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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71-02
一、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当前,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使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环境法律不完善
中国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国家、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负责相对应的和规模的建设项目和环境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车和环境设施的试运行、竣工验收工作。对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地方环保行政部门看得见但管不着,管得着的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却看不见,使得一些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3.随意性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这是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都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有些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内容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今天这样改,明天那样变,说改就改,说变就变,既没有法律观念,更缺乏环保意识。
4.法制观念淡薄
有的建设项目业主不能认真落实环评和批复文件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和项目的“三同时”环保配套设施的要求,在工程设计上与环评及批复的相符性就存在不少问题,实际建设情况肯定就更差;一些业主“重生产、轻环保”,“先生产,后环保”,由于不重视落实施工期的环保措施,对环评要求的“三同时”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往往“短斤少两”。
5.业主素质较低
有些项目一直到生产线建成快要申请试生产核查了,业主才去看环评文件,结果发现没有按照环评的要求完成各项环保配套设施。比如,有的没有建事故池,有的没有安装在线检测装置,有的煤矿没有建设矸石场,有的没有建成环评要求的棚、库,还有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搬迁等。于是就想办法赶快“补救”,或者去找某个环保工程公司赶快搞一套设施,不管效率如何先应付过关;或者给环保管理部门说好话,下保证,承诺尽快完成环保配套工程。
6.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项目要进行试生产核查时,明明存在着许多问题,业主不是积极地去整改,完成“三同时”配套设施建设,而是找种种理由、想各种办法企图蒙混过去,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比较普遍,所以陕西省人大才通过《陕西省实施办法》要求对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需要环境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
7.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环保系统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环境管理与环境督查衔接机制不完善,造成审批、监察、验收相脱节。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审批部门负责试用和竣工验收;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环境监督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环保审批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有的地方环保审批部门只负责项目审批,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一干存在移交时间差和互助沟通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执行,甚至出现环境监督官工作“真空”现象。
8.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建设单位环境法制观念淡薄,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落实环保投资、能省则省。二是在主题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没有重新进行环评。三是在主体工程建设是虽然同步建设了部分环保设施,但环保投入和设施建设与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相距甚远。四是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造成事实。然后边生产边整改,新污染资源成了老资源。五是试生产严重超过期限,仍不主动申请验收,造成久拖不验,长期试生产。
9.监察力量薄弱
环境监察工作任务繁重,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除了污染源日常监管外,还承担着污染减排、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工作、监督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环保队伍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人员编制数量,却承担着是21世纪的环保管理任务,经费不足,甚至捉襟见肘,人员不足,终日里疲于应付已成常态。
二、环境监理“三同时”制度“瓶颈”因素的解决办法
1.高度重视环境监理“三同时”制度
我们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因为业主(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三同时”配套设施的要求不清楚、不理解,这样业主同样需要环境监理在施工期进行伴随性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监理可以利用自身在环保设施、环保措施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业务优势,通过专业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其中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对周围的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三同时”配套环保设施的进度得到全面落实,环保投资与环保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2.实行环境监理“第三方参与”机制
由于一般的业主是很难自己去管理建设工地的环境质量,业主也不可能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所有技术细节都很清楚,因为他们对环保法规、标准;对环保技术同样不专业,所以必须要聘请“第三方参与”,进行“内行人管理”,环境监理就承担起项目环境管理方面所需要的这个重要角色。参考工程监理的一般作法,环境监理应该是立足于为业主单位服务的定位,作为“第三方”来实施环境监理工作,要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代表业主进行施工期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3.实行“四控、两管、一协调”
环境监理要做到“四控、两管、一协调”,“四控”指的是帮助和引导业主方面监督、控制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不产生较大的影响;监督、控制环保工程的进度做到“三同时”(即监督管理项目的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控制项目的环保投资;监督、控制项目的环境安全,实现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目标,防治和减缓施工造成的的周围环境的污染。“两管”即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制度和现场环境污染控制的环境管理;即要求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兑现环评报告对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承诺。
4.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赐予环保部门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期限补办手续、罚款等处罚手段,但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限期补办”的存在,无异允许“先上车后买票”、使得环保部门应从法律上被赐予查封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权利。而且要减少自由载量,加大处罚力度,环境处罚向刑事责任方向发展,彻底扭转“违法成木低”的局面。
