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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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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理制度

环境保护监理制度范文第1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按照“环保优先”的方针和“宜工、宜商、宜居”的目标定位,依靠科学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环境法治、调动社会参与,全面确保新桥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立项对象、时间和内容

1、立项对象: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涉及的单位及部门

2、立项时间: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立项内容:市政府下达我镇的各目标任务书所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办实事目标等涉及到环境保护与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方法和步骤

采取有关单位、部门自我检查清理、镇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督查领导小组书面审查和现场督查、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整个检查从年3月1日开始至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1、建立组织、宣传发动阶段

由镇监察室、环保所、农经中心、建管所、农服中心等部门联合组成新桥镇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监察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召开一次镇环境保护与整治督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大力宣传,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2、有关单位、部门自我检查阶段

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镇政府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有关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其他单位、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及时设计工作方案,为镇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3、专项治理、督查阶段

镇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督查领导小组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督查、定期和不定期对镇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严格按照“环保优先”的方针和镇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督促各单位、部门加快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4、总结规范阶段

镇环境保护与整治督查领导小组通过检查督查,进一步规范各单位、部门实施环境保护与整治各项工作,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取得的成绩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为今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和打好基础,全力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四、处理措施及意见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领导小组人员及有关人员中如有弄虚作假、包庇等行为的,一旦发现,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市、镇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干部的责任。

环境保护监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环境;规划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环境管理体系

工程环境管理体系是在发包人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发包人与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人。

2.管理结构与职责

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宜,由发包人决策;工程环境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工程施工期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建设监理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服务机构等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执行单位。

发包人颁发的与管理体系配套的工程相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制度,是该项目主体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须遵照执行。

3.管理制度

3.1现场管理制度

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现场管理由工程建设监理负责,承包人必须配合工程建设监理的环境保护现场管理工作。

3.2 报告及审查制度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和监理人要求编制各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报告。

3.2.1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环保措施实施方案,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d内,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转报环境管理中心征询意见,并在签收后14d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必须遵守通用条款的法律法规,符合基本技术标准及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② 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③ 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④ 施工粉尘防治措施

⑤ 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⑥ 施工人员健康保护措施

⑦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⑧ 文物保护措施

3.2.2 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施工措施

本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专项设施环境保护设备、设施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

3.2.3 工作月报和工作年报

承包人应每月提供环境保护工作月报,年末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的环保工作月报和年报的报送及审批,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工作月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工程进度及形象面貌简介

② 上月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

③ 本月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④ 环境保护统计。统计报表格式由工程监理工程师规定。

⑤ 本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总结

⑥ 下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计划

⑦ 问题和建议

3.2.4 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① 本标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资料须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节。

② 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本标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完工资料,完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技术条款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② 环保措施实施进度记录;

③ 质量检查记录;

④ 专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台帐;

⑤ 环境影响事故处理记录;

⑥ 其他必要的环境保护完工资料。

3.3 统计制度

采取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工程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状况。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审批等相关规定,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4 配合执法检查制度

本标工程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对外协调和联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统一安排,接受和配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通报相关情况。

3.5 验收制度

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合同项目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同项目验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

4.环境监理

4.1监理目标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按计划逐一对照项目设计要求,对环保、水保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理,促进各项措施实施工作的顺利完成,并达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相关要求,为本工程总体建设服务。

4.1.1进度控制目标

环保措施实施总进度满足与主体工程施工总进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做到各项环保措施工程项目进度(工期)合理,单项工程间进度协调有序。

4.1.2投资控制目标

按审批通过的本工程环保、水保投资执行概算控制投资,合理使用环保、水保专项资金。

4.1.3质量控制目标

切实按照审批的本工程各种环保、水保技术文件及国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实施环保、水保监理,通过对单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使各单项工程的质量符合环保和水保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杜绝重大工程环保质量事故,满足工程验收时对环保、水保竣工验收的要求。

4.2监理内容

4.2.1监理方式

环境监理人员常驻工地,经常性对施工区进行巡视,辅以必要的仪器监测,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对专项环保水保设施实施必要的旁站监理,协助工程监理对主体工程中的环保水保措施进行监督。

4.2.2环境监理任务与职权:

