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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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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现场准备。社区工作局牵头负责处理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群众矛盾,安排专人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如序进行;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含坟墓、树木、鱼塘、农户道路等)的拆除补偿并清理到位;建设局负责用地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水系调整等,并组织平整土地。

第二条交组织。需要实行交管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交管制方案,经建设局确认后,报区公安交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交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图纸交底。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建设单位组织原有管线产权单位交底时,应明确要求管线产权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交底资料并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及时将交底资料提供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监督组建施工项目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将标函中明确的驻地项目部主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约完成。项目部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批准。

第二章工程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理单位需按标函中拟定的监理组织委派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应将标函中明确的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约完成。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持有监理上岗证,其中承担现场监理任务的外聘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国家或省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两个项目的总监,但必须在开发区内,如确需担任第三个项目的总监,须得到建设单位及开发区分管领导的批准。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上兼职。

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坚守施工现场,根据监理细则采取巡视、旁站或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经常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擅离职守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可书面向监理单位提出换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同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工程投标标函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调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有建设单位人员参加,进行现场取样,并送经建设单位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积极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评。

施工区域内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交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保证车辆行人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道和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向管线单位核实各类管线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落实保护措施和处置预案。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派专人负责管线保护,并知有关管线维护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施工中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工地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场地及周边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条工程范围内的各种信、广电、电力、供水、燃气等管线施工,实行施工申报审批制,由规划局审批、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服从安排,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开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财政性资金采购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1.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下(不含10%),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且累计变更在预留金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2.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上,或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经区招标中心、区审计局和开发区财政、纪检等部门现场鉴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对变更增加造价并超出原投资概算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党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签证,需要调整合同价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工程验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过州区城建档案馆预验收认可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组成员由开发区分管领导以及建设单位、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分局、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报送州区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确认。

第六章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完毕,经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监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报送的结算资料组织内审,将核减的结算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重新调整,最后将经过重新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州区审计局完成最终审定。

第七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概算申报、逐级审批、计划安排、申报拨付、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概算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即编制概算报建设局,建设局审核后报财政分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申请资金拨付,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财政、纪检部门现场鉴证工程量完成情况,并完成审批程序后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资金拨付实行定期公开制度。财政分局每季度将工程资金拨付情况以表格的形式书面向党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八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局、建设局和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2.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3.勘测单位、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4.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5.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

7.施工单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或未达工程建设质量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

10.施工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管线严重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11.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12.监理单位监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质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

13.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单位串或咨询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

14.在招投标中串投标的;

1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结合近年来国内城市燃气项目的投资、建设情况,总结城市燃气项目在投资、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简要论述了城市燃气项目在工程建设中的具体组织和程序管理。

一、项目立项工作

在市场调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通过企业的评审阶段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己或聘请专业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立项,在项目通过立项后,要进行相应的安全、环境评审。项目的可研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外,一般应包括:对实施项目的城市进行评价,分析市场需求,资源供应渠道,主要客户分布情况,消费要求,财务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及对策。

二、项目的实施及准备工作

工程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准备实施的第一步工作,在初步设计初期要由专业的管线设计人员对项目实地进行勘察,主要勘踏管线的走向及地质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范围内要优选路径,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约资金,优先建设有用气意向的企业单位的供气管道为目标,然后进行整体管网建设规划,在得到地方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完成初步设计,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三、工程实施前期阶段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工程安装设备、管材、管件和附属材料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可公开或邀请投标。

施工队伍的招标工作,可以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资质审查,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队伍施工。

监理公司的选择同以上办法,但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各工种进行确定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机动灵活的使用监理人员。

四、设备及材料的采办

工程设备及材料进行招投标确定后,由于一些设备的生产周期较长,所以订货工作应提前进行,所需时间要多于施工图出图以后至开工时间,物资订购要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品种规格不会变动时才能进行。有些主要设备及管材要派专门的专业监理人员到生产厂家进行监造,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一般在设备及管材生产工序完成后,监造人员方可返回,这样既可保证设备及管材的质量,又可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设备及管材的采办工作,以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施工手续的办理

为了不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停工、窝工、违反施工管理现象的发生,在工程施工前,要保证各项施工手续办理齐全,主要有征地手续、赔偿手续、地方协调工作。包括规划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管线红线图的批复手续,城市建设管理局的施工许可手续,消防施工图的审查等。

六、施工阶段

施工工作由工程部门负责实施,由工程部经理领导、组织实施,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由于管道建设和站场的建设需占用土地,并经过不同的区域、路段、河道、公路等,因此,必须与上述管道经过的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赔偿手续,由于工作量大、面广,故而要由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商谈办理,直到项目完工为止。