5.完善管理体制增强环保部门管理权限
加强建设项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同级别、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到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区域互动。系统内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实践资源共享,确保行政审批、现场督查、验收各环节无缝衔接,互补脱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赐予基层环保部门查处当地非本机管辖违纪建设项目的权限。对违纪的建设项目要查明事实,有管理权限的及时处理处置、无管理权限时的及时上报,或者移交平级单位处理。
6.构建全方位的环境监督检查体系
实行建设项目全方位环境督查,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不仅要关注工业项目的环境污染,还要关注生态型项目的环境污染;不仅要关注建设项目运行后的环境污染,还要关注建设项目施工期和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影响;不仅要关注重点建设项目,也要关注中小型建设项目。
7.加强环境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水平
管理队伍建设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坚持抓队伍强基础,健全市、县(区)、镇三级执法网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增加人手,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8.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全社会监察体系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逐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实行有奖励举报等措施,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动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各阶层的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增强人手,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媒体曝光力度,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参与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由于我国以往的发展过程没有注重对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造成在流域水环境的监测上没有建立完善、统一、科学的监测体制,整体上处于分区域、跨部门、分层次的监测。这对流域特征的水质监测产生了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在监测体制上没有建立具有流域特征的监测机制,另一方面没有构建科学合理的具有流域特征的水质管理体系[1-2]。
1.1监测体制问题
由于我国在流域水环境的监测体制上还不够完善,这对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造成诸多影响,整体上束缚了流域水环境监测的发展。我国目前设置的水环境监测部门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域来进行划分的,导致流域监测部门设置过多,部门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监测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目前我国的水环境监测部门属政府管辖,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扰。有较多的政府部门均在负责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造成职能重叠,“令出多门”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做到有效、统一地开展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
1.2质量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在流域水环境监测方面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主要是由4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管理认证缺乏质量控制手段。目前对水环境监测工作过于注重质量保证,缺乏整体的质量控制手段,水质监测指标不全面。(2)水环境监测认证标准与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流域水环境监测认证标准与制度还不完善,环境监测部门都是通过国家环保部门的资质鉴定。由于环境监测工作涉及行业多,各地开展的监测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应当结合各地监测实验室的自身专业特点,来制定合理、科学的监测标准与制度,使其业务运作更加完善与系统。(3)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不合理。我国对具有流域特征的水环境监测按照地属管理,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善的规定,缺乏所属区域的主要责任制,没有建立水环境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应建立独立管理模式,对流域水环境进行统一部署与监测。(4)缺乏质量管理监控网络平台。目前,我国的不同部门在资源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类别、数量等方面的差异,无法满足监测部门对质量控制活动与对应信息的掌控,缺乏以水环境监测的质量监控为中心,通过使用先进的网络与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而建立的涵盖全国范围的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活动的网络平台。
2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实施的水环境监测模式无法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缺乏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监测与质量管理制度,极大束缚了环境监测的发展。通过对我国的环境监测与质量管理创新机制的研究,构建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体系,能够满足流域水环境的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的需求,从而保证水环境监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为我国政府决策机构提供科学参考依据。监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水环境监测的规范、政策、法律、体制等,2007年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规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规范条例,明确了水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机构、经费管理、监测人员的职责与考核方式等,完善了我国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机制。除此以外,职能部门还应当建立相应机制,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流域水环境的质量控制需求[3-4]。
2.1流域水环境监测体制
2.1.1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规定
(1)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和质量控制内容。跨省流域监测部门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进行指定,对于省内流域通过所在省环境保护厅指定监测部门,流域监测部门应构建流域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其中包括环境条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监测标准、设备使用、运输与采集样品、数据控制等监测流程。(2)流域水环境监测监督部门。在流域范围内,对水环境的质量控制与监测应不受地方行政干涉,以所在流域为单位,实施统一流域管理。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管理下,流域水资源质量控制技术部门对流域水资源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与组织。流域水资源质量控制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跨省流域以国家环境保护部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流域进行技术牵头;在省内流域以所在环保部门为行政主管单位,对所在流域进行技术牵头。
