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由市卫生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三)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办实际,以县2015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为主线,开展好“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内容

(一)贯彻实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认真组织开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方法,强化考核惩处机制。一是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二是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对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法定期限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是要定期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四是要依法推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五是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登记制度,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六是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实施满一年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二)贯彻实施《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着力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水平。

按照《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一是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二是要结合全办实际,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各项配套制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合法性审查,在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违法予以认定的同时,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水平。

按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一是要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将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违法增设行政权力和公民义务、是否违反上位法等作为审查的重点。二是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三是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管理和监督力度。四是要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纠错率力争达到100%。

(四)以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着力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设立专门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探索受案环节下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点的作用,在有条件的村(居)设置行政复议受理咨询点。

二是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制定贯彻《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意见,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完善考核机制,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召开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动员会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确定具体年度工作目标。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5月-11月)。按照制定的活动方案和工作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及时做好音像信息的收集工作,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2月)。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开展自查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2月中旬报送县政府法制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街道办“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各个站所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落实活动经费,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确保法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合法、合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权力取得要有据、配置要科学、运行要公开、行使要依法、监督要到位”的要求,以规范财政管理的行使、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为基本目标,以监督制约为保障,进一步提高本局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1、进一步理清、理顺本局内部行政执法职权关系,全面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对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进一步清理完善工商行政执法职权。同时,省财政厅的裁量制度,制作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职权目录、行政自由裁量权目录和有关流程图。

2、进一步明晰财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具体事项、职权内容与运行程序、编制行政处罚职权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录自由裁量权行使流程图,并有*县财政局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3、按照“编制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优化各项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理清财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权,编制执法职权目录、自由裁量权目录以及流程图。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落实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电子监察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三、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25日)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安排、要求和职责分工,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细化梳理阶段(9月26日-10月10日)

理清行政执法职权。按“业务归口”的原则,各个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股室要在参照省、市财政局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基础上,对照“三定方案”、本局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分解制作职权目录和流程图。

梳理自由裁量权,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执法伤残人内设职能部门要在省财政厅出台的裁量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能对所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自由裁量权目录和流程图。

3、量化确定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

对各股室行政自由裁量权划定的裁量等级进行规范,对每一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各类和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易于操作。

4、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规范执法行为。各股室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要继续完善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和执行措施,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

5、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上旬)

接受上级部门考评验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

四、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有关股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扎实完成各项任务,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材料须先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工作制度。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统筹安排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提供保障措施,督促工作开展。办公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依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建立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并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统一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搞好工作部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第4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7号),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或实际操作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或实际操作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报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4月中旬前完成,报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4月中旬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区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区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区政府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各部门也要安排一定力量具体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区编办、区监察局和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9-02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腐败,并进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职权专属、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仍存在着诸多须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监督主体的本身问题,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视行政施法监督工作,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最后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同时保持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建立监督法治,依法监督,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通过一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机关执法监督的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最后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人员岗位数量。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的基础,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

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识到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维和舆论力量,进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改革必须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设备。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尽快制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文件,使监督各项改革达到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工作的不在监督员手里,做到“有权”监督。同时,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三)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完善等情况,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首先监督主体要高于个体,其次对人、财、物方面有独立的主观,避免收到外部影响,再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建立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将各项监督力量紧密的组织起来,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监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监督者受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三、结论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行政法、行政执法、法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执法监督现在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发展。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翰.依法行政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83-284.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