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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论文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指出,工会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其中改革是实现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是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工会要在处理好改革与维护的相互关系基础上,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中维护职工利益,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中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王兆国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工会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u]为我国工会在新时期履行维护这一基本职责提出了新的思路,有利于工会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取得更大的实效。笔者认为,改革发展、参与、帮扶四个过程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其中,改革是基础,坚持改革,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一、改革与维护的相互关系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在中国现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状态下,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坚持改革,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都必须进行改革。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改革是对旧的体制、旧的利益格局的冲击和调整,在改革中,一部分职工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生活遇到暂时的困难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如何把坚持和推动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首先,改革是实现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决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前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职工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维护。因此,推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内部的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事实证明,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步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了明显的改善,整个国有经济在改革中获得了很大发展,职工也得到了明显的实惠。到200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40554.37亿元,工业增加值13777.68亿元,期间,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9552元,比1984年的1034元增长了8倍多。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24.1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89403.6亿元,而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95年的1148元,增加到2090年的9371元,城乡居民年底储蓄存款余额64332.4亿元,平均每人储蓄存款余额5077元。可见,经过改革,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全国职工利益从总体上得以实现和维护。

其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利益集团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有些改革措施可能只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可能使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对此,通过对利益受损的一部分人进行维护,可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广大职工在改革过程中,为企业和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也遇到了较严重的困难。据民政部2001年度的资料反映,当前我国城镇贫困人口约为1,490万人左右,约占城镇人口的3.6%。其中,特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等)人数为1,000万人左右,约占城镇贫困人口总数的7l%。他们大多分布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东北地区和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由于长期不能如期和足额领到基木生活费或被企业拖欠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及各种福利费、集资款等,从而导致这一困难职工群体多年来生活每况愈下,2000年全国职工人均月收人为862.42元,而困难职工的人均月收入仅为278.7元,不到前者的三分之一。由于困难职工群体在社会利益的格局调整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自己认为每一次的改革和调整对困难职工群体而言,其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都随之而变化,都是一次再付出和再失落,从而导致困难职工群体不满情绪与日俱增。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困难职工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特别是保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在推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中搞好维护

中共中央从十五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就是要根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此,要求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而每一项制度改革都涉及到职工利益,工会工作者必须对此有深刻的认识,既要积极支持三项制度的改革,也要掌握和了解职工状况,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掌握和了解三项制度改革的新背景、新内容。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已经提出了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但当时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没有确立,因而改革主要是制度内的调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存在着不小的距离。而当前的三项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首先,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因此,当前的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次,面临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企、外资的大量涌人,他们在劳动用工、薪酬分配方面都不同于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做法,为了适应和应对挑战,我国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同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紧密结合在一起,现在许多企业正在实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机构重组、业务重组和人员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研究新问题、树立新观念、探索新方法,努力做到在改革的新阶段既要大力支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又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重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给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当前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我国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由流动。在改革的过程中,部分职工遇到了暂时的困难。由于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一部分职工失去了工作岗位,最近两年来,部分地区开始进行产权置换和员工身份置换,一些优势企业也出现了减员和下岗的现象,导致困难职工总量的增加,增大了工会帮扶的范围,也增加了维护的难度。对此,工会要通过积极参与劳动制度的改革来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在机构的设计调整和岗位的合理配备上,工会要发表意见,既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和效率的提高,又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具有操作性的集体合同,明确保护职工利益的具体条款;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要及时地对职工进行指导,使职工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搞好职工培训,一方面是协助企业提高职工的技术技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竞争能力。第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护劳动者收入权益。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市场基础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体制,这种体制带来几种变化,一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将通过制定一些市场导向的政策来指导调控,而不是下达行政命令。二是工资决定机制发生变化,企业的工资决定权会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少数人单方面决定工资的现象就不可避免,极有可能造成对职工利益的侵害。三是实行市场导向,市场机制调节,而市场机制不可能带来公平,如果仅仅靠市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全面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工会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努力实现公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就是重要手段之一。

三、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中搞好维护

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以改革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水平。”要切实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必须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与改革。特别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现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要使改革既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生产效益的提高,就要求我们工会系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为此,工会自身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积极推进中国工会的理论创新,为搞好维护奠定理论基础。