①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规,受发包人委托,监督、检查工程及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②填写监理巡视记录,记录巡视情况、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和解决情况,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中发现的环保水保问题通知承包商,提出限期处理要求。对超出合同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发包人决定;

③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监理指令,签认所监理的环保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各类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报告;

⑤按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⑥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标与验收活动;

⑦全面掌握项目进度、质量、投资情况,熟悉施工合同中有关环保、水保条款及有关单项合同;

⑧参加发包人和工程总监召开的各种会议,按监理合同授权主持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定期向发包人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⑨协助发包人选择施工区环保、水保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提供设计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督促管理单位全面履行管护合同。

4.2.3监理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需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①工作记录制度

环保水保监理工程师每天根据工作情况做出工作记录(监理日记),重点描述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当时发现的主要环保水保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②报告制度

环保水保监理报告是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编制的环保水保监理报告以环境监理月报为主,主要汇报施工区的环保水保工作和环保水保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环保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监理月报需报送发包人、承包商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③函件来往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问题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承包商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也要致函给监理工程师。

④例会制度

建立环保水保例会制度,可每月或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在例会期间,承包商对本标段一段时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监理工程师对该月各标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4.3施工期环境监理机构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本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计划由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委托经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相关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方式、运作模式、人员和设备的配置均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落实到位,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环境监理对施工区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环境监理项目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水保工程师等责任人组成,负责施工区环境监理工作。

结语:鉴于工程环境管理是施工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建设过程常伴随着不可预知的因素,引发环境事件。因此,如何在环境事件发生时充分调动参建各方力量进行补救,合理规避环境风险,是考验工程管理着的一大难题。合理规划环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监理等各方力量,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有利于参建单位更好的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

环境保护监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环境监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期

1前言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两项制度,这一“哑铃型”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于施工期短,环境影响范围小的建设项目是可行的,但是对于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水利枢纽工程等项目,由于其环境影响开始于项目的勘探、选址期,重点发生在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营期,因而在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时,该建设项目可能已经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所以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是将事后管理变为全过程环境跟踪管理、将政府强制性管理变为政府监督管理和建设单位自律的有效途径。为了探索建设项目环境跟踪管理工作方法,2002年10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水利部等部门决定对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等13个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正从“哑铃型”前后管理逐渐转变为全过程跟踪管理。为响应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号召,国内部分省市已逐渐开展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工作,但由于国内目前尚无环境监理规范,各地区的工作方法等不尽相同,因此环境监理工作需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广州地铁公司为响应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要求,于2006年在地铁四号线、五号线试行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在取得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对其它正在建设的7条线路也陆续实施了工程环境监理,通过这些项目的试点,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笔者根据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环境监理的实际工作,结合浙江省、辽宁省和深圳市环境监理工作的经验,总结探讨了我国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国内部分城市环境监理实施情况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笔者对辽宁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的单位主要是各省市的环保技术评估中心、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工程环境监理单位等,涉及的行业为港口、高速公路等非污染生态类建设项目和钢铁、石化、线路板厂等工业类建设项目。各省市环境监理实施情况如下。

(1)浙江省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始于2002年全国开展的13个国家重点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其中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部分施工现场处于浙江省境内,为响应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此项目进行了环境监理,之后又对高速公路、工业项目等进行了试点工作。在取得了大量工作经验后,浙江省政府于2003年12月颁布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环境监理实施的相关细节。浙江省的环境监理工作主要采取旁站的方式对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和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以监理报告形式向环保局建管处和监察大队汇报工作情况。通过几年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使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环保“三同时”的执行有了明显的改善,大大提高了竣工环保验收的通过率。

(2)深圳市深圳市于20世纪90年代就开展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监管单位主要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察审核内容主要以环境监测为主。进入21世纪,深圳市逐渐转变了环境监理的工作模式,在参照了香港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的监察审核转变为独立第三方的环境监理,将以监测为主转变为监测和监理并重的工作模式。2006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近年来深圳不但在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公路、河涌整治等行业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而且还在港口项目中开展了“在线监控”的试点工作,通过这些项目环境监理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工程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保证了环保“三同时”工作的落实。

(3)辽宁省随着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辽宁省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发现,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按照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和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而政府在施工阶段的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导致许多环境问题在验收过程中才显现出来,造成的许多环境破坏已不可逆转,尤其是项目在建设期间的种种污染扰民,已成为群众投诉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

