对售卖的品种要求等变化可能对承包者收益带来的影响,在合同中要约定好出现新情况的应对方法,要有明确的退出办法,不得出现因特殊情况致使学校向对方赔偿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

第二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招标前各校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如就餐人数、在校天数等变化或因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合同变更或提前终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办法。

九、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十、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