2.施工部署及进度、质量控制。要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进行科学、合理的部署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管道路由的规划、公路、河道等有关设施主管部门的报批以及拆迁、赔偿工作等都必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完成。

项目的进度应进行分解,在站场建设中可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解,并且可按季、月、日分解为时间目标。在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可分为周会,月会,工程进度会,协调会等。对出现工程进度偏差时,及时采取措施或调整计划,同时要进行未来预测进度计划,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预先调控。

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材料质量控制,主要为撬装设备的阀门和计量设备,管材的材质等主要部件,对主要生产环节要安排进行监造。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安装使用。(2)工程质量控制,在质量控制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指导下,管道建设要重点控制对口和焊接质量,钢管焊接要严格执行《管道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技术规范,要执行无损检测探伤。PE管焊接必须确保电容、热熔焊机的电压、电流及焊接温度的正确设定。未经过监理的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3篇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全称)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

1.4 承包范围:_________。

1.5 承包方式:_________。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_________。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_________。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_________。

2.3 约定标准:_________。

3 工期

3.1 总工期:_________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3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开工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_________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_________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4.2 工程进度款

5.4.2.1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6.2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7.2 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_________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注册证书号:_________。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17 补充约定: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中标通知书

附件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及报价表

附件3 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

附件4 工程验收

验收时间:_________

验收地点: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验收意见: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或用户单位):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

附件5 环境检测记录

检测时间:_________

检测地点:_________

检测部位:_________

检测结果:_________(报告书)

附件6 保修合同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5篇

一、认真把握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原则

当前,我县正处在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建设活动日益增加,点多面广,对规范规划管理秩序提出了迫切要求。首先要把握好建设工作的集中取向和价值追求,在工作中必须着重突出“五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科学规划,使城市整体布局更加合理;坚持“适度超前、城建带动”的原则,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共进,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以适度超前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坚持“量质兼顾、建管并重”的原则,在城市建设上既要大手笔规划拉大城市框架,同时又要注重规划建设质量的把握,提升城市建设的水平;坚持“城乡统筹、持续发展”的原则,既要注重城区规划建设,又要全面把握县域规划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规范报建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1、推行网络化审批,规范项目的报建和管理程序。凡土地出让、项目报建、项目管理、验收结算等有条件的一律通过县工程项目协同办公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除特别批准外,不使用县工程项目协同办公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的,县政府将不予受理,招投标中心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信息中心应抓好网络的维护,保证运行顺畅。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工作,推动网上办理、流程管理和限时办结,查处违规办理行为。各单位要确保办公网络系统随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及时办理协同事项,急件随到随办。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工作延误的,县委、县政府将对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

2、加大协同规范项目选址和项目审批程序。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审批和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定办发〔2010〕29号)要求执行,控制审批流程,跟踪审批进度和状态,并按照文件中规定的用地分类管理范围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来安排建设项目,做到项目选址与县城规划总体布局相一致,与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要求相协调,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宜居城市要求相符合。在项目选址审批上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科学把握项目选址安排。

3、分责管理,完善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分市政、公共设施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产业园区内企业建设项目规划和私人建房规划四类进行管理。

(1)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市政、公共设施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提交县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后,由规划部门召集国土、房管、城管、消防、水利、环保、水保、交通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送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重大项目经向县四套班子会议征求意见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设计成果,由县规划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由土地受让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严格按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规划要求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县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后,由规划部门召集国土、房管、城管、消防、水利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送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设计成果,由县规划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产业园区内企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由企业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园区规划建设分局初审,园区管委会审查,并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园区管委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园区和城市建设的领导审批。重大项目在审批前,应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4)城区私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批准私人建房。城区安置地、危房改造、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等私人建房,要按照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范设计,建筑层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立面效果必须符合县城城区区域建筑风格要求。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4、提升监管,深化施工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相关报建材料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许可联合验证制度,凡报建手续完备的项目由规划建设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明,作为施工过程中余土搬运、水电安装、建筑材料供应的前置条件。

三、规范公建工程招投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凡经县委、县政府集中研究决定并行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凭县委、县政府文件到县发改委直接立项,由县级批准的,县发改委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项目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到县招投标中心从已入围的招标中选择招标。招标做出工程预算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项目情况所涉及的设计、勘察及施工费用逐步予以审核,县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审定批复。勘察、设计或施工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项目和国家规定不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研究并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凡实行直接发包方式的,工程施工造价须按财政审核后的预算价下浮12%后进行发包,并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发包手续。勘察、设计或施工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和不允许邀请招标及直接发包的项目,一律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开始实施后,财政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程序核拨款项;非财政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核拨。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压缩招标时限,时间为3-5天,编制标书时间为7-15天,公示中标结果时间为2天。新增加项目,一律凭县政府批准文件并按上述规定程序操作。

