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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核意见

合法性审核意见

合法性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逐级复核、审定制度。

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署专门复核机构两级复核制度。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及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五条审计业务司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前,应当送法制司进行复核;

第六条署法制司是署的专门复核机构,承担下列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复核工作:

(一)署审计业务司承担的审计项目,署派出审计局按审计署计划所承担的审计项目;

(二)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项日;

(三)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

(四)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审计业务司送法制司复核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时,还应当向法制司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明材料;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

(四)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法制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制司收到审计业务司提供的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法制司认为审计业务司提供的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业务司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法制司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条法制司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是否适当;

(七)对需要作出处罚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否已经组织听证;

(八)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是否适当;

(九)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复核过程中,法制司复核人员就有关问题向审计业务司有关人员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报告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将全部复核材料退还审计业务司并通知其限期补正。

第十三条法制司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并按照规定提出复核意见。法制司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连同审计业务司提交的审计复核材料退还审计业务司,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主管副审计长对审计业务司报送的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审外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阅后,认为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通知法制司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五条法制司复核后,认为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建议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追究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三)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有较大分歧的;

(五)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

法制司提出的建议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批准后,由办公厅通知审计业务司做好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材料准备工作,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分送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业务会议由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有关副审计长、办公厅主任、法制司司长和有关的审计业务司负责人组成,实施审计的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审计人员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当请审计长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审计业务会议由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或其委托的副审计长主持,对审计业务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法制司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会议决议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审计业务司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修改,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法制司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法制司应当对审计业务司依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是否与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精神一致以及引证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当等进行审核。

法制司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核后,退还审计业务司,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法制司的书面复核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法制司应当对审计复核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审计复核工作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为署领导管理审计业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审计复核、审定制度。

合法性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核;质量控制;工程结算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accept the settlement of the audit task the preparation, analysis project cost audit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so as to improve the use benefit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udit;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ing settlement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工程造价审核质量要从多方面、多层次控制,主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控制、咨询机构内部控制、工程造价人员自身控制,委托方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多方反馈等。本文就如何做好结算审核提出自己的看法。

1接受工程结算审核任务的前期准备

(1)接受业务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当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排工程造价人员承担项目审核时,工程造价人员应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充分了解所委托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如果超出自身业务能力范围,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增加专业人员或重新安排。

(2)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核人员处理问题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以政策、法规为准则,不能带有任何偏见,审核人员与被审核单位人员有私人关系时,应予回避。

(3)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方案制度。明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造价咨询方案,组织方案的分析、讨论,并逐级上报审核,使造价咨询工作的组织具有项目针对性,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掌握好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当前市场上的工程造价软件品种繁多,各具优缺点,建议审核人员不要经常更换软件,避免由于对软件不熟悉,极易出现错误。

2审核程序质量控制

(1)审核人员应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发包方、承包方共同恰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补充、更改送审资料,纠正资料中缺失、有误数据,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2)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发包方、承包方到施工现场勘查和取证,办理补充资料。

(3)推行沟通制度。审核人员之间随时进行内部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分工协作;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随时进行沟通;项目组与委托单位、承包方有关人员相互沟通,对双方意见分歧进行磋商,以达成共识,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形成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4)对全面审核质量控制进行全面详实的阐述和规定,采纳合理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复核程序。①认真采用分层、分环节以及关键点质量控制来规范执业。项目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层次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形成上下级分层次的工作质量检查督导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不同环节采用循序渐进审核,根据每个业务环节的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责任,对每一环节完工后,须由专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再进人到下一个环节。每一个项目实施

过程中都会有一些对结果和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点,控制了这些关键点,则能基本保证该项目的整体质量,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②执行三级复核技术措施控制全过程,确保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审核人员对送审的工程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发包方和承包

方征求意见;委托人、承发包方、审核单位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委托人、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和造价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5)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报告书应由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专用章,送交委托人并办理送达手续。

3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控制的重点

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确定与控制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造价,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审核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审核质量保证的核心,审核过程的质量控制对保证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起到关键的作用。