王兆国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理论创新是其他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坚持以理论创新为先导,才能不断推进体制创新、工作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许多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我国确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有了较大发展,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职工分布不再单纯集中于公有制单位,而是同时存在于多种所有制,由此出现了劳动关系形成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尖锐化,劳动关系处理的复杂化。对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研究,力争创新与突破。具体方法就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理论研究,以工人阶级理论为工会理论的基础,以劳动关系为工会理论的出发点,以维护这一基本职能为工会理论的核心,认真研究新时期工人阶级地位和状况,研究劳动关系变化及其对工会工作的影响等等,为搞好维护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积极推进中国工会的制度创新,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为此,工会自身改革必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从当前的工作出发,就是要实现工会活动的法制化、制度化。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对工会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工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劳动关系由国家管理逐步变为企业行为,并向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为了实现工会活动的法制化,工会必须在立法参与、依法维护和执法监督方面加强工作,保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活动制度化是法制化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工会建立新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制度。首先,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在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既要继续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行和建立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探索民主对话、职工持股会等新的民主管理形式。其次,建立和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我国工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工会的制度创新。最后,认真研究工会工作模式的创新。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并存,不同企业间劳动者地位、权益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有很大不同,因此,如何在这类企业建立工会、开展工会工作,必须进行积极的探索。只有这样,才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推进中国工会的工作创新,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2篇

(1)女性就业的难度相对男性较高。很多单位在招工的时候都强调了只招男性,即使招了女性,很多也都是要求未婚的或者是暂时不能生育为前提条件。

(2)男性和女性在职业结构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除了一些比如女老师、女服务员等,在年龄上也要求必须是低于多少岁的才能录用。很多女性从事着低端的行业。另外,即使有幸从事了比较高端的职业,在相同的情况下,女性的晋升机会也不如男性。

(3)女性所享受的社会各个方面的保障和福利水平要比男性低,在这里面,除国家规定的假期之外的休假和生育保险的贯彻率是最低的。明显突出的是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对女性进行着严重的侵权和剥削,行为相当恶劣。

(4)在退休体制方面,男女也存在着不相同对待的情况。我国在很早之前,女性就退休比男性早,有提前退休和下岗的情况发生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女性。有的单位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迫女性高级专业人士退休,要解决高级专业人士男女相同的年龄退休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

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因素有以下几点:妇女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城镇妇女的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是最为严重的,就业的时候,妇女不能像男士一样公平就业,法律中的有关妇女保护的规定不能及时合法合理地落实到位,妇女在整个社会中属于比较弱势的群体等。原因在于:

(1)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自然最不缺乏的便是劳动力,劳动力的供应量很大,而需求量却大于供给量,这样便造成了很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本来女性在整个社会的就业中就比较困难,这样更增加了女性在就业中的难度。

(2)虽然我国已实施改革开放多年,但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男外女内”的家庭模式,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其他方面都制约着妇女的解放。新时代的女性在巨大的社会压力及女人也要有自己的事业的舆论压力之下,还要兼顾事业,她们和男人们同样工作,养家糊口。又要承担着照顾家庭的双重责任,无比辛苦。

(3)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变方式的这段时间,男人与女人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妇女就业困难的原因之一。

(4)女性的生理特点不同于男性,在社会中的分工也特殊,这些导致了她们在就业中不得不分阶段,因此产生了就业的阶段性。国家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女性在怀孕生产时期的费用。用工单位又不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的费用,考虑到利益,往往不愿意用妇女。

(5)对于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跟不上社会时代的发展,有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很多项法律法规都不是当前社会所需要的。明显存在着很强的落后性和不可操作性。特别是在有关单位违法之后,对其的惩罚不够严厉,用人单位觉得即便是违法,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使侵权行为大肆嚣张起来。加上妇女本身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生存,她们不得不一再地降低自己的底线,付出牺牲健康等代价来获得生存。

怎样保护妇女的权益?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任重道远。鉴于以上妇女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我总结了下面的几点:

(1)对于保护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我们往往存在着认识不够的问题,其实保护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比重要和必要的。看一个社会进步与否,就得看保护妇女问题的制度是否完善。不能认为妇女保护是多余的负担,不然,保护妇女各项权益的任务就是一句空话,是一种形式主义。

(2)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方面,我们要积极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第一要促进妇女的就业,使其具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大部分人赞同裁审分离、自由选择的观点,劳动争议适宜采用仲裁与诉讼并行的制度,由受侵害者选择使用什么样的方式及程序解决问题,从来能够快速地解决纠纷,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要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制定好的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等,发挥检查部门的职能。劳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形成了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工资、休假、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形成了监督检查的内容。

