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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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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4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2.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水利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三级设置:水利部总站及流域机构分站;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存在个别任务比较重的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3 我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管理机构组织形式不合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水利部总站力量薄弱,例如总站站长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职,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导致对本行业质量监督事业的发展不能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存在流域管理和地域管理的特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必然存在差异,同时各个流域和地区的质量监督机构发展程度不同、质量管理工作力度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和管理网络,致使行业管理薄弱。

3.2 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不够

过去质量监督工作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是人们对其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认为过去没有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建设也照常进行了;另一方面人们对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区分不清,出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可以不进行质量监督”等提法,有的部门还出台了实行监理的工程减少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规定;有人把政府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甚至是企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混为一谈。

3.3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不清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地域性、区域性、流域性的特点,仅单单依据投资性质划分职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质量监督工作造成诸多矛盾,从而引发出各种问题。

3.4 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不足

按现行规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部门交纳质量监督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但由于收费标准低,工程多处偏远地带,质量监督费用还不够差旅费,尤其自收自支单位连起码的人员开支都难以保证,也就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4 对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4.1 加速人才培养建设,提升监督层次

质量监督员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的质量。为了提高水利工程整体的建设质量,必须重视基层水利行业人力资源的开发。质量监督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并熟知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标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而言,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拔这类人才去深造,以适应岗位需要和市场需求;对施工质量管理要时刻认真,各级工作人员应坚持持证上岗,明确岗位;将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邀请业务水平高的质检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以带动其余质检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提高项目部及企业的总体技术力量。

4.2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改革后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另外,质量监督机构还需针对基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水利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还不健全,虽然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配合其使用的法规还不足,配套法规的出台还显落后;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尚不健全,对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认定还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把项目建设单位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落在实处。

4.3 完备监理制度,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问题发生。但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要在实践中完善。要规范监理资格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要培育监理市场,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4.4 发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在监督市场中的作用,政府部门通过审核和认可,授权和委托这些组织,将相应的政府职能向民间或半官方机构转移。行业协会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协会改善组织,完善职能,逐步增强民间性、公正性、自律性。积极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对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注册制度,充分发挥这些专业人员的作用,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阶段的质量进行专门直接的监督管理。

4.5 加强监督档案管理,积累监督资源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的建设活动中,以及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检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监督活动中,会有大量的文字记录、图纸图表、测试报告、数理统计、照片、录音录像磁带等各类记录资料。这些不同类型的各种记录资料会为今后质量监督工作研究和质量监督工作服务提供依据,当一个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后,应将各方积累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将整理好的材料移交给档案室进行保管,以备下次查阅。

5 结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体工作,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

参考文献

[1]黎宏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23).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今天召开全市20*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是近年来我市第一次召开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质量监督工作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等特点,无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同时,政府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以贯彻执行,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合符规范,从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这方面,广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点多面广,建设任务繁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事关大局,不可等闲视之。

二、明确任务,分清职责,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我们一定要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具有强制性、指令性、权威性等特点。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权时,说话要公正,底气要足,要敢于发现问题,敢于解决问题。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与其他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本质的区别。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是工程建设的参与主体,对承担的质量监督工作负监督责任。

当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现象。有两种倾向:一是参建各方特别是项目业主认为有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责任就是监督部门的了,从而放松工程质量管理;二是社会各界、有关部门、甚至有的主管部门的部分同志,错误地把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归到监督部门,错误地认为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就在质量监督部门。

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宣传并依法界定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在水利工程过程中的质量职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中心站、区县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的这个条例明确指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行为应给予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务院的279号令就是我们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处罚各种违规行为的依据和武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过程

一、序言

建筑工程施工作为人类比较复杂的创造性活动,期间所涉及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以及外部影响因素是比较众多的。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作为关系着工程综合质量水平高低的一系列活动,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并不断提高其实施的水平,是工程建设发展必须采取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相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二、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三、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二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三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四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五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四、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五、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土建工程 质量控制 监督管理

1 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

在生产生活中土建工程是不可缺少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常常会由于施工管理监督的缺失、材料和技术上不合格等因素带给工程建设很多危害,小则建筑物质量出现不合格,大则就会发生重大事故。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土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努力抓好、抓紧和抓牢,保证土建工程质量。

土建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比较常见的质量问题是建筑物的错位、变形、倒塌、倾斜、渗水、破坏、漏水、断面的尺寸不精确以及强度不足、刚度较硬等。

2 工程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的标准和考核就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环节,对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起着指导作用,是工程完成优劣的主要因素。要完成质量合格的项目,对质量关必须从各个方面积极抓好、实际落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检验原材料

在施工之前对土建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只有原材料的各种技术性能与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都符合后才可以使用。施工建设单位在对原材料进行采购的时候,原材料的质量关必须严把,原材料的使用认证必须高度重视,避免不合格的原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2.2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加强

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土建工程由谁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业主的规则、国家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开展。招投标应切实全面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让更多的个人或单位有机会参与竞争,从而真正找到一个实力强、水平高的企业来开展设计、监理、施工。

2.3 工施工队伍建设积极加强

施工单位的施工素质、施工水平,对工程质量的成败直接产生影响。施工单位的素质建设也是对施工项目得以顺利完成的保证,只有好的施工单位才有好的资质才能承接建设大的项目。

2.4 程设计不断强化

工程设计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工程建设前的设计,这及其关键。第二时期的补充完善设计也非常重要,设计部门应常常亲临施工现场,常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勾通,对工程变更问题随时解决,使工程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2.5 监理的作用充分发挥

工程管理的核心是监理工作,它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监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建设单位应以合同为基准监督监理单位,使监理的业务素质得以提高。

2.6 工程进度严格控制

制约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是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是加快施工建设的重要手段。使工程质量得以提高,工程进度就必须服从工程质量,在工程质量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对工程进度进行合理地安排。

3 工程质量监督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实施的督促,促使他们提高工程质量及开展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所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质量监督站有“三权”要用好,即质量否决权、质量监督权、质量仲裁权;有“三关”要重点把好,即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质监工作的“三性”要充分体现,即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有“三重”要抓好,即工程建设的重点单位、重点工作、重点部位;要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贯穿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按照业主向其申报的申请手续,对施工建设单位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如建设、施工、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监督各方有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监督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落实施工单位人员和监理机构的专业岗位配备及到位。在工程实施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监督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质量保体系完整健全情况。

作为工作重点的监督监理,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环节。工程监理根据合同控制工程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所以,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产生影响,监理人员不仅检查施工单位的证件、资质,还要抽检其旁站情况、签证情况、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等,对审批的开工报告、中间交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中间后台计量等资料要着重检查监理。

施工现场的抽检不断加强,使监督的力度不断增加。现场抽检最有效办法是掌握质量动态,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质量有疑问的和易出现质量隐患的部位、地方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纠正并及时下发《监督工程师通知书》。对建筑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责其停工处理,并报告给有关部门。在质量上实施“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和处罚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4 结语

土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是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制度,是项目建设的关键,加强监督与管理土建工程质量,必须不断完善管理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要不断强化法制建设,依法对土建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必须把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对政府管理与监督的职能不断强化,使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断加强,使其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不断提高,做到合理管理、秉公执法、依法监督,保证土建工程项目顺利地开展、放心地使用。

参考文献:

[1]万军,于祥民.浅析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N].成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2-25(04).

[2]陶繁.对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J].科技与生活,2010(06).

[3]王进军.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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