(1)搜集、整理好结算所需资料。结算审核是造价咨询企业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因此,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审核工程价款的正确与否。

(2)深八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动态。结算审核不能只是对国纸和工程变更的计算审核,还要深人现场,细致认真的核对,确保工程结算的质量。工程造价人员要掌握工程动态,了解工程是否按图纸和工程变更施工,承包合同内减少、增加以及变更了哪些项目,还须注意到是否有洽商后没有施工,是否有已经改掉的部分没有变更通知,是否有在变更的基础上又变了,如发现问题,应逐一到现场核实。

(3)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滇实性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造价审核的重点首先要放在对工程量的审核上。实施官核时,应在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熟悉施工图纸,全面了解工程变更签证。审核工程量时应审查有无多计或者重复计算,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等。

(4)现场签证的审核。现场签证是承发包双方争议最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对于现场签证的审核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①客观性。不仅要审查有无承发包双方的签字与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意见的真实性。②整体性。把签证事项放人整个工程的施工步骤中加以考虑,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③全面性。不仅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④合理性。目前使用的工程量消耗定额是综合考虑了人材机耗

用标准,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混凝土量增加,不应再签模板的使用量,因为混凝土构件套用定额后即有模板量。

合法性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首先我们应认识作为本文分析基础的《办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笔者认为,《办法》属于规章的一种,其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

我们对照来看,《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以财建[2004]369号文的形式联合颁布,以办法命名,其性质当属于部门规章无疑。这就意味着《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效力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仍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除非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外,全部规定均对全国建设工程中的结算活动有规范作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结算活动都应当遵守此《办法》。也就是说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自然对高校与施工方之间也有约束力,在工程结算中无论是高校还是施工方都应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高校工程审计中对造价的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环节,自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二、高校造价审核的法规依据

在一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会提交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是指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目前,高校对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自审,即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二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

从上面两种方式可以看出无论是自审还是外审,高校都处于主导性地位,施工方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地位能否颠倒过来呢?也就是说造价审核能否是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答案是否定。

我们看《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在高校建设工程中,高校是发包人,施工方是承包方,高校的造价审核工作即是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根据该条款,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各高校工程竣工结算应是如下程序:

自行审查结算书

施工方提交结算书高校 协商一致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根据《办法》,提交结算书只能是施工方的责任,而审查结算书必定是高校的权利,无论是自行审查(多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造价审核),还是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所以施工方是没有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的权利,不能提出自审或者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的要求。《办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结算书是施工方编制的,而自己是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因此对结算书的审查决不能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来完成,而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来进行。也就是说造价审核决不能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不能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只能由高校或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总之,高校对施工方结算书的造价审核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高校应当旗帜鲜明的运用造价审核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高校造价审核的法定期限

从事造价审核工作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有些工程的造价审核旷日持久,由于各种原因,用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结束都是可能的。不少同志认为,结算是施工方要求学校支付款项,因此拖得越久越对学校有利而对施工方不利,甚至还有以此作为谈判的砝码。但是笔者在学习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后发现这种做法是有相当法律风险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及一旦超限后的不利后果,各高校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详细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具体见下表: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时审查的后果,此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未能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给承包人答复,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造价,意味着发包人就应当按照承包人结算书提出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高校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书是其单方编制的,而一般情况下,承包方的报价都会有一定的水分,大约高出实际工程价款的10%~20%,所以说无论如何应当避免直接按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目的也是要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防止发包人出现不及时审核承包人的结算书而是旷日持久的拖延的情况。然而,由于各高校对建设工程管理较为严格,一项工程的造价审核往往需几个部门参与,内部程序较繁,《办法》规定的时限却相对较短,对高校审核来说可谓捉襟见肘,很少工程能完全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好。但是如果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完成审核给予对方答复又可能承担认可其结算书的不利后果。