(4)积极发挥各保护组织的各项职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比如说工会、妇联等组织。在我国,工会对于该单位的妇女的工作及业务情况比较熟悉,自然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比其他组织强的优势。因此,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更加有义务这样做。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3篇

一、领导重视、组织措施落实到位。

集团公司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一是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公司、分子公司、分厂车间三级女工组织健全,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项制度健全。女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二是,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有95%以上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是集体协商代表成员之一。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全部进入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参与制定企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待遇、同工同酬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附件单独签订。公司目前有8个单位已签订了女职工专项权益合同协议。并通过劳动局审核同意。从而为女职工组织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二、宣传发动,普法培训教育到位。

集团公司女工委把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纳入了常态管理。集团女工委抓住时机,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了万名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了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近年来,集团公司女工委把每年五月定为女职工维权活动月,活动期间,集团公司女工委为各基层单位女工委征订《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读本》、《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编制印发了计划生育宣传手册,发送到每位职工手中,在广大女职工中掀起了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热潮。在开展为女职工送知识、送健康活动中,集团公司女工委举办二期女职工保健知识培训班。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印发了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题,女职工参与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参学率为95%以上。集团公司女工委积极组织女职工干部参加省、市总干校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组织女职工参加了《一办法五条例》(工会实施办法、个人劳动合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条例)万人知识竞赛活动,和《安全知识》电视竞赛。集团公司女工委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四五”普法论文比赛,在江苏省8篇获奖论文中,有6篇论文是××集团女职工撰写的论文。其中,获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2名。

三、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集体公司和各单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集团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经费到位,保证女职工体检正常进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各级领导对女职工非常关心,拿出一定的资金为我们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各单位每二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女职工委员会为每位女职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对查出的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综,治疗率100%;治愈率98%以上。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工委每年会同公司劳动安全监察室一起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各基层单位都能规范的执行劳保制度,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特殊保护作,他们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未发现因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内等为由,被分流下岗、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象;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保证女职工90天以上产假享受以及生育费用报销和产假工资的发放。对怀孕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给予提前休息。接毒工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换工种,待哺乳期满后再调回原岗位。安全技术部门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合资企业,根据合资企业的特殊性,集团公司依法规范外方在管理中的随意性,在集体合同修改中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特殊保护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在职代会上通过,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四、特殊工种,特别保护措施到位。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正确界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学生管理;高校;大学生;合法权益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高校和学生这对特别的法律主体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现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

1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方式、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影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甚至决定了有关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诉讼可能性、司法审查的范围、解决方式等诸方面的问题。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行政双重关系。

1.1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特别权力关系

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校作为特别强的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作为特别权力服从者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权,必须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来自学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当局作为特别权力机构,可以免去法治主义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拘束,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学校当局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校规、校纪等来命令或限制学生的权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即使像停课、退学等会给学生个人带来重大影响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处分,学校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学生对学校当局提起诉讼,学生的权利受损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

1.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与行政双重关系

在依法治教原则下,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既有民事关系,也有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特征是必须有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为的目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等。学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给予大学生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学校的其他事务管理,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2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增多的状况

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学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尽一致,高校认为由于现行机制的种种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政府部门,自主权较小,管理模式也类似于行政科层式;学生认为高校的管理范围宽,权限大又没有制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要加强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过多可能会干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法院认为目前的相关法律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规定只限于原则层面,甚至还仅仅局限在探讨的阶段,法院在遇到此类纠纷只能模糊应对。

3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识逐年增强。大学生也是我国公民,对这些价值的追求更加明显。如果不尽快构建高校与大学生新型的法律关系,不在学生管理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必定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并会导致大学生产生与学校对立的情绪,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依法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必须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3.1正确看待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强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护作用,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学生考进学校,又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和学校之间就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监护的关系。学校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要对学生的生活、安全负全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具备民事、行政二重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有关教育、管理、保护和照料等类似契约的协议关系,使双方各自享有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平等主体。

应该承认学生权利的特殊性,这体现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学生有时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对于学生而言有的也相应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这部分权利的丧失是有条件的,它应该有其他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建构新型的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绝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绝对平等,而应着眼于逐步减少现存的不平等。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既要重效率、讲秩序,也要力求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2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国内各高校的学校管理制度中,几乎全是有关学生的义务、违纪处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不仅包括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学生作为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校规。校规作为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校规的制定过程本身、有关校规内容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发扬民主,多让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生事务管理。民主是减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多让学生参与,有利于维护学生自身的利益。