2.1.2流域水环境监测认定资质管理
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部门应当实施认证资质机制,认证资质是对所在流域内具备水环境监测业务水平的证明。通过流域所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实施的认定工作,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才能对所在流域内的水质提供环境监测的服务,出具水质监测数据与相关证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流域水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获取对应的水环境监测资质。
2.1.3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事故行政责任制度
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部门应当建立追究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事故行政责任制度,从而能够有效增强所在流域的水环境监测水平,这是保证流域水环境成效的主要措施。追究行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流域水环境发生监测质量事故,加大流域水环境监测力度,能够正确、科学地反映流域内的水质情况,对加强保护水资源有积极意义。追究质量事故行政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讨论流域内的环境监测机构的异常水质数据、在所在流域内指导与监督整改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事故、对所在流域内监测部门由于人为修改或伪造水质监测数据而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1.4流域水环境报告与监测信息制度在流域范围内的监测报告与水环境监测信息,应以所在流域为基本单位,在我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领导下和在流域水质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来建立监测制度,并统一信息的渠道与方式,从而避免出现信息混淆、信息冲突的现象。
2.2流域水环境内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质监测部门监测样品的分析与管理,提升流域分析水样品的水平与质量,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情况,对水质进行检查、分析与验收。流域水质监管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人员管理、环境监测、设备使用与管理、样品监测、报告等。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对流域水环境进行定期查评,并完善预防质量事故等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其中预防流域水环境监测机构内部控制质量制度应包括运行质量记录、运行流域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情况、检测质量自查、预防与检查质量监督活动、打击伪造、人为修改水质监测数据、科学分析与整改对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不足[5]。
3结语
关键词:环境税;排污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25-03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环境污染不仅影响我国国民的生活质量,也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国际舆论压力。不少发达国家把税收看做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政策措施,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切实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有必要探索国外环境税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后制度。环境税是20世纪末在国际税收界兴起的概念,至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国内把环境税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征收的具有调节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个税种及相关税收特别特别措施的总称。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以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规定。狭义的环境税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课税的特别或独立税种。如硫税、碳税、能源税等。本文将从狭义的环境税层面探讨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
一、开征环境税有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我国环境污染现状
1.大气污染。2010年,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2185.1万吨,比上年减少1.3%。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64.4万吨,基本与上年持平,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20.7万吨,比上年减少7.9%,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二氧化硫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因此,大气污染是我国重要的环境问题。
2.水体污染。2010年全国废水排放量为617.3亿吨,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37.5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8.5%,比上年增长1.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79.8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比上年增长6.9%。主要污染物有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化肥、农药等。《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称全国地表水污染严重,204条河流409个地表水国控检测断面中,Ⅰ至Ⅲ类、Ⅳ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9.9%、23.7%和16.4%。
3.固体废弃物污染。201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1亿吨,比上年增长18.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6.7%,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塑料包装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至全国各地。我国对固体废弃物尤其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水平比较低下,主要方式是掩埋和焚烧,不仅达不到应有效果,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流90%收到严重污染。
(二)排污相关的政策功能及其症结
1.排污费制度。排污费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1982年7月1日《征收环境排污费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03年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作了较大修订,沿用至今。虽然排污费制度是我国目前针对污染的最主要的政策制度,但是由于其本身的特征使其有以下不足。