对于高校来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出现这一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办法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与施工方约定合理的造价审核期限,二是按时答复施工方。有同志可能提出,影响造价审核的因素太多,对于一个工程的造价审核时间在事先就确定是很难的。笔者认为,约定合理期限的确较难,但仍应当尽可能的,一是具体分析工程情况尽可能约定合适的造价审核期限,比如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审核情况等;二是如有可能,利用高校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类似“造价审核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的条款,掌握确定造价审核期限的主动权,尽可能维护自己学校的利益。如果出现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时,而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审核完毕,由于规定中用的是“提出意见”,所以一定要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对方意见,这一意见既可以以造价咨询公司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学校对结算书的书面答复等其他形式出现(这个意见完全可以是较粗的审核意见),然后再可以采取与施工方协商修改征求意见稿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审核结算书。如此就排除了《办法》关于审核时限规定的不利后果,为高校争取了造价审核的主动。

当然,笔者并不主张高校滥用这种合同或答复权利,也反对采取拖延的手段损害施工方的合法利益,只是主张尽可能的利用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工作中各高校也应当尽可能的及时审核好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

四、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审计如果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在审核结束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般会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但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双方协商一致的造价审核报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进行结算,实践中也不会有争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果高校或施工方不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结算,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实践中存在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按照自己的判断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此时,这种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可以看出,未经双方签字的造价审核报告不生效,双方的争议应当在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种情况下造价审核报告是否就毫无用处了呢?笔者认为,所谓不生效的意思是指不具有执行力,但并不意味着报告没有用处,此种情形下,造价审核报告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即当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时,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高校方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因为此时的造价审核报告仍然是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做出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可靠性,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高校就有了份有力的证据,当拿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为付款依据时,就将否定此报告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施工方,就诉讼而言,往往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较不利,因为举证要比质证更困难,这样高校就站在较为有利的地位上。施工方如欲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审核结论,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造价审核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造价审核程序严重违法、造价审核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等。如果施工方的反驳证据充分,能够表明发包方自行委托造价审核存在上述问题之一,那么该造价审核报告的证据效力就遭到严重削弱。此时,需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确认造价,或者法院依据已有证据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施工方反驳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造价审核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或结论,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的结论做出裁决。

合法性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铁路建筑工程;预算审核;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铁路运输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建筑工程又是完善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预算审核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合理的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铁路工程建设应该充分认识到工程预算审核对铁路建设的重要性,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预算审核的合法性、合理性、可靠性以及科学性,为完善铁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体系提供可靠的保障,是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当务之急。

一、铁路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费用

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在预算编制时,通行的做法一般采用两种定额,一是地方预算定额,二是铁路工程预算定额。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部门所实施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确定取费费率,并且有机的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在工程预算审核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取费文件是否有效,然后判断取费表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 还应当研究审核费用的费率正确与否,价差调整材料与文件规定切合与否等。在计算取费费率时,应当注意取费基础正确与否。

(二)审核套用价值

1、审核补充的定额单价。对补充定额单价的审核,应当检查的主要是编制的方法与编制的依据是否正确,机械台班单价、人工工日单价和材料预算价值是否合理;且在报申的预算软件文件中补充定额单价的内容是否转存。

2、审核换算的定额单价。为了充分的保证换算单价的准确性,应当切实的对换算的内容加以明确,比如换算的是机械台班费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还是定额中的材料及人工;要把采用的系数和换算的方法弄清。

3、审核套用的直接定额单价。要注意设计或预算编制单位所选取的项目内容、项目名称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注意预制构件的铁件、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建筑工程的给排水设施以及理清卷材防水层有无重复套用。由于总包与专业分包单位与项目工程联系密切,因此,在预算综合定额的项目当中,非常容易引起重复工程量的出现。在铁路预算定额中,对所套用的单项定额中的材料计价时,主要材料应当根据编制期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按实找补价差计入调查差价;附属材料按系数调差计入系数差价,并将预算价算入直接费用。