3.3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正确认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从学校处分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必须根据合法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学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国家也因此赋予了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力。这在《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体现。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惩戒不当的案例不断发生,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了《教育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确认识依程序办事的重要性。法制社会重视程序的价值,讲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是与依法办事相悖的。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任何事务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须严格遵循,只讲事实不讲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高校学生管理应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处分管理权,就必须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实施救济。高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对于高校实施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有必要纳入行政监督救济之列,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为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性,将它们之间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中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依法充分实现,如不能实现或不完全实现,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在行政性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学生是与之相对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学生认为学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知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申辩,在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时,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被百姓所接受,它弥补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但随之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文将临床工作中易产生上述矛盾的有关问题作一总结,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以达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的目的。

在临床工作中,经常收治一些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患者,发现被保人在理赔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进而迁怒于医院。作为临床工作人员,有必要在工作中提醒患者维权,减少医患纠纷。

商业医疗保险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医疗保险,是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对而言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利补充。各保险公司医疗险种不同,大体可分为: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附加险等。多数附加险种,只能在已购买了主险的基础上购买,保费不返还。一旦被保人发生疾病,则按约定保额赔付。

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的后续服务不到位,保险条文过于专业化、晦涩难懂,被保人往往不甚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因为保险公司并不像基本医疗保险中心那样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并对基本医疗保险被保人的就诊、住院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致使医务人员对商业保险缺乏相应的了解,不能及时地提醒患者规避一些理赔误区,造成患者理赔困难,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情况有时会影响医患关系,严重者甚至引发医疗纠纷。现把工作中经常遇见的一些有关商业保险的问题总结如下,供广大同仁商榷。

1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一般项目准确无误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都要求以被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填写一般项目。在理赔时这是最基本项目,为避免错误赔付,保险公司要求被保患者病历的一般项目与保单及身份证一致,如出现一项不符合,都会拒绝赔付。所以在病历书写时要求绝对准确。姓名错误多是由于书写时使用别字,常于入院时发生。如姓名由别人写作,而患者本人由于病痛很少去核对,住院治疗期间如仍未发现,出院后病案归档就无法更改。因此建议在挂号时尽量由患者自己书写姓名,入院后医务人员在得知其商业保险被保人身份后,再次提醒患者核实;年龄错误通常因为虚岁的原故。书写病历时要求详细询问,填写实足年龄;与年龄相比,出生日期更为重要,但很多患者,尤其老年人,有时不能提供准确出生日期,而由医务人员随手填写,造成与身份证不一致。避免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间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提醒患者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规定被保人在因病住院后的三天内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称为报案。理赔部门在收到报案后核实情况,并告知被保人注意事项。这样在患者出院后才能及时得到赔付。所以医务人员有必要在患者住院时提醒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以保证将来能够顺利理赔。

3要求患者提供准确病史

商业保险一般规定自投保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被保人在已获知病情后的临时投保,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有个别投保患者为了获得赔付,在医务人员询问病史时,部分隐瞒病史、作虚假陈述,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病时间,这就会误导医生临床思维,导致错误的诊治结果,给医疗工作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医务人员在得知其保险背景后,更要仔细询问病史,并告知患者隐瞒或虚假陈述病史可能会严重影响疾病的诊治,给自己造成不良后果。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医患纠纷或保险纠纷。

4注意合理用药

在临床工作中,对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患者,一般都按照自费处理。其实在治疗用药方面,保险公司也是有规定的。通常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赔付。患者在出院后办理理赔时,都被要求复印医嘱单,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类药品,一概不予赔付。

5进口材料使用告知转

外科病人在治疗中可能使用一些进口材料,很多保险公司规定,有国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患者选用进口材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用进口材料,医生应提醒患者就此征询保险公司意见,减少理赔纠纷。

6住院时间合理

如果被保人投保了住院安心附加险,保险公司会在其住院期间按住院天数每天给予金额不等的补助。因此患者在住院时会要求延长住院时间,医院往往也乐意这样做。但是对于明显违反医疗常规的住院,保险公司往往也不予赔付。因此,医生一定要根据患者治疗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常规控制患者的住院时间,而不能一味迁就病人。

7及时提供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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