2、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工程量有变更的,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控制工程增量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府办发[2011]5号)要求进行管理。工程增量累计在3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向县监察局申报,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签证认可;工程累计增量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且小于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向县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超过中标价的10%或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先行报县政府批准。

3、严格控制BT工程的实施。慎重使用该方式进行项目建设,从严控制和减少政府负债。凡采用BT模式建设的,均列入“三重一大”范围严格管理,由县委、政府按程序集体决策。未按程序审批的,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预算审核、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报建。批准的BT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明确变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

4、强化责任追究。工程项目建设和设计、监理、招标等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履职,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克服和减少工程量变更的产生。凡因监管失责(包括遗漏应同时建设的工程内容、工程设计的缺失、选用建筑材料明显失误等)造成工程造价增量超过中标造价10%(不含10%)和同一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增加工程造价的一律对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问责,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责责任;对负责审批工程规划设计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处合同造价额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因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造成工程预算增加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工程预算增加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监理费中扣除。

四、规范公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建造师及“五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的管理,行业招标办应即时督促中标单位将建造师及“五大员”的证件原件交县招投标中心保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验收备案表到招投标中心领取。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招标办“黑名单”的依据。

3、强化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业主单位应即时督促监理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监理员资质证书原件交县招标投标中心押证,待工程验收后凭验收备案表到县招投标中心领取。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须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强化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工程验收委托中介机构检测制度。凡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B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结算须依据检测报告进行结算。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随机取样检测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个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

5、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社会监督。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诚信度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公示及竣工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后,在项目建设地点醒目位置以公告牌的形式,将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机关、建设规模、合同造价、招标方式、工期及质量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项目建造师、“五大员”、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联系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后,在项目建设地以永久标志碑(或标示牌)形式,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项目责任人等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

1、严格建设时序管理。对有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施工时序的,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时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建设。

2、严格建筑外立面管理。为达到统一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要求,外立面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效果图实施,使用的涂料、墙瓷、门窗等材料、构件在使用前需先送样品到县规划部门审核备案。

3、严格建筑节能实施管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屋面、外墙及门窗的建筑节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严格分户验收质量管理。为确保每户房屋工程质量,防止渗水、裂缝等质量通病的存在,须先进行分户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严格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为提升我县住宅小区的建设品味,凡涉及项目内的公共设施,须按照规划审批时的要求实施到位。

六、加强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1、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种违法违规建筑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该整改的整改,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对难以执行的,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城市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是打击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协调机构。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监察执法力度,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已收储用地行为的查处。县林业部门负责对滥伐林木,非法开挖林地的查处。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队的作用,加强巡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巡查情况,并负责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未按规划建设现象的查处。县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侵占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乱搭滥建行为的查处。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管理,负责对已建成住宅小区违法搭建行为的查处。历市镇政府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中心城区外违章建筑行为和“城中村”改造点、安置地非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城区街道办、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行为的监管力度,共同做好违章建筑行为的查处工作。

3、加强建设工程供水、供电监管。供水、供电部门在受理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和正式申报用水、用电安装手续时,广播电视、电信、燃气安装等单位在办理安装申请时,均要先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出具的准予施工证明,没有证件的一律不予安装。供水、供电部门要加强查处私拉乱接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把握,认真执行,对审验把关情况,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七、强化河道、山体、城区街道保护,维护县城优美环境

加强城区河道保护和城市建设活动中的水土保持。所有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必须符合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由水利部门前置审批。提倡依山就势建设,严格限制山体开挖,防止水土流失。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护坡复绿治理保证金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护工程在报建中实行前置审批,并根据护坡复绿治理工程量收取相当数量的治理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护坡复绿设施的,由水保部门用保证金进行建设。凡涉及城区道路开挖的工程项目,均应到县城管局进行申请,县城管局依据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进行审批,批准后才可施工,县城管局负责全程跟踪管理,尽快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原貌。

八、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推进农民新村建设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要十分重视农村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

1、科学规划选址。要大力推行联村联组建新社区,在规划选址时要坚持“三不选”原则,即联户少于5户处不选,山边有塌方危险处不选,河道有洪水隐患处不选。

2、严格建房审批。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审核。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转送所在镇规划管理所。由镇规划管理所牵头组织国土所、村委会、村小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后,由县规划建设局审查并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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