二、铁路建筑工程中预算审核的重要性

铁路工程预算是工程设计图纸完成后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因此其也被称之为施工图预算,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预计。铁路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对象是:对建筑工程的取费标准、工程量、套用的预算单价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预算编制的可靠性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铁路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作用,主要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工程预算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但是,在进行工程预算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建筑工程预算前的问题,建筑工程预算应该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工程预算的审批等,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些部分的准备工作并不完善;工程预算与设计工作的问题,建筑工程预算是施工设计的价格表现,预算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设计以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状况,拟定编制的原则和相应的依据,但是,实际问题是往往并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仅仅只是对工程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导致建筑工程的预算编制不能适应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建筑工程的预算审核作为项目执行单位以及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以及分配项目资金工作的有效手段,同样也是强化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的重要手段,通过预算审核,能够使预算编制具备预算性、前瞻性,为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保证。其二,预算审核是建筑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审核,可以有效的防止造价超预算状况的发生,从根源上控制"三超"问题的出现,保证建筑工程的造价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三,建筑工程的预算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在工程方案决策已定的状况下,工程预算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成本,因此,强化预算审核能够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的防止资金浪费问题的出现,提高建筑单位的经济效益。基四,工程预算审查结果也是企业落实资金使用,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铁路建筑工程中预算审核的方法

(一)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常见因素审核法

对铁路建筑工程的预算审核,往往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不同的预算审核人员对工程审核存在各自的见解和看法。因此,可以采用常见因素审核法,常见因素审核法中选取的常见影响因素主要有在对工程量进行计算的时候出现的偏差以及在额定单位价格计算中出现的误差等,通过对建筑工程中这些常见的因素进行审核,能够有效的对工程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核,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因此常见因素审核法是工程预算审核中最常见的方法之一。

(二)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比较审核法

比较审核法也是建筑工程预算审核中常用的方法之一,例如对材料成本进行预算审核时,该种预算审核方法通常以建筑工程中单方造价进行,将建筑工程的专业投资比例的供料消耗和工程的分项工程比例的供料消耗进行比较,通过对工程总造价和供料的总消耗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和总结,能够准确的了解各项材料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的状况,并且还能够准确的找出影响预算审核的因素,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审核的过程,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预算审核力度,保证预算审核能够正常的实施。

(三)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全面审核法

工程预算审核中的全面审核法是将既有的预算方法进行重新编制与预算,因此规模较小、工程项目简单、工程项目的维修投资有限、通过施工单位进行金额审核并做出预算以及初学者对工程进行预算审核等都属于全面审核的范畴。相对于其他预算审核方法来说,全面审核法具有更高的精确度,并且能够更加稳定、全面的将整个建筑工程的预算结果表示出来。但是该种预算审核方法的缺陷是:需要对工程的预算进行多次重复审核,工作量非常大,审核难度大,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四)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重点审核法

工程预算审核人员对施工图进行预算编制时,通常会对整个工程进行细化分析,在细化分析过程中可以将功能多、造价高的分项工程作为预算审核的重点,即采用重点审核法,该种预算审核方法也是建设单位、审核设计单位、审核施工单位预算中常见的审核方法之一,该种审核方法的工作量相对于其他审核法来说相对较低,是一种效果非常显著的审核方法。同样,该种审核方法具有审核不全面的缺陷,当出现审核不彻底的问题时需要对预算审核进行重新编制。

四、强化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预算审核理念

工程项目的决策层应该充分认识到预算审核对工程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预算审核观念,然后将这种意识正确的传递给所有的工程相关方,通过共同努力,保证预算审核能够顺利进行。

(二)构建合理的预算审核体系

工程的预算审核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建立可靠、科学、合理的预算审核体系,对预算审核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对预算审核动态进行有效跟踪,保证工程的预算审核按时完成。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预算审查管理系统是实现预算审核工作体系的有效措施之一。

(三)提升预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如何不断强化和提高预算审核质量,不断提升预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关键,重视对预算审核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一方面尽快提升预算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提高预算审核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到全面提高预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预算审核人员能够根据建筑工程的地域、施工环境、资源特点、材料市场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保证预算审核的科学性、合理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预算审核是铁路运输企业有效落实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工程投资的重要环节,对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控制工程成本以及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认识预算审核的重要性,明确工程预算审核的内容,尽快建立起高效合理的预算审核体系,充分发挥预算编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为铁路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关青春,边娜.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主要内容探讨[J]. 中国科技投资,2013,(17).