一是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对行为主体产生逆向调节。按照庇古税理论,有效的收费标准就是使收取费用等于污染产生的外部效应(通常以污染治理费用衡量)。虽然我国的排污费制度在2003年被修订一次,但是治污成本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0.63元/千克,而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平均治理成本为4-6元/千克。如果排污费标准远低于治理成本,将造成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二是排污费征收范围窄,对行为主体调控不全面。现行排污费只限于对生产领域征税,但是外部性不仅存在于生产领域,也存在于消费领域。如汽车排放的尾气,家庭使用的含磷洗衣粉,洗洁精等对环境也造成了很大伤害。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数据显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79.8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还少大于工业污水的排放量。再者,排污费的收费对象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国企中,对于民间小作坊如小炼油厂、小化工厂、小造纸厂等监管收费不足,但是大企业的污染净化工作往往做的比小企业好,换言之,恰恰是民间小作坊等这些被排污费征收过程中排除在外的企业才是最大的污染源。所以,排污费的征收并没有完全覆盖全部污染源。
三是排污费属地方行政性收费,征收刚性不足。现行的排污费收费程序是排污者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有些地方的排污费征收主要依靠企业申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因为排污费属于地方行政性收费,就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留意而放松对排污费的征收和监管。表现为,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排污费的现象。虽然后来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禁止将排污费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上,但是总是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现象发生。其次,由于地方GDP是考核政府官员业绩的重要指标,所以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不惜引进外来污染严重的工业以及放纵地方内部的工厂的污染问题,以追求高产量、高收益、高GDP总量。“协商收费”以及“人情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2.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制度的理论来源于科斯定理,通过明确界定产权并进行市场交易,实现将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因为借助市场的力量在交易,所以排污权交易制度比排污费制度更具有效率。90年代,我国为了控制酸雨,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市场机制、经济杠杆调动了排污企业治理污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但是目前我国离最大化的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市场环境缺乏。排污权交易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以往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大部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而是大多在环保局的行政协调下完成。在试点探索阶段,交易实施程序复杂、操作难度大,排污权交易成本较高、交易市场繁杂,高素质专业人员比较匮乏,这些都影响着排污权交易的开展。
二是技术支持不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涉及面广,与总量控制、污染防治、项目审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多个部门工作相关;同时技术性也强,涉及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法、环境资源初始价格、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区域环境容量测算等问题。我国的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明显不足,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有效实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是政府干预的存在。在一些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中,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强行介入交易过程,用行政命令禁止排污权指标向其他地区转让,严重干扰了排污交易。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实施排污权交易会提高企业环境成本,而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影响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国外环境税发展及经验借鉴
(一)美欧国家环境税发展过程及现状
美国:从1971年提出向硫化物征税的概念至今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荷兰:是OECD国家中征收环境税较早的国家之一,主要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大都是专门目的税,专款专用。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其次,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波兰:作为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和资源税,开始设置的税率较低,主要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更多是为环境投资和防治污染筹集资金。后来,该国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和环境税、资源税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并且提高了主要污染税税率,征收广泛。除此之外,波兰还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专款专用,促进了环境投资开支。
(二)国外环境税的经验借鉴
在分析了上述几个国家的环境税制度后,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借鉴:
1.渐进式改革原则。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已征收排污费污染项目如二氧化硫、废水、固体废弃物已具备比较多的征收经验,加之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监管技术以及国外相关的经验借鉴,先选择这些污染项目开始征税更加合理。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多数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倘若让税率一步到位,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然后随着治污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直至最佳水平。
2.整体税负不变原则。环境税的征收会带来“双重红利”原则,即环境税收不仅增加污染的成本,有利于解决保护环境的问题,同时也能用来筹措收入以缓解或弥补经济中其他税负扭曲的福利损失,降低其他税种的收入,进而提升整个税制本身的效率,改善社会福利。为了真正实现双重红利原则,就要求我们能切实的保持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负不变,比如我们对汽车排放尾气征收环境税,就适应的调整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使得整体税负保持不变。
3.税收返还激励原则。上文提到的波兰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专款专用的做法我们可以称之为直接返还,也就是指税务部门先按“污染者付费”原则向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而后视企业所能够实现的条件,将纳税人缴付的环境税税收收入全额或部分直接退还给纳税人。还有一种间接返还就是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而是相应减少纳税人的其他税收,如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合理的税收返还制度不仅可以实现效率激励和社会公平,还可以缓解环境税实施的社会阻力,减少污染治理企业的环境成本。
三、我国环境税税制设计的构想和建议
(一)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
1.纳税人。环境的纳税人应该包括在我国境内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范围。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前者的执行成本低,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对降低硫的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但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必须考虑污染的跨国性,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同时考虑到我国环境税征收经验的缺乏以及对污染源检测和监管技术的落后,所以本文建议先把重要污染源以及过去征收排污费的污染项目作为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如如二氧化硫、废水、固体废弃物等主要污染物。