为扭转这一不利的工作局面,辽宁省环保局选定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作为环境监理的试点项目,并对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和营口港等项目进行了环境监理试点工作。为形成较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辽宁省环保局于2007年5月出台《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相关要求。

3广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情况

3.1环境监理概况广州市目前已建成城市轨道交通4条线路,共计116公里,平均日客流量150万人,在建线路7条,共计235公里,预计2009年至2012年将陆续建成通车。为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公司对地铁四号线、五号线进行了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陆续对其它线路实施了环境监理,通过第三方环境监理的介入,使得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有效地缓解了施工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3.2环境监理工作设计理工作依据目前我国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无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正在拟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指南》。所以广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主要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保行动计划、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2)环境监理工作内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后,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1)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检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评价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对施工过程中防治水、气、声、振动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工程设施和管理措施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并按照标准进行监理签字和验收;

3)对施工中出现的环境事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结果;

4)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有关的污染投诉、纠纷等事件。

(3)环境监理工作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参考工程监理体系的基础上,广州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环境监理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工作记录制度,即监理日志,用以记录日常监理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分析原因,初步处理意见等;

2)监理报告制度,它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级主管部门间沟通的主要渠道,其主要包括监理月报、监理年报等;

3)文件通知制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均应以文件、监理工作通知等书面文件为依据,以明确各方的职责;

4)环境例会制度,由监理单位召集各施工单位参加,每月一次,回顾总结上月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对本月的环保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3.3环境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社会各界对环境监理知之甚少,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大规模实施;

(2)环境监理无系统的规范性制度,各监理单位由于业主的需求和自身对环境监理概念理解的不同,导致工作水平参差不齐,相差甚大;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不明确,工程招投标合同中未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工程款中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的各项环保措施难以按要求落实;

(4)部分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难以在生产实践中主动落实环保措施。

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建议

(1)明确环境监理法律地位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工程环境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市制定的地方规范不尽相同且不完善,因此工程环境监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无监理依据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的实施。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总结现有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工程环境监理的相关规,以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2)制定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制订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规范,但均未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细则;部分省市甚至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要求,因此环境监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效果相差巨大。

有关部门在明确环境监理法律地位的同时,也需尽早制定监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理资质、工作原则、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合同计价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避免出现因各单位对环境监理理解不同而造成管理混乱的局面。

(3)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纳入工程招投标在广州市轨道交通环境监理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仅凭施工单位的自觉性来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管理规定,参照世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执行方法,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环境污染防治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环境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并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4)编制环境监理手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后应编制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手册(或环保行动计划),分析施工环境影响因素,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对策和环境管理监控计划。环境监理手册可作为环评的补充文件,报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工程环境监理的依据之一,其内容应在环境污染防治合同中逐一落实。

(5)明确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目前广州市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基本没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施工单位主要靠文明施工经费落实环保措施,而这往往难以达到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工程合同中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境监理单位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将资金发放给施工单位,这将会大大加强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

(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针对目前环境监理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施工人员环境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建议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逐渐改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观念,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使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能自觉地落实到施工建设过程中。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经实施了三十余年,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破坏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探索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方法、积累工定制论文作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环境监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新型监理业务,是落实我国环保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实行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工作制度、工作方法等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所以仍需要在工程实践中不断摸索,积累工作经验,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监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环境监理 环境监测 行政执法 职责

我国环境监理工作从1991年起步。环境监理是受当地环保局委托依法对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机构,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就环境监理在现场执法中正确履行环境监测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1 环境监测的法定地位

环境监测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定性、定量测定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它有害人体健康的环境变化,分析其影响过程与程度的科学活动。环境监测的本质是环境质量数据的测取、解释和运用。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评价等技术以及对监测活动的一系列科学管理。

环境监测是政府行为。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技术监督,它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举证”的过程。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执法服务。

环境监测站是履行环境技术监督职能,是环境执法中法定“举证”的资格单位,也是法定的环境技术仲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为此,环境监测站要对所监测的数据及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环保局下达所属监测站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是带有强制性的,其监测数据是证明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法定依据之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必须由法定的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而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和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这是环境监测的基本方针。

环境监理站依法征收排污费数额,其主要依据是监测站对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数据。它是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状况的证据。

