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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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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制度

消费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设施蔬菜;质量安全;消费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9-0070-02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作为整个食物链的起点和基础,农业生产过程不仅是食品污染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易受到污染的薄弱环节。设施蔬菜作为农产品的一个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方面,很多生产者为了获得较高产量和收益,不得不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这些农用化学品的不当使用,造成了食用农产品中污染物残留超标,导致食品污染事件发生,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产者的最终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导致设施蔬菜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基于该背景,本文通过对宁夏银川市蔬菜消费者的调查,试图获知银川市消费者对设施蔬菜质量安全的认知状况、态度、安全认证蔬菜的购买行为及其主要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研究数据获取方法

调查问卷初稿在参阅大量背景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调查问卷的内容涉及消费者对设施蔬菜的购买行为及需求状况、消费者对于设施蔬菜的质量安全认知、消费者对于设施蔬菜品牌认知程度以及被调查者的基本资料四个主要方面。本研究样本按照不同业态的设施蔬菜购买场所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根据从事设施蔬菜经营的资深业内人士估计,普通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市场份额比为4∶6。个体经营的菜店及新兴的蔬菜直销店按普通超市对待。在实际调研中,按该比例确定不同形态购买场所抽样样本的大小。因此,计划发放的调查问卷200份分布在普通超市和农贸市场的数量分别为80份和120份。

样本容量及抽样方法确定后,采用正式问卷对银川市三区(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的设施蔬菜购买者直接进行调查,收集原始数据。按研究需要选定具体设施蔬菜购买场所,于不同的时间段在购买场所入口处发放调查问卷。发放对象为刚完成设施蔬菜购买的城市居民。按计划,实地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40份,回收的比例为70%。从回收有效问卷的数量角度分析,在普通超市回收有效问卷62份,占所有回收问卷的比例为44.28%;在农贸市场回收有效问卷78份,占所有回收问卷的比例为55.72%。基本维持了原分配比例。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银川市三区(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的被调查者中女性消费者为大多数,占67.98%;家庭人口为3~4人者居多,占67.5%;由于此次调查对象中中青年消费者基本上各占一半,所以未婚与已婚消费者基本持平,分别占47.9%、52.1%;同时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140名银川消费者中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者占到了74.3%,而且职业为公务员、工人等身份者占到了72.1%,从侧面反映出银川市的市民受教育程度和就业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从收入水平来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占绝大多数,所占比例为78.6%,这说明银川市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改善市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收入的任务还很艰巨。从总体来看本次调查样本呈正态分布,选收的样本都较有代表性。

2 研究结果分析

2.1 消费者对设施蔬菜标准化认识状况分析

(1)根据调查数据可得出,只有15%的消费者知道设施蔬菜的标准区分,23.6%的明确不知道设施蔬菜的标准,而61.4%的消费者不是很清楚。这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银川消费者大部分并不了解设施蔬菜的标准。在调查的消费者中有32.1%在超市购买蔬菜,54.3%的消费者在菜市场或个体蔬菜店购买。由于超市中对于设施蔬菜的标准通常会通过标签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而菜市场或个体蔬菜店对于设施蔬菜标准的区分还很混乱,导致了大部分在这里购买蔬菜的消费者并不清楚设施蔬菜的标准化。消费者主动去获取的相关方面的知识是很少的,多从卖方获得信息,而政府和企业方面也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或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还没有落到实处。

(2)对于有机蔬菜、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的区分标准,有17.1%的人知道,21.4%的消费者明确不知道,78.6%不清楚。

(3)不论是知道设施标准的消费者,还是在我们的告知下了解设施蔬菜标准的消费者,有3.6%非常相信市场“三种蔬菜的分级标准能确实执行”,35%的消费者有点相信,48.6%的消费者基本不信,12.9%的消费者完全不信。由此可见,消费者对市场上蔬菜的销售还是缺乏信心的,对政府监管与检验不信任。

2.2 消费者对设施蔬菜质量安全的态度

(1)对于“购买农残超标的设施蔬菜”,53.6%非常担心,38.2%有点担心,7.1%不会因为担心而影响购买蔬菜。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消费者非常在乎蔬菜质量安全,并且对现在农残超标有一定的认同。

(2)“只要安全蔬菜的质量能保证”,38.6%的消费者愿意接受较高的价格,13.6%不能接受较高的价格,47.8%的消费者不能确定。被测群体收入在1000元下的消费者占38.6%,在1000元以上的消费者占61.4%,也就是说在仅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消费者没有办法接受较高的蔬菜价格即使质量可以保证。这也说明了,在当今社会劣质农产品还能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大批低收入者的存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没能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却趁乱通过降低成本牟取暴利。