3.计税依据。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应是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但是对于有些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不好监测的情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污染产品征税,以污染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为了减少燃油、煤炭、天然气、汽油等化石燃料所致的二氧化碳,既可以针对它们所致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来征税,也可以针对这些化石燃料的估算的碳含量来征税。所以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实际排放量或者相应污染品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4.税率。确定税率的依据主要是污染物的治理成本。本文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委拟定的税率:SO2和固体废弃物的税率为2元/公斤,废水(污水)的税率为1元/吨,CO2的税率为10元/吨。同时,对于不能准确测量和监管污染排放量的小作坊企业以及排放生活污水的家庭来说,可以估算其排放量,采取定量缴税的原则。
5.税收优惠。环境税的征收是特定目的税,是为了保护环境和提高环境税的实施效果不应该设置很多的减免税。但是介于我们上文中提到的税收返还的激励作用,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企业进行有关的环境保护研究和开发,对研究控制污染的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给与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废物再利用,对垃圾回收项目给与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对防治污染设备的投资,以获得最好的治理污染效果。
6.收入归属及使用。环境问题既包括地区性问题,也包括跨区域、全国性的问题,甚至还有国际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从中央角度看,应制定各地环境条件的评价规则,以及对应于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的差别税率,应将国内跨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纳入中央的管理范围,对于涉及国际合作的问题,采取多种多样的共同措施。同时,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自,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不可否认,环境治理的任务主要还是在地方,所以,应该采取中央和地方共享,但是地方占大头的共享税政策。
(二)环境税实施建议
1.协调好部分污染物排污费、环境税以及排污权的作用和关系。费改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忽略排污费在过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没有列入环境税的污染项目,我们依然应该按照排污费的标准严格征收和管理。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我们抑制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它对于碳税的征收将发挥比环境税更有效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的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2.协调好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合作关系。环保部门作为多年来排污费的征收部门以及环境治理的管理机构,在经验上、技术上都能为税务部门提供良好的协助。而税务部门的权威性以及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都使得环保税比排污费更具调节作用,更能胜任经济高速发展下的我国“环境卫士”的角色。所以,环境税的征收要求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紧密合作和支持。
3.协调好环境税和其他税种的配合关系。环境税征收需要和其他税收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增值税等进行协调,尽量维持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原则,最大化环境税的作用。
【关键词】制度; 节能减排; 低碳
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社会建设的着眼点和立足点,而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对于协调发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制度化方式是一条规避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行为合理化、良性化转向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调整制度策略、优化制度结构、搭建完善制度框架和提升强化制度优势,环境恶化、生态破坏的态势可以得到有效地遏制,同时在宏观和微观水平上,集体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会在强有力的
基金项目: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Z12197)
作者单位:750004宁夏银川,宁夏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制度约束和政策指引下转向“环境友好”。在此,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约束成为一种有效的行为改良方式。
随着环境危机的屡屡发生,社会风险意识的深化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风险的降低决不能仅仅依赖于社会大众对于风险认识程度的加深,还应在制度层面上拓展思路,确保环境行为的“生态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改善和巩固环境保护的效果,激励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朝着生态和谐的方向发展。对于国家未来的生态现代化发展而言,强化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现代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促进环境“效益”和“产出”的不断提升都显得尤为必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性化”、“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和创新思路必须融入社会发展建设,不断调节政府、企业、公众的环境行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环境发展框架和选择。
一、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用来克服和避免机会主义的侵害以及损人利己、破坏公益的个人行为的发生。其最终的目的还在于使个体的行为更具有可预见性,增进个体间的相互协调程度。而大力加强低碳经济的合理化制度建设就是要从最基本的制度涵义出发,在取得经济收益的同时,规避环境破坏、公众生态利益受损的风险,为个体的环境友好行为提供坚实而有力的制度化保障,激励符合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的正向发展的行为,同时对破坏生态平衡(包括自然生态、工业生态等)的负向行为加以遏制和惩罚。可见,从制度进路,特别是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出发来规范和约束环境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发展低碳经济,建立和创新低碳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低碳经济,就是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指导下,通过转变产业形态,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依托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手段,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最终达至经济和生态双赢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它强调,未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经济生态化",需要在产业发展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都降低能源使用,营造清洁的能源消费状态。低碳经济制度的确立就是要保证低碳经济的良性运行,为保证和增加社会大众的福祉增添筹码。