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中,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监测站是该行政区域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作为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数据和资料是以间接证据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对其证据负法律责任。

在环保局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时,应组织监测机构或经环保局确认的其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结果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属实后,可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2 环境监理的职责

近年来,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单靠过去那种环境监察队伍人力有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管抽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因此,有必要强制性推行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理,以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实施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后,通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使环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弥补项目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之间的薄弱环节,才能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在执行中不走样,在落实中不走空。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是环境监理的首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中,确保建设周期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国家建设项目标准规范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还有国家监理标准规范,如《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等。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执行国家环境标准规范,实质是授予了环境监理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检查权”、“建议权”,而执行国家建设监理工作的标准规范,是授予环境监理具有国家法律意义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这样环境监理就有了真正意义的“检查权”、“建议权”、“强制执行权”,使环境监理工作手段合法而有实效。

所以,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国家标准规范是一把准确度良好的“标尺”,同时也是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和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效到位的有力保证措施。

环境监理人员不但要熟悉环境监理技术管理专业知识,更要熟悉建设项目与监理执法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监理执法过程中,认真行使监理权,做到监理行为不违法。

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要成为科学性、规范化的执行者。环境监理的科学性由建设项目和环境监理要达到的目的决定。面对建设项目工程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污染影响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去履行职责,用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方能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各级环境监理站是受环保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取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环境监理站属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的“举证”,它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处罚中作为证据。

由于环境监理站与当地“110”或政府公开电话联网,为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环境监测站应与环境监理站联合值班,分工负责共同查处环境违规行为。

3 加大环境监理的现场采样

环境监测站在对污染源例行监督监测时,有时要连续采集多家单位的样品,大批样品要及时分析,其重点往往放在室内监测分析。环境监理人员对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要比监测人员了解更为详细。监理站应发挥其优势,到现场监理时要改变一支笔、一张纸的现象,不仅要将现场情况记录在案,而且要行使环境监测的职责,携带采样器具,发现异常排污情况及时采样取证,送环境监测站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环境监理现场工作量的同时能及时发现排污单位各种违法行为,以排污监测数据为依据,以环境法规为准绳进行处罚,这有利于对排污单位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有利于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有利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4 环境监理要依靠环境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理站是环境保护局的左右膀,环境监理站在环境执法中要依靠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站要积极为环境监理在执法过程中提供证据。环境监理站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的范围: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5 坚持服务与监督职能的统一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项目监理法律法规,赋予了环境监理的两大职能:“服务”与“监督”,即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代表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对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各方,实行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体现了“委托”与“被委托”的服务关系。同时,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又有了履行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及施工方,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职能。环境监理具有服务性职能,实质是一种针对单一服务对象的环境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检查落实建设项目单位在计划期间内,将建设项目和环保设施同时建成,同时使用,体现建设项目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环境监理的服务性体现在: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尊重建设项目单位的企业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权、整体管理权、整体协调权、整体监督奖惩权。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整个施工期间,是利用自身的环保专业知识、经验、信息、技能和必要的验证、检测手段,为企业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问题。环境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帮助企业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运行台账、操作规程等,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

环境监理履行“监督”职能,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规定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授权而行使的,其作用是建立一种建设项目企业环境保护自我内在的约束机制,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地规范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监理的“监督”职能既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政府监管”的“间接体现”,又是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范与要求的完全落实行为。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监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控制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是,与此相伴随的是经济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巨大压力,各类污染日趋加剧,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有效进行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着力考虑的重要问题。而要加强环境保护,形成制度化的防治污染措施,就必须加大环境监理的机制问题,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还没有为之对应的完善的、系统的、高效的环境监理机制和环境监测机制,环境保护的监理力度,以及执法力度也同样存在许多问题,整个行业还没有制定及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在我国迅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对环境质量要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政府及企业必将会对整个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相关的工作加以高度重视。

我们着重来看其重要性,整个环境管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部分就是环境监理工作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这两个部分对于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走向制度化、体系化。所以,在这样新环境下,我们要及时、正确的处理好环境监理问题和环境监测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效协调和发挥二者的作用,进而在设立规范化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的机制下,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的伟大进程和加深人民对环境保护力度的需求,实现全民环保的伟大理想。