(3)“对经过检测合格的安全蔬菜价格可以增加的比例”,68.6%可以接受增加10%以下的价格,22.9%可以接受价格增加10%~20%,少数人可以接受20%以上的价格增加幅度。对于价格的增长绝大多数消费者可承受的范围还是10%以下,这也和宁夏居民整体收入不高有关系。

(4)择购买蔬菜时,判断蔬菜是否安全的指标从重到轻依次为:新鲜程度、安全认证标示(绿色蔬菜、无公害蔬菜等)、生产日期、产品的产地、价格、产品品牌、农药残留度、卖方信誉。其中新鲜程度在消费者心中的重要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指标。消费者在购买蔬菜过程中,最直观且最易于识别的指标也是新鲜程度,在菜市场等销售场所,蔬菜缺乏认证、生产日期、产地等标志,消费也只好从新鲜程度上来选择购买蔬菜。这方面也说明了市场缺乏规范性与制度的约束,导致鱼龙混杂,消费者在购买蔬菜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

(5)在对“设施蔬菜在进入市场前是否需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问题中,有81.2%的消费者认为需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17.1%的消费者认为不需要质量检测,12.9%的消费者不清楚是不是需要进行质量检测。但是绝大多数消费者清醒且明确的认识到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在这81.2%的消费者中又有49%认为需要每批都需要进行检测,51%认为进行市场进行抽检就可以,不需要每批都检测。

2.3 数据分析结论

通过对本次设计银川地区消费者购买设施蔬菜相关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银川市设施蔬菜的销售存在很多的问题:第一,消费者多数并不清楚设施蔬菜的标准划分,政府宣传力度不够;第二,消费者对于设施蔬菜的质量安全尤为堪忧,说明蔬菜市场检测标准不健全,检测力度不够,管理还不够严格。

3 建 议

3.1 加强市场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完善设施蔬菜质量检测站的建设,强化设施蔬菜集中产区环境监测、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监测的工作力度,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实施质量安全认证。要着力创建生产者、经营者信用体系,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质量安全的可追溯,通过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推进产品年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测,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3.2 规范蔬菜市场,及标准认证

政府在大力推行蔬菜标准化生产、无公害生产的同时,还应着力规范蔬菜标准化认证,并规范市场,明确区分不同标准的设施蔬菜。

3.3 强化生产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

强化生产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净化设施蔬菜产地环境,使生产过程远离污染,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管农业投入品,尤其化肥与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

3.4 宣传设施蔬菜标准划分与质量安全标准

政府通过一些宣传方式,让消费者了解设施蔬菜不同认证标准,以及质量安全识别,帮助消费者理性选择不同标准蔬菜。

3.5 大力发展绿色、有机设施蔬菜

国际农产品市场消费结果变化趋势表明,绿色、有机农产品正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绿色、有机食品需求快速上升,体现了现代社会人们追求自然、纯净和健康的主题。发展绿色有机蔬菜出口,一是迎合国际市场消费趋势,二是发挥我国现有资源优势,三是解决了现有设施蔬菜质量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金发忠.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2]田宁,黄越,李丽娟.消费者购买设施蔬菜行为研究——宁夏银川市部分消费群体调查与分析[J].农业科学研究,2011(3):80-83.

消费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重度癌痛吗啡安全性疗效

[bstract]im Objective:To evaluate the safety and effect of continuous subcutaneouspumping for severe cancer pain patients.Methods:Total of 57seVel"e cancer pain patients with failed to the oral opiates treating.Morphine wag continuously infused intravenously via volumetric infusion pump,Before and after the therapy we evaluated the NRS score and QOLscore of the patients.Results:During the therapy no patients had severe side effectct.All patients

pain were relieved and QOL wag improved.Conclusion:Continuous intravenouspumping is a safe and elfective method for relieving severe cancer pain .

Key word's:cachexiavere cancer painrphinefety

中图分类号:R7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1)11-0087-03

癌性疼痛是中晚期癌症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大约有60%~90%的晚期癌症患者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生活质量下降[1]。我们用吗啡持续皮下泵入治疗重度疼痛57例,取得较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资料

本组57例癌症患者均为2009年7月~2011年7月的住院患者,均有病理诊断,其男38例,女17例,年龄36~82岁,中位年龄61岁。原发肿瘤:肺癌24例,乳腺癌15例,胃癌9例,食管癌4例,结肠癌4例,胰腺癌1例,均经过病理诊断确诊。病期:均临床分期为Ⅳ期57例。疼痛程度用VAS 0~10度划线法记录,重度疼痛57例。疼痛类型:以内脏痛及骨痛为主,其余为软组织浸润、神经痛等。疼痛治疗史:以上57例患者均有强阿片类药物口服镇痛史。所有患者在详细评估病情后,进行病情告知,要求家属签署品使用同意书,获得家属理解并书面同意。全组患者治疗过程中未合用其他镇痛治疗。