其次,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能够规范和约束环境公共行为,可以为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特别是经济、生态双赢目标提供稳定而可靠的保证,从而使公众的环境行为遵循无污染、无浪费、亲环境的原则,把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控制在预期的范围之内,避免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导致无谓的损失甚至灾难。这也就是说,单靠自发性的自我行为调节是不确定的,它必须依靠制度功能的发挥——建立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运行秩序,提高社会要素的运行效率,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置来引导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凸显制度的优势。
第三,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能够使环境行为主体在受到制度规范的引导和影响下,将环境亲善行为作为自觉、有意识的行为选择,促使环境保护成为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习惯。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大众都具有环境风险意识和观念,从而自觉主动改变以往的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而重新调整未来发展的利益关系。
可见,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生活的健康清洁构造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以保证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目标的最终实现。然而,虽然低碳经济的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是它还远没有达到完善和整合的恰切程度 ,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局限性。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虽然在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抑制排放等方面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有助于推进低碳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但是明确以低碳经济为目标的专门法案尚未出台,规范化、合理化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还未能得以建立;在政策制度层面,国家在财政税收领域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付出了许多努力来支持低碳经济,但是其力度依然不够。政府的财政投入往往集中到企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和生产领域,未能对新能源的推广、节能产品的营销和使用、碳减排的执行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关注。税收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直接有效地控制企业或个体行为的负外部性影响的税种。能源税、碳税这些能够使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绿色税收并未征收。对于排污而言,污染费还没有改为“税”。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利于低碳,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在产业制度层面上,即使建立了一系列产业发展标准、措施、规范等来逐步淘汰高耗能产业,然而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行业目标的冲突对立,难以与低碳发展的总目标相协调,企业得不到良好的创新和改善环境而轻易被淘汰,企业家的环境责任、意识没有得到培养和提升,产业内部的低碳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空白和缺位等等。
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制度安排在环境行为的改善上具有有限的影响力和效力。它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从而诱使个体增加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关系的认识,让他们在追求经济价值和资本效益的同时,顾及社会价值和生态效益,将个体的环境行为提升到环境友善的新高度,从而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忧患意识。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拓展思路:一,加强政策之间的关联度,打破各个政策制度相互孤立隔离的消极状态,形成统一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合力,有效地推动节能减排措施的顺利实施;二,建立健全而合理的产业发展制度,从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入手,由此带动能源配置和消耗的合理化进程,诱发企业的长期战略调整;三,将“生态经济化”作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经济”与“环境”矛盾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方式,需要更全面地进入考虑的范畴。利用市场机制、经济原则解决国家和地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导致全球变暖的难题;四,广泛开展合作交流,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的设计、制定、革新以及实施经验 ,在低碳领域获取先进的技术,尽管有些难度 ;五,继续深化对低碳经济的再认识,将其纳入低碳社会和社会变革的宏观视域中重新加以解读。正如洪大用所言:“如果低碳经济建设不与整个社会变革联系起来,只是局限在技术层面,那么,一方面,我们很难看清楚低碳经济建设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发现推动低碳经济建设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路径;另一方面,我们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个人类社会的低排放的,未来的结局很可能是在单位效率更高的经济基础上的高碳排放”。
基于上述认识,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需要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所突破和创新。特别是突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优势,增强激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宏观制度规划与微观实践运作的有效衔接,让制度的实际效力可以通过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得以体现。首先,建立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根据低碳社会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结合能源消费的实际情况,构建专门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制度的强制力,规范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环境行为,对违法行为严加处罚,使其向着低碳的方向转变。其次,建立健全低碳经济的政策制度,增加财政投入的合理化配比,建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支出项目,明确支出的预算和具体额度;大力推行财政补贴和补助制度,积极鼓励节能环保工程,对采取低碳技术、致力于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的企业进行补贴,同时也利用补贴的方式不断鼓励消费者消费那些低碳产品;制定合理的低碳认证标准,促使政府、企业、个人在采购物品时优先考虑清洁环保的低碳产品,并不断提高购买低碳产品的绝对比例;大力支持低碳企业、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对于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第三,适时征收环境税,尤其关注碳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激发企业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扩大税种,完善税制,对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一系列税采取“低碳”优惠的征收方式,引导社会提高效能,追求环境效益和自然价值。第四,建立现代生态产业的发展制度,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和研制为起点,打造“低碳”、“节能”的经济运行链条,将产业结构的低碳化调整以及高碳产业的低碳化升级视为低碳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产业内部的低碳化管理制度,在企业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诸多环节融入低碳的绿色理念。最后,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和策略,完善低碳经济的价格政策,搭建公平合理的碳交易平台,逐渐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对低碳项目进行政策性的金融支持,拓宽碳产业的融资渠道,争取更丰厚的资金支持。