1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定义及具体内容

我们现在所说的环境保护主要强调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做好这两个部分的工作并使其有效协调起来是实现整体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而要真正做好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工作就必须对其各自的内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保证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

对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概念而言是不尽相同的,环境检测的性质就是一种技术监督工作,是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一类。环境监测的概念就是间歇或者持续性的监测环境中不同污染物的浓度,同时观察、分析、研究他们的变化以及对环境的策应。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任务主要是速度、高效、科学地、完整地体现出环境污染的现状以及演变、发展的趋势,以此来有效地为环境规划管理、防污治污、经济发展、国家建设做出贡献,也为更好的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数据等各方面的支持。

环境监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方面。环境监理的性质就是一种当场的监督执法工作的性质,就是一种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一种。环境监理的概念就是包含现场的监管、督查以及处理相关的各项详细的工作的总称。在各级政府部门做出处罚的环境监督执行系统中,主要执行者就是环境监理工作,负责日常的环境监察执法,在管辖区内发现问题,并对其快速核查、督促整改,再做出具体的相关出题。

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相互关系有明确的认知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就二者关系而言,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体现为互为前提、互为联系的关系。环境监测既依附在环境监理工作上,也是一位执行者。环境监理工作又必须以环境监测为基础,才能使环境保护更加高效、科学与定量。因此,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立足于环境监测,同时将监测中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支持作用于环境监理工作中,只有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得以真正的施行。

2 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影响

整个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工程是离不开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的,二者之间相互依托、相互合作、相互约束、相互发展。所以,要全面展开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首先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并且在环境监测工作所提供的技术支持的前提与基础之上进一步将环境监理工作落到实处。这也就要求我们应该具有更高效、更规范、更系统的监管机制,及时处理好污染源,及时监测,使我们的环境监测部门由例行型监测部门向监管监测型部门的强有力的转化,逐渐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环境污染监测机构,从而迅速提升整体环境质量监测的实效,及时、精确地为监理部门提供有效的依据。此时的环境监理部门必须依托环境监测的技术指标,在实施监督处罚时必须以监测部门更新的数据作为依据。

整体来说,环境监理与环境监测必须相辅相成,共同成长,环境监测既是判断环境监理的效果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又能快速反应出环境情况的各项指标,环境监测又为环境监理埋下了坚实的基础,整体反应出环境的质量和污染物的情况。同时,环境监测也能使污染源监测更加有时效性,这完全取决于污染源监测数据。同时,也能判断出监理工作能否真正收到实效。

2.1 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种作用首先就体现在环境监测可以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这一点在基层环境监测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环境监理工作应归属为监督执行系统中的执行者这一角色,它负责具体的监督执法工作;相反,环境监测应归属为坚实后盾,做支持保障工作,它负责具体的技术以及高效的服务和提供科学的监测数据的工作。环境监测要依附于环境监理的技术主要表现在以下:第一,对于下级单位征收排污费用工作的支持和推动是环境监测技术支持的重要工作;第二,对已突发性的环境污染的监督、调查、取证、惩罚是环境监测技术支持的重要工作;第三,对于在建项目环境管理是环境监测技术的重要工作;第四,对于调节污染纠纷是环境监测技术支持的重要工作等等。

2.2 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提供必要的指导

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是监督监测。其体现为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防污治污的设施情况等等。在监理部门的现场监督监测中,我们要科学的、准确的判断排污的各项指标以及机器设备的情况。他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这些工作的基本依据就是环境监测工作所提供的各类采样分析、数据和报告。

作为环境监理部门我们要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抽查、定期上报各项指标的变化,我们也要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进行监督。

2.3 环境监测为排污收费提供必要的依据

环境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排污收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依据则主要来自于环境监测所提供的各类监测数据、报告、指标。通常情况下,我们通过两种方法来统计排污收费的工作:其一是如果监测力量不能监测全面、具体、科学的情况下,要用物料衡算等其他的方法综合获得;其二是环境监测,这种方法要求科学高效。环境监测的另一主要任务也是排污收费监测,要定期、定量的对管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污染物进行标准的检测、检查、取证分析等事项,科学分析后取得基础实测资料,进而为环境监理部门提供科学的、精确的法律和行政依据。

参考文献:

[1]陈磊.《浅谈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促进作用》,《中国化工贸易》.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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