1.2 疼痛评分标准

疼痛评价采用数字疼痛强度分级法(NRS)评分系统0分表示无痛,3分以下表示轻度疼痛,4~6分表示中度疼痛,7~10分代表难重度疼痛,分别在用药前和用药后3天评价治疗前后的疼痛程度。

1.3 药物不良反应观察指标

观察所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呼吸抑制、嗜睡、便秘、尿潴留、生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分级:经治疗后迅速完全缓解为轻度;发生可能危及生命的不良反应为重度;其他的定为中度。

1.4 生活质量评分指标(QOL)

根据我国于1990年参考国外的指标制定的草案,择其最主要的3个标准如下(序号为得分数):食欲:①几乎不能进食;②食量<正常1/2;③食量为正常的1/2;③食量略少;⑤食量正常。睡眠:①难入睡;②睡眠很差;③睡眠差;④睡眠略差;⑤大致正常。精神:①很差;②较差;③有影响,但时好时坏;④尚好;⑤正常,与病前相同。

1.5 方法

吗啡注射剂用微量控制泵24 h皮下持续泵注。埋置部位一般选取上臂三角肌下缘或腹壁为穿刺部位,选择留置针置于皮下位置,以透明敷料固定,以利于观察,每隔48 h更换一次留置针及穿刺位置。严格班班交接,观察穿刺点局部有无红肿、硬结及渗液,如出现以上情况则随时更换注射部位。初始剂量为60mg•d,观察1天疼痛无缓解即进行个体化剂量调整,按上次总剂量30%剂量逐渐递增,直到疼痛缓解,最高滴速不超过3~5mg•h(1)。整个治疗过程中,随时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调整用药剂量。

2结果

2.1 不良反应

全组未发生一例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嗜睡2例(3.5%),经减量后消失;便秘17例(29.82%),恶心、呕吐11例(19.30%),在泵内加入胃复安10毫克后均未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尿潴留10例(17.54%)。

2.2 镇痛效果

治疗前所有病例均为NRS评分8分以上的重度疼痛,治疗后所有患者疼痛均为3分以下,其中达1分以下者为54人,达总数的94.73%。

2.3 生活质量评价

治疗后患者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具体数据为:食欲评分:治疗前1.21,治疗后1.58;睡眠评分:治疗前1.39,治疗后4.78;精神评分:治疗前1.07,治疗后2.52。

3讨论

癌症疼痛的治疗是肿瘤治疗是肿瘤治疗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吗啡是从阿片中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和肠壁的阿片受体而产生镇痛作用,是治疗中、重度癌性疼痛的重要止痛药,但因为部分患者口服吗啡类镇痛药物无效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口服药物,那么吗啡泵将是一种重要的镇痛工具。吗啡皮下途径进入血液后,其中约1/100可以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作用于第三脑室周围、第三脑室尾端至第四脑室头端的神经结构及导水管周围灰质产生镇痛作用。经微泵持续静脉注射给药[2],血药浓度恒定,而且可以随时给予即时剂量以缓解突然出现的爆发痛。我们应用输液泵技术持续24 h皮下泵入盐酸吗啡注射液,根据患者的止痛效果,调整吗啡用量,最高达到每日应用吗啡180 mg,未见明显的副作用。有效率94.73%,这与国内相关研究一致[3]。说明对于常规口服吗啡类镇痛药物无效的患者全自动吗啡泵是一种安全有效的镇痛手段。

吗啡危及生命的严重不良反应主要来自呼吸抑制,本研究中无~例发生此种情况。吗啡也有其他的一些副作用,如便秘、尿潴留及恶心、呕吐等,比较常见且容易处理,并且一般都作了预防治疗,所以本研究中发生率较低。大剂量吗啡可引起性低血压及心动过缓,相对较为少见,本研究中,无1例发生。

参考文献

[1] Chemy NI.The management of cancel"pain[J].CA Cancer J Clin,2000,50:70~116.