二、节能减排的制度约束
节能减排,即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的排放。它是低碳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基本目标。由节能减排拉动的经济模式的转变需要从宏观上予以支持和肯定。由此而确立的节能减排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和约束了组织和公众个体的环境行为。就组织而言,这种制度约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内部约束;一是外部约束。所谓内部约束,是指从组织的宗旨目标、公司章程、公司合同、组织功能结构等方面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使组织的运作和发展更符合低碳经济乃至低碳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使组织中的成员更具有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表现。
组织内部的制度设置和安排往往对组织成员产生直接的影响。它有效地约束成员个体的行为,特别是对于节能减排,企业部门可以将其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写入职业守则和工作条例,甚至也可以纳入工作合同的范畴。毕竟不论在工作场域还是在生活场域,节能减排都是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在当前能源危机加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势下,更应将节能减排视为组织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追求,进而优化组织结构和社会结构,试图在组织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上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部门并赋予其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权力,或者给予原有的与低碳相关的部门以相应节能减排职能,不断向低碳社会之可持续发展转向。
所谓外部约束,是指从法律制度、市场机制和社会规制三个层面,规范企业及其成员的行为,营造良好、有效的外部控制条件,激励和约束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引导社会主体深化对环境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进而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身体力行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外部条件的合理化、完善化、有效化程度将成为影响环境行为的关键。它决定着对环境行为从宏观调控到微观治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首先就法律约束制度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就是要构建和完善国家的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生态现代化制度体系,力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甚至个体的碳排放行为,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严格的产品能耗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细化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环境风险频发的社会发展阶段,需要在优化法律架构、充实法律内涵的过程中丰富环境风险与环境行为的相关条款,指导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实践。
其次,就市场机制而言,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的制度约束就是要充分利用“市场”,以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发展原理为基础,建立起良性的市场运营制度和绿色审计制度,从产权、价格、交易等多层面、多角度支持和推进节能减排,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强化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意识,规范他们的环境行为。一,需要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加速产权制度的改革,把碳交易和排污权转让提上议事日程,为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市场基础;二,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依靠市场规律来制定产品和服务价格,特别是能源产业需要明确能源产品的价格,从而对能源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施加压力;三,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制定并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绿色信贷业的发展,努力搭建完善的碳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平台。然而对于因市场运作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也必须适时加以处理,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设置,从而保证节能减排的实际效果。必须强调的是,虽然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可以推动低碳化社会的构建,在生态经济化的道路上发挥重要的影响,但是依然不能过度地放纵市场而让极端的自由主义和机会主义找到爆发的契机。制度建设的目的正是要规避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促使个体行为者保持相应的环境危机感,跳出唯经济利益至上的封闭索套,在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等更广泛的利益范畴内寻找发展的出路。
再次,就社会约束而言,制度的规范功能和作用体现得更加明显和富有张力。它强调从舆论宣传、道德倡导、价值重塑、组织创新和发展、文化制度建设等不同方面调整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试图将低碳、节能、降低排放、循环利用等一系列环境概念和原则植入企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过程之中,为组织和个体的环境行为调试创造必要的支持条件。价值观是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核心,它从总体上支配着国家制度建设的实践,并在微观上制约着组织和个体的行为选择。大力宣传和倡导节能减排的生态价值观,能够深刻地影响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培养生态经济的发展意识,促使行为主体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旨来安排和实践自己的行为。减低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温室效应及其影响、改善环境气候是制度实践的重要任务,也是约束社会主体环境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它指引着个体积极进入自然\|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谐发展中,并形成更加具有环境关怀和环境友善的价值意识。
组织创新,无疑是一条通向低碳社会的重要路径,也是社会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一种制度的组织,社会组织,特别是环境非政府组织,能够发挥巨大的环境保护职能,在环境宣传、环境保护教育、环境保护倡议和动员、节能减排实践等多个环节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类似新型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是公众参与的具体表现,它意味着社会开始有意识地卷入生态经济发展、低碳社会建设中去,与政府、企业形成合力。