合法性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刘为中 作者单位:抚顺石油学院工商管理系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迅速增多,上市公司对外的盈利预测也越来越成为广大投资者极为关心的投资信息。作为企业盈利预测资料的审核者,注册会计师应做好那些工作,对企业所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也随之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广大投资者等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一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工作目标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是指公司对上市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一般在公司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盈利预测是企业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盈利预测是广大投资者据以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是社会公众评价公司的重要依据。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增强其可靠性,各国普遍存在盈利预测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可见,接受公司委托,对其所编制的盈利预测文件进行审核,对盈利预测的编制质量发表审核意见,已是注册会计师一项重要的法定业务。但是由于这一业务的审核对象—公司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具有本文前段所述的特殊性质,因此,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也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有着重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主要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而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判定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盈利预测的编制需要依靠许多假设。这些假设是指被审核单位在有关的经济、政治、市场、金融和其他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它被审核单位的假定状况,例如市场状况良好、税收政策不发生改变等。这些假设在未来能否成为现实,对企业盈利预测结果的实现具有根本的影响,因此,必须判明其合理性。

⒉判定编制盈利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盈利预测须依据适当的政策编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审查盈利中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与被审核单位前一会计期间的实际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如果在某些方面不相一致,审计人员应当审查其变化理由以及这种变化对盈利预测的影响,判定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关注这种变化及其变化理由和影响是否已在被审核单位以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中做出的明确反映。

⒊判定盈利预测是否根据其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适当编制。所谓编制基础是指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时所建立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资料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该项审核重点在于判定盈利预测是否依据这些基础资料适当地编制,判定盈预测编制程序中逻辑上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即审核验证盈利预测中最终测定的经营成果等指标,是否是由被审核单位所做出的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和计算得出。

⒋判定盈利预测资料是否已恰当表达和充分披露。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充分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因此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资料不应仅仅是预计的经营成果,还应包括盈利预测编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影响预测结果的关键因素和重大不确定因素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表达与披露是否恰当和充分,对盈利预测的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中规定,按照该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合法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并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其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负责,对其在审核报告中所发表的审核意见负责。考虑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工作目标,在对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中审核责任的认识上应关注以下几点:

⒈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以实现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与其审核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要正确地对企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发表审核意见,必须完成其审核目标。而要完成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适当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盈利预测的审核证据与一般审计证据相比有很大差别,如一般审计证据基本可以得到,而盈利预测中有些基本假设根本无法得到正面证据来证实。尽管如此,注册会计师仍不应放弃对审核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如应关注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环境、行业特征、产品所处生命周期,关注当时国家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参与工作。对于确实无法从正面取得证据来证实其合理性的基本假设,也应考虑是否存在表明其不合理的反面证据,如果不存在,方可认为假设成立。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审核目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⒉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应对盈利预测的信息的使用者等有关方面负责,发表公正客观的审核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如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恰当等,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进行调整;被审核单位如果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程度,分别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核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工作中,其审核范围或必要的审核程序受到了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或撤消约定。此外,即使是注册会计师认为盈利预测中已不存在

重大问题,但其仍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向报告的使用者强调盈利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敏感因素。⒊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在于确定其预测结果未来可以实现。

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是对盈利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的保证,这是由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盈利预测具有固定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可以说,盈利预测在未来出现偏差是必然的。盈利预测所依据的任何一项基本假设在未来都有可能与实际发生偏离甚至相背,因而必然会造成盈利预测偏离实际。对此,注册会计师并非必然需承担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依据完成审核工作时的条件公正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审核意见,就应当认为注册会计师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那些一旦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就对注册会计师大加指责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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