消费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消费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现行食品安全法在落实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2.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制度、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如何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极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同时也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2.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烦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消费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中国消费者饱受苏丹红、吊白块、瘦肉精、三氯氰胺之苦,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对于我们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近日被曝出的毒胶囊、老酸奶事件再一次使药品、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让我们认识到我国在食品、药品法律保障、安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的法律制度保障,开启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阶段。我们可以期待,它的实施必将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加强食品安全依法监督。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就是法律制度中被称为“十倍赔偿制度”,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制度后,首次做出的另一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

一、第96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分析

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最早是由莫顿提出的一种功能划分。①把这种理论运用到法学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基本上是根据法律效果同法律目的是否相符合,而从功能的层次分析角度进行划分的。wWw.133229.cOm当然,那些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客观效果可能是消极的,也可能是积极的。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私了”现象,一方面表明国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结果却可能和其规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另一方面,正是对法律的规避,提供了一条制度创新途径。这就是法律的隐性反功能与隐性功能。

法律的显性功能是指法律的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法律的隐性功能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立法者无意中所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②。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③。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之前立法上仅体现在消法上的双倍赔偿制度,而《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一)“十倍赔偿制度”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

《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将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益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过程中不能忽视公共利益,过分强调自身利益最大化,否则将遭到法律的制裁。这一点是由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的属性所决定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这种责任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对受害者所受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是着眼于社会安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

(二)法经济学中的“定价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的法理基础是源于法经济学中的“定价制度”。④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制度不过是定价制度而已。也就是说,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侵权成本大于侵权收益时,提高违法成本,人们权衡利弊后才会遵守法律,法律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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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相当时,侵权人有可能无所顾忌地实施侵权行为。21世纪以来,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商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同时赔偿的数额也不断提高⑤。当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和销售了不合格产品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也应让其对所侵害的社会成本进行补偿。经营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平衡经济效益和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一旦出现违法成本高于经济效益的情况,经营者就会自动减少违法行为。

二、“十倍赔偿”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不可否认,《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但我们也应看到,该制度对具体的构成要件没有进行规定,而且对数额的规定过于单一,因此,在消费者请求赔偿过程中的指引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

(一)消费者维权之路举证难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什么情况才算是“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一位消费者购买了真空包装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索赔时,超市并不认可。原因是:对真空包装且有合格证明的食品,商家销售前是不能“明知”其有质量问题的。在以往,只要消费者出具了医院的诊疗报告和保留了发票等证据之后,就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一,但现在如果要求十倍赔偿,就意味着消费者要举证商家“明知”食品变质而销售的证据,这无疑提高了消费者举证的难度。

(二)食品消费金额小,索赔成本高

食品因自身性质决定了消费者购买的数量不会太大,总价也不会太高。当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消费者的确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赔偿,但是消费者必须先去鉴定食品有质量问题,或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还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索赔成本高,会使消费者索赔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事实上,要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就必须建立便捷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三)赔偿金额单一且偏低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价款的十倍”。实践证明,单一的赔偿金额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比如五元钱的啤酒,十倍的赔偿金也只有五十元。而消费者如果提起诉讼程序,要交的各种费用远不止这个数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大多会选择和解、退换货物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还有的消费者甚至直接选择不去索赔。有学者提出,做出这样一种机械死板却毫无回旋余地规定的最大好处在于替法官免去了思考的痛苦,最直接的坏处却在于使赔偿丧失了应有之义⑥。笔者认为,单一的赔偿金额难以实现实质公平。比如,一家企业故意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而另一家企业只是由于过失造成食品质量不合格,他们所受的处罚是没有差别的。这有可能让故意生产不合格商品的企业更加肆无忌惮。转贴于

三、对“十倍赔偿”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十倍赔偿”制度不仅可以激励消费者积极捍卫自身的权益,而且能够有效地打击、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但如何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我国《食品安全法》仅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没有对其适用条件进行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界定:

第一,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考虑主观恶性程度。因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于普通赔偿责任的严厉性,如果过分广泛地应用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侵害结果的存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该对受害情况、侵害程度等提出有力的证据。实际上,受害人能够请求的赔偿应依据受害人可以证明的损害状况来确定。

第三.因果关系的存在。食品消费造成的损害一般潜伏周期比较长,造成了损害后检测周期也较长。消费者可能因为担心遇到举证障碍而面临败诉,不愿提起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因果关系时,可以采取相对宽松的确定方式,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在英美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陪审团进行裁决。陪审团在确定处罚性赔偿数额大小时,考虑的因素如下:一是被告行为的可指责程度;二是与补偿性赔偿金构成合理比例;三是以往判例。如何突破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单一赔偿数额的限制?有学者提出,应该在综合考量食品之多样性基础上,设置不同类别的赔偿标准。比如低价食品与高价食品的赔偿标准应有所区分⑦。笔者谨慎地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在确定具体数额的时候,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为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企业应该担负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其商品出现问题时,也应当负担更大的赔偿责任。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受害人损失状况;3.侵权人的财产总量、市场地位;4.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四、结语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从长远来看,对于优化食品消费环境、增强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天衣无缝地与现实相对接。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这一制度进行良好的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综上,在“十倍赔偿”制度的基础上,细化索赔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证机制,能够让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更加顺畅,也能让司法裁判过程更加简要,从而降低索赔成本、司法成本。如此,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体系就能逐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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