文化环境是低碳制度建设的软环境,它对节能减排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生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的价值原则,而且还有助于公众内化制度的要求,从而形成节能减排的行为习惯。纵观人类历史,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实现的,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文化环境可能酝酿出具有不同特点、不同价值取向的制度规范。换言之,文化环境对节能减排制度的建构具有某种程度的选择性。它要求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必须以低碳经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在具体的文化实践中做出合理的选择。就文化环境对于环境行为而言,首先,文化环境能够帮助形成一种共同利益的认知,而这是制度设计和实施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如何通过制度的规范作用使公众深化对公共资源整体性的认识和理解,进而从行为上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其次,文化环境有助于促使人们对节约能源、降低排放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形成较为稳定的价值判断模式,这有利于个体行为者深刻体会低碳社会制度的核心思想、价值原则和长远目标,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公众自身的价值利益有效地联系起来,推动低碳社会的构建。第三,文化环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制度建设的态度。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制度建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加强节能制度的活性。所以必须营造以低碳为导向的文化环境,从而发挥其行为影响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形成低能耗的生活方式。
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激励机制
如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推进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要以环境的承载力为基础,在自然规律和法则的约束下,利用可持续社会的经济、文化、政策手段,致力于倡导自然\|经济\|社会和谐的社会形态。它涵纳了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基本内涵,同时对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不同方面的发展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即提倡经济和环境双赢,实现社会主体的行为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将环境风险控制在甚至消解于社会可以容纳的能力范围之内。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正是基于这种考量。而个体的环境行为也会因为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而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更具有环境亲和力。
提升制度能力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和必备条件。制度执行能力的强弱往往会决定制度实践的成败,亦会影响环境风险的规避以及环境行为的改善。所以必须适时强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执行能力,以制度促建设。总体上,应深化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一是制度整合的能力,努力搭建各个政策制度的联系平台,建立各部门间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把清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政策与预防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统一起来,协调经济、政治和法律安排;二是提升节能减排的独特性环境优势的表现能力,给予环境保护的企业和个人以相应的奖励,大力支持低碳环保的特色产业,鼓励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开展环保实践,努力达成“环保即受益”的广泛共识;三是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以尊重自然、尊重生命、自然与社会和谐的伦理来引导环境行为,激发节能减排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热情;四是提升获取生态利益的能力,努力构建绿色经济的顺畅通道,打破经济优先的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生态并轨前行,诱发对“环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全面认识。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并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它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激励机制来推进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的进步。
首先,要建立并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来强化有关环境的行政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遏制经济的过度膨胀,有效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对电力、造纸、纺织、化工等行业实施重点调控,对能源资源丰富、污染排放严重的地区给予充分的关注。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用具体明确的政策规范来调控各个环节的低碳发展和节能减排,配合行政、财政等多种手段努力达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目标。
其次,要建立并完善经济激励机制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保险等调节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体行为,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例如对清洁生产企业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的政策,增强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逐步凸显环境保护的经济优势,为其他领域的经济、环境建设树立典范。经济激励和促进,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它将资源核算、绿色财政、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付费稳步带入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运行中,并取得了实际效果。绿色GDP的核算体系也将得到逐步完善,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而详实的依据。
第三,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奖优罚劣,对于污染物排放严重的企业必须提高排污费数额,降低其环境信誉评价等级,对于坚决支持生态化发展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重奖,鼓励他们继续实践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不断发展循环经济。
实际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在于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低碳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现。政府须要以身作则,低碳行政、低碳管理、节俭运行,制定节能标准,塑造节约型、环保型政府形象。企业需要审时度势,加强环境自律,节能减排,低碳运营。公众则须积极参与,深化认识,在更广泛的领域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经济行为,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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